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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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

论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
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合。因此 ,利益表达的急剧 增长会 引
渠道权实现程度 较高的现代 化的政治
捷 ,大大节 省了利益主体 的组织化 成 起政 治不安定 ”。相反 ,在 一个表达
本 ,从而为利 益集团 的产 生提供 了技
1多元社会 格局 下多种利益诉 术条 件 。这些条 件的聚合 ,使得 中国 体 系中 ,多样化 的表达渠道使 国家与 .
础 ;政 治 民 主 化 、法 治化 进 程 的 加
批具有 影响 力的典 型案件 。正确 认
司法公正 、更好地保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度 背 景 ;现 代 交通 与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也 很 难 在 政 治体 系 内得 以减 缓 与聚 权益 。网络舆 论影 响司法的原 因主 要 展 ,使得人们之 间的联 系 曰益方便 快
团存在 的现实 ,而且 还能够理性 应对 同样不容 忽视 。表达 不仅影响 到决策
允许乃至 支持 公民组成 利益集 团。此 与 公民个人之 间关系能 否健康与 良 I 李 普曼在其 《 论学 》中指 出人 类生 生 舆 外 ,改革开放 和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 化 ,关系到政 治能否稳定 。缺乏利 益 活在 两个环境 中 ,现实 的和虚拟 的。 济 以来 ,中 国 的 经济 成 分 、组 织形 的 表 达 ,国 家 与公 民个 人 之 间 的 交 鉴于现 实环境 如此巨大复 杂 ,稍纵即
南方论刊 ・ 0 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
陈 婴 虹
( 中共 浙 江省 委 党 校 浙 江杭 州 3 12 ) 1 11
【 摘要 】 网络舆论影响 司法的原 因是 多元 的,主要 包括 多元利益诉求的存在、网络舆论作 为重要的 民意形式、 中国传
统文化的影响、法官受到 网络的影响 ,以及 大众逻辑与职业逻辑的偏差。

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影响与应对

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影响与应对

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影响与应对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网络舆情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舆情,指的是网络上公众对特定事件、问题或话题的集体情绪反应。

与传统舆情相比,网络舆情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传播途径多样化的特点。

在网络舆情中,广大网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这也为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带来了挑战。

二、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的影响1.公众参与度增加:网络舆情使公众更容易表达意见和监督政府工作,有效促进了民主参与。

2.立法时效性提高: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快,使立法机构能够更及时地了解社会民意,提高法律法规制定的时效性。

3.政策方向调整:网络舆情的舆论导向对政府政策方向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迅速引起决策者的关注并改变政策。

三、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执行的影响1.司法公正受挑战:网络舆情中的舆论压力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导致法官的判决受到干扰。

2.执法难度增加:网络舆情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广,执法机关需要更快速地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才能维护社会秩序。

3.司法形象受损:网络舆情中的不实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可能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信誉。

四、应对网络舆情的策略1.建立舆情监测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和分析机制,及时了解公众的意见和情绪。

2.加强宣传与解释工作:政府应当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宣传和解释,减少舆情的负面影响。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执法机关需要加强技术和人员建设,提高对网络舆情的应对能力,确保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4.严格法律监管:对于网络舆情中的虚假信息和攻击性言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大网络监管力度。

总结:网络舆情对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挑战。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应对,建立健全的机制和策略,确保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以“药家鑫案”为例

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以“药家鑫案”为例

准 的质疑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事责任问题 的探讨都将有利于对广大 网民普及法律知
[ 收稿 日期]2 1 — 5 0 020— 3
[ 作者简介] 陈
静( 97 ) 18一 ,女 ,四川 南充人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 学院硕士研 究生,从事农村社会学及社会研 究方法的
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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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4 —


