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论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笼统 , 随着 时代 的 发 展 , 技 的进 步 , 会 生 活 新 问 题 的 出现 , 统 科 社 传
的学 说 已经 不 能 够 充 分 解 决பைடு நூலகம்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例 外情 形 。 后 世 学 者 纷 纷 创 立 不 同 的学 说 , 望 一 举 解 决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 所 有 问 题 。 期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理 论 , 主 要 内容 为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 告 应 其 原
负举证义务 , 原告不尽 证 明责任时 , 判决 被告胜诉 ”一是 “ 当 应 , 举
的权 益 得 到 更 好 的 平 衡 , 完 善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指 明 了 新 为 的方 向 。
2 医疗 侵 权 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法 学 上 的 因 、 果 关 系 不 同于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哲 学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是 指 一 个 现 象 必 然 的直 接 的导 致 另 一 现 象 的 出 现 , 一 现 象 叫 做原 因 , 一 现 前 后 象 叫做 结 果 。 对 于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多 种 学 说 。 如 条 件 说 , 因 说 , 有 原 相
一
证 的义 务 , 在 于 主 张 之 人 , 定 之 人 没 有 证 明 的义 务 ” 两 大 原 存 否 。
则 经 过 历 史 的演 变 , 立 了 “ 告 就 其 诉 讼 原 因 之 事 实 为 举 证 , 确 原 被
告 就 其 抗 辩 之 要 件 事 实 为 举 证 ” 一 般 原 则 。然 而 这 一 原 则 过 于 的
论 医 疗 侵 权 的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审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J OURNAL OF HUAI EIP B ROF S CNAL AND CHNI ES I I TE CAL CCL ILEGE
V0 . . 18 NO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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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
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 。
其 实 , 于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采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对 则 , 界 一 直 存 在 争 议 , 方 对 其 褒 贬 不 一 。本 文 认 为 如 各 各 对举 证 责 任倒 置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利 大 于 弊 。“ ” 于 减 其 利 在 轻 了 患方 的举 证 责 任 , 可 能 避 免 了 医 疗 行 为 中 患 者 与 医 尽 务 人 员 信 息不 对称 的 问 题 , 决 了 患 方 取 证 难 的 问 题 。这 解 很 大 程 度 上 补 强 了 作 为 弱 势 方 的 患 方 的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有 对 医疗 过 失 受 害 人 及 其 亲 属 合 法 权 益 的 救 济 。 同 时 , 促 也 使 医 院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 进 医疗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 促 是 对 医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外 在 推 动 。 在 分 析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 ” , 疗界 人 士 大 多 会 指 出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最 终 会 损 害 弊 时 医 患者 的利 益 。他 们 认 为 医 生 为 了规 避 风 险 , 可 能 会 对 患 很 者 实 施 过 度 检 查 、 度 医疗 , 致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增 加 、 成 过 导 造
常 规 等 难 以了 解 , 得 患 者 在 证 据 收 集 上 处 于 劣 势 。虽 然 使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中,第七章专门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旨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行为的规范,提供符合医疗专业标准的服务,对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安全和质量。
2.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有关医疗行为的风险和可能的不良后果,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3.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4.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减轻患者的损害后果。
5.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和客体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他们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的客体是患者,即受到医疗行为损害的人。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医疗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规范要求,提供合格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形式和要件医疗损害责任可以以侵权行为责任或者无过错责任的形式存在,具体要件如下:1. 侵权行为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即未按照医疗专业标准提供医疗服务,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2. 无过错责任:患者无需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行为,只需证明医疗行为造成了损害,并能够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以及因伤残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等间接损失。
论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分配
责任 , 是指患者在医疗过程 中受到损害 , 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 的侵权民事责任 , 也可 以说是 因医疗过程 中患者权益 受到 侵害 , 侵权 人所应承担的侵权 责任 , 并且在第 5 4条确定
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 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则 。 ( ) 二 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 之分 配
任 问题常常就是决定谁 胜谁 负的问题” 。举证责 任又称 为证 明责任 , 是指 民事诉讼当事人对 自己的诉讼主张 , 提供 证据加 以证明的责任 , 并在待证事 实真伪不 明的情况下 , 承 担举证不能 的败诉后果 。举 证责任分 配 , 指 当事人按 是 照法律规定 的标准 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 分 配规则 , 根据举证时 限的要求对 自己提出 的诉讼 主张各 自
、
