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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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2.18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施行日期】2012.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继续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补贴”。对此项社会保险补贴,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统计报表的“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下进行统计。

二、享受补贴政策的企业及人员范围

1、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范围限定为2005年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补助,且2007年以来享受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的困难企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

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26

•【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45号

•【施行日期】2022.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

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晋人社厅发〔202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工作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防止国有企业欠薪欠保,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扭亏减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的决策部署,现就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

(一)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国有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对用工不规范不合法、劳动合同应签

未签、劳动关系不清晰等引发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造成恶劣影响的国有企业依法严查快处。

(二)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强化数字化赋能劳动用工管理,探索“政府投资开发、企业免费应用”模式,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保存、查阅、调用和管理的全流程服务,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在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人事人才代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政务服务场景的在线应用,形成劳动合同闭环监管体系,降低企业人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做好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数智化管理平台中的电子劳动合同系统与全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2.02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14号

•【施行日期】2010.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4号)

厅机关各处室,公务员局、外专局、劳动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各项政民互动栏目信息回复工作的管理,确保政民互动信息回复的权威性、时效性,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文件的要求,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我们编制了《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民互动信息回复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中国山西”门户网站及厅门户网站各项政民互动栏目信息回复工作的管理,确保政民互动信息

回复的权威性、时效性,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依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解决群众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和省政府办公厅《“中国山西”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邮件处理工作规则》文件的要求,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

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8.17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

内部退养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

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

内部退养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17

【实施日期】2012.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国务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首批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金融机构的通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首批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金融机构的通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首批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金融机构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推荐首批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业务金融机构的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5号)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综合业务能力进行评审。目前首批对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打分评审、择优公示等程序已完成。

首批向社会公开推荐评选得分前5户的保险机构,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上述保险机构应实行全省统一费率标准、统一赔付办法、统一操作流程,并且应严格按照承诺提供相应服务。对发现违背承诺、不按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将向社会公布、取消推荐资格,并依法查处。

各企业、单位仍可自主选择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银行、担保公司以

及推荐名单以外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替代,但应当严格执行《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现金存储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45号)中关于承保资格、保函应用等各项规定,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保函信息平台应用管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3.12.22

•【字号】晋人社厅发〔2023〕87号

•【施行日期】2023.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8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各监管分局:

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部门协同合力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重大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重要论述。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理论创新和重要战略部署。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仅损害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加强部门协同合力打击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行动。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协作,合力维护我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行办法

山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施

行办法

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要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针对事业单位特点,合理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水平,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实行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

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9.27

•【字号】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

•【施行日期】2022.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100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原则上由本人选择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就近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档次可在人社部门当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60%-300%标准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等方式缴费。

(二)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

社会保险。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不影响我省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视同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认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招录(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规定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2017年10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

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1.11.01

•【字号】晋人社厅函〔2021〕1026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

大赛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1〕10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及视察山西重要指示重要讲话,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加快新发展阶段“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各部门(行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做好本市、本部门(行业)参赛选手选拔推荐工作。

各市、各部门(行业)务于11月15日前将省级总决赛参赛人员名单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报名单位名称+参赛人员名单”。

联系人:刘江、秦瑶静

联系电话:************,181****7508、137****0345

指定邮箱:******************

附件: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doc

2021年11月1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2.16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施行日期】2010.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2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我厅制定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以及为其他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时,应按《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不作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对象。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未到期的劳动者,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

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

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9〕2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作用,加大对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支持力度,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

1.政策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末滚存结余支付能力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缴费稳岗返还政策。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2.申请返还企业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3)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

山西省职业技能标准分类

山西省职业技能标准分类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

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费行为,推动我省就业工作稳步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包括报名、试题试卷、实验、材料等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

二、依据收费项目的分类,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分A、B、C、D四类:

80%收取。

四、本着方便工作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7]100号)中项目类别为基础,对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做了补充完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详见附表。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内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应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的职能需要核定。

六、鉴定所(站)依托企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使用税务部门票据,照章纳税。

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鉴定机构不得以鉴定(考核)为名,组织考前培训,另收考前培训费。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原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07]100号文件中“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36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地解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造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切实维护“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重要性

我省是以能源重化工为主的老工业基地,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历年积累下来的“老工伤”人员人数较多,构成复杂,不同企业和不同时期“老工伤”人员待遇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等,使

部分“老工伤”人员的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随着我省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老工伤”人员单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带来的问题日益突出,急需完善制度,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因此,积极稳妥地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不仅有利于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对于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

(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6.2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4〕3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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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继续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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