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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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4月份发出通知,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

规定明确,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日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公布。

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内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服务意识、效率意识和廉政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树立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二)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四)工作日中餐饮酒;(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六)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七)酒后驾车;(八)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五)项和第(八)项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

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和(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先行免职,再视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列情形,不包括涉省外或重要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活动的公务接待。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引咎辞职和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二次会议批准;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的规定,为了不断地提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觉悟,发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以切实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完成,现在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地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律、法令,遵守政府的决议、命令和规章制度,切实地完成国家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保守国家机密,树立勤俭朴素、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

二、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该予以奖励:(一)忠于职责,成绩优良,遵守纪律,起模范作用的;(二)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国家有显著贡献的;(三)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财产有重大成绩的;(五)同严重的违法失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六)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六种。

这几种奖励可以单独作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四、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者奖金、升级,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给予;通令嘉奖,由国务院,国务院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给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篇一: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十个严禁

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十个严禁

公职人员工作作风十个严禁
一、严禁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聊天、吃早餐、买菜等,乡镇干部不得“走通学”。

二、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或进行休闲娱乐,特别是工作日中餐不能饮酒。

三、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私车不得从单位报销任何费用,公务车辆不得停靠休闲娱乐场所。

四、严禁违规办酒,特别是公职人员不得参加除直属亲戚外的任何红白喜事宴请。

五、严禁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不得在办证、检查验收时收受任何红包礼金和土特产。

六、严禁插手工程承包、违规经商开店办厂(矿)、投资入股及参与其他与民争利的活动。

七、严禁违规违纪安排人员到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

八、严禁造谣传谣,在网上传(转)发谣言。

九、严禁缺会代会,会议中不得提前退会。

十、严禁违规发放各类补助和实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亮点五
一 是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 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 题。如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 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是根据《国家 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 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亮点三
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如《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 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 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处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亮点六
二 是
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 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奖励(提醒读者注意: 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 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码 归一码”;
亮点三
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

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51.08.15•【文号】•【施行日期】1951.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共娱乐场所暂行管理规则(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发展正当娱乐,维持公共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公共娱乐场所,如戏院、影院、歌厅、舞场、说书场、球社、清唱茶社、杂耍场、夏季屋顶花园、咖啡馆、酒吧间等,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及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及非营业性之临时舞会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

第三条凡经营娱乐场所业者,须先申请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依法办理以下之登记手续:(一)领取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详细填写,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电影院须将放映机牌子及发电方法附说明书。

(三)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略图,呈交公安局或分局审核。

(四)凡娱乐场所业领得人民公安机关许可证者,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办理登记,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四条凡在本规则未颁布前已开业之娱乐场所,均须向公安局或分局,履行第三条手续,补领特种营业执照。

第五条凡领有娱乐场所许可证之行业,如有变更字号、经理、股东、及扩充、迁移、转业、歇业等情时,须先经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凡公共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其营业,缴销许可证:(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营业人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三)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四)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第七条凡娱乐场所之各种建筑设备均应遵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安、建设、卫生等部门之具体规定设施之。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遵守下列事项:(一)戏剧、影片、歌曲等之内容,均须经文教部门核准后方得出演。

(二)场内秩序,营业时间、座位、票数、消防、公共卫生等设备,均须按照人民公安机关规定执行;遇有公安人员、人民警察检查时,应负责协助。

公务员上班打牌赌注五角钱,该如何处理?

公务员上班打牌赌注五角钱,该如何处理?

公务员上班打牌赌注五角钱,该如何处理?作者:暂无来源:《廉政瞭望》 2016年第10期李某,公务员,某乡政府正科级干部,党员。

2016年4月12日13时到14时,李某在上班时间与该乡街道居民王某和张某玩扑克牌“三带二”,赌注为五角钱一张,李某赢得现金18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小,占用上班时间较短,违纪情节轻微,可对其批评教育,免予纪律处分。

对于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他人玩扑克牌,赌注为五角钱,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规定和构成赌博罪,不应认定为赌博。

李某在上班时间玩扑克牌,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的是工作纪律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8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是以物质和金钱作为赌资的,都是赌博,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上班时间打牌,同时带有彩头,李某的行为构成上班时间赌博,应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评析意见首先,正确把握纪严于法。

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的处理不应以司法机关是否处罚为依据。

李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和构成赌博罪,但已构成违纪。

其次,正确理解“赌博”的含义。

这里所谓的“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钱财作赌注,采取斗牌、掷骰子等形式比输赢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和他人玩扑克,赌注虽只有5角钱,但有输赢,有营利。

最后,正确适用纪律条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2条第3款对上班时间赌博有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李某上班时间和他人玩扑克,营利18元,应按照该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因李某的行为与工作有关,其身份既属于党员,又属于行政监察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对于党员干部的轻度违纪,可以给予党纪处分,也可以给予政纪处分。

为此,该县监察局选择了政纪处分,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篇一: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等事宜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

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四)严禁用公款送礼;(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_办法_

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4.25•【文号】文办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代替)文化部印发《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办发(1995)17号现将《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1995年4月25日文化部关于不准用公款参加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加强文化部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现根据中央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部的工作特点,制定如下规定:一、不准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邀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二、不准用公款为本单位、上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三、不准授意、要求下级和有关单位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四、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履行公务,不准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五、不准参加非职责范围内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开业、庆典等活动。

六、不准利用职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减、免费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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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切实解决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等庸懒散问题,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X号)、《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XX4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在编干部职工。

第三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违纪必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务时间(包括值班等)有下列从事与公务无关活动的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从事上网聊天、看影视、玩游戏、炒股、网购、打牌下棋等活动的;(二)到茶楼、宾馆、酒店、商场等场所休闲娱乐或消费购物的;(三)从事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唱歌跳舞等活动的;(四)从事球类、游泳、钓鱼等健身活动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建议给予调离、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六)其他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其情节轻重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一)领导干部公务时间休闲娱乐的;(二)借事假、病假等名义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三)一年内两次被追究责任的;(四)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五)拒不改正,致使损失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七)其他应当从重的情形。

第七条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纪检员)负监督责任。

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采取提醒谈话、组织学习有关规定等方式,督促责任对象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规定,并将履行职责的有关工作资料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和本人留存。

第八条实行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问题“一案三查”制度。

除严肃查处当事人外,还要对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和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九条实行责任追究通报制度。

对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时间休闲娱乐实行责任追究,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和在媒体曝光。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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