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论文答辩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6 4 0 . 2 0 1 5 . 0 7 . 1 2 4
论 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
蔡 碧 原
( 西南 科 技大 学 法 学 院 , 四川 绵 阳 6 2 1 0 0 0)
摘
要: 商品经 济 的发展 , 科 学技 术 的进 步 , 对 消 费者利 益保 护 的重视 , 使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逐 渐 在我 国发
第3 5卷 第 7 期
Vo1 _ 3 5 No . 7
开 封 教 育 学 院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Ka i f e n g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d u c a t i o n
2 0 1 5年 7月 2 0日
J u 1 . 2 0 2 0 1 5
品带 来 的危 险性 并不 属 于缺 陷产 品 , 它是 消费 者在 使 济制度 的确立和巩 固 , 最 终实现经济 的持续 发展 目标 。 用过 程 中可预知 的或者 说是不 可避 免 的危 害 。但 是 , 实 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可使 生产 者和 消费者 在 同一平 缺 陷产 品针对 的是不合 理 危 险。我 国 《 产 品质 量 法 》
响召 回制度法规 的实施 , 使 国外生产商 “ 钻空子 ” 。有 费 者权益 , 促 进 国家 市场经 济 的发展 , 加强社 会 的稳定
的生 产 厂商 拒绝 召 回缺 陷产 品 , 有 的生产 厂商 只 给消 性 。实行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的意义包 括以下几方 面 。 费者 一些 象 征性 赔偿 , 这 无疑 在很 大 程度 上损 害 了我 第一, 有 利 于 保 护 消 费 者合 法 权 益 , 保证 社 会 稳 国消费 者 的利益 。以下结 合 国外经 验 , 指 出 当前我 国 定 , 让 民众 对政 府 、 对产 品能 够产 生 信 任感 。它 的实 缺 陷产 品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 并 在此 基 础上 提 出进一 步 施 是 在 提 高 经 营 者 的 自我 约 束 力 时 , 依 靠 广 大 消 费 完善我 国产品召 回制 度 的建议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某个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套召回措施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可能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存在着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低效率问题。
部分企业面对召回责任采取敷衍态度,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或者未能及时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导致了大量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补偿机制不够完善。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对于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方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然而,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存在逃避补偿的情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再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宣传渠道有限。
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信息,如何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虽然有相关机构负责负责公布和通报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没有便捷获取信息渠道的消费者来说,了解召回信息的渠道有限,对于缺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知晓,难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乏监管力度。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监管力度不够强力,对于不遵守召回制度、逃避责任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处罚力度。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够重视,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用心,这对于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虽然有一定的健全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Legal Sy酿em A nd Soci et yf叁箜I』查塾金三!!!竺!型!!笠ll——匿匿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肖红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经济生活领域,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
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
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
但目前我国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预防损害的发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
同时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使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能与国际接轨,从而更有效的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责任朗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5—02近年来我国不断的出现一些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市场的诚信遭到严重破坏。
如何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豹合法权益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主要有2009年发布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虽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作出了规定,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改进,以更好的完善相关的立法。
一、缺陷产品召回的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
它具有法律主体的宏观性、损害后果的事前预防性、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本位性和解决纠纷的高效性等特性。
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在美国确立。
20世纪60年代,美国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布召回信息,并对缺陷汽车进行免费修理。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山东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 2008级专业法学学生姓名胡晓琳班级法学本科十班学号 08152020502 指导教师杨志超(讲师)2012年 4 月30 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摘要]伴随着近几年国际上许多公司大规模的产品召回,原本令国人陌生的产品召回制度逐渐为公众所知。
但是,很多厂商的产品召回没有涉及中国市场,这折射出我国与国外先进国家完备的产品召回制度相比,明显存在不足。
