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的基础和原因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的基础和原因摘要: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区别。
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则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
正确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对于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效益;民商合一民法和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所确认,其主要的原因不但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除此之外,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向上具有显著不同以及在产生基础上具有较大差异性,也是区分民商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因为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
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性表现在: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
现代民法也在不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自己的作用内容,也会不断融入一些效益的规定,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动摇公平原则的统治地位,离开了公平就没有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
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
一、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一)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
商品经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由于社会分工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
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从信用证看民法与商法立法价值的差异
可
要
求开证
行拒付 , 或 向法 院申请办发 止 付令对银行 的付款或 承兑予 以 禁止 。 这
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优先于效益原则的体现 , 是 民法 的立 法
精神所 在 。 我 国对 于 欺诈例 外原 则 的适 用 主要 是 依据最 高人 民 法 院
通 过 的 《关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纷 案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该 规 定 于 2 0 0 6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规 定 》第 八 条 至 第 十 五 条均 是 欺 诈 例 外 原 则 的运
经 济与法
从信 用证 看 民法 与商法 立 法价值 的差 异
西 南财 经 大 学法 学院 曹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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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 合—
、
体制 下
我 国民商法 的立 法 体例 是 民商合一 , 商法 与民 法 的关 系是 特 别
法 与普通 法 的关 系 . 民 法 是 对 包 括 市场经 济 在 内的 各种 社 会 关 系 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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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或其他合 同是 相 互 独立 的交易 。 ” 惯 例第 五 条规 定 的是信用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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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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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 务的时候 , 只能对信用 证 进 行客观 解 释 , 银 行在决定付 款时 也 只 能
而且 为 了实现效益甚 至 在某 种程度 上会牺牲公平 ..
33509925
价 值 需 要 。 市 场 经 济 不 过 是 商 品 经 济 的 高 级 发 展 阶 段 , 以 , 商 法 的 一 般 价 值 取 向 , 很 大 程 度 上 已 所 民 在 经包 含 了对 市 场经 济 条 件 下 民商 法 价 值 取 向 的概 括 。 我 国 作 为 后 起 的 、 不 健 全 的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国 尚
市场经济条件下 , 国民商法应突 出和平 、 我 强化个体权利保护 、 重协调 、 倚 侧重发展等价值。 民商 法的价值 取 向表现
在 民商 法的原则、 制度和具体规范之中; 它对我国民法典 的制定及法治现代化建设也 有基础性意义。 关键词 : 市场经济 ; 中国; 民商法; 价值取向; 法治现代 化 文章编号 : 8— 8 7 6— 7 —0 2 1 ) 1 0 1 0 9 7 7— 0 3 7 1 (0 0 0 — 6 — 8
家 ,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健 全 的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固然 有 所 与
收 稿 日期 :0 0— 2—0 21 0 8
作者简介 : 霍稳利 (9 5 ) 男 , 15 一 , 陕西西安人 , 西安市行政学院法学教授 , 研究方向 : 宪法、 民商法 、 经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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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保 证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充 分 发 挥 其 基 础 性 作 用 的法 律 , 先 和主要 的都是 民商法 。 因为 , 市 场经济条 首 在 件 -"“ 品 就 是 为 交 换 而 生 产 和 存 在 的 , 品 交 换 F, 商 商 所 必 须 具 备 的条 件 包 括 能 够 拥 有 和 支 配 商 品 的 人 , 能 够 用 来 进 行 交 换 的 商 品 与 交 换 商 品 的行 为 。与 此
应 当始 终 围绕 着 当代 中 国社 会 的 经 济 体 制 选 择 — —
商事思维民法强调公平,商法更侧重于效率
商事思维民法强调公平,商法更侧重于效率浙江省高院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在价值取向上,民事审判更强调公平,商事审判更侧重于效率;在对正义的理解上,民事审判侧重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商事审判则保证平等的诉讼进程;在对行为的解释上,民事审判重视意思主义,商事审判更注重外观主义,实现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在诉讼模式上,民事审判更多是职权主义,而商事审判更强调当事人主义,发挥当事人主观能动性,其证明标准也略低于普通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审理商事案件的法官肯定应该具备商事思维,这个商事思维最主要的是对市场经济的深刻理解,把握市场自由、平等以及国家的适度干预的这条主线。
在维护交易安全、追求效率上协调平衡利益。
商法与传统民法的区别在于,传统民法更偏重于静态的保护和原始权利的保护,而商法对动态的保护多一些,对第三人,尤其是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更侧重一些。
在这个背景下就需要商事审判的法官多学习经济知识,有对市场经济的深刻理解。
赵万一大民事审判这个提法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它把与刑事、行政相区别的法律关系都纳入到平等民事主体的调整范畴中,有利于民事主体的保护。
