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1]7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总体要求,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以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搞活内部分配,完善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
2、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地方
和部门职责。
3、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形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间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资[2008]139号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9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略)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包括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
山西省2023工资定额
山西省2023工资定额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制定了2023年山
西省工资定额。本文档将介绍2023年山西省工资定额的相关内容。
1. 工资定额范围
2023年山西省工资定额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2. 工资定额标准
2.1 基本工资
根据职工所在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划分了不同档次的基本工
资标准。
2.2 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根据职工的绩效评定结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具体标准与绩效评定指标相关。
2.3 津贴和补贴
根据职工的岗位以及特定工作条件,给予不同类型的津贴和补贴。
2.4 加班工资
对于需要加班工作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5 奖金和福利
根据职工表现、工作贡献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因素,给予相应级别的奖金和福利。
2.6 其他福利待遇
除了上述提到的工资项目外,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还可以给予职工其他福利待遇。
3. 工资定额调整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工资定额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 遵循合法合规原则
制定和执行工资定额时,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工资支付合法合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2023年山西省工资定额的基本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动或补充,将及时通知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山西省暖气费补贴标准
山西省暖气费补贴标准
山西省暖气费补贴标准
在北方,有很多地方都有暖气补贴。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山西省暖气费补贴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一、山西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助标准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厅级每人每年1500元
处级每人每年1100元
科级每人每年900元
科员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2、事业单位中按规定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正教授(相当职务) 每人每年1500元
副教授(相当职务) 每人每年1100元
讲师(相当职务) 每人每年900元
助理及以下每人每年700元
3、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
高级技师每人每年1100元
技师、高级工每人每年900元
中、初级工,普通工人每人每年700元
4、离退休人员按照所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行政职务、技术职务,比照在职人员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补贴。
5、执行初期、见习期、试用期工资的人员和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工人,每人每年按700元取暖费补助标准计发。
二、在阳人工字[2000]42号《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统一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所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0元生活补贴。
三、两项补贴的执行时间:
取暖补贴从2004年取暖期起执行;生活补贴从2004年1月起执行。
四、两项补贴的经费渠道:
市级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市财政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五、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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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
资的实施意见
篇一: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实施方案全文201X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X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
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
实到位。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
行办法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工资文件
工资相关文件
国家发文件:
1.劳人险【1983】3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
晋政办发文件: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13号)
2.《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
3.《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67号)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93号)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112号)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
晋人社厅发文件:
1.《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
2.《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政策解释》(晋人社厅发【2011】4号)
3.《关于加快推进省直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36号)
朔政发文件:
1.朔政人发【2009】26号
2.《关于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安排意见》(朔政人发【2009】29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11.08
•【文号】财办库[2006]296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库[2006]296号)
教育部财务司:
你司《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的函》(教财司函[2006]192号)(以下简称《函》)收悉。经研究,现对《函》中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其他个人收入,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即“其他个人收入”要在支出类科目和负债类科目同时核算,且不改变支出类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他个人收入”涉及支出类科目的核算按照原规定执行,涉及负债类科目的核算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办法》中所指的“职工”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部分,不包括长期聘用人员、临时工、外籍专家、柔性引进人员、遗属人员、养老社员、回乡职工等。
三、《办法》要求增设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代码,是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相对应的。对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办法》的原则,相应增设、调整科目及其代码,除科目代码外,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应符合《办法》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6.09.10
•【字号】
•【施行日期】1986.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86年9月10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
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
(一)收入项目
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
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
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晋财资〔2023〕69号
•【施行日期】2023.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晋财资〔2023〕69号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2023〕116号)及省国资委意见,现就提前下达你市、体制型省直管县2024年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资金预算(具体金额见附件,项目代码:10000020Z20519002000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该资金列202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30105-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补助支出”,市县列“50701-费用补贴”科目。
二是请配合有关部门抓紧推动你市、体制型省直管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三是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财政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统筹用于本地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如有不足,由各市、体制型省直管县自行负担,不得以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四是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照绩效目标认真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xls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
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
