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浅论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舆论监督的力量也越来越强大。
在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舆论监督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公众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互联网时代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正面影响舆论监督能够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公正起到正面影响。
首先,它能够加强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在过去,司法秘密性非常强,普通民众难以得知司法过程和结果。
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可以通过网络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借助社交媒体等渠道实现对司法活动的全程监督。
这可以使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公正和疏漏。
其次,舆论监督可以激励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互联网时代,消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公众对于事件的要求也更高。
如果一起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不够透明,公众的疑虑和质疑会很快传播开来,形成负面的舆论影响,也会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的声誉和权威。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舆论监督时,需要及时反馈审判进程、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主动公开办案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形象。
最后,舆论监督还有助于促进司法改革和进步。
在公开的司法环境下,公众和媒体可以对司法制度、司法流程和判决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推动不合理现象的消除和司法规范的完善。
通过对常规执行的持续关注和对重大案件的依法监督,可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虽然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许多负面影响。
首先,互联网舆论的传播速度非常快,而舆情的产生往往是在事实明朗之前。
如果公众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进行舆情的炒作,会造成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困难和压力,甚至扭曲了案件的本质,导致司法公正无法实现。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舆论热点往往不是一件案件的真正价值。
很多时候,人们对于某些案件的关注度不是基于法律事实和司法公正,而是基于另一些动机,如形象包装、情感宣泄、煽情吸顶等等。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弊大于利正方赛案一、定义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对一些社会性问题的普遍看法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二、论证思路当今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是徇私舞弊、钱权交易、操纵审判,网络舆论能够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所以利大于弊。
⏹标准成立依据: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吴德立:要保证司法公正,首先要打击司法腐败。
其中领导干部插手司法工作是影响司法公正、导致司法腐败的最大问题。
北京人民法院许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钱权交易,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原因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司法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廉、司法不力。
三、进攻点1.网络舆论可以督促法官认真、负责类似例子: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武汉的陈女士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索赔,却遭到女法官当场飙脏话痛骂。
现场视频网络曝光之后该名法官被记过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人员廉洁司法►金华法官艳照门事件在网络曝光,被曝光的法官郭坚因涉嫌贪污受贿而被捕(09年3月)►中纪委对于网络舆论十分重视,“发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这能不能对司法人员起到监督作用?⏹3.网络舆论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体制内压力►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支持,办案法官再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会不会不畏强权、坚持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四、防守点1.网络舆论干扰司法审判独立性让对方论证因为网络舆论原因,司法审判失去了公正。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一辩稿精编版
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辩友唾沫横飞、侃侃而谈,发言十分精彩,但其中却有巨大漏洞。
————————————————————————————————————————————————————————————————————————————我方认为判断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还是消极作用大,其关键在于网络舆论能否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提供理性的参考与监督,使其更加公正。
显而易见,网络舆论没有这个功能。
由于网络谣言的大量存在、网民强烈的主观性和情绪偏向,网络舆论常常表现出一种显然的非理性。
网络舆论中确实存在小部分的理性,但因为大多数网民对法律的不了解,这个理性的标准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张金柱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舆论称“不杀不足以泄恨”使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邓玉娇案是一起因性骚扰而杀人的案件,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过度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
不理性的网络舆论只能带来类似于“群体极化”和”多数暴政”的”舆论审判”。
只有理性的监督才是监督,不理性的监督只能称为干扰甚至破坏。
网络舆论不仅不能给予司法活动理性的参考和监督,反而会破坏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当法官和司法机关迫于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不得不进行二审、多审甚至直接改变审判结果时,司法独立就遭到了严重破坏。
如果司法不够独立,而是受到各种限制,那还能实现司法公正吗?司法权威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当网络舆论质疑、指责司法审判,甚至司法审判被迫屈从网络舆论时,司法就没有了权威。
如果司法失去权威、不被社会大众信任、不具备感召力与说服力时,人们就极可能不启动司法程序,那司法的所有作用就都无从谈起了。