但它的弊端是忽略了不同民事关系之间在调整要求上的不同,如家庭抚养纠纷与公司股权纠纷在审判上肯定有很大的区别。
国外很多国家都有商事法院和商事法庭就说明商事审判和一般的民事审判有很大的不同。
商事裁判思维主要体现在:第一,更加注意商事行为的稳定性,不轻易判定行为无效,原因在于良好的经济程序是以行为的有效运行为条件,过多的无效行为会破坏社会经济正常发展所赖以存在的秩序条件,并最终导致社会经济发展的无序化,影响社会财富的增加。
第二,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和公示主义,不过分纠缠和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实行严格的责任主义,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强调保障商事主体的快捷、安全、营利。
因此需在司法程序上体现效率的特色,同时可采用更为宽容的证据规则。
第三,更多利用行为瑕疵的补正机制,即有形式瑕疵或轻微瑕疵的商业行为允许利用相关的补正机制去完善。
浅析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制 占轧金
2 0 l 3 ・1 ( 上) ◆ 政 法 论 坛
浅 析 民商法价值 取 向的异 同对我 国 民商
立 法 的影 响
陈 卫 延
摘 要 商 法和 民法是 对 市场 经济进行 调 节的 重要 的一类 法律 制度 , 效益 和公 平在 法律层 面是其 最 为重要 的价值 取向 。 两 者之 间既有 一定 区别 又存在 密切联 系。两者 之 间的 区别既 在 于其法律 对 象的 不 同,也 在与 其在 立法过 程 中的价值 取 向的
式主 要有 两种 : 一 是价值 本身 的可取 性 : 二 是在 多种价 值 中, 价值 款 。 在 民法 为市 场经济 提供 的法 律规 则 中, 大多是 对市 民社会 的 取 向的 重要程 度 。 不论 制定 何种 法律 , 其都 必须 具有其 相应 的立 经济基础 及其本 身 的概 括 , 而 且作为社 会伦理 生活 中一部分 的民 法 目标和 价值 取 向 。 价值 取 向虽 然是 一种较 为主 观的 价值评 判 , 事 活动 对社会 具有较 强的趋 向性 , 并且 法律语 言很难将 伦理规 则 但 是其 依 旧要受 到客 观 的社会 经济 条件 的约 束 。法 律 原则 的制 精 确 的描述 出来 。 由于 民法 调整对 象 是社会 关系 , 因而 民法 的绝
差 异。在 市 场经 济的 大环境 下 , 需要 考虑到 效益 优先 的原 则 , 因而效益成 为 了商 法的最基 本 和最 重要 的价值取 向 ; 而在 计 划 经济 的条件 下 , 在对 资 源进行 再次 分配 的过程 中, 也要 充分 考虑公 平优 先 的原 则, 因而公 平成 为 了民法最基 本 的价值取 向 。对 商法和 民 法不 同价 值取 向的正确 认识 , 于我 国法律 的制定 和执行 都有 着 重要 的意义 。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
浅析民商法应用和重要意义一、民商法概念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我国在民商法方面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也就是民法包含商法,民法是商法的母法,指导商法,商法是民法的子法。
民法和商法共同作用于商品经济发展,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吸收商法中的一切原则,民法也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民法保护的是个人利益,商法包含的也是个人利益,因此都是私法。
民商法在运用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首先是平等原则,也就是民商活动中的当事人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能以经济实力差别、行政差别等影响他们的法律地位平等。
其次是意志自治原则,也就是参加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受完全自由,不受任何机关、个人或者组织的干涉。
最后是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参与民商活动的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应该遵守自己的诺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并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法能够保障市场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下发挥自身的资源配置作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目标,从而保证市场机制顺利进行,调整主体之间的平等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
详细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一)保护平等和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通常有众多的个体参与经营,并且他们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物,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平等和公平权利。
民商法在这一过程中就应该体现自身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强调公平和平等的意义,让每个人的心理都能够感受到公平和平等。
同时,为了照顾社会下层人士,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个体救济来健全平等和公平,从而使保护个体平等和公平更为有意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民商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更为注重后者,因此我们应该看到民商法强调兼顾、和谐和协调方面的作用。
事物发挥作用就需要对其他价值加以兼顾,从而实现和谐。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价值的追求也开展变化,价值的影响效果也变得更为多样,因此要实现和谐并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就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做到兼顾和和谐。
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查塾垒三!!!兰塑堕.耋蠢雹藿墨圈民商法目的价值的有效体现万晓运摘要俗话说,无规则不成方圆。
同样,社会活动合理有序的进行,需要法律的制约,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是在公平,合理,诚信的前提下,协调民商法主体个体权利和社会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民商法根植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大众。
所以,以人为本,是民商法的根本,也是其最大的价值意义所在,关键词民商法目的价值有效体现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7.02一、民商法的内容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民法是指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婚姻法等等,商法主要指公司法、企业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
民法注重形式平等,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虽然在内容上有所差异,但是在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二、民商法的重要性在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市场经济的交易越来越复杂,如果没有民商法的制约和维护,那么市场的发展必定混乱不堪,社会大众没有社会准则,买卖双方找不到一个可以交易的平台,买卖无法进行:群体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没有公平可言:商户之间可以相互沟通,垄断商品,哄抬物价,没有诚信可言:长久以往,谈何发展?民商法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以及内在的规律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民商法的目的价值的体现(一)民商法目的的价值根本是以人为本对于法律而言,自由的定义就是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动,不受他人意志力量的支配或者干涉。
