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召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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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器械召回活动,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存在缺陷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缺陷,是指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安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召回制度,收集医疗器械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召回定义第六条医疗器械召回分为:(一)一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二)二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三)三级召回:使用该医疗器械引起危害的可能性较小但仍需要召回的。

第三章召回范围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医疗器械:(一)已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三)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四)其他需要召回的情形。

第四章生产企业责任第八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收集、记录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和评估。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篇)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2篇)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细节引言:不合格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制定有效的措施,追回市场上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将得到重要的改革和升级,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就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性及实施细节做详细介绍。

一、重要性:1. 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时,消费者将有权要求召回或退款,减少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2. 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健全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可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不法经营者,减少不合格产品的流通,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3. 保障公众安全:不合格品往往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通过召回制度,可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二、实施细节:1. 完善立法体系:2024年,将进一步完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明确的召回流程、责任主体、处罚措施等规定,提高召回制度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2. 建立媒体平台:建立不合格品召回的媒体平台,定期公布召回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建立召回注册制:建立召回注册制,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在生产之前完成产品召回的注册,明确召回的对象、召回的范围和召回的措施,并将注册信息公示,提高召回的透明度。

4.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不合格品召回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产品生产企业的抽检和监督,提高质量控制的标准和要求。

对违反召回制度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提高企业的召回意识和自觉性。

5. 设立召回基金:设立不合格品召回基金,用于对召回过程中的费用支持,包括召回成本、退款费用等。

由产品企业、销售商和政府共同出资,确保召回制度的顺利执行。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合作协议,加强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召回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支持和认可。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四篇)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四篇)

2024年不合格品召回制度cmcbz-zag08一、目的为了使发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得到及时的处理,确保给客户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已发出产品出现不合格时,需要进行召回的相关工作。

三、职责1.市场中心已发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负责与客户、公司内部进行沟通处理。

2.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负责对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

四、工作程序1.客户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时,发现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认为未达到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并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向我司反馈时,市场中心应将相关质量情况了解清楚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研发中心、注塑制造中心/制造中心。

2.研发中心在产品的后续检验中,如发现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且部分产品已发给客户(客户还不知情),经分析认为对客户影响较大时,研发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场中心。

3.能够到客户现场的,应及时到客户现场与客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沟通。

如不能到客户现场,市场中心应以其它方式与客户沟通,设法得到不合格的样品,同时对我司所留样品进行检验,以便分析查找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与客户沟通协商处理。

4.产品确未达到双方确定的标准,给客户造成了明显的影响,经公司同意召回的,市场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我司将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召回,并确认我司召回产品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5.产品召回后,由研发中心组织生产、技术、检验、设备等有关人员查1看产品,共同分析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整改进度和效果,如未达到明显的效果,则应重新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直至达到明显的效果为止。

6.对召回产品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6.1全检如召回产品中有较大比例的合格品,则应由质控人员牵头,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人员全部进行挑选,对挑选出并经质控人员检验合格的产品,进行打包并入成品库;6.2返修如召回产品经返修能够达到合格的,由注塑制造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组织进行返修;6.3报废如召回产品无法返修或无全检价值的,研发中心提出报废的报告,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废品进行处理;构成质量事故的,按事故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2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2篇)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为确保从原料到成品标识清楚,具有可追溯性,建立和实施回收程序,以确保能及时召回不安全的产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不合格产品定义如下:1.一般不合格品:没有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不形成伤害,但存在一般品质问题的不合格产品;2.严重不合格品:存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不合格产品。

3.可疑产品的确定,可以是公司或客户发现的任何有关产品质量、卫生安全的信息或潜在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三、各相关部门职责:1.业务部负责建立客户信息记录和档案,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络;2.物控部负责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保证有关产品严重危害的信息得到及时沟通;3.品管部负责建立公司内部可追溯性体系,组织纠正预防措施计划的实施;4.其他相关部门落实本部门责任的纠正预防措施。

四、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情况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客户投诉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4.因不符合输入国之标准或要求被通报或退货五、不合格产品召回的措施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

