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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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

冷静看待医疗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从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按照这个规定,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诉讼时,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清白”,否则将被判败诉。

从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已正式开始实施,条例不仅扩大了医疗事故的界定范围,强调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而且明确规定,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将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而改由专门的医学会负责实施。

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赢得了人们普遍而热烈的赞誉,人们相信,新的举证制度和新的处理条例,将有助于病人权益的维护,有利于医疗市场的规范。

近来,笔者与本校多位临床医生和医学博士生就此进行了交流探讨,从了解的情况看,医务人员普遍感到压力巨大,特别对于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持有诸多不同看法。

笔者在此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检查套餐”损害患者利益“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明显有利于患者的举证制度,它使得医务人员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为了尽量避免医疗纠纷或为了在医疗诉讼中争取主动,医院必然会采取各种“对策”以求自保,比如要求病人在治疗或手术前签订各式各样的《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不签协议就拒绝治疗等等。

对于医生来说,为了避免由于误诊而吃官司,也会要求病人在治疗前做一系列“检查套餐”,将原来的许多特殊检查变作常规检查。

可以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比如一个感冒头痛患者去医疗看病,以往最多需要十几分钟,开点感冒药即可。

现在就没这么简单了,医生可能会要求患者去做脑电图,甚至去耳鼻喉科做彻底检查。

因为除了感冒可以引起头痛外,脑子里长瘤子也会头痛,中耳炎、鼻窦炎、高血压、青光眼等等也会头痛,如果医生只给这位看似感冒的患者开感冒药,患者真是感冒自然不在话下,万一是其它病引起的头痛就会造成误诊,耽误治疗。

如果患者事后去法院告状,医生就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法理探讨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法理探讨

判断依据的因素是否公 平 、 理。这个 过程会 涉及 民事程 合
序法 和民事 实体 法 , 也就 是说 要确 定举 证责任 的分担 , 既
又要考虑 在的结果 意义 上的责任 , 种责任要 解决 的是法 律事实 没 要考虑到 民事诉讼 制度 的 自身 规律 和 内在要 求 , 这 到民事实体法的立法宗 旨和具体规定 。 有得到证 明 , 处于真伪不 明状态 时 的诉 讼风 险的承 担。 由 于此项责任从诉讼 开始时就在 当事人之 间确 定 , 不会 受 并
医疗 纠 纷 举 证 责 任 的 法 理 探 讨
冯 杰
( 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 , 山 山西 太 原 00 0 Fra bibliotek 3 0 6
摘 要 : 法院所确 定的事实皆 系过去 的历史事 实, 为确保裁判的客观 性及公正性 , 实的确定 即非单 纯法院主 事 观 的认识 , 须依 “ 证据法则” 作合理客观 的确定。而当事人主 张的事 实有 争执 , 诉讼 中即为所称 的待 证事 实 在 或证据的对 象。' 3事人主张有利 于己的 事实, - 即有提 出证据证 明其 事实真 实性的责任 , 亦称为举证责任 , 当事
举证 责任 , 即当某 种 事实存 在与否 不 能确定 时 ( 伪不 明 实负有举证责 任。 真 的状态 ) 规定 应该 由哪一 方 当事 人 承担 不利 法律 判断 后 , 如果 说举证 责任 是从 当事 人 的角度构建的 , 么举证 那 果 的一 种负 担 ; 第二种 指 的是主 观上 的举证 责任 , 即当事 责任分配则可 以认为 是从 法官 或立 法者 的角 度出发 进行
到诉讼过程 的影 响而发生转移。
( ) 二 举证责任与证 明责任 的概 念辨析
举证 责任 分配 理论 所 追求 的 价值 目标 是实 现法 的正 义, 符合诉讼公平 的要求 , 实现 民事诉讼 目的的需要 。换言 之 , 证责 任分 配是 法 律体 系的要 件之 一 , 举 它的 制度安 排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导读: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不能证明没有医疗过错行为,则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对于院方造成的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应该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法律_医患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_医患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

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市场的日益繁荣,医患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医患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措施,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切口感染,经过多次换药治疗,感染仍未得到控制。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纠纷原因(1)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问题,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切口感染。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医疗操作不规范: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如消毒不彻底、换药不及时等,导致患者切口感染。

