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婚姻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
国际海牙规则内容国际海牙规则:保护儿童及跨境家庭争端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家庭争端问题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和解决这些家庭争端,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国际海牙规则。
一、海牙规则的背景和意义国际海牙规则是指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上通过的一系列国际公约和协议。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解决跨境家庭争端中的法律问题,确保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海牙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儿童的权益,还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和交流。
二、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海牙规则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了儿童被绑架、儿童抚养权纠纷、婚姻和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规则包括《儿童保护公约》、《国际儿童绑架公约》和《国际家庭法公约》等。
1.《儿童保护公约》该公约于1993年通过,目的是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公约规定了儿童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包括儿童被绑架、虐待、性侵犯等情况下的处理办法。
各国签署该公约后,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确保公约的实施。
2.《国际儿童绑架公约》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旨在解决儿童被非法劫持到海外的问题。
公约规定了被绑架儿童的返还程序,要求各签约国协调合作,尽快将被绑架儿童送回其合法居住地。
公约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如果儿童已经适应新环境,或者儿童的生命、身体或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等。
3.《国际家庭法公约》该公约于2019年通过,是海牙规则的最新成果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跨境家庭争端解决的程序和原则,包括婚姻的成立和终止、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的规定。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国际移民、国际婚姻等原因引起的家庭纠纷,保护儿童的最佳利益。
三、海牙规则的实施和影响海牙规则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各国应根据海牙规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司法合作,共同解决跨境家庭争端问题。
论海牙《关于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性公约》
公约 的最初草案受 国际上有利 于婚姻的信念 支配 , 强调减 且
并且认为有必 要严格控 制拒绝承认婚 关于 婚姻方 面 的冲 突规 则仅作 出 了很 小的贡 献 这 是因为参 加 少跛脚婚姻数 目的重要性 ,
关 , 91 的 内容也 得到关注 , 本文 即是对海 牙国际私法 会议 ( 以下简称海 了 《 于婚姻缔 结和承认 婚姻有效性 公约》 该公约 自 19 年 5 牙 会议 ) 的成果之一— — l7 年 3月 l 98 4日缔结 的 《 于婚姻缔 月 1日起生效 。 关 结和承 认婚姻有效性 公约》 做简单评论 。 本文是在 A e l t m k mso Ma r 对 该公约 的解释性 报告0 的基础 上展开 的, 拟从 以下三个 部分进 行介绍 : 公约 的制 定背景, 公约的 内容 , 公约的成员国及执行情况 。
如此 , 第 2 中特 别委员会 也提 出了将来 可能会发 生的许多变 于非 正式婚姻 。顾名思 义 , 1 在 章 第 章足关 于婚姻 缔结 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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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摘 要
关键词
关于婚姻缔结和承认婚 姻有效陛 公约》
刘亚 姗
有 利 于婚姻 婚姻有 效性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09(091-4-2 10-5220 )2 40 0
国际私法单选试题包含答案
《国际私法》一、单项选择题1.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A )。
A. 冲突法调整2、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 )。
C. 学说法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AAAAA1.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
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此行为属于( A )。
A. 识别B. 司法协助C. 法律援助D. 法律规避2. 艾力1930生于泰国,在马来西亚有住所。
1987年,艾力到美国定居,1998年获得美国国籍。
1999年艾力来华投资。
2001年3月,艾力因病在华死亡。
艾力没有子女,其父母已先于艾力死亡。
艾力死亡前未立遗嘱处分其遗产。
艾力在华遗产应适用( A )法律处理。
A. 中国 B. 美国 C. 泰国 D. 马来西亚BBBBB1.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B )。
B. 同一制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驰名商标( D )。
D. 自动获得保护3.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B )。
B. 国民待遇4.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B )。
B.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5.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 A )。
A.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
6. 北京某高校学生甲与美国一高校联系到该校就读,获准。
与学生甲住同一宿舍的学生乙产生嫉妒,盗用学生甲的名义给美国的学校发一函件,称不愿到该校就读。
海牙婚姻公约
海牙婚姻公约
海牙婚姻公约是一项涉及国际婚姻和家庭法律的协议,于1970年在荷兰海牙签署。
该公约的目的是确保国际婚姻的法律规定得到一致解释和应用,为国际夫妻提供更大的法律保护。
根据海牙婚姻公约,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受其共同国家的法律管辖。
这意味着国际夫妻的婚姻将在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下受到保护。
