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一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
法理学大一知识点第一二章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第一二章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范性基础的学科,其涉及的知识点既有理论性的探讨,也有实践层面的应用。
在大一的学习中,了解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重要知识点,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概述、法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体系和法成立要件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大一法理学知识点的第一二章。
二、法的概念与特征1. 法的概念法是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一种制度,是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
在法律的制定中,一般会考虑到道德、习俗、经济等因素,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2. 法的特征(1)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即具备强制执行的能力,违反法律规定将会受到处罚或制裁。
(2)普遍性: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年龄、种族、国籍等因素。
(3)权威性: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威性,一般由国家来确立法律的效力和约束力。
三、法的分类与法律体系1. 法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按照法的性质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法的划分标准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按照法律的层级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2.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的结构和组织系统,反映了一国或一国家集体的法律体系的层次和组织结构。
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例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穆斯林法系等。
四、法的成立要件1. 法的成立法从诞生到生效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和步骤。
一般而言,法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立法机关:法律的制订与制定者,具备制定和颁布法律的权力。
(2)依法行使权力: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法律本身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公正合理:法律的内容应当公正合理,即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伦理道德要求。
2.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能力。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制定、发布、实施方式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法律的内容、适用范围等因素有关。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
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及方法的学问。
法学方法涉及到如何正确且有效地解释、应用和适用法律规范。
而法律解释又是法学方法论的基石,是法律学者和法官们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
一、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和意义法学方法论是一门研究法律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学问。
它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地解释法律,如何根据已有法律规范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及如何为法律实施提供相关方法和策略。
法学方法论不仅涉及到构建法学体系的基础问题,还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解释和适用问题。
法学方法论的意义在于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
通过系统地研究法学方法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运作机制,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
此外,法学方法论还可以引导法律实践,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二、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内容1. 法律解释理论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内容之一。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内容的阐释和说明,以便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常见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的解释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或结合使用,以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准确和合理。
2.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研究的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和逻辑关系。
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我们可以揭示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准确把握各个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法律逻辑学不仅为法律解释提供了理论基础,还指导法学理论和实践的科学发展。
3. 法律比较学法律比较学研究的是不同法系之间的异同,以及各个法律系统的特点和规律。
通过比较法律,我们可以发现不同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从而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比较学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参考。
三、法学方法论与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1. 保障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有助于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通过运用正确的法学方法,我们可以避免对法律的错误解读和误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
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一、问题的提出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
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
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
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
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
法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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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功能 “学通法理学,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杨日然 1、对法学学科体系的指导功能。 2、促进法律实践理性化的功能。 3、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的功能(法律不清、法律空 缺、法律失误) 【案例】 美国帕尔默案 “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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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价值
1、方法价值。法理学对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研究具有方法论原理意义。法 理学从各部门法等分支学科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用以推动法学研究的进 一步深入。 2、文化价值。权利文化已与人道主义文化、科学文化一道成为世界三大文 化主流,其核心就是自由、平等、正义、利益。保障人们享有充分的权 利是社会发展向法提出的基本要求,而能回答是么是权利文化、怎样建 立权利文化唯法理学一科(徐显明《法理学》) 3、规范价值。以同一标准来评价处于其效力范围之内的每一的人的行为, 有助于人们养成法律角色素质和培养法律思维模式。 4、定理价值。从所有法律中抽出共性,得出原则,它探讨的是具有永恒意 义的一般规则,如公平、正义、权利、法治等,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法理 基础和伦理基础。 5、伦理价值。法律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不管怎样都不能违反一切正直的 人的正当良知和正义感。
法理学(完美版)
名词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轰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边缘法学:是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
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指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指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劝机关认可、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通常是指已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时间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司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体系:是指由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法理学学习测试试卷参考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1.下列选项中关于对法理学的认识不正确的是(C )。
A、法理学是沟通法学各学科的桥梁B、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学习法学的入门知识C、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具体应用法律的知识D、法理学能锻炼人们的法律思维能力2.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D )。
A、社会调查的方法8、历史考查的方法C、价值分析的方法D、辩证唯物主义3.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是(A )。
人、法律规则8、法律原则做法律概念口、法律关系4.关于法的要素,提出“规则一一原则一一政策模式”的法学家是()。
