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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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与立法界定


我 国颁布 的 《 不正 当竞争 法》第 l 反 0条规 定 , 所谓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
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业秘 密并非就是侵权或犯罪 。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 人 ,可 以通过开发研究等多种形式取得商业秘密 ,因 而正确界定 侵犯商业 秘密犯罪 的主体 就有一定 的难 度。一是从 主体属性上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 以 是法人 ;二是从时间上 ,可 以是先后分别掌握同一商 业秘 密的主体 ,也可以是同时掌握 同一商业秘 密的主 体 ;三是从 与权利人 的关系看 ,可以是权利人本部 门 的 职工 ,也 可 以是 与权 利人 有 合 同关 系 的相 对 方 。还 可以是与权 利人无关系的第三人。 3 关 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法律适用 .
犯 罪中是 完全不适宜的。这种 立法模 式在违法与犯 罪的划分上不科 学 ,导致在 实践操作 中商业秘 密犯 罪的认 定极 为困难 。应借鉴 商业秘 密法律 制度较发达 国家的经验 ,通过制 定商业秘 密专 门法规 ,以附属 刑 法形式明
确 罪与非罪的界 限则更具有现 实性与有效性 。 [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商业秘 密犯 罪;认定 [ 中图分类号】D9 93 [ 文献标识码 】B
商业秘 密犯罪的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在理论界是有争 议的。一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犯罪的既遂还是未遂都
是在行 为人具备犯罪构成主、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的
[ 收稿 日期]20 — 4 2 06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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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特殊构成或修正的构成 ,它以刑法分则相应的 般构成为基础 ,由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为补充。依 据这种观点刑法 29 1 条规定 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 既遂形态 ,对于着手实施 侵犯行为却 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得逞 的,可 以依 据刑 法总则 的有关规 定和分则 29 的规定 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笔 1条 者倾 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依照第一种观点 ,犯罪未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

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与立法完善
过 程 当 中 还 存在 着 一 些 问题 , 定 程度 上影 响 了对 商 业 秘 密 的保 护 效 果 。 针 对 这 样 的 现 实 情 况 , 切 需 要 对 当 一 迫
前 的 立 法 加 以完 善 ,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提 供 完 备 的 法 律依 据 。 为 关 键 词 : 业 秘 密 ; 律保 护 ; 法 完 善 商 法 立
发 生 , 仅 给 受 害 的企 业 造 成 了 巨大 的经 济 损 失 , 时也 损 不 同
有 人 许 可 的 商 业 秘 密使 用 人 。根 据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对 商 业 秘 ”
密 的 定 义 , 以对 商 业 秘 密 作 如 下 界 定 。 可 ( )商 业 秘 密 的 构 成 要 件 一
中 图分 类 号 : 9 22 4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i0 .0 40 10 —3 X 2 1 )50 2 —4
三十 多年 的改 革 开 放 , 国经 济 不 断 发 展 , 场 经 济 日 中 市 益 繁 荣 。 人 世 的 成 功 更 加 速 了 中 国融 人 世 界 的进 程 , 内 国
项 商 业 秘 密 可 能 存 在 多 个 权 利 人 , 个权 利 人 各 自持 有 、 多
使 用 自己 所 合 法 拥 有 的 商 业 秘 密 , 事 各 自 的生 产 经 营 活 从
形 式 — — “ 内 不 传 外 ”传 男 不 传 女 ” 传 “ 而逐 渐 发 展 为 近代 社
会 以 国 家 法 律 的形 式 予 以保 护 。商 业 秘 密 的 法 律 保 护 起 源
商 业 秘 密 的秘 密 性 , 可 称 之 为 商 业 秘 密 oz总 之 , 为公 仍 7 C 不 众 所 知 悉 是 商 业 秘 密 的 基 本 特 征 和 本 质 属 性 , 是 商 业 秘 也 密 与专 利 、 标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显 著 区 别 商 2 .能 为权 利 人 带来 经 济 利 益 , 有 实用性 。 具 这是 构 成 商业 秘 密 的价 值 要 件 , 称 之 为 价 值 性 。 “ 也 能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Forum学术论坛2342012年7月 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邵培樟摘 要:知识产权竞争已成为当今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生命线,对其保护是否得力已成为决定企业生死存亡以及国际竞争力强弱的至关重要因素。