网络 民意 对 司法工 作的影 响
网络民意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传播 的对国家政治及社会事务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 治 态度 ,反 映 了礼会 公 众对 执政 者 不 断改 善 民情 状况 的一 种诉 求 和意愿 Ⅲ。从 “ 家 鑫 案 ” 药 的网络舆 论 中 ,我 们 可 以看 到 网络 民意监督 对 我 国司法工作 的积 极 和消极 的影 响。
与成 本 ,开辟 了网上 民主监 督 的新 时代 。 网络 民意对 司法的监督 在一 定程度 上促 进 了司法 的
公 开与公 正 ,与此 同 时, 网络 民意 的 “ 非理性 ”与 “ 感性” 也给 司法 审判 带来 了 巨大的 压 情
力 。 因此需要 对 网络 民意有一 个客 观 的认 识 ,并通 过规 范 引导 网络 民 意 ,提 升 司法公信 力 ,
渠 道 ,它 已经 成 为 民众 生活 必不 可 缺 的一 部 分 。与 此 同 时 ,网络 日益 成 为普 通 百姓 对 政府 行 为进 行监 督 的一个 公 共平 台。从 “ 家 鑫 案 ” 中 ,我们 可 以看 到 司法工 作 人 员 、司 法调 药 查 与审判 程序 都不 同程 度地 受到 了 网络 舆论 的影 响 。
查 证 属 实 的 情 况 下 ,网 民 往 往 通 过 一 些 难 辨 真 伪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博弈——从冲突走向和谐

网络民意与司法的博弈——从冲突走向和谐

昂 :北京 政 法 职业 学 院讲 师 、 学 博 士 。 法 【] 法 】 2【 卢梭( 何兆武译 )《 : 社会 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 2 0 , 0 3年版 , 3 第 5页 。
3 3

昂: 网络 民意与 司法的博 弈
使 以往在传统新 闻传 媒上无 法实现 的个人 表达 自由和言论 自由得 到空前 的展现 , 人只要进入 网络 任何 便可无所 不言 , 形成 了约翰 ・ 弥尔顿所说 的言论 的 “ 自由市场 ” 。而传 统媒 体虽然也 有 自由表达 民意的 功能 , 但大多是社会精英 、 行业代 表 以意见领袖 的身份在 媒体上代言 , 因而民意表达 的 自由也相对受 限。

大众诉求 。这一概 念包含 了如下要 素 : 1 非政府 的个人 、 () 公众 和组织公 开与非公开 的意见表 达。( 指 2) 向的对 象往往 是具有 一定影 响力 的法律事 件和 问题 。( ) 意见 的表达上 渠道广泛 、 式多样 。( ) 3在 形 4 意
见表达外观 上符合朴素 的法 律正义理念 。我们可 以由此推 出司法领域 的网络 民意 的概念 , 于网络技 即基 术基础 , 以互联 网为载体 , 通过 多元 化 、 多通道 的电子文本 表达通道 ( 网络论 坛 、 闻跟 帖、 如 新 博客 、 等 微博 手段 ) 对有影 响力 的法律事件和问题 自由发表评论 和意见 , 聚合某种愿望 和诉求 , 从而形成 的某种 民意 。
和众意 一定 的相似性 , 具有 又不能完全等 同 。一般 意义 上的 民意 , 即人 民意愿 , 指大众 对某一 事物或某 是 社会现象 的普遍看法 , 体现 的是大众 的普通理 I 生。笔者在本文 中侧重讨论 的是 司法领域 的民意 , 即大众 针对重要 的法律问题根据法 律正义 的外在 社会价值通过 多种途径所表达 的一种 民众意愿 , 际上是 一种 实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能与不能”、“当或不当”之论争

