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化解官民争议的“减压阀”
行政复议的和解制度
小议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汝州市政府法制办2010-11-4 15:22:52 汝州我要评论『双击自动滚屏』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尤其是行政争议造成的矛盾,如果不处理好,将会对社会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争议的特点和解决方法,要求我们认真预防和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在我国,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在行政复议中,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调解机制在复议实践中虽已得到初步运用,但《行政复议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虽然确立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只是简单的规定。
本文试对我国行政复议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和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一、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意义在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采取了协调、调解的方式审理案件,虽然在法律上找不到明确依据,但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一些行政复议案件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而终止。
这样的实践,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达到案结事了、稳定社会的良好效果。
同时,和解、调解制度的运用,有助于行政纠纷的彻底解决,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但是,在1999年发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首创了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这在我国行政法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和进步。
和解、调解制度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适应了新形势下行政复议发展实践的需要,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是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的创新,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和解、调解制度是否适用于行政复议乃至解决行政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休。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总结报告
自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启动以来,我们的团队经过不懈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共受理了XX起行政复议案件,成功调解XX起,占总
案件数的XX%。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我们意识到了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解决纠纷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
要性。
通过调解,我们成功化解了许多行政纠纷,帮助当事人恢复了合法权益,增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这充分体现了我们调解工作的价值和意义。
其次,我们也发现了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
发现有些案件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需要我们更加细致入微地进行调解。
同时,我们也发现有些当事人对于调解工作持怀疑态度,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和解释工作,提高当事人的参与度和信任度。
最后,我们总结了一些调解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了许多成
功的调解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调解失败的案例,这些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我们将继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
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政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制度,其中的行政调解是其重要的一环。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消除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调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促使行政机关更公正、更合法地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调解可以有效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负担。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些争议并不是非常复杂,通过调解可以在不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调解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行政机关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
再次,行政调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法治精神,更加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最后,行政调解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演变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通过行政调解,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更加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民主化,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调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行政复议法的重要内容和核心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实施。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调解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有关事项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改正或确认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帮助当事方达成协议,减少争议的进一步扩大,促进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旨在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和维护法治,有利于调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调解调解是行政复议中一种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它通过行政机关或其指定的调解机构,借助调解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磋商、协商,寻求解决的方法。
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通过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促使当事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协议。
三、调解的程序和方式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和方式通常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调解分为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两种形式。
自愿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的过程,并十分愿意配合调解人员进行协商与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协议。
自愿调解的程序较为简便,一般不需要过多的法律程序,参与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操作。
强制调解是指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的要求,强制当事人参与调解的过程。
强制调解可能会涉及特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调解结果可能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认和执行。
强制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但也可能因限制了自由意志而引发一些争议。
四、调解的优势行政复议调解相比于诉讼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首先,调解具有灵活性。
