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舆情与司法正义的冲突和平衡——基于几个典型交通类案件的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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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浅议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作者:刘俊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7期摘要: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的应用,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心声。

社会上发生的争议性案件,一时间也在网络上“沸沸扬扬”,民众通过转载、跟帖纷纷发表自己的意见。

这些言语或中立,或倾向一方当事人,但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即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判。

然而,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观性极易造成“网络审判”的后果,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局面。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近年来,中国社会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从“刘涌案”的重审与改判,到“许霆案”、“药家鑫案”以及尚无定论的“聂树斌案”,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的频繁出现,甚至左右案件的终局裁决,这主要源于人们对案件的监督更倾向于透过新媒体发声。

当案件尘埃落定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就能完全肯定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都是正面的?答案是否定的。

一、网络监督权的权力来源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及知情权,并且从宪政的理论和实践上来说,言论自由属于社会成员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是任何民主社会所必须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

[1]在我国,网络监督权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其中《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项法律以最基础的形式赋予公民表达自由权,我国公民在网络发表心声便有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础。

同时,《宪法》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第五十一条还做了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民有合法的自由表达的权利。

二、网络舆论监督在司法上的体现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逐渐进入普通民众的家庭,据新华网报道: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总数达到6.68亿人。

以舆论打压法律的案例(3篇)

以舆论打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舆论的力量日益强大。

舆论不仅能够影响公众情绪,甚至有时会干预法律的执行。

本文将以某虚假舆论事件为例,探讨舆论打压法律的现象,分析其成因、影响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命案。

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后,一名受害者的家属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大量虚假信息,声称警方涉嫌刑讯逼供。

这些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友的关注和转发。

随后,一些知名媒体和自媒体也纷纷加入这场舆论风波,对警方进行指责。

在舆论的压力下,警方不得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重新审讯,并最终证明其无罪。

三、舆论打压法律的现象分析1. 舆论的力量在这个案例中,舆论的力量表现得尤为明显。

一方面,受害者的家属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将舆论焦点引向警方,给警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另一方面,大量网友和媒体参与其中,使得舆论影响力迅速扩大。

这种舆论压力对法律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2. 舆论与法律的关系舆论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舆论可以监督法律的执行,促进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法律为舆论提供了边界,防止舆论滥用。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舆论超越了法律边界,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干扰。

3. 舆论打压法律的成因(1)公众法律意识的薄弱:部分网友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影响,盲目跟风。

(2)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一些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流量,不顾事实真相,盲目报道和传播虚假信息。

(3)警方执法不严:在部分案件中,警方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为舆论提供了攻击的借口。

四、舆论打压法律的影响1. 影响司法公正:舆论干预司法,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受到影响,损害司法权威。

2. 损害警方形象:在舆论的压力下,警方可能被迫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损害自身形象。

3. 损害社会稳定:舆论风波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影响社会稳定。

五、应对策略1.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使公众能够理性看待舆论。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摘要: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对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判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通常是首先由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形成网络舆论,再由网络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实行“干预”,最后网络舆论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案件审判进入公开、公正的阶段。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

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

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

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

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论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私 权 造 成 了侵 犯 , 二 审 法 官 面 对 千 夫 所
舆论本 身可 以被 制造 ,很多 所谓 的 “内幕消息 ”不过是一些别有用心 的写手
编 织 的故 事 , 网 友 以这 些 所 谓 的“ 据 ” 当 证 为 依 据 条 分 缕 析 之 时 , 不 知 已经 成 为 别 殊 人 左 右舆 论 的工 具 。 ( ) 三 审判 人 员 受 案 外 因 素牵 制