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能与不能”、“当或不当”之论争
通 肇事罪 , 被判 死刑②。
该案 尚未进 入 司法程序便 受 到了社会 和媒体 的高度 关注 。案发 第二 天 即 1 9 年 8月 2 97 5日, 当地《 河 大 报》 率先 报道 了这一惊 人血案 , 之后 又做 了连续报 道 。报道 引起 强 烈 的社会 反 响 和新 闻媒 体 连锁 反应 。《 郑 州晚报 》 郑州 电台 、 州电视 台均进 行 了大量 的报道 。中央级 新 闻媒 体新 华社关 于张金 柱 案的 电讯 发 出后 , 、 郑
事 司法过程 中 , 该如何 正确对 待 民意 呢?当前 , 又 网络 舆论 作 为传 媒 阵地 上一 股新 兴 的 的力 量 , 逐渐 展示 出
其 巨大威 力 , 其影 响力 的触 角 已伸 向社 会各 个角 落 , 可避 免 的也 涉足 刑 事 司法活 动 领域 并 对此 产 生影 响 。 不 特别是 随着微博 等新 兴媒 介 的兴 起 , 民可 以更加 便捷 和畅快 地对 包括 刑事 司法在 内的社 会事务 发表意 见 、 网 表达愿望 、 开展 批评甚 至作 出判 断 。 由此 , 意 与 司法 的关 系 问题 引起 理 论 与 实 务 界 的空 前 重 视②。事 实 民 上, 民意影 响 司法古 已有之 , 只不过 在法 治社会 的发 展进 程 中 , 伴随着 公众 权利 意识 的增 强 , 之现 代传媒 载 加 体作 用 的充分发 挥 , 民意影 响司法 更具 可能性 和普遍 性 。如早 些时 间发生 的“ 金柱案 ” “ 涌案” “ 张 、刘 、佘祥林 案” “ 、聂树斌 案” 典型案 件无 不与 民意有关 。笔者 曾尝试 对刑 事 司法 领域 中的 民意作 进 一 步 的解 释 : 众 在 公
全国大 多数 日报 、 晚报 都登载 了关 于本案 的消息 。各大 报纸 沸沸 扬扬 的宣传 造成 不 杀 张金 柱不 足 以平 民愤 的高压态 势 。1 0月 1 3日晚 , 央 电视 台《 中 焦点 访 谈 》 出“ 2 ” 案 的 重 大新 闻 , 起社 会 的强 烈 反 响 。 播 8・ 4 血 引 对张金柱 的 民愤 自此 达到沸 点 , 引起 中央 、 并 国务院对 该 案 的重 视 。 中纪委 、 安部 派 出调 查组 赴 郑 州进 行 公

司法与网络民意

司法与网络民意
达 , 个 涓 涓 细流 最 终汇 聚 成 网络 民意 。 各 不过 , 当我 们
联 网造就 的。 网络 民意的浪潮时时触动甚至冲击政府
部 门或 司法机关旧有 的权力运作习惯 , 起到对权力 良
性运作的监督作用 , 推动政治清 明和司法公正 。 不过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 民意也 同 网络 外舆 论 一 样 , 自有 其 天 然 的 缺 陷 。
治 、 学 与理 性 的启 蒙 。 科 网络 民意 是 通 过 网络 表 达 、 现 的 民意 或 者 公共 呈 意见 。网络 民意属 于 整个 社 会 的 民意 的 一 部分 。网络
人 民 的 呼声 即 上 帝 的声 音
卡尔 ・ 波普尔将 V X p p l VX d i 人 民 O o u i O e ( 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 ) 视为一个古典神话 , 它把最 “
互联网正悄然进行着 一场新启蒙运动 , 它为人们
提 供 了 电子 图书馆 和 浩 如 烟海 的各种 资讯 。 们 不但 人
端手敲键盘 的年轻家伙们 的意志, 不一定是大街上所
有芸芸众生 的意 志, 是不是后 者的意志, 往往有深究
的必 要 。我 们 对 整个 社会 的 民意 的 了解 , 网络 民意 比
网络 民意操控 。 毕竟 , 法律始终是司法的指针 , 汹汹 民
意如 果 造成 司法 之 舟偏 航 , 不 会 同整 个 社 会 的 民众 决 福 祉 相 契合 。
拿着网络民意说事儿的时候 , 我们 是否底气十足还是 个 问题。我们提到的网络 民意, 毕竟是互联网各个终
网络 民意属于社会整体 民意 的一部分
做足功课 , 一味拒斥 民意 , 收获 的就只有专横。
何况 舆论 ( 包括 网络 民意 ) 是不 公正权 力运 还 作 的受害人 的一种救济渠道 、一根有 可能救溺 的稻 草 。传统媒体和 网络媒体及其 负载 的舆 论都发挥 了 第 四权力的作用。 祛除 了这一作用, 被害人就 失去 了 获得拯救的一个重要机会 。

