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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12.18

【实施日期】2012.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4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特定就业政策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底。为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内容,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积极促进就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6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政策到期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并轨遗留问题扫尾工作

对国有困难企业为“4050”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可继续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列支科目由“特定就业政策补助”调整为“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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