(3)医患沟通不畅:本案中,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产生质疑。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2. 案件处理(1)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经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程序,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患者病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整改措施:医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了医疗技术培训,规范了医疗操作流程,并加强了医患沟通。

四、预防措施1.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

2. 规范医疗操作: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3. 加强医患沟通: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4.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是医疗纠纷案件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医疗纠纷主要指的是患者诉求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因此患者需要证明其损害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过程中,患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以下是一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供参考。

一、因果关系证明的原则1.可能性原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只需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即患者只需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可能导致了损害,而非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医院或医生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2.返推法则: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害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患者可以通过返推法则来证明。

即患者可以提供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或者主要原因的证据,从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举证责任的分析1.患者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对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损害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患者需要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一旦患者提供了初步证明的证据,医院或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来反驳患者的主张。

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三、证据的举证与分析1.病历与病案资料:医院或医生的举证责任主要通过病历与病案资料来履行。

医院或医生应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病历与病案资料,包括诊断记录、治疗方案、手术记录等,以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专家鉴定意见:医院或医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意见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技术问题。

专家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形式,通过专家的意见来证明医院或医生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进而推断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医院或医生的证人证言:医院或医生可以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与损害因果关系相关的情况。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演变及其述评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演变及其述评
不 满 。嘲 医患 双 方 的关 系 由此 紧 张 , 所涉 及 的医 疗 纠纷 和诉 讼 也 日益增 多 。18 年6 2 9 7 月 9日, 国务
院颁布 了《 办法》这是我 国第一部处理 医疗事故的专 门行政法 规 , , 自此 , 国医疗事故的处理走 我
向 法制 化 。
然而 ,办法》 《 在颁布之初就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 。 其主要原 因在于 , 由于《 办法》 制定者缺乏 经验 , 其在 内容上过多地强调保护 医务人员的权益 , 忽略 了对病人权益的保 护 , 这一问题突出表
系 的维系纽带便是崇敬与笃信下患者对 医生的完 全信赖 , 表现为医生以 自己的价值尺度为患者
“ 办 ” 的“ 包 式 医疗 行 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患者 将 医疗 之 事毫 不 怀 疑 毫 无保 留地 托 付 给 医 生 。回 和
随着改革开放 的不断发展 , 中国社会经济 日新月异 的变化 , 人们精神生活 日益丰富 , 人们的 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 越来 越重视保护 自身的权益 。 邓小平 同志在这 一时期创造性地、 系统地 阐述 了一系列 具体 而明确的法 律思想 , 如法制建设要从 初级阶段 的基本 国情 出发 ;有法可依 、 “ 有法
段 、 证 责 任 倒 置 阶段 和 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 举 谁主张, 谁举证” 阶段过分强调保护 医务人员的权益 , 忽略
了对病 人权益的保护; 举证责任倒置阶段虽平衡 了患者举证难而医务人 员举证易的矛盾 , 但忽略 了治疗技术和 方法的
创新 ,保 守” “ 医疗 应 运 而生 ; 区分 类 型 确 定 举 证 责任 阶段 进 一 步 完 善 了我 国 医 疗 纠纷 举证 责任 分 配 制 度。 医疗 机 构 、 医生 及 患 者 的权 益 均得 到 有 效 保 护 , 实际 效 果有 待 在 实践 中检 验 。 但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浅析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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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意 义 上 划 分
为 行 为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 任 与 结
果 意 义 上 的举 证 责任

我 国关 于 举 证 责
双重含

危 险负担
任 的概 念 存 在 3 种 学 说 : 行 为


不 仅把 证 明责任
而 且 明确 地 指
例如


责任 说 义说
E1 ]

结果 责任 说

与诉讼 中案件 事 实真伪 不 明
现 象 联 系起 来

某例 医 疗 纠纷 结果 赔偿案
人 死 于 输 青 霉 素 的过 程 中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关于我国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管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述如下: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理论探讨(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关于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含义,我国学者中一直存在着争议。

