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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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为进一步扩大评标专家队伍,优化评标专家结构,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助力自贸港的建设,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7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公开征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和要求(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家:1、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及本专业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2、从事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和取得国家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不含二级)从事相关专业满8年。

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放宽至68周岁;5、申请在海口、三亚地区的评标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其他市、县的评标专家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二)职称专业为建筑工程类(含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程管理等)在库专家,可以申请BIM评标资格。

(三)申报物业专业应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担任物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资历。

(四)专业数量:申请入库专家应根据所学专业、从业经历、职称证书、职业注册资格及工作经历申报,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评标专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的图审协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的图审协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的图审协议
一、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更好地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勘察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我省建设规模和技术力量,认定相应数量和类别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四、各市、县、自治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对本地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规模较小,技术力量薄弱,不能按《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可以设立其它市县审查机构的窗口或办事处,以提高审查时效,由设立窗口或办事处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责任,并报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琼府[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09]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多、规模大,部分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保证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安全工作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有关事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琼建科函〔2021〕222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style="min-height: 350px">琼建科函〔2021〕22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园区管理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做好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琼工改办〔2021〕9号)有关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稳中求进的施工图审查改革总基调,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项目范围属于我省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中优化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以及按“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项目(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除外,详见附件),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

以上项目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施工许可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施工图审查情况,建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考评体系,完善各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综合考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服务水平、信用信息等情况,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探索实施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监管机制,定期对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开展抽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检查的通知(琼监管函[2010]152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力度,切实提高我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我厅定于2010年7-8月对全省2009年以来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情况,重点检查:1、招标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条件;2、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合理的加分条款,资格审查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等;4、评标专家抽取方案是否合理,评标专家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评标专家库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是否合理;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及其主要项目代理人员岗位资格、招标代理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强行给招标人指定、分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行为。

(二)招标后跟踪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1、承包或委托合同是否采用招标文件所列《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是否存在招标人压低中标价签定合同、或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以规避有关部门处罚等行为;2、是否实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联动监督,是否依法整治、查处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标人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督导调研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督导调研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督导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督导调研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屯昌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监管,常态化治理招投标活动突出问题,有效推进项目中标后依法依约顺利实施,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推进“机器管招投标”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8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琼建规〔2022〕14号)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住建领域推行“机器管招投标”进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住建领域“机器管招投标”项目标后履约督导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招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持续巩固提升“机器管招投标”取得成效。

通过标后履约督导调研,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诚信履约,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发现和纠正履约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机器管招投标”项目顺利实施。

二、督导调研范围自2022年11月28日试点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机器管招投标”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并按下列不同规模标准按相应比例进行履约督导调研:(一)5000万元以下项目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二)1亿元以下项目按不低于30%比例进行;(三)1亿元以上项目按不低于40%比例进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琼建科〔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勘察设计协会: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持续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源头管控,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厅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于2023年11月至12月组织开展了检查工作。

结合日常掌握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项目通过海南省勘察设计成果数字化交付与审查系统(以下简称“数字化审查系统”)随机抽取,均为2023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审查合格的项目,共112个,其中勘察项目27个、房屋建筑工程28个、市政工程22个、装修项目35个,涵盖全省18个市县,涉及省内外104家勘察设计单位和1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

检查工作采取集中检查、专家复查、反馈质询、现场核查和专家复核等方式,重点对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相关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道路、桥梁)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以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充电桩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专项检查养老服务配套设施、无障碍设计、通信设施、企业资质资格、注册师签字盖章等内容,同步核查数字化审查系统应用情况。

通过抽查,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条、一般性条文647条、违反政策法规47条。

体现两个特点:(一)勘察设计质量提升总体可控。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7.14•【字号】琼建审批[2008]154号•【施行日期】2008.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建审批[2008]154号)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房产局、环卫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依照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类资质证书变更或增补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质证书变更(一)建设工程类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照企业资质申请途径办理。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项目的,需按照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

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企业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建设部审批并办理变更。

涉及到资质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资质证书其它项目变更,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建设部备案。

(三)原工商注册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类企业申请变更工商注册地到海南省境内的,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style="min-height: 350px">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重点园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讲话精神和省委七届十一次全会、省安委会第三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厅组织开展了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督查。

现将有关督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2021年12月13日至29日,省厅组成3个督查组对全省19个市县(含洋浦)深化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和防风险、降事故攻坚行动开展督查。

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现场抽查项目等方式,以政府部门监管、综合安全管理、市场行为规范、大气污染防治、疫情防控等五个主要方面进行检查,共检查发现部门监管问题35项;抽查在建项目62个,累计发现安全隐患453条、市场不规范行为79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24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59个项目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25个项目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并建议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能够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控,积极推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危大工程、高处作业、消防管理、扬尘防治和安全教育培训为重点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暗查暗访,不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双体系”机制建设,积极防控施工现场安全风险;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严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及时对暑期汛期、中秋国庆、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平稳。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 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工程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 资金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和自筹资金均 属于国有资金。所谓“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根 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是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 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股本 总额50%以上;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缺乏50%,但依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也属 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⑵工程管理机构
6~10分

⑶企业诚信评价
14~20分

2 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那么见附件〕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工程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评分标准为:30%:70%
• ⑵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及招标控制价<1500万元的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 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3、建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全 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上公开发布招标公 告和公示信息,公告中应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 人的处理方法以及载明投标条件须具备登记、建 立?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
• 4、招标文件不得存在的行为:?评标方法?第14条 规定招标文件不得有5个不得行为和3个违反标准 性的行为,其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原件, 证书情况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通过网页查询;不 得要求投标人只以现金方式提交保证金的行为, 或特定投标保证金银行帐户,应鼓励在招标公告 和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 保险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 业参与专业工程的投标,应以专业工程资质参与 专业工程的投标。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非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管理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六条招标控制价应依据下列原则进行编制:(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