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然而,较之于TRIPS的规定,我国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通过立法和加强企业自身制度建设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 侵权救济 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F7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234-031 商业秘密的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属性:(1)秘密属性。

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属性,它要求商业秘密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无法通过公开的、合法的途径获取和知晓该信息;(2)价值属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当然,在评判商业秘密的价值属性时,不能过于僵硬: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既体现于已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又体现于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既体现于成熟的、完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体现于形成过程中、尚未成型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体现于持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又体现于短暂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实用属性。

商业秘密的实用属性要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是客观的、具体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等信息,而非主观臆想、空洞的和不具有可实施性的信息;(4)保密属性。

商业秘密的保密属性要求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些方

如何进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些方

商业秘密经济价值高,企业与经营个体如若得到竞争对手内部商业机密,在市场竞争中便拥有较大竞争优势,故而侵犯商业秘密的非法行为屡禁不止。

对于侵犯行为,国内制裁手段多样,如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等,同时还会参照民法与刑法制裁侵犯者违法行为。

纵然如此,在法律保护方面依旧存有诸多不足和弊端。

鉴于此,国家机关与政府机构要厘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从立法、司法与执法三维入手,明确商业秘密特征,围绕商业秘密保护现实问题,优化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个人权利,助力商业秘密法律发挥应有效能和价值。

商业秘密的四大特征商业秘密包含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等多项内容。

技术秘密又被称为技术诀窍,是可以为权利人获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支撑信息。

详细而言,技术诀窍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和价值界定方法;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的工艺技术方法;货物进货、销售渠道等。

通过分析上述内容,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保密性特征。

商业秘密往往只有少数人知悉,即便行业领域专家也不了解。

如果商业秘密泄露,或是被竞争对手知晓,权利人经济利益便会受到极大影响,其核心竞争力不断下降。

实用性特征。

商业秘密是帮助权利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使用价值突出。

因此,企业与权利人可将商业秘密合理应用在实际经营中,继而对个体与企业更好立足竞争市场提供正向效应。

经济性特征。

从内涵层面分析,商业秘密与技术专利具有一致性,被作为无形资产。

有价值的商业机密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协助企业创新,制造其他竞争者无法创造的商品,以期获取更大经济利益。

合法性特征。

商业秘密内容应满足国家法律规定,符合道德价值观,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借助商业秘密实施各种业务活动。

与此同时,商业秘密也会受到国家相关法律保护,防止由于商业秘密侵犯与泄露,损害权利人利益,这对构建公平、公正、完善的市场经济环境大有裨益。

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之处立法相对分散与商业秘密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众多,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涉及法律部门多,整体内容复杂,缺少具体性与针对性,表面看似全面,事实分散严重。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陈复会雷海艳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年第04期摘要:商业秘密往往是一个企业的灵魂,通常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与良好的经济前景,有时甚至关乎企业的存亡。

其既是企业倾力保护的对象,也是现代法律予以保护的重要客体。

目前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如: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不完善:诉讼中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等。

本论文就是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

以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完善措施0引言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所以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起这个问题。

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目前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非常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1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缺陷1.1.1保护主体不够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局限于经营者,也包括非经营者,而对企业内部雇员侵犯业主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却发生于此。

1.1.2可操作性不强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确认条件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三个条件。

而在许多情况下,对于某种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信息的实用性和有价值性必须通过专家评估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法律没有具体地规定商业秘密的评估鉴定标准,因此导致在法律的实践中极易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况且,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也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这是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还有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对于立案标准,案件管辖,价值评估等均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商业秘密犯罪抗制对策论略

