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布点规划工作的意见
安徽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
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讨论稿)为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1号),在2013、2014年度省级中心村验收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一条验收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农民满意;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
第二条验收对象。
纳入省级整治建设范围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及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
对原未纳入省级中心村建设范畴的市辖区,实行达标验收,不列入片区排名。
第三条验收时间。
2015年度省级中心村于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验收;2016年度及以后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于次年第三季度完成验收。
第四条验收指标及分值。
美丽乡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成效类指标和组织保障类指标。
(一)建设成效类指标1、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指标。
按照“两治理一加强”的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规划编制、治脏、治乱、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4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弱电下地、污水处理、提升乡镇品位、加强乡镇综合执法等4项,最高加分为3分。
2、省级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
按照“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整治建设、产业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群众评价等5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村内道路建设、雨污分流、室外体育文化场所建设、村容村貌等4项,最高加分为3分。
3、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
参照省级中心村标准,开展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等5项整治建设,满分50分。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皖财农〔2023〕1204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五章监督和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农村改厕、和美乡村建设等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和美乡村(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中,用于配套中央财政资金的,同时遵守中央财政相关规定。
第四条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建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做好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县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村〔2016〕3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规划局,广德县、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精神,全面有效推进村镇规划工作,确定凤阳县、来安县、岳西县、歙县为全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县,7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树立决策先行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理念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薄弱环节,以及当前农村百姓亟待改善的生产生活问题,结合国家和省级层面支持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先行做出全县域建设决策,依据建设决策推进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
二、确立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主导地位为避免镇(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脱离实际,实用性差的问题,试点县要坚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并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三、建立统筹协调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机制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要坚持城乡统筹、区域统筹,要注重做好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切实建立起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同时,要加强规划编制经费和技术保障,确保试点成效。
四、创新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要因地制宜,遵循问题导向,本着实用的原则确定规划内容,制定规划目标,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分区分类提出村庄整治指引。
2016年2月29日。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村镇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村镇(建筑工程管理)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村镇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示范村镇名单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开始,于全省开展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农村建设“千村百镇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8号)的精神,各地按照农民积极、干部主动、条件比较成熟的要求,每个县(市、区)原则上选择1个示范镇、10个示范村,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照县确定、市审批、省备案的程序,择优确定了示范镇125个、示范村1133个,经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安徽省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六月六日壹、示范镇合肥市(10个):肥西县三河镇、紫蓬镇,肥东县龙塘镇、撮镇镇,长丰县岗集镇、吴山镇,包河区大圩乡,瑶海区磨店乡,庐阳区大杨镇,蜀山区南岗镇。
淮北市(4个):濉溪县刘桥镇,烈山区烈山镇,相山区渠沟镇,杜集区石台镇。
亳州市(4个):利辛县胡集镇,蒙城县板桥集镇,涡阳县义门镇,谯城区古井镇。
宿州市(5个):埇桥区符离镇,萧县杨楼镇,灵璧县渔沟镇,砀山县李庄镇,泗县大庄镇。
蚌埠市(7个):怀远县马城镇,五河县沫河口镇,固镇县刘集镇,淮上区曹老集镇,龙子湖区长淮卫镇,蚌山区燕山乡,禹会区秦集镇。
阜阳市(11个):太和县倪邱镇、大新镇,颍上县汤店镇、红星镇、谢桥镇,阜南县袁集镇,临泉县杨桥镇,界首市光武镇,颍州区九龙镇,颍泉区伍明镇,颍东区插花镇。
淮南市(7个):凤台县朱马店镇,潘集区潘集镇,田家庵区曹庵镇,大通区上窑镇,谢家集区李郢孜镇,毛集实验区毛集镇,八公山区八公山镇。
六安市(10个):霍邱县姚李镇,寿县安丰镇,金安区三十铺镇、毛坦厂镇,裕安区固镇镇、分路口镇,舒城县杭埠镇,金寨县梅山镇,霍山县和儿街镇,叶集试验区三元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建市[2011]216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建市〔2011〕21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指导和促进“十二五”时期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 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一年八月)目录一、“十一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回顾(一)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日益显著(二)建筑业规模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得到有效调整(三)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市场运行规范有序(四)加强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五)建筑节能扎实推进,科技水平不断提升(六)“徽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建筑行业文化建设空前繁荣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一)“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面临的发展机遇(二)“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三、“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四、“十二五”时期安徽建筑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二)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三)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活力(四)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五)加强行业领导,营造建筑业良好发展环境安徽省建筑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是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在全面总结、分析“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状况和未来五年面临的发展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二五” 建筑业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试行)
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第一章总则1.1 制定目标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村庄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整治,提高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水平,改善村容村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农民美好家园。
现制定安徽省村庄整治标准。
1.2 村庄整治范围与内容在农村危房集中点、农村环境整治连片示范村、重点景区、历史文化名村、产业特色村以及其他基础条件好,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开展以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改水改厕、污水处理、绿化美化和房屋加固与立面改造为主的村庄整治,注重串点连线、由线带面,打造具有安徽特色乡村风貌。
1.3 村庄整治原则1.3.1 经济可行、集约建设。
村庄整治要统筹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金筹措能力,与村庄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以现有设施、房屋改造维护为主,按照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做到经济、适用、便于实施。