本文就是立足于中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制度,以期为构建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尽一份力。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借鉴;完善的意义;制度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其他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的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偿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
1缺陷主要划分为如下几类:产品制造缺陷、产品设计缺陷、产品指示缺陷和科学上不能发现的缺陷。
2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确立起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这种制度的确立是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关系中,主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参与产品监管、生产、销售、使用的诸多个体,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上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1李曙光:《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条例》等地方法规以及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7年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以及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规定。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构建摘要:我国2004年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此拉开了构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序幕。
目前我国正逐步扩大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且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即将出台,分析我国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等各方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本文分三章来对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第一章介绍了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的基本概念及相近概念的辨析;第二章讨论了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第三章是在前两章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含义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具有各种类型的界定。
英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召回的解释是:制造商对消费者提出的,返回有缺陷的产品以进行修理或更换的要求。
王利明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销售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1]赵相林将产品召回制度定义为:“指制造商在确定其产品存在缺陷之后,根据缺陷严重程度、缺陷产品数量、销售市场分布情况等因素,对缺陷产品采取修理、更换或退货回购等措施进行处理,以消除缺陷产品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危险。
”[2]国家质检总局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认为产品召回制度是“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行政规定,监督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使之对其生产和消费的缺陷产品进行收回、改造等等,并采取措施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管理制度”。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召回的定义为:“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目录引言1研究方法1讨论与分析2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2(一)缺陷产品及其召回制度的概念2(二)缺陷产品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几种类型2(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学背景3(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理论基础4(五)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特征5二、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外和中XX地区的制度实施状况6(一)美国产品召回制度6(二)英国产品召回制度6(三)澳大利亚的产品召回制度7(四)日本产品召回制度7(五)XX地区产品召回制度7三、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其实施困境8(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8(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9四、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和完善10(一)明确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10(二)强化刑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立法11(三)建立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机构、行业评估标准和监测体系11(四)建立和完善顺畅的信息系统12 结论13参考文献14致谢15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的发展提高,产品在种类上日渐丰富,性能和构造也更加复杂,因为设计、制造失误而产生的大量缺陷产品流入市场,严重的危及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与此同时,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社会各界对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要求召回的呼声越来越高。
如在2001年我国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菱帕杰罗”事件、“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和2010年的“丰田油踏板”事件,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
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初步建立,随后我国相继在食品、儿童玩具、药品等领域出台相关召回制度的部门规章。
然而我国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方面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不仅召回的X围较狭窄,且召回制度的法律位阶较低、缺乏完善的规X实施的保障手段。
