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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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青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131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二○○九年七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信政文[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3〕90号)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信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4日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围绕行政复议职责范围、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工作规则等内容,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为魅力信阳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二)稳步推进。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8•【字号】平政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凉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8日平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4〕105号)和《中共平凉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平办发〔2014〕4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平凉市先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扎实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厦府办[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意义(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濮政〔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20〕33号)精神,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创新机制、加快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整合行政复议职责,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到位、流程通畅、运行高效。

坚持改革与法治相衔接,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公信力。

二、主要内容(一)整合行政复议职责自2021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或以中央为主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海关、金融、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按照“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市、县(区)两级政府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

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受理部门继续审理。

市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市政府派出机关、市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区)级政府、市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市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县(区)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包括:县级政府派出机关、县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县级政府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县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惠府办[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创新复议体制、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法规范、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为升华惠民之州、建设幸福惠州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5.28•【字号】黑政法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哈尔滨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7〕3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市(地)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的作用,按照会议和《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在行政复议工作基础较好的哈尔滨、齐齐哈尔、黑河等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认真领会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和《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已把行政复议工作确定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

在《意见》中明确要求,要“积极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和方法”。

2006年12月2日,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全国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发表了题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讲话,对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他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是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新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政府行政复议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豫政办[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84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意义和范围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为了稳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省政府本级和郑州、安阳、驻马店三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上述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工作。

其他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结合本地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探索开展相关工作。

二、试点工作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

各试点单位要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稳步推进原则。

各试点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在本级政府以及部分县级政府先行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开展情况逐步推开。

(三)注重实效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3.12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职能作用,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效,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司法部研究起草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项下“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通知公告”栏目查看。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司法部复议应诉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51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51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庆政办发〔2010〕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定期集中审核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报的重大、疑难、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并提出意见;承办涉及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指导下级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有关制度;组织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教育培训。

其组成人员如下:主任委员:王洪恩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主任委员:栾福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委员:周波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陈树春市人大内司委委员李尊喜市政协副秘书长付大力大庆油田公司企管法规部副主任赵群山市委政法委执法检查室主任张加伟市委政法委执法检查室副主任邓美辉市监察局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玉军市监察局检查监察员马国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李晓波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立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调研员王军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李树桥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刘莉市公安局法制处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崔丽萍市公安局法制处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李东军市财政局副局长韩冰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长夏令新市司法局副局长宋雪峰市司法局法制科科长刘宝森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沙洪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姚立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宋继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李敬彬市卫生局副局长施戈市卫生局卫生执法与监督科科长姜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杨胜利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科科长于洋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郝东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田继明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程显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马野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孟凡东市体育局副调研员白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李福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于秋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调研员孙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陈治中市房产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杨敬武市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李荣波市城乡规划局法制宣传科科长吴文胜市城乡规划局技术科负责人孙晶莉市民政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晓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科技科副主任科员曹钟顺市统计局法规科科长崔海军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苏帮武市教育局科研教育科副主任科员李淑兰市审计局法制督查室副主任于志江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庆宏市林业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薛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科科长张胜奇市旅游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卢曾秀市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科副科长赵振宇市水务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孙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科副科长董臣市烟草专卖局法规科科长郝玉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李跃军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周晓燕市委党校副教授董敬民市委党校讲师王甲山东北石油大学教授李军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副教授曹丽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冀龙彬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红梅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主任孙茂成黑龙江卓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正平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主任乔英男大庆庚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宗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大庆分所主任刘金魁大庆大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孟磊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主任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主任袁畅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曲春辉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景斌大庆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大庆油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孝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孝感政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孝感政办发〔2013〕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7日孝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切实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状态、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为我市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试点原则(一)依法实施。

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

(二)先行先试。

建立“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

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推动工作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免费、便捷、公正、高效”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延政发[2012]69号【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2〕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6日延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1〕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创新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为创新社会管理进行有益尝试,推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实施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行政复议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发展趋势,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2.稳步推进原则。

按照全市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3.注重实效原则。

按照“公正、高效、便捷”要求,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黑政办发〔2014〕6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化全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一)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机制推行相对集中审理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开始实施。

市、县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集中受理审查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并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再由政府法制机构集中送达当事人。

