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含泪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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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物权
十三章、物权概述
含义:权利主体对于物的支配、利用(归属利用)财产权物权内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特征:对世权
债权
来继受:买卖继承
源原始:劳动
一、物权
1、含义: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特征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对一切人的权利(除权利主体以外一切人都要尽到尊重、容忍、不干涉的义务)
〃支配权:权利人不借助相对人的任何行为而为的权利。
〃客体是特定化的物
〃排他性
3、调整范围(对象)
(1)、物的归属关系——(静态的)
含义:
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的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
特征:
①在物的归属关系中,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为自主占有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物之主人处于所有人的地位。
(不同于商品交换,让渡/交换所有权,是动态的)
②在物的归属关系中,由物所生的经济利益归属于物的所有人,物的所有人为实现伍德经济价值可以对物为任意的支配,他可以自己使用物,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将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③在物的归属关系中,当标的物由他人占有、使用时,城里所有人的间接占有,物的归属关系不变,所有人仍以所有的意思间接控制掌握标的物。
(2)、物的利用关系
含义:
指物的所有人基于其意思将其所有物交他人有限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在现实社会中,物的所有人对物的利用有两种不同的情况:自主利用(一般指物的归属关系)&他主利用(之所有人将其所有物交他人有限利用以取得对价;又称“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特征:
①在物的利用关系中,标的物上存在两个占有人。在物的利用关系中。由于标的物的直接利用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而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形成利用人对标的物的他主占有。同时,所有人并不因标的物有他人利用而丧失其自主占有。他仍然保持其所有人的地位,并对标的物有一定的支配力。
在物的利用关系中,存在两个层面的财产关系。一是自主占有人(所有人)和他主占有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二是自主占有人和他主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善意第三人)的财产关系。
公示不动产登记
动产移转占有
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广义物权法(还包括诸如《担保法》《海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等)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要求:
本原则的精神要求是:只有遵循法律有关物权类型、内容以及创设方式的规定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才能创设物权,否则其法律行为便不能产生创设物权的法律效果。
原因:
物权反映的是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创设物权,会危及社会的经济基础,同时,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必须受到每个人的尊重,如果人们无法知道各种物权的标准和内容,便难以提出这种尊重和要求,要想满足这种要求,唯一的方法是实行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任意创设物权的自由,从而使物权法具有了一定的强行性,那与不采用法定主义,不具有强行性的债法有显著区别。但是,物权法的强行性不能等同于行政权力而
导致的强行性,物权法要求人们在以法律行为创设物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有关物权种类、内容级创设形式的要求。但是,物权法并不强制人们创设这种物权而不创设那种物权,在法律规定的各种物权范围内,人们仍然有根据自己生产生活的需要,任意选择创设某种物权的自由。因此,在物权法定的原则之下,人们仍然享有较为充分的财产自由,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妨碍民法自治原则在物权领域的贯彻。★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即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按照公示原则的要求,物权的存在于变动,都应当存在法定的公示形式,物权的存在或者享有的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这种公示是一种消极信赖,即只要没有公示就没有物权变动,按照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占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形式,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的动态公示。
存在——静态不动产——登记(簿)
动产——占有
变动——动态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按照各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动产变动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登记,是指当事人变动物权之意思,登录到国家不动产取权登记簿上,法定的公示形式,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法定的公示形式,是法律的不同的规定或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或者其变动后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g.《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一家公司甲与一学校乙签订合约,乙在五十年内不得在A地建造房屋妨碍甲的眺光,甲每年支付乙50万元,未登记,十年后,学校乙将土地(包括A)卖给房地产商丙,丙便在A地建造商楼,乙状告丙,是否成立。
☆公信原则
按照公信原则,法法律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名义人,享有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物权,以此推定,法定的物权公示也就具有了社会的公信力,如公示错误,即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因相信物权公示而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为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法律的保护,如善意第三人向登记的房屋所有人购买房屋,即使该登记名义人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该购买人办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时起取得购买房屋的所有权,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失了,只能请求登记名义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赔偿损失,不能请求善意买受人。
☆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
物权法施行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物的占有秩序,确保交易的安全,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要使社会一般人都负起这种义务,物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而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法律就必须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并要求物权人按照法定公示方法进行公示,既然物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