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型设计不属于著作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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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招十类版权知识试题答案

单招十类版权知识试题答案

单招十类版权知识试题答案一、单选题1.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以下哪些?A. 建筑作品B. 计算机软件C. 音乐作品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多久?A. 作者终生B.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C. 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D. 永久保护答案:C3. 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A. 未经许可复制他人作品B. 未经许可公开表演他人作品C.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作品D. 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用于商业目的答案:C4. 著作权的归属通常归谁所有?A. 作品的使用者B. 作品的创作者C. 作品的购买者D. 作品的出版者答案:B5. 著作权法中,哪些行为属于合理使用?A. 私人复制B. 教学使用C. 新闻报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二、判断题1.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文字作品。

(错误)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的。

(错误)3.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修改权。

(正确)4.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出租权。

(错误)5. 著作权法允许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作品的合理使用。

(正确)三、简答题1.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答: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答:合理使用是指在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律允许的对作品的特定使用方式,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教学使用,新闻报道等。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某高校教师张三在教学过程中,未经授权使用了李四的学术著作作为教材。

问题: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答案:张三的行为构成侵权。

因为他未经著作权人李四的许可,擅自将李四的作品用作教学教材,侵犯了李四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五、论述题1. 论述著作权法对文化创新的促进作用。

答:著作权法通过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者进行文化创新。

最新版精编2020年《知识产权法》测试版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最新版精编2020年《知识产权法》测试版题库10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知识产权法考试题库10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集体商标:也叫团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简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答:一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大致包括:煽动推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作品,煽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的作品,煽动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或煽动宗教歧视的作品,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和迷信的作品。

二是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决议.命令.决定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简述不可申请专利的项目?答:一是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是不可专利的项目:(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4.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答: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类:使用侵权;销售侵权;标识侵权;反向假冒侵权;其他侵权。

5.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损害行为,指威胁或破坏商标权专有性的行为;二是行为的违法性,指损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6.简述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答: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符合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核准注册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

(2)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5年,申请人必须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3)争议中的两个江册商标,即被争议商标和提出争议所依据的商标须具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争议裁定的事由和理由,不得与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事实理由相同。

2019年4月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

2019年4月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

2019年4月自考法学类知识产权法真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孙航于2017年完成了一幅《中国梦》的油画,孙航对该油画享有著作权的起始日期是( )(A)油画发表之日(B)油画起草之日(C)油画转让之日(D)油画完成之日【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下列选项中,可享有著作权的是( )(A)报告文学(B)时事新闻(C)国家机关的命令(D)九九乘法口诀表【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客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等。

3.金沙公司委托王教授编写《企业专利管理》教程,关于该教程著作权的归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金沙公司与王教授可约定著作权归属(B)金沙公司与王教授共同享有该教程的著作权(C)《企业专利管理》教程的著作权归属,由著作权登记机构确定(D)金沙公司与王教授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时,著作权属于金沙公司【正确答案】A【试题解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受托人和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4.某市作家协会祝某于2017年创作了一部名为《一带一路人家》的小说,祝某于2018年因病逝世,关于该小说的著作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作者死亡,著作权终止(B)祝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著作权(C)著作权属于祝某所在的作家协会(D)因小说主题涉及国家战略,著作权归国家所有【正确答案】B【试题解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5.对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行为,应当经过作者许可的是( ) (A)免费表演(B)改成盲文出版(C)为个人学习而使用(D)摄制电视连续剧【正确答案】D【试题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部分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的范围有哪些著作权的对象是文学、艺术作品。

因此,只要具备了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就有可能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与各国法律的保护大同小异,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是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用预先创作好的作品加以口头表演,如诗歌的朗诵.则不属于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一定是即兴创作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新增的类型)。

(一)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词的乐曲,如果词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则词包括在音乐作品之内,如果词未和乐曲连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内。

