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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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区别于民法上其他的财产而言,新出现的一种财产类型,由于它和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具有很大的争议。

计算机届,法学界,电子信息界,商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有各自的理解,这样的现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以及保护十分不利,因此一个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通说为社会所急需,如何找到一个最佳的公约数成为各方努力的焦点之一。

而这个通说的提说也能够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现实的法律手段。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立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起源与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或者”网络财产”,目前主要表现为网络上的id,电子邮箱的使用权,虚拟货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以及装备,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发表的帖子和照片,经过注册的域名等。

①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关于其具体的形式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最早的网络虚拟财产出现在早期网上的论坛bbs中,早期的论坛为了鼓励会员发帖,或者积极参加论坛组织的活动,而设立了一定的等级机制。

具体的方法如下,首先不同等级的用户具有不同的权限,例如可以上传照片,或者是可以阅读一定等级的文章;其次或者给予论坛使用者一定的虚拟财产的奖励,例如虚拟金币,或者是金豆之类的东西。

当然网络运营商的需要盈利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早期论坛给予参与者的奖励慢慢变成可以用现实金钱购买的东西,而用于处于各种需要也很热意通过直接支付现实货币获得在论坛当中的高级权限或者是更多的金币。

由此,当运营商开始出售论坛的权限或者虚拟货币时,也就导致了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的商品产生了互换,网络虚拟财产也就正式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之内了。

网络虚拟财产的迅猛发展是伴随着网络游戏的出现而开始的。

以最近正在流行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为例。

《地下城与勇士》是一款韩国网络游戏公司neople开发的免费角色扮演2d游戏,由三星电子发行,并于2005年8月在韩国正式发布。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交 易平 台 。
作者简介 : 大鹏 , 宁波 大学法学院 20 楼 男, 0 8级经济法研 究生 ; 萍萍 , , 潘 女 宁波 大学法学院 2 0 0 8级民商法研 究生。
93
楼 大鹏 , 萍萍 : 潘 浅析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法律 属性
其次 ,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 用户获得虚拟财产
第 2 卷第 2 1 期
21 0 0年 4月
广 西社 会 主义学 院学报
J un l fGu n x n t ue o o il m o r a a g iI si t fS cai o t s
Vo . No2 1 21 .
Ap .01 r] 9 32 中 D 2.
[ 文献 标识 码 ] B
[ 文章 编号 ]0 90 3 (00 0 —0 3 0 10 — 39 2 1 )2 0 9— 4
随 着互 联 网技 术 在全 球 的迅 猛 发展 ,网络 经 济 作 为一个 新兴 的产 业 已经形 成 并迅 速成 长 。中 国网
箱账 号等 虚 拟财产 。圆 其 实质 而言 , 究 网络虚 拟 财产
济模式 提 出 了挑 战 , 是对 法律 提 出 了挑 战 。 网络 更 与
经济迅 速发 展相 伴 的是虚 拟 物 品交 易 的纠纷 也在 以
几何级 数增 长 , 生 了一 系列 的现 实 问题 : 谓 的 网 产 所
络虚 拟财 产 , 是不 是 法 律 意义 上 的 财 产 ? 如是 财 产 ,


网络虚 拟财产 的财产 属性
何 谓 虚拟 财产 ?从 广义 上理 解 ,只要 是数 字化 的 、非 物化 的 财产 形式 都 可 以纳入 虚 拟财 产 的范 畴
络 游 戏 20 0 7年 总 体 收入 达 到 157亿 元 ,比 2 0 0. 06 年 同 比增 长 6 . , 相关 产 业 ( 1% 对 5 电信 业 、 I 、 统 T业 传 出版业 等 ) 献达 4 0多亿 元 。20 贡 0 07年 4家 游戏 公 司 海外 上 市 ,国 内游戏 公 司总 市 值 已超 过 10 0 0亿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合同的效力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研究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分类,当前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分类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由用户拥有的虚拟资产。

根据性质和形态的不同,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指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往往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和交易需求。

2、虚拟房产虚拟房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虚拟房屋、土地等资产。

与现实中的房产类似,虚拟房产也有着很高的市场价值和交易需求。

3、其他虚拟财产除了网络游戏和虚拟房产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虚拟财产形式,如虚拟股票、虚拟基金等。

