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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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安府办函〔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3日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加快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培育新型住宅类产品,助力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效,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地特色实际,在我市推行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将安顺市打造成一流旅游城市与休闲康养目的地,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适应高品质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立体生态型住宅。

二、概念定义立体生态型住宅: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类型。

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三、试点范围(一)纳入试点条件1.仅限于住宅(商住项目中的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容积率不超过2.5。

2.已审批方案不纳入试点范围。

3.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作为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1.西秀区范围内,除西水路、西航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中华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组建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组建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组建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安府办函[2016]53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06
【实施日期】2016.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组建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安府办函〔2016〕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切实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组建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委员:曾永涛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委员:陈好理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陈德国市政府副秘书长唐薇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常。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安府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二)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四)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顺军分区、市公安局和武警支队调集军队、公安干警、武警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五)完成省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处置和重要措施的建议;(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五)研究拟订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七)组织协调、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八)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九)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十)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安府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府办发〔2021〕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安顺市政府系统2021年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升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强化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职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全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现结合安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为核心宗旨,找痛点、补短板、除隐患,积极履行依法行政职责,严格标准、完善监督、狠抓落实见效,着力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切实降低行政复议被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全面推进本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奋力谱写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安顺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依法行政提升年行动,实现全市政府系统“五个明显提升”。

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教育培训的必学内容,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确保主体能力明显提升。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6•【字号】安府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正文安顺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6〕1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日安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含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上述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代表被告出庭,依法进行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庭应诉。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府办函〔2017〕56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府办函〔2017〕56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府办函〔2017〕5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4日安顺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现将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继续清理、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限度缩小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范围,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依法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县区实施和管理。

年底前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二)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收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

对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完善职业资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三)转变政府职能。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安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安府发〔2015〕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5日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择优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二)编制或者调整市级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三)编制或者调整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四)市人民政府承担的立法事项;(五)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重组、改制工作;(八)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资金的安排,市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九)城市房屋征收及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十)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确定的重大事项;(十二)其他对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有重大影响,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决策的重大事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2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0日安顺市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贵州省政府部门办事公开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行政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办事公开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部门通过一定形式和程序,将其依法管理、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部门办事公开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监察局协同负责对部门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与部门办事公开有关的涉法涉诉工作;市保密局协同负责对部门办事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另行确定的其他部门办事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办事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是部门办事公开的主要场所。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明确人员落实部门办事公开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安府办函〔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质量,增强政府执行力、公信力,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了《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10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文件解读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大政策解读质量,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认同和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等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重要政策文件;(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三条政策解读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同时作为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

其中,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以及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但是冠经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自行做好解读工作;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四条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高质量做好解读材料的起草工作。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安府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8〕1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19日安顺市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中央编办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安顺市且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以下简称职权事项行使的部门<单位>)行政权责清单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清单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同步编制和调整。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实施主体和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部门、追责对象范围等要素。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职权事项。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安府办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30日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市社会秩序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2.3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3 运行机制3.1 监测与信息处理3.2 应急响应3.3 分级响应3.4 先期处置3.5 指挥与协调3.6 社会秩序保障措施3.7 应急响应结束3.8 调查评估4 保障措施4.1 人员保障4.2 装备保障4.3 经费保障4.4 纪律保障4.5 责任与奖励5 预案管理5.1 预案演练5.2 预案评估与修订6 附则6.1 预案解释6.2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10•【字号】安府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5月10日安顺市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管”出公平和秩序、“服”出便利和品质、“营”出满意和放心,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全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一)力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和动力1.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要求,做好事项对应取消、下放和承接,将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函〔2015〕71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函〔2015〕71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函〔2015〕7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26日安顺市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调动各级各部门采编、报送信息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水平,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信息指政务信息,是在政务活动过程中,通过收集、转换、输出和反馈环节为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科学决策和决策实施依据的各种信息、消息、数据和情报的总称。

一、考核对象(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其它机构;(三)省在安单位。

二、考核内容(一)信息工作机构建设情况;(二)信息报送情况;(三)报送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安顺政务信息》、省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国务院办公厅《要情》《综合》《专刊》采用情况;(四)报送的信息被采用后获领导批示情况。

三、报送渠道及要求(一)各级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息主要以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提出工作建议、反映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单位常规性会议、检查工作、领导活动及自行编发的简报、情况通报等不列入统计范围。

(二)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信息报送审核机制,报送的信息须严格审核把关。

(三)各级各部门(单位)通过市政府办公业务系统报送信息(正式启用三级协同办公系统后,通过三级协同办公系统报送)。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4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4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安顺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能。

第三条考核原则。

(一)履职原则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实现省和市制定的工作目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2、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

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和落实。

3、领导干部必须落实“一岗双责”。

各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安顺市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顺市国库收付中心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安顺市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顺市国库收付中心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安顺市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顺市国库收付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安府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撤销安顺市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安顺市国库收付中心的通知(安府办发〔2011〕29号)市有关工作单位:根据《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黔财库〔2004〕9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财库〔2007〕18号)精神,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府市议〔2010〕23号)和《安顺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安府发〔2004〕12号)要求,决定撤销安顺市会计核算中心,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将会计核算管理职能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各单位。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按照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完善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的目标,会计集中核算转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妥推进的原则。

以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实施。

(二)有利于会计单位用款的原则。

通过与单位联网,科学设置支付程序,优化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会计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三)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认真做好会计单位各项资金的对账、划转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

二、实施步骤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领导、整体推进、规范运作、稳步实施”的思路,确保撤销市会计核算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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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146号
【发布部门】安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办主任、副主任兼任,委员会委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等单位推荐相关同志,以及行政复议专职人员共十二人担任。

第三条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本市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工作的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人民政府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负责审议重大疑难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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