(二)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艺作品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目前曲艺曲种类约有400种,其中主要的是相声,快板,数来宝评书,弹词,大鼓坠子、琴书等。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

可以文字形式出现,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现。

(四)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

广义上讲,是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有组织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

(五)杂技艺术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一种技艺表演,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故在修改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杂技的艺术成分,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一)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解析日常设计服务中的版权归属

解析日常设计服务中的版权归属

解析日常设计服务中的版权归属在日常设计服务中,版权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涉及到设计师和客户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合法使用。

本文将从设计服务中的版权概念、归属原则、合同约定和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设计服务中的版权概念设计服务是指设计师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创作的过程,包括平面设计、网页设计、产品设计等。

在设计作品中,版权是指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署名权等。

设计师在设计服务中创作的作品都属于版权保护范畴。

二、版权归属原则在设计服务中,版权的归属原则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认。

一般而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师在设计服务中创作的作品默认归属于设计师本人,即著作权享有人。

这是“创作即归属”原则的体现。

然而,在实际设计服务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版权进行调整,达成双方的合意。

设计师和客户可以协商确定版权的转让方式、范围和条件等内容,以确保权益的合理分配。

因此,设计师在提供设计服务前,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合同约定在设计服务过程中,设计师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约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合同约定一方面规范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了版权的归属方式。

合同约定中,可以明确规定设计师创作的作品归属于客户,或者约定双方共同享有版权。

这样的约定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以书面或电子记录的方式进行确认,确保双方对版权归属有明确的了解和共识。

此外,合同约定还可以涉及到设计师和客户之间对于使用范围、期限、署名权等细节的约定。

这些约定不仅保障了设计师的创作权益,也为客户在使用设计作品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版权保护措施为了保护设计作品的版权,设计师在提供设计服务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1. 注册著作权:设计师可以选择在设计作品完成后,通过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的注册,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证据。

2. 签订保密协议:设计师可以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设计作品的保密事项,避免未经授权的泄露和使用。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知识产权法典型问题

1、X等四位画家受Y饭店的委托,在其宴会厅绘制了一副题为《赤壁之战》的壁画。

后来,因Y对宴会厅进行翻修使得壁画遭毁。

X绘制了一副蜚声画坛的油画,原件现在为Y 所有。

假定X希望展览作品原件,Y不同意;或者,Y希望展览作品原件,X不同意。

《著作权法》第18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山东谷阳县景阳冈酒厂未经作者刘某同意,将其创作的武松打虎图组画中的11副注册为酒的商标。

已故画家张乐平创作了以“三毛”为主角的系列漫画故事。

1995年,江苏三毛集团向国家申请了有“三毛”形象的商标,其中有31类商品上获得了注册。

其间,该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商业标志。

于是,张乐平的遗属要求三毛集团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3、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此类作品完成两年以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以下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由单位给予作者奖励:–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4、重庆南岸区某教师从教10余年,每年都按照学校要求将自己写的教案交给学校,十多年来共交了48本。

后因自己科研需要,要求学校发还教案以供参考。

这时才发现,教案早被学校当成废品卖了,只要回4本。

于是高某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损失。

5、•例1、监狱委托雕塑家为其做一件雕塑,要求反映一个主题——悔;•例2、X有非常详细的思路,要求Y完全按照他的思路完成一个计算机软件;•例3、X托Y帮她设计一件晚礼服,最终晚礼服是按照双方共同的想像完成的。

6、《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发型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发型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

发型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无论是在大街小巷,还是网络世界,设计精美的发型都能成为一种审美时尚。

那么,发型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吗?一般认为,作品的构成包括以下要件:第一,作品是人类在相关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例如,西方经常出现的麦田怪圈,虽然图案复杂,但因为没有加入人类的创造,因此不能被归类为作品。

第二,作品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

第三,作品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的构成与否不受存在时间的限制,即使5分钟后马上会融化的冰雕也可以构成作品。