1.3.2 规划引导,合理整治。
编制有村庄规划的村庄,以审批后的村庄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依据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组织编制村庄整治规划。
合理布局各项用地,确定整治内容、顺序和措施,引导整治科学推进。
1.3.3注重特色,尊重传统。
围绕村庄文脉传承和自然生态风貌保护,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尊重当地乡风民俗,努力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塘、不破坏历史风貌”,保护村庄自然肌理,从村庄路网、街道空间、住宅及院落组合、绿化以及建筑材料等方面营造浓郁的乡土风情。
1.3.4尊重农民与科学引导农民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村民的健康传统习惯。
以试点示范、典型引路等方式,加强对村民的宣传,适时、适度推进农民集中居住。
1.3.5以县为主,有序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为村庄整治试点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整治工作的政策制定、资金筹措、资源整合和组织实施。
遵循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第二章整治技术标准2.1 基础设施2.1.1 道路交通村庄道路应坚持节约原则,按交通需求确定道路宽度,主要道路一般在3.5-5米,次要道路一般在2.5-3.5米,进户道路在1.5米-2.5米主要道路采用水泥路面或其他硬质材料,次要道路采用石板、碎石、鹅卵石等乡土化材料。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建规[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38号)各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
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精神,推进实施《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指导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制定《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基本任务县(市、区)村庄布点规划(以下简称村庄布点规划)的任务是落实县(市、区)中心村布点,明确自然村数量,并分配到镇(乡)。
中心村数量多、行政区域面积大的县(市、区)可以在村庄布点规划中只明确各镇(乡)中心村、自然村数量,在镇(乡)村庄体系规划中明确中心村、自然村布点。
1.3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区域上的村庄布点规划。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建设,应遵守城市、镇总体规划。
1.4规划原则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结合。
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环境等本底要素,将生态、历史文化遗存等保护内容列入布点规划。
同时,加强耕地保护,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
坚持引导与控制相结合。
充分考虑丘陵、山区、平原、水网等不同自然地理条件、地域特征及产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宜地段引导建设,对重要生态地段的村庄进行有效控制,避让灾害易发地段。
坚持近期与长远相结合。
兼顾现实需要,考虑长远发展,分步实施村庄布点规划。
1.5规划依据(1)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20年);(2)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3)市、县国民经济与“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4)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1.6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规划近期至2016年,远期至2020年。
第二章村庄体系规划2.1村庄分级中心村为乡村基本服务单元,原则上每个行政村1个。
自然村为乡村基层单元。
2.2乡村人口预测分析自然条件、资源基础和发展潜力,提出县(市、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市、区)域发展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析城乡人口转移趋势和流向,预测县(市、区)域、各乡镇乡村人口规模。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安徽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1.总则村庄整治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工作。
为了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地指导和规范全省村庄整治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2.村庄整治基本原则2.1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自愿、满意和村民自治为基本出发点,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大包大揽,不搞形式主义,切忌违背群众意愿和客观条件强行硬推。
2.1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和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推进村庄整治工作。
既要按照村庄整治的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切合实际,确实可行。
2.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全省各地的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的整治模式,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
1.4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一方面,坚持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规划,整体推进。
另一方面,又要抓重点,攻难点,出亮点,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促进全面发展。
2.5循序渐进,务求实效。
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抓好典型引路,抓好示范带动,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村庄整治内容村庄整治内容主要涵盖村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质量保障和安全保障设施,以及村庄风貌的维护等。
主要整治内容如下:3.1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3.1.1通村公路及桥梁建设;村庄内道路路面硬化;道路排水边沟;必要的路灯及交通标志;农业机械及汽车、自行车(摩托车)的公共停车场、库、棚等。
3.1.2供水设施、供水到户的水塔、泵房或高位水池(水箱)及输配水管网。
3.1.3电力供应的变配电设施、输电线缆架设或埋设。
3.1.4电话线缆、卫视天线等通讯线缆及设备的配置等。
3.1.5太阳能、沼气等能源开发技术及设备的应用。
3.1.6村委会管理用房、村民学习休闲活动用房及室外场地。
3.1.7托儿所、学前班或学校代培点的配置。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0•【字号】建规[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的通知(建规〔2012〕100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依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
相关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必须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二、以下项目可以依据经审查通过的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上述项目选址的程序及要求。
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经同意后,才能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独立选址项目位置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必须征求设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经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 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 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 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历史形成的跨公路村镇,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调整改造。
第十五条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确须修改的按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六条在村镇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须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
应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2015.4.1
安徽省地方标准DB 34/T5011-2015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in Anhui Province2015-01-27发布2015-04-01实施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Standard for Compiling of Villages Planning in Anhui ProvinceDB 34/T5011-2015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5年04月01日2015年合肥前言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80号)的要求,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会同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安徽省村庄规划建设实践经验,参考国内有关标准,重点考虑安徽省经济条件、地域差异、历史文化和村庄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村域规划;4.村庄建设规划;5.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6.规划成果。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合肥市东流路28号,邮编:230051)。
本标准主编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与建设处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蚌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邹桂武程堂明卢凯杨丽君蔡进彬孙权徐从广陶其中刘锋田海松吴胜亮胡舟吴艮汪方胜高玉龙刘奕馨张卫华章慧明黄闯杨洪钧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宋直刚王胜波王斌江冰郭佑芹刘复友刘祁乔森陈继腾李珉李恕建黄峰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村域规划 (3)3.1 一般规定 (3)3.2 村庄分级与分类 (3)3.3 人口规模 (3)3.4用地分类与构成 (4)3.5村庄产业发展 (4)3.6道路交通规划 (5)3.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5)3.8基础设施规划 (6)3.9 生产设施规划 (7)3.10水利设施规划 (8)3.11防灾减灾规划 (8)4 村庄建设规划 (9)4.1 一般规定 (9)4.2村庄建设用地 (9)4.3 村庄规划布局 (10)4.4 农民住房规划 (10)4.5 道路交通规划 (11)4.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2)4.7基础设施规划 (12)4.8 村庄绿化与水体规划 (14)4.9 村庄整治规划 (15)5 村庄历史文化保护与发展 (16)6 规划成果 (17)6.1 编制成果 (17)6.2 规划图纸 (17)1 总则1.0.1 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指导村庄整治与建设,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村庄风貌特色,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安徽 村庄建设标准
