一、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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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学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

学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第一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和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种危险品的购置,要严格按预算计划采购。

在编制计划时,应由实验负责人审定数量,报所在学院批准, 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后购置。

第三条危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运输中学校保卫处人员及采购人员共同押运,直到办完验收入库为止。

外购时,应严格执行公安,铁路部门规定,实验室不得自行采购。

第四条危险品必须集中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危险品仓库保管。

库内工作应做到:1、分类存放,对不能混装或施救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必须严格进行隔离;2、危险品仓库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点火的一切因素;3、库房搬运应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4、采取积极措施通风、防尘、库内保持不致危险浓度;5、库内照明应装置防爆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门外,库内不得使用其它电器设备;6、遇水易发生爆炸、燃烧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漏水处;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燃烧、变质的危险品,要放在阴凉处。

第五条剧毒药品的保管要做到:1、剧毒药品保管要有专柜,或专用保险柜,由二人分别保管钥匙或密码。

药品存放和发放时,二人均需在场,互相监督签发;2、保管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认真防护,操作完毕后及时清洗;3、剧毒药品储存,必须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4、剧毒药品柜内,要有所存药品卡片帐,并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5、装剧毒药品的瓶或其它容器,必须贴上特殊标志的标签。

第六条所有危险品交接时,凡不是原包装或启过封的, 都必须按实际重量,不得估量。

第七条危险品应严加保管,一旦缺损或丢失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严禁闲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条寒暑假期间,使用危险品较多的实验室,其保管条件不够完备时,应将在用的节余危险品送入危险品仓库集中保存。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学院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包括购置、存储、使用、运输、销毁等全过程。

第三条安全意识学院全体师生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及安全使用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责任和分工学院领导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明确岗位责任。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危险化学品按照其物理和化学性质、危害性及其他特征划分为爆炸品、易燃物、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混合物等8大类。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种类、性质、包装、危害等信息。

第三章购置、存储和使用第七条购置程序学院购置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项目申报、计划编制、采购招标、评审及采购等程序,严格控制采购数量和品种。

第八条存储条件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应在专门的储存室、柜中进行,储存室、柜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

第九条使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使用方案,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紧急应急措施,并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第四章运输和销毁第十条运输管理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第十一条销毁管理学院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委托合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销毁处理,并建立相关的跟踪记录和档案资料。

第五章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学院设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境等工作。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9〕154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466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及属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本为准。

主要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二)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订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爆炸品;(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易制毒化学品;(四)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易制爆化学品;(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保卫处是我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

(一)实验室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建立和维护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办理公安管制类化学品的行政审批手续,负责在政府管理信息系统中报备我校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情况等工作。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种类参见由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条在校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校内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学校保护处主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协助管理校内危险化学品,对校内单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核备案,并就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章生产第六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生产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校内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出租厂房、设施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第三章储存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盗、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根据其物品性质,分开隔离存放,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采购、保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了解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保管常识,严格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核对、领用登记,记录领用人、领用时间、品名与剂量、用途、批准人等内容,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应立即向保护处和公安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第四章运输第十二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填写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报保护处审查同意,到公安办理有关证件,凭证、运输。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所有学校单位与个人在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时,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申购管理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须严格遵守供应商具有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各单位和实验室须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六条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管控类化学品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填写相关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学校职能部门审核。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统一实施采购。

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储存及使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科学有序存放,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各单位应安排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安全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安全管理员或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退休、离职,或其他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人员出现变动情况时,须及时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上岗并监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

试议高校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试议高校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试议高校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1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目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由于国家对易制爆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使用单位在购买该类化学品前都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统一备案,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主要负责人,全面部署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我国一些高校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负责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长或相关领导担任,国资部门或保卫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部署开展。

在此基础上,负责人与各基层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管理和安全责任由领用人具体承担,做到了化学品与责任人的一一对应。

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根本目的。

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对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强,能够从制度规范上有效指导和约束相关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从而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内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校园环境。

2储存条件和领用程序在理工类高校,易制爆化学品一般由学校安全管理机构或化学药品仓库统一进行采购、储存和发放,对于仓库的储存条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设置化学药品仓库,并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评价。

仓库应当专门划出区域单独存放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储存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讯报警、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盗等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具备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于入库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专人管理建立台帐。

台帐应当保留采购化学品时的原始审批单据并保持两年以上备查。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安全负责人岗位职责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安全负责人是主管责任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领导责任,主要职责:一是审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提出并落实整改措施;二是经常了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听取仓库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隐患;三是在本单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停止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工作,并积极向主要领导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应情况;四是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三落实”工作:组织落实,建立专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人组织、有人布置、有人检查,有人落实,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和漏洞;思想落实,运用多种形式,向系内教师及学生等广泛宣传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之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落实,严格落实“管、选、防”三字措施;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落到实处;选:选好保管、使用人员,避免因内部人员工作不负责不到位出现问题;防: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和守护,严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技防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五是安全负责人应对库技防设施及危化品储存情况每每两周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需填写《安全检查岗位日查、部门周查检查记录本》。

负责危化品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危化品丢失、被盗、失控、火灾等事故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学院领导报备。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岗位职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主要是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使用危化品的教师,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主要职责:一是使用人员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危化品购买申请及使用说明,须经学院批准,经网络及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其中易制毒化学品还需经过辖区公安局批准。

二是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三是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安全培训资料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目录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介 (1)二、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2)三、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4)四、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6)五、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节选) (12)六、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节选) (13)七、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节选) (14)八、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节选) (18)九、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岗位变动人员化学品处置管理办法(节选) (20)十、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 (21)十一、夏季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 (27)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调整了危险化学品的定义,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包含2828种危化品,其中含有剧毒化学品条目148种。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XX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依据《XX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具体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公安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1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学院(部、所)、实验中心(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谁购买、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五条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二)受理校内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需求,报采购部门按程序执行采购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

