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行各业也在加速发展,产品种类繁多,每天都有各式各样的产品上市。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缺陷或者设计上的问题,一些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危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然而,这个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改进召回制度。
1. 召回范围的定义问题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时,最关键的问题是确定召回的范围。
召回范围应该足够广泛,包括所有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另召回范围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召回,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在确定召回范围时,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阻碍。
对策:建立统一的召回标准和程序,明确召回范围的确定原则,避免召回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通过制定明确的召回标准,包括产品缺陷的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指标,来确保召回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2. 召回效果的监督问题召回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但是召回行动本身的效果和效率也是需要被监督的。
一些企业可能对召回行动不够重视,或者执行不力,导致召回行动的效果不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障。
一些企业可能会采取搪塞和推诿的方式,对消费者提出的召回要求不予理会,或者故意拖延执行,这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策: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监督和评估召回行动的执行情况。
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对屡教不改的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召回行动得到有效执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加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建立投诉和举报机制,让消费者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召回信息的传递问题召回制度的有效性依赖于召回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然而,一些企业在召回行动中并不积极主动,甚至故意压制召回信息的发布,以避免对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某个产品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质量问题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套召回措施并将这些信息及时告知消费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可能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规范,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存在着一些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的问题。
首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
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低效率问题。
部分企业面对召回责任采取敷衍态度,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亦或者未能及时召回存在问题的产品,导致了大量缺陷产品在市场上流通。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于补偿机制不够完善。
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对于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的损失,应该由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方承担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然而,现实情况中,部分企业存在逃避补偿的情况,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一些情况下,消费者因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可能超出了产品本身的价值,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再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宣传渠道有限。
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信息,如何及时有效地传递给消费者成为了一个难题。
目前,虽然有相关机构负责负责公布和通报相关信息,但是对于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没有便捷获取信息渠道的消费者来说,了解召回信息的渠道有限,对于缺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知晓,难以采取相应的行动。
最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乏监管力度。
尽管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但是监管力度不够强力,对于不遵守召回制度、逃避责任的企业,缺乏足够的处罚力度。
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不够重视,对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用心,这对于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增强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机制,虽然有一定的健全性,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
论我国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危害
、
在 美 国 市场 , 一 个 企 业 一 次 性 召 回 百万 辆 以上 的 车 型 的 案 例 比 比 皆 是 ,但 中 国 没 有 一 起 这 样 的案 例 , 美 国 累 计 召 回 的车辆在 2 亿 多辆 ,为 中国的近 8 0倍 。而大家 也都知道 ,同 样 的车 辆 ,在 美 国销 售 的 质 量 基 本 上 要 比 中 国 的 要 好 ,这 也 说 明 ,召 回 越 多 ,不 等 于 质 量 越 差 。 二 、中国召 回制度存在的主要 问题 西 方 市 场 经 济 比较 发 达 的 国家 均 以立 法 的 形 式 确 立 了本 国 的产 品 召 回 制 度 。 为 规 范 企 业 的召 回行 为 , 我 国 目前 也 出 台了一些法 规规 章,随着我 国有关市场规模 的不断扩大和工 业 水 平 的 迅 速 提 高 , 以及 消 费者 不 断 增 长 的 维 权 意 识 ,现 行 的召回法律 体系 尚不能满足市场 需求 。我 国召回的制度 比较 突 出 的 问题 主 要 表现 在 以下 三 个 方 面 : 第 一,产品召回立法层次较低 ,涉及 行业有限 。我 国最 早关于缺 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规定 是 《 上海 市 消 费 者 保 护 条例 》然而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 ,仅适 用于上海市行政 区 划 。2 0 0 7 年 《 儿童玩具 召回管理规定 》、 《 食 品召回管 理规 定 》、 《 药 品召 回管 理 办 法 》 开始 施行 ,2 0 1 3年 1月 , 《 缺 陷汽车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开始 实施 ,这 些部 门规章虽然立 法层 次上有 所提高 ,但仍然仅对食 品药品、儿童玩具和汽 车 等有 限的几个行业有规范效力 ,而且各个法 规彼此独立运行 , 缺 乏相互协调配合 ,不成体系 ,尚无成 系统的可广泛适 用于 各行各 业具有普遍效力 的缺 陷产 品召回程序规定 。召回监管 主体散 见于这些规定 中,如药 品、医疗器 械等专业性较 强的 产 品由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汽 车产品 由质监部 门负 责 等,但却没有一个权威 的部门统揽全局 ,使现行 召回法律 体 系 松 散 、低 效 。 我国 目前正在对 《 缺 陷产 品召回管理条例 ( 送 审稿 )》 公开征求意见 ,但该条例也 不是法律,仍是行政法规 。立法 层 次低 、涉 及行业有 限的直接危 害就 是部 门的执行 力不强, 由于前文所述部 门规章和地 方性法规包括现行 的 《 产 品质量 法 》、 《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对 于缺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 进 行 了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因缺陷产品造成大量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分散于有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监督机制不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得到普遍适用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文通过阐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的存在的现状和问题,结合我国产品召回的最新立法动态,提出适合国情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产品安全状况屡遭重大的挑战。
无论是曾经被媒体曝光的“瘦肉精事件”、“胶囊铬超标事件”、“肯德基药鸡门事件”,还是近日被央视曝光的“大众汽车dsg变速器问题事件”和“美素丽儿奶粉事件”,都深深的刺痛了国人的神经,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还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和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有着刻不容缓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发展现状所谓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将存在缺陷的产品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通过修理或者修复、更换、赔偿等有效的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的一系列活动。