这些虚拟财产虽然形态各异,但都具有数字化、可交易的特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现状1、全球虚拟财产市场规模和分布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虚拟财产市场规模已经超过了数十亿美元。

其中,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占据了主导地位,其次是虚拟房产和其他虚拟财产。

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分布在美国、中国、韩国等网络游戏产业发达的国家。

2、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随着虚拟财产的兴起,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一些黑客通过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手段盗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用户的虚拟财产。

此外,一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平台也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账号被找回、交易诈骗等问题。

3、虚拟财产的负面影响一些人认为,虚拟财产的过度交易和投机可能会对现实经济造成影响,甚至成为洗钱和犯罪的工具。

此外,虚拟财产还可能会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引发沉迷游戏、赌博等问题。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趋势1、虚拟财产的法律和政策影响针对虚拟财产的诸多问题,各国政府正在逐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监管。

例如,韩国政府明确规定了虚拟货币的征税方法,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力度,遏制过度投机。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

通过文献梳理,我们发现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面临以下问题:一是立法空白, 尚未出台专门法律规范虚拟财产交易和保护;二是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权利 属性的认定不一致,导致同案不同判;三是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难 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力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专门法律明 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利属性和保护方式;二是完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 制,为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加强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现象 的监督与纠正,确保虚拟财产权利得到公平保障。
3、依赖性:虚拟财产与特定的游戏服务提供商紧密相关,一旦游戏停止运营, 虚拟财产将消失。
1、角色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角色、宠物等。
2、物品类虚拟财产:包括武器 装备、道具、宝石等。
3、货币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 内货币、虚拟卡等。
4、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如虚拟 城市、房屋等。
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 护
3、对于货币类虚拟财产,应保障其与现实货币的合理兑换比例,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其稳定性。同时,要严格限制现实货币的注入和提取,防止洗钱和其 他违法犯罪行为。
4、对于虚拟土地与建筑物,应保障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未经授权的占用 和破坏行为。同时,要规范玩家间的交易行为,防止恶意炒作和垄断。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还需要加强以下几点:
鉴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特性和社会影响力,对其进行民法保护具有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因此, 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获取、 盗用和侵犯。
2、公平性原则:保障网络游戏玩家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交易和作弊 行为。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近年来,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不断发生,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尚不健全。

文章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同时具备物权和债权的属性,并呼吁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立法保护。

标签:网络虚拟财产民法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netvirtualproperty),是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货号、装备、级别、段位、宠物等网上物资的总称。

从广义上讲,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分数值、网络QQ号码、电子邮箱号码、网络实名等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急需民法保护(一)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案件频发2004年,陈岩以网络游戏《传奇》会员注册和购买缴费卡的方式与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建立了网络游戏服务关系。

但在2005年2月24日,游戏运营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封停了陈的游戏账号,直到27日才解封。

当陈再次进入游戏后,发现其中一个装备“魔戒”不见了。

与广州光通服务热线沟通,得知是封停账号时服务器产生异常导致丢失了其装备,但公司对封停账号及相关损失不作补偿。

陈岩认为运营商侵害了自己的利益,2006年3月将广州光通告上法庭。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民事争端就从来没有间断过,对于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以及民法属性等问题也逐渐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1、从保护新生产业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网络游戏已成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

预计到2007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将达到67亿元,用户将达4180万。

第二,国家开始注重扶持和发展网络游戏产业。

有两项网络游戏的技术开发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863计划”。

电子竞技也被国家体育总局列为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

2、从保护公民财产的角度看,网络虚拟法律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游戏并非传统意义的比赛那么简单,玩家进入网络游戏,必须先下载游戏的客户端程序,通过登陆到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自己购买的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玩家要么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ID项下财物不断升级,要么通过支付对应价款从其他玩家或运营商手中购买装备或道具。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价值也逐渐受到重视。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自由产生、流通、使用和转移的虚拟财产。

它可以包括网游、虚拟社区中的虚拟物品、数字音乐、电子书籍等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高的附加值,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数字资产,其价值可在网络上被认可,也可用于实现现实中的经济效益。

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透过民法或合同法等法律来实现。

物权法在对待网络虚拟财产时主要涉及到实物和数字资产财产之间的关系和差异。

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以下是对其物权法保护的浅析。

1、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数字化财产,其性质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其权利、义务和效力具有如下特点:(1)不存在相应的物理体现。