如何构建一套保障所有缺陷产品都能有效召回的制度,从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规X经济秩序,提高产品质量,消除缺陷产品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成为建立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第一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人文社会・ 青年时代 YOUTH TIMES 2014 ̄第l9期 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杨学勇 河北省委党校2012级在职研究生河北石家庄050021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 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 这一情况,经营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 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 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 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 度。目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现行规定召回对象范围较窄 召回的产品一般来讲都是有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产 品,主要分为五类:机动车辆、食品、健康产品、日用消费 品及环境产品。目前,我国所涉及的产品召回的只有缺陷汽 车产品、食品、儿童产品及药品,其他的如电子产品、医疗 设备等相关的产品则是空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缺位将导 致严重的后果,尤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尤为不利。 二、认定缺陷的标准不明确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在判断产品缺陷的问题上 采用了双重标准:一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二是不符合 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但是这两条标准之间如何适用,先适用 哪一个,《产品质量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可能 出现,某一产品符合强制性规定的标准但是不符合不合理危 险标准,或者符合不合理危险标准但却不符合强制性规定标 准的情况。 三、召回责任不明且处罚力度不够 根据我国《产品召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我国,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性的民事赔偿 责任,只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进行事后救济。实际上这种 赔偿方式往往难以弥补受害者因此受到的损害,而且赔偿数 额与所获得的巨额经济效益相比,这种个案赔偿不算什么, 而且打民事官司,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对 生产者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保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建设和谐社会,转变政府 的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及国际竞争力等都 将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如上问题,我们应从各方面予以健全 和完善。 四、明确缺陷标准和产品范围 首先,明确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产品质量法》第46 条对产品的缺陷的界定标准来看,首先应当是适用强制性标 准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然后,在该类强制性标准缺位 的情况下,再适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这类强制性标准是产品的最低安全标准,也是产品进入市场 的最基本要求。这就是说,某些强制性的标准其中并没有包 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指标,但是在实际中,尽管该产品符合 了强制性标准,然而它不一定符合不合理危险的标准。在强 制性标准确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 其次,明确对产品范围的界定。第一,产品进入消费 领域有多种多样的途径,除销售的方式以外,也可能是有奖 销售、无偿的馈赠或是免费试用等方式。建议把“销售”改 成“流通”,这就扩大了产品范围。第二,对“加工”这一 词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规定。欧美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的国家基本上将加工制作定义为:通过工业方法改变原 材料或半成品的属性。第三,产品的范畴应扩大。美国、法 国、英国已将计算机软件、建筑设计图等纳入其产品范围, 并且美国判例也将天然气、血液视为产品,而德国法律则把 电明确规定为产品。 五、健全相关制度。完善相关机制 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的辅助和配合,尤 其是产品召回预警制度、产品缺陷和召回信息披露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将保证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运作。 (一)产品缺陷预警制度 产品缺陷预警制度是政府部门对产品缺陷进行预先控 制盒防范的一项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实施要求经营者和消费 者在发现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立即向政府机关报告,由政府 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定产品存在缺陷并可能引 起产品危害,则有政府或者责任人发布产品缺陷警示。我国 需要建立完整的产品危害警示制度,由权威机构通过多渠道 收集产品缺陷信息,并随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特定的媒体或 者渠道进行公布。 (二)产品召回信息披露 产品召回信息披露制度是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及时、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产品召回信息,除了法 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期间、方式、传播范围等做出详细的规 定外,还依赖于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和技术设备,如借助电 台电视台、网络、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报纸等对产品缺 陷和召回信息进行披露,以使消费者尽快知悉召回信息并采 取有效措施。 (三)产品召回宣传制度 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国家还应该通过宣传、培 训等手段,提高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等经营者的产品产 品质量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并发挥市场机制在产品竞争中 的作用,促使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意识,鼓励消费者关注缺陷产品警示,在发现自己购买或使 用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以后,尽快与厂商、政府或消费者保 护团体取得联系,在厂商实施产品召回时积极配合厂商对该 产品进行更换、修理和退货。 目前我国度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相当缺乏,建立健全 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任重而道远。在今后,我们必须加强对 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健全产品召回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 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经济及企业的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 的切身利益,为国民经济的繁荣助力。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

试谈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doc 10页)论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经济的发达,我国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的种类日益丰富。
但是,因产品缺陷而导致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和对社会利益、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问题日渐突出。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安全保障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刚刚起步,这种立法差异直接导致企业无视召回,消费者正当权益受损。
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及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关键词:缺陷产品;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一、产品召回制度概述(一)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产品召回制度始于美国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1966年美国颁布《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
