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通知
医师定期考工作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第八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和考核程序;(三)具有考核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前完成对医师的定期考核。
第十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核、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应当将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进行考核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分析,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
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为 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 公共卫生。
考核内容
1、业务水平 2、工作成绩 3、职业道德
业务水平
业务水平测评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专 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 考试和采取临床技能考核或综合笔试等方式, 具体由考核机构制定。
考核程序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验,考核周期内无不良 行为记录的 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师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市级的奖 励、表彰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技术 成果等 不良行为记录: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 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 的医疗事故
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工作流程
完善信息管理系统(11月底) ↓ 审核医师填报资料(11月底) ↓ 进行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考核(核查一般程 序及简易程序名单)(11底月) ↓ 材料交至区考核办公室(12月5日)
信息管理系统
完善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办公室) 生成每个医师的用户名和密码(医疗机构) 督促每个医师登陆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医疗 机构)
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登陆“中国医师协会网” ()或“中国医师网” () 点击《信息平台》栏目,浏览视频操作演示, 学习和掌握操作方法和步骤
不参加考核后果
1、2012年始不可以注册及变更 等下一周期考核及格后重新注册 2、2012年始不能进行职称评定
考核不及格处理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规范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的委托程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向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传达本通知内容,并做好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第八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指导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进一步做好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通知各科室: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按照XX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周期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X卫生计生办通【20XX】XX号)文件的通知,我院已经启动第四周期(2015-2016)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1、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每2年一周期,所以会每2年进行一次,只有进行了定期考核,才能依法执业有效。
本周期考核对象为2014.12.31前取得执业证书的医师。
2、此次考核更改了系统,操作请按照通知操作,不能通过简易程序的必须履行一般程序,到时会进行电子化考试。
3、时间安排:省文件要求6月底前完成第四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主要工作;7 月底,完成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及再考核工作。
但为了提高效率,我院参加考核人员的工作尽量在5月20日前完成,以便有问题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解决。
4、具体操作流程:识别二维码(QQ群已经上传)→手机下载“医师服务APP”→手机注册,完善个人信息,所有信息尽量完善无误,照片必须按照要求上传近期登记照片。
(经过分析发现,部分头像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用于监考身份验证及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打印,经与定考技术方研究确认,设置头像为必填项目,并要求上传近两年一寸证件照片,一旦报名个人将无法再进行修订,请谨慎对待。
)(省通知文件)5、登陆用户名是各医师电子化注册的身份证号码,注意如果电子化注册系统里面是15位的用15位身份证号码进去,是18位的用18位身份证号码进去,密码是身份证号的后6位,进去后,可以修改登陆密码,每个人必须自己记好身份证号码及密码。
6、完善所有信息后,按照医院通知进行下一步操作。
7、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简易程序对象:(1)截止2014.12.31,取得执业或助理医师满12年的。
(以执业证书时间为准)(2)截止2014.12.31,取得执业或助理医师满5年的,且执业期间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市级以上表彰、科研成果及获奖的)(3)2015.1.1—2016.12.31期间,晋升上一级职称的。
关于确定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关于确定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的规定
各医疗卫生机构:
接市卫计委通知,对医师定期考核中执行简易程序人员执业时间确定如下。
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12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一般程序考核)的执行简易程序。
12年指的是从2016年12月31日往前推12年,也就是指2004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执行简易程序。
2、取得执业(助理)资格5年以上,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可转为简易程序。
是指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017年11月6日。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医院版)
医师专业水平定期考核制度1.目的为切实加强我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管理制度2.1总则2.1.1本制度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
2.1.2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院执业的医师。
2.1.3定期考核应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1.4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2.2组织架构成立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和业务院长任主任及副主任,成员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监督。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院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组成,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实施方案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为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考核。
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3.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3.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3.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3.3.1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11•【字号】苏卫医[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医〔2007〕32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医师考核工作的领导,依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2.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3.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应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医师考核委员会及办公室的相关文件;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方案等。
经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审核,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批准后,承担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此类机构受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本地其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承担医师考核任务。
申请时除应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省、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公布认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我厅备案。
4.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工作。
考核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中除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外,应包括考核机构医务、人事、科教、行风等管理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由考核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考核办公室可设在医务管理部门或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杭卫办[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杭卫办〔2011〕35号)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直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2010〕7号)文件精神,我市已开展了新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周期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时段为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二、考核机构各区、县(市)卫生局应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我局对市直属和直管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机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考核机构见附件1。
此外,我局委托富阳市卫生局承担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杭州疗养院、中铁五局集团杭州疗养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杭州疗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其他要求1、各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程序,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要求严格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2、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中医师良好行为记录、医师定期考核需提交材料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参照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的相关要求执行。
3、为提高考核工作效率,规范考核程序,中国医师协会信息网络中心开发建立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机构可通过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平台,进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录入和管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0.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师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充分,组织机构不健全,考核方法不统一、考核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尚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医师准入后监管和退出机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认识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系统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深刻认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制,将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一)组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