(2)数字技术使其易于制作、复制和传播。

(3)通常不会解体或消耗,可被多人共享。

因此,区分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至关重要,只有了解其性质才能为其制定更全面、更有效的物权保护措施。

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时,需要注意以下基本原则:(1)物权的合法性原则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同时,应严格遵守合同法规定,确保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网络虚拟财产享有与其他物质性财产同等的保护权利。

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格的财产,其所有者的剩余价值应代表其所有者所持有虚拟财产的价值。

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应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确保交易的平稳完成。

3、物权保护的措施为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监管政府应当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监管,建立更加系统化的法律体系,以确保网络虚拟财产的顺利运作和交易公正透明。

同时,应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并建立有效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纠纷解决机制。

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参考内容三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 而,随之而来的是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保护的问题。本 次演示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 性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的网络游戏环境中,玩家通过投入时间、精力 甚至金钱所获得的虚拟物品和资产。这些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一直是 争议的焦点。
在看来,网络虚拟财产既不同于传统财产类型,也不同于知识产权。它是一种 新型财产,具有数字化、无形化、价值化的特点。因此,应将其视为一种独立 的财产类型,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另一个需要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 护主要依赖于《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然而,这些法律法规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 属、交易、侵权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法财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其法律属性在学界存在多种观点。有人 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应归属于物权,因为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可 以由权利人自由处分。也有人主张,网络虚拟财产权更接近于知识产权,因为 它需要创造性劳动和智力投入。还有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应被视为债权, 因为用户与服务商之间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权应被视为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它既不同于 传统的物权,也不同于知识产权和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和 规律,需要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程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在我国,宪法、 民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例如,《民 法典》明确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定了侵犯网络虚拟财 产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现有的法律 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246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秦跃龙黄强林安源作者简介:秦跃龙,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研究生,国家二级律师。

黄强,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安源,男,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00)摘要: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问题是近年来民法学界不断研究与探讨的问题,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研究也是由浅及深。

目前学界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五种主流学说,通过分析和论证,无形财产说以其非物质性、绝对性、支配性等特点相对于其他学说更有说服力,这对于进一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有所裨益。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无形财产说一、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各学说争鸣现今学界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有五大学说,包括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以及无形财产权说。

五种学说均有不同人数的支持者,且有其各自的理由。

五种学说的理论观点如下:(一)物权说该学说指出,这种财产实质上是一种电磁数据,也属于无形物的范畴,客户付出了金钱等相应投入后方可获得,当然对其享有物权。

该学说主要理由有二:其一,该种财产有排他性、支配性以及价值性等物权的基本属性,前两种属性是指玩家完全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有效控制这种财产,而价值性就更加不言而喻,玩家可以通过在网络平台交易网络虚拟财产而获取真实的货币。

故而完全能够将这种财产视作一种物,从而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同样是客观存在的电磁记录数据,是实实在在存在的物,当然地要对它进行物权保护。

此外,这种学说还可进一步划分为多种学说,如特殊物权说、所有权说等,但这些学说所依赖的基础无外乎上述两点理由。

(二)债权说这种观点称,网络虚拟财产权也是债权的一种形式,依照该种学说,用户向相关运行商支付财产性利益而获得该种财产,故两者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

网络游戏本身以及伴随着游戏而生的各种虚拟道具都是服务商的服务内容,而玩家接受服务并支付对应款项。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摘要】本文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首先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以及民法保护的重要性。

接着详细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民事法律保护、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继承和赠与规定以及司法保护。

结论部分指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制度日益完善,民法保护对于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对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意义。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确保网络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保障。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民法保护、权利属性、侵权行为、继承和赠与、司法保护、完善制度、合法权益、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产生、流通和使用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这些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在虚拟世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虚拟交易、虚拟娱乐等活动,从而形成了各种虚拟财产。

与传统的实物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数字化、无形性等特点,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易变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不仅丰富了人们的网络生活,也给民事法律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中,我们需要注意区分虚拟财产与实物财产之间的差异,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进一步讨论其民法保护奠定基础。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是现代网络经济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于研究网络财产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实物财产,而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财产,仅存在于虚拟世界中,不能触及或实际占有。

2.无形性: 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具体的形态,无法以实物形式存在,主要表现为账户余额、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

虚拟财产权性质论虚拟财产权性质论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虚拟世界中创建和拥有各种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房产、游戏道具等。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对于这些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和保护问题却并未得到充分的法律规范和保障。

