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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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商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商业社会的法律框架。

虽然二者有一定的重叠,但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和联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为读者提供一定的理解和指导。

一、经济法的特点与职能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为核心内容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调整市场经济为目的:经济法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立法协调性:经济法需要与其他法律进行协调,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平衡。

3.依法治理:经济法强调依法治理,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

4.涵盖范围广泛:经济法不仅仅涉及到商业活动,还包括金融、税务、劳动等领域。

经济法的主要职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市场秩序:经济法规范市场经济,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2.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经济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3.监督市场行为:经济法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市场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不仅仅是对市场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还包括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措施,如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商法的特点与职能商法是以调整商业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学科,其特点如下:1.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商法的出发点是为了调整商业关系,保证商业活动的有序进行。

2.独立性: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有着自身的法律原则和规则。

3.交易性质:商法关注的核心对象是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包括买卖、租赁、委托等各种商务行为。

4.广泛适用性: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商业活动的各个领域,如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的主要职能有:1.规范商业合同:商法通过制定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保障商业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保护商标权益:商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一系列制度,保护商家的商标权益。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作者:钟婉珩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2年第10期[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倍受法学界关注。

关于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共性和个性的争论众说纷纭。

经济法、民法、商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交易和运行的重要法律,以完善市场和协调发展为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充分认识三者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之处以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对深刻认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对健全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稳定和高效运行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法;商法;经济法;区别;联系一、引言随着社会出现自由竞争不平等、垄断等市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对经济格局作出统筹,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经济机制进行改良等,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地位与民商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部门并列,仅次于宪法。

对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整合,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经济法是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

在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便是其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

下面将从各个角度分别论述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在古罗马时期,商品交换需要一个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来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顺利。

商品交换的习惯产生进而发展为法。

民法以保护交易利益为主,适应商品交换的要求。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

作为法律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既存在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在调整范围、宗旨和调整方法等方面有不同之处,然而实际上二者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从调整对象上看,两者具有交叉性,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适用范围、法律规范和法律特征等方面。

1. 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适用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包括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贸易、金融交易、财务管理等方面;而民商法则适用于经济活动、商业贸易、民商关系等方面。

2. 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商业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而民商法主要规范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3. 法律特征: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经济效益和市场经济机制的作用,强调企业间的经济关系和利益平衡;而民商法的主要特征是注重社会伦理和公平正义,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和合同执行的合法性。

4. 主体:经济法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等,而民商法的主体是国家、企业、社会团体等。

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业务范围和法律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密切的联系。

在经济法的实践中,民商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
法律规定,如合同法律原则、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等,也是经济法中的重要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商法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有相互借鉴和联系的情况。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导言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都对人们的经济交往和社会关系起着重要的调整和规范作用。

虽然经济法和民法都属于法律范畴,但是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和区别。

本文将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以加深对两者关系的理解。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1.1 共同目标经济法与民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经济法旨在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法则是指导和规范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法律体系,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益。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1.2 相互影响经济法和民法相互影响,互为补充。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必然涉及到民法的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需要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争议。

例如,在商业合同纠纷中,既需要涉及到经济法的合同法规定,也需要解析民法中的一般合同条款。

两者之间的互相依赖,使得经济法与民法密不可分。

1.3 制度框架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们在法律制度框架上有一定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受国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2.1 不同的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的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而民法主要调整的是个人和家庭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涉及到的范围更广泛。

2.2 不同的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法和民法在权益保护方面有所不同。

经济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强调市场机制和效率。

而民法则更注重保护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强调自由平等和公正正义。

2.3 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适用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经济法主要适用于经济活动领域,涉及到商事合同、公司法、劳动合同等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发展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经济组织法、金融法、税法、贸易法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指经济主体之间因民事和商事活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方面。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的运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促进经济发展。

而民商法则是为了保护经济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主体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作。

另外,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一些重叠和交叉的部分。

比如,在合同法中涉及到的经济合同,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同样,在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活动,也既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同时也受到了经济法的约束。

总之,经济法和民商法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法律领域,它们的区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制定目的和范围,但它们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页眉1 / 9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一)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

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

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

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

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

(二)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

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责任制度可以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

页眉2 / 9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

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和联系中政大2012级法学硕士贵阳班孙瑾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其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体现国家对经济活动适当的管理与协调。

