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可以当庭举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实施的基本法律。
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一审终审的方式,即简称“一审终审”。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下情况:1. 民事案件中,争议的金额较低;2. 民事案件中,合同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3. 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五万元;4.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标的额不超过三万元;5. 邻里纠纷等日常生活过是争议。
二、简易程序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通常经过以下步骤:立案、应诉、举证、审理、判决、执行。
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特点是速度快、简便、廉价。
1. 立案简易程序的立案一般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书面诉状。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诉讼要件进行受理,并登记立案。
一般情况下,简易程序立案条件比普通程序宽松。
2. 应诉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答辩。
一般情况下,被告提出的异议,需要经过法院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法院即可受理。
若不符合条件,法院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 举证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举证。
4. 审理法官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通常会通过审查材料和开庭审理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案件争端的实质,进行事实审定,并进行法律的适用。
5. 判决在简易程序审理中,法院会尽快作出判决,并公告送达当事人。
简易程序审理的判决一般属于一审终审,即该判决为最终判决,没有上诉程序。
6. 执行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即可执行。
一般情况下,被判决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判决。
如果被判决方不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简易程序的优势和问题1. 优势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优势在于效率快、成本低。
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的案件会采⽤简易程序,有的会采⽤普通程序,那么对于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有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是什么⼀、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这条的规定适⽤于普通程序,对简易程序不受该条的限制。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九条第⼀款、第五⼗四条第⼀款的限制。
”这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当事⼈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只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不必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申请证⼈出庭作证的时间。
《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申请证⼈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前提出,并经过⼈民法院许可。
”这个规定适⽤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
即当时⼈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三、关于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有两种;⼀是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
这种期限由当时⼈协商,可以是30⽇,也可以少于30⽇,也可以超过30⽇;只是当时⼈协商⼀致后,要经过⼈民法院的认可⽅⽣效。
⼆是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如果少于30⽇,是违法的,不⽣效。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的限制。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的,⼈民法院应当为当事⼈补⾜不少于三⼗⽇的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程序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庭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审理的过程。
它是保障正当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下面是一个简易的程序审理流程。
一、立案阶段1.提交起诉状:原告将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法院核实起诉状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再进行立案登记。
2.受理案件申请:法院受理起诉状后,将对案件进行评估,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将立案登记并通知原告;如果不符合,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原告。
二、答辩阶段1.传唤被告:法院会传唤被告,通知其出庭参加答辩,并告知答辩期限。
2.答辩阶段:被告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答辩,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沟通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补充证据阶段:在庭前会议或庭审过程中,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时,法庭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接受补充证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庭审阶段1.开庭宣读起诉状:法庭会宣读起诉状,并告知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2.证人证言:法庭会传唤双方当事人的证人,让其在庭上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
3.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法庭会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4.辩论陈述:当双方当事人提供完证据后,法庭会允许双方进行最后的辩论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5.结案陈述和判决:法庭会宣布结案陈述,并进行案件的审议和判决。
判决书将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四、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将交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审理流程与一审类似。
五、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被告不履行判决,则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将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迫使其履行判决。
总结起来,程序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案阶段、答辩阶段、庭审阶段、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每个阶段,法庭会通过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来进行案件的审理,最终达到维护平等、公正和正当的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可以申请 调解、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 行等。
VS
诉讼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如实陈述事 实等。
简易程序的审判期限
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通知其履行义务。
执行措施
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 能力,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 、冻结等措施,并可以视情况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搜查、划拨
、拍卖、变卖等。
执行中止和终结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法定情形 ,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
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01
02
03
内部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 行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审 查案卷、听取汇报、调阅 案卷等方式进行监督。
要求再审
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简 易程序判决或裁定确有错 误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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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判断
法官需要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行判断,确定其是否能 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质证的方式和程序
质证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质证和口头质证 两种方式进行质证。
口头质证程序
在口头质证中,当事人可以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问、辩驳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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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上诉的程序和效力
