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撒哈拉案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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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西撒哈拉位于非洲西海岸,北邻摩洛哥,南邻毛里塔尼亚。

西班牙自1884年起在西撒哈拉殖民,把西撒哈拉作为西班牙的一个省。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先后取得独立的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均对这块土地提出主权要求。

它们认为,根据历史事实,这块土地应该是属于它们的领土。

西班牙在1966年以后表示要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未来的法律地位,但摩洛哥国王则坚持西撒哈拉是其领土的构成部分,毛里塔尼亚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摩洛哥建议把争端提到国际法院解决,但西班牙不同意。

摩洛哥便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这个问题。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的决议种说:非殖民地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中说:非殖民化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西班牙与其邻国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协商,以便在“最短期内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公民投票的程序,以便让该地的本土人能够自由地行驶他们的自决权利。

”在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两国的建议,通过地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西撒拉哈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要求包括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西班牙、扎伊尔等国在内的十四个国家提交书面材料。

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请求允许派专案法官参加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在1975年5月22日以命令确定: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1条和第68条,和《国际法院公约》第89条,摩洛哥有权派一名专案法官出庭,但在毛里塔尼亚和西班牙之间尚不存在法律争端,毛里塔尼亚无权派专案法官出庭。

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有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后,国际法院在1975年10月16日发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列两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一、西撒哈拉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是不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二、如“问题一”的答案是否定的话,该地区和摩洛哥王国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四个问题:1、民族自决原则。

西撒哈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陆地争议区

西撒哈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陆地争议区

西撒哈拉,世界上面积最大的陆地争议区西撒哈拉,位于非洲西北部,地处撒哈拉沙漠西部,滨临大西洋,与毛利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相邻,面积达26.6万平方公里。

该地是一个有争议地区,当地独立武装组织西撒人阵统治著该地区以东大约三分之一的荒芜地区,其余大部分均为摩洛哥所占领。

目前,共有47个国家承认西撒人阵所领导的“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为独立的阿拉伯国家。

主要居民为阿拉伯人、柏柏尔人和撒哈拉人。

蓝色为摩洛哥控制,棕色宣布建国“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进入西撒哈拉地区。

15世纪中叶,葡萄牙人入侵此地。

19世纪,西班牙人也开始入侵西撒哈拉,于1886年将之划为西班牙保护地。

1958年,西撒哈拉被改设为撒哈拉省,隶属于西属西非洲。

然而,西班牙在该地区的殖民统治遭到阿尔及利亚、摩洛哥以及毛里塔尼亚等三国的反对。

1973年5月,在阿尔及利亚的支持下,萨基亚哈姆拉和里奥德奥罗人民解放阵线(简称“波利萨里奥阵线”或“西撒人阵”)宣布成立,同时决定通过武装斗争争取西撒哈拉独立。

1975年11月,摩洛哥组织绿色进军,35万名志愿者开进西撒哈拉。

11月14日,西班牙、摩洛哥、毛里塔尼亚三国签订《马德里协议》,规定西班牙必须最迟于1976年2月26日撤离西撒哈拉。

1976年2月,西班牙履行协议,开始陆续地将其军队全数撤出西撒哈拉。

随即摩洛哥便与毛里塔尼亚签订了分治西撒的协定:摩占领北部17万平方公里、毛占领南部9万平方公里,但此举遭到了阿尔及利亚的谴责。

同年2月27日,波利萨里奥阵线在阿尔及利亚首都阿尔及尔宣布成立“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而其流亡政府则躲藏于阿国廷杜夫省南部的拉伯尼难民营内。

此后,摩、毛、阿三方之间的武装冲突不断发生。

1979年8月,由于无法抵御波利萨里奥阵线游击队的进攻,毛里塔尼亚放弃对西撒哈拉的领土要求,主动退出西撒战争,而摩洛哥则趁机占领了原来的毛占区,并不断向西撒腹地推进。

1984年,波利萨里奥阵线领导下的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加入非洲团结组织,而摩洛哥则为此退出该组织。

记忆丨1993年5月5日河西走廊黑风暴

记忆丨1993年5月5日河西走廊黑风暴

记忆丨1993年5月5日河西走廊黑风暴(本文转自网络,原作者不详,谨此致谢!)1993年,河西走廊的春天要比以往温暖很多,5月初,这里的麦苗已经有四五寸高了。

5月3日,在四千公里以外,这一年最后一次强冷空气过程在中亚的卡拉库尔乎一带生成,并迅速南下,在穿越了新疆几处大的风口之后进入了河西走廊。

5月5日,人们和往常一样上班上学,按部就班的生活,没有人意识到,灾难正在悄悄的逼近。

15:42分,黑风暴到达甘肃金昌,最不幸的事情是风暴选择了一个它最不应该通过的地点——堆放着34万吨粉尘状的工业尾矿,这些粉尘在一瞬间就被抛上了天空,沙墙顿时变为黑色,高度骤然超过400米。

当时金昌的能见度为零,瞬间风速达32米/秒,风力十一级,庞大的建筑物不见了踪影,只剩下了微弱闪烁的灯光。

“当时黑风滚滚,好像一堵墙直逼而来,宛如原子弹爆炸后的千米高的蘑菇状烟云瞬间升起,卷着沙尘向上翻滚!刚才还风和日丽的晴空,顿时电闪雷鸣,飞沙走石,能见度降为零,完全漆黑一片。