商业秘密犯罪抗制对策论略
内容提要 :在 日益发 达的经 济全球化 的信 息时代 ,侵 犯 商业秘 密犯 罪正如 附生业的健康活力。20 09年的 “ 力拓案”让 国 人对侵犯商业秘密 犯 罪危 害的认识 更深 了一层 , 中国此类犯 罪 的猖 獗令人 再度 警 觉 在全球 范 围内,侵 害 商 业秘 密犯 罪形势 也 不容 乐观 ,美德 日等 国的 “ 商业 间谍 ”屡 屡兴风 作浪 ,给全球 经 济的健 康发展造成 巨大危害。 国都力图通过一些法律来遏制此类犯罪, 各 中国也应从着手从立法、 司法、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制度 、商业伦理、传统文化等多重层面入手,来构建系统的侵 犯 商业秘 密犯 罪 的抗 制对 策体 系。 关键词 :商业秘 密;商业秘 密犯罪 ; 商业 间谍;抗制对 策
罪嫌疑人 ,侦查机 关 已于近 日提 请检 察机关 审查逮捕 。 目前 ,此案仍在 进一 步处理 中。 “ 拓商 业 间谍案 ”只是 中 国近年 来侵 犯商 业秘 密犯 罪之 冰 山一角 。2 世 纪 8 力 0 0年 代 , 中国改革 开放 之 初 ,一些 “ 国际友 人 ”纷 至 沓来 ,景泰 蓝制 作 、 “ 雄 ”与 “ 英 金星 ”不 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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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研 究 》2 1 第 3期 犯 00年
理 论 研 究
首 席代表 胡士泰 、力 拓经理刘 才魁 、力拓员 工王勇 、葛 民强等 4人作 出批 准逮捕 的决定 。犯 罪 嫌疑人 胡士泰原 籍 中国天 津 ,现 为澳大利 亚籍 ,系力拓 公司上海 办事处 首席代表 ,另外 3

“ 商场如 战场 ” 商机如 战机 ” ,“ ,这些 都是人 们耳 熟能详 的俗语 ,它们 可能 是二十 一世 纪 中 国市场 经济 大潮 中人们最频 繁使用 的话语 之一 。与 “ 战场 ”相 比 ,“ 商场 ”的确 有很 多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发展之路。

因此,保护商业秘密是每个企业的必要选择。

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问题。

一、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特点商业秘密是商业活动中不为人知的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特点在于它不为人所知,只有掌握它的权利人才能从中获得利益,同时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出了以下解释: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的技术和经营活动信息,包括技术方案、产品设计、制造工艺、销售渠道、客户名单、市场策略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并且相对于其实现方案,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保密措施,具有实际和潜在的商业价值。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

然而,这两部法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缺乏对商业秘密服务、使用、保护、侵权等方面的充分细化和规范。

2.法律适用难度大商业秘密的界定和认定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有可能会引起争议。

因此,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法律适用难度较大,需要更精细和专业的管理和裁决。

3.信息泄露难以防范由于商业秘密具有不可预测性和不确定性,信息泄露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在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渠道的情况下,商业秘密的保管难度大大增加,更容易泄漏。

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的措施1.加强制度制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应当从制定、落实、执行等方面全面推进。

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更加细化和具体化的文件,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认定标准、保护措施、实施程序等,使其更加科学、系统和规范。

2.建立信息技术保密制度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已经不能单靠人的意识和行为来实现,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手段加以支持。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最新)内容摘要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是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社会组织,影响企业发展和进步的有很多的因素,在企业的众多资产中,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的范围,在市场日益成熟的今天,该资产在市场竞争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侵权的手段和途径也逐渐增多,逐渐“高明”,持有人对此防范的成本、时间和精力投入也日益增加,盗版猖狂,侵权频发,上述情况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阻碍市场创新的活力,所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就成为一件必须提上日程的事,本文在分析国内和国外的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和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基础上,阐述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基于此,对中国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领域进行深入思考,提出可行性的个人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市场经济;立法一、绪论(一)问题的提出:开放40年来,全球各地的经济快速发展,全球化的步伐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中国经济也是突飞猛进,一路高歌,国家的经济有质和量上的变化,中国经济突飞猛进离不开商业的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面对和研究。