安徽村庄建设标准一、规划设计1. 村庄建设应遵循规划先行原则,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经济发展等因素进行统筹规划。
2. 规划应注重保护自然生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3. 规划应注重村庄风貌的保护和传承,突出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
4. 规划应明确各项建设标准和要求,为村庄建设提供指导。
二、建筑设计1. 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
2.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建筑色彩应选用清新、明快、淡雅的色调,避免过于刺眼或沉闷。
4. 建筑材料应选择环保、耐久、易维护的材料,确保建筑质量和使用寿命。
三、基础设施建设1. 村庄建设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2. 道路建设应满足交通出行和消防安全的需求,合理规划道路宽度和布局。
3. 给排水设施应满足生产生活需求,注重水质安全和防洪排涝。
4. 供电、通信、燃气等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安全可靠。
四、公共服务设施建设1. 村庄建设应注重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2. 教育设施应满足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注重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
3. 医疗设施应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注重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
4. 文化体育设施应满足居民文化生活需求,注重设施实用性和多样性。
五、环境卫生设施建设1. 村庄建设应注重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垃圾处理、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2. 垃圾处理设施应满足生产生活垃圾处理需求,注重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利用。
3. 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干净卫生,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4.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六、安全设施建设1. 村庄建设应注重安全设施建设,包括消防、应急救援等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2. 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设施齐全、使用方便,满足消防安全需求。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皖自然资规划〔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快“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强化乡村规划许可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行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一)扎实开展村庄分类。
各地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自然村进行调查,全面分析其区位、建设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发展水平、空心化程度等要素,按照提升型、稳定型、收缩型和撤并型对自然村进行分类。
结合行政村区位条件、历史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集聚提升类、搬迁撤并类、其他类完善行政村分类。
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严格控制在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
村庄分类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分类结果要进行公示,搬迁撤并类村庄要经村民会议同意。
行政村和自然村分类成果经县级政府批准后,于2022年10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和农业农村厅。
(二)完善村庄布局。
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根据村庄分类成果,认真开展县域村庄布局研究,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庄布局优化和发展的指导性要求,明确不同类型空间地域内的村庄布局安排。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进一步深化村庄空间布局,划定村庄建设边界。
村庄规划应落实上位规划中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村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内部用地布局安排,保障规划管控要求逐级传导落实到位。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序号文号文件名1建办〔2008〕1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建办〔2013〕2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信访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3建办〔2013〕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建办〔2017〕1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决策公共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5建办〔2019〕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7建办函〔2020〕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修订)》的通知8建法〔2016〕29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9建法函〔2018〕247号关于《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10建房改〔2001〕103号关于继续做好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建房改〔2006〕365号安徽省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12建保〔2014〕145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13建保〔2014〕155号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机制14建保函〔2016〕126号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15建保〔2018〕15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16建保函〔2018〕33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17建保函〔2019〕161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公租房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18建标〔2013〕52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19建标〔2015〕108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建标〔2015〕2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的通知21建标〔2016〕254号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22建标〔2017〕57号关于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意见23建标〔2017〕26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4建标函〔2017〕616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25建标〔2018〕1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管理规定》的通知26建标〔2018〕143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7建标〔2018〕177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28建标(2019〕45 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建办〔2019〕7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意见30建标(2019〕9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1建房字〔1993〕445号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理解放初期私人房产有关问题的批复32建房字〔1997〕239号转发建设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33建房字〔1997〕360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34建房〔1998〕293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35建房〔1998〕310号关于认真贯彻《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建房〔1998〕35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7建房〔1998〕455号转发建设部贯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通知38建房〔1999〕3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39建房〔1999〕212号关于对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请示的答复40建房〔2001〕1 