” 沙尘暴的第一目击者龙贻文回忆说。

甘肃金昌电视台的三位记者,记录下了黑风暴进入城区的情况。

金昌电视台韩学善:“哎呀,那个风,原来金昌也看到过这种,但是没见多这么壮观的,好像是一堵墙,像蘑菇云一样的,给人的感觉特别好看,我们当时也认为特别好看。

突然有一个风水岭,这面是风和日丽,这边就突然出现那种状况,当时也特别惊奇,但是作为记者也很敏感,摄像机就在身边,拿起来当时就冲出去拍去了。

”天空在一瞬间就完全的黑了下来,在5月5日这天下午,金昌经历了两次共31分钟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

韩学善:“我总觉得当时的那种状况,整个地球都有点问题了。

因为你从没有经历过那种,突然一下白天是那个状况,特别可怕。

我们就觉得不知所措了,刚开始还好奇呢,抓出去拍,经历了以后觉得怎么是这样?”金昌市气象局局长谢明庆:“这段时间是一个灾难性的时刻,金昌市不见了。

据在金昌市80多岁的这个老农,说是从1929年以后所没有过的,一片漆黑。

美国矿难法律经典案例(3篇)

美国矿难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1年12月20日,美国科罗拉多州一家名为“约瑟夫·塞斯”的煤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导致19名矿工遇难,另有4人受伤。

这起矿难震惊了整个美国,引起了公众对矿工安全的广泛关注。

经过调查,事故原因被认定为煤矿老板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监管。

二、案件经过1. 矿难发生后,美国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管理局(MSHA)立即介入调查,对事故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

2. 调查结果显示,矿难的主要原因是煤矿老板为了追求利润,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监管。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煤矿老板未对矿井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导致矿井存在安全隐患。

(2)煤矿老板在矿井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通风、排水等。

(3)煤矿老板在矿井内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3. 根据调查结果,MSHA对煤矿老板提出了多项指控,包括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监管、故意隐瞒事故等。

三、案件审理1. 案件于2002年在科罗拉多州联邦法院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煤矿老板辩称,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与自己的违规操作无关。

3. 然而,法庭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煤矿老板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判定其犯有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监管等罪行。

四、案件结果1. 法庭判决被告煤矿老板赔偿遇难矿工家属共计2.5亿美元。

2. 同时,被告煤矿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美元。

3. 此外,法庭还责令被告煤矿老板关闭该煤矿,并对其进行罚款。

五、案件影响1. 这起矿难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对矿工安全的广泛关注,促使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

2. 案件审理过程中,MSHA对煤矿安全监管进行了全面整改,提高了煤矿安全水平。

3. 案件判决结果为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安慰,也为其他矿难案件提供了借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煤矿老板的违规操作和忽视安全监管是导致矿难的主要原因。

这充分说明了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必须重视安全生产。

2.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西方法律_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德·辛普森(O.J. Simpson)被控谋杀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Nicole Brown Simpson)及其男友罗纳德·戈德曼(Ronald Goldman)。

这一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成为了20世纪90年代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辛普森最终被判无罪,但公众普遍认为其有罪。

本文将分析这一案件,探讨西方法律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体现。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警方获得了大量证据,包括辛普森的血迹、作案工具等。

然而,警方在采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诸多争议,如未能及时采集辛普森的血迹、未能保存好证据等。

2. 逮捕阶段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被警方逮捕。

在逮捕过程中,警方未能找到辛普森身上的血迹,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3. 审判阶段1995年1月,辛普森谋杀案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提出了大量争议,如证据不足、警方存在偏见等。

(1)证据问题辩护律师团队质疑警方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瑕疵。

例如,警方未能及时采集辛普森的血迹,使得证据链出现断裂。

此外,部分证人证词存在矛盾,使得案件审理过程充满争议。

(2)警方偏见辩护律师团队指责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偏见,认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有意偏袒原告,忽视了辛普森的权益。

例如,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辛普森进行搜查时,未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3)陪审团问题辛普森谋杀案的陪审团由12名白人组成,其中7名女性和5名男性。

辩护律师团队认为,陪审团成员的构成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

此外,部分陪审团成员在审判过程中表现出对辛普森的偏见,使得审判结果受到质疑。

4. 判决阶段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谋杀案的无罪判决。

这一判决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许多人对西方法律制度产生了质疑。

三、案例分析1. 西方法律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体现(1)无罪推定原则西方法律制度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法庭判决之前,均被视为无罪。

西撒哈拉案

西撒哈拉案

西撒哈拉案介绍:西撒哈拉案是指关于西撒哈拉地区主权争议的长期纠纷。

西撒哈拉位于非洲北部,是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之间的边界。

该地区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成为殖民地的争夺对象。

1960年代后期,西撒哈拉的权威转移给了西班牙,但在1970年代初期,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都对这片土地提出了主权要求。

这导致了一系列的冲突和争端,形成了西撒哈拉案。

历史背景:西撒哈拉在过去几个世纪里一直是地区和国家之间争夺的焦点。

它的战略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该地区成为多个国家争夺的对象。

19世纪末,西班牙占领了这片土地,并开始在那里建立殖民地。

然而,20世纪的早期,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都提出了对西撒哈拉的主权要求。

这一争端最终导致了西撒哈拉暴力冲突,以及对于该地区未来归属的长期谈判。

主权争议和解决方案:摩洛哥坚持认为西撒哈拉是其领土的一部分,这一立场得到了部分国际支持。

另一方面,努瓦克肖特人民解放阵线(Polisario Front)认为西撒哈拉应该是一个独立国家。

这两个立场之间的冲突使得对于解决主权争议的举措和方案变得非常困难。

联合国在解决西撒哈拉冲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75年,西班牙撤出西撒哈拉并放弃对该地区的主权。