互联网2.0背景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互联网2.0背景下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也影 响 了管 理部 门的正 常管理 工作 。而对 于 以 司法 独立 为 原则 的司法 部 门来 说 , 这种 影 响显然 造 成 了一定
的困境 。
1 论关 注 改变 司法 资源分 配 .舆
在公众眼中, 法律和司法部门是正义的代表, 涉法事件 由此更易被关注而成为“ 热点” 0 9 。20 年的贵州习 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 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和成都、 南京、 杭州等地的一系列交通肇事重大案件等 ,
互 联 网 2 0背 景 下 民意 对 司法 的影 响 .
王 昊
( 中共绍兴市委党校 , 浙江 绍兴 3 20 ) 10 0 摘 要: 互联 网 20是一个 自下而上 的由广大用户集体智 慧和力量 主导的体 系。在此 背景下 , . 民意与 司法 的微 妙
平衡被 打破 , 让人喜忧参半 : ~方面 , 内容 的即时性和潜在的无限性促进 司法公开 ; 传播者 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 监督
关 键 词 : 联 网 20 互 . ;民 意监 督 ; 法 独 立 ;司法 公 正 司
中图分类号 : 0 0 2 D9 —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o9 9 3 (O 1O 一 1 9 O 1 O — O 4 2 l) 3 O 6 一 5
互 联 网 2 O 也 叫 W e 2 O 的概 念始 于 2 0 年 0’ el 司和 Me iIv .( b. ) 04 R iy公 l da ie国际公 司之 间 的一个 会 议 , 当
在 互联 网 2 0的 自下 而上 的集 体智 慧主 导 的体 系 中 , 统媒 体 对 社会 事 务 的选 择性 关 注 与传 播 显 得那 . 传
么微不足道 , 取而代之的是对所有社会事务, 包括公共管理 、 政府决策、 司法实践等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关注 和 聚集 , 大浪 淘 沙般 的沉 淀后 自发地甚 至 不 自觉 地创 造 出社 会关 注热 点 。而这 种 自发 性 和 不 自觉 性 往往 在 使得 社 会事 务管 理 部 门陷人一 种“ 知后 觉” 后 的被动窘 境 , 在促 进 管理 部 门提 高效 率 和公正 公 开 的 同时 , 往往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目录
优势 弊端 解决策略 理论知识点
优势
一、弥补司法体制中的弱点 二、弥补社会法治的缺失 三、促进一些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司法部门办案效率 四、增加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 五、网积极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推动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
弊 端
一、堵塞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受阻,传统人治模式横行
三、易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四、网络舆论依赖症,不利于司法的长远发展
五、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真正民意难以传达
解决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化
三、加大司法信息透明度
四、提高网民自律意识
五、加强普法宣传
六、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理论知识点
一、拟态环境 二、意见领袖
三、沉默的螺旋理论
四、议程设置
五、依附理论
谢 谢!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的形成及其对司法的影响

我 国《 法》 3 宪 第 5条规定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 “ 有言论 、 出版 、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言论 自 ” 由又称 为表 达 自由 , 是公 民的基 本 自由之 一 , 指公 民 在法律规定 或认 可的情况下 , 用各种媒介 或方式 表 使 明、 显示或公 开传递思想 、 意见 、 观点 、 主张 、 情感或 信 息、 知识 等内容而 不受 他人 干涉 、 约束 或 惩罚 的 自主 性状态 。在西方法学理论 和宪法学 中 , 表达 自由被 看做是公 民“ 基本 的权 利 ” “ 一性 的权 利 ” 是 最 或 第 , 其他权 利和 自由的源泉 , 又是其他 自由的条 件 。表 达 自由是少数派 通过 对话来 说 服多数 派 相信 其观 点 正确 的希望所在 。人是有理 性的生物 , 表达 自由是人 类理性 的核 心成分 , 一个人 只有 能够正 确表达 自己内 心 的意志才 能 够 行 使其 他 权 利 , 而享 有 真正 的 自 从 由。知情 权包括信息 收集 、 接收和传 播 的权 利 。从公 民的知情权角度来看 , 国内学者一般将 知情权 分为广 义和狭义 的两种 。广 义的知 情权是 指寻求 、 接受和传 播信 息的 自由 , 括官 方信 息 和非 官方 信 息 ; 义 的 包 狭 知情权仅指获 取官 方信 息 的权利 。也有 学 者认 为知 情权的范 围很 广 , 公 众有 权 了解 他应 该 知 道 的事 指 情, 如有关个人 信息 , 对政府 官员 的道德 品质 、 财产状 况, 对社会上存 在 的新鲜 事物 , 国家 的政治 、 对 经济发 展状况等 , 都有 了解 的权 利 。当今 互联 网已经成 为 信息获得及表 达最 为快 捷 的新渠 道 , 博客 、 论坛 等 网 络平 台 日渐发 达 , 得公众尤其是 年轻一代 开始 习惯 使 于将 网络作 为 了解 世界 的主要 平 台。公众 通过 网络 了解社 会上发 生 的重大 事件 , 网络 信息 转 载 , 网 将 在 络上发表 自己对于 这些 事件 的看 法 , 而通 过 发帖 、 跟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情存在弊端,但我们更确定的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以药家鑫案为例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对大多数人来讲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裁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仍是裁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