網絡輿論的非理性、主觀性、不可控性都與司法的理性、客觀、規則等精神相衝突,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不能给司法活动提供理性的参考和监督,而且还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一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大于消极作用。
网络舆论,即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某些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特殊舆论形式.司法公正,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第一、网络舆论应在司法过程中作为一种重要的参考因素,并能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缺点。
我国历来就是一个重视民意的国家,在法律中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极大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中应该平衡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衡平思想,都体现了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参与的重要性。
而网络舆论现今参与度、自由度和及时性极高,较于其他舆论方式,是当下最能够完整体现民意的途径。
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在现今广泛受到关注的司法案件,大多都具有因法律规定不明导致判决不公的属性,过判误判案件在民意的参考下,趋于一个较为公平的判决。
如ATM机吐钱的“许霆案"由一审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便是最好的明证,让民意成为法官判量的一个重要参考点.1.法律精神:赋予民意应当参与司法:衡平的思想;人民陪审制;2.法官自由裁量权(经验和法律规定下的判定):经验是有限的,所以民意(社会意识形态)作为一种参考。
3。
网络舆论(动态的民意)是民意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论证:数量和年龄结构)网络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短时间内,官网的快速澄清可以解决第二、网络舆论参与广泛,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利的监督并形成良性的互动。
在现今中国法制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司法过程常常受到权利的威胁,金钱的诱惑,司法判决中难免出现不公正的现象。
而作为迄今为止参与度最高的最能代表民意的平台,网络能够对这些不公正的判决广泛关注,整合民众的意见,并且能够以最快速度对司法过程构成有力的监督。
而对于并没有受到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在其的司法过程中也必定会考虑到民众网络关注的可能,从而尽可能的做到执法公正.网络舆论从而可以对整个司法过程产生广泛的监督力。
(广泛性带来的监督作用)第三、网络舆论的关注让司法体系透明化,对于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健全起到了长期作用。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
十分感谢对方辩友的慷慨陈词,我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对方的辩友还有许多不妥之外。
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那样的,网络舆论是网民们行使其监督权的一个途径,网络舆论的确是将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样化,扩大了其平台,这一部分利处我们不可忽视。
但对方辩友却错误的将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对等起来。
在司法过程中网络舆论真的只扮演着监督这一角色吗?其实不然,如今网络舆论是网民们通过网络对某些事件发表自己的意见,“网络舆论未申先判”的现象屡见不鲜,甚有“肇事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类的尖锐词语,面对这样的现象,对方辩友还认为网络舆论仅恪守与监督这一位置吗?再者,对方辩友将网络舆论可以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力这一效果扩大化了。
其实仔细想想,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不止于一种,还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并没有说只有网络舆论可以保障到群众的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对方辩友所说的这一点利处,其实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不是吗?第二,对方辩友一直将跟我们讲,网络舆论中涵盖了很多人的观点,网络舆论中众向所指的的判断,代表着公正。
的确,是一种公正,但是这个叫社会公正,并不等同于司法公正啊,对方辩友。
司法公正是针对司法本社而言的是通过法律本身来判定的。
也如对方辩友说的一样,在网络舆论下部分冤假错案是得到了翻案的机会。
但是这部分案子到底有多少呢?用手指头都数的出来。
但是细想网络舆论的本身,他是极具主观性的,第一,网民得知案件内容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新闻媒体的报道二是当事人或亲属在网络上的求援。
这两种方式,要么是媒体为了博得眼球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报道的;要么就是依据个人色彩的控诉,单从来源上看,网民就难以做到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与客观的对待。
第二网民自身的法律知识欠缺,群体年龄结构偏小,的确如对方辩友所说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断学习,但是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知识水平还是不达标的,他们如何做出正确的抉择?当这种不理智的言论汇集时,便就容易成为一种网络暴力,导致个案的重判或错判。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
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弊分析首先,界定网络舆论以及司法审判的概念;其次,分析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最后,依据前文,结合实例对网络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进行利弊分析。
一、概念界定(一)网络舆论舆论一词有着久远的历史,在中国“舆”有着众的含义,“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其傲狠,殊无入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
其后见于《梁书·武帝纪》:“行能臧否,或素定怀抱,或得之舆论”。
其中“舆论”即公众言论,或公众意见。
[1]舆论的定义非常多样化。
有人认为: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而也有的学者认为:舆论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公众对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或态度。
[2]不论何种,都有“共同”、“基本一致”的含义,因此,本文中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公众通过网络对特定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趋于一致的信念、意见和态度的情绪的总和。
(二)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判断,即司法机关依据现有法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法院依法审理及裁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其他案件的权力。
[3]二、网络舆论的特征与司法审判的要求(一)网络舆论的特征1多样性网络中的信息大多无需经过审核,信息的受众群体可以直接转化为信息来源,导致网络信息极大丰富,当人们接触的信息多了,所发表的言论自然不尽相同,因此网络舆论具有多样性。