豪强相抗衡 , 判决 的不 公正也就是必然的
了。
二 、 案 例 入 手 , 网 络 与 审 判 权 之 从 看 冲 突
( 彭 宇 案 一)
( ) 名誉权、 四 对 隐私 权 保 护 不 周 中 国 民众 头 脑 中 对 他 人 隐 私 保 护 的
( 州 工 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政 治 教 研 室 , 徐 江苏 徐 州 2 14 ) 2 0 1
许就 是一场普通 的街头斗殴致死案 。 数千
年 的 官 民关 系使 民众 有着 这样 的 认 识 : 身 份就等于事实 。 三 、 络 舆 论 与 法 院 审 判 冲 突 产 生 的 网
涉及 豪强或者权 力人 物 的案件不 能 公正办理 的原因, 往往不是没 能得 到舆论
的关 注 , 是 法 官 独 立 性 的缺 乏 。 中 国法 而
过渡阶段 , 这个剧 烈变革 的时代 , 法 在 立
往 往不 能及 时解 决社 会 问题 , 司法 机 关 肩 负 着 调 和 社 会 矛 盾 甚 至 在 某 些 程 度 上 创 设 规 则 的任 务 。 种 公 共 权 力 的行 使 离 不 这 开 监 督 , 络舆 论 对 司 法 公 正 确 实 具 有 其 网 他 媒 体 不 具 有 的促 进 作 用 。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判决书上网”为例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以“判决书上网”为例

沟通 , 防止人情案 、 关 系案和金钱案 的发生 , 进而斩断滋生腐败 的温床。 ( 二) 有利 于为一些司法不公的个案提 供救济手段 普刺策 曾经说过 :“ 罪恶 、卑鄙和腐败 最害怕的就是报纸 ,因为任何法律 、 伦理 和 规章制度都无法 与报纸相 比” 。 这充分肯定 了新闻监督的重要作用 。网络舆论监督是新 闻监督 的新型形 式之一 , 其监督的力度和效 果更是不容小觑。 对于一些热点案件 ,司法机关为了维 护 社会正义 ,会及 时对社会舆论做 出回应 ,做 到有错必纠。 例如 , 2 0 0 3 年刘涌案说明了民
时 ,民众 的不满与谴责迅速在互联 网上爆发 了。之后 ,由于媒体 的介入和争相报道 , 引 起了社会 的关注 ,形成了强大 的舆论压力 , 法院最终对刘涌案提审 , 判处其死刑 。网络 舆论对司法机构形成强大压力 , 从而维护 了 司法正义。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相互统一 , 二者都 有追求社会 正义这一终极价值 的共 同 目标, 司法 引导舆论 良性发展 , 舆论影响司法正常 运转 , 坚持舆论 自由价值和司法独立价值的 有机统 一 ,从 而实现两 者综合利益 的最大 化。网络舆论是人类历史文明进程中的一大
的社会舆论。如果社会舆论 只是在街谈巷议 中存在 ,力量是 有限的,但要是通过 互联 网这一新兴的媒介迅速传播 ,其效果就会成倍 的放 大。本文以 “ 判决书上网”
为倒 ,分析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 正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更好 发挥网络舆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作用。 关键词 :网络舆论 ;司法公正 ;判决书 ;上网
进步 ,能够 推动 民主公 平与社会正 义的发 展。“ 判决书上 网” , 让普通民众能够了解司 法审判 ,监督司法机关 和司法人员 ,无疑是 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 中的一大创举 。 但 是司 法公正不仅仅 在于 “ 判决 书上网” ,更 重要 的是整个司法制度 的健全与完善 ,让公共权 力在 阳光下运行 , 接受公众的检验 。

浅析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

浅析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
Biblioteka (二)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异化
首先,网络舆论尽管有了区别于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形成机制,但是网络舆论并没有独立起作用,他要与传统主流媒体共享其“设置的议程”,最终舆论要撼动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影响才能最终实现。因此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司法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存在。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媒介审判”等现象同样延伸到网络上。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二、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形成特点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诞生以来就开始发挥的一种功能。但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舆论的形成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的特点。而这些新的舆论形成特点,也使得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有了新变化。
(一)“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
麦克卢汉的这句话并没有直指互联网时代,他认为广播电视已使得中心在瓦解。但是我们知道“广播电视的信息源头还是由少数广播网控制”,“广播公司总部是货真价实的中心”而到了互联网时代,麦克卢汉这句话才算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凡是有网页的人都可以发布新闻,而且是国际性的发布新闻。”[4] 互联网这个平台使得信息发布具有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及时等特点,所有的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时间将身边发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网络上。单就信息的发布这点上来讲,确实是实现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网络这种“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得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克服了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四、如何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的互动?
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有其不同于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的特别的形成过程,以此为背景的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也出现了新变化。那么如何来看待网络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呢?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及应对策略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及应对策略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及应对策略作者:方云来源:《今传媒》2012年第01期摘要:网络舆情成为公共话语的主要表达方式之一,在司法领域要求以理性的对话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的同时,也对司法独立性与公正性造成了一定冲击。