因此,大多数人都以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可否改变司法裁决,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咱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试探的问题。

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

”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峻,手腕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可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以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无进行必然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法,主观恶性较小,若是其踊跃主动交代罪行,并踊跃对被害人家眷进行补偿,在我个人以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

可是那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发一阵激烈的反应。

各类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形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

而这种制约在专门大程度上会对裁决造成必然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以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形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

可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

达呢。

在我眼里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一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窗,而受害者是农人,农人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峻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如此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

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摘要:网络民意应该与司法裁判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展开良性的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进程。

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良性互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司法机关付出更大的责任,构建更为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更为完善的司法参照机制及更为及时的司法回应机制。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每三个中国人就有一个在使用互联网。

由此可见,对广大网民来说,上网已经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民通过论坛、博客、跟帖等多种形式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网络焦点案件中,成千上万的网民聚集成一股”网络风暴”,对案件的审判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此来影响法官的裁判,从最后的裁判结果来看,或多或少地都吸纳了网络公众的观点。

多数学者认为,网络公众的司法参与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用得不好,则会妨碍司法独立。

应当说,网络民意是一个法理学命题,其无疑已经影响到法官的裁判与司法的运行,因此,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考虑到网络民意,研究两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当前推行司法为民进程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距离在司法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上,国内学者在看法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司法独立于民意。

司法独立不仅要排除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要排除民意的干涉。

如果民意能够左右司法的裁判,就不能说司法独立。

周永坤教授就认为,”作为大众民意一种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案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涉案民意不应当成为审判的依据。

在现代,民意审判违反法治原则,具有违法性。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网民们轻则对热点案件发表观点,重则对其直接裁判,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是否应该设置界限?如何解决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成为了司法领域一大问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

在当前信息开放背景下,网络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所确定的规则和理论,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信息.因为其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重大事件,都会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又起着引领作用.民主与法治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其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

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观局限性.网络舆论介入之后,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证据的寻找,提高司法对客观事件的认知程度,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

另外,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网络舆论代表着社会各阶层民众对事实的普遍看法,为法官打开了一扇人文资料窗,避免法官囿于专业思维而失之偏颇。

其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利干涉司法,减少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有着更大的自主性。

其三,网络舆论成为公众救济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这一非正常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要发帖在网上得到舆论关注,问题便很快得以解决.于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诉求.在热点事件曝光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们在网络表达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增强了法律意识。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

浅析网络舆论对司法实践的消极影响作者:徐杨一帆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6期摘要: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过近30年发展变迁,各项网络基础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

截止到2020年1月,中国已有约11亿网民,网络将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范围拓展到前所未有的空间。

信息传递便捷促使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网络舆论应运而生。

尽管在我国司法领域,法官有一定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然而由于受到司法自身性质和目的制约,要求司法独立。

司法应听取民众声音,但更应超越民众偏见。

关键词:网络舆论民意司法审判司法独立网络舆论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交流、发表意见,对各种社会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尽管网络舆论对当下社会起到一定积极监督作用,但受自身非理性、业余性等因素制约,网络舆论相当程度地干预司法审判独立。

诚如张千帆教授曾言:“民意应该在几乎所有的地方发挥作用,惟独法院是一个错误的地方。

”笔者认为,司法审判独立与听取网络舆论之界限是规避不当影响,避免法律天平倾斜的关键所在。

一、案例导入不同社会意识、法律意识、司法环境等背景下,舆论对司法实践影响效果不同。

通过对比分析江歌案与药家鑫案的案件经过和审判结果,使读者更清晰地感受到不同司法背景下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的影响。

江歌案。

2016年11月3日,在日留学的中国学生江歌在其租住公寓中遇害。

江歌送往医院不久后伤重不治而亡。

嫌犯陈世峰,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

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以“杀人嫌疑”对陈世峰发布另一张逮捕令,将其定为江歌遇害案嫌犯。

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随着案情细节逐渐被公开,舆论焦点由受害人转到另一当事人刘鑫身上(江歌的室友),网络上弥漫着对刘鑫“见死不救”不作为行为的道德谴责,而忽视了受害人方的权利保护。

