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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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讲义2019修订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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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
(1)行政官员法官时期(1790年~1799年 )
(2)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1872年) (3)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年~1889年) (4)取消部长法官制,取得一般权限时期
(1889年~1953年) (5)特定权限时期(195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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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
(1)早在13世纪,德国就广泛采用罗马法,诉讼也分为公 诉和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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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审查对象的行政性——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的司法性——司法审查 (3)审查核心的合法性——行政行为 (4)原告被告的恒定性——地位确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自学)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
所形成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 、诉讼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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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

⾏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政诉讼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中地域管辖的规定是: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关于⾏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政诉讼法院管辖是怎样的(⼀)⾏政诉讼管辖法院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规定:(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2、地域管辖:⾏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五条、第⼗⼋条⼆、跟⾏政机关产⽣纠纷,都可以起诉吗事实上以下⼏种⾏政⾏为不能提起⾏政诉讼:1、⾏政机关对⾏政机关⼯作⼈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只是⾏政机关以及内部⼈员的⼈事纠纷问题,不属于⾏政诉讼受理的⾏政纠纷问题,所以不能直接起诉处理。

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为。

为保证国家的安全问题,因此对于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法办事的⾏为,法院不能受理该⾏政诉讼请求。

3、调解⾏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为。

法律上规定了⼀裁终局的情况,⽐如在⾏政复议中就规定了国务院对规定的⾃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决定就为最终裁决,是不能再找法院提起⾏政诉讼的。

4、不具有强制⼒的⾏政指导⾏为。

因为⾏政指导⾏为给的并不是强制性的⾏政作为,所以在出现问题时,⾏政相对⼈不能因此主张⾏政机关承担⾏政诉讼责任。

5、驳回当事⼈对⾏政⾏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当事人认为并提出该人民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

受案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移送或驳回的裁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

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

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三、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

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2)行政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管辖4)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甲公司违法的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公司不服,而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把没收违法所得改成15000元,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不变。

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B.可以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中院起诉C.如果甲公司逾期未交罚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加处罚款,但要将标准告知甲公司D.决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是3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和罚款1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只改变了没收,而维持了另外两个行为,原告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从级别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视为复议维持,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依法应当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基层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既可以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机关和受理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一审管辖、二审管辖和特别管辖。

一审管辖是指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首次审理受理机关的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受理机关分为两类:一类是基层人民法院,即县级人民法院或者与县级人民法院并级的中级人民法院;另一类是专门行政法院,即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或者行政法庭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管辖是指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机关是该地法院的上级法院,即上级人民法院。

但对一审判决认为有重大错误或者违法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情况的需要,设立的特殊的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些特别管辖机关,如环境资源行政诉讼特别程序的管辖机关、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机关等。

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诉讼案件得以依法受理和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合理的管辖规定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确保人民法院依法行政。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规定,但也有着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特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的需要进行变通。

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跨区域、跨级别的行政诉讼管辖规定,将案件交由具备相应权力和能力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是保障行政诉讼制度有效运行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法律规定。

通过合理的管辖规定,能够确保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及时受理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灵活运用管辖规定,也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提高行政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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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2、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权、法治、权力分立。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1:
某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 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 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导 论—讲在正式课程之前
◆ 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二、教学方式、方法与手段 ◆ 三、教学考核与课程考试 ◆ 四、教材、法条与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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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教学目标:
——应对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并能熟练 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主要制度; ——逐渐习惯用行政法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去考察、分 析、理解社会现实问题,能够初步解答和回应社会现 实中的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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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 学时安排: 32学时
——课堂讲授27学时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践教学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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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学知识体系
§导 论
2学时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2学时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原则
3学时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学时 (重点、研讨)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3学时 (重点)
§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全文之指定管辖

⾏政诉讼法全⽂之指定管辖法条内容: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指定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情况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种是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时,需要报请⼈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

法律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的全体审判⼈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申请回避或者⾃⾏回避,不能执⾏审判职务。

事实上的原因,例如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或者难以⾏使管辖权,如因⼈民法院所在地有台风、地震、泥⽯流、暴发洪⽔或者处在战争环境内,致使当事⼈⽆法出庭应诉,⼈民法院⽆法办案。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上级⼈民法院的指定就取得了管辖权。