( ) 一 的 医疗 损 害 责 任 概 念 之 提 出 一 统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是其在法律上应负损害赔偿 责 任 的核心根据 ,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 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 受
主观过错 的举证责任 。由于医疗活动具 有专业性 、 复杂 性 与临床试验性 , 医疗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 , 但是不是说医疗 侵权行为属于 民法通则 中规定 的民事特殊侵权 行为 , 要 需
无疑是得 出公正判决 的基础 , 考虑到 当案件事实要 件在 但
要侵 害了患者 的合法权益 , 构成医疗侵权 的 , 患者就可以根
据《 侵权责任法》 向医疗机构 主张损 害赔偿 , 所谓医疗损 害
诉讼进入裁判 阶段时仍 然可能 出现事实不清 的情况 , 尤其
在医疗诉讼 中这更是 时有发生 的情况 , 法官必须 运用举证 责任 分配原则对案件 事实进行拟 制认定 , 举证责 任及 其分 配在 医疗侵权诉讼 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 , 而笔者认为 , 我
浅析我国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
性 、 型化 纠纷 。医疗 侵权 诉讼 最 特殊 之处 就在 于 : 类
法 官在 判 断 医生 的诊 疗 护 理行 为 是否 造成 患 者人 身 损 害 ,医生 的诊疗 护理 行 为是 否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 、 章 和诊 疗 护 理 常 规 , 务 人 员是 否 有 过错 时 , 规 医 大 多需 借 助司 法鉴 定 : 另一 方 面 . 直接 证 明 医务 人员
证 据并 加 以证 明 的责任 。 的 内容 包括 : 是行 为 责 它 一 任 , 是 由谁 来 举 证 ; 就 二是 后 果 责 任 , 是举 证 不 能 就 或 举 证 不 足 的 后 果 究 竟 由谁 来 承 担—— 其 具 体 包
括: 当事 人 对 自己提 出的 主 张 , 当 提 出证 据 ; 应 当事
teta f e ia tr css T es iigo ud no ro dcl ot il e ni s c n rc d rl h il dc lot ae. h h t f re f of nme i r voa se tyj t ea dpoe ua r om fn b p i at t t ui
人对 自己提供 的 证据 应该 加 以证 明 。以表 明 自己所
提供 的证 据 能够 证 明其 主张 ;若 当事 人对 自己 的主 张不 能提 供证 据 或对 提供 的证据 不 能证 明 自己 的 主 张 , 可 能导 致法 院对 自己的不 利判 决 , 将 即承担 败 诉
的法 律 后果 。 二 、 国 医疗 侵权 诉 讼举 证责 任现 状 我
过 错 等要件 事 实 . 对于 患者 来 说具 有 相 当的 困难 。 而
对 于 医 院来讲 ,要 证 明 自己的 医务 人员诊 疗 护 理行 为合 法 、 过错 。 无 患者 的损 害 与 医疗行 为没有 因果关 系, 医方也 未 必就 能够 很 顺利 、 易 地证 明 自己无过 容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f p r o o f a n d e l a b o r a te d w h a t h o s p it a l s le d g e o f m e d ic a l s t a f s to e v id e n c e a n d p r o m e dic a l to r t dis p u t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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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e
p e n s a tio n O n th e b a s is d d is tr ib u tio n a n d s o u
”
,
,
责 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意 义 上 划 分
为 行 为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 任 与 结
果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
我 国关 于 举 证 责
双重含
“
危 险负担
任 的概 念 存 在 3 种 学 说 : 行 为
它
“
不 仅把 证 明责任
而 且 明确 地 指
例如
,
,
责任 说 义说
E1 ]
、
结果 责任 说
、
与诉讼 中案件 事 实真伪 不 明
现 象 联 系起 来
,
某例 医 疗 纠纷 结果 赔偿案
人 死 于 输 青 霉 素 的过 程 中
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其中涉及到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损害时的法律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活动;③患者损害;④因果关系。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指的是经批准设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包括各级医院、诊所等。
医务人员则是指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等。
2. 医疗活动医疗活动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3. 患者损害患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身体、健康、生命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后果,如身体伤害、疾病恶化等。
4.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直接导致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确定因果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患者的基础状况等因素。
四、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
五、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六、医疗损害责任的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损害的追诉时效为二年。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0 0 6年第 1 期 0 ( 总第 16期 ) 3
广 西社会 科学
GUANGXISOCI AL SCI ENCES
NO. 0. 0 6 1 20
( u l ie , C mua vl NO.3 ) t y 1 6
医疗损 害赔 偿 诉 讼 中举 证 责 任 分配规 则
务, 否定的人没有举证义 务…。我 国现行 的《 民事诉 讼法 》 第 种举 证责任分配制 度。举证 责任倒 置是民事诉讼举 证责任的 六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 对 自己提出的 主张 , 责任提供证 据。 特殊规则 , 有 也是 民事诉 讼证据制 度 的重 要 内容。对它的适用 随着现代社会科 学技术 的发展 , 环境公 害 、 责任 事故 、 商品瑕 必须 由相关的法律 或司法解 释作 出明确的规 定 , 一般 适用于 疵 以及 医疗损 害等特 殊侵权 案件提起 诉讼 日益 增多 , 国一 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和某些技术性 、 我 专业性较强 的案件 。《 适 些 实体法 和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19 9 2年 7月施行 的《 于适用 用意见》 7 关 第 4条对 现实 中存在 的 6 种特 殊 侵权 案件 作 出规 ( 民事诉讼法 ) 干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 称《 若 ( 适用意 见》 规定 定 , ) 由被告承 担否认 侵权 事 实存在 的举 证 责任。但 《 用意 适
象, 在借鉴和参考 国内外立法经验 的基础上 , 我国最 高人 民法 院于 2 0 0 2年 4月起施 行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民事诉讼证据
强、 技术性高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 , 患者及其 家属由于缺乏 足 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 ( 规定》第四条规定 :下列侵权诉讼 , ) “