2匿名性与随意性绝大多数的网民在网络中发表言论是都是以匿名的身份进行的,这使网民不必考虑个人的社会身份等方面的限制,给个人发表意见提供了保障。
然而匿名也意味着事后无法追责,在这种情况下个体行为难以约束,网络言论随意性强。
3开放互动性互联网时代,开放的网络媒体可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网民整合到一起,并且能够实现网民之间、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间的信息交互。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网络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小觑的,它可以迅速传播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对司法公正产生影响。
虽然有时候网络舆论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总体来说,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公众的关注和声音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压力,促使其更加客观、公正地审理案件,防止出现不公正的判决。
例如,2018年的"南昌故意杀人案",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讨论和关注,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判决,这也是网络舆论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网络舆论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
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具体细节、法律条文等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知识,增强对司法公正的认知和理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对不公正的判决进行监督和制约。
如果法院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舆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这种舆论压力可以对司法机关产生影响,迫使其更正错误,避免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当然,我们也需要注意,网络舆论有时候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比如会对被告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也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性的情绪和行为。
因此,在利用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合理利用网络舆论,避免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影响。
谢谢大家!二辩发言稿: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大家好!我作为二辩,我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网络舆论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传统的司法程序中,公众往往只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这些报道往往有着主观性和片面性。
而通过网络舆论,公众可以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渠道获取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从而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情况。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舆论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力量,网民们轻则对热点案件发表观点,重则对其直接裁判,网络舆论对司法过程产生影响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网络舆论是否应该设置界限?如何解决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已成为了司法领域一大问题。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一)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以网络为平台,对社会公共事务及社会现象表达出的观点、意见、情绪的集合。
在当前信息开放背景下,网络媒介打破了传统媒介所确定的规则和理论,任何人只要有一台电脑连上网络就可以自由地发布和接受信息.因为其广泛性、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近年来我国许多重大事件,都会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引起强烈的反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实际上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又起着引领作用.民主与法治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我们不能完全忽视网络舆论的影响而片面地强调个案正义,更不能为迎合网络舆论而对司法公正置若罔闻,应在积极利用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的同时,极力避免网络舆论的不当干预,使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协调统一。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其一,网络舆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实体公正。
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客观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客观局限性.网络舆论介入之后,有利于线索的发现和证据的寻找,提高司法对客观事件的认知程度,有助于事实真相的发掘。
另外,司法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需要依据法律,还要考量社会舆论和民意,网络舆论代表着社会各阶层民众对事实的普遍看法,为法官打开了一扇人文资料窗,避免法官囿于专业思维而失之偏颇。
其二,网络舆论有利于制约权利干涉司法,减少司法腐败.网络舆论作为民意的呼声,从体制外对司法进行监督,主体更为多样,范围更为广泛,有着更大的自主性。
其三,网络舆论成为公众救济方式之一,有利于普及法制教育.一段时间以来,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这一非正常现象屡屡发生,一些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要发帖在网上得到舆论关注,问题便很快得以解决.于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制造舆论和媒体的关注,以求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自己的诉求.在热点事件曝光披露的过程中,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也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一次法制教育,人们在网络表达观点的交流与碰撞中,增强了法律意识。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在严重损害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现有网络舆论的特殊结构决定了其不能代表完全意义上的民意,这种从源头上并不科学的构成,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
在药嘉鑫、许霆等案件中就可看出端倪。