在商业秘密这方面,加强对它的保护就很重要。

商业秘密在企业的资产中地位是非常特别和重要的,是企业在市场中安身立命之本,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了解了我国商业秘密这一方面的法律保护的现实状况之后,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就怎样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本课题期望进行有益探索。

(二)本论文相关的国内研究动态综述国内关于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研究中,主要集中的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1.国内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国内研究学者金洋在他的探索研究中认为,中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具有以下的几个特点,第一,立法形式较散乱、各个法律部门之间不够协调,规定分散在几个法律中,而且各个部门法之间有着较低的协调性,第二,诉讼过程中缺乏保护机制,在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整个中,避免商业秘密的二次泄露和及时的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持有人的损失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有所缺失,第三,法律对此的保护范围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集中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护,且前提条件是这两者都是有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但是在现实经营中,实际业务却不在保护的范围之内,所以现有的法律所提供的方式很难进行全面的保护。

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研究

关于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属性质的规定模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多种方式,显而易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看作是一种竞争的手段,以禁止利用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对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予以规定。

而我国《刑法》则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分别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知,《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一种刑事犯罪,这就间接地将商业秘密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属性。

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民事权利的属性,导致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等经济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大大削弱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保护商业秘密的范围及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规定偏小。

trips协议中将商业秘密规定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加以保护,并没有明确列举出商业秘密的范围,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商业秘密局限为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其范围远远小于trips协议中对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从而导致在当前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难以有效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只是规定其所列举的行为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就意味着即使出现了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范围之内,就可以免受法律的制裁。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承担责任的主体规定不一。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经营者,而《合同法》将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刑法》却将其规定为一般主体,其范围明显比前述规定的范围大,这样就可能出现行为人不能成为民事违法主体却可以成为刑事违法主体的奇怪现象。

商业秘密立法完善论文

商业秘密立法完善论文

论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当前的商事立法沿革不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有关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规定过于分散和原则, 而且在诉讼程序上无明确规定, 实际操作存在困难。

商业秘密法应整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劳动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国外商业秘密专门立法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条约,形成完备的体系结构。

关键词:商业秘密;专门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80-01商业秘密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大类。

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

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工业技术。

wto 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拥有者又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未披露信息。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也基本上接受了广义的商业秘密,并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文件中作了明确表述。

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及保护现状由于我国长期商品经济不发达,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也不迫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历史很短。

1986年的《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但并未将商业秘密明确地列举于其中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提出了商业秘密在法庭审理时的证据出示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154条解释了“商业秘密”的含义,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商业秘密作了专条规定。

2006年《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了更细致的界定。

1993年的《合同法》沿袭《技术合同法》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内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认定标准,从刑法上完善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

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当前,我国商业秘密的界定模糊,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具体定义不够明确。

这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难以确保企业的权益。

对策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应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并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争议,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

问题二:商业秘密的主体保护不够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对于商企之间的非竞争关系、由此产生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充分。

这使得某些第三方可以利用缺乏保护的商业秘密,对企业造成损失。

对策二:加强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应通过完善合同法律制度来规范商企之间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受保护主体范围。

同时,建立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对商业秘密泄露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而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问题三:保护手段不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相对不完善,且补救措施不够有效。

目前,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依赖于保密协议和诉讼救济等手段,但存在着手续繁琐、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对策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应当进一步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

一方面,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手段,比如数字水印、加密等技术的应用,加强对商业秘密安全的保护。

另一方面,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维权机制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问题四:惩罚力度不够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对侵权者的处罚力度不够。

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屡禁不绝,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造成一定的威胁。

对策四: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应当增加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法律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同时,加强相关执法力量的建设,提升执法效率,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论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及完善

论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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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警 官 职 业学 院学 报
公 安法 治研 究
论商 业秘密 的立法保 护及 完善
口 满 炫( 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 南 201 江苏 京 1 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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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