够 的医学知识 , 不可能详细 了解 医疗行 为的内容 , 也就无法 提 按照以下 规定 承担举证 责任 : …… ( ) 八 因医疗行 为引起 的侵 出证据证明 医方在诊疗 护理过 程 中存 在过失行 为 ; 二是作为 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 为与损 害结果 之间不存 在 因果 认定 医疗过失重 要证 据的病历记载都是掌握在医方 的实际支 关系及不存在 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 责任 。最 高人 民法 院司法解 ” 配之 中的 , 患方难 以在损害发生后保全证据 , 而医方却有充分 释的这 一规 定解决 了对 医疗损 害赔偿诉讼 中是 否适用举证责 的时间补强对 己方有利 的证据 , 至有可 能将 不利 的证 据予 甚 以销毁 。因此 , 在诉讼 中如 果不对 医患双方之间 的举 证责任 任倒 置的问题 , 统一 了在司法实践 中对这一问题的不 同认识 , 它的公 布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补强 了作 为弱势 方的患方 的诉
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之分配
2013・2(上)浅析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之分配高路摘要随着医疗水平的进步,先进的医疗技术在为患者提供更多治疗方案的同时,也因其本身的技术缺陷,引发了更多的医疗纠纷,使原本就不稳固的医患关系,变得更加矛盾重重,能够有效的解决各类医疗纠纷,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然而制定有效的医疗技术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是平衡医方、患者以及全体人民三方利益的重点。
本文通过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外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探寻更为合理、公平、有效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举证分配制度。
关键词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分配举证缓和制度作者简介:高路,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科员,研究方向:医疗技术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27-02一、引言科技的发展,对于医学这门探索性学科,带来了很大的推进与改变,越来越多的医疗技术的出现,给许多患者带来了福音,但由于其技术本身的缺陷性,使得这些先进医疗技术在治病救人的同时,也在提供着一种“缺陷”服务,成为了一把双刃剑。
然而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医生与病人之间一旦产生基于医疗纠纷,解决起来异常棘手。
因此,对于医疗技术损害,亟需一个公平合理又有效的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制度,在此,作者着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对我国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制度进行解读。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概念医疗损害纠纷相关立法在我国有近三十的历史,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例如: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摘要: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1)降低起诉门槛,引发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剧增。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因此,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应付医疗纠纷案件,对医院的资源同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一方面医生采取“积极性防御医疗”从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消耗和浪费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医生为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而在治疗上边的保守,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直接影响于无人员对医学新知识探索的积极性,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重视患者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忽视了医院在举证方面的难处。
医学科学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受到个体体质差异性和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的制约。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有时候也是医方无法解释的。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或者由于要支付费用而拒绝进行检查,不能提供正确信息,这些都使得医疗机构的举证无法实施。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诉讼时效——孟某诉鲁西Y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案例分析
关键 词 : 医疗损 害赔偿诉 讼 ; 举 证 责任分 配 ; 诉 讼 时效
On t h e Al l o c a t i o n o f Bu r d e n o f P r o o f i n Me d i c a l Da ma g e Co mp e n s a t i o n Ac c u s a t i o n a n d I t s S t a t u t e o f Li mi t a t i o n s
任, 同时还 应就 医疗机构 存在 过错 承担初 步 的举 证责 任 , 而 医疗机 构 需要 就 医疗行 为 与损 害结 果之 间不 存在
因果 关 系或不存 在 医疗过 错 承担证 明责任 。 如 果 医院 以“ 丢 失” 等 为 由而拒不提 供 病例 等证据 , 则可 以推 定 医 院有过 错 , 其应 承担 不利后 果 。请 求护理 费的诉 讼 时效应 自护 理 费用发 生后 、 具体损 失数 额确 定 时起 算 , 即自 当事人 经治疗 终 结 出院时计 算 ;而残 疾赔偿 金 和精神 抚 慰金 的诉 讼 时效 应在 医疗损 害鉴 定确 定 了损 害及其
s ha l l b e a r t h e a d v e r s e c o n s e q u e n c e s .Th e s t a t u t e o f l i mi t a t i o ns t o t he d e ma n d f o r c a r e s e r v i c e s c o mp e ns a t i o n
b e g i n s w i t h t h e b e g i n n i n g o f c a r e s e r v i c e s , a n d t h e p a y i n g o f s p e c i f i c a mo u n t o f mo n e y , i . e . i t s h o u l d b e c a l c u l a t e d a f t e r t h e p a t i e n t s a r e c u r e d a n d l e a v e t h e h o s p i t a 1 . Wh i l e t h e s t a t u t e o f l i mi t a t i o n s t o d i s a b i l i t y c o mp e n s a t i o n a n d e mo t i o n a l d i s t r e s s c a n b e c a l c u l a t e d a f t e r me d i c a l d a ma g e a p p r a i s a l a n d t h e 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s p i t a l i n t h e We s t fS o h a n d o n g P r o v i n c e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发⽣医疗事故纠纷之后,各⾃都有不同的主张,⼈们肯定是希望⾃⼰的主张可以获得更多的⽀持,这就需要举证。
