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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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部门规章和地方 规章立法现状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章主要有《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其中,1989 年 7 月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等 5 部委制定施行的《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国家层面 最早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门立法,2012 年《国 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对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达标建设进行了立法规定。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 章对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保护措施进行了更为具体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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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文 _ 韩红 侯新
摘要: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的民生问题,确保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保障饮用 水安全的根本。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理念滞后, 缺乏系统性、协调性,法律惩处力度不够,尚不 能满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本文分析中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水源地;法律法规;环境 保护
2014 年度,兰州自来水苯超标、巫山千丈 岩水库污染、内蒙古腾格里沙漠排污等饮用水水 源地污染事故的发生,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再次 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针对饮用水水源地 水质普遍恶化的现实,水利部、国家发展与改革 委员会等 5 部委从各自职能出发先后编制了《全 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的出 台不仅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了方向性指引, 也对饮用水水源地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基于 此,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法 律法规体系对构建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框架, 最大程度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无疑是十分重 要的。
4、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性文件立法 现状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最新规范性文件 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 厅关于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 防控污染保障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2013 年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 设与投资指南等四项文件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 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 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 件虽然法律层级较低,但是更重视饮用水水源地 周边环境的调查评估以及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 污染防治与修复 , 弥补了法律法规立法的不足。
2、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缺乏专门的法律法 规,其规定散见于水利三大法律和相关法规和规 章中。因为每部法律、法规立法的主体、立法背 景存在差异,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规定 的侧重点必然不同,因而饮用水水源地的立法体 系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体系内部重复、空白比 比皆是。 3、立法体系缺乏协调性 首先,从法律体系内部看,我国饮用水水源 地的法律、法规我国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和环 境保护的需要而制定的,条文设计可能出现相互 冲突和矛盾。从法律体系外部看,由于社会和科 技的进步,饮用水水源地法律可能与发展可能与 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存在不协调。正如恩格 斯所言,“法发展的过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 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或法律原则 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律体系,然后是经 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 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 4、法律惩处力度不够 《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则》规定对污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的个人最高处 10 万元罚款;对造成水污染事故 的企业事业单位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因 此,必须通过完善立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惩处 力度,以期更有力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三、完善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建议 1、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立法理念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立法体系的第一步就是 要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的立法理念。可持 续发展理念要求立法、司法和执法都应以经济、 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生态文明理念要求 实现法律体系的生态化,法制建设应以尊重自然、 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原则。因此,在立法工作 中应当摒弃法律主要以维护人的身体健康,促进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为目的的计划经济时代立法思 想,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 要的位置上,实现饮用水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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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了特别的立法保护 , 适应了饮用水水源地保 护的趋势。
2、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法规立法现 状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太湖 流域管理条例》,其中 2000 年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法实施细则》对生活饮用水地表 水源、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区划和保护措施进行了 具体规范,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确定保护范围 和具体保护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到 2014 年,我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共 45 个,其中省级地方法规 13 个,较大市地方性 法规 28 个,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4 个。
二、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 问题
1、立法理念滞后 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有不少制订年代较早,当时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 是服务于经济 , 如 2002 年制订的《水法》、1989
年制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等。经过 10 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技术的更新给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出了新的挑 战。当前立法者应当转变立法观念,促进法制建 设符合市场机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一、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体系现状 1、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其中,作为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综合 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33 条、34 为 我国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提供了立法依据。 200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3 条把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放在了水污染防治 的首要位置 , 并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 合治理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原则。2010 年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 31 条、36 条重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 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 治工作,为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保障。2015 年 1 月最新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50 条明确规定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供资金支 持。 综上,相关法律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 分、保护制度和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措施等 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土保持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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