反对发型构成作品的观点,主要基于两条理由:第一,著作权法上作品的载体应该指那些可以无限复制的非生物类物质体,而不包括生物体(动物体、植物体或者人体),因此,对于生物体上的作品,难以主张著作权;第二,由于头发与人体本身的结合以及手工劳动的特性,均使得发型的传播仅能模仿而无法实现完全的复制。

首先,作品成立与否与载体无关。

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对象是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虽然作品的存在和传播要依赖于物质载体,但是著作权本身却是一种无体的存在,著作权和作品载体本身可以相互分离。

比如,徐悲鸿的《八骏图》,作为作品不是那张画纸,而是纸上反映出来的骏马造型。

所以,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发生必然联系。

因此,一般情况下,是否构成作品,只与成果本身有关,而与载体并无直接关联。

例如,一幅“大闹天宫”图,是否构成作品,并不会因为是一幅油画或是纹在人体上的刺青而有所不同。

对于某些特殊作品如口述作品,甚至不要求存在载体。

此外,尽管客观事物(如头发)不构成作品,但对客观事物进行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如发型)可以构成作品。

其次,发型同样可以完全复制。

有观点认为,发型不能完全复制,实际上是将著作权法上的“复制”等同于从表达到载体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搬。

按照这种观点,要实现对作品的复制,就要做到从载体到形式上完全一模一样,显然,这是有失妥当的。

设计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设计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设计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一、侵犯设计作品的复制权
设计作品的复制权是设计师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的设计作品即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复制、拓印、翻拍、翻录、扫描等手段。

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等。

二、侵犯设计作品的发行权
设计作品的发行权是指权利人以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设计作品的权利。

未经授权擅自发行他人的设计作品即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出租、传播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等。

三、侵犯设计作品的展示权
设计作品的展示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公共场合展示、展出、表演、演出等活动中展示自己的设计作品。

未经授权擅自展示他人的设计作品即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展览、展示、表演、演出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等。

四、侵犯设计作品的著作权
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是指权利人对其设计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设计作品即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复制、发行、表演、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等。

总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设计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设计师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设计作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一、我国的著作权法列出了以下不受法律保护的对象:一、禁止依法出版、传播作品;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三、时事新闻;四,日历,通用数字表,通用表和公式。

1、想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中,著作权法只保护想法和感情的表达形式,并不是保护想法和感情本身。

这是各国普遍接受的基本理论。

换句话说,作品所表达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人们心目中存在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它们不是以某种形式表达的;即使是以文字、图片等某种形式表达出来的,它们也不享有著作权,因为它们属于思想内容的范畴。

当然,如果这种想法具有工业商业价值,它可以受到专利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例如:研究处方对控制禽流感非常有效,然后A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取得专利后,未经他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该处方。

如果A不申请专利,也可以将其视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处方泄露。

2、简单的事实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简单事实新闻是指只报道事件的过程、时间、地点和性质,不表达观点的新闻。

它可以通过文本或照片的方式,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和广播等大众媒体传播。

根据上述简单事实新闻的性质,纯事实新闻应属于时事新闻报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决议等以及其他的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的译文。

时事新闻;日历、通用表、通用表和方法。

”“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者应当指明来源。

因此,“简单事实信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使用各种形式的“单独事实信息”,如引文和重传,不构成侵犯版权。

在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通过大众传媒传播的简单事实新闻,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

在传播和报道其他人收集和编辑的时事新闻时,应注明来源。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它的保护范畴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期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护范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教材、科普读物、新闻作品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语言文字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指以形象方式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建筑、工艺美术、漫画等。

艺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形象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3. 科学作品科学作品是指表现科学、技术方面的思想、理论、发明、发现等的作品,包括科学论文、专利、技术报告、实验数据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4. 软件作品软件作品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表达的作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游戏、网站、数据库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计算机编程语言和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二、保护对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享有著作权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