举证除了是医疗事故纠纷当事⼈的责任外,纠纷中的其它⼈也有举证责任,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医疗事故属于民事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由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及其诉讼代理⼈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医疗事故责任划分⽐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致的原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在发⽣医疗事故纠纷后,如果不知道怎么样举证或是觉得对⽅举证不利于⾃⼰,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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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56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4期◆临床医与法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张兴伟刘光梅摘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是顺利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条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产生较大影响,致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2009年《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不同的医疗损害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使患者和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产生重大转变。
因此,我们需要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进行分析,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并提出完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防御性医疗O n A l l ocat i on of t he E vi denc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lD am ages D i sput e s i n C hi naZ han g X i ngw ei Li u G uan gm eiA bs t r a c t:A ppr opr i at e al l ocat i on of t he evi denc 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m ag es i s i m por t a nt f or t he sol u-t i on of m edi ca l di sput es.T he Som e Pr ovi si ons of t he Supr em e P e opl e3C our t on Evi dence i n C i vi l Pr ocedures i n 2002i nver t s t hi s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l aw sui t.T hi s has gr eat i nf l uenc es o n t he doc t or—pat i ent r el at i o nshi p and r es ul t s i n t he cont i nual i nc r ea se of m edi ca l di s put es cases.T he T or t L aw e na ct ed i n2009est a bl i shes t he ba—si c pr i nci pl e of al l ocat i ng t he e vi de nce r es pons i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m ag es and pr ovi des f or t he di f f er ent t yp es of t hi s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di f f er ent m edi ca l dam ag es case s,t hus br i ngs a gr eat c ha nge i n t h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t hat t he pa-t i ent s and m edi ca l i ns t i t ut i ons s houl d t ake.T her ef or e,i t i s ne ce ss ar y t o anal yze t he r eal l oc at i on of t he evi denc 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 m ages,cl a r i f y t he pos i t i ve si gni f i cance and negat i vei nf l uenc es of t he al l ocat i on,and putf or w a r d co ncr et e pr oposa l s f or per f e ct i ng it i n m edi ca l dam ages.’K ey w or d s:m edi cal dam age s;t he e vi de nce r es pons i bi l i t y;t he i nver si on of t he e vi dence r esponsi bi l i t y;de-f endi ng m edi ca l t r ea t m e nt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和探索性发展的行业。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提要: 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根本要件之一。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
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到达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
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以及为了科学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对此问题应当进展深入研究。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及实行全面因果关系推定的缺陷(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现代法制的根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根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当责任的根本依据之一。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患者诉求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因此患者需要证明其损害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1.可能性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即患者只需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而非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医院或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返推法则: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返推法则来证明。
即患者可以提供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证据,从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1.患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一旦患者提供了初步证明的证据,医院或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来反驳患者的主张。
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证据的举证与分析1.病历与病案资料: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病历与病案资料来履行。
