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09.4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为无效,但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D项错误。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 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 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丙、丁、戊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 甲和乙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B.甲和乙应当定期向丙、丁、戊报告合伙事务 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产状况 C.所有合伙人都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 帐簿等财务资料,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 况 D.当甲和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 丙、丁、戊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 伙人权利的不同点,依据《合伙企业法》 70-73条。
11.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乙系有限 合伙人,现甲、乙二人均想转换身份,则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是? A.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甲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财产份额的出质
(1)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 (2)有限合伙人-可以,除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外
五、合伙企业人执行/第三 人
有限合伙企业: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
注: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处理 2.非执行合伙人的权力 监督、建议、查阅权等
(3)退伙时的财产处理 按协议约定或共同协商 货币/实物/分担亏损 (4)退伙前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人-无线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2.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钱某被委托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钱某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但自己并未牟取私利。为此,赵某、孙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将钱某除名,并作出除名决议,书面通知钱某本人。对于该除名决议的以下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 〕〔2005年〕 A、赵某、孙某和李某不能决议将钱某除名,但可以终止对钱某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B、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没有异议,该除名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C、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钱某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裁决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资时间按约定
注意与公司不同
二、合伙企业财产
构成、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收益
共同共有
1
财产的管理
出资额的转让
出资份额质押
2
共同共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均应当依照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之间转让 2、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 3、法院强制转让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缺乏清偿其所负债务,其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方案,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A D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基本原则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合伙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 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合伙企业合伙 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伙企业法》
自愿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入伙
入伙条件与程序:
办理登
记手续
经过全体
合伙人同意
依法订立
书面入伙 协议
原合伙人
应当履行 告知义务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等责任;
2、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1、按合伙协议的约定;
2、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 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
配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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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 出资
以合伙名 义取得的
收益
依法取得的 其他财产
第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四分。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 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执行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外 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 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 人同样的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2.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企业财产 (2)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欠H--20万 企业财产8万 企业还8万
(1)个人自有财产 (2)合伙企业中分取的 收益或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
其余由ABCD负连带责任
ABCD 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企业以
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 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5-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1、合伙企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合伙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2)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是:①必须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不得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C.太阳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D.企业法人 E.北京市人民政府〖析〗在我国,仅有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同时对外国人未予限制。
正确答案:AB。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5)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6)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合伙企业的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伙协议,而且应当是书面的。
《合伙企业法》第13条规定了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火;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案例讨论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 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 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 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 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 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 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 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 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 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 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 伙企业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 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 的结算。
第三章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念和特征
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 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 险 非法人,无限连带责任
T博士 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并没有完全分离, 因此不能像法人那样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是 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1)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应以 其出资之外的财产(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2)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义务, 债权人可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
合伙人权利
合伙人的义 务
合伙企业的 损益分配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必须经合伙人全体 一致同意的事项:P63(相对一致)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 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 理人员