个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个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其终身及其死后50年。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机构、社团等。

法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受让人。

法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3. 国家机关、民间团体国家机关、民间团体也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西湖十景”形象造型著作权案

“西湖十景”形象造型著作权案

“西湖十景”形象造型著作权案作者:吴旭华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4期本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一、二审判决关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的认定以及对于立体美术作品的抄袭的评判标准,已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对著作权法的理解。

一、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查明事实解决问题,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该案的判决对形象造型类著作权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随着中国全球化与世界中国化的潮流趋势,中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已迅速兴起,文化创意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创意产业是一种“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与创新,是基于创作者个人独创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权利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一种垄断权利。

创意产业如何在知识产权框架体系下得到全面保护,也是近年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界一直不断探讨的问题。

案件回顾本案是杭州市顺应国际潮流,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大环境下出现的新类型著作权纠纷案,作为“景观形象造型纠纷第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初,原告和朋友在台湾日月潭旅游,突发创作灵感,构思以女子的发型来演绎杭州“西湖十景”(指的是浙江省杭州市著名旅游景点西湖上的十处特色风景,最常见的说法是苏堤春晓、曲苑风荷、平湖秋月、断桥残雪、柳浪闻莺、花港观鱼、雷峰夕照、双峰插云、南屏晚钟、三潭印月)。

回到杭州之后,原告一头扎进图书馆、博物馆,多方查找资料;多次到“西湖十景”现场画素描、思考造型;此后在女子头发上不断实践、修改和完善。

在此过程中原告还专门绘画了造型人物素描,附上策划书、对模特的形体要求、头饰选择、搭配的服装等简要说明。

几个月之后,“西湖十景”形象秀设计终于完成,2009年4月22日在杭州市运河文化广场正式向公众亮相,2009年4月23日的《青年时报》为此专版做了宣传和介绍。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

著作权法知识竞赛题库(125题附答案)(一)判断题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公民的作品发表后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2、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5、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放映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6、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7、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8、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不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9、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共同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0、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B.错误正确答案:A11、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均由作者享有。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2、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委托合同的,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13、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A.正确正确答案:B14、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哪些在著作权法中,对于创造性表达的作品提供了保护机制,但并非所有的作品都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作品无法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情况。

本文将就这些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政府决议、政府文件等具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性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这些文件是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而产生的,其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的信息。

因此,个人无法对此类法律性文件进行拥有和控制,也无法主张著作权。

其次,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常见事物的描述和普通信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一般的事实叙述、通用数据、科学理论和数学公式等无法被视为独创性的表达。

这是因为这类信息通常是普遍公知的,无法满足创造性和独创性的要求。

此外,想法、方法、过程、系统和原理等抽象概念、具有功能性质的作品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这是因为它们更多地属于实用性的领域,而非文化和艺术创作的范畴。

例如,某个发明的原理、一种生产工艺的步骤等,虽然可以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但不适用于著作权法。

此外,简单的文字排列、常规表格、通用符号和标志等具有机械性的创作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这类作品缺乏独创性和创新性的表达,无法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例如,电话号码簿、商标符号、机械报表等。

最后,存在一些道德或公共利益因素的作品也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

例如,违法、淫秽、不当的作品无法通过著作权法来获得保护。

此外,为了维护道德或公共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公共机关创作的作品也无法享受著作权保护。

综上所述,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包括:法律性文件、常识和普通信息、想法和原理、机械性的创作以及具有道德或公共利益因素的作品。

对于这些作品,尽管无法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他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6篇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6篇

人物造型著作权转让协议书6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项人物造型的著作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将该项人物造型的著作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著作权转让范围1. 甲方同意将其创作完成的人物造型的著作权转让给乙方,包括人物造型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

2. 人物造型包括但不限于静态设计稿、动态设计稿以及实际应用于影视、动画、游戏等媒介的形象。

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人物造型著作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纠纷和法律障碍,否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