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之间相互冲突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有着各自内部的逻辑机理。

要平衡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应畅通舆情与司法的信息渠道,完善网络舆情监测机制,培育网络“意见领袖”;应秉持专业理性,强化审判公开机制,适当转变既有司法理念,正确认识网络舆情对司法过程的介入。

关键词:网络舆情;司法审判;冲突;应对策略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1-0030-03网络舆情是“公众通过互联网对政府管理以及现实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观点、立场、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1]需要强调的是,舆论是人们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聚表现,是多数人形成的相对一致的意见。

而舆情是人们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原初表露,是一种零散的、非体系化的东西,不需要得到多数人认同,是多种不同意见的简单集合。

当舆情产生聚集时就可以向舆论转化,因而对舆情的管控就要使舆情不转化为舆论或转化为良性舆论[2]。

司法过程中的公共舆论模式正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即传统媒体、知识界、网络公众的三极格局。

网络舆情已开始成为公共话语的主要表达方式之一,其在司法领域的积极意义在于追求“正义”,即以理性的对话实现真正的司法正义。

当前在国内,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已集中表现在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件中,如“躲猫猫”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

其中的负面影响,如冲击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等,得到人们广泛关注和普遍重视。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审判的冲突表现形式及其成因第一,冲击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法学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诉讼中再现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

舆论与司法的冲突与平衡作者:张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4期摘要舆论在监督着司法活动依法进行的同时,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确处理舆论和司法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关系,是维护司法公信力及其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舆论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公信力作者简介:张敏,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108-02引起社会舆论极大反响的“李昌奎案”随着云南省高院再审的死刑判决暂时告一段落。

结合之前出现的“彭宇案”和“许霆案”,我们从这几个案件中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舆论在整个的司法活动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舆论正在深刻的影响着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

舆论,也即民意,主要是社会公众对某一社会问题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具有普遍倾向性和道德感情成分的观点或意见的集合。

它反映的是社会群体对某一问题的普遍性倾向。

一、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李昌奎,1982年出生,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

2009年5月16日,有村民发现19岁少女王家红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飞被人残忍杀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将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捉获。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

李昌奎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并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故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此判决经媒体公布后,顿时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之后报纸、杂志等各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舆论哗然,并将此案和不久前发生的“药家鑫案”做对比,普遍认为李昌奎罪行恶劣应处以极刑。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后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解读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解读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解读作者:代泽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期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网民数量得到快速提高,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已超过3亿。

而博客的兴起,更是为各种声音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网络平台,对一个个焦点、热点问题发表看法、表达观点,而这些表达所针对的问题又很多时候凝聚在司法领域,并最终在不同程度对司法结果发生了影响。

许多引发网络轰动的个案,如“许霆案”,如果说这起案件对司法的影响还是正面的话,那么,最近在全国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杭州飙车案”,则是凸显了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公正杭州飙车案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123-02案情回顾:2009年5月7日晚,25岁的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斑马线的时候,被快速行驶的跑车撞死。

红色三菱跑车中的驾驶员胡斌,19岁,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学生。

“富家子”撞死“平凡进步青年”、警方最初关于车速“70码”的错误认定、“交通肇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争议、是否应当认定自首情节的理解,都激发了网民们的广泛关注。

一审判决结果是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石激起千层浪,网易网就被告人胡斌的刑期是否量刑过轻做过调查,有94.0%的网民认为对其量刑过轻,仅有5%左右的网民认为不轻,舆论普遍认为此案一审判决太轻,但得出“轻判”感觉的主要依据却是情感大于法律,由此而引发的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在此发生了极大的冲突。

“欺实码”一夜之间成为网络名词,网民们几乎全都倾向性的认为法院司法不公,指责法官放纵犯罪,言辞十分激烈。

纵观本案,首先就定性而言,大多数网民可能并不了解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事实上,两者都属于97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中也没有对“其他危险方法”作出限定,故而司法实践中常常有将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许多网民也作出同样的判断,但笔者不赞成此种观点。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非法营运现象也愈发严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

某市近年来“黑车”非法营运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出行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市场秩序,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案件经过2021年5月,某市交通运输部门接到市民举报,反映市区内存在大量“黑车”非法营运现象。