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
世界上第一个确立产品召回制度的是美国,该制度的确立始于对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上世纪五十年代,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出现把人类社会推进了“知识经济时代”。
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不断将高科技新产品推向市场。
使得现代商品无论是在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功能、成分、危险性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消费者按照经验和常识对现代商品往往不能做出准确的了解,在享受丰富多彩的商品的同时也往往面临许多潜在的危险。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与思考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完善中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标签: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2010年3月5日,170余名中国消费者以惠普笔记本电脑过热、花屏、闪屏等质量问题为由,委托律师向国家质检总局集体投诉,希望惠普能召回问题笔记本电脑。
而作为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供应商,惠普的态度更多的是傲慢与冷漠,3月15日,惠普针对投诉推出“延长保修期或退机”的“客户关怀增强计划”,对客户的召回要求却迟迟不作回应。
至此,惠普被社会公众推上了“召回门”。
惠普对电脑质量问题只承诺解决问题,对召回请求态度暧昧,一方面可能担心的是召回给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可能在于,中国目前还没有电子产品召回制度。
这一立法上的空白,成了惠普逃避召回的盾牌。
近年来,随着“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丰田接连召回问题汽车事件”等一系列造成消费者群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损害事件的频繁发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建立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提升企业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除了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四个领域有相关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外,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品召回制度立法。
建立健全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推动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法规的出台已势在必行。
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我国现有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对落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立法。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跟产品召回相关的制度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立法以及国家在特定行业的产品召回制度。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但是这两部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精神,为政府制定专项缺陷产品召回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向
食品召回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方向一、引言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召回管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
本文将对食品召回管理的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二、食品召回管理的现状1. 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一些缺陷。
首先,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不足,导致监管部门在实施食品召回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
其次,召回流程不够透明,信息发布渠道有限,消费者对于食品召回的了解程度不高,往往无法及时掌握召回信息。
此外,召回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在召回责任上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召回效果欠佳。
2. 食品召回管理存在执行不力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但其执行力度仍然不够。
一方面,制度本身就存在一些漏洞,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的监察和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技术手段,使得一些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逃避责任。
三、改进食品召回管理的方向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召回责任针对目前食品召回管理中法律法规的不足,应加强立法工作。
对于食品召回的各个环节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明确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召回责任,确保各方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做出响应,降低损失。
2. 增加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在食品召回管理中,消费者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辨别食品是否存在风险,减少因食品召回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3.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渠道食品召回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应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食品召回信息发布平台,将召回信息发布在平台上,确保消费者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召回信息,提高召回的曝光率和效果。
4. 强化监管部门的监察和处罚力度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加强监察和处罚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召回要求进行操作。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毕业论文
引言古语曰:“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物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与生命,更关乎着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而世界各国都很重视食品安全,同时食品召回也在各种产品召回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而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要明显显得落后。
且看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2008年8月三鹿奶粉中被惨入大量三聚氰胺而导致众多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症甚至死亡;2009年2月起,上海熊猫乳业公司开始使用召回的三聚氰胺超标的乳制品批量生产奶酱,4月案发。
2011年这些类似事件仍在持续,染色馒头、牛肉膏、毒生姜、瘦肉精等等。
我们不能再这样忍受下去,为了自己的健康,也为了整个人类的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措施行动起来,打一场坚定的食品安全保卫战!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与不足,首先,法规体系不完善,技术体系缺支撑。
我国目前与食品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中有一些对问题食品的防范和处理的规定过于笼统,缺少细则,可操作性差。
其次,管理机构多元化,实施过程受到限制。
由于没有系统而完整的关于缺陷食品召回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缺陷食品召回进行国家层面管理的统一机构。
最后,宣传教育不深入,应急措施不健全。
从目前实施的几起食品召回情况看,大部分食品企业对于召回的认识不够,对于监管部门提出进行主动召回的要求很难接受,有的甚至相尽办法不召回,并且在普通人心中“食品召回”仍然是一个陌生的词。