号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41建房〔2000〕79号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网点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复函42建房〔2000〕1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知43建房〔2000〕427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交易手续激活房地产市场的通知44建房〔2001〕228号关于转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45建房〔2001〕279号转发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46建房〔2001〕366号关于贯彻建设部修改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六个规章的通知47建房〔2001〕42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8建房〔2002〕162号转发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49建房〔2002〕20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50建房〔2002〕288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的通知51建房〔2013〕92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52建房〔2015〕10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2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53建房〔2016〕22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54建房〔2017〕6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55建房〔2017〕6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督促物业企业加强物业使用维护落实物业服务的通知56建房〔2017〕9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57建房〔2017〕9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58建房〔2017〕1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扎实推进民生工作的通知59建房〔2017〕23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0建房〔2017〕24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调控责任切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61建房函〔2017〕28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62建房〔2018〕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63建房〔2018〕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64建房〔2018〕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65建房〔2018〕16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6建房〔2019〕3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67建房〔2019〕56号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68建房〔2019〕67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69建房函〔2019〕13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的通知70建房〔2020〕2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71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及销售行为监管的通知72建管〔2002〕3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3建市〔2015〕16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74建市〔2015〕175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75建市〔2018〕8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76建市〔2018〕13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77建市〔2018〕139号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78建市〔2018〕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79建市〔2018〕217号关于大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80建市〔2019〕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81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82建市〔2019〕37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83建市〔2019〕8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4建市〔2019〕93号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85建城字〔1996〕64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86建城〔2002〕340号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87建城〔2015〕194号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8建城〔2019〕65号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89建城〔2019〕1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0建法函〔2004〕483号关于《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建法函〔2011〕470号关于巢湖市市容管理局《关于对在荒山购买土方用于城市工地建设造成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2建村﹝2017﹞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93建村[2018]24号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标准和流程的通知94建村﹝2020﹞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95建管〔2007〕243号安徽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96建管〔2008〕50号关于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皖备案下放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97建质〔2010〕9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98建质〔2010〕77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99建质〔2014〕2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100建质〔2014〕28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21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2建质〔2015〕98号关于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103建质〔2017〕157号关于加强我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意见104建质函〔2017〕19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105建质〔2018〕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06建质〔2018〕3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107建质〔2018〕16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8建质〔2018〕1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建质函〔2018〕328号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0建质函〔2018〕2284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标准及考核流程的通知(拟修订)建质函(2018)231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112公告2019第49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的公告113建质〔201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114建质〔2020〕4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115建质〔2020〕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的通知116建科〔2009〕63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117办科函〔2010〕68号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18建科〔2010〕167号关于在城乡建设领域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的通知119建科〔2010〕168号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节能环保“十大适用新技术”目录》的通知120建科〔2012〕1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建科〔2013〕4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法制办公室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122建科〔2014〕12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3建科函〔2014〕1405号关于组织开展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124建科函〔2015〕1829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镇)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125建科〔2016〕229号关于加快推进钢结构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126建科函〔2016〕1936号关于加快推进省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实施的通知127建科〔2017〕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的通知128建科〔2017〕109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绿色建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129建科〔2017〕156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通知建科〔2017〕238号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131建科函〔2017〕1292号关于建立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工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132建科函〔2017〕205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133建科函〔2017〕2944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34建科函〔2018〕2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建设监管工作的通知135建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建计〔2018〕1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实施意见》137建计﹝2018﹞57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38建人〔2019〕8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废止文件目录文号文件名1建管〔2005〕225号安徽省建设厅关