经调查,某市交通运输部门发现,这些“黑车”司机非法营运,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扰乱了客运市场秩序。

为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民出行安全,某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执法人员采取明察暗访、蹲点守候等方式,对非法营运“黑车”进行查处。

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整治,共查获非法营运“黑车”100余辆,涉案司机50余人。

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部分涉案司机存在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等情况。

三、案件处理对于查获的非法营运“黑车”,某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扣押,并对涉案司机进行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非法营运“黑车”司机依法予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非法营运次数、营运收入等因素确定。

2. 对非法营运“黑车”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3. 对暴力抗法、暴力阻碍执法的涉案司机,依法予以治安拘留。

四、案件反思某市“黑车”非法营运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部分地区在打击非法营运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地方政府对非法营运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导致非法营运现象屡禁不止。

2. 部分地区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对非法营运行为查处不力。

3. 部分市民法律意识淡薄,对非法营运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1. 地方政府应提高对非法营运问题的重视程度,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2. 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

然而,网约车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司机暴力拒载、服务态度差等。

本文将以一起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案为例,分析法律热点问题。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网约车平台司机李某接到乘客张某的订单,约定从市区前往火车站。

车辆行驶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并未按照导航路线行驶,而是绕道而行。

张某询问原因,李某表示“不想去火车站,想多赚点钱”。

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导航路线行驶,但李某拒绝,并称“你换辆车吧”。

张某要求李某停车,但李某不顾张某反对,强行将车开到火车站附近,并在下车时与张某发生争执。

争执过程中,李某突然挥拳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张某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三、法律分析1. 网约车司机暴力拒载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与张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应当履行将张某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然而,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暴力拒载,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要求停车时,挥拳殴打张某,构成暴力阻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网约车平台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对张某实施暴力行为,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被舆论要挟的案例(3篇)

法律被舆论要挟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舆论的力量日益凸显。

在一些案件中,舆论甚至对法律的公正执行产生了干扰。

本文将以“彭宇案”为例,探讨法律被舆论要挟的现象。

二、案例简介2010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受害者彭宇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轿车撞伤,造成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彭宇向轿车司机索赔。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彭宇却因“碰瓷”嫌疑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

三、舆论发酵事件发生后,一些网民开始质疑彭宇的诚信,认为他是在故意碰瓷。

甚至有网民提出“宁愿赔偿也不愿扶起摔倒的老人”的观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舆论的发酵使得彭宇的处境愈发艰难,他不仅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还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四、法律被舆论要挟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到社会影响。

一些法律专家和媒体评论员纷纷发表观点,呼吁法院对彭宇案进行公正审理。

然而,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干扰,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的公正。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认定:在彭宇案中,由于舆论对彭宇的质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对证据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甚至忽略一些有利于彭宇的证据。

2. 法律适用: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舆论的倾向,对法律条文进行选择性适用,以达到舆论所期望的判决结果。

3. 诉讼程序: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可能会加快诉讼程序,甚至采取一些非正常的手段来平息舆论。

五、案例反思“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与舆论关系的关注。

一方面,舆论具有监督法律执行的作用,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对法律产生干扰,影响司法公正。

1. 加强舆论引导: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舆论的引导,确保舆论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法官素质:法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以抵制舆论的干扰。

3.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4.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公众能够理性看待法律与舆论的关系。

舆论大于法律的案例论文(3篇)

舆论大于法律的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舆论的力量日益强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产生了影响。

本文以某明星涉嫌违法事件为例,分析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探讨舆论在法律执行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如何平衡舆论与法律的关系。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的力量逐渐增强,甚至在一些事件中,舆论的影响力超过了法律。

某明星涉嫌违法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这起事件中,舆论的发酵速度之快、影响之深,使得法律执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干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事件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事件背景某明星涉嫌违法事件起源于一起涉及毒品交易的案件。

在警方调查过程中,某明星被卷入其中,并涉嫌吸毒。

事件曝光后,舆论迅速发酵,各大媒体纷纷报道,网民热议。

2.舆论反应(1)舆论对明星的谴责事件曝光后,舆论对某明星的谴责之声不绝于耳。

许多网友认为,作为公众人物,某明星应该起到表率作用,却涉嫌违法,实在令人失望。

(2)舆论对法律执行的关注在事件发酵过程中,舆论对法律执行的关注度逐渐提高。

许多网友呼吁,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此案,不能因为明星的身份而对其网开一面。

3.法律执行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

经过调查,某明星确实涉嫌吸毒,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然而,舆论并未因此平息,反而对法律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舆论与法律的关系(1)舆论对法律执行的推动作用在此次事件中,舆论对法律执行的推动作用明显。