尽管江歌母亲在日本苦苦征集请愿书签名,请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比较法视野中的江歌案和药家鑫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民意在社会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尤其是对司法领域的影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比较法视野中分析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两个具体案例,探讨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江歌案是指2024年发生在中国上海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的细节在社交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的行为表示极度愤慨,要求严惩凶手,并对司法部门表示担忧。

在当时的舆论场中,网络民意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与江歌案类似,药家鑫案也是一起引发了广泛关注的恶性杀人案件。

这起案件发生在2024年,同样引起了社交媒体上的热议。

在药家鑫案中,凶手是一名医生,他虐待并杀害了多名患者。

在社交媒体上,大多数网民对凶手和医院表示强烈谴责,并对司法部门对此案的处理结果表示疑虑和担忧。

这两个案例揭示了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首先,网络民意在引导公众舆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交媒体广泛传播案件的细节和相关信息,使得公众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大大增强。

公众得以在社交媒体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

司法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往往会意识到这种舆论压力,并会考虑公众的看法。

其次,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还体现在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疑虑和质疑上。

在江歌案和药家鑫案中,许多网民对司法部门对凶手的处理结果产生了质疑和疑虑。

这些疑虑主要集中在是否对凶手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以及是否能保证公正审判。

这种质疑和疑虑常常会对司法部门产生压力,促使其进行审查和改进。

然而,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网络民意往往是情绪化且片面的。

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和评论往往受到个人情感和主观看法的影响,缺乏客观平衡的视角。

这可能导致对案件和司法处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司法部门不得不面对一个扭曲或不公正的舆论环境。

其次,网络民意的影响也可能干扰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论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作者:蔡燕青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12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民意作为权力所依存且应尊重的事物,其在司法审判的工作中正发挥着巨大作用。

其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着我国的司法工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干扰到我国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阻碍了我国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因此,如何有效的协调网络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已成为我们必须要深入研究的课题之一。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审判;影响中图分类号:D926;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128-01作者简介:蔡燕青,女,广东汕头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我国网络民意与司法审判关系的现状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自我提升,使民众倾向于就社会某一热点事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并形成一个相对主流的意见。

群众日益关注司法人员对于热点案件的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公平,是否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是,网络民意具随意性和易变性,舆论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因而现今网络民意对于我国司法的干扰已经成为我国司法人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需要警惕的一点。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一)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我国法治社会理念的不断践行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正日益增加,同时亦对我国的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期许和要求。

网络民意对我国的司法审判工作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一方面其可以对我国司法人员的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避免公权力的任意行使。

另一方面,网络民意可以对我国司法工作的局限性进行补充。

法官在某一案件定罪量刑中需要认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个人作风和社会评价,网络民意作为普通人民的主流意见往往会成为法官认定根据之一。

(二)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在实践中,群众在互联网平台上都是凭借自己对正义道德的认知对案件发表观点,极具非理性和情绪化,且成千上万的网民所汇集的主流意见极容易被不法分子所操控,导致法官很难从其中判断何为真实的民意,不当的网络舆论会严重的干扰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也容易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性。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网络时代如何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一、民意的反映渠道在我国,最方便自由体现民意的方式是网络。

网络舆论反映主要形式有:论坛、新闻跟帖、网络民意调查、微博客等。

基本可以这么说,现在的民意主要是网民的民意。

根据CNNIC发布第32次报告,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农村人口占比为27.9%,规模达 1.65亿。

中国网民的男女性别比例为55.6:44.4。

学生群体是网民中规模最大的职业群体,占比为26.8%。

20-40岁占百分之56.中国网民中小学及以下、初中学历人群的占比分别为 11.2%和36.3%。

超半数网名是高中及以上学历。

30-50岁约占百分之四十。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中国网民大部分是具有较高学历并且是处于择业就业阶段,并不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容易激奋的人群。

二、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的主要诉求: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般指的是执法者公平公正无私。

不仅包括指实体公正,而且也包括程序公正和执法过程中执法者的情感公正。

据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人民网联合开展的两会热点问题网上调查数据统计,64%的网友认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从司法监督入手;大部分网友认为司法公正应表现在司法工作透明度高上(60%)和司法监督到位(53%)这两方面上。

在“司法公正中最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的调查项中,37%的网友认为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25%的网友认为要全面改善法治环境,31%的网友认为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善机制。