公约进一步规定,法律上的婚姻无论在何种国家发生,都应被认可和承认。
该公约还包括对国际婚姻中的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根据公约,财产分割和婚姻解除后的财产继承将受到公约国法律的保护。
此外,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探视权也将根据公约国法律进行处理。
海牙婚姻公约的签署国同意共同遵守公约规定,并将公约视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这个公约的存在为国际夫妻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护,解决了跨国婚姻和家庭事务中的许多问题。
总的来说,海牙婚姻公约为跨国夫妻提供了一种在法律层面上受到保护和认可的途径。
它确保了国际婚姻在法律上得到一致对待,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大的权利和保护。
这一公约的重要性在于促进国际合作,确保家庭法律在全球范围内得到统一和协调的应用。
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冲突(3篇)
第1篇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涉外离婚案件也日益频繁。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及解决途径三个方面对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冲突进行探讨。
一、法律冲突的成因1. 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可能同时受到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约束,导致法律冲突。
2. 法律文化的差异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和解决方式不同,从而产生法律冲突。
3. 法律适用原则的不同各国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适用的法律原则存在差异。
如我国采用“属地主义”原则,而美国则采用“国籍主义”原则。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4. 国际私法规则的冲突国际私法规则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私法规则存在差异。
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这些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表现1. 离婚资格的认定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离婚资格的认定成为法律冲突的主要表现。
如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才能在中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
而有些国家则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在本国境内居住满一定期限,才能在本国境内提起离婚诉讼。
2. 离婚财产分割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成为法律冲突的另一个重要表现。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财产分割的规定存在差异,如我国采用“平均分割”原则,而有些国家则采用“公平分割”原则。
3. 子女抚养权归属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子女抚养权归属成为法律冲突的焦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存在差异,如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母亲,而有些国家则规定由父母共同抚养。
4. 离婚损害赔偿涉外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成为法律冲突的表现之一。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存在差异,如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限于过错方,而有些国家则规定,无论过错方或无过错方,均可要求赔偿。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
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02.06.12•【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离婚及分居法律冲突与管辖冲突公约(1902年6月12日订于海牙)第一条夫妻非依其本国法及起诉地法均有离婚规定时,不得提出离婚的请求。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居。
第二条离婚的请求非依夫妻的本国法及起诉地法均具有离婚的理由的,不得提出。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分居。
第三条如起诉地法规定或允许依本国法时,则可不顾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而仅适用本国法。
第四条凡因夫妻双方或一方在以前具有其他国籍时发生的事实得为离婚或分居的原因的,不得援用前数条规定的本国法。
第五条请求离婚或分居的诉讼,可向下列法院提起:(一)依夫妻的本国法有管辖权的法院;(二)夫妻住所地的管辖法院;如依夫妻本国法,夫妻无同一住所时,则以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如于离婚或分居的原因发生后而有放弃或变更住所时,得向最后共同住所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
但本国法院就离婚或分居的请求具有专属管辖权时,须保留此管辖权。
外国法院仅就在其本国管辖法院不能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时,具有管辖权。
第六条遇有夫妻在其住所地国不得提出离婚或分居请求时,得以停止共同生活为目的,在住所地国管辖法院请求依该国法律采取临时措施。
此种临时措施,如在一年内经其本国管辖法院认可,应予维持;但其存续期间不得长于住所地法许可的期间。
第七条依第五条规定由管辖法院所作的离婚或分居判决,各缔约国均应予以承认,但以遵守本公约的规定为条件,在缺席判决情况下,还应依其本国法关于承认外国判决所要求的特别规定,传唤被告。
行政管辖机关所作的离婚或分居决定,如夫妻的各自本国法认为有效时,各缔约国也应予以承认。
第八条夫妻双方国籍不同时,应以其最后的共同法律为其为前数条适用上夫妻的本国法。
第九条本公约只适用于在缔约国中一国提出的离婚或分居请求,并且至少当事人的一方为该缔约国的国民。
冲突规范的例子
单边冲突规范: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条: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1926年《英国(非婚生子)准正法》(Legitimacy Act)第8条:子女是否因双亲的后为婚姻而准正,如结婚时生父的住所不在英格兰或威尔士,适用该住所地法双边冲突规范: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单边OR双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重叠冲突规范:1902年海牙《离婚及别居法律冲突与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28条规定:“就结婚形式而言,如依婚姻举行地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任一方的本国法,或依婚姻举行时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地法,被认为有效,则该婚姻形式被认为有效。