医师定期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师职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一(医院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医教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
四(医教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通行评价;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作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
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
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职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zhengfu 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
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
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与实施方案
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查对象依法在本院注册满一年,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未进行定期考核旳执业注册医师。
二、考核时间本次考核周期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三、考核程序考核程序分“一般”和“简易”两种形式,实行方案详见附件。
四、考核内容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估。
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由医教科、各科科主任协同负责,职业道德评估由办公室负责,考核委员会最终审定考核成果。
1、业务水平测评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旳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处理实际问题旳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措施旳能力。
2、工作成绩评估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规定,一定阶段完毕工作旳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旳状况,如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完毕本职工作,根据政府指令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旳急救、卫生下乡以及其他工作。
3、职业道德评估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五、考核机构我院成立本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行方案,负责本院医师定期考核旳组织、检查、指导和考核成果评估,并向委托旳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考核工作状况及医师考核成果。
六、考核原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七、考核成果考核成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估或测评旳,即为不合格。
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本院医师定期考核算施方案为了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措施》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1.28•【字号】甬卫发[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8〕20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精神,我市将于近期开展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市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其执业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即注册时间在0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参加下一个周期的考核,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承担卫生支农、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任务以及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市卫生局委托市属1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医师数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及宁波市医师协会作为考核机构。
其中市医师协会承担市属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同时负责建立考核题库,承担全市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理论考试。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市卫生局确定并提前向各考核机构下达。
各县(市)、区卫生局委托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考核工作步骤(一)考核机构申报阶段(08年12月1日-08年12月31日)1.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并由辖区卫生局按规定程序确认。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资质和经验;(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标准;(三)有固定的考核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四)有足够的考核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二)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考核;(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四)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医师定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医师的业务水平: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临床技能等;(二)医师的工作业绩:包括诊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技术、科研教学等;(三)医师的职业道德:包括医德医风、职业操守、廉洁自律等。
第九条医师定期考核方法包括:(一)书面考试:对医师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进行考核;(二)临床技能考核:对医师的临床技能进行考核;(三)工作业绩考核:对医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四)职业道德考核: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进行考核。
第四章考核程序与结果第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根据考核内容与方法制定考核计划;(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组织医师参加考核;(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四)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20__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__〕6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__〕226号)以及《广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__年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桂医定考办〔20__〕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__年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__年考核的对象为20__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
执业注册接近2年的医师也可参加本次考核。
主要是对相关医师近2年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报名截止时间20__年4月12日(星期二)17点(全国医师定考工作网2.0版要求必须设置报名截止时间,过期无法报名、无法参加当年的考核,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加考核人员自负)。
三、简易程序考核的要求及时间节点(一)各考核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准确地掌握简易程序的执行标准。
(二)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须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认真逐项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写好本人的述职报告,于2月6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三)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及时对申请简易程序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在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网上签署单位意见,于2月26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四)考核机构必须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简易程序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的通知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为顺利开展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规定和全省工作安排,规范和做好全省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委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是医师定期考核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基础,具体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务必重视并规范做好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农垦、森工系统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系统)内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委托工作。
三、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可以是医疗、预防和保健机构,也可以是医疗卫生行业和学术组织,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四、申请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审核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五、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同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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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中医医疗机构2011-2012年度
医师定期考核事项安排
一、 考核时间与地点
一、考核方式和内容 (一)符合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免于业务水平测试)条件的医师,应参加省中医管理局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法规考核。
符合一般考核程序条件的医师,应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业务水平测试。
(二)考核形式和考试范围
医德医风和卫生法规考核:考核形式为闭卷笔试,100道选择题,时间为120分钟。
考试范围:
1、医德医风、案例分析、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 考核单位 时间安排 考试场地及地址 备注
河南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10月18日-10月19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明珠大酒店:郑州市二七区人民路6号(120人/场)太阳城宾馆:工人新村工一街18号(180人/场) 10月18日下午明珠大酒
店考场为省直中医医疗机
构公共卫生考核考点
河南省中医院 10月20日-10月21日 (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河南省中医院会议中心 (200人/场) (郑州市东风路6号,2号住院部北侧)
10月21日下午为省直中
医医疗机构口腔医师考核
考点
2、常用规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河南省中医条例》等;
3、常用规范性文件:《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的通知》等。
业务水平测试考核:考核形式为闭卷笔试,150道选择题,时间为150分钟。
1、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和助理医师:中医基础理论、经典理论(包含《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条文)、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诊断学;医德医风和法律法规。
2、临床执业和助理医师: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生物化学、药理学、诊断学基础,中医学;医德医风和法律法规。
其中中医学占10%。
3、口腔和公共卫生考试范围参考卫生部颁布《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基础部分,中医学;医德医风和法律法规。
其中中医学占10%。
三、时间安排
9月15日前省直中医医院以将本单位注册医师汇总(附表一)上报注明总人数。
9月25日前省中医管理局公布省直中医医院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和适用于一般程序考核医师名单。
10月11日前各考核机构完成负责考核医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并上报省中医管理局。
11月5日前医师参加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部分和医德医风考核部分,具体安排见附表:11月20日前完成职业道德、卫生法规和业务水平测试补考工作。
参加人员主要为申请延期考核的医师。
11月29日前完成考核结果登记工作。
12月10日前将2011-2012年度河南省中医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