3.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拥有对该人物造型的独家使用权,甲方不得再将该人物造型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三、转让方式及费用1.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支付方式)。

2. 转让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金额)。

支付时间和方式详见附件。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应保守本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

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将人物造型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型设计不属于著作权范畴

发型设计不属于著作权范畴

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未经许可使用其获奖发型照片侵犯著作权纠纷后撤诉案【要点提示】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不符合作品要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18号(2004年12月17日)(以撤诉方式结案)【案情】原告施辉,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简称徐州劳动局)。

被告徐州市总工会。

被告徐州市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简称徐州金莎学校)。

被告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简称苏州金莎学校)。

被告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

原告施辉于2002年参加以“金莎杯”冠名、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等共同举办的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其设计的女士晚宴发型荣获该项目的银奖。

该发型的设计内容为:利用半包手法完成,重点表现在前区和顶部造型。

前流海是四道坑纹,额头前端是坑纹分出一发片作线条处理,映衬模特脸型长度,增加一丝神秘感。

顶部是三层递进形卷筒手法与前发区及流海衔接,顶后方利用真人头发加工成一头饰,手法与发型主体的手法近似。

两侧盘包手法连接,发型主体色彩为红色。

原告将该发型命名为“夏日红凤”,意在利用模特作为载体,与服饰等相搭配,给人感观为一只舞动的凤凰。

2003年7月25日至27日,由徐州劳动局、徐州市总工会主办、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协办、徐州金莎学校承办2003年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原告发现其在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大赛中的获奖晚宴发型照片(内容为模特头部)被使用在该时尚节的印刷品广告、嘉宾证上,其使用未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原告诉称:原告所设计的发型在2002年“金莎杯”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女子晚宴发型项目比赛中荣获银获,原告所设计的发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在作品上的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初级经济师初级知识产权专业知Z识与实务第8章 著作权含解析

初级经济师初级知识产权专业知Z识与实务第8章 著作权含解析

初级经济师初级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第8章著作权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被称为()。

A.专利权B.商标权C.著作权D.邻接权2.下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是()。

A.拍摄星空形成的照片B.梅兰芳的京剧选段C.电影《冏妈》D.猩猩的自拍照3.下列属于表达范畴的是()。

A.郭靖人物形象B.推广某款新产品的创意C.电影《回到拉萨》D.电视剧《安家》的构思4.下列不属于作品的是()。

A.杂技B.示意图C.鹦鹉展翅D.小说5.下列属于建筑作品的是()。

A.黄梅戏《天仙配》B.舞蹈《千手观音》C.音乐剧《猫》D.国家体育馆鸟巢6.下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A.爱情主题B.用名字作画的创意C.人文关怀概念D.具体的表达7.下列智力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的是()。

A.文学B.艺术C.创意D.科学8.下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是()。

A.鸟巢国家体育馆B.北京冬奥会主题曲《雪恋》C.东京奥运会会徽D.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9.关于计算机软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B.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两个不同的作品C.未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D.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处理过程和操作方法10.下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是()。

A.某教授出版的《热点案例选编》B.王宝强的代理律师发表的《律师声明》C.外语学院教师翻译的《韩国商标法》中文版D.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11.根据《著作权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著作权与所有权是同义语B.著作权与邻接权是同义语C.著作权与文学产权是同义语D.著作权与版权是同义语12.下列不属于口述作品的是()。

A.即兴演讲B.教授的讲课C.相声D.法庭辩论13.下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是()。

A.某观众用手机拍摄的体操比赛照片《飞跃》B.某小学生演唱的歌曲《我的祖国》C.梅兰芳京剧选段D.某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复工复产的通知》14.下列作品中,不属于演绎作品的是()。