同时没有健全的应急措施,在突然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能及时、迅速地进行食品召回来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以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为出发点,详细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也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食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特点并将我国情况与之做了系统的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以此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然而,现实中我们也经常听到一些关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问题的新闻,这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个制度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加以对策呢?下面,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全面评估这个问题,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问题的深度分析1.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企业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并不积极,甚至有的企业会故意隐瞒产品缺陷,以规避召回的责任,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一些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了解程度不够,导致召回信息传达不畅,影响了召回的效果。
监管部门在召回制度的执行和监管过程中也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措施,使得一些企业可以逃避责任,严重影响了召回制度的效力。
2.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保证产品的质量达标。
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使得召回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消费者。
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问题的广度分析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们还需要从更广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1.行业现状分析通过对当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我们可以发现不同行业在召回制度执行上存在的共性和差异性。
有些行业在召回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更加积极主动,而有些行业则存在较多问题和困难。
这需要我们对不同行业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深入研究,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2.国际经验借鉴除了国内的情况,我们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和执行方式可能存在着一些差异,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借鉴和学习的经验和做法,以提升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执行效果。
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浅论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摘要】产品召回制度具有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的天然优势,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鉴于此,本文对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进行相关评析。
【关键词】产品召回;不足;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产品品种、数量越来越多,因设计、生产或流通原因形成的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也不可避免的增多。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防患于未然,减少或避免消费者不必要的危险,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相关法律中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指出,理论与实践的差距值得我们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一)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目前的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上由三个层次组成,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作为该制度的基础依据,接下来是专门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最后是地方性规定作为必要的补充。
法律规定方面,主要以《民法通则》为主干,以《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构成。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方面,主要由《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构成。
此外,还有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形式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因此,他们立法影响范围小,并非完整意义的产品召回立法。
(二)我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较低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专门针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相关规定仅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法律位阶更低的地方性立法,如《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
相比这下,美国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就已经以法律形式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率先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
可以看出现行规定立法层次的较低性,已经制约了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没有系统立法当前,在法律层面上,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行为法》只有相关的原则性的规定,并无操作细则。
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的背景下,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应的食品召回制度。
然而,现实中的食品召回工作却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从现状与问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来支撑。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公告。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有权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召回,并能够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我国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召回公告的传达渠道不畅通。
虽然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信息,但是实际上这些信息往往难以传达给广大消费者。
有的企业依靠媒体发布公告,但这种方式并不能覆盖到所有的消费者群体。
同时,一些小微企业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开展召回活动,导致召回信息无法及时传达。
其次,召回工作的开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虽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力对召回工作进行监督,但是因为人力资源有限,实际的监督力度并不够强。
一些企业可能会敷衍召回工作,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此外,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能不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甚至隐瞒不报问题食品的信息,进一步加剧了召回工作的困难。
同时,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问题。
一是召回周期较长。
由于涉及到的食品种类繁多,召回工作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时间较长。
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快速解决,这就需要召回工作能够更加高效、迅速地开展。
二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
一些企业可能会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规,但是对其进行的处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我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在现状中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对召回公告传达渠道的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
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
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
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及性质分析——从“宜家窗帘事件”引出