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
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各市、县(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重点固定资产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核实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动车会计核算信息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做到财务会计信息与资产卡片信息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对于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资产,省级行政单位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省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9〕76号),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山西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在本单位名下。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健
全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配置、使用、处置、评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在2020年底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要在2021年2月底前将备案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原在固定资产项下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单位管控的资产,以及新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核算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受托代理资产等参照本通知管理。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
⼭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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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签】⾏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西省财政厅
【⽂号】晋财库﹝2006﹞23号
【发⽂⽇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有效性】全⽂有效
【税种】其他⾏业会计核算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的⽂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纳⼊财政⼯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财政全额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从7⽉起全部进⼊财政统发;财政部分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预算单位按负担⽐例进⼊财政统发,其余部分,预算单位将资⾦拨付代发银⾏,以银⾏信⽤卡形式发放。其他未以银⾏卡发放⼯资的预算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在7⽉底前完成银⾏卡发放⼯资的各项⼯作;从8⽉份开始,⼯资必须以银⾏卡形式发放,且按财政直接⽀付⽅式⽀付资⾦。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资发放,各地要积极推⾏银⾏卡发放⼯资的形式,有条件的在今年后半年要推⾏⼀批。以上精神请⼀并遵照执⾏。执⾏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事业单位⼯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00六年七⽉⼗⽇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6(000)01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总页数】4页(P94-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
【相关文献】
1.规范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应付工资和津贴补贴的会计核算办法》的探讨 [J], 杨新;李金荣
2.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J],
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J],
5.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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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公务员津补贴标准
山西公务员津补贴标准
山西省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和岗
位的特点,给予公务员一定的津贴和补贴。这些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对于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介绍山西公务员津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山西省公务员的津补贴
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岗位补贴和特岗津贴等。其中,生活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成本进行核算,并根据基本工资的比例进行发放。工龄补贴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进行核算,工作年限越长,工龄补贴越高。岗位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在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强度进行核算,不同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有所差异。特岗津贴是针对一些特殊岗位设置的津贴,以激励公务员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
其次,根据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山西省的津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
高级公务员的津补贴标准相对较高,中级公务员次之,普通公务员较低。这也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高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水平。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山西省的公务员津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
物价水平进行动态调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津补贴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以保障公务员的合理收入水平。
总的来说,山西省公务员津补贴标准的设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
活和工作积极性,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激励公务员在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热情。希望山西省的公务员们能够在享受津补贴的同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山西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也是激励人才、激发工作积极性的重要手段。绩效工资的设定与调整需要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供需情况以及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首先,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山西作为一个资源型省份,其经济发展水平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设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不能盲目地照搬其他地区的标准,而应该结合山西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经济水平的绩效工资标准。
其次,人才供需情况也是制定绩效工资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山西作为一个资
源型省份,对于一些特定人才的需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制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才供需情况,合理地设置各类人才的绩效工资水平,以激励人才的加入和留存,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
另外,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也是制定绩效工资标准的重要参考。不同类型的事
业单位,其工作性质、工作要求、人才需求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设定绩效工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不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确保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事业单位的需求。
总的来说,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设定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才供需情况以及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的绩效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结合山西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推动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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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会计核算办法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
【文 号】晋财库﹝2006﹞23号
【发文日期】2006-07-10
【实施时间】2006-07-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财政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省级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预算单位,财政全额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从7月起全部进入财政统发;财政部分负担的各项津贴、补贴,预算单位按负担比例进入财政统发,其余部分,预算单位将资金拨付代发银行,以银行信用卡形式发放。其他未以银行卡发放工资的预算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在7月底前完成银行卡发放工资的各项工作;从8月份开始,工资必须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且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资金。市、县级预算单位的工资发放,各地要积极推行银行卡发放工资的形式,有条件的在今年后半年要推行一批。以上精神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国库处)反映。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