”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A.合同的法律适用,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3条规定,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婚姻住所地法,视其中哪一法律最有利于子女的准正而定。
请分析一下冲突规范的种类:1989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继承得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但被继承人得具有该国国籍。
第2款,继承也可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在临死前在该国居住过至少不低于5年的期限。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第3款,在其它情况下,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的国家的法律。
但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时与其他国家有更密切联系的,得适用与其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
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80.10.2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1980年10月25日订于海牙)本公约签字国,愿意便于举行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决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下列条款:第一章举行婚礼第一条本章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内举行婚礼的要件。
第二条婚姻的形式要件依结婚仪式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条缔结婚姻必须(一)未来的配偶双方符合婚礼举行地国国内法的实质要件,并且配偶一方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设有惯常居所;或者(二)未来的配偶各自符合婚礼举行地国家法律选择规则所规定的国内法的实质要件。
第四条婚礼举行地国家得规定,未来的配偶应按上述条文规定所可适用的外国法内容提供必要的证明。
第五条按照本章规定所可适须知的外国法,仅在其明显抵触婚礼举行地国家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时,才得拒绝适用。
第六条缔约国有权作出保留,作为第三条第一项的例外,对于未来配偶的一方既无该国国籍又在该国无惯常居所的婚姻,不适用其国内法的实质要件。
第二章婚姻效力的承认第七条本章规定应适用于缔约国承认其他缔约国内缔结的婚姻效力。
第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一)由军事当局举行的婚姻;(二)在船上或航空器上举行的婚姻;(三)由代理人举行的婚姻;(四)死后举行的婚姻;(五)非正式的婚姻。
第九条依婚礼举行地国家法律缔结的有效婚姻,或者后来依该国法律成为有效的婚姻,各缔约国均应视为符合本章的规定而认为有效。
由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依其本国法律主持举行的婚礼,如不为婚礼举行地国家所禁止,各缔约国同样应认为有效。
第十条对于主管当局已经发给结婚证书的婚姻,如无相反的证据,应认为有效。
第十一条缔约国只有在结婚当时依其法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得拒绝承认其婚姻效力。
(一)配偶之一方已婚;或者(二)配偶之间是直系血亲或养父母子女,或是嫡亲及因收养而成为兄弟姊妹;或者(三)配偶一方未达结婚的最低年龄,又未获得必要的特许;或者(四)配偶一方在智力上缺乏同意的能力;或者(五)配偶一方并未自愿应允结婚。
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
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70.06.01•【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1970年6月1日订于海牙1975年8月24日生效)本公约签字国,为便于承认在其对方国家领土内获准的离婚和分居,决定为此目的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一个缔约国对在其他缔约国内通过司法程序或通过在该国国内公认有法律效力的其他程序获准的离婚和分居的承认,应适用本公约。
本公约不适用于作出离婚和分居判决中所宣告的,关于过错的认定或附属命令,尤其是有关金钱责任或儿童监护的命令。
第二条除受本公约其他条款的限制外,此项离婚和分居应在所有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只要在提起离婚和分居诉讼的国家(以下称“原审国家”)起诉之日:(一)原告在该地有惯常居所;或(二)申请人在该地有惯常居所,并具有下列补充条件之一:1.此项惯常居所在紧接提起诉讼以前已存续至少一年;2.为夫妻最后惯常同居在一起的处所;或(三)夫妻双方均是该国国民;或(四)申请人是该国国民并具有下列补充条件之一:1.申请人在该地有惯常居所;2.申请人在该地曾惯常居住连续一年,其中至少部分时间系在起诉前两年以内;或(五)离婚申请人是该国的国民并兼备下列两项补充条件:1.申请人在提起诉讼之日在该国国内,及2.夫妻最后惯常同居在一起的国家,在提起诉讼之日,无关于离婚的规定。
第三条如在原审国家,以住所决定关于离婚或分居的管辖权时,第二条所称惯常居所应视为包括该国所谓的住所在内。
但是,上款对于妻子一方的非独立住所,不适用之。
第四条在一方申请,而另一方又有反诉申请时,根据离婚或分居的申请或反诉申请,如其中之一符合第二条或第三条条款时,即应予以承认。
第五条符合本公约条款的分居在原审国家改判为离婚时,不得以提起离婚诉讼时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具备为理由,而拒绝对离婚的承认。
第六条在被告曾到庭应诉时,被请求承认离婚或分居的国家各机关,对于原来为确定管辖权而认定的事实,受其约束。
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跨国婚姻,因此,如何处理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就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应当遵循以子女福祉为导向的原则。
无论父母是否在同一个国家居住,子女的福祉都应该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双方父母在制定共同监护权和抚养责任时,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和需要。
为了保护子女的权益,国际法院和国际条约通常会遵循“最有利原则”,即选择最有利于子女的居住地来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在决定子女居住地的过程中,法院将考虑子女的健康、教育、亲子关系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父母应该共同遵守法院的判决,并确保子女可以保持与双方父母的密切关系。
其次,财产分割是海外婚姻案件中另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面对跨国财产的分割,必须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协议进行处理。