A、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B、美国法社会学的代表团人物庞德C、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D、德国哲学家、法律哲学家黑格尔5.构成法律体系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是(C )。
A、选举法B、单行民事法律C、部门法D、授权法6.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B ) A、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7.由于水灾使铁路中断,导致某运输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法律事实,属于(C )。
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做法律事件D、有效行为8.法系的划分标准是(B )。
A、法的历史类型B、法的历史传统做法律体系口、法律部门9.近代意义的法制原则始于(C )。
A、奴隶制法B、封建制法C、资本主义法D、社会主义法10.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C )。
A、每个人自己的行为B、一般人的行为C、他人的行为D、所有人的行为11.《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规定属于(C )。
人、法律规则8、法律原则做法律概念D、技术性规定12.当代中国社会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形式是(A )。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一门学科。
它探讨和研究法学研究的对象和范畴是该学科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要素。
这些对象是法学研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起点。
法律作为法学研究的核心概念,是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一种规范性规则,它对社会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系统,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法规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学研究的具体对象之一。
法律规范是法律中所包含的一种命令性规则,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畴还包括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
法学方法论是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的学科,是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和总结。
研究方法的范畴主要包括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和综合方法。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指法学研究所使用的与法学研究直接相关的基本方法,包括逻辑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
法学研究的专门方法是指法学研究中特定领域所应用的独特方法,如法理学方法、规范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等。
法学研究的综合方法是指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范畴还包括对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技术方法进行研究,如文献资料法、立法调研法、调查问卷法等。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研究法学的对象和范畴有助于明确法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为法学研究提供基础和前提。
其次,研究法学的对象和范畴有助于深化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为法律实施和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法律依据。
再次,研究法学的方法论和研究方法有助于提高法学研究的科学性和系统性,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支持。
总之,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和范畴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深化对法学本质的认识、提高法学研究水平和推动法学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在复习的道路上,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多看书多复习,做到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临危不乱,在真正的考试中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欢迎学习!【考点一】法理学一、法理学的含义(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
(2)历史考察的方法。
(3)比较的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一、法学的含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11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法理学(2011年)单选题:9.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这属于义务性规则B.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C.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
”这属于委任性规则D.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这属于确定性规则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则。
选项A说法正确。
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中的禁止性规则。
选项B说法错误。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与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合法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在结构和效力上符合法律规则的特征,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C说法正确。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具体内容尚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笔记
2011年司法考试笔记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
科学方法对法学的科学化走向的影响。
因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基础正是实证主义哲学,其特点表现为对法律及其体系的逻辑自足特征的强调,以坚决排斥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判断。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借助逻辑的手段对法律的概念、原则、规则进行梳理,而不是判断法律“好”与“不好”。
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
显然,这个法学学派的学术倾向与孔德最初创立的实证主义哲学是基本一致的。
尽管这个学派受到了许多批评和指责,但是由它发展起来的“根据法律的思考”的法学研究和思想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成文法国家,都占据了重要地位。
根据法律的思考确有其合理的因素和积极的意义,尤其是对致力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国家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
而且,这种法律思维形式也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方法。
但是,从科学的角度看,“根据法律的思考”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的问题不能从其自身得到解决。
因此,“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需要相互结合。
在法学史上,两者的结合基本上是在法理学领域进行的,其方式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法律的根本性质问题进行“形而上”的思考,从而使“根据法律的思考”能够建立在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上。
从研究对象角度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或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形成的并受法律调节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一样,都是现实的社会实践问题。
所以,康德才把法律和道德作为实践理性进行考察。
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律为对象的法学总体上必然是个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门类,需要对价值理性表现出足够的关怀。
由于法学的应用研究一般围绕现实的法律规定进行,所以,法学的人文关怀也就主要依靠法学的理论研究建立。
法学研究对象的这个特点直接决定了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一个基本倾向: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保持“价值中立”,或者说无法做到“价值无涉”。
即使应用法学和法律职业者必然更多地基于法律思考问题,而法理学作为法学理论学科之一,与其他法学门类之间,方法上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它能够在现实与理想之间保持了一种张力,给人类的终极关怀留有余地。
大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库及答案
A.单向法律关系B.横向法律关系C.民事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诉讼法属于A.私法B.社会法C.宪法D.公法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
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