⼆、第⼆种是⼈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管辖权发⽣争议”,是指两个以上⼈民法院由于互相推诿、互相争夺管辖权等原因⽽对管辖权有不同看法。

在此情况下,就需要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但是,在指定之前,必须先协商,协商不成,再报请指定。

例如,两个基层⼈民法院因管辖权发⽣争议,⾸先由它们协商,协商不成时,就报请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是同⼀个中级⼈民法院,就报请该中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如果这两个基层⼈民法院分属两个省、⾃治区、直辖市,就各⾃分别逐级报请⾄最⾼⼈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解决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或者因管辖权发⽣争议的问题。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政诉讼中,存在⼀种现象叫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的管辖。

那么,您是否知道⾏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政诉讼⼀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规定,凡是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以及经过⾏政复议,但⾏政相对⼈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对于经济⾏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政相对⼈对⾏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政案件,除了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也对该⾏政案件有管辖权。

其中“改变原具体⾏政⾏为”是指改变原具体⾏政⾏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政⾏为所适⽤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政⾏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的,是对⼀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专门规定:1、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其中,“原告所地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由所在地。

⾏政机关关于同⼀事实对⼈⾝⼜对财政实施⾏政处罚或采取⾏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政⾏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民法院可⼀并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ppt课件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ppt课件
第一审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原告应当向高级法院起诉, 高院在受理后既可以决定自行管辖,也可以指定其辖区内 的某一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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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管 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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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正在展开,管辖制度改革是司法体 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 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 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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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性强的案件
1 海关处理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海关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 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 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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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
海关的业务种类繁多,有的专业技术性较强,同 时涉及对外贸易和技术文化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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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为: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的案 件
(省市县部门、乡政府——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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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 对于“重大、复杂”的衡量,主要考虑案情的疑难和所 涉问题的轻重程度,在本辖区的影响大小,涉及政策性与 专业性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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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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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在我国,专门法院和人民法庭既不审 理也不执行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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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级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5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不仅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有级别管辖,⾏政诉讼作为三⼤诉讼类型之⼀,当然也有相应的级别管辖规定。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下⾯,我们就来看看⾏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则是怎么样的。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定义⾏政诉讼是个⼈、法⼈或其他组织认为⾏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政诉讼是诉讼的⼀种有效⽅法。

特有原则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政⾏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政⾏为不因诉讼⽽停⽌执⾏原则4、不适⽤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政管理相对⼈参加诉讼。

2.有利于⼈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

3.有利于保障⾏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民法院之间⼯作量的合理分担。

级别管辖的内容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案件的分⼯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民法院、中级⼈民法院、⾼级⼈民法院和最⾼⼈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政诉讼法》第13条⾄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2.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

3.⾼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4.最⾼⼈民法院管辖中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虽然三者的级别管辖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政诉讼因为其被告的特殊性,其级别管辖也与前⾯两种诉讼有着较⼤的差异。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您对⾏政诉讼的相关定义和特有原则,以及⾏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级别管辖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

但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行政诉讼是当公民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护的一种控告行政机关的法律程序。

在行政诉讼中,当涉及到管辖异议时,涉案双方需重新确认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异议相关问题。

一、管辖权的基本概念管辖权是指行政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特定诉讼案件的权力和职责。

行政法院必须要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同时必须保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二、涉及管辖异议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当被告认为行政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可向行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一般情况下,涉及管辖异议的情况可分为以下两种:1. 行政法院管辖权不足当涉案行政机关认为行政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即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法院管辖的事项范围之内时,可向行政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此时,行政法院应当对其管辖权进行重新确认。

2. 行政法院管辖权过度当原告将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主张为超出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行为时,即超出行政法院管辖的事项范围之外时,被告可提出管辖异议。

行政法院应当以管辖权上限作为裁判基础,并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法院管辖权范围内进行判断。

三、管辖异议的解决方法当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

一般情况下,行政法院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 确认自己拥有管辖权当行政法院确认自己具有管辖权时,应当立即继续审理该案件。

