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
税途峥嵘四十八春秋——武汉市历任税务局长话税收(下)
税途峥嵘四十八春秋——武汉市历任税务局长话税收(下)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1997(000)011
【摘要】第八任局长苏忠遂:“正确运用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全市税收工作蒸蒸日上。
” 现任武汉市计委主任的苏忠遂,是位老“财校”。
从事财税工作二十多年,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厅任处长。
1983年刚过不惑之年时调任市税务局副局长,1984年任局长,1990年9月调市计委工作。
他任税务局长期问,可谓全市税务工作全面发展,红红火火,成效突出的七年。
税务部门的同志对他任税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J], 无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J], 无
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J], ;
4.税途峥嵘四十八春秋——武汉市历任税务局长话税收(上) [J],
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林业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采伐国有林区原木的企业减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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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2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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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产重型燃气轮机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法﹝2003﹞37号
【发文日期】2003-07-29
【实施时间】200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2005年11月28日)
第 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引 导加 工贸易升 级, 进一步规范 出口加工 区管理,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 外贸易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关对出 口加工区监管 的暂行 办法)的决定 》 及其 他法律 、 行政 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第 二条 出 口加工 区是经 国务 院批准设立 的,由海 关 实行封 闭监管的特 定区域 。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
单, 允许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项 目填写 不 齐全 的运 输发 票 五)
主管税务机 关发现 同一货物进 口环节 与国 内环 节以
及地 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 不一致 的, 当将有 关情 况逐 级 应
上报 至共 同的上一 级税 务机 关, 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予以明
发 生时间为发 出代销 商品满 10天的当天 。 8
三 、 别 货 物 进 口环 节 与 国 内环 节 以殛 国 内地 区 问增 个 值税 税 率执 行 不 一 致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题
(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 二)
用, 允许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 ( 一般纳税人取 得 的国际货物运 输代理 业发票和 三)
项 税 额 进 项 税 额 税 项 目覆 非应 税
进 当全 一于税目 ×里 当 月全部 销 售额 业颠!兰 +互 ‘ 昱 :月部 用三项、一 堂兰 :营 竺 应 应 免 ! 苎 合 计 ! 于目的进 项 j 、 税项 税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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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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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经贸 财会》 对 杂志 2 0 0 6年 第 1期
模 纳税人: 辅导期 一般纳税人转 为小规模 纳税人 问题 继续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 办商贸企 业增值税征 收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6(000)006
【摘要】<正>晋环发[2015]168号各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山
【总页数】6页(P24-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
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J], 无;
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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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
法有关问题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0.25
施行日期2012.07.01
文号
主题类别增值税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现将我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期初库存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实计算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一次性进行计算,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2012年12月31日前转出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计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时,应将当期销售的酒、油、液体乳及乳制品,分别折算为原酒(啤酒折算为麦汁浓度为11度的啤酒)、原油、原乳。
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其折算方法或标准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不得随意变更。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其年损耗率暂定为2.4%。
四、麦芽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结束——。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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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起征点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2﹞93号
【发文日期】2002-04-30
【实施时间】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改革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工作,经研究,现将我省增值
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00—;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8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月)销售额50—;80元。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并报省局备案。
调整后的起征点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起征点调整后,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越权多征或少征税款。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晋财税〔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税〔2023〕1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综改区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权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分别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市级和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复审和复核工作。
二、认定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认定流程(一)申请时间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提出申请。
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二)报送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山西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申请人须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报送方式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递交免税资格申请相关资料,根据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管理机关层级,具体选择对应省级/市级/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模块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年165号政策及后续政策变动归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05]165号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政策问题明确如下:⼀、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销售⾃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三⼗三条的规定执⾏。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时间的确定(⼀)纳税⼈以代销⽅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三、个别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税率执⾏不⼀致的,纳税⼈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和海关进⼝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货物进⼝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不⼀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由上⼀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兼营免税项⽬或⾮应税项⽬(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程)⽆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条款已废⽌或失效)五、增值税⼀般纳税⼈(以下简称⼀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有关问题纳税⼈⼀经认定为正式⼀般纳税⼈,不得再转为⼩规模纳税⼈;辅导期⼀般纳税⼈转为⼩规模纳税⼈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财税[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防范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以下统称货物劳务服务)执行以下政策:(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36个月内,暂停其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自恢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之月起36个月内再次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的次月起停止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优惠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
(三)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为规范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现将山西省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条件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之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
(一)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二)总分支机构均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或者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含)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
(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财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统一计算机联网,财务核算规范。
(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六)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
二、申请程序(一)报送材料纳税人申请汇总申报纳税的,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申请报告,并附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清册》(附件1)和《总分支机构近两年生产经营纳税情况表》(附件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4.01.25
•【文号】[94]财预明电字第3号
•【施行日期】1994.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增值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17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7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月25日(94)财预明电字第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有些地方反映,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不少企业纳税发生困难。
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经研究,对国有、集
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返还给的企业的办法。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经营这些商品的企业不得因税制改革而涨价。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佚名
【期刊名称】《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6(0)5
【摘要】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是一所培养高等财经应用型人才的全日制高等
专科学校,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山西会计学校,1985年在其基础上建立了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隶属于山西省财政厅。
【总页数】2页(PF0002-F0002)
【关键词】高等专科学校;山西省;财政厅;税务;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人才;全日制;示范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726
【相关文献】
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被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2006年
度立项建设院校/山西省卫生厅计财处召开全省卫生规划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座谈会 [J],
2.山西省高校运动会举办现状与改革创新思考——以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为例[J], 刘岩峰
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J], 无
4.山西省财政厅厅长、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原崇信同志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成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J],
5.微信公众平台在高职语文教学中的应用探究--以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为例[J], 杨建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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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山西当代史若干问题
论山西当代史若干问题
卢海明;苗长青
【期刊名称】《史志研究》
【年(卷),期】2003(000)004
【摘要】山西当代史,即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的历史,是源远流长山西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这一段历史较集中的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近十年来,特别是山西省史志研究院成立以后,山西当代史研究发展很快,已先后出版和发表了一大批重要学术论著,如《当
【总页数】5页(P31-35)
【作者】卢海明;苗长青
【作者单位】山西省史志研究院副研究员;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研究员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92.5
【相关文献】
1.山西当代史最新一章——从十五大到十六大 [J], 苗长青
2.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表彰全省党史、组织史、当代史编研工作先进集体、优秀成果的通报(二○○一年六月八日) [J], 无
3.新时代山西煤炭地质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刘汉斌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J],
5.关于中学世界当代史教学内容的若干问题 [J], 严志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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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
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商业环节,增值税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财预字﹝1998﹞19号
【发文日期】1998-02-23
【实施时间】1998-0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几点,请贯彻执行。
一、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二、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商业企业,要按省国税局晋国税流一发[1996]22号通知规定的程序,填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报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审批。
三、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收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领证和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要进行欠缴税款的清理。
五、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业企业,对其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的进项税额,要做相应的帐务调整,按增值税帐务处理规定调整到有关科目中。
六、各地对这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作要高度重视,及时布置,集中力量,务于3月底前完成,并将取消户数、欠税清理、专用发票收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税款处理等情况,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流转税处。
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