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

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的界限。

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个人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理清两者的关系和各自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于经济法自身基础理论的完善,而且对我国经济法与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发挥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被认定违反了这些弹性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需由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合同法和各种管理性的法律作具体调整。

它们在调整对象方面的交叉,源于以下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由于二法都处在市场关系之中,而某种市场关系的形成由往往呈现错综复杂的情况,这就必然导致二者在调整对象上得部分重叠与交叉,调整对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共同去维系社会关系的存在;二是由于某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单靠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是难以形成的。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

浅谈民商法与经济法异同分析的论文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进展。

针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而言,它在肯定程度上不是纯粹的市场调整经济,同时也不属于单纯的国家干预经济,属于市场调整和国家干预这两者之间相结合的混合经济。

这种混合经济的两方面产物,不仅具有着差异性以及不行替代性,同时也具有协调以及互补性。

这两者之间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互相协作。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分1.主体意思限度不同针对民商法而言,作为私法进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只能根据自己个人意志对行为内容进行确定,对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强制进行有效的排解。

例如: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识对法律进行选择,看其适用于否。

在进行诉讼提起以及责任追究的过程中,是需要当事人对权利进行主动行驶才能够实现的。

而针对经济法来说,它主要是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动身的,并且在肯定程度上以社会整体平衡以及收入安排公正这些公共利益的表达作为调整的主要目的。

对国家权力进行利用,对于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肯定给以限制,主要表现为:个人自由争取社会整体利益进行限制,对社会进展的空间在肯定程度上进行扩宽。

实质就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以及经济法进展的过程,也就是法律从个人权利本位进一步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但是针对社会权利而言,本位所需要实现的法律手段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利。

2.稳定性不同民商法在肯定程度上把市场经济中最一般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较为基本的主体民事主体的资格以及身份进行确定,对民事主体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有效确实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相对来说比较稳定。

经济法中的大多数内容,例如:鼓舞外商进行投资的法等,对经济进展在肯定程度上进行预报,对打算法进行引导,国家并且以法律强行的手段对原有私法财产进行转变,如:国有化法等,但是在肯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长期的稳定性。

3.效率价值两者的表现是不同的效益在肯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级层次,效益以及效率这两者之间不仅有个体之分,同时也有整体之分,民商法进行保证的主体驱利性,在肯定程度上是低层次的效益追求,是个体效益和个体效率,但是它们的追求不肯定就会对整体的效益以及效率进行提高,在经济法中的效率价值主要就是整体效益和效率。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与区别一、经济法的产生,来自于对民商法界限的超越经济法从产生那天起,就以弥补民法的不足为己任,以适应法律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此,经济法必须超越民法的界限。

“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

”(一) 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的法。

民法基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理论,反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则把国家引入私人经济生活,赋予国家直接介入经济生活的权利,通过直接调整国家和经济主体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由于国家是整个社会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个人主义立场,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强制、直接参与宏观调控等手段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发展。

因此,经济法允许、引导国家直接介入私人生活,弥补了民法只能通过调节私人经济关系、间接保障社会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对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社会关系无力调整的局限。

(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民法以个人利益为基点,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而经济法则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经济法产生的任务即是要通过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发生的社会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这决定了其必然以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为最高追求目标。

(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民法从尊重个人意思出发,对市民之间的相互关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对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只是进行消极限制。

而经济法则对经济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积极促导的态度。

这是基于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和以社会效益为追求目标的要求。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

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

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

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者:陈载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6期摘要现如今,国家不断地颁布各种法律,目的是让我们居住的这个社会环境变得有发展规律。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那么这些法律就是我们所说的规矩,我们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去遵守这些规矩。

但是最近,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一些争论性的问题。

今天,我们这篇文章就从利益的角度来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目的是为了来证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互补的关系,但是它们两者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比如说:民商法的作用是用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利益,重视对个体以及个人经济上的效率的提升;然而,经济法则是针对于一个企业或是一个集体,重点在于保护企业与集体的利益。

经济法的产生是为了去解决那些在民商法中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对我国经济效益的提升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下面我们就针对以上作出分析,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参考,给大家带来帮助。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关系互补作者简介:陈载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11-02一、民商法与经济人个人的利益和责任的理念(一)个人利益责任理念与民商法的关系当今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日千里,民商法早已不仅仅限于市场经济的调节,与此同时,对个人的经济也进行一定的制约。

