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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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及省、市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对安全监督部、二级机构、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监督部部长、二级机构总经理、项目经理的奖罚,具体奖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奖金由公司支付,罚款收缴公司,奖金支付和罚款收缴工作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帐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项目经理部是指以公司名义承接的施工项目和以局、总公司名义承接由公司组织施工的项目。
第四条二级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开工前,根据本办法和二级机构奖罚实施细则制订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
第六条公司每年年初给公司安全监督部和二级机构下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作为考核安全监督部、二级机构和安全监督部部长、二级机构总经理的依据。
第七条项目在项目开工前二级机构向项目经理部下达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作为考核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经理的依据。
第八条各单位在年终和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安全工作总结评比,结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及时兑现奖罚。
第二章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奖励公司安全监督部10000元,其中安全监督部部长6000元,安全监督部其他人员4000元(由安全监督部部长分配)。
第十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按死亡1人罚款1000元、重伤每超目标1人罚款500元、安全赔付损失每超目标10万元罚款500元的标准对安全监督部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安全监督部部长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安全监督部隐瞒事故不报公司分管领导的,每次对安全监督部部长罚款1000元。
第三章二级机构
第十二条二级机构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奖励二级机构20000元。
第十三条二级机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达到公司下达的年度目标的,按死亡1人罚款20000元、重伤每超目标1人罚款10000元、安全赔付损失每超目标5万元罚款2000元的标准对二级机构进行处罚,并视情节对二级机构总经理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二级机构的奖罚均按按二级机构总经理20%、分管副总经理25%,其余55%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奖罚实施细则分摊到个人,事故罚款须结合事故原因分析确定罚款人员和罚款数额,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目标范围内的重伤,每重伤1人罚二级机构总经理500元。
第十四条二级机构(包括所属项目经理部)在局和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局和市级:1000元、总公司和省级:2000元、国家和建设部:5000元的标准处罚二级机构总经理。
第十五条对公司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二级机构不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次罚二级机构总经理500元。
第十六条二级机构年度内因安全生产事故累计死亡达2人或因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资质年检、经营投标等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二级机构总经理除进行罚
款外,另视情况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二级机构隐瞒事故不报的,每次罚二级机构总经理1000元。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
第十八条项目在施工期间(从开工至竣工),同时满足下列二个条件的,在项目完工后按每平方米(无法以平方米计算的工程按结算造价每1000元折合成1平方米计算,下同)奖励0.5元的标准奖励项目经理部。
1、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
2、在公司、二级机构每次项目综合考评(按公司《项目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下同),安全管理、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得分都在前2名。
第十九条项目获得国家级(指长安杯,下同)、省(包括直辖市,下同)、市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考评样板工地称号的(分期、分段评定的必须每次获奖),在项目完工后按每平方米国家级3.0元、省级1.0元、市级0.5元奖励项目经理部。
项目同时获得多级称号的,按最高级称号标准奖励。
项目发生死亡或重伤累计达二人次的取消本条规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在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中明确了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获奖目标而未达到的,按国家级10000元、省级5000元、市级3000元标准处罚项目经理,项目同时有多个获奖目标的,按未达到的最高目标进行罚款,同时对已达到的目标也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在局和市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中被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按局和市级: 3000元、总公司和省级: 5000元、国家和建设部: 10000元的标准处罚项目经理。
第二十二条对公司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部不按要求整改的,每项次对项目经理罚款500元。
第二十三条项目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每重伤一人罚款3000元、死亡一人罚款10000元标准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资质年检、经营投标等造成严重影
响或施工期间发生重伤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累计伤亡达2人次的,对项目经理除进行罚款外,另给予就地免职处分,并在2年内不得担任项目经理。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事故报告管理规定,项目经理部隐瞒事故不报的,每次罚项目经理1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经理部的奖、罚均按项目经理30%、其他相关人员70%的比例分摊到个人,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所有罚款均由当事人承担,不得列入成本和以其他方式承担,必须以财务部开具的收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包工包料)分包单位(包括设备材料租赁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在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应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和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并由二级机构或项目经理部按合同约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撤消后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责任由二级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事故和机械设备事故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或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