形成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审议、集中送达的一站式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注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和行政首长的决策作用。

省政府已经批准,至今没有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今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

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县级政府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指导,今年底前每个市(地)至少要有一个县级政府完成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明年底前全面铺开。

(二)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人员的配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坚决杜绝出现“有案无人办”的问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长府办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长春市、白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府法〔2012〕8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坚持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幸福长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实施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同步推进原则。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并按同样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注重实效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赣司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执行以及办案场所等有关事项,全面提升我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现将《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21年1月22日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优化行政复议流程、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建设,着力提升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水平,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现就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为推进平安江西、法治江西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和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提供便利,加大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创新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问题导向。

行政复议工作中增强问题意识,善于发现和查找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解决问题的效果来检验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成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坚持有序推进。

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以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相关要求为引领,创新工作,有序推进。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
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0]1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区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哈政发法字〔2010〕10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省政府及部分市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法发[2008]66号)和《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哈政法发[2009]19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市辖各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辖各区政府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要围绕哈尔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致力于为我市实现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提供优良的服务与保障,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本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实施原则
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哈。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济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2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济政发〔20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依法行政第五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2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水平明显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服务和保障。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依法行政工作城乡发展不平衡,制度建设质量有待提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仍然存在,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发挥不够,个别部门负责人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等。

“五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时期,依法行政工作面临良好发展机遇。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切实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努力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二、着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一)全面加强行政决策管理。

健全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完善行政决策的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切实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9.29
•【字号】洪府厅字[2012]423号
•【施行日期】2012.09.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洪府厅字〔2012〕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120号)的要求,决定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鸿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胡小洪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党组书记
涂仕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陈以荻市财政局局长
朱敏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陶寒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邹玉萍市监察局副局长
卢学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韩德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涂仕华兼任办公室主任。

2012年9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1•【字号】东府〔2014〕95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4〕9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函〔2010〕30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3〕6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和化解行政争议、构建法治政府的作用。

二、试点范围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及市属具有行政复议权的部门(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除外)。

三、试点内容(一)设立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试点范围内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增强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

(二)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

由市政府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市属部门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机构设置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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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的要求,加快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认识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9年以来,我省确定在省政府本级和济南、潍坊、济宁、临沂市政府,平度、临朐、邹城市(县)政府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经验。

实践表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和国家对改革行政复议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复议制度创新的重要方式,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推行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可以有效集中现有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对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试点工作为突破口,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机制,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把握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以提高行政复议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行政复议大格局为主要内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障,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2.以人为本原则。

更好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理念,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3.改革创新原则。

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一级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重点在组织架构、审理模式、运行机制上积极创新、有所突破。

逐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加快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

三、明确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机制。

全面推进市、县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逐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职责范围和组织形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议决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中的作用,试点工作要分步实施、有序进行。

要把它作为2012年全省行政程序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设区市政府全面开展试点工作,适当扩大县级试点工作。

(二)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

各级政府要根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步骤,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合理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完善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和制度,逐步实现行政复议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行使。

要合理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范围,把握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步骤,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不断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开展试点工作为突破口,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

要加强行政复议宣传,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理性维权。

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要探索建立行政机关首长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和专家参与行政案件审理制度;不断改进审理方式,实行立审分离、调查与决定分离;推行公开办案,行政复议案件一般公开审理;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严格执行案件审理中的调查、取证、听证等法定程序。

要不断扩大行政复议审查范围,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审查。

要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的力度,纠正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四)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化解体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维护公民权益机制。

要注重运用协调、调解的办法化解社会矛盾,实行行政复议案件先行调解、依法调解制度。

要拓展行政复议协调、调解工作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工作机制,把协调、调解工作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体制机制的有效衔接,尽可能将行政争议依法纳入行政复议法定渠道加以解决。

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

(五)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试点工作,完善行政复议的人员、场所、装备保障机制,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要根据办案实际需要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要从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水平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派;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

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装备保障机制,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听证室等行政复议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影像设备,为行政复议提供物质保障。

四、切实加强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试点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度和指导,确定本级政府试点方案,抓好试点方案的落实,保障工作进度。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协助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监督。

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采取情况通报、经验交流、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导,定期向省政府报告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主题词:行政法制复议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

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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