司法审判前,舆论对案件人员的背景进行人肉或造谣,在官二富二等强者前,舆论表示要严打,在弱者前,则呼吁法外开恩,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的基调往往与理性的司法审判结果产生对抗.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舆论更关注客观真实,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讲时效,司法讲程序;舆论重在有感而发,司法重在理性分析;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网络舆论四辩稿
网络舆论四辩稿四辩稿谢谢主席女士。
大家好!非常感谢您的提问,但我们仍然相信“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众观整场辩论赛,对方辩友的发言可谓十分精彩,但还是有几个观点我方不敢苟同。
第一:很显然今天对方辩友犯了主观的错误,把一切归结于现今网民的素质不高,司法制度不完善,因此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
但是如果网民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完善了,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说网络舆论于公正司法利大于弊了呢?那我可不可以认为对方辩友先是坚持了您方的观点,而后又赞同了我方的观点呢?再说了这只是在国内,我们放眼世界,中国人口虽多也就是全世界的五分之一,面积就只有7.7%了,希望对方辩手不要以偏概全,模糊视听。
第二,对立的辩论者一直试图让我们相信当今互联网用户的非理性、主观性和情感偏见。
很明显,你的驳斥无法征服我们坚强的心。
从立法的角度促进司法公正是互联网舆论的固有特征,不会因参与者的不同而改变,也不会因网民的情绪问题而改变。
司法公正需要阳光正义,司法程序需要透明公开,便于人民监督;我们需要在司法和人民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与人民沟通。
正是因为这样的特点,两人才会合得来,一见钟情,相得益彰。
下面有我进一步阐述我方观点,首先,2021年的孙志刚案,2021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21年的彭宇案,2021年的“周老虎”事件,2021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他们那个案件不是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而完成的.试问对方辩手,要是你遇到这种事情,你没钱没权,难道就不想依靠民众的力量么?难道你就坐以待毙么?难道你就看着他们逍遥法外么?此外,我们知道上网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正是这种便捷的方式,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正义的讨论,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是一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
网络舆情提供了一个互动平台,可以在法律和人民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让法律倾听人民的声音,让人民了解法律,有利于正义的实现,比如在“邓玉娇案”中,正是由于大多数媒体和无数网名的关注,该案得到了公正审理,人民看到了正义的曙光。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民众通过关注司法,提升民众本身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司法人员在长期监督下坚持司法公正的行为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精神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对司法体制的长远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反驳:社会舆论影响判罚1、证明最后的判罚结果确实是不公正的;如果不是具有损害性的结果,可以说民众是监督作用,促进结果的公正化您方说…… ,那我方也可以说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社会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达到了结果公正;所以这样论证没意义2、证明最后不好的结果是社会舆论导致的,而不是司法人员的判罚不当,不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主动权在法官手里,综合的结果;一类较为轻松的作出判决,二类人情和法理的剧烈冲突,社会对法理人情的大讨论,是的结果更加公正3、即便社会舆论真的导致一些案件判罚不当,但是社会舆论影响了多少判罚结果,对方能够举出的也只是一些个例;美国仅暴力案年逾一百五十万,有多少是因为错误的社会舆论导向使其结果不公;仅一个南中级京法院交通案件12342,全国超过300个中级法院,庞大的案件数量,请拿出数据告诉我,社会舆论究竟引导了多少的不公正司法;。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再者,网络舆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进而能够对司法事件提出更有效的建议;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应当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而网络舆论正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将社会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无形也将事件中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公众,既保障了信息的畅通无阻和网民的畅所欲言,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其实,每个案件都是法律的缩影,公众通过网络参与案件讨论,和其他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法律知识,培养了公民的法治观念,能够客观地对司法事件提出公正的看法和建议;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论存在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公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其政治权利的觉醒程度越来越高,于是乎,网络舆论对于司法审判也愈发关注。
所谓的网络舆论,指的是公众,媒体等通过网络所发表的评价,而司法审判指的则是法官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的评价进行审判。
今天我们讲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主要是看网络舆论是否有利于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的完善与进步,进而促进司法公正。
首先确定一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显然,在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任何因素包括网络舆论的影响,无论这件事被炒的多么耸人听闻。
那么在网络舆论应该产生影响的方面,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以下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论述。
第一,网络舆论作为监督者,能使审判的细节更加公开透明,促进执法人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督促办案人员认真、负责。
2013年起四川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
此方案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网络舆论作为监督,增加了司法人员贪污受贿的曝光率,约束了官员的行为,可以减少钱权交易的现象;同时也为司法人员提供坚强后盾,避免了体制内压力。
中国足坛假球案当中,原陕西国力俱乐部总经理王珀曾要挟法官“敢改判我让他下岗”,如果有了网络舆论的监督,像王珀这样利用权力操纵审判的幕后黑手,会不会有所收敛?由此可见,网络舆论不仅可以让那些企图操作司法审判的幕后黑手有所收敛,还可以成为那些不畏强权的司法人员的坚强后盾。
在公众的注视下,审判的程序更加透明化,程序的正义更有利于得出一个合法合理的判决。
其次,网络舆论作为广泛意见和评论的提供者,通过其产生的影响力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对案情进行更深入的查证,对法律背后的价值产生怀疑和讨论,进而促进法律和司法系统内部的不断调整完善,推动司法进程。