再审程序启动后,原判决将被暂停执行,再审法院将根据再审结果决定是否撤销 原判决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再审成功,原判决将被撤销并作出新的判决;如果 再审失败,原判决将继续执行。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2章 简易程序
(二)受理程序简便
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 ,可以当即通知原告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 件的,则可以当即告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请 求解决纠纷的,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当即 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不具备当即审理条件的,也可 以另定日期审理。
1.开庭审理的方式。 2.对当事人的告知。 3.法庭调查和辩论。 4.庭审笔录。
(五)判决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法院认为不宜当 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庭宣判。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 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 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四)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独任制。
(五)庭审程序简化
不必在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 间、地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 穿插进行,灵活掌握;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 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审理期限较短
1.《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 法院确定,但不超过7日和15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 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立即开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现有法律,为了加快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第二条简易程序适用于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纠纷较为简单,争议金额较低;(二)争议事实相对明确,证据较为简单;(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请求法院快速审理。
第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原则是:速裁、速决,公正、公平。
第四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适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合同纠纷;(二)借贷纠纷;(三)物权纠纷;(四)邻里纠纷;(五)损害赔偿纠纷;(六)其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第七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进行判断。
第八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合同生效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人民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并出庭参加庭审;有权辩论和申诉;有权申请恢复破产、再审等程序。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讲述真实、准确的案情,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尊重庭审秩序,听从法庭指导;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恶意诬告或者虚假陈述。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文明礼貌,不得辱骂、威胁或者打击他人的名誉。
第四章庭审和调解第十三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通过书面审理或者庭审审理。
第十四条庭审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并适用简便的程序;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尽快审理。
第十五条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第十六条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慎、独立、公正地进行裁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有就是代理人是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这些证据,这样才有利于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一、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然后就会进入到开庭审理,并且最终作出判决的结果。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二、开庭审理规定内容是什么?1、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二审简易程序
二审简易程序
二审简易程序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原审判决被当事人不服并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上级法院根据案情陈述和证据材料,对原判决进行查证、审查和对照后做出的一种审
查程序。
以下是二审简易程序的具体流程:
一、案件立案
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上级法院应该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检查上诉原因和提供的证
据材料等内容,并按照案件性质予以分配,最终立案,制造二审的庭审材料。
1、派出庭审日期
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主审法官应根据现场情况安排好庭审程序,通知当事人
到庭参加庭审,进行听证、举证等行为。
2、宣读并审查原判决
庭审当天,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过程中宣读原判决和一审庭审笔录,并让当事人对原
判决的具体问题进行及时提问和答复。
3、举证和质证
在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上诉请求提供证据材料,主审法官应当进行严格的质
证和审查。
4、当事人答辩和陈述意见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自由陈述案情,对原判决存在的问题提出答辩意见,争辩自
己的权益。
5、辩论与结论
主审法官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以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邀请专家、证人进行辩论,最终做出结论并宣布。
三、作出二审裁定
在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根据案件和证据材料,对原判决进行查证和审查,认为原判
决存在问题时,应当进行纠正。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二审判决书,并予以送达,结束
二审程序。
总之,二审简易程序旨在保证公正的司法制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
也教育更多的公民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国民的法治意识。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
同时,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并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好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1) 诉讼方式简便。
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采取书写起诉状的方式,口头起诉仅仅是例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2) 受理程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受理案件必须向原、被告分别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还须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在接到起诉状15日内可以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还要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等等。
而在简易程序中,受理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
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
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3) 传唤方式简便。
在普通程序中,传唤当事人、证人必须用传票,并且必须在开庭3日前通知。
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即人民法院认为适宜的任何方式进行传唤,比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当然,通知应以直接通知本人为原则,未直接通知本人的传唤不能视为合法的传唤。
(4) 实行独任制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
合议制是最基本的、最普遍的审判组织形式,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用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不必进行合议。
审判员在独立审理时,必须配备书记员专门负责记录,不得自审自记。
简易程序可以当庭提反诉吗
简易程序可以当庭提反诉吗?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两种程序,一个是简易程序,一个是普通程序。
虽然现在基层法院在立案的时候一般都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但少局部也会走简易程序,并且很少指定举证期限。
因此,对于证据来说,可能会有证据突袭,因此,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好叫当事人一并出庭,以应对对方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而事先自己的当事人有所遗忘或者成心隐瞒的证据,当然这还不是最头痛的事情。
另一个烦恼就是反诉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反诉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也就是说在简易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作为案件的被告,往往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第一次开庭的庭审过程中临时提出要求反诉,以到达拖延诉讼的目的。