(四)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 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本着合法 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 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 或自然人。 (“不知情 的”)
(五)债务清偿
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 合伙人的个人其他财产(对外无限连带,对内按约定比例)
选择题
•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 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有( )。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 • 答案:BC
会计中级经济法习题班-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龙伟川)(答案)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单选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应首先按照()分配、分担。
P99A.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B.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C.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D.由合伙人协商确定【答案】D【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必须严格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约定——协商——实缴——平均。
2.长青合伙企业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该企业于2020年4月成立。
合伙人之一为飞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已经上市,另一个合伙人为自然人李奎,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P108、109、A.李奎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B.飞蓬股份有限公司对长青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C.飞蓬股份有限公司将自产的一批货物卖给长青合伙企业D.李奎退伙后,长青合伙企业仍可以继续经营【答案】D【解析】(1)选项A: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在本题中,飞蓬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上市,其只能为有限合伙人,所以自然人李奎只能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选项B: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选项C: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本题中,合伙协议对相关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3)选项D: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P96A.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C.全体合伙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D.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答案】D【解析】(1)选项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2)选项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选项C: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第03章 合伙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 亏损负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 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 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 担。
第四节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 合伙人的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一)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利性经济组织 (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 伙协议为基础
(四)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 享收益、共担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 充合伙协议。
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 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 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
【答案与分析】
张甲不应承担孙丙车祸造成的损失。解决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要确定张甲是否已入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 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张甲重新提 出入伙要求,虽然李乙同意,但另一合伙人 孙丙并不知道此事,意味着没有征求他的意 见,后来他因车祸死亡,张甲也不能视为入 伙,因为他要求入伙时,孙丙尚生存,且没 有征求他的意见。因此,张甲并没有入伙, 李乙以张甲已入伙为由,要求张甲承担孙丙 车祸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打印版】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3章
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 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七.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公司的也一样)
八.合伙企业的财产范围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依法取得的财产 (注意:合伙人的出资是认缴的,不是实际缴的)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特点
【习题演练—多选】: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应当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有( )。 A.主要经营场所 B.执行事务合伙人 C.合伙人的住所 D.合伙人的家庭状况 答案:ABC 解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1)名称;(2)主要经营场所;(3)执行事务合伙 人;(4)经营范围;(5)合伙企业类型;(6)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者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首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还债,不够的合伙人掏) (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应该对外偿还全部债务,然后对内可以追责)
二.合伙人的主体 可以是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其他组织 三.不得成为合伙人的主体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A.甲和丙 B.乙和丙 C.丙和丁 D.甲和丁 答案:C
3/27
解析:甲是国有独资公司,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涉及到国有资产,不能担任普 通合伙人。 乙公司为上市公司,涉及到公众利益,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故 ABD 错误。
商法(二)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参考答案
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14/15学年第2学期专接本商法(二)章节试题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单项选择题1.商法从根本上看属于(C)A.伦理性的法B.经济法C.私法D.公法2.以下关于商号权表述正确的是(D)A.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后获得的权利B.不可转让的权利C.仅具有财产性的权利D.在管辖地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获得的权利3.商业登记是(A)A.要式法律行为B.不要式法律行为C.诺成性法律行为D.实践性法律行为4.以下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是(D)A.WTOB.总统C.民主D.梅花5.商业主体的商业登记活动是(B)A.合意的法律行为B.企业和经营组织取得法人资格或从事营利性活动资格的必要条件C.企业和经营组织在设立时的登记D.公法上的行为不产生私法上的效果6.以下关于商人的商事能力表述正确的是( C )A.商人的商事能力无需特别的法定程序赋予B.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定具有商事行为能力C.不同的商人根据商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而具有不同的商事能力D.商事行为能力的起止时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相同7.企业依法可以使用( A )A.一个商号B.两个商号C.三个商号D.四个商号8.以下关于商号权表述正确的是(C)A.商号权专属商人,因此不得转让B.商号权发生变更、继承等时,是否登记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如果未登记,则可以对抗第三人C.若商号权已质押给债权人,在商主体破产后,债权人可以主张对商号权的权利D.商号所有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9.下列不属于商主体的是(A)A.国家机关 B.有限责任公司 C.个人独资企业 D.合伙企业10.根据商行为双方当事人的资格,商行为可以分为(A)A.两方商行为和一方商行为B.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C.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D.基本商行为和多方商行为11. 商号权属于(D)A.人格权和名誉权B.名誉权和身份权C.财产权和人身权D.人格权和财产权12.下列关于商法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B )A.商法体现为国内法兼国际法色彩B.商法体现为强制性C.商法体现为任意性兼强制性D.商法体现为私法性兼公法性13.绝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
3章合伙企业法
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见图3-2)。
图3-2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的顺序
张某、李某、魏某各出资80万合伙成立电器维修厂。
开始经营很好,但一年后因行业竞争激烈亏损,欠 外债200万,而企业全部资产总计只有150万. 请问:应如何偿还? 经营期间张某为购买私人轿车,向其同学王某借款 4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时,张某无力偿还。恰好此 时王某购买了企业的部分器材尚有30万元货款未支 付,王某便通知企业,与张某的40万相抵,遭到企 业拒绝。
2. 新合伙人的权利与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
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新合 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
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 资格。 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 二是法定退伙(见图3-3)。
自作主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
同是否有效?