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举证责任概念最早于清朝末期由日本引入我国,在旧中国举证责任一直被看成提供证据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诉讼法学者们对举证责任概念及其含义的探讨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1罗马法初期就规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二是提出主张的人有举证义务,否定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2在罗马法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经过无数实践后,德国法学家罗僧伯格创立了法律要件分类说,成为通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公害、药害等方面的诉讼日益增多,一些新的理论如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说、利益衡量说等应运而生。

3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由此可见,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大陆法系中,“举证责任”基本上划分为主观举证责任和客观举证责任两种。

主观举证责任是指从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一种义务或负担。

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传统观念。

客观举证责任是指举证责任在法院审理案件终结时,如果与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相联系,并决定在此状态下如何运用实体法。

这种观点认为,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即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仍然不可避免地要作出裁决,法官在作出裁决前,必须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实体法上的不利后果。

4英美法系上,举证责任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研究,应当从我国审判制度出发,不能脱离现行审判制度的基本框架。

因此,我认为在决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是,必然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前提,当事人双方都有可能承担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更多取决于分配规则。

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医疗事故举证责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在这个规定里,最引起社会注目的一条是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如果加以通俗的解释,就是说只要患者起诉医院,医院就要举证说明自己清白,否则医院就有可能输掉官司。

新规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医患平等的司法理念,打破了医院强者优势的传统心理定式。

患者告医院为什么要医院拿证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朱玉邹声文)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为什么患者告医院,被告的医院要拿出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的证据?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参与规定起草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之所以在医疗诉讼上,高法采取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解释和实体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而得的。

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缺少操作性强的具体制度,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

法官们说,高法此次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是根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并提供证据的难易程度而确定的。

在这一点上,由医院提供患者病历、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过程,更为简单直接,也较为容易。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也是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而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这一规定时,同时考虑了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

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即使是患者亲身经历了就诊和手术过程,但没有医学专门知识手段,也无法举证。

基于以上三点,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总结了多年在审判中的经验,促成了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

医院忧对“医疗举证责任倒置”据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记者邹声文朱玉)在医患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后,许多患者欢欣鼓舞,认为自己终于可以与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的医院平等“较量”了。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医疗纠纷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出现的,其中医疗纠纷诉讼的核⼼就是怎么分配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护受害⼈的利益。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样的⼀、患者的初步证明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纠纷诉讼以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为核⼼,但并不是说患⽅就不负有任何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患者)⾸先要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事实。

损害包括病员⽣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经神损害等。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续来证明。

如果原告(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其赔偿请求权⽆法得到法院的⽀持,则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从2002年4⽉1⽇起,在我国因医疗⾏为侵权的诉讼中,开始实⾏举证⽅式上的重⼤改⾰。

患者不再承担对医疗⾏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改由医疗机构来承担。

这⼀转变来源于2001年12⽉21⽇公布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款第(⼋)项,该规定为:“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式正好相反,即⼀⽅当事⼈提出的主张⽽由对⽅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基于从医患双⽅的举证能⼒等因素考虑,由于医患双⽅地位的不平等与信息不对等,导致患⽅存在举证上的障碍,因⽽以举证责任倒置平衡双⽅的利益关系,更好地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它可以概括为四个⽅⾯理由:⾸先:患者的医学知识⾮常有限,⽽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的特点,患⽅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其对医学知识的匮乏以及对诊疗⼿段,诊疗⽅案等的有限了解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为。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医疗纠纷⽆论是医护⼈员还是患者都不愿意遇到的,但往往有时候⼜是⽆可避免的。

⼀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员和患者都应该怎样去处理解决。

我国对医疗纠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有⽐较明确规定。

那么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般规定第⼀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条(案由确定及患者⼀⽅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纠纷”。

患者⼀⽅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仍未明确选择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

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摘要: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1)降低起诉门槛,引发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剧增。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因此,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应付医疗纠纷案件,对医院的资源同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一方面医生采取“积极性防御医疗”从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消耗和浪费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医生为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而在治疗上边的保守,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直接影响于无人员对医学新知识探索的积极性,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重视患者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忽视了医院在举证方面的难处。