相比于诉讼等繁琐的法律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和措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调解具有高效性。
调解可以有效地减少争议的扩大范围,节约时间和资源,并在当事人之间迅速达成协议,促进纠纷的早期解决。
再次,调解具有经济性。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由行政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调解,以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有效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能够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处罚类争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的活动。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当一名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时,司机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免罚款。
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纠纷。
2. 行政征收类争议行政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或者收回个人、组织的财产,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征收决定存在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政府可能需要征收某些地段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设施,而这些土地的所有者可能会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3. 行政执法类争议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或强制措施的活动。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认为执法机关的处理不当或者存在错误,从而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环保领域中,企业可能会因为未能达到环保标准而被环保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产整改等措施。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被处罚不当,则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要求减轻处罚或撤销处罚。
4. 行政合同类争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签订行政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合同的履行或者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此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
例如,在城市建设中,政府可能会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协议。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鹤政办〔2021〕2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通知鹤政办〔202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和《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开展督促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行政复议职责整合到位、机构编制匹配、资源配置合理、工作流程通畅、运行优质高效,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持续深入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二、着力完善基础工作(一)规范诉权告知。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尽快着手和加强沟通,厘清改革后本级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受理哪些案件,对所管辖的被申请人进行梳理,列出被申请人清单并予公告,确保相关政府部门做出新的行政行为时能够准确、清晰地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权。
各级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后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整和变化,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正确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需要就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模板进行修订的,要及时修订,不得再告知相对人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完善抄告制度。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于以本级政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于以政府部门派出机构或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抄告该政府部门。
行政复议如何突破“官官相护”
议案 件 、 指导 行政 复议制 度建设 的审 议 机构 , 行 政复议委 员会 南主任委员 、 常务
副主任委 员 、 副主任委 员 、 常任 委员和非
不齐 , 更缺少 专职 的复议 _ 【 作 人员 , “ 外
脑” 的引入也 是对行 政 复议 力量 的有 力 补充 。笔者在 2 0 0 8 年同务院法制办发布 的通知 中看 到 : “ 我 国有行政 复议 权的机 关1 . 8 万个, 但是 地方二级政府 的专职行 政复议 人员仅 有 1 5 3 2 人; 区县级政府 专 职行政复议 人员平均只有 0 - 2 人, 却 要办 理案 件总 量的 5 0 %, 行 政 复议 力量严 重
热点 聚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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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 制度 而言 , 行 政复议 具有 法律 程序
常任委 员组 成。 ” 北京市政 府法制办行政
复议应诉 调解指导处处长王 华说 , 其中,
口张
洋
保障 。 但是 , 在现实生 活中 , 行政 争议的化 解 呈现 “ 大 信访 、 中诉讼 、 小 复议 ” 的格 局, 行 政复议 并没 有得 到百姓 足够 的青 睐。 “ 百姓 不愿意首选行政 复议 的根源在 于对 行政 复议公 正性 的怀 疑 , 认 为行 政 机关 自我审查 总有 ‘ 官 官相护 ’ 的嫌疑 。 ” 北京 大学 法学 院教授 、 连 任北 京市政 府 ■届行政 复议 委员会非常任 委员的姜 明
通行做 法 , 可是 , 并不是 所有 地方都有这
发挥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发挥行政裁决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作者:秦前红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9年第7期行政裁决作为由公权力机关参与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严格的司法解决纠纷的缺陷,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能够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一体建设,通过法律方式化解纠纷和矛盾是法治的要求。
法治一个重要方面是司法必须具有极大的公信力,社会纠纷能够在法院得到公正的处理,这是司法权威的要求,也是法律具有最终效力的要求。
但是司法机关只是国家机关之一,其权力行使、功能发挥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如此就有必要构筑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堤坝,发挥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行政裁决作为由公权力机关参与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严格的司法解决纠纷的缺陷,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分流阀”。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从《意见》关于行政裁决的定位可以看出,行政裁决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它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
因此,就有必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虽然行政裁决无论是在法律文本还是在实践中都广泛存在,其实际运行效果尚不理想,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专门立法缺位。
目前有关行政裁决的规定散见于单行法之中,如《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法》等,各法规定了相应领域的行政裁决事项。
单行法的分散规定虽有利于行政机关就不同的争议予以裁决,但不同的规定其可予裁决的事项范围、程序、对裁决结果能否提起诉讼以及诉讼类型都有较大的差异,如此就会出现裁决结果的混乱,不利于行政裁决立法目的的实现,无法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更无法实现行政裁决作为纠纷解决“分流阀”制度设计的初衷。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