包括:1.正在生产的同类产品全部停止生产。

2.已经出口的同类产品全部进行召回处理。

3.已经在运输途中的同类产品进行召回处理。

4.已经生产结束正准备发运的同类产品不得发运。

六、不合格产品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对于已经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根据不同的召回原因采取不同的后续处理方法。

包括:1.因产品设计问题被召回的后续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

此类产品不得再报检出口,对人体健康、安全不构成威胁的作为内销产品。

对人体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的做改变用途或重新设计、加工处理。

2.因质量问题被客户投诉的后续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

此批产品做降级处理。

通知物控部、生产部、品管部、业务部共同进行原因分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及时进行生产工艺和技术的改进,确保质量问题得到整改。

3.因遭遇技术壁垒被国外退回后续处理方法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与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排出缺陷产品的风险,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使用、管理、召回与监测工作。

第三条定义1.缺陷产品: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或者具有潜在不安全或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产品。

第四条责任分工1.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对本区域/科室内的医疗器械和药品进行缺陷产品的召回与监测工作。

2.医院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域/科室的工作,订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二章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第五条缺陷产品召回的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对发现的缺陷产品,应立刻停止使用,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2.预警快速原则:及时关注国家和行业对缺陷产品的预警信息,确保第一时间获悉相关信息。

3.全面沟通原则: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和患者保持紧密联系,共同开展召回工作。

4.及时通报原则:对召回、停用或废弃的缺陷产品,应及时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1.发现缺陷产品:任何医务人员发现缺陷产品或者接到相关举报,应立刻通知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

2.确认缺陷产品:由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产品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存在缺陷。

3.停止使用:一旦确认存在缺陷,应立刻停止使用该产品,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并报告给医院管理部门。

4.召回计划订立: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厂家、供应商协商订立召回计划,明确召回范围、方式、时限、责任等。

5.召回执行:依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区域/科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召回工作,确保召回的全面及时、有序进行。

6.召回报告:召回工作完成后,所在区域/科室负责人应向医院管理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包含召回过程、结果和教训。

第七条召回信息的通知与公告1.医院管理部门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的通知和公告制度,确保召回信息得到及时、准确地转达给相关区域/科室和人员。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一、背景介绍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召回已经流通或者销售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修复、更换或者退款等处理,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产品召回制度是现代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组成部份,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二、召回原因和范围1. 召回原因: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检或者消费者投诉,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伤害,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进行召回。

2. 召回范围:召回范围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是某一批次、某一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全部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

召回的产品应当明确标识,并向市场、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

三、召回程序和措施1. 召回程序:(1) 发现问题:企业内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或者安全问题。

(2) 确定召回范围:企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召回的产品范围。

(3) 制定召回方案:企业制定召回方案,包括召回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对召回产品的处理措施等。

(4) 发布召回公告:企业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发布召回公告,向市场、销售渠道和消费者通知召回信息。

(5) 召回执行:企业组织召回行动,对召回的产品进行修复、更换或者退款等处理。

(6) 检查和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对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按照召回方案履行义务。

(7) 召回结束:当所有召回产品得到妥善处理后,召回行动宣布结束。

2. 召回措施:(1) 修复处理:对召回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处理,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2) 退款处理:对于无法修复的产品或者消费者不愿意接受修复的产品,提供退款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安全警示:通过召回公告、媒体宣传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存在问题的安全警示,提醒消费者住手使用或者采取相应措施。

(4) 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提供召回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批次、问题描述等,以便消费者进行核实和查询。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生产/经营者篇
1 )存 在 影 响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1 )多渠 道 对 售 后 信 息 进 行 专 项 归 集 与 分 析 。
包 括查询 归集 经销 商 、 4 s店 产 品销售 信 息 和维 修 保 养 信息 、 消费 者投诉 信 息 、 质量 索 赔 信 息 、 零 部 件 更
换信息、 进 口商 信 息 等 , 进 行 初 步 统 计 和 问题 状 况
生产 者在 有 下列 情 形 时 , 应 组织 开 展 对 汽 车产 品的缺 陷调查 :
1 )收到 汽车有 关产 品人 身伤 害 的消费 者投诉 ; 2 )获知使 用汽 车产 品导 致人 身伤 害事 故 ;
2 0
3・ 1 5 维 权 专 栏
3 . 2 召 回 责 任 主 体
深入的调查 , 分 析 问题 原 因、 取 得 翔 实 的 第 一 手
材料 。
召 回是 指生产 者 对 已售 出 的缺 陷 产 品 , 无 偿 收 回以消 除缺 陷 的过 程 。 召 回的启 动 形 式 分 为 自愿 性 召 回和 强 制 性 召
回两种 形式 。
自愿 性 召 回 , 也称主动性召 回, 是指制造商 自
行判 断认 为其 生产 的某 种产 品存 在 安 全 隐患 , 主动
采 取 产 品 召 回 措 施 的过 程 。
3 缺 陷 汽车产 品 召 回
3 . 1 召 回 对 象
强制性 召回, 也 称 指 令 性 召 回或 责 令 性 召 回 , 是 指政 府 主 管 部 门发 现 并 且 认 定 某 种 产 品存 在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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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及缺陷公开制度