该法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因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可能带来安全问题时,有义务公开发布汽车召回的信息,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并进行免费维修。
”【1】无论是从市场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
这部法律在美国实施后取得很好效果。
1972年,美国颁布《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这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
在之后的近40年时阃里,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对象从汽车逐步拓展到多项涉及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化学用品、玩具、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除美国外。
日本、韩国、英国、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始于二十一世纪初,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也在汽车产品的特定类别上首次开始运行召回制度,与其配套的操作法规也相继出台。
(二)产品召回的定义我国由国家科技部立项的“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研究”课题的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国际经济利益。
浅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浅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责任召回制度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诞生于20世纪中后期,它的产生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有着最直接的联系。
美国制造商生产的妇女避孕用品的产品缺陷,造成20多万名妇女感染。
日本的森永奶粉中毒事件,11891人受害,其中113人死亡。
1980年美国有10.5万人在各种事故中丧生,其中因车祸死亡的占总人数1/3。
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均非前代可比。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与缺陷产品召回有关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通过直接规定或援引其他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
但对产品召回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它们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实体法依据。
此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于去年3 月份交国务院法制办,最早有望在2012出台。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它有着部门规章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一,法律层级更高。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作为行政法规,它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种产品。
第二,义务更加明确。
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生产企业的义务,一旦产品出现缺陷将对社会产生危害,企业便有义务实施自主召回。
第三,种类增加。
“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摘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的多样化,然而缺陷产品却越发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尤为重要。
现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我国缺钱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并得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发展1、前言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缺陷产品越发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国说法不一。
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在发现或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或协助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推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在我国,长期以来召回制度缺位,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上局限于汽车、食品等少数几类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积极性不高,愿为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常用手段。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1 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
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缺陷产品的召回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我国先后建立了汽车、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
但是,这些现有的产品召回的规定仅仅发布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同时惩罚力度过低,这些都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应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投诉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本文将首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概述,然后介绍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最后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阐述相关建议。
关键字: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现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汽车召回等,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是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与诚信。
目前,我国在产品召回方面主要的立法有:《药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是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使消费者实际权益免遭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
缺陷产品可以分为偶然性缺陷和系统性缺陷。
偶然性缺陷是指由于某些偶发因素所造成的缺陷,仅仅存在于几个或少数产品中。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引言众所周知,在居家用品中,宜家毫无疑问是个佼佼者。
然而,“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宜家也不例外,其产品中的许多的问题和缺陷必定会凸显出来。
最近,因发生多起柜子致死事件,宜家在北美地区大量地召回“夺命抽屉柜”。
但是,宜家却对那些在中国出售的“夺命抽屉柜”视而不见,并没有主动要将其召回的意思。
事实上,这种“同病却不同命”的现象并不少见,不只是发生在宜家。
例如在三星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中,三星表示在全球范围内召回,然而,中国用户却被忽视了,并不在本次召回范畴中。