界 很多 国 家 已经 被 写入法 律 。 l6 年 美 国颁布 《 96 国家 交通 机 条 规定 : 因产 品质 量 不合 格造 成人 身财 产损 害 的, “ 产品 制造 者 、 动 车安 全法 》 该法 规定 汽车 制造 商 在发现 其 产 品因 设计或 制造 销 售者 应 当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但 根据 本文 《 。 ” 民法通 则》 , 中 将 等 方面 的 原因存 在缺 陷 、 符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 , 可能 带来 安全 “ 小 有 产品 缺陷 ” 述 为产 品质 量不 合格 , 乏准 确性 , 格 与否 与标 表 缺 合
、
建立 我 国缺陷 产品 召 回制 度的 必要性
所 谓 召回制度 , 指产 品的 生产 商 、 口商 或销 售商 在 得知 是 进 其 生产 、 口、 售的 产品存 在可 能 引发消 费者健康 、 全 问题的 进 销 安
缺 陷时 , 法 向职 能部 门报 告 , 时通 知消 费者 , 依 及 设法从 市场 上和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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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下 口口 口 ()
浅议 我 国缺 陷 产 品 召 回制 度 的
立 法现 : 及 性 质分 析 I 犬
从 “ 家窗 帘事件" 出 宜 制度 的根 本 宗 旨在 于保 护 不特定 消 费者 的人 身财产 安全 和公共 安全 , 了法律对 公共 利益 的 体现
个 国际通 行 的 商业惯 例 。我 国令 人 担忧 的产 品质 量状 况 如果不
能及 时有 效的 改善 , 必对 中 国经 济 的 长期发 展造 成严重 的 负面 势
影 响。
消 费者 手 中收 回缺 陷产 , 并进 行 免费修 理 、 换 的制度 。这种 , 更
浅析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召回对象问题及完善措施
罗龙 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The Friend of The Head 2012(5)
本文链接:/Periodical_jcyxx-xxk201205018.aspx
(二)建立与产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提高效力 层级与权威性,并专章对召回对象作具体规定。
要改变该制度现行法律散乱,效力层级低的现状,需通过 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制定单独的《产品召回法》,提高
决策 与信息 33
2012 年第 5 期 总第 89 期
LEGAL INSTITUTIONS
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二、关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召回对象问题的完善 措施
(一)完善召回对象的核心概念,揭示其本质属性,形成完 整的概念体系。
建立完善的召回对象概念,首先要对缺陷产品本质有合理 认识。缺陷产品并非瑕疵产品,产品缺陷不是偶然性缺陷,它 并不是单纯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质量标 准。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在同一批次、型 号中出现系统性缺陷的产品,且当时技术水平不足以发现该缺 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其次,缺陷产品所引发的社会 关系问题所关系到的不仅是单个消费者,而是整个消费者群体, 具有着社会性,不能以传统私法的方式进行调整,需要以政府 为主体的一系列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对消费者进行倾向性的 全面保护,这也决定了召回对象的范围应当涵盖社会日常生活 的各个方面。从这两个方向出发,根本上彻底阐述召回对象的 本质属性,全面并合理地概括缺陷产品的具体特征,才能为立 法执法等活动提供充分合理的理论参考。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中召回对象的现存问题分析
(一)召回对象概念的界定不明确,范围模糊。 所谓召回对象,实际上也就是产品召回制度中的缺陷产品, 我国学界对缺陷产品的概念界定一直都没有比较完整的定论。 有部分观点认为,缺陷产品是指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存在不符 合当地的法规标准及安全或破坏生态环境的隐患的产品 ;也 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即瑕疵产品,由于质量不合格,存在一定 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隐患的产品;还有观点认为,缺陷产品是缺 乏安全性,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危险的。界定产品缺陷主要 考虑产品价格、产品使用说明或通常用途及使用方法、正常人 的合理期待以及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各种不同的观点虽然 众说纷纭,但是没有明确的界定缺陷产品的概念,从根本上彻 底阐述其本质属性,全面并合理的概括缺陷产品的具体特征, 进而缺陷产品的范围也很不可避免的存在片面和模糊的问题。 召回对象概念及范围的不确定,直接影响立法执法等实践活动 进行,缺陷产品与瑕疵产品的概念混淆加大了立法和执法实践 工作的难度。 (二)召回对象相关的法律规定散乱,效力层级低。 目前在我国现行立法之中,涉及召回对象的规定大部分都 散落在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中,没有系统地对缺陷产品进行分 类梳理,对召回对象的范围界定模糊,对召回对象的内涵解释
浅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浅析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更换的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责任召回制度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诞生于20世纪中后期,它的产生与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的加剧有着最直接的联系。
美国制造商生产的妇女避孕用品的产品缺陷,造成20多万名妇女感染。
日本的森永奶粉中毒事件,11891人受害,其中113人死亡。
1980年美国有10.5万人在各种事故中丧生,其中因车祸死亡的占总人数1/3。
缺陷产品造成的危害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均非前代可比。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我国目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与缺陷产品召回有关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通过直接规定或援引其他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缺陷产品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方向。
但对产品召回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它们是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实体法依据。
此外,《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于去年3 月份交国务院法制办,最早有望在2012出台。
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行政法规,它有着部门规章无法比拟的优越性:第一,法律层级更高。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法规。
作为行政法规,它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种产品。
第二,义务更加明确。
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明确了生产企业的义务,一旦产品出现缺陷将对社会产生危害,企业便有义务实施自主召回。
第三,种类增加。
“除了已经纳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汽车、玩具、食品和药品外,其他所有可能造成严重人身健康伤害的产品都可能纳入召回范围,比如家用电器、公共服务设施等。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召回制度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召回制度的意义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时,制造商或销售商主动召回产品,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和纠纷,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导致一些企业对召回制度不够重视。
其次,召回信息公开不够透明,消费者难以及时了解到召回信息,影响了召回效果。
再次,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一些企业存在逃避召回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三、完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提高企业对召回制度的重视程度。
2.加强召回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渠道和机制,让消费者及时了解到召回信息,提高召回效果。
3.加强召回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对逃避召回的企业进行惩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4.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品牌形象建设,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诚信度,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综上所述,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对策分析摘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的多样化,然而缺陷产品却越发成为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展社会经济尤为重要。
现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和我国缺钱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必要性,并得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问题发展1、前言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缺陷产品越发威胁消费者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使得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经济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各国说法不一。