医学科学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受到个体体质差异性和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的制约。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有时候也是医方无法解释的。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或者由于要支付费用而拒绝进行检查,不能提供正确信息,这些都使得医疗机构的举证无法实施。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民事诉讼法关于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专业案件由被告举证的例子在国外很多,德国很早就认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在医师,医师执业就应该要将各项医疗处置详载于病历,即不用担心不知如何辩解;此类专业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世界趋势。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立法时所考虑的因素通常有两个,一是举证的难易程度;二是是否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

如果将某一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加在远离证据材料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的当事人身上,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反倒不负举证责任,势必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

难易程度主要根据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决定,一般由举证相对容易的当事人承担。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从病历、处方、药品、报告单、化验单、器械、设备的保管、保存乃至场所的提供等医疗证据,医生或医院是最近的,而收集和提供能力、方便条件明显强于病员及家属。

根据这次解释,如果病员在医疗中发生了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受损或功能障碍等,医患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在医疗过程中履行了正常的职责和诊疗义务,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或病员的损害与医生的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就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赔偿的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是从优先保护被害人的需要考虑,它有利保护弱者,这与实体法的立法意图、实体法的价值判断保持和谐,以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贯彻实施。

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也是从案件办理的公正和效率角度考虑,也有利于及时全面地取得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医疗纠纷是经常发⽣的,很多医疗事故都是⼤家不能够理解引起的,现在的医患关系是⽐较尖锐的,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当事⼈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的举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法官没有⾃由裁量权。

其⼆,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上,就⾸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进⾏了全⾯认识何分析后,我们会有这样的思考:作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审判⼯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呢?笔者以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提要: 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根本要件之一。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

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到达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

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以及为了科学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对此问题应当进展深入研究。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及实行全面因果关系推定的缺陷(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现代法制的根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根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当责任的根本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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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11-10-14T14:06:04.21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21期供稿作者:王鹏1 侯艳2
[导读] 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王鹏1 侯艳2
(1辽宁铁岭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112000;2辽宁铁岭卫生职业学院 112000)
【中图分类号】R197.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21-0422-02
医疗纠纷诉讼的案由主要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侵权纠纷。

在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尤其是医患双方医疗纠纷诉讼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是比较难以理顺的问题。

本文将就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方面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1 举证责任概念
“举证责任”是针对当事人而言的,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分配”则是对审判(或鉴定)的要求,要求其按照合理的公正的标准,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

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2 举证责任的分配
医疗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身份。

各自自行举证谁主张,谁举证;(2)存在医疗行为。

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3)不存在医疗行为。

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4)医疗行为与后果关系。

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5)损害结果存在。

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6)损害结果不存在。

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7)损害结果的程度。

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无过错。

医方(被告)举证责任倒置;(9)患者存在过错。

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0)第三人过错。

医方(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1)法定免责事由。

医方(被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3 举证责任的合理性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从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医患双方在信息占有上的不对等地位,加重了医疗机构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有的学者把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的原因归纳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
3.1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亲属不可能具备医疗方面的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3.2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但这些病历记载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难以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全证据,而医方却有充分时间补全证据,甚至可能将对其不利的证据予以毁灭。

3.3患者在死亡的情况下无法举证即使没有死亡,处于昏迷、病情危重状态中的患者和在治疗过程中处于麻醉状态的患者也不可能举证,而患者家属不可能参与治疗的全过程,由他们举证也是不切实际的,这使得患方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导致了患方往往在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据此,“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公平公惠的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需要。

4 举证责任的实施
4.1虽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原告仍要负举证责任诉讼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此请求共同举证、质证,以证明其事实存在的过程。

具体来说,患者应该积极收集和保留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保留好有关挂号证、收据、从医疗机构复制的包括门诊病历、护理记录等。

4.2医疗机构并不是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

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

具体说,作为医疗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完成举证:(1)证明医疗行为的实施符合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操作规程的证据;(2)患者事前明确作出自有承担某种损害后果且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意思表示,如患者在术前签署的手术同意书;(3)紧急情况下,为使患者的生命健康免受更大损害而采取的非常规治疗手段的原因和事实;(4)患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如患方拒绝或不予配合采取某种治疗措施时留下的记录;(5)除医方和患方之外的第三方对患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6)损害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造成的;(7)发生了不能预见而不能避免的情况,如患者的体质特殊等。

总之,医疗机构要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从医疗行为中注意以上资料的完善。

总之,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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