在不同产业中,同一种产品,同一种原因,然而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
至于我国总是这样被差别对待,这背后的原因不得不让人深思。
总的来说,归根结底还不是因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失。
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产品领域并不广泛,所以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有待完善。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基本理论(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相关概念1.何为产品对于何为产品这一词语的理解,在研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是不可必少的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产品这词的概念较早的在1973年《海牙公约》中出现,其第2条明确规定到:产品这个词语应该包含工业产品以及天然产品,而不管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是已经加工过的还是没有加工过的。
依据1979年《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有关规定,美国将产品解释为是可以当做部件或者是可以当做组装整件、销售给付的物品,其可以进入市场领域进行流通,并具有自身价值。
但是并不包括人体血液以及各个组织器官。
原欧共体各国为了对产品的定义相一致,均是依据1985年《产品责任指令》中关于产品的概念,做出相应修改。
该指令指出产品应该包括任何动产,即便该动产已经被组合在不动产或者是被组合在另一动产当中,电也应该包括在内。
但是却不包括狩猎产品以及也不包括畜牧业、种植业、渔业产品的初级农产品。
在日本的《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1款所提及到的“制造物”即产品,指的是动产,且是经过加工或被制造过的。
浅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如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特 种设 备安 全法 》第六 章法 律责 任其 第
我 国缺 陷产 品召 回制度 建设 的现状 和 问题 。 目前 ,以国 八十一 条规 定 ,违反本 法规 定 ,特 种 设备 生产单 位有 下列 行
家名 义 颁 布 的召 回 法规 有 如 下 三 种 :一 是 2 0 1 2年 l 0月 3 0 为之 一的 ,责令 限期改 正;逾 期未 改正 的,责令 停止 生产 ,
设 的山川胜景 之间更包涵 了丰富 的文化遗 存和 民族 风情 。但 由
( 作者单位 1 . 云南师范大学 , 云南 昆明 6 5 0 0 9 2 ;2 . 云
5 0 0 0 0 ) 于这一 区域一直是 滇西北历 史文化积淀厚 重的地 区,因而 民族 南省 昆明市西 山区海 贝中英文小学 ,云南 昆明 6
这些 法律 法规 因其 陈 旧性和 难操 作性 在现 实运用 中往 往捉襟 降低产 品对 消 费者 人 身 、财 产 安全 的潜 在危 险 ,从 而推动 企
见肘 。
业 加强 技术 研发 ,促进 科技 创新 ,增 强企业 核 心竞 争力 。召
我 国产 品召 回制度 在法律 的缺 失 ,客 观上 为其他 国家 实 回制度 的设 置能鞭 策企 业朝 着有利 于 自身 ,同 时又有 益于 消
生 的几 率 , 降低安 全风 险 ,保 证 消费 者安 全利 益最 大 化 不 已经 制定 并实 施 了 比较 完 善 的缺 陷产 品召 回制 度 。 仅 是产 品 终端 消 费者 的必 然关 切 ,也 是质 量事 业建 设 者们 一 我 国作 为世 贸组 织 的~ 员 ,召 回制度 上 的建 设和完 善 是 直 努力 化解 的难 题 。 既然 市场 经济 和科 学 技术本 身 的 弊端 让 融 入 世界 经济 潮 流 的必然 选择 ,也是 促进 我 国质量 事业 又好 产 品制 造者 不 可能 做 到尽善 尽 美 ,那么 产 品安全 监 督者 就 必 又快 发展 的前 提和 保 障 。眼下 ,正处在 经 济转 型 时期和 改革 须 防范 于未 然 ,查 漏堵 缺 ,将 安全 问题 消 灭在 萌芽 状 态 。正 深 入 阶段 ,各 行各 业层 出不穷 的质 量 安全 问题 和每 一次 质量 是 基 于这 种 预 警 思 维模 式 , 早在 1 9 6 6 年 美 国就 率 先 在 汽 车 安全 事件 后 的反 思和 整顿 工作 ,让我们 看 到 了质量 事业 建 设 行业引入了召回制度,到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全球贸 的艰 巨性 和 复杂 性 ,也让 有 识之 士对 我 国确立 缺 陷产 品召 回 易 一体 化进 程 加快 , 主观 和客 观 因素 导致 的缺 陷产 品 能在 很 制 度 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针 对 目前我 国方兴 未艾 的缺 陷产 品 召
论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

实 践 中 的 产 品 召 回具 有 广 义 和 愿 召 回 。
狭 义 两 种 广 义 上 的 产 品 召 回 即 指
“ 疵 产 品 召 回 ” 是 指产 品流 通 进 入 域 的适 用 并 取 得 了不 凡 成 效 后 . 他 共 同 努力 下 . 菱 公 司才 不 得 不 表 示 瑕 . 其 三
2 0 —1 09
法 制 建 设
论产品 召回制度巾的“ 缺陷”
口 朱 福 娟
产 品 召 回 ( rd c e a1 制 度 品召 回 仅仅 包 括 “ 陷产 品 召 回 ” 即 品 、 Po u tR cl) 缺 . 服装 等 。 自2 0世 纪 6 0年代 开始 实 施 以来 . 表 产 品的 生 产商 、 口商 或销 售 商 在 得 进
设 如 大 他努 力 的结 果 就 是 《 家 交 通 及 机 动 消费 者 . 法 从 市 场 上 和 消 费 者手 中 者 保 护 法 中 , 法 国 ; 多 数 国 家 的 国 车 安 全法 》 出 台 。该 法 规 定 汽 车 制 收 回缺 陷产 品 ,并 进 行 免 费 修 理 、 的 更 产 品 召 回制 度 散 见 于 药 品 、食 品 、 化
法 国 、 国 、 拿 大 、 国和 澳 大 德 加 英
进 销 现 出 了欣 欣 向荣 的 生命 力 16 9 6年 . 知 其 生 产 、 口 、 售 的产 品 存 在 可 利 亚 等 国 家都 实 行 召 回制 度 但各 国
有 美 国一 名 叫 拉 尔 夫 的 律 师 发 起 一 场 能 引发 消 费 者 健 康 、 全 问 题 的缺 陷 立 法 有 所 不 同 . 的 国 家体 现 于产 品 安 运 动 .呼 吁 国会 建 立 汽 车 安全 法 规 。 时 . 法 向 职 能 部 门 报 告 , 时 通 知 责 任 法 中 . 德 国 ; 的 体 现 于 消 费 依 及 如 有
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

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1年7月刊2略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责任性质□叶骄凌(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调整生产商、经营者与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之间业已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立足于社会化大生产下的整体经济利益,体现了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救济和维护。
本文通过分析产品召回制度与经济法责任的性质,得出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典型的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结论,以服务于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缺陷产品;产品召回;经济法责任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然成为国际商业惯例,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在去年引发全球关注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美国的穷追不舍与中国的事不关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引起了笔者对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关注。
中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和1988年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的产品"三包"制度。
但总体而言,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是很少的,也缺乏可操作性。
2002年10月,上海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确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