这引发了摩洛哥和努瓦克肖特之间的冲突。

1976年,联合国通过一项决议,支持西撒哈拉人民自决的权利,并对该地区进行了临时管理。

然而,该决议未能得到各方的全面认可和实施。

多年来,联合国一直在寻求解决西撒哈拉争端的方案。

1988年,通过马德里协定,双方同意举行一次全面的谈判,以寻求具有可持续性的和平解决方案。

然而,长达30年的谈判并未能实现实质性的突破。

国际社会对西撒哈拉问题一直持续关注。

一些国家和组织支持努瓦克肖特人民解放阵线的独立主张,而其他国家则支持摩洛哥的主权主张。

这导致了对于如何解决西撒哈拉问题的分歧。

人道主义关切:西撒哈拉争端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巨大的人道主义困境。

长期的冲突和不确定性导致了许多人逃离家园,成为难民。

国外法律案例微盘(3篇)

国外法律案例微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美国辛普森案,又称尼科尔·布朗·辛普森谋杀案,是20世纪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

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受害者是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并在随后的大陪审团审判中被正式起诉。

然而,在1995年的审判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和讨论。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简要回顾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家中遇害。

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血迹和凶器,初步判断这是一起谋杀案。

辛普森作为嫌疑人被警方逮捕。

2. 审判过程辛普森在1995年的审判中被判无罪。

审判过程中,律师团队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包括血迹鉴定、指纹鉴定等。

同时,律师团队还利用了种族、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争议,对辛普森进行了有利辩护。

三、争议焦点1. 证据问题审判过程中,律师团队对检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血迹鉴定存在误差,指纹鉴定存在争议,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2.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在种族问题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而受害者是白人。

部分人认为,种族歧视影响了审判结果。

3. 证据收集问题律师团队还指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非法搜查、篡改证据等,这些行为可能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四、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分析在辛普森案中,律师团队针对检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有效辩护。

尽管部分证据存在争议,但不足以推翻无罪判决。

2. 种族问题分析种族问题在辛普森案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部分白人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非洲裔美国人,法官和陪审团可能对他持有偏见。

然而,这并不能成为影响审判公正性的决定性因素。

3. 证据收集问题分析在辛普森案中,警方确实存在违规行为,但并不能证明辛普森有罪。

世界法律史十大案件(3篇)

世界法律史十大案件(3篇)

第1篇一、古罗马时期:卡西乌斯·尤尼乌斯·布兰图斯案公元前124年,古罗马发生了著名的卡西乌斯·尤尼乌斯·布兰图斯案。

此案中,布兰图斯因涉嫌贪污被起诉。

这是古罗马法律史上第一个公开审理的贪污案,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布兰图斯的案件揭示了古罗马法律制度中的公开审判、证人制度、律师制度等原则。

二、中世纪时期:法国的诺曼底大主教案11世纪,法国诺曼底大主教因涉嫌与教会女子通奸被起诉。

此案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律史上著名的性犯罪案件。

此案揭示了中世纪欧洲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权力斗争,以及教会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冲突。

三、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法官托马斯·莫尔案16世纪,英国法官托马斯·莫尔因反对亨利八世国王的宗教改革政策而被判处死刑。

莫尔案件是英国法律史上著名的宗教案件,揭示了宗教改革时期英国社会法律制度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

四、英国光荣革命时期:英国《权利法案》1689年,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这是英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

该法案规定了国王的权力受到限制,保障了议会的权力,确立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度。

这一事件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这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文件,宣告了美国独立,确立了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

六、法国大革命时期: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这是法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文件,确立了人权、平等、自由、法治等原则,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深远影响。

七、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美国《解放宣言》1863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解放宣言》,宣布解放南方黑人奴隶。

这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文件,对消除种族歧视、实现社会公平产生了深远影响。

八、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进行了审判。

案例-地狱之旅

案例-地狱之旅

案例分析地狱之路位于西印度巴兰卡尼亚的加勒比铝矿公司的总工程师约翰•贝克正在做离岛前的作后准备,一个月前,就已宣布晋升他为凯索矿业公司的生产经理。

凯索矿业公司位于温尼伯附近,该公司是大陆矿石公司在加拿大发展最快的企业之一。

现在,万事俱备,只差与继任者,一位年轻能干的巴兰卡尼亚人马修•雷纳尔斯的最后面谈了。

这次面谈的成功与否以及贝克荣升去接受新工作的挑战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时,只要按一下铃,雷纳尔斯就会进来,但贝克停顿下来,出神地望着窗外,考虑他应该说些什么,更重要的是他应该怎样去说。

约翰•贝克是一位45岁的英籍外派人员,已在大陆矿石公司服务了23年,曾在远东、非洲的一些国家和欧洲不同的地方工作过,最近两年来在西印度工作。

他不太关心以前在汉堡的工作,但当他接到去西印度的任职时,他却很高兴。

当然,气候并不是吸引他的唯一因素,贝克总是愿意在海外那些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工作,因为他感到,自己天生就精晓怎样与不同地区职员相处的本领,这种本领比为大陆矿石公司工作的绝大多数外派人员都强。

