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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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专用软件及计算机管理规定

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专用软件及计算机管理规定

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专用软件及计算机管理规定为了保证xx县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的顺利运行,切实保障汇兑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通汇社应该为县辖电子汇兑业务系统配备一台专用的主机。

若具备技术条件的通汇社可以与其他的业务软件共用一台主机,但必须由独立的终端。

第二条县辖清算中心负责保管“县辖电子汇兑业务”软件安装盘,使用该盘必须由通汇社的坐班主任和计算机管理员同时在场,安装完软件后立即交还。

如发生该盘丢失或复制的情况,必须立即追回原盘和复制盘,并将情况上报给县联社。

第三条县辖电子汇兑每天的数据备份盘,属于通汇社的业务机密,交通汇社的主管会计妥善保管,该盘的启用必须经通汇社坐班主任批准。

该盘如发生丢失,必须立即追回。

第四条通汇社在正式开办业务前必须按照软件的使用要求,明确每个业务人员的职责,系统管理员由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兼任,操作员由通汇社自行安排。

第五条各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必须在业务开办前修改自己的密码,并严格保守秘密。

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如发现密码泄密,必须立即修改密码并向坐班主任和主管会计汇报,及时清查账务,并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通汇社必须为本项业务配备专用的市话电话线路或专线,接装县辖电子汇兑系统的专用通讯设备,并专用于办理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严禁用于其他业务和私人通讯。

第七条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硬盘损坏更换情况下,由县联社计算机管理员具体负责实施,内勤主任、操作人员在场监督,原硬盘软件和数据必须清除。

第八条因违章影响汇兑业务的开办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xx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快捷地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省联社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已经实施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网点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开办通存通兑业务)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存、折的客户,凭活期存折及密码、卡及卡密码办理异地柜面存款(包括无折续存)、取款、查询和口头挂失等业务,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支票户办理异地续存业务,以及活期存款异地存、取款冲正及补记账业务(不属于对外受理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异地,是指省辖内开户网点之外的任一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网点第四条全省已接入SC6000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网点之间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操作、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通存通兑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省辖内存款通存通兑受理业务范围(一)支取方式为“凭密码”的个人活期户凭存折或卡及密码办理异地存取款、补登存折业务。

(二)预留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折户的异地无折续存业务。

(三)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支票户(含单位活期存款户)异地续存业务。

(四)活期卡用户异地ATM自动柜员机、POS刷卡机的取款业务。

(五)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六)预留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查询业务。

(七)随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而新增或调整的业务。

第六条以下业务须到开户网点办理:(一)单位活期存款户、个人活期支票户的取款业务。

对参加支票影像系统的,按支票影像系统办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操作;(二)各类存款账户的销户业务;(三)各类存款账户的换折、密码修改业务(在ATM上修改密码除外);(四)各类存款账户、账户密码及预留印鉴的正式挂失;(五)账户密码的增加;(六)作为质押的存款的止付与解付;(七)更改储户信息;(八)更改支付条件;(九)各类存款账户的冻结、解冻转户;(十)其他须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第三条 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 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 的 XXXX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 (简 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 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 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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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起农信银汇兑业务实行分级授权制。单笔额 度 10 万元以下无需授权; 10 万元(含) -200 万元需 05 级柜 员授权; 200 万元(含)以上需 02 级与 05 级“双授权。”
第十四条 对于挂账的汇兑来账,柜员可以发起退汇交易 将资金退回原汇款人账户,对退汇的来账业务应查明原因,做 相应业务处理;特约电子汇兑来账需退汇时,应直接使用往账 交易进行退回,不得使用退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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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农信银中心。 第二十二条 入网机构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
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二)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上午; (三)特约电子汇兑业务只能对来账业务发起查询; (四)查询、查复书需配对保管,定期装订。 第二十三条 入网机构至少设置业务授权员、经办员、复
第十七条 发起行社发起的往账业务因清算账户余额不 足,出现日间排队,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补足头寸的,汇出行社 应对排队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通过特约电子汇兑发起的往账业务,清算余额 不足时,将自动被冲至农信银汇兑挂账户核算,汇出行社应及 时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汇出行社因操作失误造成业务重复发送或金额 错误,应及时向农信银中心发送“紧急止付通知” 。农信银中心尚 未清算的, 将业务退回汇出行社; 已清算的, 将“紧急止付通知” 转发汇入行社。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汇兑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农信银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开户信用社,将资金汇给省外信用社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四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划回)是指付款社(行)或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划回)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处理,省清算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全额实时清算资金。