通说认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等在发现或得知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通知消费者,从市场上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或协助进行免费修理、更换或收回的制度。
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它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产品的质量,推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在我国,长期以来召回制度缺位,引发了很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近年来,苏丹红事件、雀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在国内市场上频频发生,充分证明因缺陷产品进入市场所产生的公共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热点。
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基本上局限于汽车、食品等少数几类产品,企业主动召回产品的积极性不高,愿为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调控管理的常用手段。
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中存在的问题3.1 法律体系上存在缺位现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
中国目前缺乏对缺陷产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规定,大部分召回主要依靠媒体监督以及舆论压力,未能从根本上达到改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控制缺陷产品混乱局面的效果。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思考-食品安全论文-社会学论文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现状、问题及完善思考-食品安全论文-社会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相应地,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高。
但是,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却不断发生,如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工业添加剂、三聚氰胺奶粉、皮革奶、瘦肉精等。
任凭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就会使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市场的信心一点点消磨殆尽。
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造成重创,不利于我国食品市场的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
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只有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9年2月28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召回制度做的专门规定。
因此,建立健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健全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对重树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树立食品企业的良好信誉以及增强市场竞争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所以,完善食品召回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食品召回的基本理论(一)食品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最初来源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
目前各国的产品召回制度都是由汽车召回制度发展而来的,而食品召回只是产品召回的一个分支。
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较晚,目前专门规定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只有2007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200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食品召回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销售商获悉其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予以更新、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的程度。
我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条把食品召回定义为: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法律缺陷缺陷产品召回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法律缺陷缺陷产品召回【摘要】:^p :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是个新事物。
如何推广这个新事物,需要对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研究以及需找法律依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在我国推广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服务。
【关键词】:^p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现状从目前的法律框架来看,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
几年前,在一次对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的访谈中,一些专家还表示在中国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不可行的,对汽车工业的发展是沉重打击。
其实,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就已经规定了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召回的规定,同时,在《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最早规定是2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从实施效果上看,只具备地方影响,没有普及效果。
但其意义深远,是我国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次有益地尝试,也为以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立法经验和指导。
我国第一步关于特定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从严格意义上讲,《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在我国立法上,却迈出了有意义的一步。
汽车属于高消费产品,更重要的是如果存在设计缺陷,将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推动我国汽车工业与国际汽车工业接轨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随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缺陷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把有害于儿童健康的产品列入召回范围;而在207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公布并实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使得食品管理也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使得公众能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不合格药品的毒害。
二、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法律上的不足1、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位阶偏低在西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都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既有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有针对特殊产品的特别法律。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上流通的各种产品,因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
产品质量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缺陷产品的召回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加强对缺陷产品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我国先后建立了汽车、食品、药品等产品的召回制度。
但是,这些现有的产品召回的规定仅仅发布于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监督机制并不健全,同时惩罚力度过低,这些都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应该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投诉维权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本文将首先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概述,然后介绍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最后提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阐述相关建议。