产品召回及缺陷公开制度

产品召回及缺陷公开制度一、召回启动条件当产品存在以下缺陷时,应启动召回程序:1.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或公众安全造成威胁或伤害。

2.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或与宣传不符。

3.消费者对产品存在大量投诉,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二、召回流程1.制定召回计划: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应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渠道等。

2.发布召回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发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处理方式及咨询联系方式等信息。

3.回收产品:根据消费者反馈及销售记录,组织人员对缺陷产品进行回收。

4.检查与处理:对回收的产品进行检查、分类和处理,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维修、更换或销毁。

5.反馈与改进:将召回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反馈给相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召回等级与处理方式根据产品缺陷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召回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一级召回: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

此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全面回收产品,并进行彻底检查和处理。

2.二级召回:产品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一定伤害或不便。

此时应限制生产和销售,根据销售记录和消费者反馈,对缺陷产品进行回收和处理。

3.三级召回:产品存在轻微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不太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或不便。

此时应加强质量监控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问题,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召回信息公开的标准和时机1.公开内容:应公开召回原因、范围、处理方式、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还应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2.公开时机:应在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立即公开召回信息,并及时更新进展情况,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召回信息的公布渠道和方式1.官方网站: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召回公告,并提供详细的召回计划和处理流程。

2.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发布召回公告,扩大信息传播范围。

六五普法考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doc

六五普法考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doc

第九章【第1题】《缺陷汽车产甜召冋管理条例》适用于在屮国境内外牛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牛答案评分0.0【第2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H 2013年1月1 FI起施行。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3题】《缺陷汽午产站召回管理条例》所称的召回,是指汽车产胡牛•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4题】国务院「•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乍产站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5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2.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対考生答案评分0.0【第6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怦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7题】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部召回。

(3.0 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8题】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1.0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生答案评分0.0【第9题】生产者应当配合汽车产品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冇关资料、产品和专川设备。

(1.0 分)答:错对标准答案对考生答案评分0.0【第1()题】生产者应当町以不将汽年产品技术参数和汽千产品初次销售的千主信息报国务院产品质罐监督部门备案。

(2.()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主答案评分0.0【第11题】销售、租赁、维修汽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

(1.()分)答:错对标准答案错考主答案评分0.0【第12题】经营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年产品,并实施召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相关技术说明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相关技术说明

。】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2.生产者调查分析工作要求
(1)生产者调查分析启动

b) 主管部门要求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 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
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途径
车主投诉 和舆情
车辆事故 深度调查
国外召回
群体性信访
请你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前按照上述要求提交材料。未按 照要求提交材料的,我中心将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按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生产者应当组织零部件制造商开 展调查分析的内容
提供缺陷调查所需的汽车产品技 术资料,包括设计、制造、售后 等方面的资料
生产者缺陷产生原因的分析 提供调查所需的其它资料、产品 和专用设备

主管部门向生产者发出缺陷调查函启动缺陷调查。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3.配合缺陷调查工作要求
(1)启动缺陷调查的条件

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分析的情形包括:

1、未按规定的时间开展调查分析 2、未按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分析 3、经证实,调查分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的方法:
• 《条例》中关于缺陷的定义比2004年颁布的《规定》的范围要广,主要体 现在标准的适用性上。在《规定》中,只提到违反了国家标准; • 而在《条例》中,不仅提到了违反国家标准,同时也提到违反行业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形
一、调查分析与缺陷调查工作
1)设计缺陷
产生原因:指由于技术的局 限性、选材不当或其它原因, 产品在最初设计和制定生产 工艺时考虑不全面,导致汽 车产品缺陷产生。 特点:设计的批次性,基于 该设计方案或生产工艺生产 的所有产品均可能存在缺陷。 案例: 1.某品牌汽车大灯锁紧不当 2.某品牌汽车变速器油温过 高和底盘护板问题容易导致 车辆自燃

2024年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2024年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

2024年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引言: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往往还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鉴于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024年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应当得到制定和实施。

一、不合格产品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合格产品是指在生产、加工、制造、储存、运输、销售和消费等环节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这些产品不仅不能满足消费者的合理需求,而且可能存在影响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

不合格产品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制约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和消费环境的良好发展。

1. 影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不合格产品的存在,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购买不合格产品后,可能导致投资损失和使用风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因此,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可以通过强制制造商和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一些不合格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直接导致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例如,不合格食品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事件;不合格电子产品可能会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不合格药品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

因此,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2024年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鉴于不合格产品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建立和完善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管手段。

通过该制度,可以追溯不合格产品的生命周期,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推动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只有通过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合格产品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消费者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解读——消费者篇

轮胎) 由轮胎 生 产者 负 责 召 回。轮 胎 召 回的措 施 通
常是 更换 轮胎 。 3 . 4 关 于 重 要 替 换 零 部 件
列、 所 购 车辆 VI N 码及 购买 时 间 、 地 点 等信息 。 3 )所投 诉 的具 体 事 宜 或 可 能 存 在 的缺 陷情 形 描述信 息 。如 事件 的详 细过 程 主要 包 括 : 事 前 车 辆
1 )国 产 汽 车 。包 括 : 由 我 国企 业 拥 有 自 主产 权、 自主研发 的车型 ; 国外 汽车 品牌 在 中国建 厂 ( 或 与 国内汽 车厂商 合资 合作 ) 进行 生产 的汽 车 。 2 )进 口汽 车 。 由国外工 厂生 产制 造 、 依法 进 入 到我 国境 内营 销或使 用 的汽车 。 对 于在 中 国境 内 生 产 并 销 售 到境 外 其 他 国家 或者 地 区 的汽 车产 品存 在缺 陷 的 , 原 则 上 按 照 当地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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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原 装 的轮 胎 ( 包括备胎 ) 由 汽 车 生 产 者 负
责召回, 非 原 装 的轮 胎 ( 即 在 售 后 服 务 环 节 更 换 的
2 )所 投诉 汽车 产 品的基 本信 息 。主要 包 括 : 购 买 的汽 车产 品生 产者 名 称 、 品牌 、 型 号 年款 、 车 型 系
陷产 品 管 理 中 心 ” 。消 费 者 ( 车主) 可 通 过 以 下 途 径
进 行投诉 :
1 ) 信函( 或传 真) 投 诉 。2 ) 来 访 投 诉 。3 ) 电 话 投诉 。4 ) 网站投 诉 。 消 费者可 在 其 专 设 的 网 站 www. d p a c . g o v . c n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及起草说明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内容简介及起草说明
制度。
也与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缺陷的规定相衔接。 汽车产品存在本《 条例》 规定的“ 缺陷” 以外的质量问题 的, 不属于本《 条例》 规定的召回范围, 但车主有权依照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 、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 要求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修理、 更换、 退 货、 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1 0 以下的罚款。据质检总局按照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召
目前, 我国有 1 O多部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分别 对有关存在安全性缺陷的产品作了“ 召回” 的规定。考虑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在我 国实施以来 , 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的含义已为社会所认知, 《 条例》 仍沿用了“ 召回” 的概念,
缺陷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1 O
额平均约为人民币 1 . 4 5 亿元左右。
( 作者单位: 中国质检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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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 内容简介及起草说 明
黄 德 " t 0 1
2 0 1 2 年1 0 月1 0日, 国务院第 2 1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条例》 ) , 并于 2 0 1 2 年l O 月3 0日 在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正式公布, 2 0 1 3 年