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发挥方面的建议【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行政复议的定义与作用1.定义2.作用三、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现状1.已取得的成绩2.存在的不足四、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建议1.完善行政复议制度2.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3.增强行政复议的公信力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民众法律意识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其主渠道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复议仍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分析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现状,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行政复议的定义与作用(一)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作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3.减轻司法负担。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可以有效分流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诉讼压力。
三、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现状(一)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行政复议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得越来越多的群众选择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矛盾和纠纷。
(二)存在的不足然而,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中,仍存在以下不足:1.制度设计不完善。
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规定,如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立、行政复议范围等方面。
2.行政复议效率低下。
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
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浅析行政争议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而引起的争议。
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任务,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这意味着政府将在治理方式上实现由社会管理创新向社会治理创新的革命性转换。
目前行政争议作为政府与民众矛盾的集中体现而大量涌现,其解决机制不畅通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社会治理创新的瓶颈。
一、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是我国两种正式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信访则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被广泛应用。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构成了现实层面中化解行政争议的三条主要途径。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是对行政诉讼的基本价值定位。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被写入法条,并以此为目标导向设计了一系列制度加以落实(比如“立案登记制”、“双被告知”等),这进一步强化了通过行政诉讼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赋予了行政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担负更重要的职责使命。
《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2012-2016)》数据显示,与2014年相比,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上升55.3%。
从2015年至今,行政诉讼案件上升幅度趋于稳定,全国法院审理行政一审案件的数量基本维持在22万件左右。
行政诉讼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
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研究报告化解行政争议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而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旨在全面评估其深度和广度,为读者提供一份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进行再审查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便捷、低成本和高效率,能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复议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行政复议作为主渠道的优势1. 强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和自我监督的重要性,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便捷高效的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3.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行政争议带来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和谐。
三、行政复议的局限性和挑战1. 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仍存在一些行政复议决定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
2. 行政复议程序的复杂性和繁琐性,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心理,影响其信任度和满意度。
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地方性和部门性的决定,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四、个人观点和建议作为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建设与发展中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认为,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提高其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其效率和便捷性;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其落地生根。
只有这样,行政复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有效途径。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深度和广度评估,我们对以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有了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行政复议不仅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和研究中,我们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使其更好地为化解行政争议服务,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就深化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以整合行政复议职责、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力量、健全行政复议机制为重点,以落实行政复议责任、强化行政复议保障为支撑,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增强行政复议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
在行政复议法的框架内,对行政复议职责和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规范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运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坚持便民高效。
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当程序与便捷高效相结合,突出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专业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坚持改革创新。
在认真总结义乌、桐庐、黄岩等地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推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科学把握改革时序,做到体制改革先行、机制完善和能力提升逐步跟进,确保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不断创新推进、取得实效。