于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2建管〔2006〕38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3建质〔2012〕97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4建质函〔2012〕115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考核和“两场”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5建质函〔2014〕7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打印及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6建质函〔2014〕74号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广使用“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监管系统”的通知7建质函〔2014〕930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用“监管通”系统的通知8建质函〔2015〕2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9建质〔2016〕2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评选表彰办法建质函[2016]65号关于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快报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工作的通知11建质函〔2016〕20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网上电子化审批工作的通知12建质函[2016]57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13建城〔2017〕18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违法建设与违法用地认定处置指导意见》14建办函〔2019〕3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15建质函〔2019〕525号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结束——。
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6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倪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科学编制与实施城乡规划,直接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保证我省近期发展的当务之急,又是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的长远之需。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城乡规划要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与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期,全省城镇化率由2002年的30.7%上升到2009年的42.1%,7年间城镇化水平年均提高1.6个百分点。
城镇化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加速崛起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规划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完善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规划机制,加强农村规划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等。
因此,为了统筹城乡建设与发展,需要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条例》,解决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科学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项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同时对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范围、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4
•【字号】建规函〔2014〕1799号
•【施行日期】2014.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
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建规函〔2014〕1799号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皖政办秘〔2014〕193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开发区规划水平,科学引领开发区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规划处,《导则》可在我厅网站/front_ahjst下载。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江莹
电话:*************,*************(传真)
附件:《安徽省开发区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014年11月24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建规[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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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布点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六年三月)
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立足于节约土地资源,优化村庄布局,促进产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就全省村庄布点规划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村庄布点规划的意义
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省村庄布局分散、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脏乱差,“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不相适应。
为此,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村庄布点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科学编制村庄布点规划作为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等资源集约利用的关键措施,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高质量地做好我省新农村建设村庄布点规划工作。
二、村庄布点规划的基本原则
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坚持改建为主、新建为辅,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严格程序、科学编制的原则,根据镇(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产业布局、基本农田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科学安排村庄布局,有序开展村庄建设和环境整治,为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风格多样、适宜发展的社会主义新村镇奠定基础。
三、村庄布点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俗风情差异很大,编制村庄布点规划,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
规划要力求体现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村庄布点规划由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统一组织镇(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村庄布点规划要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与市县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村镇整合相结合,统筹布局。
村庄规模要科学合理,集聚要适度有序,功能要综合配套。
第三,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承载能力、资源禀赋条件和地形地貌,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保护和利用好资源,尊重民风习俗,丰富村落风格。
对历史文化遗存较丰富、地形地貌特殊的村庄,要通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切实加以保护。
第四,要按照《安徽省村庄布点规划技术要点》的规定,统一技术要求,切实组织好技术人员投入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工作,保证规划质量。
村庄布点规划要严格编制程序,充
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农业、国土资源、交通、发改、财政、水利、民政、卫生、环保等部门意见。
规划成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向村民公开,并经县级村镇规划部门组织审查,按镇(乡)总体规划报批程序审批。
第五,市、县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规划编制资金,不得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省里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规划编制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各地要按照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村庄布点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
四、抓紧做好“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村庄布点规划编制
“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是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目前,工程启动在即,各地要把示范村镇选点、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同时布置,超前抓好落实。
凡列入“千村百镇”示范工程的村镇,今年4月底前要完成村庄布点规划,6月底前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任务。
审批后的“千村百镇”示范工程村镇的村庄布点、建设规划,连同示范村镇的有关申报材料分别报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建设厅备案。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编制村庄布点规划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是今年全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十分紧迫的任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措施,抓紧组织编制。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指导好村庄布点规划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编制规划的重要作用,争取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要对规划实施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及时组织调查研究,为推进规划实施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