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加快了调查速度,并依法对某明星进行了处罚。

这充分说明了舆论在法律执行中的重要作用。

(2)舆论对法律执行的干扰作用然而,在此次事件中,舆论也存在一定的干扰作用。

一方面,舆论对某明星的谴责可能导致其在审判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压力可能导致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时过于谨慎,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三、结论某明星涉嫌违法事件充分说明了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舆论在法律执行中具有推动作用,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另一方面,舆论也可能对法律执行产生干扰,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

热点争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网约车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

本文将围绕一个热点争议法律案例展开讨论。

二、案件简介2019年6月,某网约车平台司机李某驾驶一辆网约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乘客王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将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的,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确保网约车司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因此,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3. 案件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同时,网约车平台公司未能充分履行监管责任,对李某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足,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中,李某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乘客王某在交通事故中也有一定过错,但考虑到其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浅议司法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议司法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议司法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作者:张莘来源:《世界家苑》2019年第05期摘要:司法独立和司法舆论自由都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这两者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体,前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后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外在保障。

媒体作为社会公众的发声渠道和表达民意的重要途径,一旦超越其应有的界限,干预、影响司法审判,形成舆论压力控制审判结果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妨害司法公正。

本文从司法舆论与刑事司法公正的关系出发,探究司法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论证司法保持独立性的依据并提出协调司法公正与舆论自由的建议。

关键词:司法舆论;司法公正;媒体审判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深入发展,网络成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进行社交活动以及学习知识不可缺少的媒介,新闻媒体也迎来发展的春天,网络媒体、自媒体的无孔不入成为大势所趋,甚至于司法审判也受到媒体的影响。

在网络平台上,媒体报道具有无往不利的优势,借用这样的优势形成舆论引导大众,往往会对司法审判带来难以预估的影响。

媒体报道本身具有尖锐的刺探性,这与司法审判的程序性难免发生冲突,当新闻舆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参与其中,甚至逾越成为司法审判的主导,便形成了媒体审判。

而舆论监督,作为公民言论自由憲法权利的体现,通常是指社会公众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现象表达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活动。

可见,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公权力影响的深度与优劣,当舆论监督达到妨害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的程度之时,便背离其根本目的。

1 司法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司法舆论与对司法审判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司法审判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代表的是群众的呼声,是党和国家宣传的喉舌。

在新闻媒体实现自身的舆论监督的职责中,其对社会公众群体及公众事件都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冲突

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冲突

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与冲突唐丽雪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逐渐演变成民众表达自身意愿的一个平台,人们借助这个平台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反映民情民愿;另一方面网络民意由于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易操纵性,所以在运用过程中如果不够谨慎,很容易变成民怨民愤,给司法公正带来消极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282-01作者简介:唐丽雪(1988-),女,辽宁丹东人,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法理。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体现网络民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社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推动社会公共事务发展,对社会公共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影响作用。

而司法审判主要从事着伸张社会正义、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事业,其所受到网络民意关注的程度可想而知。

(一)增进社会公信力上的平衡公信力的概念最早源于Accountability一词,指的是为某一件事情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

社会公信力则指的是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公众交往、时间差序以及利益交换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正义、人道、效率、民主以及责任的信任力。

不管是司法审判还是网络民意,它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增进社会公信力,实现对公平公正、责任和效率的追求。

不管是网络民众,还是司法机构在对待此案件上,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却是一致的,那就是让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治,让公民的公众利益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

司法裁决如果能够针对性地对网络民意进行适当的回应,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提升司法裁决的执行力,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

(二)表达社会价值上的平衡在社会价值的表达上,网络民意和司法公正也是平衡的。

司法公正在对社会公共事件进行裁决的时候,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的,而国家立法也是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之上的,虽然有法不容情的说法,但是在对社会价值的表达和追求上却始终秉持着公正公平,敢于承担责任,勇于奉献的理念。