小议我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相关法律问题的完善
意义 了 。 针对上述 问题, 关于我 国商业秘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的研 究从
许多非经营的科研人 员可能很不公平。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的“ 示范法 ” 中 虽然其它有关的条款均与“ 企业 ” 相关联, 但是唯独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保护 上就不再受“ 企业” 的限制 了。T IS协议 中所提到的商业秘密持有人保护 RP
范围比经营者更广。在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 , 我们可 以将主体范围界定适当
扩 大。
3 .政府对商业秘密 的保密义务的履行不力 T IS协议规定 , RP 在为取得进入市场 的许可证而把相关未披 露的实验 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 门时 , 国政府主管部 门应保护该数 该 据, 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 。 但我国 《 反不 正当竞争法》 没有对政府及主管 “ 部门依职权获悉他人商业秘密做 出规定。这无疑会导致监管的不力, 甚至 监 守 自盗 , 而 不 利 于 商业 秘 密 的保 护 [] 。 我 国今 后 《 不 正 当 竞 争法 》 从 2” 反 的修 改或 保 护 商 业秘 密 的专 门立 法 上 应 该 对 此 予 以体 现 , 出 相 应 法 律 规 做
第 三 人对 该 技 术 的 实 施 [] 。 1 ” 2 .权 利 人 的 范 围太 窄 在我 国《 反不 正 当 竞 争 法》中 , 利 人 及 侵 权 人 均 被 定 位 为 “ 营 者 ” 权 经 , 而在 现 实 中相 当 多 合 法持 有 商业 秘 密 的 人 并 非 经 营 者 。 按 我 国 《 不 正 当 反 竞 争法 》 2 的规 定 , 仅“ 经 营者 造 成 损 失 ”方 能 够 获 得 赔 偿 。 对 第 0条 仅 给 , 这
科 研 理 论
小议 我 国侵犯商业秘 密行 为相关法律 问题 的完善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2023-10-27contents •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商业秘密保护的未来趋势•结论目录01商业秘密保护现状缺乏对商业秘密的认知许多企业和员工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重视。

缺乏保密意识教育许多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没有进行详细的保密意识教育,使得员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薄弱。

保护意识的缺乏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且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

法律制裁力度不够对于商业秘密泄露的违法行为,法律制裁的力度相对较弱,往往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法律制度的缺陷在商业秘密泄露案件中,由于证据难以收集和认定,导致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

取证困难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难以确定,且维权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使得许多企业不愿意选择维权。

维权成本高执行难的问题02商业秘密保护措施03设立保密机构或专职保密人员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保密机构或指定专职保密人员,负责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

建立保密制度01制定保密规章制度企业应制定一套完整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

02加强员工保密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技术防范加密重要文件和数据对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加密处理,确保商业秘密不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限制访问权限对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

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通过互联网泄露。

与员工、合作伙伴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申请专利保护寻求法律救济对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商业秘密申请专利保护,防止他人侵权。

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03合理利用法律手段02010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践企业应首先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包括信息分类、风险评估、预防措施等。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摘要: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大量的企业和个人将自己的新技术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秘密使用,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受到许多国家的普遍重视。

而我国至今仍无一部完整的《商业秘密法》,对其法律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在此,对其进行研究有较深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字: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竞业禁止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这是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中界定商业秘密时所使用的一个定义。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发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国家工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商业秘密最核心的构成要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专利技术和公知技术的最显著特征。

这里的公众并非泛指一般公众,而是指与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业中的一般人员,一项信息只要已被相关特定行业的人员所普遍知晓,则不再属于商业秘密。

(二)具有商业价值《规定》中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秘密信息只有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从而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才能具有作为商业秘密的财产价值,才值得保护;其次还要求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可以在工商活动中实际应用的性质。

实用性是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当然也就谈不上商业价值。

(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权利人对于商业秘密不仅应具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主观意识,还应当在客观上对其实际采取了适当、合理的保密措施。

