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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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摘要]随着计算机文化在全社会的广泛普及,网络游戏已经在各个年龄段的人群里风靡开来,随之而来的是对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定义、定性以及保护的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一般财产特征;专属特征;物权属性

一、概念和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以及账号下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从现实本质上讲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串,而在网络游戏的环境中,体现为具有某些游戏功能的物品。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法律上认可的财产类型具有一般财产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鉴于其产生环境和技术支持的特殊性,还具有其他财产类型所不具备的专属特性。

(一)基本特征

1.价值性。在于财产对人们某种特殊需求的满足,并能以一定的货币进行衡量。鉴于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网络空间,因此,很多人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不过是一段计算机字符。“在他们看来,虚拟财产一旦离开这个特定的存续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对人们而言几乎没有任何意义,虚拟财产中的宝剑、头盔等游戏装备其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在现实生活中一文不值,更加无法与金钱进行转换,因此不存在任何价值①”。上述观点存在一定的狭隘性,网络虚拟财产的狭隘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财产的价值性的体现都存在相对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体现在以网络空间为背景的前提下,另外其受众群体也并非一般的民众,而是特定的游戏玩家,对他们来说相应的装备具有的价值性与剑对武士所提供的价值性可类比。第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凝结了游戏玩家的劳动,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是社会劳动的结晶②。玩家需要按照游戏规则的设置,通过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达到游戏规则设定的程度,方能获得与该程度对应的游戏虚拟物品。

2.独占性。对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专属的财产,可以通过密码设置等方式,对该财产专属使用、修改和处分,并排除一切外人的干涉。

3.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性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其可以与金钱进行交换,再加上其是玩家专属的财产,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的条件。在现实生活中,游戏玩家也追求网络虚拟财产转让所带来的商业利益,这种交易越来越普

遍,而且很多游戏网站也开辟了交易专区,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已经形成。

(二)专属特征

1.双重性,即虚拟性和现实性的相互结合。其虚拟性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是以网络空间为依托的,若没有这个环境那么虚拟财产也就无法存活。其现实性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字符,但是当玩家进入游戏时,这些字符转化成数字信号,并以声音、图画、文字表现出来,所以不能因为是计算机字符就否认其客观存在性。

2.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续期限同于相应网络游戏运营期限,一旦网络游戏终止,该虚拟财产就失去了存在的环境依托。所以相对于传统财产,虚拟财产的期限性更为明显,显得更为短暂。

二、法律属性

(一)各种学说概述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国内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张。

1.物权说

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应当是一种物权,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就是特殊物③。首先,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来看,其具有排他性。其次,正如前文所述网络虚拟财产与物都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最后,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需要依托一定的网络空间,这是与传统的物在存在方式上的相似性。

2.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凭证,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④。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运营商和网络用户分别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数量等,网络用户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

3.知识产权说

此观点之下又包括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是网络开发商的智力

成果,属于知识产权法调整和保护的范围,网络用户所享有的仅是知识产权中的使用权⑤。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的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需要一定的载体,因此网络用户可对其享有知识产权。

4.新型财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兼具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和传统物的基本特性,而又有别于它们具有自身的专属特征,因此,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

上述各主张均有其合理性和缺陷性,综合评价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确定为物权属性,更科学合理也更易于对相关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讲网络虚拟财产与物权中的所有权比照加以确定和保护。理由如下:第一,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来看,前文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论述得知其具有与一般财产相同的特征,诸如:价值性、排他性、可交易性等等。此外,其存续还需占据一定的空间即网络空间,这些特征都与物权的客体物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也可以说,物权客体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都具有这些特性,所以说,从这个角度出发网络虚拟财产其属性为物权属性。第二,从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来看,物权是绝对权,要求权利主体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的不作为义务。而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凭借服务合同请求游戏运营商的技术支持,这个合同具有服务合同和保管合同的性质,玩家的财产保管在游戏运营商管理的游戏服务器中,玩家请求服务商予以配合,履行保管合同义务,以便玩家行使物权。而物权是绝对权,要求权利主体以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从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以及玩家和其他任何人的关系来看,就是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物权的体现。第三,从玩家对虚拟财产可行使的权能来看,“游戏玩家对虚拟财产拥有所有权,对其ID下的虚拟财产已经事实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能甚至可以删除记录使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完全灭失”⑥。占有权能是说,当玩家在线需要的时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网络虚拟财产,当玩家下线时,将网络虚拟财产交由运营商保管。使用权能是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损毁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其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能也是旨在实现其使用价值。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与现实之物具有很强的比拟性,例如现实生活中一把斧子可以用来砍树、劈柴进而实现其使用价值,同样的网络游戏中的斧子,玩家通过游戏币在网络商店中购买,然后持此商品可以去砍有用的药材,这些有用的药材是可以给游戏中的角色增加力量和功能的。所以,当作为虚拟财产的斧子在网络游戏中发挥其作用时,玩家体会到了心情上的愉悦,这便是其使用权能的体现。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权能”。网络虚拟财产的收益权能完全体现在其可交易性特征上。比如,玩家可以将自己具有一定级别的游戏账号、游戏设备等等具有可交易性的财产跟其他玩家交易,进而获得相应的对价。此外,对于其他一些虚拟财产,例如高级武器装备,在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也可以租用和借用,这也属于收益的一种。从现状来看,支付的对价包括游戏币、人民币或者其他物品,这些都属于收益权能的体现。处分权能是指,对于虚拟财产来说,是否处分、如何处分的权利是掌握在玩家的手中,一般来说,玩家可以抛弃,作事实上处分,也可以转让,作法律上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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