2004年,我国制定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指出:"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还公布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或进口商在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召回可以分为两类,即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
其中,主动召回是产品召回的主要方式,而强制召回因其是迫于主管部门的强制和惩戒的压力而实行的成为缺陷产品得以召回的保证,但两者皆是建立在潜在损害的基础之上,属于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 我之所以选择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论文题目,首先是因为自己对这个选题比较感兴趣。 其次,是因为我觉得这个问题很贴近现实,很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迅速,市场上流通的产品也日益丰富,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在设计、生产、制造等环节的失误或者不完善,导致很多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对广大的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却还很不完善,使得广大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我觉得很有必要对如何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这个课题进行研究。
基本框架和结构 本文是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的认识来阐述其漏洞并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几个核心概念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独特功能以及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做出了界定。第二部分结合当前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情况,归纳出现行规定的不足。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目前,国内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讨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概念,法律关系、法律性质、及理论基础等。主要有王利明的《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李泉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思考》等。二是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主要研究资料有马淑芳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我见》、纪红梅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困境与出路》、齐萌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与构建》和杨慧的《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思考》等。三是关于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考察尤其是对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例如徐士英的《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一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都做了详细的介绍,赵晓光、刘兆彬、郑卫华的《欧美产品召回制度》从美国、欧盟及英国召回方面的法律入手,对欧美产品召回的法律基础和管理模式做了全面的展示。四是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议方面的资料,这方面我国理论研究的资料较多,有李昌麒的《经济法学》、王卫国、李东方的《经济法学》、张兰兰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王蔽的《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李振东的《绿色商业背景下产品召回立法的现状与展望》等,这些文章介绍了关于完善我国召回制度的建议,对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的出台起到很大的借鉴作用。除以上论文的四个方面外,还有部分文献对我国国家质检总_局起草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稿)》进行了研究与分析,主要论证了该条例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构建的进步之处,以及需改进之处,如王淑珍的《缺陷产品召回之统一立法》,刘淼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经济法性质解读一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思考》、黄书建的《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以〈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送审稿〉为视野》等。
发现哪些不同见解,对于这些不同见解自己是怎么去认识的。 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同的见解主要是存在于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的界定。 学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产品召回是一种法律的责任,因为产品召回是生产者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其与修理替换等法律责任具有相似性。[2]另一种观点认为,召回产品并不是生产者违反义务的后果,而是法律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的义务,即不管商品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缺陷产品的约定,只要缺陷产品被检测和发现,生产者都有义务召回同类缺陷产品。本文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从召回的性质来看并非等同于法律责任,它们是有区别的,召回的法律为了预防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对广大的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而直接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承担的普遍性义务,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一经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就应该召回。其必要性在于: 第一: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这将有利于理清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界定为一种法律义务,那么当生产者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召回缺陷产品,而当其未履行其法定的义务时,就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吊销营业执照、损害赔偿、罚款等等..但是,如果我们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这就不符合逻辑了,因为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法律责任,那么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承担召回责任后又承担赔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利的的法律后果,这将令人很解释。所以,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好处。 第二: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将有利于消除人们和企业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从而让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更加自觉的召回缺陷产品,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实践中有一种极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由于生产者不负责任才造成。