到达巴兰卡尼亚不久他就很快意识到,在巴兰卡尼亚工作他需要充分发挥其“天生的本领”。

在与生产经理哈钦斯的第一次面谈中,就讨论了有关雷纳尔斯及其将来的全部问题。

不久,贝克就十分清楚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将雷纳尔斯“修饰”成他的继任者。

哈钦斯已经指出,雷纳尔斯不仅是加勒比铝矿公司职员中最聪明的巴兰卡尼亚人之一,他在伦敦大学以一流的成绩获得了理学学士学位,而且,作为财政与经济计划部长的儿子,他还有较大的政治影响力。

当雷纳尔斯决定为该公司工作而不是加入其父亲拥有显赫地位的政府时,公司感到特别高兴,将他的行动归功于公司的活力和开放的文化。

自二战以来,该公司已由18位巴兰卡尼亚人晋升到中层管理职位,同时,也为加勒比铝矿公司在巴兰卡尼亚从事经营的公司带了一个好头。

这种适应地区文化政策的成功带来了与政府之间的良好关系,这种关系在三年后巴兰卡尼亚独立时显得更加重要,因为,政府对外国资本在新巴兰卡尼亚中应起的作用持有批评和挑战的态度。

典型案例描述

典型案例描述

典型案例描述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典型案例描述:美国福尔摩斯事件1888年至1891年间,英国伦敦东区发生了一系列野蛮的谋杀案,案件被称为“福尔摩斯谜案”。

典型案例中最著名的几起谋杀案中,受害者多为妓女,尸体被残忍地断开并肢解。

凶手的手法残忍,手段残酷,令人发指。

最出名的典型案例是在1888年9月发生的“芬里街五号谋杀案”,受害者为25岁的玛丽·凯利。

玛丽·凯利的尸体被发现在一间出租屋的床上,全身遭到残暴地肢解并切割,令人触目惊心。

凶手留下了一些现场的物证,但当时的科学技术无法有效破译。

凶手行凶后,常会将受害者的器官取出,似乎有某种特殊目的,这种行为引发了许多猜测和疑问。

其中最出名的案例是“梅里特谋杀案”,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玛丽·凯利的子宫被取走,传言称凶手可能是某种变态的外科医生或者有解剖知识的人。

虽然当时警方启动了大规模搜查,但由于缺乏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案件一直未能有实质性进展。

直到如今,凶手的真实身份依然成为悬而未决的谜团,这起案件也成为了历史上最著名的未解之案之一。

典型案例描述是一种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详细描述,通常包括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关键人物和影响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在法律、商业、教育等领域,典型案例描述被广泛应用于演示、分析和研究等方面。

在法律领域,典型案例描述常常用于解释法律条文,说明裁判理由,提供判例参考等。

著名的美国案例“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通过对种族隔离问题的审议,奠定了美国公民权利运动的基础,成为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例之一。

在商业领域,典型案例描述常用于阐明企业竞争策略、市场营销策略、管理制度等方面。

苹果公司推出iPhone的成功案例,通过对产品创新、品牌塑造、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分析,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在教育领域,典型案例描述常用于教学案例、研究案例等方面。

法律后果西南非洲案(3篇)

法律后果西南非洲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西南非洲案,又称纳米比亚案,是指联合国对南非在纳米比亚的非法统治进行制裁的一系列法律行动。

纳米比亚原为德国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联合国纳米比亚独立法案》,纳米比亚应于1966年独立。

然而,南非却违反国际法,对纳米比亚进行非法统治。

联合国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包括制裁、外交施压等,以期恢复纳米比亚的主权。

二、案件过程1. 联合国决议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要求南非从纳米比亚撤军。

此后,联合国多次通过决议,谴责南非在纳米比亚的非法统治,并要求南非撤军。

2. 国际刑事法庭介入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设立国际刑事法庭(ICC),以审判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纳米比亚案成为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3. 南非政府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管辖1994年,南非新政府上台后,决定接受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承认纳米比亚案的国际刑事法庭管辖权。

4. 国际刑事法庭审理2005年,国际刑事法庭对纳米比亚案进行审理。

法庭认为,南非政府在纳米比亚的统治违反了国际法,特别是违反了禁止种族隔离的国际法。

三、法律后果1. 南非政府赔偿纳米比亚根据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南非政府需向纳米比亚政府支付赔偿金,以弥补纳米比亚在南非统治期间遭受的损失。

2. 国际刑事法庭加强国际法实施纳米比亚案是国际刑事法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结果对国际刑事法庭加强国际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它表明,国际刑事法庭有权审判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对于维护国际法和国际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3. 国际社会加强合作纳米比亚案促使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各国政府纷纷表示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4. 南非国内改革纳米比亚案对南非国内改革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南非政府为应对国际刑事法庭的判决,加快了国内法治建设,推进民主化进程。

四、总结西南非洲案是国际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案例,它揭示了国际法在维护国际正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作用。

世界法律案件剖析(3篇)

世界法律案件剖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剖析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有助于揭示法律背后的逻辑和规律,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以美国“辛普森案”为例,对世界法律案件进行剖析,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演员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一家豪宅附近遭到枪击身亡。

警方在辛普森家附近发现血迹和凶器,初步认定辛普森涉嫌谋杀。

此后,这一案件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辛普森案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进行审理。

初审阶段,控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两项一级谋杀罪。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团以“种族歧视”为突破口,对警方取证、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质疑,导致部分证据被排除。