自由可谓法律首要之价值。
~方面,自由是人的本性使然,人的进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时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人的一种本能的欲望。
人的本性是私利性,人只有在不断地优胜劣汰中来满足自身的私欲,追求最大限度的自由。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人的自由买卖,如果没有人的不断需求,商品就不会品目繁多,花样层出不穷,满足不同人的不同的需求。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设计中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而效率则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调整上。
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均衡合理的分配。
在民商法中,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权等方面。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等,公平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公平价值的追求,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和健康发展。
从效率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民商法中,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税法和金融法等,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税收效率和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效率价值的追求,旨在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公平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在民商法与经济法制定和调整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寻求两者间的最佳折衷。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与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施的效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充分的利益协调,使公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最后,加强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为制定和调整法律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作者:李百泰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成员之间的逐渐被拉大的贫富差距,公平就成了一件尤为关注的事情,所以政府必须不断地立法来完善整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公平“公平与效率”这个人们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35-01作者简介:李百泰(1990-),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商法就是民法与商法的集合。
经济法是进行整体调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
公平与效率就是是两种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民商法的构成主要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保障民生方面的,切实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
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进行一定法律维护而制定的准则。
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于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譬如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等原则有着纲领性原则,是整个民商法的根本基础,并且始终是民商法执法和司法的一大基准。
公平原则,强调社会上的个体在受法律的保护下,拥有平等的经济和条件。
通俗地来讲,就是讲社会上的每一个经济成员放置在同一起跑线上。
其保证在每个经纪人自由使用和发挥体力劳动的情况下,都有着相等的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保障每个经纪人所追求的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是一种形式公平。
就是说,它所极力要求的就是在拥有相等法律地位的一切市场经济主体要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才能够获得与自己所付出的相等的回报和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是是建立在市场个体经济户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上的。
民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了经纪人的个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自愿原则。
这些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就是使得经济人能够借助法律的保障将自己的趋利性得到充分发挥。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政府通 过干预 手段对 经营者 的私权 进行控 制 , 也是 法 的法律 基础 也就是 社会 。 经济法 从考虑 公共利 益的 角度 出发, 从 有 必要 的,
宏观上避 免国家在 市场调节 中出现的 盲 目调控现 象, 弥补 市场 机 律 “ 以人 为本 ” 的重要体 现 。
制 的缺 陷, 国家的经 济主体 进行 行为干预 及协调 , 现 了社会 对 体
关键词 价值取 向 公平正 义 理 性价值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1.l 10-5 221)9l20 益, 处于最 高地位 。如 反垄断法 , 就是通 过控制 在市场 中 占绝 对
利 益与 公平 , 人不 断追求 的 目标 。 是 民法 与经济法 从不 同 的
中商品生产 、 交换 等经济 关系 。 ( ) 济法维护 社会 利益 二 经 由此可 见, 济法 强调 的是实质 公平 , 民商法注 重的 是形 经 而 式公平 , 是二者 可 以很好 的结合 。以合 同法为例 , 交易 中首 但 在
先应保 证形式 上的公平 , 这是必 要 的前 提 , 但是 仅有形 式上 的是
也就 是强调 实际意 义上 的真正 公平 。 强调 的是市 它 权, 以民事权 利为 中心辐射 到权利 主体 、 体 以及 权力行 使及 保 等作 为基础 , 客 不 护 的规范体 制 中。 民法 可谓 是人 民权利 的有 力保障 , 始终 为权利 场主体 资源存 在的差 异性 , 同个 体 的情 况应 以特权特 殊对待 而 服务 , 权利拥 有者 自身及 社会 的义 务 。 社会 中人们 商 品交 因此 , 济法 中, 为即使每 个人最 开始都处 于同一起跑 线, 是 在 在经 认 但 每 安 换 的过程 中, 方交换 者都 具备人格 的独立 及财产 的 自主 , 双 也就 是仍然 是有差 别的 。在经济 法 的公平观 中 , 个人 生存权 、 全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作者:尚吉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民商法价值取向和民商法基本原则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民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一些差异。
传统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存在着许多的变化与发展。
【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与民商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价值取向,作为价值哲学的范畴,指的是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处理各种矛盾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其所倾向的取向。