而商品经济产生的基础为民法的产生及发展,进行商品交换时,交易的双方一定要清晰认识自己的所有权,而且要权责分明,并在交易过程中,以公平自愿为原则进行交易。

因此市民社会认为市场机制要用“一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控,这就会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时,财富会增值,经济也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如何才能使交易时有真正的平等?可以用自由契约来限制各自行为,民法的存在就是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不使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然而在现实社会,即使有法律制约的存在,不是真正的平等自愿还是存在。

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泯灭良心不惜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恶意串通国家集体利益,损害第三方人利益,并企图用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商法是法学中两个重要的专业分支,虽然它们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在很多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对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与联系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个领域的法律知识。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它是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经济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以经济关系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的特点是多样性和实践性。

经济法直接与市场经济的运行相关,因此需要面对经济的多变性和复杂性。

另外,经济法注重实践性,它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定解决实际的经济问题,具有比较明确的执行和操作性。

二、商法的定义与特点商法是以商事活动为对象,调整和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涉及商事主体与商事活动的法律关系,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等。

商法的特点是法律性和协商性。

商法的规范基础是法律,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依法行事。

但与此同时,在商业活动中各方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协商和合同等方式自主约定相关事项,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1. 定义与范围:经济法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商法在内,同时还包括了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规范;商法的范围相对狭窄,仅涉及商事活动和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

2. 目标与原则:经济法的目标主要是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商法的目标则是规范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

3. 立法依据:经济法的立法依据主要是宪法和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系列经济法律;商法则主要以法律以及国家有关商业活动的政策法规为依据。

4. 内容与重点:经济法的内容较为宏观,重点在于宏观管理和调控,如宏观经济政策、国家发展战略等;商法则较为具体,重点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权益与义务,如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等。

四、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尽管经济法与商法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区别,但它们也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一致:经济法与商法的根本目标都是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保护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比较文章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在定义层面上的区别主要有:第一,经济法超越了国家不介入私人经济生活领域的民法传统,是一种国家直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第二,经济法超越民法维护个人利益的立法基点,把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价值目标,具有社会法性质;第三,经济法超越民法对社会关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极限制的态度,代之以限制、禁止和积极引导,是一种强制促导法。

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市场调控手段的缺乏,导致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民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

对于这一客观事实,本文还从经济法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及提出对策。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国民财富收入差距对策从定义层面看查阅经济法相关文献,据粗略估算对于经济法的定义达到百种之多。

如七十年代末刘祚清在《浅淡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中所下的定义是:“经济法同刑法、民法等一样,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正确地调整和处理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保障经济组织的正当权利。

它以国家强制力量维护计划纪律、合同纪律和财经纪律,以保证国民经济计划顺利实施。

这是国家领导经济工作不可缺少的有力工具”。

由于我国当时处于计划经济的特殊国情,使得经济法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经济法的工具作用明显改变。

学者们对其定义也有新的思考。

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见,在不同经济制度的前提下,经济法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不再像计划经济时代一样将触角深入经济发展的各个角落,全方位的对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细节进行调整,而只对关系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宏观调控。

而学界对民法定义的共识,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区别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公共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2.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不同3.法律价值,法律本位不同4.在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联系:民法是基本法,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经济法体现了政府机制,保证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主体: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2.经济活动主体3.自然人(消费者)4.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的产生:1.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2.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3.法的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

经济法主体体系: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2.经济活动主体3.社会中间层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类: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1,按照专利侵权的赔偿损失方式计算,2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横向垄断协议的种类: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设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垄断豁免的情形:1.为了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着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着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着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兜售产品,或者在交易是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的情形:1.经营者售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豁免的区别:1.适用除外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决定,而豁免是在普遍适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的免除责任2.适用除外是在立法上的排除,豁免是在执法上的排出3.适用除外针对整个行业或者领域,豁免针对的是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4.适用除外具有合法性,豁免考虑其合理性,利大于弊而被免除责任5.反垄断法的豁免一般要求经营者承担证明其属于豁免情形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瑕疵责任定义:产品质量的合同责任,也称瑕疵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它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为销售者价格法的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的范围: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价格调控措施: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财政法体系:1.财政管理体制法2.预算法3.财政收入法4.财政支出法不正当竞争行为: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2.不当低价销售及其法律规制3.兜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调价4.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a;采用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人性和自治性;强调意思自治;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干预、协调、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共性和干预性。