(四)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各类化学品消防安全及安保管理。

协助完成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配合做好全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南开大学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doc

南开大学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安全责任书.doc

附件IV
北京林业大学使用管制化学品安全责任书为了防止使用危险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特制订安全责任书。

一、使用管制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使用人员学习法规,经常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

四、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

五、使用管制化学品的实验人员(教师)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由两人以上操作,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六、严禁将管制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七、管制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由实验室处按环保规定负责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八、领取剧毒化学品只限当天的使用量,领取人和使用人必须是教师,经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领取。

九、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使用责任人(教师)实验室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公章)签字: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使用地点:日期:
备注:1.每次申请领用管制化学品时,请提前将安全责任书和实验工艺流程交实验室管理处,以便审批购买。

2.申请领用管制化学品,必须是学校在职教师。

《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

《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

《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学品的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xx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xx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xx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xx﹞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品包括普通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包括以下八大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单位和师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成立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学研究部、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以及各学院(部)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办理化学品入账手续;化学品安全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化学品处置费用、突发事件处理费用等经费保障。

大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大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大学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以及《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实验室,是指在全校校区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训场所,包括各实验中心(室)、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公安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当XX批准调整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品种时,本办法也同步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凡在我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涉及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用、销毁等以及监督管理全过程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我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均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各相关学院(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责任网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考核,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七条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由XX大学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统领导。

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简称:国资处)对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设立专管员。

各单位涉及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实验室设立实验室内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保管员。

其中,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职责如下:(一)保卫处负责剧毒和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购置审批,负责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足之处进行修订、涉及全校安全管理、安全防火、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等较大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

学校易制爆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易制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办公等场所。

三、职责1. 校长:负责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领导,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3. 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部门、本学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等工作。

四、管理制度1. 采购管理:采购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 储存管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或储存室内,仓库应具备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条件,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3. 使用管理: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4. 运输管理: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运输安全。

5. 处置管理:废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置,严禁随意丢弃。

6. 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使用单位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名称,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定的品名为准。

第三条购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系部,要按照“定源、定人、定状态”原则,全过程管理危险化学品,切实履行审批、购买、备案、申领、使用、管理、处置等规定。

第四条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系部,必须由本部门、本系部党政领导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使用、保管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教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院各部门、系部购置、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申购与运输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安全运输,登记造册。

第七条教学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申请购置系部须将申购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其他各类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所在各部门、各系部主要党政领导审核,科技处审批。

第八条获批的危险化学品申购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备案,采购过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到指定的供应单位购买,实行多人购买制,申购部门或系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须同时派人参与。

采购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购买、运输中要严防丢失、破碎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购置后,各使用部门或系部凭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发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进行登记。

登记完成后,使用部门或系部凭购置发票和审核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南开大学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和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条根据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学校设立剧毒化学品库,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

严禁任何单位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严禁个人擅自购买或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审查和指定,报保卫处备案,经天津市安监、公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守则。

第四条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五条剧毒化学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六条剧毒化学品库的保管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以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制度,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第七条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参照学校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具体管理办法,落实学院(中心、所)和实验室负责剧毒化学品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检查监督。

第三章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拔第九条剧毒化学品的采购人员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审查、指定,报保卫处备案。

采购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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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系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开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我院易制爆化学品实行学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

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卫部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验中心负责教学科研用易制爆化学品日常管理及采购供应工作;系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易制爆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爆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计划与供应
1.易制爆化学品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存,统一由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验中心办理。

2.各教学课程组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易制爆化学品申请计划,报实验中心办理。

进口化学试剂由实验中心统一办理订货及申请免税手续。

计划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供应部门。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3.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参照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与天津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易制爆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三、管理与使用
1.储存、供应和使用易制爆化学品要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做到分类储存、分类领取、安全使用。

2.对易制爆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由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验中心限量储存、供应,各实验室不得储存易制爆化学品或私设易制爆化学品库。

3.易制爆化学品要由两位实验教师统一领用,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

毕业设计实验若要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应由指导教师和学生本人一同领用。

领用时需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4.领用易制爆化学品应按需领用,随用随取,并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应做好使用记录。

5.实验中心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易制爆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

6.安全使用易制爆化学品。

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7.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易制爆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四、贮存
1.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

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2.易制爆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进入仓库培训实习;再经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

3.每一个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易制爆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

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易制爆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4.严禁在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

经主管部门审查,报保卫部门签发《动火证》后方后实施。

五、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院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条例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销售、贮存易制爆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中国公安部发布2017年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见链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本办法应由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实验中心
2017年9月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
注:1、各栏目的含义:
“序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中化学品的顺序号。

“品名”:根据《化学命名原则》(1980)确定的名称。

“别名”:除“品名”以外的其他名称,包括通用名、俗名等。

“CAS号”:Chemical Abstract Service的缩写,是美国化学文摘社对化学品的唯一登记号,是检索化学物质有关信息资料最常用的编号。

“主要的燃爆危险性分类”:根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30000.2-2013~GB30000.29.2013)等国家标准,对某种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
性进行的分类。

2、除列明的条目外,无机盐类同时包括无水和含有结晶水的化合物。

3、混合物之外无含量说明的条目,是指该条目的工业产品或者纯度高于工业产品的化学品。

4、标记“*”的类别,是指在有充分依据的条件下,该化学品可以采用更严格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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