这个时候,从程序上说案件往往要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而同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那么,这个本诉的案子很有可能是原告从千里迢迢赶到被告所在的法院,本以为一次开庭就行,结果被告早不反诉迟不反诉,等到已经开庭了才提出反诉,这样延期开庭是很浪费时间精力司法资源的事。
个人认为简易程序也应当指定举证期限,以防此类情况的发生。
提起反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反诉的其他条件(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十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用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选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简易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是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简易诉讼程序流程
简易诉讼程序流程简易诉讼程序是一种适用于简单、明确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
下面是简易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
一、起诉阶段1. 原告准备材料:原告应准备起诉状、证据、相关法律条文等材料。
2. 提交起诉状:原告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3. 确认受理: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将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将要求原告补充或撤回起诉状。
4. 给予被告通知: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被告发出传票或传唤,通知其参加庭审。
二、答辩阶段1. 被告准备答辩材料:被告应准备答辩状、证据、相关法律条文等材料。
2. 提交答辩状:被告将答辩状及相关材料提交法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
3. 确认答辩:法院对答辩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将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将要求被告补充或撤回答辩状。
4. 答辩期限:法院根据情况规定被告的答辩期限。
三、举证期1. 原告证据:法庭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逐一出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
2. 被告证据:法庭根据被告的答辩状和相关材料,逐一出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
3. 证人出庭:如果双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法庭将安排证人出庭作证。
4. 辩论意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提出辩论意见,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
四、宣判阶段1. 审查案件材料:法庭会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及调查取证的证据等。
2. 开庭宣判:法庭规定开庭宣判的日期,并公告通知当事人。
在庭审中,法庭将宣读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布判决结果。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执行判决。
2. 强制执行:如果一方不愿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 执行结束:待判决事项执行完毕后,执行法院将发出执行完毕通知书,标志着案件的执行阶段结束。
值得注意的是,简易诉讼程序的流程相对简单,但并不意味着案件处理时间会很短。
具体的时间长短会受到法院的工作负荷、案件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
此外,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情况,实际案件可能因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有⼏种的,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不过在⼀些情况是可以使⽤简易程序的,有的是可以使⽤普通程序的,那么两个有什么区别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有哪些1、⽴案的⽅式、⼿续不同。
普通程序的⽴案⽅式是群众举报⼀⼀部门移送⼀执法检查⼀⼀上级交办四个不同范围受理审查⽴案,都属有影响和⼀般普通的案件;⽽简易程序⽴案是在执法检查中,当场发现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违法事件。
所以,受理⽅式相对普通程序⽽⾔要简便,范围要窄⼀些。
⽴案⼿续办理也不⼀样,普通程序的⽴案程序,要限期由办案⼈员根据⽴案线索提出⽴案报告或填写⽴案审批表,报档案⾏政机关负责⼈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案;⽽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案审批⼿续。
但对罚款应持慎重态度。
2、调查的内容、形式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的内容:⼀是对案件证据材料需进⼀步调查取证:⼆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政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及有关⼈员不得销毁或者轻移证据;三是对较⼤数额罚款等⾏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有要求举⾏听证的权利,并有举证的义务。
⽽简易程序调查取证⽐较简单,只要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就可以依法作出处理。
否则,对于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的案件只能适⽤普通程序进⾏调查取证。
调查形式也不同。
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签字⽣效;⽽简易程序不⼀定要适.⽤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适应的处罚幅度对法⼈或其他组织⼀千元以上,对个⼈五⼗元以上的罚款。
简易程序法院开庭流程顺序
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入庭,并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
审判长或审判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原告先出示证据,被告和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然后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长或审判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最后陈述。
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
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辩论,合议庭退庭评议,讨论如何判案。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当庭宣判或宣布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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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简易程序可以当庭举证吗一般情况下庭审的时候证据是需要提前准备好的,那对于简易程序是或否可以当庭举证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简易程序可以当庭举证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一、从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应准许证人提交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功能在于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与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规定的立法本意旨在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实,使法律真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
当“效率与公正”两大法律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正优先为原则。
这样能最大限度的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二、从证人提交的证据的性质分析,可以准许证人当庭提交证据首先,证人所交证据不能认为是申请证人出庭方证据,因为,这会意味着证人申请方是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予以认可的,申请方就会失去对证据质证的权利。
从公平的角度,不利于申请方。
其次,证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归纳为证人用以证明自己的证言的辅助材料。
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证据才能被质证,如果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辅助材料,就不能进行庭审质证,法官无法辨别辅助材料的真伪,以此不能将它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它就丧失作为证据应有的价值。
第三,笔者认为:证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归属为法院调取的证据,理由如下:1、从“公平、公正”立法精神分析。
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指向性单一,只会向法庭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证人提供的证据指向性多元化。
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权利均衡,保持法院公正立场,贯彻“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
2、从证据的来源分析。
虽然证人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庭,但是证人提供的证据,并不是申请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
而是在法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或在庭审作证过程中直接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亿以可将该证据归属于法院调取的证据。
3、从质证前提条件来分析。
能够被质证前提条件必须是证据,如果将证人提供的证据归属于法院调取的证据,它就具备被双方质证的条件。
法院就可以根据双方质证意见,确定该证据证明有无或大小,以此确定是否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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