医院或医生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病历与病案资料,包括诊断记录、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专家鉴定意见:医院或医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意见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技术问题。
专家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医院或医生的证人证言: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情况。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在现如今的社会,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损害问题往往会触碰到⼈们的神经。
因为⼀些⽐较特殊的原因,在这⼀关系中病患者往往是处于⼀种被动的地位。
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怎么分配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民法院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为;3、患者所受的⼈⾝损害是医疗过失⾏为所致。
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2、3项事实,⼀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
在现有的医疗服务⽔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所知,有时甚⾄连医务⼈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员有⽆过失⽐较困难。
⾄于医疗过失⾏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员运⽤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普通患者是⽆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为平衡当事⼈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的⽴法宗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由法官实⾏推定。
受害⼈只要证明⾃⼰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实⾏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的医疗⾏为与受害⼈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的主张。
证明成⽴,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
实⾏过错推定,受害⼈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要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要想最后的处理结果对⾃⼰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些证据才⾏的。
那么对于患者来说,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受害⼈(患者或其法定代理⼈)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技术⼈员。
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明确。
但在⼀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有的学者在这⽅⾯已经作了⼀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即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分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审诉讼程序1、管辖法院患⽅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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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分配
作者:尤佳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13年第08期
近年,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大量诉诸法院。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同法院之间有着不同的适用,甚至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本文对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分配提出笔者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据此,有人理解为该条规定在上述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责任只有一种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的过错推定只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既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也不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而是一种证据认定规则。
从理论上讲,过错推定并没有改变被告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性质,而仅仅将举证责任转到侵害人的身上,由他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因此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在因医疗纠纷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其实质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可造成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的情形。
首先,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造成了医疗机构举证不能。
医学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医学风险性和人体差异性,出现医疗事故,不能简单的用对和错回答。
因此,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是造成医疗机构举证不能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其次,因患者的原因造成了医疗机构的举证不能。
第一,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如特殊疾病的隐匿性。
第二,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如患者不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等导致医院很难举证。
第三,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出院后病人使用何种药物治疗,产生何种疾病又到何处就诊,医院无法监控,当然也就无法举证。
第四,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自己保存,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导致医疗机构的败诉。
立法者在规定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时,未能对以上诸多情形予以考虑,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
根据医疗行业的现实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患者就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上,根据医患双方掌握证据的多少,应该合理地分担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