1 月 1日 起正式施行。《 条例》 的颁布突破了缺陷汽车召回 立法层级低的限制, 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 以促进召
回制度有效实施。 《 条例》 全文共 2 9 条, 这些条款规定有助 于发现缺陷线索、 增强对非法行为的威慑力、 让调查者掌握 更多的缺陷信息。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批量汽车 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安全性缺陷, 负责采取免费修理、 更换、 退货等措施以消除缺陷的活动。欧美等发达国家实行缺陷 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已有 4 O 多年, 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管理条例
第七条 [ 企业信息备案与存档 ] 对于纳入缺陷产品管理范围的,生产者和进 口者应定期将消费 者投诉、质量纠纷诉讼 中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索赔等质量信息 向所 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者应当将相应记 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 [ 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 ] 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 、 组织建立产品安全与缺陷管理信息系
定 的专 门调查 。
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 判断缺陷的原则 ] 判断产品缺陷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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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危害程度评估。
缺陷产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协调 、建设和运行 。 第九条 [ 信息收集 ]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在本行政 区域 内,负责收集、分 析与处理有关信息 ,定期向主管部门信息系统提供统计和分析报表 。
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将消费者投诉 、企业备案信息和监督抽查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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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2期 06

化肥标准化与质量监测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缺 陷产 品管 理 条例
( 求 意见稿 ) 征
2 6. 4 2 00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立法 目的与依据 ] 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安全性 ,消除缺陷产品 为
对公众人身造成的危害 ,维护公共安全 、 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
[ 适用对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进 口、销售 、租赁 、修理活动的
经 营者 ,应 当遵守本条例 。 过境产品 、转运产品或专供出 口产品 、食品、药品 、医疗器械 、军工产品 、土木与建筑物不在 本条例调整范围之内。但土木与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给消费者使 用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页,共75页。
二、实施(shíshī)情况
5、召回成效逐步显现。据统计,至2016年,全国共召回缺陷汽车(qìchē)3668万 辆,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00多亿;仅2016年,全国实施消费品召回230次,涉 及消费品618万件。
第二十二页,共75页。
消费品召回(zhào huí)
03
第二十三页,共75页。
总概
2016年1月1日,总局制定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属规范性 文件,共30条,规定(guīdìng)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概念、职责 分工、召回程序等内容,是我国消费品召回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四页,共75页。
意义(yìyì)
1
贯彻落实政府工作 报告和 总局“十二字”方针,确 保消费品安全的需要
要“将缺陷产品召回 范围由汽车产品、儿 童玩具等,扩大到包 括儿童用品、电子电 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 费品”。
2015年全国质检 工作会议提出:
要发挥缺陷产品召 回在产品质量监管 工作中的“杀手锏” 作用。
2016年全国质 检工作会议提出:
第二十六页,共75页。
意义(yìyì)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质量监管的需要。
第十八页,共75页。
二、实施(shíshī)情况
我国召回制度实施以来,历经多年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加快,初步形成具有(jùyǒu) 中国特色的召回管理模式。 1、召回领域不断拓宽。由最初(zuìchū)的汽车产品,逐步扩大到食品、药品、汽 车轮胎、一般消费品等在内的众多产品。 2、制度建设步伐加快。《消保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明确了召回义务,汽 车召回上升为法规,消费品召回正修订上升为部门规章。
3、制度出台 1966年,美国国会出台《国家交通 (jiāotōng)及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 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召回信息,通报情 况,免费修理。

缺陷产品召回条例.doc

缺陷产品召回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第七条[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三)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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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定义]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加工、制作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视为生产者。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品召回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机制。

第七条 [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各级质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各级质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第八条 [生产者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三)接到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五)生产者通过其他途径获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生产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缺陷调查结果;确认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缺陷的形式、产生原因、影响范围等,立即主动采取措施控制与消除缺陷。

第九条[省级行政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缺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国务院质检部门:(一)生产者不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缺陷调查的;(二)生产者接到省级质检部门通知,进行缺陷调查后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三)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的通知;(四)其他有必要由省级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

