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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

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晋财资[2008]1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10.14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08〕138号)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正确引导行政事业单位盘活闲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民主党派机关。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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