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利弊
目录
优势 弊端 解决策略 理论知识点
优势
一、弥补司法体制中的弱点 二、弥补社会法治的缺失 三、促进一些案件的及时解决,提高司法部门办案效率 四、增加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 五、网积极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讨论,推动我国民主 政治建设
弊 端
一、堵塞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法治思维受阻,传统人治模式横行
三、易导致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四、网络舆论依赖症,不利于司法的长远发展
五、网络水军操控舆论,真正民意难以传达
解决策略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化
三、加大司法信息透明度
四、提高网民自律意识
五、加强普法宣传
六、提升网民媒介素养
理论知识点
一、拟态环境 二、意见领袖
三、沉默的螺旋理论
四、议程设置
五、依附理论
谢 谢!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一辩稿(1)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消极大于积极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们和对辩辩友在这里探讨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首先我们就说清楚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概念。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广泛流传的民间的倾向性的议论。
司法公正是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受干扰,公正地进行司法程序。
我方判定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是消极作用大还是积极作用大是依据在网络舆论下,司法能否正确、独立审判,从而保持公正。
我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我方观点:第一,司法公正会受到网络舆论的绑架。
今天我们探讨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影响,肯定是这些案件已经能够引起这么大的讨论。
不然今天我们在这里也毫无探讨的意义。
在历年来引起网络舆论的事件中,基本都是贫富纠纷或者官民之间的纠纷。
现如今的网民大部分是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事件发生的时候都会希望能站在弱者的一方,为弱者情愿。
我们不是说他们盲目。
正如村上春树所说,在石头和鸡蛋之中永远选择鸡蛋。
大家都会想要弱势的那方站在与对立面同等的位置。
但是这会很容易对司法公正造成道德绑架。
这个时候道德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不专业的不可靠的网络舆论会对专业的司法造成消极影响。
在邓玉娇案中,因为其是网络舆论倾向的弱者,于是网络舆论活生生地绑架了民意绑架了司法,使本来是过失杀人应该判刑的邓玉娇免于刑事处罚。
卢州一40歲婦女不堪丈夫長期慘無人道的性虐待,卻無知地伙同兒子將丈夫殺死在睡夢之中,法庭的宣判是将儿子以及同学关押至监狱,这确实是一起让人痛心的事件,这个时候的网络舆论是怎样的,是很大声音说法官没有人性。
我们当然能看到事件发生的原因,但是这绝不是让我们拿起刀的理由。
此时一旦法官做出判决便会被舆论淹没说没有人性,这让司法公正失去了独立性,是道德绑架了司法公正,在网络舆论压迫下,难以做到公正。
第二,网络舆论挑战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性。
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
司法只有具有了公信力和威望,司法公正才能做得好。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正方一辩稿查海燕法学1501 2015014823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开宗明义,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众事物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即指过程和结果中体现的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我方观点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网络舆情的外部监督对遏制司法腐败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将案情公开于网络,使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不仅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最重要的是公众的监督权得到更为全面具体的行使。
因为网络为公众舆论的行使提供了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它使监督权重新回归于民众,增强了监督的广度和深度,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遏制了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网络舆情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等往往是社会弱者,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是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情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民意第一时间形成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对案子提出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使司法审判的更加公平公正。
第三,网络舆情与司法最终价值追求相一致。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主权在民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为公众实现自己的言论自由及知情权提供了最好的平台,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有权了解自己生存的社会状况,有权利公开自由的表示批评建议权,有权利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以防止权力滥用。
这与司法的最终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保障人民权力。
正是因为这一共同目标,网络舆情成为现代法制社会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最后,我方想说的是:保障司法公正,不能不尊重民意,也不能不考虑舆情,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判决结果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和社会评论。
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总结归纳
精心整理精心整理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总结陈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我们追求的目标,如果网络舆论对于司法的影响是趋于这个态势的,那么就是利大,反之则是弊大。
而现有的网络舆论,能否让我们往这个目标更进一步呢?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对方辩友说了什么。
他们说:网络舆论,有利于程序公正。
理想情况下是可以这样,而当下的网络环境无法实现这个美好愿景。
因为网络话语权依然没有能力还原事件的原始过程,更多的是揣测和过度解读,夏俊峰事件,民众对城管的厌恶和夏俊峰妻子雇佣网络推手的炒作,舆论一度信假为真,所有这些舆论的共性在于,营造所谓“事件透明化”的过程中并没能让人们获得理性的思考,何有程序公正可言?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具体实现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基础的,但我们信手拈来看一下实际,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在辩论过程中,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首先,究竟能否推动整个司法环境的公正,还是一个具大的问号。