被告如何进行抗辩_辩论赛_

被告如何进行抗辩_辩论赛_

被告如何进行抗辩面对原告的进攻,被告只需突破其逻辑链条中的一环即可形成有效抗辩,不必从根基开始建设逻辑。

那么,如何从容应对、有效破阵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被告如何进行抗辩,欢迎借鉴参考。

1、权属证明抗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目前法定的权属证明是将“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推定为作者。

因此,对于原告作品上无法署名或没有署名只能通过其他形式证明其权属的,被告律师需要关注的是其他证明方式(如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人证言等)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值得一提的是,特别要仔细核对的内容和形式。

例如,在笔者亲历的一次诉讼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的落款时间早于公证书中记载的公证时间,该证据的可信度因而大幅下降,由于该证据是原告的核心证据,当事人因此陷入被动。

对于提供了作者署名的作品原件的,被告律师则要调整注意方向,重点关注原告是否享有诉权,例如:原告是特定类型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并且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者,仅有署名权,针对其他权项起诉则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有权使用第三方(作者)的作品,但仅仅是第三方的普通授权许可的被许可方,没有得到第三方授权无权单独起诉;等等。

2、权利有效抗辩这一环节的抗辩分为两个层面:第一,承认原告的作品,但是关注其著作财产权是否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此种情形在实践中发生极少,因为诸如圆明园、清华西门等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一般而言都已经明显超过保护期限,原告一般不会对相关作品以著作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

第二,认为原告的作品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常见的瓦解作品构成的思路包括如下方面:①不符合作品构成的“独创性”。

例如,原告的作品是将《蒙娜丽莎》按照1:1000的比例精确缩小绘制在一颗米粒上,技艺固然高超,却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作品,因为这是一种人类技巧。

②作品不可复制。

例如,在“刘金迷发型设计案”中,法院认为“以手工技巧之劳动对人体发型所作剪裁形成的线条与造型,本身并不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022年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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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及答案(最新)1、[单选题]下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的是()。

A.拍摄星空形成的照片B.梅兰芳的京剧选段C.电影《冏妈》D.獲猩的自拍照【答案】D【解析】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2、[试题]A公司为一家枸杞生产企业,并在枸杞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千丰”商标。

后A公司将“千丰”商标许可给B公司使用,在此期间“千丰”牌枸杞变得家喻户晓。

B公司将“千丰”牌枸杞的外包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

同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干丰”商标,现已初审审定公告。

请回答下列问题:A公司发现C公司销售的“禾旺”牌枸杞与自己生产的“千丰”牌枸杞口感相似,经调查证明A公司和C公司的枸杞配方相同,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若C公司的配方是从A公司配方师D处购买的,C公司不侵权B.若C公司的配方是C公司派遣员工D到A公司学来的,则C公司不侵权C.若C公司的配方是自己购买A公司的枸杞研究后获得,则C公司不侵权D.若C公司的配方是其引诱A公司的员工D跳槽到C公司后获得的,则C公司不侵权【答案】AD【解析】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包括:①以盗窃、电子侵入、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②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获取该商业秘密。

B项表明A公司没有采取保密措施,C项是反向工程获得的。

3、[单选题]甲五金公司发明了一种抗压轴承,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

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A.在L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改进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用于某五金公司的抗压性能实验D.在L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安装该抗压轴承的L国货船临时通过我国境内【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专利侵权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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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未经许可使用其获奖发型照片侵犯著作权纠纷后撤诉案【要点提示】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不符合作品要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徐民三初字第18号(2004年12月17日)(以撤诉方式结案)【案情】原告施辉,南京丝情发艺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简称徐州劳动局)。

被告徐州市总工会。

被告徐州市金莎美容美发学校(简称徐州金莎学校)。

被告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简称苏州金莎学校)。

被告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

原告施辉于2002年参加以“金莎杯”冠名、由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等共同举办的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其设计的女士晚宴发型荣获该项目的银奖。