2. 陪审团审理阶段在陪审团审理阶段,辩护律师团继续发挥“种族歧视”策略,成功将陪审团引导至对辛普森有利的立场。

最终,陪审团裁定辛普森两项一级谋杀罪均不成立。

3. 上诉阶段辛普森案一审宣判后,控方不服,向加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由于缺乏确凿证据,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四、案件剖析1. 质疑证据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对警方取证、证人证言等方面进行质疑,成功排除部分证据。

这表明,在法律实践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法官和陪审团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 种族歧视问题辛普森案中,辩护律师团利用种族歧视问题,成功将陪审团引导至对辛普森有利的立场。

这反映出种族歧视在美国司法体系中的严重性。

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应加强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和打击。

3. 陪审团制度辛普森案中,陪审团制度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陪审团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可能导致案件审理结果的不公正;另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陪审团制度,提高司法公正性。

非洲西撒哈拉问题始末

非洲西撒哈拉问题始末

非洲西撒哈拉问题始末展开全文西撒哈拉的面积不大,只有26.6万平方公里。

公元7世纪,阿拉伯人开始迁徙到这里,西撒哈拉归属马格里布政治势力范围。

15世纪中叶以后,葡萄牙、西班牙殖民者相继侵入。

在1884年底召开的柏林大会上,西班牙宣布占领撒哈拉,但柏林大会并没有认可。

直至1934年,法国才正式承认西班牙对西撒哈拉的占领。

之后,西迪、伊夫尼、塔尔法亚和阿尤恩地区,以及大西洋沿岸的黄金谷地开始属西班牙管辖。

20世纪初,西撒哈拉开始出现反西班牙殖民统治的斗争。

50年代初,这一斗争进一步高涨。

到70年代初,西撒哈拉成立了争取西撒哈拉解放人民阵线(简称西撒人阵),开展争取独立的武装斗争。

独立后的摩洛哥、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等国支持西撒哈拉摆脱西班牙的殖民统治,并提出对西撒哈拉领土的要求。

1957年,摩洛哥向国际法庭起诉,控告西班牙当局,还要求拥有西撒哈拉。

同时,毛里塔尼亚也提出对西撒哈拉领土的要求,阿尔及利亚则强调要给西撒哈拉人民自决权。

1973年,西班牙佛朗哥政权不得不宣布同意这一地区的独立。

1975年9月14日,西班牙、毛里塔尼亚和摩洛哥三国在马德里举行会谈。

西班牙同意于1976年2月28日从西撒哈拉全面撤军,但要求保留其在西撒哈拉沿岸建立的军事基地和在西撒哈拉海域捕鱼的权力,还要求获得奥克拉欧地区磷酸盐产量的60%。

11月14日,会谈三方签订《马德里协定》,协定规定在西班牙放弃宗主权后西撒哈拉分别由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统治,摩洛哥占有西撒哈拉北部17万平方公里的土地,毛里塔尼亚占有西撒哈拉南部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

这一协议遭到阿尔及利亚的反对。

阿尔及利亚主张支持西撒哈拉解放人民阵线的独立运动。

1976年2月27日,西撒人阵在其控制的区域宣布成立阿拉伯撒哈拉民主共和国。

摩洛哥宣布与阿尔及利亚断交,接着爆发了摩洛哥、毛里塔尼亚和西撒人阵之间的冲突。

当时,毛里塔尼亚正面临各种困难,未能同摩洛哥结成联盟,难以同西撒人阵对抗,导致国内局势更加动荡,毛里塔尼亚总统莫克塔·乌尔德·达达赫被推翻,代之以军人政权。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

国际法案例与例题国际法案例武庆阳08级法学三班151********目录1 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18 “塞加号”案2 在尼加拉瓜境内及其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19 47年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务的适用问题3 荷花号案20 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4 交易号案21 (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5 叶塞林——沃尔平诉(前)苏联新闻社案22 卓长仁劫机案6 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23 张振海劫机案7 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24 《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8 湖广铁路债券案25 诺特鲍姆案9 光华寮案26 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案)10 帕尔玛斯岛仲裁案27 艾尔西(ELSI)公司案11 西撒哈拉案28 安巴蒂洛斯案12 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 29 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3 边界争端案30 庇护案14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31 皮诺切特案15 科浮海峡案32 英伊石油公司案16 渔业案33 荷兰和比利时边境土地主权案34 孤独号案17 北海大陆架案35 印度领土通行权案一、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案情]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

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

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二、如果对问题b的回答是肯定的.应如何协调联合目的行动与受害人国籍国所可能享有的此类权利之间的关系?”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谢伦伯格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谢伦伯格案件是指我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审理的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

被告人谢伦伯格因走私毒品海洛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案件事实2014年,被告人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

在海关查验过程中,谢伦伯格被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定谢伦伯格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三、法律分析(一)谢伦伯格行为的定性1.走私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本案中,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海洛因,属于走私毒品行为。

2.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虽然谢伦伯格没有直接将毒品出售给他人,但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阶段。

(二)谢伦伯格犯罪情节的严重性1.数量巨大:本案中,谢伦伯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共计504克,属于数量巨大。

2.犯罪手段恶劣:谢伦伯格通过国际邮包运输毒品,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犯罪手段恶劣。

3.社会危害性严重: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损害国家形象。

谢伦伯格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本案中,谢伦伯格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死刑适用条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谢伦伯格具有以下情节:(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有悔罪表现。

(完整版)西撒哈拉案介绍.doc

(完整版)西撒哈拉案介绍.doc

(完整版)西撒哈拉案介绍.doc【背景】:西撒哈拉位于非洲西海岸,北邻摩洛哥,南邻毛里塔尼亚。

西班牙自1884年起在西撒哈拉殖民,把西撒哈拉作为西班牙的一个省。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先后取得独立的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均对这块土地提出主权要求。