《规定》中明确指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从类型上看,保密措施主要有两类,即制度措施和物理措施,前者如订立保密合同、制定保密规章、在保密资料上注明”机密”或”保密”字样、限制秘密信息的了解范围、加强保密教育等等,后者如将秘密资料放入保险柜、为计算机信息加密、设置保卫人员等。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获得 的商业秘密。 4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 的违 ()
法 行 为 , 取 、 用 或 者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秘 密 , 为侵 犯 商 业 秘 密 获 使 视
二 、 国目前商业秘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我
我 国 现 行的 《 事诉 讼法 》 《 不 正 当竞 争法 》 《 动法 》 硎 法》 民 、反 、劳 、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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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论 我 国商业秘 袋保妒法伴制良 的免善
李 红 贞
摘 要 我 国的商 业秘 密保护 的立 法比较 晚 , 且对 商业秘 密的保护 分散在 不 同的法律 中, 商业秘 密的保 护 不 系统 , 文 并 对 本
可以借鉴 国外的规定, 大我国商业秘密的义务主体的范围, 扩 除现有 的规定之外,义务主体还应包括任何有可能知悉商业秘密 的在职、 “ 离 职 员工和与企业有业务往 来的人 以及依法负有技术合同管理职能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样, ”这 基水上解 决了侵害商业秘 密的刑事责任
主 体 与 民 事 责 任 主 体 不 一 致 的矛 盾 。 3 规 定 侵 害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
施 。商 业 秘 密 的 权 利 人 必 须 采 取 了 合 理 的 保密 措 施 米 维 护 自己 的商
业秘密 。
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 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商业秘密, () 包
括盗窃、 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2 () 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披露 、 使用或者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待立法完善的探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待立法完善的探析

要严格。Ii郑成思先生指出:在商业秘密领域, El  ̄ l “ 合格的受保
护信息并. ‘ ) 实用性 ’ 己 要求 , T IS协议明文规定的。” 足 RP 这种 不宜将过失侵犯商业秘 密的行 为规定 为犯罪 。正如论者所说 : 严格的规定 , 十分不 利于我 国仍处于发展 阶段 的市场经济 , 对 “ 商业秘密 的刑法保护只是商业秘 密法律保护 中的一部分 , 并 商业秘密 的保t, r 限定得过于狭窄 ,必 然在一定程度 卜 放纵对 且只是起 补充强制作用 的法律手段 。对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其
失犯罪 , 只有极少数故意犯罪才有与之相对应 的过失犯罪 。 基 于以上原则 ,多数 国家的刑事立 法 已形成 一种立法 习 惯 , 就是 , 那 故意犯罪在 法条 中不需标 明“ 意 ” 而过 失犯 罪 故 ,
在刑法条文 中应 当标 明“ 过失 ” 。我 国刑法立 法虽然在 此方 面
存在一定缺陷, 但是随后“ 两高” 分别通过的《 罪名规定》 罪 和《
在我 国, 商业秘 密被偷盗或泄露 的犯罪 案件也不断 出现 , 赔偿费” 而我国现行的补偿性赔造成的流失数量已不在少数。 在
密犯罪的研究无疑 意义重大 。

此背景下 , 为履行 WT O义务 , 为惩 治犯罪 , 加强对侵犯商业秘 干具体 问题作 出明确界 定 我 国《 刑法》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则存在缺漏
条件除要具备秘密性 、 价值性 、 保密性外, 还耍具备实用性, 保 “ 具有实用性 ” 的描 述 , 实现 与 T IS协议第 3 RP 9条相对接 。
护而狭窄 。这一规定 比 T IS协议列。 RP 商业秘密构成 的要求还 2 将侵犯商业秘 密罪的 主观方 面规 定为单 纯的故意犯罪 .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本身 的特点也 从一个层 面反映 出我 们

