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1]7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
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4、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会计核算【颁布单位】财政部办公厅【文 号】财办库﹝2006﹞296号【发文日期】2006-11-20【实施时间】2006-11-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
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
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
“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
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四、《办法》要求在负债类增设“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以全面、集中核算反映单位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情况,起归集作用,不改变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的主体地位。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山西省财政厅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型发展和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工作,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最新】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意见篇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全文201X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201X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重点固定资产管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核实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动车会计核算信息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做到财务会计信息与资产卡片信息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对于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产,省级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在本单位名下。
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健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
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2020年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
原在固定资产项下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单位管控的资产,以及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等参照本通知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2020年9月23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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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签】⾏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西省财政厅
【⽂号】晋财库﹝2006﹞23号
【发⽂⽇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有效性】全⽂有效
【税种】其他⾏业会计核算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的⽂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纳⼊财政⼯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财政全额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从7⽉起全部进⼊财政统发;财政部分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预算单位按负担⽐例进⼊财政统发,其余部分,预算单位将资⾦拨付代发银⾏,以银⾏信⽤卡形式发放。
其他未以银⾏卡发放⼯资的预算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在7⽉底前完成银⾏卡发放⼯资的各项⼯作;从8⽉份开始,⼯资必须以银⾏卡形式发放,且按财政直接⽀付⽅式⽀付资⾦。
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资发放,各地要积极推⾏银⾏卡发放⼯资的形式,有条件的在今年后半年要推⾏⼀批。
以上精神请⼀并遵照执⾏。
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00六年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3•【文号】国人部发[2007]100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0号2007年7月13日)一、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后,级别工资如何晋升?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由副司长晋升为司长的,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58号)关于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级别高定一级,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司长、副司长晋升职务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国人部发〔2006〕58号文件的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
相当于上述机构司长、副司长职务的副省级城市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参照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工资。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能否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内设的副部级单位,不能参照执行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高定级别的政策。
三、新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是否能同时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晋升后的职务高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以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层次为基础,按规定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如晋升后的职务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相同,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不变;如晋升后的职务低于已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均不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经费支出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标准(试行)》,现予印发执行,并将编制外聘用人员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不得聘用从事管理、执法和业务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各类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等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临时人员(以下统称编外聘用人员),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各部门机关聘用人员要经党组集体研究确定,下属单位聘用人员要经本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对批准的编外聘用人员,用人单位要依法规范使用,并加强人员考核管理,提高单位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为鼓励和引导各类人员进入市场就业,本标准按照不高于市场标准的原则制定。
我厅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标准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劳务费的驻并省直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作为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支出的最高限额,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此标准;驻并外单位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参考执行,但不得高于此标准。
四、单位新增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务费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到期后新签订合同时按照本标准执行。
辅警、法院检察院书记员、省博物院、学校、医院、离退休干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于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4.22•【字号】晋财行[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08]27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省驻太原市以外地区的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副省级以上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飞机、轮船头(一)等舱位。
第八条赴外省的出差人员,经批准,原则上应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需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一条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票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第十二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30元发给补助费。
第十三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财库[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2006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的会计核算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晋办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晋办发〔2001〕23号)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收入分配政策,狠抓增收节支,积极筹措资金,努力保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发放。
但是,一些县(市、区)由于经济发展缓慢,财政收入增长乏力,财政供养人员过多,以及财政管理不到位,支出没有保证重点等原因,拖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挫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并影响到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工资发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必须明确,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各级政府的基本开支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确保工资发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确保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纠正“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错误认识,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立足于自身努力,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
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指在山西省各级事业单位中,对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和规定。
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首先,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山西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保工资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
基本工资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报酬,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绩效和工作贡献发放的奖励,津贴和补贴是根据工作环境和特殊情况给予的补贴。
这些部分构成了工作人员的总体工资收入。
再次,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发放是按月进行的。
工资发放的时间、方式和标准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工资发放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的。
一般来说,工资调整要充分考虑通货膨胀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情况,确保工资调整的合理性和及时性。
最后,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执行是由各级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
他们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做好工资发放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工资发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山西省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合理的工资标准才能激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希望山西省各级事业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工资标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山西省事业单位事业的蓬勃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晋政办发[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燃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2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和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通知》(财建密电〔2006〕4号)精神,为做好石油价格调整财政补贴实施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和省林业厅等部门分别制定了《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农村道路客运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山西省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和《山西省国有林场苗圃燃油财政补贴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平稳运行,财政补贴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要尽快成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在最短时间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手中。
石油价格改革的财政补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比较复杂,事关部分弱势群众和公益性行业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成效和社会稳定,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石油价格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山西省城市公交汽车燃油财政补贴办法(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国家对城市公交因石油价格上涨给予财政补贴的精神,为保证城市公交的正常运营,保障城市居民出行的需要,维护社会稳定,规范燃油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山西采暖费补贴标准
山西采暖费补贴标准山西采暖费补贴标准冬天又要来了将至,山西省采暖补贴标准又成为了山西市民所关注的焦点。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山西采暖费补贴标准,欢迎阅读。
一、山西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
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
科级每人每年900元。
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2、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正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相当职务)每人每年900元。
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
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二、增发补贴标准在阳人工字[2000]42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统一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生活补贴。
三、两项补贴的执行时间:取暖补贴从2004年取暖期起执行;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起执行。
四、两项补贴的经费渠道:市级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五、其它:1、取暖费补助标准执行后,同时取消原发放的冬季烤火费(80元)和阳财预字[2001]324号文件规定的`取暖费补助。
2、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职务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双肩挑),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或技术职务,执行取暖补贴标准。
3、各县(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各自的财力状况自行决定增发取暖补贴和生活补贴。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补充规定
出版物刊名: 会计之友
主题词: 山西省财政厅;分配工作;工资类别;调动工作;居住地点;市内交通;二角;补助标准;七角;高工资
摘要:<正> 一、在我省境内出差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财政部(85)财文字第613号统一修订的《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实习的车船费和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到达目的地后,不再按照差旅费规定发给伙食补助费,应按照学习、实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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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文 号】晋财库﹝2006﹞23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财政全额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从7月起全部进入财政统发;财政部分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预算单位按负担比例进入财政统发,其余部分,预算单位将资金拨付代发银行,以银行信用卡形式发放。
其他未以银行卡发放工资的预算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银行卡发放工资的各项工作;从8月份开始,工资必须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且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资金。
市、县级预算单位的工资发放,各地要积极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的形式,有条件的在今年后半年要推行一批。
以上精神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