浅谈网络舆论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

浅谈网络舆论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

浅谈网络舆论监督与媒体审判——以杭州飙车事件为例【内容提要】杭州飙车事件中,正是凭着网络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使得事件真相能得到公布。

但是事件反应出了网络暴力和网络媒体监督角色畸变等问题。

网络舆论的诸多特点导致了媒体从“媒体监督”滑向了“媒体审判”,对社会造成了极大影响,因此,认识其作用,剖析其成因,才能引导网络舆论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网络传播网络舆论监督媒体审判杭州飙车网络暴力“5·7”杭州飙车案,杭州交警所宣称的“70码”引起漫天质疑,虽然在事发后电视、报纸等当地相关媒体曾一度“接到禁令”,但是在网上曝光后,在网络的“蝴蝶效应”下,“欺实马”迅速成为热点关键词,引发了“网络群体性事件”,使这一起原本普通的交通肇事逐渐演变成社会事件。

网络上流传着关于肇事者父母和肇事者朋友特殊背景的种种谣言,而展开的关于车速问题和对肇事车主胡斌定罪的讨论可以说是此事件的焦点所在,这场讨论可谓是又一场舆论“盛宴”。

虽然不能依“法”对事件主角进行惩治,但网民和媒介在这次实践的调查行动中依然取得了重大胜利。

事件中的媒介干预行为,一方面是媒介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力体现,媒介有效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推动了社会公众对飙车现象的关注和反思。

但另一方面,通过对事件中的网络传播进行分析,可以略窥网络目前存在的“媒体审判”问题。

1.网络传播与舆论监督1.1. 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匿名和缺乏法律监管机制的传播使网络信息的发布相对自由,专业审查和审核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的个性化、言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但网络缺乏对责任主体的有效控制机制,具备信息传受双重身份的网民,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环境更为复杂、难度更大。

[1]1.2. 网络舆论监督特点1.2.1.时效性强网络媒体的“刷新”功能,可以使信息受众可以及时接受到新闻事件最新的信息,使网民的“案情追踪”心理和“推理判案”需要得到满足。

在某些突发事件或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网络舆论在会变得十分灵敏,一旦流言在网络上形成传播,则会起到非线性的放大影响,可谓一波掀起千层浪,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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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 原本 只是一 起 普 通 的道 路 交通 类 案 件 , 发 事 后肇事 者既 没有逃 逸 , 没 有拒不 认 错 , 成 的人 身 也 造 伤害更严 重或 者更 悲惨 更怪 异 的道路 交通类 案 件也 不在少 数 , 而 目击 者 关 于 肇 事 者 在 现 场 “ 度 自 然 态 若, 与朋 友谈 笑 风 生 ” 的描 述 与 照 片却 在 网 上 引 起 公愤 , 网友们 自动 自发 地 进 行 了杭 州历 史 上 规 模最 大的一 次人 肉搜 索①, 事 者 胡斌 的详 细 资 料 被一 肇
相关 帖子单 贴 被 点击 6 0多 万 次 , 回贴 达 到 7 0 0 0多 个 。人 民网 、 凰 网 、 国 《 融 时 报 》中文 网等 国 凤 英 金
内外媒体均在首页制作专题报道此案。杭州市市长 蔡奇 批示 为“ 起 骇 人 听 闻 的惨 剧 ” 要 求 “ 肇 事 一 , 对 者要依法严处” 。死者人殡千人送葬。杭州飙车案 由此升级成为一个群体性公共危机事件。 20 09年 7月 2 日, 湖 区 人 民法 院 对 此 案 进 0 西
恶劣 、 后果 特别严 重 , 故依 法判 处 其 死 刑 , 剥夺 政 治 权利 终身 。经被 告上 诉 , 同年 9月 8日, 四川省高 级 人 民法 院作 出二审判 决 , 维持 罪名 不变 , 改判无期 徒
刑 , 夺政 治权 利终 身 。 剥
按 照普通 交通 案件来 定 性 , 据 《 法 》 一 百 根 刑 第 三十三 条(规定 , 斌 的情 节 应 属 于 第 一 项 , 违 胡 即“ 反交通 运输 管 理 法 规 , 因而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人 重 致 伤、 死亡 或者使 公 私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 的 , 三年 以 处 下有期 徒刑 或 者 拘 役 ” 三 年 有 期 徒 刑 已 经 到 了该 , 罪名该项 情节 的最 高量刑 , 已经 是 一 个 “ 重 ” 从 的处 罚 了。在整个案 件 处理过 程 中 , 论是 交警 的判断 , 无 还是法 院 的审 判 , 受 到 网友 的全 面关 注 。知 情者 都 述说所见 所 闻有 之 , 家 评 论 有 之 , 专 嘲讽 娱 乐有 之 ,