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的措施
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的措施1. 引言1.1 概述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双方协议的比例。
提高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在行政纠纷解决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本文将探讨如何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的措施。
1.2 研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案件仍然需要进一步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导致行政机关负担加重,并且消耗大量司法资源。
因此,提高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成为当前亟待研究的问题。
1.3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目前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的现状、影响因素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系列可行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措施。
通过加强调解机构建设与人才培养、完善程序和规章制度支持、创新调解方式与手段应用等措施的推行,旨在提高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快行政纠纷解决速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为文章“1. 引言”部分内容。
2.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分析2.1 目前状况分析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调解和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并不理想。
据统计数据显示,只有少部分案件能够通过调解达到和解的效果。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理机构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力度不够。
由于工作压力较大或其他原因,受理机构往往倾向于将案件转交给法院审判,而忽视了调解与和解的可能性。
其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商机制。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往往感到无法与相关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并得不到及时回应,从而导致双方难以达成共识。
此外,由于缺乏专业化、高效化的调解团队以及相应资源支持,在执行调解工作时存在一定困难。
没有足够合适的人员和技术手段进行有效调解,往往导致调解结果不能满足当事人需求或无法得到充分实施。
2.2 影响因素分析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2024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范文(二篇)
2024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范文____年浅淡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一、引言作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人员,我深感责任重大,任务繁杂。
然而,通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和实际工作的磨砺,我总结出了一些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工作心得,并希望能够通过本文介绍给大家。
二、了解案件背景,确保公正公平在开始调解工作之前,首先要对案件进行了解。
了解案件背景不仅包括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和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包括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制度规定。
只有充分了解案件背景,我们才能做到公正公平地开展调解工作。
在了解案件背景时,我们要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最新修订的法规进行仔细研究,以便对案件进行准确的判断。
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调取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了解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程序和事实材料,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加强沟通,促进双方合作在调解工作中,我们要注重与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沟通。
只有与双方充分沟通,才能了解双方的真实诉求,疏导双方的情绪,避免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对立。
在与申请人沟通时,我们要耐心倾听其诉求,了解其实际情况,并积极引导其表达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理性分析,客观评价,以公正的角度来对待申请人的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通过沟通,了解申请人的背景信息和心理状态,以便更好地进行后续的调解工作。
在与行政机关沟通时,我们要以平等、公正的态度与其进行交流。
尊重行政机关的观点,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表达申请人的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把握沟通的方式和节奏,避免一味地逼问行政机关,以免对调解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四、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在行政复议调解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知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要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较为深刻的理解,特别是与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找到可以支持调解方案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们要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运用法律知识,以求解决双方的矛盾。
行政复议的调解的工作汇报
行政复议的调解的工作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部门的×××,在××年××月××日受到××处罚后,我向××市行政复议申请了行政复议,并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我在此对行政复议调解的工作进行汇报。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背景和目的我对××处罚决定存在异议,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事实、证据不明确等,因此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了解事实、法律、情况等,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或通过调整行政行为来解决争议。
行政复议调解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调和双方利益,促使行政行为合法、公正、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过程1.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受理,保证我的行政复议权利。
2. 约谈:行政复议机关约谈我和××部门相关负责人,了解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意见,明确争议焦点。
3. 审议:行政复议机关召开审议会议,组织专家、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初步意见。
4. 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协商、沟通,寻求解决的可行方案。
5. 结果: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作出调解决定或建议,促使行政行为合法、公正。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成果经过行政复议调解,我与××部门就行政处罚一事达成了调解意见。
具体调解意见如下:1. ××部门对我已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考虑,充分综合考虑我的陈述、证据等,决定对我进行减轻处罚或重新评估。
2. 我对××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表示理解,愿意接受××部门的决定,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效果评估通过行政复议调解,我与××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成功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如何让老百姓打消“官官相护”的顾虑
如何让老百姓打消“官官相护”的顾虑作者:来源:《新传奇》2020年第23期行政复议为什么受“冷遇”?一个重要原因是,容易让老百姓产生“官官相护”的顾虑。
“有的部门自己复议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的上级复议下级‘矛盾上交’,老百姓顾虑‘赢一案输一生’,也担心‘暗箱操作’或者‘走过场’。