系统内日终自动清算各信用社汇差资金。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使用统一格式的汇兑专用凭证。

第八条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条信用社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应保证清算账户有足够的清算保证金。

第十条农信银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信用社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收、发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农信银清算中心根据清算系统运行情况和业务需要可以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十二条农信银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省清算中心、农信银清算中心、收款清算社(行),至收款社(行)止。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11: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行汇票是行社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出票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行社称为代理付款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完成的出票行与代理付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

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由省联社统一订购。

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汇票空白凭证必须做到证、印分管。

第六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八条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九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行受理。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行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商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流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以及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业务操作流程第三条汇兑往账业务(一)客户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审核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登记录入各要素;(三)各机构对于录入成功的往账业务,换人作复核发送处理;(四)复核发送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根据省级清算平台转发的回执信息作相应处理:交易成功的,至待打印任务栏打印相关业务凭证;交易失败的,根据业务状态查实后作相应处理。

第四条汇兑来账业务(一)客户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一致的,系统作自动入账处理;(二)客户账号户名与来账业务要素不一致的,系统作挂账处理。

各机构应向汇出行发出查询,内部主管根据汇出行查复结果作出入账或退回处理判断,逐笔对挂账业务进行审批并签章确认,经办人员根据内部主管审批意见在系统中作相应业务处理。

第五条委托收款(划回)往账业务(一)各机构收到收款人开户行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应先审查付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委托收款凭证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完整;第三联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二)付款人为单位的,各机构在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付款人;各机构应留存有关债务证明,若按规定必须将债务证明交付款人的,应将债务证明连同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及时交付款人,由付款人签收;(三)委托收款凭证交付款人后,各机构应根据付款人的通知付款;付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本行的,视同同意付款;(四)付款人同意付款后,经办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在系统中作录入处理:1.付款人为本行的,应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主动划转给收款人;2.付款人为客户的,应在收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时,及时作付款处理;(五)录入成功后,换人复核发送,并由经办人员打印相关业务凭证;(六)付款期满,付款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各机构应在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一式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第一联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通知书及第四联托收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联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疏通我行结算渠道,完善服务功能,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电子联行业务是各支行(含总行营业部、清算中心下同)之间或支行与其他电子汇划系统相连接,运用计算机处理异地汇划款项以及资金清算,实现业务处理自动化的网络系统,它是我行开通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电子联行业务由支行办理。

支行在办理往账业务时将原始汇划纸凭证信息转化为电子支付信息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发送给他行或有关支行。

在办理来账业务时,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接收从支行或他行传来的电子支付信息。

第四条清算中心具体承担电子联行业务数据的传输、监督管理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五条支行与支行、支行与他行之间发送、接收的电子支付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

第六条电子支付信息经确认以后方能产生支付效力。

经确认的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失效。

第七条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由顶级中心负责协调并公布,电子联行系统除法定节假日外,各工作日均开通。

支行必须按规定时间运行电子联行业务,系统运行时间内不得关机,以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年终决算日电子联行系统运行时间作相应调整,各支行必须收妥全部电子联行来账业务。

未经上级中心通知签退,不得提前签退和擅自关机。

第八条支行对电子联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作出详细记录,并作为运行档案保存。

由于通讯线路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发送或接收当天往账、来账数据的,要及时与清算中心联系,及时查清原因作相应处理,不得延误数据转输。

第九条支行在办理电子联行业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账户(登记簿)进行核算。

电子联行贷方补充报单属重要空白凭证,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条电子联行打印或在磁盘上保存的业务数据属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合作联社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银行为持票人提供的,对其开具的汇票承兑的服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第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控制职责,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

第二章承兑汇票的开立和承兑第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核准其承兑汇票业务的开立申请。

第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开立承兑汇票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良好,具备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

第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承兑汇票进行记录,并将承兑汇票的基本信息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八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对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确认,并在承兑汇票上予以明确。

第三章承兑汇票的兑现和偿还第九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按照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求,及时兑现持票人的申请。

第十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确保承兑汇票的偿付能力,及时偿还承兑汇票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承兑汇票的流程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兑付和偿付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违反规定的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罚款等。

第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故意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告相关监管部门,并配合调查。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取消其承兑汇票业务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同时,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规程被废止。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制定补充性的操作指引。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南海县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办理县辖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坚持日清月结。