摘自 新华 网转 自四 川在 线 一天府 早 报 的报 道 ,08年 1 20 2月 1 8日,t :/w .cx hae cr cn n 20 hp/w w s i unt o /ot t 08—1/8cn m— t .n . n e/ 21/ot e
l 21 9 0 h m 5 22 . t
2 .成都 孙伟 铭案 : 交通 肇 事 罪到 危 害公 共安 从
全 罪
披露 , 包括其 家 庭住 址 、 父母 职业 、 电话 、 Q 博客 Q 、
20 0 8年 1 2月 1 4日 , 孙伟 铭 在 四川 成都 无证 醉 酒 驾驶 , 连撞 5车后 逃 逸 , 成 四死 一 重 伤 , 二 天 造 第 因涉嫌 犯交通 肇 事罪被 刑 事拘 留 , 同月 2 日因涉 嫌 6 犯 以危 险方 法危 害公共 安 全罪 被逮 捕 。 案 件发 生后 , 同样 在 网 上 引发 大 范 围 的人 肉搜 索 和热 议 , 网友 将 孙 伟 铭 称 为 “ 狂 别 克 司机 ” 提 疯 ,
出应 “ 无赦 , 为影 响极 坏 , 有从 报 道 的情 节看 杀 因 还 来, 他不 是什 么具 有抱 负 的人 , 而是 明显 的社会蛀虫
… …
空间, 以及 以前 累 累的超 速 “ 迹 ” 劣 。一个 为 富不仁
的富二代 纨绔子 弟形 象被 迅速 确立 且 引发 了众多 的 恶评 和反 感 。而此 后 警 方 的“ O码 ” 断 更将 民愤 7 判 进 一步推 向高潮 , 方 的发 布 会 现场 几 乎 变 成媒 体 警 和死 者 同事对警 方 的考 问会 。最早 发布 此案信 息 的

网络舆情 影响 司法的几起典型 交通案件
1 .杭 州飙 车案 : 从道 路 交通 类 案件 到 网络 群 体
性公 共 危机 事件
20 0 9年 5月 7日 ,0岁 的高 校学 生胡 斌 驾驶 三 2 菱改 装 跑车 在杭 州 文 二 西 路 上 超 速 行 驶 , 正 通过 将 斑 马线横 穿 马路 的 2 浙 大毕 业 生谭卓撞 飞 致死 。 5岁

搜索。
这并不 是第 一起 因 醉酒 驾驶 被判危 害公共 安全
罪 的案件 , 在 2 0 早 0 4年 , 京 “ 司机 ” 北 醉 王云酒 后 驾
车肇事 逃逸 连撞 4人 4车 , 被 以危 险 方 法危 害 公 就 共 安全 罪判 处有期 徒刑 1 1年 ,0 8年 8月 , 京 朝 20 北 阳法 院又 以 “ 以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罪 ” 三 名 对 酒 后飙 车 的男 青 年进行 判 决 。但孙伟 铭案 却是我 国 首起 因交 通 事故 被 判死 刑 的案 件 。《 法 》 一 百 刑 第
另一方 面也 对 司 法正 义造 成 了挑 战和威 胁 : 坏 司法 独 立原 则 ; 导 司 法解 释 ; 响 司法人 员 破 误 影
理性 判 断 。对 于 司法机 关 来说 , 既要 因势利 导 , 挥 网络舆 情 的积 极作 用 , 发 又要 合 理应 对 , 保持
司法独 立公 正 。
关键 词 : 网络 舆 情 ; 司法正 义 ; 法独 立 司
中图分 类号 : 92 D 0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7— 0 2 2 1 )2— 03— 6 10 9 9 (0 1 0 06 0 络 舆 情对 司法 正义 的影 响 及其 应对 。