因此,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和改革方向。

一、虚拟财产权的概念及特点虚拟财产权是指人们在虚拟世界中创造、拥有和享有的一种财产权益。

它具有以下特点:1. 虚拟性:虚拟财产本身并不存在于现实空间中,只存在于互联网和游戏平台等虚拟环境中。

2. 网络性:虚拟财产是通过网络进行创建、传输和交易的,要求具备网络接入和虚拟平台的支持。

3. 可替代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交换和转移,如虚拟货币可以用于购买虚拟物品。

4. 虚拟质量:虚拟财产的属性、权益及其归属往往是由虚拟平台或相关规则所确定的,并且易受到更改或限制。

二、虚拟财产权的归属问题1. 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由于虚拟财产是通过个人创造和拥有的,因此可以认为虚拟财产应当被视为个人财产,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2. 虚拟平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如何界定?虚拟平台提供了虚拟财产的创造、存储和交易等功能,因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确定是一个关键问题。

当前,虚拟平台通常以用户协议等方式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益和使用限制,但这种规定往往是单方面的,并未充分考虑用户的权益需求。

三、虚拟财产权的保护与维权1. 法律保护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虚拟财产权给予充分保护,虚拟财产的继承和转让等权益难以得到法律认可。

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明确虚拟财产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法律保护。

2. 鉴定和登记机制的建立:为了保护虚拟财产权益,可以建立虚拟财产权鉴定和登记机制,对被确认为虚拟财产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登记,使其具备公证效力。

3. 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建立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到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保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1. 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独立价值并能被人们所认知、支配的数字化信息。

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角色等,以及数字货币等新型财产形式。

2.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具有与现实财产相似的属性,包括价值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

因此,在刑法上,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

其犯罪行为,如盗窃、诈骗等,均可构成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1. 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在刑法、民法等领域均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

2. 存在问题(1)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

(2)技术难题: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过程需要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在相关技术方面的应用还存在一定局限性。

(3)意识不足:公众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薄弱。

四、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1. 完善立法(1)填补立法空白:完善我国在刑法领域的立法,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明确为犯罪行为,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保护范围: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和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3)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法律合作,共同打击跨境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

2. 技术手段支持(1)完善技术手段:发展并完善虚拟财产的认定、取证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对虚拟财产的识别和取证能力。

(2)推广应用:将先进的技术手段推广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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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1、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的增加,体现了“与时俱进地审慎修订⽴法”的理念,符合当前时代发展对于⽹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提供了⾼位阶的⽹络虚拟财产保护民事法律依据,为后续涉⽹络虚拟财产的⽴法留⾜空间。

2、⽹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发展⽽产⽣的⼀种⾮物化的财产形式,⽬前针对⽹络虚拟财产虽⽆统⼀的定义,但从其特点可知,⽹络虚拟财产主要指依附于⽹络虚拟空间,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定使⽤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相对独⽴⼜具有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1、虚拟财产的概念⽹络虚拟财产是指以电磁形式存在于⽹络空间中的、具有使⽤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可⼈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客观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

虚拟财产是⼀种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

它主要包括两点:(1)长时间虚拟⽣活中形成的⼈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活中的虚拟财产;(2)是狭义的数字化、⾮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络游戏、电⼦邮件、⽹络寻呼等⼀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前⽹络游戏的盛⾏,虚拟财产在很⼤程度上就是指⽹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形的,⽹络虚拟财产应属于⽆形资产的⼀种。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

2、虚拟财产的特征⽹络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式以及⼿段⽅⾯做出不同的规定⽽已。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只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没有实体形态。

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法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并不被视为财产。

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的保护性质。

但是,在我国的网络虚拟经济中,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价值不可轻视。

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以特殊法律为支撑。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保护。

例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正在逐渐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物权法保护。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玄武湖畔117.2万账户遗失事件该事件最早发生于2017年。

广东某名玩家通过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花费117.2万元购买游戏账号,结果账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意外丢失。

该玩家起诉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无法提供账号安全保障,并索赔117.2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

此案的判决表明,即使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保护,但在网络交易中,其与实体财产的交易具有同等的交易法律效力。

案例二:《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被盗案2009年,具有市场管理身份的被告人监控并盗窃了游戏玩家小对等拍卖获取的一批《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