因此一旦产品被召回,制造商就面临多方面的抨击,有的消费者也失去了对该品牌的信任,生产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到严重的影响。[10]因此,很多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对于产品的召回遮遮掩掩,积极性不高,召回不及时,这将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那么将消除人们对于产品召回的认识误区:当企业积极主动并且及时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会让人们觉的那是企业在很积极的履行其法律义务,反而能够让企业给人们留下讲诚信,注重品质的感觉,从而起到能够树立起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再则,如果将其界定为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责任的概念,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这似乎意味着要等到缺陷产品的潜在危险成为现实危险并造成损害才承担,这就没有办法发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的事前预防和消除缺陷产品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功能。因此,从现今的发展趋势来看、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当提倡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界定为法律义务。
论文虽未提及但与其密切相关的问题有哪些? 召回程序 一般召回程序包括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特殊召回程序主要是针对自律性良好的企业或厂商提出的简易召回程序"虽然主动召回程序与强制召回程序发起的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其召回程序都基本包括了缺陷产品发现!风险评估!通知企业召回!企业制订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计划!召回总结等主动召回程序主要 步骤:(l)产品缺陷的报告和通知"生产商在确认已经售出的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后, 向产品召回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销售商暂时停止该产品的销售;(2)制定召回计划" 生产商提交的有关缺陷信息报告经召回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生产商按照召回法律规定 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召回计划;(3)实施召回计划"实施过程包括采取各种措施向 社会公众公布召回信息!通知消费者!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消除缺陷的措施等等;(4) 总结报告和事后评估"生产商在完成召回计划之后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由 主管部门对召回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终结召回程序;反之,主管 部门有权要求其重新实施召回" 指令召回程序主要适用于当生产经营者怠于主动消除产品缺陷或明确拒绝消除 缺陷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或指令生产经营者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的程序" 与主动召回程序相比,不同点在于生产经营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指令召回通知书后对 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产品召回计划应当严格按照 指令召回通知书的要求制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实施进度向主管部门提交阶段 性报告,及时反馈召回计划实施情况"指令召回程序进一步强化了主管部门在缺陷产 品召回中的监管力度,但从召回效率和召回周期角度考虑,应当尽量避免过多的程序 性要求,减少生产经营者利用指令召回程序故意拖延召回时间的情形"
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不够清楚的,在论文中分析得不够透彻的 主要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缺陷产品召回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辨析。比如说与产品撤回,三包制度1!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关系产品召回不同于产品的撤回"由5缺陷儿童玩具及儿童用品召回管理规定6(征求意见稿)和5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可知,适用撤回限于产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或/尚在生产商(或进口商)控制范围之内0的情况;产品/己经上市但不存在缺陷0两种情形"其中/不存在缺陷0,本文认为应当作如下理解:(1)产品可能存在严重的瑕疵,但又未达到缺陷程度;(2)有存在缺陷的嫌疑,但尚无有力科学证据证实;(3)存在其他不适于继续流通的原因,如产品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而退出流通领域"以上原因均可能导致生产经营者为避免潜在损害!维护企业信誉而收回产品,其中前两方面的原因属于产品质量范畴,属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撤回的适用条件"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主要区别在于:1)适用条件不同"产品召回适用于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但可能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缺陷产品;产品撤回的条件并不要求存在产品缺陷,只要产品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因素即可"(2)回收的对象不同"产品召回是直接从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产品撤回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对于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产品不存在与消费者发生关系的可能;对于未被证实确定存在缺陷的产品,一般是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从批发商!零售商手中将可疑产品回收,也涉及最终消费者"(3)回收程序和方式不同"产品召回必须依照有关召回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决定召回之前应当进行报告,然后制定召回计划!评估!公告通知等法定程序;产品撤回是企业自主行为,对其实施的步骤!程序我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4)是否存在政府监管"各国法律均规定,产品召回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即使是在生产商(或进口商)实施主动召回,也应向主管部门报告!将召回计划备案,并对召回实施结果接受主管部门评估;产品撤回同样是生产经营者的义务,撤回过程中企业自主性较强,政府监管比较少"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且具体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责任产生的基础都是生产商(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商品买卖合同关系,都是责任主体瑕疵履行合同之后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产品召回与产品撤回的联系:(1)二者本质上都是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进口!经营的问题产品采取的措施,对构成/系统性缺陷0的产品实施回收称作/召回0,其他产品收回则为/撤回0;(2)二者追求的效果具有一致性,即都是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害人身!财产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产品撤回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导致产品召回,对/已经上市但不存在缺陷0产品撤回,一经证明确实构成/缺陷0的,生产经营者就必须依据召回法规展开产品召回措施"此外,本文认为在采取撤回后仍不能完全抑制产品危险的,生产经营者也应按照产品召回的程序将缺陷产品从最终消费者手中收回"2!产品召回与/三包0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