当日往来账业务,不得无故压票、押单,不得留待次日办理。

(二)坚持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应严格分工,不准越权,不准交叉办理业务。

(三)坚持按程序处理日常业务,严禁违规操作。

(四)坚持事后监督考核。

通汇社及县辖清算中心应专人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事后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三条岗位设置(一)根据电子汇兑往来业务处理程序,按照既便于操作又相互制约的原则,凡参加县辖电子汇兑的通汇社,需设置系统管理员、录入员、复核员(通讯员)、密押员等四个岗位。

系统管理员由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兼任,录入员由记账员担任、复核员(通讯员)由出纳员担任、密押员由农贷会计担任。

县辖清算中心设置系统管理员(由中心负责人担任)、操作员、会计主管等三个岗位,各通汇社可结合本社实际,在坚持相互制约的原则基础上,对以上岗位进行适当调整。

(二)岗位和权限控制。

系统管理员不得进入日间业务处理画面;录入员、复核员、编押员不得进入系统维护画面;记账员不能进行复核和编押;复核员不得录入往账和编押;编押员只能编押核押;会计主管负责机构上存及下划资金的修改。

岗位设置后必须严格分工,不得交叉。

(三)每个岗位人员对设定的密码要严格保密,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定期更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如怀疑密码有泄露应及时更换),达到保密目的。

(四)县辖电子汇兑业务的密押编制方法属绝密文件,操作方法只限于编押人员本人掌握,不准扩大知押范围。

第四条岗位职责(一)系统管理员(内勤主任或主管会计)职责1、严格操作权限管理。

系统管理员应根据相互制约的原则,按照既定的工作岗位对各操作员分别授予操作权限。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

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

第三条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济责任案件。

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

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

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

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方法(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利,依照《支付结算方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治理暂行方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托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截了当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不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方法及反洗钞票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托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治理;(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四)指导和治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五)建立风险预警操纵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觉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最新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第九条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

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第一篇:08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0304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农信银汇兑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等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包括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吉林省农村信用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本行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营业网点为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

第四条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理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业务系统汇划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社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

第六条发起(接收)农信银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称为发起(接收)行。

第七条农信银汇兑业务逐笔实时发送、全额清算资金。

第八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结算秩序良好;(二)具有开办业务相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第十条农信银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开通农信银支付系统条件的机构,申请开通农信银支付业务时,由总行以文件形式报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报备,说明拟开办业务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备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会计部门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编制行名、行号,报经农信银中心审批后正式开通。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13页word资料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13页word资料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条电子汇兑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业务。

第三条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

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业务主管、录入员、复核员三个岗位,其中业务主管由委派会计或以上柜员担任,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

第五条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七条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第九条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十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第十一条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及“262125农信银委托收款划回”二级科目。

第十二条262124科目设置“262124-1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汇兑”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

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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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电子汇兑业务是入网机构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至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入网机构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清算业务的入网机构,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

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成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即县(市)联社及所属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机构)。

第五条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收报社(行)。

第六条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

第七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通过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营业机构电子汇兑业务的清算。

第八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四种交易。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营业机构行名行号的管理;
(二)及时准确完成与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的对账;
(三)及时监控农信银中心、县(市)联社清算账户资金头寸;
(四)指导和管理营业机构办理支付业务,督促营业机构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五)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农信银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及时处理查询查复;
(二)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
的正常办理,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并逐级做好清算资金的核对;
(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及时向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报告。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汇兑业务由汇出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至收报社(行)止。

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

汇兑业务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传输。

第十五条营业机构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汇出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实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清算中心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收报社(行)。

第十七条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将清算账户对账单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自治区联社清算中心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符时,要查找原因,如原因不明,应及时与农信
银中心联系,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时,以农信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第十八条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营业机构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发送(接收)业务信息。

第十九条营业机构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尽”的原则。

(一)营业机构应根据真实发生业务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书专夹保管。

(二)收报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时,应及时向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当日未收到查复书,该笔资金应挂账处理。

(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查复的,查复时间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北京时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权限控制、岗位分离,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兼岗混岗。

第二十一条营业机构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人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联社科技中心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

第二十三条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的各种凭证、报表与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营业机构在办理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二十五条汇出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资金结算,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收报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

收报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营业机构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因查询查复不及时、报文格式错误,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机构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

第三十条营业机构发送(接收)电子汇兑业务,应使用信用社规定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专用凭证格式由自治区联社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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