双方应该遵守合同法和国际私法的规定,以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他们可以选择进行谈判或者通过婚姻调解机构来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将争议提交给相关法庭进行裁决。
在海外婚姻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公平原则来进行财产的分割。
一般情况下,财产将根据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来进行划分。
法院也会考虑双方夫妻的贡献、财产来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不同,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因此,建立一个国际合作机制,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信息交流变得至关重要。
国际婚姻法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
通过增加职业培训和知识传播,律师和法官可以更好地应对海外婚姻案件中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
同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推动国际婚姻法立法和协定的制定,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55.06.15•【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1955年6月15日订于海牙)本公约签字国,愿意就关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制订共同规定,规定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二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三条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及其本国均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本国的国内法规定。
第四条如果某缔约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在一定的情况下既未规定适用住所地法,又未规定适用本国法时,该缔约国不承担适用以上各条所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本公约所称的住所,是指某个人经常居住的处所,但以其住所并不取决于他人的住所或机关的所在地者为限。
第六条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本公约所规定的法律在其国内适用。
第七条如果当事人住所地国或其本国不是缔约国时,各缔约国不承担适用本公约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各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得声明对某些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排除适用本公约。
缔约国如行使前款所规定的权利,不得要求其他缔约国对其排除的方面适用本公约。
第九条本公约向出席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交存的批准书应全部编制记录,并将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递交各签字国。
第十条本公约自第五份批准书依照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交存之日起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对于公约订立后的各签字国,本公约自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约当然适用于各缔约国本部领土。
如某缔约国愿意在其一切其他领土或者在国际关系上由其负责的某些其他领土生效,则应为此目的以文件通知其愿意,该文件应交存荷兰外交部。
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
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05.07.17•【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海牙婚姻对夫妻身份和财产关系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1905年7月17日订于海牙)一、夫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第一条有关夫妻身份上的权利义务依双方本国法。
但前项权利义务的行使,非依行为地法认可的方式不得为之。
二、夫妻的财产关系第二条婚姻及于夫妻财产的效力,如无契约规定时,不论动产或不动产,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夫妻双方或一方变更国籍时,不影响其夫妻财产制。
第三条未婚夫妻缔结财产契约的能力,依结婚时各该本国法。
第四条婚姻存续中,夫妻可否缔结、解除或变更夫妻财产契约,依夫妻的本国法。
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对于第三人无追溯效力而使其受不利影响。
第五条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及其效力,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如其为婚姻存续中缔结的,则依缔结时夫妻的本国法。
夫妻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依其他国家的法律,亦依前款的法律决定;夫妻选用其他国家法律时,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即依该国的法律。
第六条夫妻财产契约的方式,或依缔约地国法,或依结婚时为夫妻者各该本国法,或依婚姻存续中夫妻各该本国法,均为有效。
如果结婚者的一方的本国法或婚姻存续中缔结契约的夫妻一方的本国法规定一定方式为契约有效的要件时,则此项要件即使对在外国缔结的夫妻财产契约,也必须遵守。
第七条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对于不动产由其所在地法置于特别土地制度之下者,不适用之。
第八条各缔约国保留下列权利:(一)以夫妻财产制度对抗第三人时,要求具备特定手续。
(二)对于在其国内从事职业的已婚女子与第三人的关系,适用以保护第三人为目的的规定。
各缔约国对于依本条应适用的法规负有相互通知的义务。
三、一般条款第九条夫妻于婚姻存续中取得同一的新国籍时,第一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为新的本国法。
在婚姻存续中夫妻无共同国籍时,关于上述各条的适用,以其最后共同的法律视为本国法。
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
海牙《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述评《承认离婚与法律别居公约》是在1968年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该公约现已生效,截至2000年1月,共有17个国家或地区批准了该公约。
[1]从公约的批准情况来看,它不仅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婚姻领域制定的最为成功的公约,而且,就参加国数目来看,在所有的海牙公约中,也是比较成功的。