法律上的价值取向多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相互间个人利益和个人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
它包括两个意思,第一,立法者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目标。
这是价值取向的第一范畴。
第二当主体面对多重正当利益的时候如何进行协调,对存在的正当利益做出排序和选择上的协调。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是价值取向在民法和商法范畴内的具体体现和表现。
价值取向应该强调的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即良法。
这一应然状态不仅仅要和产生这部法律的阶级所代表的利益所一致,体现阶级性和物质性,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要有积极意义。
民法和商法这两个部门法在法的产生,立法以及司法中存在着许多基本的原则。
例如,民法强调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等,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法律原则指导着具体法律规范,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法律原则。
在这个角度上说价值取向应该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感念。
这是在效力层次上对两者的界定。
我们可以从基本原则中来窥探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二、民法商法价值取向上的不同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有着很多划分的标准,作为理论学界的观点,不同部门法之间调整对象的不同是划分不同部门法的重要标准之一。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的共同点:1、商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3、商法与民法部分原则是相通的。
(如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等原则)4、商法与民法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上商法适用民法的程序。
二、商法与民法的不同点:1、价值取向不同。
商法立足于效益至上(即营利性),强调个体本位,而民法立足于公平至上,强调社会本位。
2、性质不同。
商法以私法为主,兼具了公法性,而民法则是纯粹的私法。
3、调整对象不同。
商法调整的是商主体及他主体的实施的营利性行为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主要在财产流转(动态)过程中发生,强调的是对财产占有基础上的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其中财产关系更加强调财产的归属关系(静态),强调财产的支配权。
4、特点不同。
商法国际性、技术性、易变性的特点比较明显而民法则以国内性、伦理性、稳定性为特点。
5、内容不同。
民法中的人身关系的有关内容是商法中没有的;民法规范的财产归属关系是商法中财产关系的基础;而民法中的财产流转关系中的内容则基本与商法重合,但是商法规范中的某些内容则民法中也没有规定(如会计制度、保护主体营利性的规范等)。
6、法律效力不同。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效力优于民法。
7、法律责任制度不同。
商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民法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8、法律责任形式不同。
商事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惩罚性,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刑事、行政责任;而民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强调补偿性。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一、商法与经济法的共同点1、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经济法相对比较小—基于国家管理)2、商法与经济法都不同程度的体现公法性。
(商法—行政的程序正当)(商法—主体资格获得,市场准入)二、商法与经济法的不同点1、立法理论基础不同。
商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个人本位而经济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国家本位。
2、性质不同。
论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首先,从法理上去探讨民商法分立的必要性。
第一.民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所谓价值取向,指得是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想要达到的目的或者追求的社会效果;或者指当法律所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的时候最终价值目标的选择。
而价值选择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第一是应然的法律价值是否为立法者所接受和接纳以及价值本身的优化;第二是当存在多冲价值目标时的价值取舍的价值目标重要性的排序。
在立法上说,价值取向一般最集中的体现在法律原则上面。
价值取向可以转化为或者直接体现为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又会具体体现为各项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
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规范原则上本位。
其中民法的法律原则分别是:民事权力神圣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这些原则所表现出来的民法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也就是民法的公平至上。
公平主要强调的是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在相互关联的社会主体之间合理分配和分担,强调形式公平,保护个体公平。
而商法的法律原则分别为:商法主体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交易简便、迅捷原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这些原则所表现出来的最基本价值取向是效益,就是商法的效益至上。
效益就其本质涵义而言是指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实现效益原则强调必须对个人利益进行尊重和保护,要求社会主体必须注重投入和产出成本和效益,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基础的。
第二。
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商法缠身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在于:“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指得是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强调的是社会产品的实现方式,即必须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以实现各自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与第一点相呼应,强调的是社会主体间的平等和公平。
而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实现方式所对应的是非市场经济,主张市场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满足人民需要的手段和场所。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作者:马韶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7期【摘要】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民法和商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二者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除了调整对象的不同以外,其价值取向也存在着异同。