此时,行政法院应当谨慎处理管辖异议,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对案件产生误判。

2. 拒绝管辖异议行政法院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拒绝对管辖权的异议。

当被告提出过多、过于复杂的管辖异议时,行政法院应当及时拒绝,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3. 转交其他法院当行政法院确认自己不具有管辖权时,应当将案件转交其他行政法院审理。

此时,行政法院应当及时出具裁定,并通知原告向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四、管辖异议应注意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当涉及到管辖异议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尽快解决管辖异议当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时,行政法院应当尽快出具裁定,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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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2009-07-05
1
本节大纲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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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为司法一元制,只存在普通法院 •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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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生地 行政行为发生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美国国内税务局处罚纽 约的公司A 被告就原告原则:保护原告利益 原告住所地、居住地 我国: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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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
(一)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 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 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 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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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管辖权竞合 涵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数个法院同时 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处理 “原告选择主义”:对同一行政诉讼案件, 数个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的,原告得向其中 任何一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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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 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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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辖恒定原则
涵义 依照法定的管辖权确定标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因原定管辖因素的变更,而丧失其管辖权。 目的 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避免法院管辖权的嗣 后变更; 促进诉讼的迅速进行; 免除当事人的额外诉讼负担。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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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行政法院系统: 三级三审
• 法国为三级三审
联邦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参政院) 行政上诉法院
(一审和上诉) 高等行政法院
(一审和上诉) 行政法院
地区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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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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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地利:一级一审
联邦行政法院 行政委员会(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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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2000年修法从一级一审到二级二 审
• •

中止实体审理,审理程序问题; 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多个法院 有管辖权的,由原告选择管辖;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可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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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8条对“重大”、“复杂”的解释: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 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 外);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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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建议 解决的核心问题:司法独立 降低地方干预,加强审判独立
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庭”
,中级法院行使
一审管辖权 实行三级三审制: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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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条: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 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 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2009-07-05 19 处理结果。
联邦上诉巡回 法院(上诉)
联邦地区法院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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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为多元制,如德国有宪法 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法院等。 大陆法系行政法院有两种模式 法国模式: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是高度 司法化的“行政机关”; 德国模式: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 成因:历史特性、法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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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趋势:扩大中级法院指定管辖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 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转移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 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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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选择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 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 辖。
5.合并管辖 司法解释第9条: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 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 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 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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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的要件 异议主体 当事人:原告(主诉)、被告和第三人(应诉) 异议事由 •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管辖 异议的期限和形式 • 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 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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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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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 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尚没有一审过行政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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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级别管辖中案件的“重大、复杂”?
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 • 社会涉及面、涉案人数; • 社会影响程度; • 案件标的大小; • 是否涉外或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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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 概念 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 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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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功能 法院管辖权的内部分工(由哪个法院审 理),防止管辖权的冲突; ★ 管辖权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确定当事人到哪个法院起诉或应诉,增 强诉讼管辖的可预见性;
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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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
法 定 管 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选择/共同管辖
指定管辖 裁 定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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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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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以原就被”)原则 被告住所地 此时被告与法院同属一地区 不动产所在地 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利于判决执行 土地征收:如国务院征收郑州市的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 (上诉)
高等行政法院 (台北、台中、 高雄)(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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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级二审终审
最高法院
(一审和上诉) 高级法院 (一审和上诉) 中级法院 (一审和上诉) 基层法院 (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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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法院层级较多; 每一级法院均具有一审 功能; 每一级法院均设行政庭; ★ 问题:需要在法院系 统内分配一审权限—— 诉讼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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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请求指定的主体: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 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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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律推论:有管辖权之 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审判权、恐影响安全或 难期公平的: 1.法官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法院无法行使审判权; 3.原告是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法院所在 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法院的主要领导人或 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 4. 受诉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 申请回避,回避理由成立的; 5.其他特殊原因。
(五)管辖权异议
概念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 权或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管辖,提出不服该受诉 法院管辖的意见。 司法解释 第10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 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 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立法意料之外的一个问题 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心理的副作用: 复议机关倾向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复议 制度的行政监督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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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 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 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 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级别管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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