限制意思自治;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2、两者的调整的方式不同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重视经济目标,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稳定性较强。

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注重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稳定性较弱。

3、两者的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国家调控关系有关的当事人,主要是国家经济监管机关,都是社会公共性机关。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等;而经济法主要由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构成。

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一种典型的私法,它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以意思自治为圭臬,是一种自主性调整机制的法;而经济法是一种以公法为主的法,它以社会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6.两者的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

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一)法理依据:1、经济法具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共性就是“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浅析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作者:苏佳铭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6期【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调整手段,系统梳理和调整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管理经济领域各种伴生关系的法律部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趋于优化和完善的时代背景下,回顾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它受到越来越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由此产生的关于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也不断引发人们的思考。

基于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和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商法代表着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庭抗礼,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支柱部门。

因此,分析经济法与民商法之间的区别,对于我们更好地学习、研究经济法概念,掌握、运用经济法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区别一、引言经济法概念是由国外引进来的,但绝非简单的舶来品,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厚的社会历史根基。

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一场新的伟大革命。

伴随着新中国30年改革开放如火如荼地实行,新政策的导向、市场化的浪潮、大经济的环境和迅猛的发展势头全面席卷了沿海和内陆的城镇和乡村。

中国遵循了经济增长的“四色定理”,经济形势的蒸蒸日上证明了人们的经济意识逐步得到了提升,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框架和结构也在不知不觉中趋于稳固和良性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经济的社会化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时代的潮流,当然这也就导致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从而使各个原本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之间调整地交错、融合地发展。

在整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各个法律部门之间趋于优化的演变为经济法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机会和条件。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可以将以往的观点分为两类。

有的学者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肯定说”),比如陶和谦的“纵横说”、杨紫煊的“经济协调关系说”、李昌麒的“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等等;但是,也有的学者指出,经济法划分的界限不明确,其调整的对象也不明确,不能够独立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即“否定说”),比如王家福的“综合经济法论”、佟柔的“学科经济法论”、梁慧星的“经济行政法论”等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概述传统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价值追求的比较(一)民法维护个人利益保护公民在社会上的私人权利不受国家暴力干预、维护人与人之间所需利益与社会间的均衡,这是民法的根木价值追求。

民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私权,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辐射到权利主体、客体以及权力行使及保护的规范体制中。

在涉及在社会中人们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民法遵循“意思自治”,如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包括契约缔结的自由、选择契约对方的自由、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和契约方式的自由。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利益与民法中的私人利益相反,经济法中的价值追求体现在社会的公共利益,它是社会公平及社会正义的保障,经济法从考虑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宏观上避免国家在市场调节中出现的自目调控现象,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对国家的经济主体进行行为干预及协调,体现的是社会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追求的联系个人利益是与整体利益既矛盾又相互依存的,且二者均包含于社会公共利益中。

追求社会利益,实际就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与集体利益之间冲突的相互协调,在经济法中,将这种利益关系都纳入其中,并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至高无上的利益,处于最高地位。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比较民法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人格上的平等作为基础,赋予每个独立的主体相同的权利及义务,同时也体现出每个人机会的均等。

但是这种公平,是一种形式上的体现,它适应了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力求主体平等这一需求,激励人们积极参与竞争、不断进取,有效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然而,在现实的市场竞争中,个体的差异性其实是非常大的。

与民商法相反,经济法所建立的公平体系是以现实中的不平等作为基础,也就是强调实际意义上的真正公平。

它强调的是市场主体资源存在的差异性,不同个体的情况应以特权特殊对待。

因此,在经济法中,承认每个人生存权、安全权、财产权等都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不仅要保护创造财富的群体,更要保护弱者。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简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法学分支学科和部门法有何区别?悬赏分:0 - 解决时间:2008-11-23 19:51提问者:cuplzhuying - 一级最佳答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

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

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

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

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

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

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

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

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部门法则是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而划分的,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单位,而法律规范又是部门法的构成单位(不论是否有成文法典)。

部门法是具有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一定数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都属于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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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

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

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3、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
干预;国家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
义务享受权利。

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
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

而经济法是需
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具有社会性。

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
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

《消费者
协议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
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兼有。

《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两条分别规
定了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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