一、公约制定的背景和过程制定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承认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离婚判决承认领域里所作的第二次努力。
离婚方面的国际冲突立法是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对于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来说,早在其第一届会议上便有人提出应该将离婚的法律问题统一列入会议议题。
[2]早在190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曾制定了一个关于离婚与别居管辖权与法律冲突的公约,对该领域的国际立法做出了初步努力,1902年公约在制定之初,也受到各国的普遍欢迎。
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形势的发展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指责。
该公约迎合了订立之初多数成员国欧洲国家的做法,将管辖权建立在配偶双方的共同国籍的基础上,并未顾及以住所地、惯常居所为承认离婚判决的标准的国家的利益;而对于法律适用则要求被请求国法和诉讼地法同时适用,此种双重的法律适用对渴求判决得以承认的当事方无疑过于严苛。
[3]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二战期间和二战结束后,短期或长期的跨国劳工移民现象大量出现,涉外离婚成为一个典型的法律现象。
对于这种大量出现的涉外离婚,不能仅仅根据本国确定管辖权的标准来决定涉外离婚的承认与否,各国都认为需要对该领域的国际实践进行重新估价。
离婚领域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处无序状态与社会实践极不协调,因为跨国离婚的许多问题,诸如再婚的效力、再婚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财产权利,继承等问题都取决于离婚的承认。
于是就离婚和别居的承认制定一项公约便成为了一项迫切的需要。
早在第十一届会议召开之前,就有不少专家建议对此公约进行修改,1960年召开的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由会议秘书处对制定一个关于离婚、别居等影响自然人身份问题的公约作初步的研究,并由当时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事务局负责准备一份研究报告,交由各国政府讨论。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简述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
海牙规则是指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套规则,旨在解决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这一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适用于跨国民事案件中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它适用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案件,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解决方法。
二、法律冲突解决原则:
海牙规则主要采用“最有关联法”的原则来解决法律冲突。
这意味着当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时,法院应选择与该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解决争议。
三、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海牙规则提供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海牙规则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这些方法旨在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
四、国际司法协助:
海牙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
它规定了跨国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收集、证人传唤、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等方面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这些规定有助于增强各国之间的司法合作,提高案件的审理
效率和质量。
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就是以上几个方面。
它为跨国民事案件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旨在促进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遵守和应用海牙规则,各国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跨国民事案件,确保公正、有效地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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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1902年6月12日订于海牙)
第一条缔结婚姻的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的规定,但依其本国法规定应适用其他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婚姻举行地法可以禁止违反下列规定的外国人的婚姻:
(一)绝对禁止结婚者血亲或姻亲之间亲等的结婚;
(二)绝对禁止因通奸罪而经宣告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与其通奸者结婚;
(三)绝对禁止因共谋杀害配偶的一方而被定罪的共谋者之间的结婚。
违反上款各项禁止规定之一而举行的婚姻,如依第一条规定的法律认为有效时,不得予以撤销。
除保留本公约第六条第一款的适用外,各缔约国对于因以前的婚姻或宗教上的障碍而认为违反其法律的,并无为其举行仪式的义务,违反此种障碍的,除在婚姻举行地国外,其他国家不得以此作为撤销婚姻的原因。
第三条婚姻举行地法可不顾第一条指定的法律所规定的禁例,而许可外国人结婚。
但其禁例以基于宗教上的理由者为限。
其他国家对于在此种情况下举行的婚姻得否认其为有效。
第四条外国人欲结婚时,应证明已具备第一条指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条件a
此种证明,得用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外交官或领事的证书,或依国际公约或婚姻举行地主管部门认为充足的其他证明方式办理。
第五条依婚姻举行地法规定方式举行的婚姻,不论任何缔约国均应认为有效。
但以宗教仪式为结婚必要方式的国家,对于其本国国民在外国不遵守该项规定而缔结的婚姻,得不认为有效。
本国法律关于公示的规定必须遵守;但虽未公示,除在违反其规定的国家外,在其他国家不因而使婚姻为无效。
结婚证书副本应送交夫妻各该本国主管机关。
第六条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均非婚姻举行地国国民,而该国又不反对其婚姻时,凡依其本国法在其外交官或领事面前举行的婚姻,关于其方式,不论任何
缔约国均应认为有效。
婚姻举行地国不得以有以前婚姻的存在或以宗教上的障碍为理由,认为违反其法律而否认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