刍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刍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产品制造方法、市场营销策略或其他技术或企业信息 , 而这些 信息,须以秘密的方式保守 , 并且不易为一般公众得知。 ”在
密的认识各不相同, 相同法系的同一国家对其认识也可能存在
差异。 如在英美法系里, 英国多不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属性 , 而美国则认为商业秘密为一种知识产权, 可以成为信托、 让与、
业秘密是~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也正是基于此,有的学者提出
商业秘 密是一 种具有于 传统所 有权 的财 产权 属性 的一种 特殊
布的 《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若干规定》 对商业秘密做了 如下解释:“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 、 程序、产品配方、 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 、 货源情报、产销
继承 、 遗赠 、 课税的对象 。 在大 陆法系里 ,日 本有财 产价值 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财产权说和相对财产权说之分; 德国有 ^ 、 格权说 、 企业权说之 分。n , 就在国内,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认识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的学者认为, 商业秘密具有所有权的属性 , 是所有权的对象。 其主要理由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有权使用商业秘密, 也有权将
具有经济保密价值的秘密 , 部属于商业秘密。 从中得出商业秘
密具有以下特征:
收稿日期 : 0 6- - 5 2 0 - 40 0. - 作者简介 : 李运仓 ( ∞2 1 一 ) , .男 河北沧县人 , 匕 河j 经贸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 向: 知识产权 ;
马玉 珍 ( 9 1- ) 18- ,女 ,河 北 黄弊 人 ,石家 庄 国 信公 证 处 公证 员 助理 。
刍议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李运仓 ,马玉珍 。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 , 1 河北 石家庄 006 ; .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 .河北 石家庄 001 ) 5 .01 2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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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为了维护社会正当的经济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我国刑法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与国外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商业秘密犯罪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针对这个问题,我国应该如何完善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呢?一、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及其缺陷(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我国刑法典修订以前,刑事法律中没有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1979年刑法仅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罪,90年代司法机关对窃取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的行为,按盗窃罪处罚,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从民法和行政法的角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

1997年修订的刑法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主观上,侵犯商业秘密罪绝大多数属故意犯罪,不排除过失。

(二)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立法的缺陷我国的商业秘密犯罪立法存在以下不足:1.商业秘密的认定上,界定范围太狭窄。

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保护范围较窄,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不力,价值性强调现实的经济利益和实用性,同时缺乏保密措施认定上的差异性。

2.犯罪行为的认定上,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设定为结果犯罪。

这使得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下不能追究未遂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同时,如何划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存在问题,我国刑法对于罪的界定采取定性加定量分析的模式[5],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划分标准则仅采取定量分析,以数额作为区分犯罪与违法的标准,这种做法有违法的公平、正义原则,且就商业秘密犯罪而言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商业秘密的价值取决于信息的秘密性,一旦信息被非法获取或被披露,其价值即会受到破坏,这是其与商标犯罪、专利犯罪不同之处所在。

另外,将违反合同约定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3.对于犯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不明确。

刑法219条并未明确“应知”的含义,导致过失是否可以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存在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到司法实践对于该法条的适用,甚至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立法者认为确有必要用刑法处罚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应当在法条中予以明确的规定。

至于能否将过失入罪笔者将在下文做简要探讨。

4.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相关犯罪的刑事责任不协调。

泄露国家秘密罪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定最高刑却是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重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危害性相对小的犯罪的处罚重于危害性相对大的犯罪,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6]。

5.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刑配置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1)刑罚种类少。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种包括自由刑和罚金刑,缺乏必要的资格刑和剥夺财产刑。

我国目前的资格刑只限于剥夺政治权利这一个方面,缺少剥夺行为人特定从业资格的刑罚。

(2)罚金数额标准不明确。

罪刑法定要求明确刑罚的种类、分量、明示可罚性的程度,罚金刑作为一种数额性刑罚,其数额标准关系到司法运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7]。

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刑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容易造成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上的偏差。

而且对相关的单位犯罪仅规定了罚金刑,并不足以达到惩罚犯罪行为的目的。

(3)拘役刑的设置不合理。

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种贪利性的经济犯罪,多数犯罪分子好逸恶劳,对其判处拘役难产生良好的教育与改造效果。

且经济犯罪的证据搜集相对困难,其羁押期较长,适用拘役意义不大[8]。

二、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建议(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从前文可知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界定含义笼统、范围狭窄。