该发型的设计内容为:利用半包手法完成,重点表现在前区和顶部造型。

前流海是四道坑纹,额头前端是坑纹分出一发片作线条处理,映衬模特脸型长度,增加一丝神秘感。

顶部是三层递进形卷筒手法与前发区及流海衔接,顶后方利用真人头发加工成一头饰,手法与发型主体的手法近似。

两侧盘包手法连接,发型主体色彩为红色。

原告将该发型命名为“夏日红凤”,意在利用模特作为载体,与服饰等相搭配,给人感观为一只舞动的凤凰。

2003年7月25日至27日,由徐州劳动局、徐州市总工会主办、江苏省美发美容协会协办、徐州金莎学校承办2003年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原告发现其在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大赛中的获奖晚宴发型照片(内容为模特头部)被使用在该时尚节的印刷品广告、嘉宾证上,其使用未经过原告的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原告诉称:原告所设计的发型在2002年“金莎杯”江苏省第四届发型化妆大赛女子晚宴发型项目比赛中荣获银获,原告所设计的发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在作品上的署名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州劳动局辩称:原告所诉的发型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2003年淮海美容美发时尚节是我局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举办的一次非盈利性的公益活动,我局作为主办单位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具体工作由徐州金莎学校承办,我局没有过错。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金莎学校辩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产生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而不是人们在一切领域内的所有智力活动成果,原告所设计和操作完成的发型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也不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原告因设计该发型所付出的劳动已获得了大赛主办方的“报酬”;原告索赔3万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省美容美发协会未参加证据交换,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答辩意见同徐州金莎学校。

被告苏州金莎学校辩称:我学校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与我校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诉讼请求。

【审判】原告于2004年12月17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评析】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头发造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发型这一作品形式,因此发型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颇有争议。

该案最终因原告撤诉而未有定论,但由此引发的关于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构成及其保护的思考并未结束。

笔者试从发型形成机理、作品构成、立法依据、公共利益保护等层面展开分析,得出结论:发型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在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形下,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发型形成机理与作品构成的比对作为一种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造型艺术,发型由我国的民间传统手艺发展至今,其价值取向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即由最初的满足人们生活所需的实用性单一价值演变为实用性兼观赏艺术性的双重价值,具有美感的发型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成果,作者亦由传统的“剃头匠”上升为现代意义的“发型设计师”。

发型的创作依托于人体的组成部分——头发,设计的理念在于根据不同模特的脸型、气质、身材等诸条件,从形状、纹理、色彩等方面来展示模特的形象,彰显其在特定环境下的个性。

因此,发型具有短暂性、特定性、时尚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一般认为,作品构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独创性和有形复制性。

有的学者认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发型可以通过翻拍等手段进行复制,且属于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

但是笔者认为发型作为作品,在构成要件上存有瑕疵,具体表现为:1.发型的独创性标准难以把握首先,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不具有独创性。

笔者认为,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如“板寸”、“五四”、“盘发”等发型仅为满足人们生活所需,已有固定的操作方法,难以突破传统手工技能公有领域的范围,所以不具有独创性;其次,发型的实用性特点决定了认定其独创性的标准应该高于普通作品。

排除了生活实用意义上的发型,对于一些含有艺术成分的发型,如本案中的晚宴女士发型,其独创性如何判断?笔者认为,如果将发型作为作品来看待,则其特点更接近于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对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尚未明确规定,仅在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中提出“艺术高度”标准问题。

①参照国外立法来看,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创造性的要求普遍高于通常标准。

如英国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对建筑作品和工艺品,没有明确规定“无论其艺术水准如何”②。

发型作为一种职业技能的体现,独创性无疑要受到其特点和使用目的——实用性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发型的独创性标准要高于普通作品;最后,如何界定发型独创性的标准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

如果将发型作为作品来看待,关于独创性的具体判断标准我国立法与理论界尚无定论,判断何种发型具有独创性,在理论上固然可以将标准界定为作者能否突破实用性的内容,对发型作出艺术上的创造性贡献。