”6月5日,十三届全国政协第36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围绕“行政复议法修改”协商议政。
在老百姓眼里,“民告官”往往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少人会狭义地理解为到法院打官司。
其实,“民告官”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途径——申请行政复议,即当老百姓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现实中却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冷遇”。
打消“官官相护”的顾虑行政复议为什么受“冷遇”?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复议相当于政府“关门审理,内部监督”,容易让老百姓产生“官官相护”的顾虑。
“虽然复议的‘门’开着,但老百姓进对‘门’不容易。
进‘门’后发现,有的部门自己复议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的上级复议下级‘矛盾上交’,老百姓顾虑‘赢一案输一生’,也担心‘暗箱操作’或者‘走过场’。
”会上,代表全国政协社法委发言的社法委副主任强卫如是描述这种顾虑。
强卫认为,修法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至上的理念。
他建议完善办案审理制度机制,切实解决复议机关“多头办案”、审理随意、“同案不同判”、申请人“没处说理”、问题“不能摊开了说”等问题,为形成“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格局创造法律条件。
为打消这种“官官相护”和“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顾虑,周世虹委员建议完善证据制度,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立证据种类和形式。
同时,强化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权和听取意见程序,弥补申请人举证能力不足,以便全面查明事实。
“由于缺乏公开透明,人们宁愿选择复杂耗时的行政诉讼,或者是信访。
”对此,李小军委员建议推进行政复议与监察制度的衔接。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决定、决议、处罚等行政行为引起当事人不满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调解,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核心是“法治化”和“调解化”。
其中,“法治化”是指建立有关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规范和程序,明确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
通过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明确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益,知道如何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了解调解的程序和要求。
而“调解化”则是针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处理,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调解的特点是自愿、公正、公平、保密、及时,以达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积极作用。
首先,行政机关应加强组织建设和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
行政机关要通过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其次,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广泛宣传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指导,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而不是通过诉讼途径。
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行政复议调解与司法裁判相互补充、协调有序的格局。
最后,行政机关应注重调解结果的落实,及时跟进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当事人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加强政府公信力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更加直接、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当事人成本,增强社会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
同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提升,促进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增加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行政复议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行政复议维护安全稳定工作
行政复议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有以下作用:
1.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当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
这可以有效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2.保障合法权益:行政复议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行政复议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这可以有效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高其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4.化解社会矛盾:行政复议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
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总之,行政复议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工作,行政复议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行政复议便民高效方案
行政复议便民高效方案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经救济程序申请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改变或取消特定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利。
为了让行政复议更加便民高效,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首先,建立行政复议一站式服务窗口。
这一窗口可以实现行政复议的全程在线申请和查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在线渠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查询复议进展情况。
这样一来,申请人就不需要亲自到行政机关的窗口提交材料和查询进展,极大地减轻了申请人的办事负担,提高了办事效率。
其次,加强行政复议的政务公开和透明度。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应及时公开复议案件的信息,包括申请材料、复议决定等,让申请人、公众和社会监督机构能够了解复议的进展和结果。
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复议的监督,确保复议机关依法办事,公正处理申请人的请求,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三,推广行政复议的和解机制。
有些行政争议案件可能可以通过和解达成双赢的结果,减少复议的工作负担和诉讼成本。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和解小组,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可以加快处理进程,提高效率。
第四,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对于那些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申请人,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指导他们如何编写复议申请材料。
这样可以提高申请人的申请质量,减少因为材料不完备而被退回的情况,提高办事效率。
最后,加强行政复议的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使其更加熟悉复议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加强行政复议队伍的建设,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复议工作,提高复议机构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综上所述,通过建立行政复议一站式服务窗口、加强政务公开和透明度、推广和解机制、加强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等措施,可以使行政复议更加便民高效,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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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化解官民争议的“减压阀”(新视野·关注人
大执法检查②)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组赴上海