可借鉴美国立法及WTO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将商业秘密认定为“不为该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具有现实或者可预期的经济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有关经营、技术等方面的信息。

”这样可以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罪名体系设置目前刑法中仅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一个罪名。

但从刑法第219条规定来看,侵犯商业秘密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其行为的种类、手段和主体不同,社会危害性及犯罪成立的要件也不完全一致,不应当在同样的罪名及量刑档次下进行规制。

现行刑法的做法有违罪名设置的一般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在惩治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应有作用[9]。

宜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确定为一个“类罪名”,根据侵犯行为的性质、主体而具体设定为不同的单个罪名,设置泄露商业秘密罪、侵占商业秘密罪、商业间谍罪等,并相应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这样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操作,更好地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完善1.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为“故意”。

将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对于过失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言,因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使过失者从中吸取教训,而无须刑法介入。

现行刑法的规定使得第三人间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而相对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却只能由故意构成,造成刑法对第三人的要求严于相对人的局面。

应取消“应知”这一规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2.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限定为非法使用和非法披露两种行为。

世界各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几乎都限于非法泄露或盗用行为,鲜有将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6],事实上只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而无进一步行动不应构成本罪,单纯的获取行为不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刑法》第219 条还将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违约行为予以刑法制裁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

合同交易本身具有可预测性,违约的后果是可预见的,损失的存在并不能充分证明刑罚处罚的合理性。

我国刑法将这种本来仅属于民事违约的行为予以犯罪化,违背了现代刑法的辅助性和补充性原则。

因此应取消第219条中获取行为和违约使用的规定,将侵犯商业秘密罪限定为非法使用和非法披露两种行为。

3.明确“重大损失” 的计算方法。

《刑法》第219条将“重大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规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应在《刑法》或相关法律解释中统一商业秘密损失的计算方法。

可根据以下方法来确定权利人的损失:(1)以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来确定,包括失去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可期待利益;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凡不能说明与商业秘密侵权无关的收入,均应视为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以合理的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

(四)刑罚设置的调整结合美国的经验及TRIPS协议的要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1)增设资格刑,使犯罪人丧失再犯的条件。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与行为人的职业或营业活动有关。

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经济领域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权利的资格,可消除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机会,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也可以对其他人起到警戒作用,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因此在刑法中应增设资格刑,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的刑罚。

(2)加大罚金刑的适用。

将罚金作为首选刑种,并确立倍数罚金刑制度,从经济上打击犯罪,顺应“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潮流,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与效应。

而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情节上差别较大,社会危害性也各有不同,很难确定一个恰当的罚金额度,实践证明倍数罚金制度比较灵活,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

四、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防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防治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单靠刑法的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法律的配套规制才可以达到防治的目的,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加快制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二是修改和完善现有法律,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

(一)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许多国家已经形成较完备的体系,如美国、韩国、加拿大、瑞典、台湾地区等都已经颁布了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系统化和综合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商业秘密立法的趋势。

专门法应当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和法律概念,对商业秘密的认定采取从宽的标准,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的临时措施,在立法中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保障公民自由择业权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保护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关系,专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可使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

(二)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的协调作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是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将义务人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采取的是有条件的竞业禁止,对竞业禁止的对象、职业范围、期限等给予了一定的条件限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竞业禁止的适用才是有效的,否则将认定为无效,这样既能强化商业秘密的保护,又保护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权和再就业权。

但是该立法也存在缺陷,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等均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有可能在形式的公正之下产生实质的不公正。

应当借鉴美国法律中的不可避免泄漏规则,把竞业禁止范围只限定在离职雇员不能从事和在前雇主处任职时职责相同或相似的职位上,并且在判断竞业禁止范围时还应当考量新雇主和前雇主之间的竞争激烈程度这一因素[10]。

(三)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改革1.加强自诉程序的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方式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采取公诉的方式外,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提起方式存在自诉和公诉两种可能。

各国立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大多为“告诉乃论”,对于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首要适用自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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