本文笔者对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分析了民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对我国民商法立法的影响,目的是为民商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指导和借鉴,进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法;商法;价值取向;异同;公平优先;效益优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民法和商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保障,对维护经济市场的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但是二者在价值取向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民法重视公平,因此在民法立法时坚持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重视效益,在商法立法时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以及表现形式(一)立法价值取向的意义了解立法的价值取向,对于明确法律的形式和特点有着重要的意义,其意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立法的制定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效果和目标,因此在立法制定前期,国家已经存在对立法的期望;其次,当在立法过程中出现价值取向的矛盾时,需要选择最高的价值取向,以免满足最终目标的需要。
在立法的价值取向的选择中,通常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价值的可取性,二是价值的重要程度,可见,法律目标是价值取向选择的决定性因素。
(二)价值取向的表现形式由于调整的对象存在差异,导致了不同的法律的执法内容也不尽相同,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立法目标。
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中,公平是基本的立法前提,也是立法的最高价值取向,但是在不同的法律中,对公平的需求程度不同。
特别是受到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些与利益相关的因素融入到立法过程中,并对法律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其中商法和民法在价值取向方面就存在很大的不同,前者以效益优先为原则,后者以公平优先为原则,可见,价值取向导致立法的不同,体现了商法和民法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节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和独特价值。
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探讨
-1-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1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探讨石红波(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摘 要:随着我国商法的独立化进程的加速,目前中国许多学者还在拘囿于对民商立法的关系,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商合一或分立的历史局限,其中这两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及产生的土壤,但是这两种做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当前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在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上采用民商混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制定商事的单行法律,如制定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票据法等多种单行的商事法,而单行商事法还存在着临时性与长期性之间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与国际经济的接轨与逐步完善,还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立法基础与价值取向原则。
本文将对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做进一步探讨与阐释。
关键词:商法;价值取向;法理基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就坚持走市场经济与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当前,中国现行的还是民商一体的民商法制度,这是由中国历史上的立法习惯及私法特性决定的,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就展开了商事贸易规则的制定,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人们还没真正认识到商法的存在,更不用说其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了。
商法以营利性质的商事贸易关系为对象,本质上是促进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及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多种交易制度,如仓储、保险、买卖等,是当时中国唯一的商事交易法律。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全球化趋势的加快,中国的商法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商法的价值取向主要包括公平价值与秩序价值等。
研究商法的价值取向不仅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方面也有着重要作用。
同时,对商法法理基础的研究就是为了进一步说明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商法本身的问题。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民商法的价值取向研究民商法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通常为主体利益、个体利益等相互关联的协调活动,其属性与价值取向存在一定关联。
民商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在价值取向方面和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生价值取向的变化。
同时,民商法的原则是建立在公平公正上的,与其它法律不同的是其原则的容纳性,这种原则在保障个体价值利益的同时可形成与市场平衡的协调作用,并将商法与民法两大体系相融合,由此推进社会经济发展,形成与其匹配的价值取向。
标签:民商法;价值;取向引言民商法中蕴含两种不同的法律,则民法和商法,民法的主要作用是保护个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商法则蕴含民法中的作用及商业个体的证券、保险、破产、企业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民商法的核心内容便是保障公共个体的主体利益,其价值取向便是与社会经济相关联,维护法律个体的公正性原则。
一、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民商法的关联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中的重要内容,意指主体根据自身价值观念对各种关系、冲突、利益等矛盾时坚持自身价值态度、价值立场、价值取向。
我们可以认为价值取向是带有实践性质的,它的主要作用是在价值选择中支配主体行为,因而将对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主体本身具有重要作用。
而民商法则与价值哲学具有不同含义,民商法是民事主体、集体、个人等出现利益矛盾时进行协调的功效,作用于社会主义体制中市场经济规范的民事法律。
民商的价值取向则可认定为商法价值与民法作用体现,而这种价值取向中更为注重法律状态,则为良法。
在此状态下,制定法律人员和遵守法律人员皆代表阶层利益的保障者,以保障民商主体利益为基础,形成与双方利益一致的阶级性、物质性法律效应,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需积极深入探索。