其次,网络舆论大多是基于道德探讨,而非法律剖析这种过分偏好锄强扶弱再其次,舆论与司法的两个系统中,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性、适度的表达,而非藐视法律,就像一边倒的关于“东莞不哭,今夜我们都是东莞人”总结陈词:他们说:但实际上破坏程序公正的事例并不少见。
一是扰乱级别管辖,使本该由基层法院审判的案件被中院、高院提审了;二是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舆论常以“正义使者”的角色自发地拓宽当事人的诉求;三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舆论热情鼓动了当事人“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让一个月可以审结的案子拖延到20年甚至更久。
他们还说:网络舆论,有利于实体公正。
但影响法官情感,破坏“罪刑法定”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象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个结论。
张金柱案,“不杀不足以泄恨”的舆论迫使一件普通的交通案最后过度宣判,成为立即死刑,舆论很高兴;邓玉娇案,使得虽构成过度防卫却因舆论同情弱者,最后妥协地无罪释放,舆论认为这是胜利,而事实,这些看似顺应了民意的审判,却无不严重损害了实体公正和司法独立!在辩论过程中,总感觉对方将监督的重点纠缠在行政而非司法上,不知这是否在辩题的理解上存有瑕疵?接着,我们一起来关注网络舆论弊的方面。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
大众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1定义:舆论: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
标准:大众舆论是否利于我国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及其弊端是否能够规避。
逻辑:1、大众舆论可以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从而减少司法腐败的产生找例子2、从长远来看,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能够推动法律完善孙志刚例孙伟铭例3、诚然,有不良影响,但是不良影响都可以规避美国法律例,美国规定得很健全需要强调的点:大众舆论只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影响因素,不是只有才也不是只要就的关系承认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告诉他正面影响不可替代,负面影响可以规避现状弊大于利,处于现状,现在会影响法官判案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或者司法、执法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判决结果或诉讼程序显失公正的;或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干预司法的;或者办案人员非法取证,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等等。
这些案件通常在媒体的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1、司法、执法机关对于应当追究的案件而不追究,被害人告状无门,冤屈难伸的;例如,1995年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地区被委托人家属伙同他人殴打残害代理律师的案件。
犯罪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律师事务所行凶,殴打残害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
案发一个月后,凶手依然逍遥法外。
此案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新闻媒体连续报道后,在全国激起强烈反响,最终惊动中央高层领导多次批示,才将犯罪人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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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谢谢主席,大家好!对于“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个争论点,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反映民意,是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于当前发生的公众普遍关心的具有争议性问题的共同意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即指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进而,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首先,网络舆论的及时性,开放性,广泛性促进司法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效率。
从司法程序上来看,司法活动程序性较强,要经起诉,受理,取证,评议,审判等过程,按部就班进行,需较长审理期。
而网络舆论具有及时性,一旦司法事件引起关注,民意第一时间出现于网络,迅速形成网络舆论。
网络舆论对案子提出的处理意见,快速流传并反映到现实中,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快速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在民众的监督下,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2003年的孙志刚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2006年的彭宇案,2008年的“周老虎”事件,2009年云南晋宁县的“躲猫猫”事件,2013年的李天一事件等等。
这些都是因网络舆论的曝光产生了巨大的轰动,最终让人们了解到事情的原委,有利于司法公正。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权利。
在司法审判中,承担法律责任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司法机关往往是社会弱智,当司法审判不公平或违反法定程序时,网络舆论就有可能成为他们的同情者和声援者。
2010年的“渭南书案“谢朝平因编写书籍涉嫌政府官员挪用公款等敏感问题被抓,后警方迫于网络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因此,司法个案在网络舆论监督下,使司法机关在行驶权利时更加谨慎负责,充分保护了案件受害者的权利,也让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再者,网络舆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进而能够对司法事件提出更有效的建议。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首先就应当培养公民的法制观念,。
而网络舆论正是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将社会事件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传递给公众,无形也将事件中的法律知识普及给公众,既保障了信息的畅通无阻和网民的畅所欲言,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其实,每个案件都是法律的缩影,公众通过网络参与案件讨论,和其他网民进行交流互动,公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了法律知识,培养了公民的法治观念,能够客观地对司法事件提出公正的看法和建议。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论存在弊端,但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忽视网络舆论所蕴藏的价值,我们相信随着新闻立法的不断完善,网络舆论监督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