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A.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D.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律师法》属于A.宪法B.程序法C.行政法D.社会法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在我国违法者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权属于()A.人民法院B.全国人大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D.公安机关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A.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B.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C.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D.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献是()A.《法国民法典》和《人权宣言法》B.《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C.《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D.《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刑法典》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深圳经济特区禁止使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使用的野生动物一起产品的名称、别称制作招牌、菜谱来引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确定性规范B.刑事规范C.D.任意性规范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实现法治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下列不属于这些条件的是A.较高的文化素质是法治的文化条件B.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C.民主是法治的基本政治条件D.人口众多是法治的公民条件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中国古代关于法学一词也称A.法律的知识B.C.法律的科学D.先见的系统法律知识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法律的表现形式是()A.国家意志B.法规C.社会公约D.社会意志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最早发端于A.中国古代法B.英美法C.印度法D.罗马法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法的本质和特征归根结底取决于A.文化传统B.意识形态C.经济基础D.国家结构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英国的法律属于()A.大陆法系B.普通法系C.法典法系D.民法法系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国家监督的种类有许多,但不包括下列那一项A.中国共产党的监督B.检察机关的监督C.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D.审判机关的监督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1)在中国法律解释体制中,拥有国家立法解释权的是()。
法理学讲义——精选推荐
法理学讲义第⼀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且⼀般是⾼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
因⽽,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个分科,⽽不是⼀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个分科。
《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致性⽽论,‘法律哲学’这⼀⽤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专业性的和最⼴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名称才不是⽤词不当。
”⼆、西⽅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1.法律价值论:法律价值论着眼于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内在于法律⾃⾝并且是法律所追寻的⽬标,具体包括:⾃由、秩序、正义、平等等⽅⾯的内容。
法律是⼈类为了⼀定的⽬的⽽有意制造的产物,⼀个正态的法律必然具有⾃⾝的价值,法律价值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法理学的四⼤内容之⼀。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将法律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主要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有助于⼈们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从⽽更好地利⽤法律的控制作⽤解决社会问题。
3.形式法律科学:形式法律科学将法律作为科学来对待,着眼于法律的形式⽅⾯。
4.法律本体论:法律本体论主要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的核⼼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总结法学,⼜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门理论法学,着重揭⽰法律的基本原理。
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学、⽐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为法学等基本理论或总论性的问题。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
法理学之法的作用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后果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刑罚处罚和非刑罚处罚,如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等。
行政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如警告、罚款、没 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后,可能会面临 社会评价降低、信用受损等后果,同时也 会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法律解释技巧与注意事项
法律解释技巧
法律解释技巧包括文义解释、论理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
注意事项
在法律解释过程中,应注意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理解,确 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还应关注社会现实和时代发展,使法律解释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面临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推 进,法理学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如何应 对全球化带来的法律冲突和合作问题?如何 有效应对网络犯罪和跨国犯罪?如何保障个 人隐私和数据安全?这些问题都需要法理学 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THANKS
培养法治人才
法理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对于培养具有法治精神和专业素养的法律人才具有重要 意义。通过法理学的学习和研究,法律人才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精髓,更好地 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未来法理学发展趋势和挑战
发展趋势
未来法理学将继续关注法治建设的实践需求 ,加强跨学科研究,推动法理学与其他学科 的交叉融合。同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 互联网的普及,法理学将更加注重网络空间 治理、数据保护等新兴领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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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类型划分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 法理学
法学方法论与法学和法律之简析摘要:拉伦茨教授在其名著《法学方法论》中亦说:“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固有之方法。
”法学作为人文科学中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若要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必然离不开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本文对其与法学、法律的关系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法学;法律人类法律认识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这种认识是自混沌、神秘状态向理性、自觉状态的过渡过程。
从近代以前的神秘主义到培根的经验主义,从笛卡尔的纯粹理性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实践理性,都反映了这一过程是理性在不断战胜非理性,科学主义在不断地战胜神秘主义。
尤其当世界进入大科学时代之际,人类的法律认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正在发生革命性的变革,新方法和新思维已成为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问题,作为法学研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方法论也就应运而生。
在当今,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必备的知识结构和基本素质。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的界定与观点分析方法论本身就是一个哲学世界观问题,法学方法论概指主体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所运用的特定的法学理论原则、法律逻辑手段和法学方法的总体系。
有学者认为按照这一定义,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哲学层面的方法论;二是学科上的法学方法论,三是原则层面的法学方法论;四是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论。
我们可将前三个层面的方法论统归为理论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理论法学方法论或法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
因为,无论是哲学层面、学科层面还是原则层面都是科学研究的理论层次,将技术层面的法学方法论归为实践层面的方法论,可称为狭义上的应用法学方法论也即法律适用方法论中的一部分。
一般理论将法学学科主要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包括法哲学、法理学,应用法学包括运作法学和部门法学,其中运作法学又包括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等,部门法学则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
法理学导论复习资料法理学复习资料注:此复习资料仅参考,如有谬误请予指正。
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具有制度相关性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的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特指法律实践中的问题——立法、司法、守法等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法学方法,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司法)的方法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
第三节法理学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二、法理学体系简言之,法理学的体系由以下部分构成:(1) 法本体论(法概念论)(2)法价值论(3)法认识论(4)法学方法论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一)法学体系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总是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2011法理学
2011法理学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1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2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
第一讲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与方法
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