第十条[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调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可以启动缺陷调查,也可以通知要求省级质检部门或者生产者进行调查:(一)产品引发重大伤害事故、影响较大的;(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标准的;(三)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告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的;(四)其他有必要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启动缺陷调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配合调查]生产者、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工作,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产品实物,协助进行相关技术检测, 必要时协助调查人员进入生产或者销售地点检查。

第十二条 [缺陷的风险评估]在对产品缺陷调查过程中,应当对缺陷产品可能导致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伤害的风险进行评估,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措施应当与风险评估结果相适应。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可以组织设立专家委员会进行产品缺陷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以及对控制与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缺陷调查、认定和风险评估结论应当及时通知生产者。

在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获得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缺陷调查争议]生产者缺陷调查结果与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组织的缺陷调查结果不一致的,生产者可以向省级以上质检部门说明情况,提出异议。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征集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或者必要时依法采取听证等方式听取相关方的意见,并做出决定。

第三章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五条[召回的启动]经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产品,主动召回缺陷产品,并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消除缺陷措施]生产者应当根据缺陷调查和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以下召回措施进行控制与消除该缺陷:(一)依法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或者补充、修正消费说明;(二)通知有关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停止对该缺陷产品的销售、使用、租赁等经营活动。

对销售者尚未售出的存在该缺陷的产品,通知其停止销售并予以撤回;(三)对已经售出的缺陷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

第十七条[召回计划书]确认产品存在缺陷后生产者应当及时制定有效控制与消除缺陷的召回计划书,并在召回计划开始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交备案。

召回计划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六条拟采取的召回措施的具体方法、范围和时限等;(三)实施计划的组织机构、联系方式;(四)通知消费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的方案;(五)召回缺陷产品后的处理措施;(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 [计划书审查]受理召回计划书备案的质检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进行技术审查,确保生产者召回措施科学、合理、有效。

第十九条[过程报告]生产者在实施召回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向质检部门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对计划的实施有变更修改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总结与效果评估]生产者应当在完成召回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递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的效果进行评估;认为生产者进行的主动召回未取得预期效果的,可以要求生产者再次进行召回,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更为有效的措施消除缺陷。

第二十一条[缺陷产品无害化处理]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缺陷产品依法进行无害化技术处理,对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产品,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二条[责令召回通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向生产者发出责令召回通知或者公告,并通知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一)经调查确认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但未召回的;(二)生产者故意隐瞒产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三)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缺陷产品危害扩大或者再度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停止提供]生产者在收到国务院质检部门发出的责令召回通告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所涉及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召回计划书]生产者应当在接到国务院质检部门责令召回通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计划书。

召回计划书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召回计划书审查]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计划书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生产者提交的召回计划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生产者。

第二十六条 [启动召回时限]召回计划书经国务院质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 [召回要求]召回计划书未获国务院质检部门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八条 [召回监督]国务院质检部门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决定是否要求生产者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召回总结报告]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30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召回评估]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对生产者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省级质检部门和生产者。

第四章生产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经营者义务第三十一条 [产品可追溯性]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当具有可追溯性,生产者能够及时通过标识和记录,调查、确定缺陷产品的范围。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产品溯源体系。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记录保存义务]生产者应当记录并保存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方面信息。

记录的保存期应当至少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消除缺陷记录]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缺陷控制与消除的记录,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 [缺陷信息报告]生产者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其生产的产品缺陷危害的事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报告包括以下所有相关的产品缺陷危害信息:(一)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信息;(二)产品伤害事故信息;(三)产品在国外发现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情况。

第三十五条 [消除缺陷信息发布]生产者向社会公布有关缺陷产品、控制与消除缺陷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生产者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责任期限应当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消除缺陷费用]产品存在缺陷的,缺陷调查、检验、鉴定等过程发生的费用以及控制与消除缺陷的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 [进货销售记录保存]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通知义务]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产品可能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及时通知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所在地的质检部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配合召回]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得知其经营的商品存在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租赁该缺陷产品等经营活动,告知消费者停止消费或者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开展召回行动。

第四十一条[救济程序]生产者对省级以上质检部门的缺陷调查认定、风险评估认定或者责令召回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信息系统设立与职责]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安全与缺陷产品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缺陷产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共同建立产品伤害监测系统,收集、分析与统计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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