它们认为,根据历史事实,这块土地应该是属于它们的领土。

西班牙在1966年以后表示要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未来的法律地位,但摩洛哥国王则坚持西撒哈拉是其领土的构成部分,毛里塔尼亚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摩洛哥建议把争端提到国际法院解决,但西班牙不同意。

摩洛哥便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这个问题。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的决议种说:非殖民地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中说:非殖民化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西班牙与其邻国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协商,以便在“最短期内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公民投票的程序,以便让该地的本土人能够自由地行驶他们的自决权利。

”在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两国的建议,通过地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西撒拉哈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要求包括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西班牙、扎伊尔等国在内的十四个国家提交书面材料。

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请求允许派专案法官参加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在1975年5月22日以命令确定: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1条和第68条,和《国际法院公约》第89条,摩洛哥有权派一名专案法官出庭,但在毛里塔尼亚和西班牙之间尚不存在法律争端,毛里塔尼亚无权派专案法官出庭。

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有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后,国际法院在1975年10月16日发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列两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西部沙漠战役

西部沙漠战役

西部沙漠战役Western Desert Campaign),也被称为沙漠战争(Desert War)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北非战场的最初阶段。

战役很大程度上受到补给和运输状况的影响。

围绕马耳他行动的盟军力量对轴心国的护航船队的封锁是非常关键的。

盟军的封锁阻止了德国指挥官埃尔温·隆美尔得到在危急状况下所急需的燃料和增援。

1942年初,美国提供了一支小型空中轰炸机分队来支援该战役,把它称为埃及-利比亚战役。

从一开始,西部沙漠战役就是一场持续的拉锯战。

1940年9月,第一场攻势——入侵埃及——由驻在利比亚的意大利军队发动,对抗驻扎在中立国埃及的英联邦军队。

1940年12月,意大利的攻势被阻止,英国发动反击。

一个为期五天的袭击转变成为罗盘行动,给意大利军队带来了重大损失。

意大利的轴心国盟友德国提供了一支陆军和空军的部队以阻止全面失败,使德国成为了居于支配地位的盟友。

轴心国军队对盟军发动了两次更大规模的攻击。

每次轴心国军队都逼迫盟军后退至埃及,但每次盟军都发起反击并收回失地。

在第二次也是最后一次的轴心国攻势中,盟军被驱赶至埃及腹地;然而,盟军在阿拉曼获胜,然后向西追赶轴心国军队,将之完全赶出利比亚。

轴心国军队被迫撤退到突尼斯。

当西部沙漠战役实际结束以后,英国第8集团军和隆美尔的军队在开始于1942年11月底的突尼斯战役中相遇。

战前攻击开始之前的北非英国自1882年起在埃及驻有军队。

但在1936年和埃及王国签订了英埃条约之后,驻军大幅减少。

在埃及相对有限的英联邦军队主要用来保卫苏伊士运河。

这条运河对英国和其在远东和印度洋的领土的联系至关重要。

在旋转炮塔上装备机枪英国轻型坦克。

炮塔上装备两挺机枪的意大利小坦克。

然而,从1938年开始,英国在埃及的军队包括了由珀西·霍巴特(Percy Hobart)少将指挥的“埃及机动部队(Mobile Force (Egypt))”,这是英国仅有的两支装甲部队之一。

1帕尔马斯岛案

1帕尔马斯岛案

1帕尔马斯岛案帕尔马斯岛是一个可以居住的小岛,位于菲律宾棉兰老岛与印度尼西亚纳努萨岛之间。

当时,纳努萨岛是荷兰的殖民地,菲律宾则是西班牙的殖民地。

1898年12月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规定,西班牙将菲律宾和帕尔马斯岛割让给美国。

1899年美国将此条约通知荷兰时,荷兰对割让没有表示反对。

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岛司令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飘扬着荷兰国旗。

美荷在进行外交接触后于1925年1月签订仲裁协议,将该岛主权归属问题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解决。

〖双方主张及理由〗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经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因此,该岛以《巴黎和约》通过割让转移给了美国。

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

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

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消失。

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在《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裁决及其依据〗常设仲裁法院院长胡伯作为独任仲裁员于1928年4月4日作出裁决,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

仲裁员认为,在对某块土地的主权发生争端时,考虑的关键是领土主权是否继续存在而且在争端发生时仍然存在。

在当代国际法上,领土主权的取得构成主权的一个最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即持续和平稳地行使领土主权。

国际法有关发现和取得无主地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区的权利的规则,到19世纪末发生了变化。

19世纪的国际法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

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不完全的权利。

发现的这种权利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间内通过对所发现土地的有效占领来完成。

所谓有效占领就是能对在该地区上的该国及该国国民的权利给以最低限度保护的那种占领。

仲裁员认为,西班牙虽然在16世纪首先发现了帕尔马斯岛,但它没有对该岛实行有效占领,也没有行使主权的愿望,后来该岛被荷兰占领。

西撒哈拉——精选推荐

西撒哈拉——精选推荐

西撒哈拉1 概况国旗⽰意执政党萨基亚哈姆拉和⾥奥德奥罗⼈民解放阵线(简称西撒⼈阵或波利萨⾥奥阵线)国旗⽰意国徽含义⿊⾊象征死亡,绿⾊象征⽣命,⽩⾊象征和平,红⾊象征鲜⾎,星⽉象征伊斯兰教。