该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三:淘宝8888元虚拟财产被盗案2018年,江苏一名女性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份8888元的虚拟货币礼包,但礼包要求绑定她的实名账户,同时,她的淘宝账户又被盗用,导致其8000多元的虚拟货币消失。

该女性经过多方奔波终于获得了退款。

这件事情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担忧,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注意账户安全问题。

综上,虚拟财产在法律界的地位和保护力度是逐步加强的。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基于司法判例的分析的开题报告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基于司法判例的分析的开题报告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基于司法判例的分析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虚拟财产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财产形式,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如网游虚拟物品、电子商务网站的电子代币、数字货币等。

虚拟财产的价值日益突显,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虚拟财产存在的实质性财产属性在现实中已被广泛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性质和归属问题仍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基于相关司法判例,从法律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及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探讨,可以帮助相关利益主体更好地了解虚拟财产的法律意义和价值,避免相关风险,并为虚拟财产适当规范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一)研究内容1.虚拟财产的性质本部分将探讨虚拟财产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提出分析依据。

2.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本部分将分析虚拟财产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归属问题,从原则上探讨如何应对虚拟财产归属的争议。

3.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本部分将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对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旨在把握虚拟财产可行的法律保护方案。

(二)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阅读相关文献,对虚拟财产的相关概念、法律归属和应用场景进行全面理解。

2.比较研究法:比较国内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了解不同国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态度和保护程度,为我国制定虚拟财产保护方案提供借鉴。

3.司法实践研究法:对国内相关判例进行梳理,从中提取虚拟财产保护方案,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相关利益主体。

三、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共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概述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结构安排。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性质本章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进行阐述,为接下来的法律归属问题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法律归属问题本章将围绕虚拟财产的不同情况(如虚拟财产来源、所有权、合同权利等)进行法律归属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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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二)相关总结和观点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非法律权利说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物权说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三)债权说及其评价1.债权说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1.知识产权说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1.无形财产说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相关规定1.宪法2.民法3.刑法4.几大基本法(二)不足之处1.主法的不到位2.民法不完善3.刑法不落实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5.制度不完善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一)美国的相关立法(二)英国的相关立法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

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

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依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理论争议、双权合一【正文】: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进入21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

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

不同的案件也展示出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人的眼里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的处置结果。

有判作是无形财产的(网游“红月”事件),也有判决为通讯工具的(QQ盗号案件),也有判决为财产的(盗窃游戏充值卡事件),等等。

就举“红月”事件吧,200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的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宏晨,一个网游“红月”玩家。

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

其从2001年对该游戏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在游戏里拥有大量相关“财产”。

但是在2003年,他登录时,发觉某个账号内的相关虚拟数据(一些虚拟装备以及其他物品)消失了。

其认为这是一起盗号事件,所以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的相关资料,不料,对方以“玩家隐私”为由而拒绝。

李宏晨以其侵犯其个人合法财产,将该公司告了,要求赔偿其所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费用。

一审的判决在2003年年底做出下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丢失的标的物,虽说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是其中由于有着原告本身性的实际投入,所以其所在的价值应该予以肯定,所以被告应该对于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并且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

虽说下达了判决,但原告与被告心仍有不服,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网络虚拟装备方面,在判决中,法院给出的意见为“其属于无形财产”,其认为虽然“装备”是看似无形的,但是由于其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对于获得这些“装备”,玩家们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无论是金钱投入还是精力投入。

比如其要继续玩这个游戏就需要买什么充值点卡或点券什么的,这些投入也恰恰说明了“装备”所拥有的现实价值。

虽然“虚拟装备”的本身价值无法参考现实中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即便是如此,“虚拟装备”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

既然其作为经营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就有了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财产”被盗了,其就应当恢复“被盗财产”并且就一定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笔者看来,案件的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其的本质的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就导致了它与传统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羁绊与挑战。

笔者和法院所持态度也有所区别和相同之处。

就相同点而言,都认为,游戏中的“财产”并不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数字编程、编码。

其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着一定的劳动时间,所以,可以这样说,其在现实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

对于其他案件,笔者也做过相关阅读,也有所思考。

这些案件中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东西似乎有所不同,并且各个法院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有认为其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的,有认为其应该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的,也有认为其是属于财产这一类型的,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很有差异的。