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由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专用章,否则无效。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海南省建设厅文号:琼建监[2007]180号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现就该规定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从设计、招标、报建、施工、监理、监督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落实。

二、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部分和浮动部分两部分。

基本部分为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所必需费用,建设单位要与工程预付款一起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浮动部分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奖励性质的费用,该项费用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进行检查和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合格、优良、优秀,相应的奖励标准为:合格的奖励60%、优良的奖励80%、优秀的奖励(省级[含省级]以上的文明工地)100%.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达到的评定等级将相应的费用拨付给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建筑施工企业达到评定标准后不予支付浮动费用的,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不得予以竣工备案。

三、凡工程项目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一律扣除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四、因建筑施工企业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由监理单位责令其暂停施工的,在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时可以举证并建议扣减浮动部分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琼建管函〔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试运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园区管理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服务水平,我厅组织开发建设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二期系统(以下简称“平台二期”),定于2022年6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运行。

届时“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平台一期)将停用。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功能模块调整(一)上线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模块根据我厅印发的《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相关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应实行线上管理,并作为人员履职和业绩认定的重要依据。

今后,建设单位通过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填写除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改为通过平台二期进行填写登记。

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请销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等业务由平台二期办理。

(二)上线工程担保功能模块根据省住建厅等8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相关要求,工程担保业务实行统一信息化管理。

为此,平台二期系统增加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工程履约担保等功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通过该功能模块开展业务办理。

(三)上线合同履约模块为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施工进展,研究分析建筑业发展情况,平台二期将提供合同信息填报模块。

施工企业应提供合同履约信息和工程款支付凭证,每月10日前定期填报产值、新签合同额等数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琼建质[2012]19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琼建质[2012]190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琼建质[2012]19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确保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设施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1号令)、《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8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有关质量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对以下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1.建筑边坡:边坡高度≥8米2.深基坑:基坑深度≥5米3.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稳定性差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4.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5.已发生过事故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6.采用新结构、新技术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工程。

二、对上述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的要求:1.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应随主体工程一并进行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并应满足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勘察的深度和要求,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设计的依据。

2.建筑边坡和深基坑支护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设计方案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海南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由省勘察设计协会从我厅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设计类)”中选取。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关于修改《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各评标专业: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经研究,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7]33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中第⑵项“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0~20分”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或应用BIM技术施工方案14~26分”。

二、将第四条第1款技术标第⑵项“项目管理机构6~10分”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6分”。

三、将第四条第1款第⑶项“企业诚信评价14~20分”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10~18分”。

四、将第八条第三款“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及采用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应用BIM技术”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的公建项目或招标控制价≥80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应用BIM技术”。

五、将附件1中(一)款“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0%~20%)”修改为“施工组织设计(权重14%~26%)”。

六、将附件2中“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10%)”修改为“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6%)”;删去序号2中“招标控制价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工程,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准时到场参加开标(权重4%)(按100分计)及对应的评审标准”。

七、将附件3中“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4%~20%)”修改为“企业诚信评价的评审和评分细则(权重10%~18%)”;表格内序号1“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6%~12%)”修改为“投标人的企业诚信评价等级评审得分(权重10%~18%);删去序号2“纳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诚信(总分100分,权重8%)”;删去备注第2条关于纳税诚信的表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11.01
•【字号】琼建质监〔2022〕397号
•【施行日期】202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着力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治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根据近期安全专项检查和投诉件来看,我省部分建筑工地还存在扬尘防治“六个100%”措施落实不到位、扬尘污染问题反复频发,造成民生受扰、绿化带受污染、渣土车污染路面等问题不断。

对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要着力解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持续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行动,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和曝光频次。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参建单位要贯彻落实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化实施指南》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建质函〔2019〕351号)等要求,开展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工作。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按照要求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负责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督促监理单位落实扬尘防治监理责任;施工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组织编制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扬尘防治教育和交底,层层落实扬尘防治责任制,做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监理单位对建筑施工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扬尘问题的检查和整改落实。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起草说明【模板】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起草说明【模板】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
文件》起草说明
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来,国家层面、各省市均未制定出台关于工程总承包(EPC)相关标准招标文件,项目在招标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标准不统一,给行业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为统一招标标准,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组织编制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

一、编制依据
《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二、适用范围
《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EPC)的招标。

三、主要内容
《工程总承包(EPC)标准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共有7章。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招标公告。

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人员配备要求、评标办法及评审因素。

(二)评标办法。

主要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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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建管[2009]3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2.25
【实施日期】2009.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
意见
(琼建管[2009]37号)
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定,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深化工程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和省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招标范围规定》),下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市、县(自治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招标范围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如作调整,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将调整后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化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体制的改革创新,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过程中权钱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国家融资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工程以及以其它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工程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并应按《意见》规定的规模标准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招标投标服务平台或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未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市、县必须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

(二)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专家抽取、资格审查、随机抽签选择投标人、开标及评标等重要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固定办公场所进行,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条件的,招标人应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络系统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由投标人免费下载打印,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免去投标报名(登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放登记等事项。

(三)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并须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发放。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

(四)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全部由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可选派1-2名熟悉招标投标业务、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协调人参加资格预审及评标工作,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直接参与、也不得委派代理人参与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

(五)政府投资的工程,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只进行资格后审。

1.实行资格后审的,采用合格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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