67%的被调查者认为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

三、民意如何直接介入司法活动。

通过媒体把事件广为人知,对司法工作者产生压力。

司法工作者压力来源:上级领导,媒体记者,同事朋友。

中国官本位社会,上级领导还是最主要的影响者。

在整个李昌奎案中, 云南省法院部分法官和学者对民意及再审的反击, 主要集中在前述民意干扰司法之类的问题上。

但是, 我们应该认真地问问: 究竟谁什么能左右司法?中国的法官不是经由选举产生, 当然不需要对选民负责。

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浅析信息时代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摘要】我们在信息传递日益便利的今天,民意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对立法、司法、执法的监督作用也逐渐明显。

但是,从司法角度看,民意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妨碍司法公正。

【关键词】信息时代;司法;民意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条防线。

民众将司法看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保障。

在一些舆论案件中,民众会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对整个司法过程都给予极大的关注,民意对司法施加着无形的压力。

一、民意的形成民意是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对某一社会事件或社会问题倾向性的评价或态度。

而作出这种评价或表明某种态度的依据主要是民众的生活经验、伦理道德、价值理念和风俗习惯等内容。

从本质上是一种群体心理现象,是群体对某种期待或要求的心理反应。

司法活动中民意的产生同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有关:一是案件的性质、涉案人数以及法院的处理。

案件争讼的内容、标的较为特殊或涉案的人数众多,那么引起民众关注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二是有关网络或媒体的宣传度。

三是民众的知识结构、兴趣和利害关系。

个体基于知识背景和水平、兴趣爱好等的不同会对所获知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反应,如果案件牵涉同个体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案件的内容会引起个体在情感上的很大反应,如同情、愤怒等,个体也会积极地予以关注。

二、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民意首先是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

很多个案经过报道,案件的细节就会随着众多网友、读者的不断爆料和挖掘不断显现,使案件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

其次,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它使得司法活动被置于社会的广泛关注之下,对法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很多案件一经公布,就会引起很多法学专家和管理者的重视,最终通过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废除了导致这类案件继续发生的法律机制。

另外,民意具有非理性,模糊性。

盲从民意会严重损害司法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的中立性,导致法律丧失其应有的权威性,会消解法院为抵制压力所做的各种努力,甚至可能造成“舆论审判”,迫使法官屈服于大众的意见,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影响了司法独立,使司法正义的天平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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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民意对司法产生了日益显著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的信
息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和信息传播的去中心化特点,使得网络民意的声音越发显著而且
有更大的影响力。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不容忽视,既有可能对司法公正性产生积极影响,也有可能对司法独立性造成一定压力。

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对于维护司法的
公正性和独立性至关重要。

一方面,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可以使司法更加公正。

在互联网时代,民众参与司法
公正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行政申诉和司法救济途径。

网民可以通过发表
评论、互联网上的签名活动、网络舆论引导等方式,向司法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诉求。

一些
案件公平与否、正义与否,会在网络上引发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通过网络民意的表达和关注,有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要求司法机关更加细致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网络民意的传播和扩大,可以对司法监督起到一定的作用,
使得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不敢有丝毫马虎,以防止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等问题导致的司法不公。

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促进司法体制的改善。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网络上的舆论呈现出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的特点,一些网络事件的热点问题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广泛关注,形成所谓的
“网络暴民”,并对司法产生一定的干扰。

一些网络民意可能在不了解案情全部细节的情
况下,盲目发表言论,挑起民愤,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干扰。

受网络舆论的影响,一
些法官和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面临来自网络上的压力,此种现象有可能会对司法独立性造
成一定的影响。

如果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过于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不按照法律规定
和事实证据来判断案情,那么司法公正将受到严重的损害。

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需要注意及时转移热点,加强司法宣传,以及促进法治宣传,避免网络民意对司法产
生负面影响。

为了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
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和影响力的监管,指导网络民意有序表达,杜绝恶意造谣、诋毁他人、
引发暴力等不良行为。

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
最新进展和相关情况,让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司法机关应当借助互
联网工具,增加司法宣传的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减少因为法律知
识的缺乏而产生的误解和偏见。

网络舆论引导组织和司法机关可以建立定期交流的机制,
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信任,促进民意对司法的敏锐性,同时也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了解和
处理公众的关切。

需要建立完善的司法评估体系,对网络民意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采取
修正和调整措施,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在当今信息时代,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日益显著,这为司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正确引导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机关
和网络舆论引导组织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机制和制度,以确保网
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发挥积极作用,最终达到法治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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