检查纪实
本报记者张洋
《人民日报》(2013年11月06日23 版)
老百姓同行政机关发生纠纷,除了花钱到法院打官司,还有没有其他途径?找政府或者上级部门解决行政争议,除了信访,还有没有更高效的渠道?行政复议,就是一种发挥政府体系固有的层级监督优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
14年来,这部法律贯彻实施情况怎么样?近日,本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上海进行了专题采访。
这是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组织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机制创新,打消“官官相护”疑虑,实现“案结事了”
一直以来,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百姓难免有“官官相护”的疑虑。
“对此,自2011年10月起,我们以提高复议公信力为导向,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邀请社会各界专家参与案件审理。
目前已有5个区和1个市政府部门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上海市法制办主任刘华说。
10月8日下午,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第十二次案件审理会如期举行。
执法检查组看到,四位专家学者和三位上海市政府法制办的相关负责人齐聚一堂,共同审理一起不服村委会撤制审批案。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坐两侧,大有“对簿公堂”之势。
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召开案审会,是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
“参加案件审议会议的委员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专家委员人数要求在半数以上,这从制度上为票决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据刘华介绍,每次案审会前,各位专家委员已经根据上海市政府提供的案情材料进行了充分准备。
“申请人,您为什么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您有什么回应?”“被申请人,请详细谈谈批准撤销村委会的程序?”“申请人,您对被申请人谈及的操作程序,有什么意见?”执
法检查组在案审现场看到,委员们充分听取承办人对案情的介绍,关于案件的讨论和提问也没有任何限制,可以畅所欲言。
从书面审理到公开听证,从行政机关内部审理到专家学者“外脑”参与,甚至引入和解办案机制……如今,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一系列机制创新,正在逐步打消百姓“官官相护”的疑虑。
这带来的直接变化是行政复议收案数量、办案质量的提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据上海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介绍,2008年至今的5年里,上海市行政复议的收案量达到21234件,几乎是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两倍。
“行政复议已经成为本市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法律渠道。
”
复议一件,规范一批,有力促进依法行政
如今,公路上有“公交专用”标识,早已司空见惯。
可是,在上海,就这简单的四个字背后,也有一段故事。
早年间,上海市民汪某因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警支队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
“公共汽车道,当然是什么车都可以行驶。
”汪某在申请复议的过程中一直强调。
这引起了复议机关的注意。
他们发现,交管部门在道路上对公交专用道标注了“公共汽车”的字样,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容易使公众产生模糊认知。
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复议机关果断提出建议。
随后,全市范围内“公共汽车”的标识都被修改为如今的“公交专用”。
事实证明,行政复议既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检验政府决策科学性、执法规范化水平的试金石。
“5年来,全市行政复议的纠错率为6.8%。
同时,3年多来,对于办案中发现的一些共性问题,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147份,从而达到…复议一案、规范一批‟的效果。
”屠光绍说。
据了解,在上海,行政复议对政府信息公开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在全市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呈现出案件多(占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2,在全市则占1/3)、矛盾大的特点。
”屠光绍在向执法检查组汇报时说。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群众政治参与热情与能力的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是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
”屠光绍说,就拿党政混合信息来说,在以往实际操作中,一遇到党政混合信息,行政机关就习惯往党务信息上套,不予公开,群众很难理解。
有错必面对,有错必纠正,有错必追责。
通过复议发现这个问题后,市政府及时与市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党委政府混合信息公开的意见》,建立了党委授权下的公开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了问题,这在全国范围内也是首创。
如今,行政复议制度本身也越来越注重以公开促公正。
据了解,今年以来,对于上海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上都要在网上主动公开。
这在全国省级政府中还是第一家。
复议、诉讼、信访,应加强相互衔接
执法检查组了解到,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现阶段行政争议数量庞大,矛盾频发,大量行政争议还游离在行政复议渠道之外,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制度之间有待进一步衔接。
“目前的形势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
”据上海市信访办主任王剑华介绍,2012年全市信访总量中涉及行政争议的,超过17万件,与行政复议每年的3000多件相比,相差悬殊。
“之所以如此,与百姓…信访不信法‟观念的盛行有关。
”
同时,不少实务部门反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存在若干“交集”,需要进一步实现程序对接。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受理的要件之一是“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据此,同一当事人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形下如何确定救济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副院长章小平说,如果涉及多个当事人,并且不同当事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此时应如何确定救济途径,存在争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偕林提出,行政诉讼法有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而行政复议法未规定最长复议申请时限。
实践中,一些早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多年后仍被申请复议。
如果复议机关对该类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再诉至法院,法院就面临难题,因为行政诉讼很难对这类复议决定涉及的历史事实问题进行再次审查。
为此,屠光绍建议,按照“复议优先、诉讼终结、信访补充”的布局,科学设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和体现可复议和可诉讼的,信访就不再处理,引导公民依法维权,更好地促进行政争议的化解。
复议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还听到了不少关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受案范围要不要扩大?“面对众多矛盾,行政复议之所以如同…隔岸观火‟,一个原因是很多争议进入不了复议受案范围。
”刘华认为,“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行政机关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为,都应该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
审理方式要不要公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必要时可听取当事人意见。
“这不利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也容易引发公众对行政复议是否…官官相护‟的猜疑。
”吴偕林建议尝试引入听证制度,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公信力。
不少实务部门还提出,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工作部门,还是决策咨询机关,应该如何定位?针对“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的问题,是否有必要推行相对集中复议权?复议机关是否应该当被告?复议终局裁决是否合理?
“接下来,我们要以此次人大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自觉性。
”上海市有关领导表示,对群众的复议申请,要坚持依法审查、公正裁决,打消老百姓对“官官相护”的疑虑,努力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