随着信 息技术 的 迅 速 发 展 , 算 机 和 互 联 网 带 计 来 了一 种崭 新 的生活 “ 态 ” 也 带来 了新 的舆 论传 形 , 播 方式 。依 托于 B SQ B 、 Q群 、 客 、 闻评 论 等 网络 博 新 交互 手段 , 网络舆 情 迅 速 崛 起 , 因其 反 映迅 速 、 并 传 播 范 围广 、 交互 性 强等 特点 , 公认 为 是各 种社 会 思 被 潮、 各种利 益诉 求 的集 散地 , 为 “ 会 舆 论 的放 大 成 社 器 ” 进而 影 响到 公 共 管 理 、 府 决 策 、 , 政 司法 实 践 等 各个 方面 。一 度沸 沸 扬 扬 的邓 玉 娇 、 胸 验肺 等案 开 件都 表 明 , 网络 舆情 对 司 法 的影 响 已 经 不仅 仅 停 留

二、 网络舆情对 司法正义 的影 响
般认为 , 舆情是指 由个人 以及 各种社会群体
通肇事罪的主观认定 为“ 过失 ” 最 高刑不至死 刑 , ,
而危 害公 共安 全罪 则 分故 意 和过 失 , 高可 至死 刑 。 最 从孙伟 铭 的 案 情 来 看 , 合 “ 符 以其 他 危 险 方 法致 人

十 五条规定 : 放 火 、 水 、 炸 以及 投放 毒 害性 、 “ 决 爆
人肉搜索 的说法最早起源于猫扑网 , 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搜索并提供信息 的一种 机制 , 是 实际上就是 通过其他人来 搜索 自己搜不到的
东西。与知识搜索多偏于网络搜索引擎不同 , 肉搜索 的过程更多偏于线下 的人际交流关系 , 人 结果发布却借 助于网络 , 是一种偏重互动的信息 ② 21 年 2 , 00 月 北京义派公益团队发起 、 南方周末 和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联 合主办 “0 9中国十大影 响性诉 讼” 20 评选 , 以网 友投票为主 。 杭州飙车案榜上有名。
③ 《 刑法》 第一 百三 十三条规定 :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 致人 重伤、 死亡 或者使公 私财产遭 受重大损失 的, 三年 处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 处三年 以一 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 t z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 七年以上有 处 期徒。

攻 击谩 骂也有 之 , 起 彼伏 的 不 同声 音 给 案件 的审 此 理 造成 了很大 的 困扰 和阻 碍 。审判 结果虽 然与受 害
者亲友与不少网友的心理判断仍有差距 , 但符合当 前法 律规 定 , 属 “ 重 量 刑 ” 应 当 是 一 个 充分 考 且 从 , 虑社 会影 响力 的结果 。
行 了宣判 , 以交通 肇事 罪判 处胡斌 有期 徒刑 三年 , 关 于判决 众说 纷 纭 , 有 “ 身 说 ” 嚣尘 上 , 续 引 更 替 甚 继 发 网络热议 。此 案 被 网友 评 为 20 0 9年 中 国十 大 影
响性诉 讼②之 一 。
这种 人如 果都 不 除 掉 , 会 上 必 将 出 现更 多 的 社
危 害公共 安 全罪 , 从 案例 到 条 文 , 定罪 到量 刑再 再 从 到 立法 , 这是 司法正 义 通过 网络舆 情 的一 次次伸 张 ?
还是 汹 涌 的网络 舆情 对 于 司法 正 义 的一次 次挑 战?
的, 处三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从 条 款 来 看 , ” 交通 肇 事罪 与危 害公 共安 全 罪有 着 明显 的区别 。交
中共 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 1 年第 2期 01
放射性 、 染病 病原 体 等 物质 或 者 以其 他 危 险 方法 传 致 人重 伤 、 死亡 或者 使公 私 财产 遭受 重 大损 失 的 , 处
十年 以上有 期徒 刑 、 期 徒 刑 或 者 死 刑 。过 失 犯 前 无 款 罪 的 , 三 年 以上 七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节 较 轻 处 情
中共浙江省委 党校 学报 2 1 0 1年第 2期
论 网络 舆 情 与 司 法 正 义 的 冲 突 和 平 衡
基 于 几 个 典 型 交通 类 案 件 的个 案 分 析
口 王 昊
摘 要 : 着信 息技 术 的发展 , 随 网络舆 情 迅 速 兴起 , 司法 的影 响 日益 扩 大和 深入 。从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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