但审判过程中,让法官作为业外人员对发型独创性作出准确的判定无疑是个难题。

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评价艺术水平的标准不可能像发明专利中的技术水平那样客观,是很难掌握的。

”①由于审美观的不同,不同的法官对独创性的标准有不同的判断,这势必会造成执法尺度的不统一。

注① 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法知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② 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

① 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2.发型不具备作品的物质载体要件理由在于:(1)排除口述等特殊作品以外的作品应该具有物质载体。

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将固定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条件,排除了口述作品、冰雕作品等短暂存在的作品。

而承认口述作品的我国虽然不以此项条件作为必要的构成要件,但是从立法本意来说,应该仅限于口述作品等特殊作品形式,不宜作扩大解释。

因此,作为一般作品,应该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其形状是可以感知的,不能是绝对的抽象化,也就是说作品“能够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②。

笔者认为发型基于其特点应该具有物质载体。

发型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模特的展示,诠释发型设计者的构思、刻画模特的个性美,也就是说发型是与特定模特的发质、脸型、肤色、容貌、身材、职业、气质、使用环境等诸多因素相结合,浑然一体而构成一个整体造型,发型的美感是特定的。

例如同一款发型使用于不同的模特身上,给人的感观效果是有差异的,可能在这一模特身上会产生美的效果,而在其他模特身上使用则未必尽如人意,同一发型的“型”实际上已产生了区别,因此发型以有体物固定尤为重要。

(2)发型不具备物质载体。

需要明确的是此“物质载体”是法律意义上的“物质载体”。

关于“物”,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学者普遍认为人体不是“物”。

如梁慧星教授称:“法律上所称之物,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

学者称为非人格性。

人之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

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一部,不能成立排他的全面的支配权”①。

民法理论之所以强调人体不是“物”,是因为人体不具备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条件,仅以人体为对象而产生的权利不能成立排他权利。

作为特别法的著作权法对“物”未作出规定,亦应符合上述内涵。

而作为发型载体的头发不符合“物”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说,模特的发质存在差异,而且易于变形,不易保持,与“物”的相对固定性不符;从主观方面来讲,设计者欲行使著作权要受到他人人身权的限制,因此著作权是不完整的。

如一个发型保持多久并不单纯以设计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模特可以随时让发型改变或消灭。

因此,头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建立在头发之上的发型由于缺乏物质基础犹如空中楼阁,不具备物质载体,从而缺乏复制使用的基础。

注②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① 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页。

(二)发型作为作品保护在我国立法中不够明确1.发型作为作品保护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将发型作为一种作品,无疑应当归入视觉艺术作品类型,无论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该类作品类型来看,还是从《伯尔尼公约》列举的此类作品,均找不到发型的名称,也查不到相关的判例。

2.按照最接近原则来判断,也难以将发型归入法律规定的作品类型范畴。

有一定美感的发型在传达美、供人欣赏的同时,兼具实用性功能,具有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不可分的特点,符合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

那么,能否将发型纳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仅明确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而对于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中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尚存在争论,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往往将其归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如有的学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中的‘艺术’方面可按美术作品保护”。

①“胡三三诉侵犯服装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将案中的服装作品确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美术作品②。

因此,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来看,发型最接近于美术作品。

注① 南振兴、刘春霖著:《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书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36页。

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但是发型在本质上却与美术作品的内涵相悖,具体表现为:(1)美术作品强调原件的物质性,而发型的原件不具备物质性。

“在著作权领域,美术作品原件与美术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③由于发型的特定性特征,也与美术作品一样具有一次性、不可回复性,发型原件因承载着创作的全部视觉信息而产生了绝对意义上的特定性,发型有没有原件即物质载体尤其重要,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以是画稿也可以是其他有体物,但必须是有体物,而发型的原件如前所述不是有体“物”,不具备物质性,也就失去了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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