国徽含义将国旗系在枪上,象征着通过武⼒来保护国家独⽴与主权完整。

2 地理位置绝对位置1.纬度位置:20°46′N—27°40′,按照地球五带的划分依据,则三分之⼀位于热带,三分之⼆位于北温带。

从南北半球⾓度看位于北半球。

北部边界恰好为北纬27°40′纬线。

2.经度位置:17°06′W—8°40′W,东部边界恰好为西经12°和8°40′W。

从东西半球⾓度看,位于东半球。

从世界时区⾓度看,规定为0时区(中时区)相对位置1.海陆位置:北靠⾮洲⼤陆、⾯临⼤西洋2.其他相对位置:东北与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相邻;南部与⽑⾥塔尼亚相邻。

撒哈拉沙漠西部地形沿海平原、低缓丘陵为主3 ⾃然⽓候位于⾮洲西北部,西濒⼤西洋,海岸线长约900公⾥,北、东、南分别与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塔尼亚接壤。

西撒哈拉占是典型的风沙地貌,全境除少数绿洲以外,⼏乎全是沙漠。

西部沿海地区地势低平,海拔在200⽶以下;东部地区地势较⾼,海拔约450 ⽶。

东北省海拔800⽶为全区最⾼地区。

⾼原上有深⾕,以萨吉耶哈拉⼲河⾕最⼤,⼜称萨吉耶哈姆拉盆地。

全境⽆⼀条常年性河流。

属热带沙漠⽓候,年降⾬量100毫⽶以下,有的地区经常连年20年⽆⾬。

⽇温差⼤,内陆昼夜⽓温变化幅度为11℃~44℃。

缺⾬、⼲旱、闷热是西撒哈拉⽓候的特点。

即位是沿⼤西洋边上的阿尤恩、达赫拉等地的年,降⾬量也只有40~43毫⽶。

4 交通状况有公路北通摩洛哥,东南通⽑⾥塔尼亚。

海洋运输主要靠加那利群岛港⼝转运。

5 历史⽂化历西撒哈拉史上7世纪时即有阿拉伯⼈进⼊该地。

15世纪中叶葡萄⽛⼈和西班⽛⼈侵⼊。

1885年西班⽛将布朗⾓到博贾多尔⾓⼀带划为它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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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西撒哈拉位于非洲西海岸,北邻摩洛哥,南邻毛里塔尼亚。

西班牙自1884年起在西撒哈拉殖民,把西撒哈拉作为西班牙的一个省。

20世纪50年代以后先后取得独立的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均对这块土地提出主权要求。

它们认为,根据历史事实,这块土地应该是属于它们的领土。

西班牙在1966年以后表示要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未来的法律地位,但摩洛哥国王则坚持西撒哈拉是其领土的构成部分,毛里塔尼亚也提出了类似的要求。

摩洛哥建议把争端提到国际法院解决,但西班牙不同意。

摩洛哥便向联合国大会提出这个问题。

联合国大会在1966年的决议种说:非殖民地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中说:非殖民化应在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西班牙与其邻国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协商,以便在“最短期内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公民投票的程序,以便让该地的本土人能够自由地行驶他们的自决权利。

”在1974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这两国的建议,通过地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对西撒拉哈的法律地位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接受了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并要求包括阿尔及利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西班牙、扎伊尔等国在内的十四个国家提交书面材料。

摩洛哥和毛里塔尼亚请求允许派专案法官参加诉讼程序。

国际法院在1975年5月22日以命令确定:根据《国际法院公约》第31条和第68条,和《国际法院公约》第89条,摩洛哥有权派一名专案法官出庭,但在毛里塔尼亚和西班牙之间尚不存在法律争端,毛里塔尼亚无权派专案法官出庭。

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6条有权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

经过书面和口头程序后,国际法院在1975年10月16日发表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问题的咨询意见。

【咨询意见】:联合国大会1974年第3292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列两个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一、西撒哈拉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是不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二、如“问题一”的答案是否定的话,该地区和摩洛哥王国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四个问题:1、民族自决原则。

国际法院认为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应首先回顾《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有关民族自决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并以那些规定作为研究这两个问题的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这个目的已为《宪章》第55条和第56条所发展,这些条款对《宪章》第十一章所阐述的非独立领土是特别重要的。

联合国大会在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第1514号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称:“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宣言》规定:“二、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根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五、在托管领地和非自治领地以及还没有取得独立的一切其他领地内采取步骤,依照这些领地的人民自由地表示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无条件地和保留地将所有权力移交给他们,使他们能享受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六、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国际法院指出: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为60年代以来的非殖民化运动提供了法律基础。

这个决议注意到非独立领土的发展有一下几个可能性:A.形成为主权国家;B.与独立国家自由组合;C.与独立国家合并。

自由组合必须是非独立领土人民自由和自愿选择的结果,合并必须是非独立领土人民在充分认识到其法律地位可能发生的变化和通过充分表达其意志,并在民主程序的基础上进行。

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决议《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和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实现自决权之方式。

”国际法院认为,关于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问题,应根据联合国宪章和上述决议的规定去解决。

2、对“问题一”的意见。

关于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是不是一块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无主地)?西班牙殖民统治时期,是指在1884年以后的时期,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法,占领只能是对无主地的有效占领。

国际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实践,凡有部落或人民居住并有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

