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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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

为,召回产品并不是生产者违反义务的后果,而是法律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即不管商品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缺陷产品的约定,只要缺陷产品被检测和发现,生产者都有义务召回同类缺陷产品。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召回的性质来看并非等同于法律责任,它们是有区别的,召回的法律为了预防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对广大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直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承担的普遍性义务,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一经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就应该召回。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这将有利于理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那么当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召回缺陷产品,而当其未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时,就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赔偿、罚款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就不符合逻辑了,因为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召回责任后又承担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利的的法律后果,这将令人很解释。所以,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好处。

第二: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将有利于消除人们和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从而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更加自觉的召回缺陷产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践中有一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由于生产者不负责任才造成。因此一旦产品被召回,制造商就面临多方面的抨击,有的消费者也失去了对该品牌的信任,生产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10]因此,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对于产品的召回遮遮掩掩,积极性不高,召回不及时,这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那么将消除人们对于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当企业积极主动并且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会让人们觉的那是企业在很积极的履行其法律义务,反而能够让企业给人们留下讲诚信,注重品质的感觉,从而起到能够树立起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再则,如果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这似乎意味着要等到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成为现实危险并造成损害才承担,这就没有办法发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事前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功能。因此,从现今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提倡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

论文虽未提及但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有哪些?

召回程序

一般召回程序包括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特殊召回程序主要是针对自律性良好的企业或厂商提出的简易召回程序"虽然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发起的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其召回程序都基本包括了缺陷产品发现!风险评估!通知企业召回!企业制订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召回总结等主动召回程序主要

步骤:(l)产品缺陷的报告和通知"生产商在确认已经售出的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后,

向产品召回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销售商暂时停止该产品的销售;(2)制定召回计划"

生产商提交的有关缺陷信息报告经召回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生产商按照召回法律规定

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召回计划;(3)实施召回计划"实施过程包括采取各种措施向

社会公众公布召回信息!通知消费者!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消除缺陷的措施等等;(4)

总结报告和事后评估"生产商在完成召回计划之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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