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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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
决定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普政发[2014]6号
【发布部门】普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轮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普政发〔2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
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精神,市政府组织开展了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经二届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六轮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177项。

其中取消48项(含部分取消2项),调整129项(下放65项、部分下放52项、分级下放2项、调整为内部管理10项)。

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健全行政审批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1.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略)
普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4日
附件1
普洱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草案)(4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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