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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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

提纲:

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且采取相关的立法模式。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一)相关案例以及判决结果

(二)相关总结和观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2.非法律权利说过于逃避现实,闭关自守

(二)物权说及其评价

1.物权说

2.物权说在所谓的“物权绝对支配权下”有所欠缺

(三)债权说及其评价

1.债权说

2.债权说,对于赔偿方面有违公平正义

(四)知识产权说及其评价

1.知识产权说

2.知识产权说,对于时间性而言存在相关漏洞

(五)无形财产说及其评价

1.无形财产说

2.无形财产说,无法完整描述网络虚拟财产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

1.宪法

2.民法

3.刑法

4.几大基本法

(二)不足之处

1.主法的不到位

2.民法不完善

3.刑法不落实

4.其他基本法的不明确

5.制度不完善

四、国外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看法以及相关立法

(一)美国的相关立法

(二)英国的相关立法

五、关于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论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

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事件也是层出不穷。这不但侵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样也危害到了社会的经济利益。但是对于这类犯罪应该如何定性,

依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进行研究,力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做一个最好的判断,以求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的国情,提出我国目前应当采取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范畴,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理论争议、双权合一

【正文】: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案例所引发的思考

进入21世纪,网络产业在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上升,而且,其也渐渐成为一线龙头产业。但是繁荣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不断的纠纷。

不同的案件也展示出网络虚拟财产在不同人的眼里的区别对待以及不同的处置结果。

有判作是无形财产的(网游“红月”事件),也有判决为通讯工具的(QQ盗号案件),也有判决为财产的(盗窃游戏充值卡事件),等等。

就举“红月”事件吧,2003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我国第一例的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

原告李宏晨,一个网游“红月”玩家。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其从2001年对该游戏投入了一定的金钱和时间,在游戏里拥有大量相关“财产”。但是在2003年,他登录时,发觉某个账号内的相关虚拟数据(一些虚拟装备以及其他物品)消失了。其认为这是一起盗号事件,所以其向游戏运营单位索要盗号者的相关资料,不料,对方以

“玩家隐私”为由而拒绝。李宏晨以其侵犯其个人合法财产,将该公司告了,要求赔偿其所丢失的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他费用。

一审的判决在2003年年底做出下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认为,原告所丢失的标的物,虽说是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但是其中由于有着原告本身性的实际投入,所以其所在的价值应该予以肯定,所以被告应该对于原告予以相应的赔偿,并且恢复原告已经丢失的相应部分。虽说下达了判决,但原告与被告心仍有不服,于是向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中涉及到的是网络虚拟装备方面,在判决中,法院给出的意见为“其属于无形财产”,其认为虽然“装备”是看似无形的,但是由于其存在于网络游戏环境中,对于获得这些“装备”,玩家们是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无论是金钱投入还是精力投入。比如其要继续玩这个游戏就需要买什么充值点卡或点券什么的,这些投入也恰恰说明了“装备”所拥有的现实价值。虽然“虚拟装备”的本身价值无法参考现实中那些商品的价值,但即便是如此,“虚拟装备”应该得到法律的相应保护。既然其作为经营者,那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就有了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财产”被盗了,其就应当恢复“被盗财产”并且就一定的部分予以相应的补偿。

在笔者看来,案件的争议,已经涉及到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其的本质的属性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出现,就导致了它与传统法律法规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羁绊与挑战。

笔者和法院所持态度也有所区别和相同之处。就相同点而言,都认为,游戏中的“财产”并不是一些简简单单的数字编程、编码。其在现实生活中拥有着一定的劳动时间,所以,可以这样说,其在现实当中也是具有一定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

对于其他案件,笔者也做过相关阅读,也有所思考。

这些案件中这些案件中提到的东西似乎有所不同,并且各个法院对它的定性完全不同,有认为其属于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的,有认为其应该作为一种通讯工具的,也有认为其是属于财产这一类型的,所以导致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也是很有差异的。

至为什么不同法院对其看法不同,这要归咎于目前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学术百家”这一状态了。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评价

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依然很模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定义的学说,目前存在五种学说,这五种学说各有各家的观点,当然,也有各自的缺陷,所以,笔者也对以下做出相关评价。

(一)非法律权利说及其评价

1.非法律权利说

这种观点的看法是,虚拟财产由于是存储于网络以及网络服务器之上的,所以它是是虚幻的。而它的本质就是是二进制的数据和资料,所以不具有现实价值。其主要看法有以下三点是:

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没有现实的价值,因为大多网络用户都是因娱乐而非因为劳动去参与网络游戏中的,所以因此产生的游戏中的“相关内容”不应当属于劳动所得。而且,虚拟财产对于网络游戏世界,它被视之为珍宝,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却一文不值。

第二,虚拟财产与实体物是不同的,就它们的形式而言吧,虚拟财产可以说只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技术设计出来的非实体物,其在现实中是看不到,摸不着的,要有特殊的“介质”,比如网络游戏什么的才能显现。而实体物则不需要这么麻烦,它是实体存在的,是我们能够真正感受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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