分析: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 人执行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本案例中某合伙企业对其总经理甲的限制 不能对抗机械公司,故该合同有效。
(二)合伙人决议与对其他合伙人 执行事务的异议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 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
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指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经
营、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
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①执行权。 ②监督权。 ③了解权。 ④执行异议权。
合伙人在事务执行中的义务
1、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 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果合伙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二)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三)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效力
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 业事务。 某些合伙企业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 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一个合伙人不得单 独决定并执行此类事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五、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 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 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 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利润分配办法: 利润分配办法:
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 企业财产 的构成
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这些 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 企业财产 的管理和
使用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
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那些是错误的? 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12万 B 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 C 甲有权依据已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 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 别执行。
A
B
3.委托一个或 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
C
4.聘任合伙人 以外的经营管 理人员。
C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B、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C、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D、招聘经理执行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张某也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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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转让:
1、向外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必须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 2、内部转让部分或全部财产分额,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 3、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 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否则无效。
退 伙 生 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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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A、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B、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的15日内指定1名或数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 任清算人。 C、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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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 《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1)任何合伙人都不能背离合伙企业和全体 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合伙企业 的财产,否则,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在合伙 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
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个 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 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 法人的活动范围。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 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 责任。
优先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
5、合伙协议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 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① 合伙人的出资、 ②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③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所有权,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至为关键的一 项民事权利。
(五)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 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 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 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 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 的权利。
?何时生效,对谁产生法律效力,如何进行修 改和补充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
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 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 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
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体现了约定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4、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 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 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 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 解散及其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 业。
(三) 合伙企业的概念
1、 合伙企业的基本含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新旧合伙企业含义的对照比较: (1)扩大了设立主体范围 (2)增设了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以所有权主体为单数或复数为标准,财产的 所有形态可以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 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主体称为共有人,共有的客体成为共有 物,这种特殊的所有权称为共有权。
按分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 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对于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 则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是指债务 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 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 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 企业。
2、责任形式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 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 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 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的企业。
(1)人员构成
(2)责任范围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可相互转变 (请参照第82、83、84条)
二 、普通合伙企业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
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 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 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
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 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 产份额的结算。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 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 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 ① 占有。它是一种实际的支配和管领。 ② 使用。利用 ③ 收益。即收取天然孳息(如果实和鸡蛋) 和法定孳息(如房租和利息) ④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和法律上的处分。
其特点:
a/ 在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 特征。
b/ 在内容上从属于企业法人。
2、 普通合伙企业的含义
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2)对普通合伙人资格的限制 (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3、 有限合伙企业的含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 等。
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它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
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 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 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 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 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抵销权,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在对等 的数额内消灭。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
人之权利的权利。债权代位权是债权的保全方法 之一,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 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 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 制度 。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优先购买权
是指在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多数人 接受转让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基于同等条件可 先于非合伙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发生的前提是什么?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 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 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 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四) 合伙企业的事务 1、 合伙事务的决定(参考第30、31条) 2、 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3) 委任非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它是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 于合伙企业具有团体组织性,所以产生对外代表 问题;又因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是法 人,因此,合伙企业的代表实质上是其他合伙人 的代表,而非合伙企业的代表机关。
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 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 态。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 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 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主观心理状 态。
重大过失: 即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 说,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 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这种心理状态就 是重大过失。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 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是指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与合伙 人进行交易,并确信合伙人有行使此项权利的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的财产 不转移占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教学内容重点
1、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具体组织形态 2、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4、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及责任承担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