关键字: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出现大规模的产品质量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汽车召回等,这些问题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是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与诚信。
目前,我国在产品召回方面主要的立法有:《药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是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更多的制度资源。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使消费者实际权益免遭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
缺陷产品可以分为偶然性缺陷和系统性缺陷。
偶然性缺陷是指由于某些偶发因素所造成的缺陷,仅仅存在于几个或少数产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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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
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
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
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
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
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
(一)有关缺陷产品的地方性立法
缺陷产品的召回,在我国最近几年才开始受到重视,首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规定是2002年10月29日颁布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但《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由于是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受到地域的限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为缺陷产品的召回提供了法理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这些条款只是抽象地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部门的职责,而缺乏延伸到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因此其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难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
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始于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规定》确立了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制度,包括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具体程序,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管辖权,生产企业等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违反规则的罚则等。
同时为了保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配套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9月28日成立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汽车产品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收集、汽车缺陷调查与认定的组织管理、专家库与检测机构的建立与管理、缺陷产品召回的科研、与国外有关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标志着召回在我国的法律化。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只是缺陷产品召回在我国法律化的开始,其规定召回的范围只是汽车产品,要建立我国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对其他各类产品的召回也需要相关立法予以规范,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产品召回的依据。
四、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立法层级过低,缺乏统一立法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要通过法律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以法律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而且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日益频繁的对外贸易往来,越来越多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大量的缺陷产品也同时进入。
发生在2000年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本三菱公司只在中国召回55辆戈蓝车,直至2001年9月,在国家经贸委等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三菱公司才不得不表示愿意按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责任。
三菱公司漠视中国消费者的利益,对中国市场采取差别政策,主要是由于中国当时没有像日本、美国一样拥有健全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如果中国当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类似的情况就不会发生,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及时的得到保护。
(二)召回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应该由代替企业决策转变为对市场
经济的管理
在我国,企业生产和销售产品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程序,达到标准才准许投产,产品投入市场前政府要进行鉴定,政府批准的产品才准许进入市场,产品进入市场后,政府随即代替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政府往往为企业开脱;在对产品的管理过程中,我国政府需要角色的转变,以更能发挥其职能。
政府角色转变的同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政府要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我国现行规定召回的主管机构是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而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数万种商品的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工作量很大,目前其行政效率偏低、专业性工作应对能力不足;二是,要建立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和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这样才能快速的发现产品的缺陷,以解决问题。
(三)违反义务的惩罚力度不够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42条:对存在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或规避主管部门监督和过错导致召回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制造商重
新召回,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代企业稍有点规模都能应付得了三万元的罚款,我国对不履行召回义务的惩罚过低,使一些企业怠于召回缺陷产品。
五、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尽快制定《缺陷产品召回法》
世界范围内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产品召回制度,不
仅规定了产品召回的条件、程序,还规定了违反召回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对召回制度单独立法使召回义务变成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通过立法明确召回义务的条件、程序、召回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民事权利和公共安全。
(二)实行缺陷产品认定标准
一元化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认定采用了双重标准,一个是不合理危险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
一般理解中,产品应先适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标准,在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才使用不合理危险标准。
但是有时二者是矛盾的,既当某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仍会带来不合理危险时,如何适用判断标准。
因现实中,大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企业制定的,忽视消费者利益,所以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应统一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这与国际社会是一致的。
(三)引入惩罚金制度
笔者认为目前仅靠企业自觉、媒体监督等作用不能促使企业积极地履行召回义务,而我国现有规章中对违反召回义务的惩罚标准过低,所以应该引入惩罚金制度,惩罚金的数额应在一个较高的标准上,这样能起到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召回义务的作用,又可以将制裁与企业的信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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