至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其看法不同,这要归咎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学术百家”这一状态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依然很模糊。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定义的学说,目前存在五种学说,这五种学说各有各家的观点,当然,也有各自的缺陷,所以,笔者也对以下做出相关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1.非法律权利说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

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

其主要看法有以下三点是: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

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

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

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

第三,若是承认虚拟财产有着财产属性,那么对相关法律以及财产权利方面的确认会使网络运营单位承担难以承受的责任。

因为,网络运营单位会根据相关的市场,对一款游戏的经营作出适当的举措甚至封停这个游戏,若是由于虚拟财产这个“财产属性”,那么运营单位将侵犯用户财产权,其中如返还用户的“财物等”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此的“担子”会打击网络运营单位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这样下去就会成为网络游戏的发展的绊脚石。

2.评价对于非法律权利说,无论从哪个方面上来看,这种学说说都是处于一个逃避现实的状态。

的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在娱乐的过程中所取得的,不过,玩家在得到这些所谓的“财产”的时候,可不是抱着娱乐的心态的,他们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甚至一定的金钱到这个里面,所以可以说,这些所得来的“财产”里面是凝聚着一定的劳动价值的,怎么可以说它是没有价值的呢?确实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也有别于实体物,它只是用机械化的二进制字符串表现出来的信息记录,但是,有着计算机终端服务器这个载体,它就可以借助这个介质可以它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的价值。

其中一方面就是,在一些网络游戏中就存在着虚拟财物交易平台。

在这些交易平台里,各式各样的装备以及道具被拍卖方明码标价,让有需要的玩家去参与这些“物品”的拍卖,最终决定落入谁家。

对于最后一点,反而觉得有点讽刺,游戏是大众化的,而对于虚拟物品的“制造”似乎不用费太大的力气,何来由于返还一些“物品”而使运营者大受损失从而导致打击他们的积极性,既然办了这个行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企业”应该担负起的。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1.物权说这是目前网上最为广泛的观点。

它主要来源于物权法上的函释。

而其与“物”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也促进了这种学说的发展。

我们知道物权有着很多性质,其中的独占性,也可以说是排他性是十分重要的一点。

同样的,网络虚拟财产在一个用户手上的时候,是只够被该支配和控制(非法取得的不算)。

再加上权利人依法对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物权来保护。

其认为其可作为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玩家对其享有对其的所有权,而游戏供应商只是作为提供相应的场所而且负一定保存的义务的角色而已。

该学说的着重点在于肯定玩家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拥有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使玩家的利益得到最为充分的保护。

2.评价物权说而言,物权说有其合理的部分,但也存在明显缺陷。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权有着一般物权的特点,首先网络虚拟财产是客观存在的。

但是,它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可以能够看见、能够触碰到的。

但是,它借助计算机这个媒介体把它的本质展现给我们大家。

比如,QQ中,有着许多“相关服务”,比如会员,超级QQ,黄钻,红钻等等,这些等级也象征着一定成就感,因为这些虚拟财物在这个“社区”里代表着着他们的荣耀地位,同样,这也体现出了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价值。

并且,物权是有一定的支配属性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物权所有人是靠自己的意思表示来处分自己所拥有的标的物,有着一定的排他性,他人的相关行为是无法介入的,也是无法干涉的。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处分而言,相应的权利人需要通过登陆一定系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运作才能进行对其进行操作和处分,这与《物权法》中的“物权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仅占有物就能实现对物的支配。

”是违背的。

再次,我国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形式无物权法上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在游戏平台上所交易的物品,若是根据物权法来操作,那么当一方耍赖时,那么另一方就有苦说不出了。

并且,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依靠于网络运营单位的存在。

一旦运营单位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合法的原因而“消失”时,那么相应的网络游戏服务也将消失,用户应当拥有的相应权利也将“被灭失”这与本来应当保护好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物权法定主义,如同法律所规定的,物权是被相应的法律所规范,是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和权能。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1.债权说在民法之中,债权的主要形式靠合同关系来表现出来。

而用户和运营方面也是一种合同关系。

所以,合同关系是这种学说的核心思想,其认为,这种债权性权利,才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本来面貌。

在这种经营商和消费者合同关系中,游戏其本身以及游戏中的各种功能都是运营单位所提供的“商品”。

游戏运营单位提供相应的游戏以及游戏服务,而玩家则接受相应服务并支付对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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