文本分析方法 程波:《论法律电影视域下的美国法律文化》 /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64 朱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附录:从文学艺术作品研究法律和社会? 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23-40页。
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
法理学导论第一讲
关于法理学的两个比喻
T台时装的比喻 地图的比喻
绪论
第一节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一、法律现象 二、法律现象与法之中的普遍根本问题 第二节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 一、观察法律现象以及法的角度 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一、法律现象 社会现象 法律现象
第一节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第三节 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 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 神实质的钥匙。 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作用的 体现方式: 证成 批判 选择 同质化
第四节 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释义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 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 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 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 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 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 程》)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 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总结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法律现象以及法中的普遍 性根本性的道理或原理。
第二节 法理学研究的方法
一、阶级分析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 三、实证分析方法 A 社会调查方法 B历史研究方法 C比较研究方法 D逻辑分析方法 E语义分析方法 F文本考察方法 G经济分析方法
《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
(二)法学的实践性 关联性 务实性 经验性 职业性 价值性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制度 社会现实及社会生活关系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应对
(四)法学的层次 知识之学 智慧之学 精神之学
(五)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 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历史学 法学与逻辑学
中西方法概念的不同表现
西文文化中法的符号——正义女 神
中国文化中法的符号——獬 豸
二、法 学 (一)什么是法学
法学,Juris-prudentia,“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 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 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律学 现代意义上的“法学”
学习法理学对诸位的帮助
法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人在职场上
升的空间有多高。 法理学研究法律背后的道理,研究“所 以然问题”。 法理训练的是一种法律人的思维习惯 (即眼光)和对事物的敏感性。
国外经典
[美]博登海默:《法
理学:法律哲学及 其方法》,邓正来 译,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德]拉德布鲁赫: 《法学导论》,米 健、朱林译,中国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三、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 义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穗积陈重 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两种争论的交锋
(三)法理学的特殊地位 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 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 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 理。 1、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学的基础理论 3、法学的方法论
究
三年级第二学期:关于“法”的延展性、
社会性研究
学习法理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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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理论与方法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条件和界限一葛洪义一、问题的提出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
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
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
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
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
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
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
(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
)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
(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张曙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
)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
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
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
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
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
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呻吟、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
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
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
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应用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
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
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
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
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
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
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
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
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
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
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
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
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
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
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
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
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
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
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
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
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
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
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
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
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
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
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
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
这本来无可非议。
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
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
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影响到法理学的现实性。
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
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
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
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
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
”(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
)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
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
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
“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
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
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