商法与民法是两种不同的体系,该体系在司法过程中与立法原则上较为繁杂,需要在确立立法项目时充分考虑民商法原则,也就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无论是司法或是立法都需要秉承民商法原则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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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探讨
作者:董巍
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5期
[摘要]法律上的价值取向是指主体在正当利益包括个人之间的以及个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的协调。
民商法的制定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就是民和商之间的关系,所以说到民商法的价值取向就主要取决于它的基本原则了。
并且就每一个不同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还是存在差异的。
就传统的民商法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具体的价值取向也发生着变化,具有不同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民商法;价值取向;公平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其中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而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由此定义和组成可以看出,民商法实质上是在保障财产和人身两方面的公众主体的权益。
所以它的价值取向将直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关联,并在其中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威严性。
本文就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为议题进行讨论,对于其价值取向的几个基本方面做出简单的联系总结。
一、民商法价值取向的相关含义及民商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所讨论的范畴,是说主体在对于和自己相关的矛盾时基于自身的价值观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和态度,也就是针对于具体的事件的一种价值取向。
而法律和哲学不同,它的价值取向多是指当主体的利益和其他个体或者集体之间的利益相矛盾时的协调作用。
民商法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的民法,其中的价值取向自然就包括对于民法和商法上的价值具体的体现。
价值取向的存在强调的是法律的必然状态,也就是良法。
这种状态适合于法律制定者和遵守者所代表的阶级的利益以保障他们的利益为前提,和他们的最大利益相一致,这就是法律效应所说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这对于社会向前的发展是很重要的,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民法和商法属于两个部门法体系,在它们的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存在着很多的原则。
这些原则在进行项目立法的时候都需要考虑进去,这就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这些原则正是这一系列的法律所代表的价值取向,从这些原则可以看出在民法上强调公平而商法强调自由交易。
从这些原则上我们知道了作为享受阶层的立法者所带有的价值取向,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进行的鼓励交易和公平交易,积极保障人为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二、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民法和商法作为不同的部门法律,在划分标准上也是存在着差异的。
民法主要的职能是调整平等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身份关系。
而商法是针对于自由的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关系,即商事关系。
虽然两者存在于不同的部门法体系中,所以在价值取向上还是有很多不相同的地方的。
就公平这一方面而言,其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就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关于民事立法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应该维持的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化。
第二方面就是民事主体在针对于社会活动的进行要尽量以公平为前提,这样的民事活动就会达到权益均衡。
公平原则和其他的一系列原则相比可以说是民法的价值核心,在实践中涉及的社会人事活动中多需要以公平性原则和其他的原则相结合来实行。
但是在公平原则上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也需要注意的。
经济上的公平是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份额之间的问题为主的,而民法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感觉为主,是在一种较纯净的状态下,与经济的公平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差异。
商法主要强调办事的效率。
但效率原则和其他的原则之间有冲突的时候,要效率优先兼顾其他。
在立法原则上的不同也正是它们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的具体体现,即对于公平和效率的排序问题。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两者的不同地位也就体现出来了,法律对于主体而言是以创造更好的条件来进行相关的活动,而经济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主要的目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一个大环境就是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而使的资源配置优化的这样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自然就起到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规范市场主体的地位,对于交易行为也有规范的调整,这些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点:
(一)对于平等和公平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就是个体为单位的人民,对于市场的活跃者,首先要强调对于个体的公平和平等的保护,充分发挥民法和商法的价值取向的职能,一方面强调公平,一方面强调效率。
在平等基础上的效率才是最大的经济利益。
并且对于社会个体的救济体制也需要完善,这样就更能保障个体的公平和平等了。
(二)强调兼顾与和谐
商法强调了效率同时也在倡导公平,民法也是公平和其他的多项原则的结合,这当中的主要的是一种相协调的和谐体系。
价值都是在兼顾了其他的价值的基础上
发挥作用的,对于价值的重要与否可以对于它们的先后排序,但是价值的兼顾最终达到和谐才是时代发展的具体需求。
四、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的价值取向会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发展,但是其中主要的价值取向就是保障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
在体现不同的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也需要针对于这二者之间的促进发展相结合,就反映民商法的具体价值取向的基本原则为前提,为更好更快地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丽红.民商法法律实践[M].北京:中华书局,2010.
[2]陈昱生.浅析民商法立法精神[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律研究所,2012.
[3]尚吉平.浅析民商法的价值取向[J].法制博览,2013(01).
[作者简介]董巍,四川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