在这种情况下,对这种土地的占领只能根据与当地首领签订的协议决定。

从本案接受的材料看来,国际法院认为:(1)在西班牙殖民时期,西撒哈拉为游牧民族居住,在他们的部落中已有社会和政治的组织,已有能够代表他们的首领;(2)西班牙的占领不是通过对无主地建立主权的方式而是根据西班牙国王在1884年12月26日的命令,该命令是根据与西撒哈拉当地部落签订的协议把西撒哈拉位置于它的保护之下的。

因此,国际法院对“问题一”做了否定的答复,肯定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之前不是无主地。

3、对“问题二”的意见。

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的法律联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国际法院认为,“法律联系”一词的概念应从联合国大会第3292号决议的目的和宗旨去理解。

法院不能接受认为这种联系只限于直接与土地建立的联系而不考虑与当地人建立的联系的看法。

在殖民统治时期,该地只有稀少的信封伊斯兰教的游牧民族,他们按着一定的路径在沙漠中活动,有时走到摩洛哥的南边,或走到今天毛里塔尼亚、阿尔及利亚或其他国家的地方。

摩洛哥认为它与西撒哈拉有法律联系的理由是它自古以来就占有这个地方,从来没有停顿过在那里行使权力。

摩洛哥认为法院应考虑到摩洛哥国家的特殊结构。

这个国家是在伊斯兰教的共同宗教联系和各部落对苏丹的忠诚的基础上建立,而不是在领土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

摩洛哥在西撒哈拉内部的行使权力表现为部落首领对苏丹的忠诚,他们向苏丹纳税,提供抵抗外侵的武装力量。

摩洛哥还认为它在整个西撒哈拉的权力已为当地在1767到1861年与西班牙、英国、美国签订的条约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与英国、西班牙、发过和德国签订的双边条约所承认。

国际法院研究了有关证据之后,认为,这些证据证明:在那段时期,在苏丹和该地的一些部落之间存在忠诚上的法律联系,苏丹已在当地行使权力并已为外国所承认。

不过,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足以说明西撒哈拉和摩洛哥之间存在领土主权上的法律关系并已获得外国承认。

“毛里塔尼亚实体”这个概念,是在1974年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首次使用的。

它指的是: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在其中建立的那个具有共同文化、地理、社会的实体。

根据毛里塔尼亚的看法,这个实体包括两个具有共同语言、生活方式、宗教和法律制度的酋长国。

这两个酋长国还没有形成为国家。

它从塞内加尔河延伸到瓦德—撒基埃—艾—哈姆拉(Wad Sakiet El Hamra)。

受西班牙管理的这块地区和其他部落之间存在种族、语言、宗教、文化和经济方面的联系,但他们是彼此独立的,没有共同的组织。

毛里塔尼亚实体还不具有法律人格。

国际法院得出结论说: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在西撒哈拉和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不存在任何主权方面的法律关系。

毛里塔尼亚的游牧民族在西撒哈拉拥有某些权利,包括与土地有关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一种法律关系,这种联系对于他们的维持生活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存在边界概念。

国际法院的结论是:“资料表明:在西班牙殖民时期,在摩洛哥苏丹和西撒哈拉一些部落之间存在法律联系。

在毛里塔尼亚实体和西撒哈拉之间存在构成法律联系的某些权利。

但法院的结论是:这些资料不足以说明在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或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存在领土主权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认为这种性质的法律联系不影响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在西撒哈拉非殖民化的适用,也不影响在西撒哈拉通过自由和真正的表达人民意志实行民族自决原则。

”4、结论。

根据上述论断,国际法院以表述通过三个结论:一、同意就联合国大会的请求提供咨询意见;(13:3票通过)二、西撒哈拉在西班牙殖民事情不是隶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一致通过)三、在西撒哈拉与摩洛哥王国之间存在本咨询意见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联系;(14:2票通过)四、在西撒哈拉与毛里塔尼亚实体之间存在本咨询意见第126条所指的法律联系;(15:1通过)【评注】国家是国际法主体,非国家实体不是国际法主体,民族如在独立斗争过程中已建立了代表该民族的组织,则一定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60年代,在非殖民运动过程中,大量殖民地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取得了独立并成了联合国的新会员国。

本咨询意见是在非殖民运动事情提出的。

由于西班牙在西撒哈拉实行非殖民化,主张通过公民投票决定西撒哈拉的法律地位。

由此引起与西撒哈拉有长久历史联系的国家或实体的反对。

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反应在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大会决议上的民族自决原则,并以此作为回答两个问题的法律根据。

民族根据民族自决原则,有权通过独立、与他国组合或合作改变其法律地位,公民投票是一种方式,但必须是真正反应民意,才符合民族自决的原则。

本咨询意见对“无主地”和“法律联系”两个概念的肯定,是相当精辟和明确的。

法院肯定西撒哈拉在被西班牙殖民之前不是无主地,因此,西班牙在西撒哈拉的权利不是以对无主地的先占为根据,而是以西班牙与当地部落首领签订的协议为根据。

但法院认为摩洛哥苏丹与西撒哈拉部落首领的联系是法律联系,但又认为不是主权性质的联系,这就有点费解了。

那时候,西撒哈拉的酋长国只是当地的部落,不是国际法主题,它们与摩洛哥苏丹的联系是以共同的语言、宗教、文化和经济为基础的,如果说这种联系还不足以说明主权的法律关系,那么,部落首领与西班牙签订的协议为什么又能在西班牙统治西撒哈拉的法律根据?条约是两个主权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实体或民族与他国签订的那个的协议不是国际条约,不能作为确定主权或边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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