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道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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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约束与社会道德

法律的约束与社会道德

法律的约束与社会道德在一个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扮演着管理行为和规范个人行为的重要角色。

法律是由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和条款,而道德是指个人或群体所认可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影响和塑造社会。

一、法律的约束力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制度,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通过立法机关的决策以及法律实施机关的负责,对人们的言行进行限制和规范。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它能够解决纷争、维护公正,为人们提供公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法律的约束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范围和权利义务,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后果。

通过法律,社会对某些行为做出明确的禁止,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其次,法律规范了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组织,如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环境保护等领域。

最后,法律确保了公众的参与和公正的司法程序,为人们提供了申诉和保护的渠道。

二、社会道德的约束力社会道德是指在人际关系和行为准则中产生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规范。

它是人们对善恶、公正、诚信等价值观的共识。

社会道德的形成和传承是长期的历史和文化积淀的结果,它通过道德规范的普及和传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道德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社会道德促进了人们的自律和行为规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会受到道德规范的影响,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形成一种适应社会需要的行为模式。

其次,社会道德规范对一些法律无法完全涵盖的领域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例如,对于友善、助人、奉献等社会价值观,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要求,但它们在社会中被普遍认同和推崇。

三、法律与社会道德的互动关系法律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首先,法律与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依存。

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实施通常依赖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支持和认同。

相反地,一些行为的不端和违法通常会引发对道德价值的重新思考和调整。

其次,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发生冲突。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

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

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影响及其限度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 法律指导教师:***20041001中文摘要我国《宪法》第53条明确地将“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因此,将“道德”之地位用一国之根本法一宪法典来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中,是极为鲜见的。

同时,这一立法现象本身也反映了道德——这一人类社会古老的社会现象,在现代法制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因此,这就要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即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这样,法律才能获得赖以发生效力的根据。

同时,道德推行和实施也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即不仅在法律的道德影响问题,而且也存在道德的法律支持问题。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它们在起源、内容、功能等方面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决定了二者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心理基础和重要标准,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优良的法典都内涵着与当时社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道德观念。

这正是道德之所以能够影响法律的理论根据。

法律对道德影响表现在法律内容、立法思想、执法行为、司法实践、守法意识等方面。

同时,法律所具有有限的合乎道德性且优于道德独特品质使法律支持道德成为可能。

法律支持道德的途径表现在:通过立法,确认道德要求;通过法的实施,弘扬良好道德风尚。

但是法律的道德影响和道德的支持是有限度的,表现在:由于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行为规范调整对象的范围不同,并非所有道德行为都能通过法律加以确认:纳入法律支持范围内的只能是人的行为,不能扩展到人的思想领域;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过度介入削弱道德,遏制道德的发展。

因此,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良法之治,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应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充分重视道德对法律的特殊影响,确立道德在宪法和法律中的特殊地位,同时应在实践中发挥道德与法律的综合整治功能,避免过度夸大道德对法律的影响或者法律对道德支持的限度,并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

论道德的有限法律化

论道德的有限法律化

种 行 为 主 体 的 实 际 行 为 给 予 明 确 有 效 的 约 束 :因 此 , 须 把 道 德 必
之 以 刑 , 免 而 无 耻 ; 之 以 德 , 之 以 礼 , 耻 且 格 。 ”。 思 是 民 道 齐 有 。意
教 育 与 制 度 安 排 这 两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使 用 , 以 达 到 既 规 范 人 的 实 际行 为 , 培 育 人的德 性 品 质 的效 果 。 又 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作 为 与 市 场 经 济 相 配 套 的 法 制建设的一部分 , 德的法律化 、 度化无疑应放在首要位置 : 道 制 这 是 由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处 于 初 级 发 展 阶 段 、 法 律 制 度 尚
伦 理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重要 作 用 的认 识 。然 而 , 把 这 一 认 识 贯 要 彻 到 现 实 中 , 一 个 基 本 问 题 首 先 需 要 得 到 清 晰 的制 力 的 硬 性 约 束 。 度 安 排 , 是 社 会 根 据 需 要 为 人 们 的 制 则 各 种 活 动制 定 、 给 一定 的正式 规 则 , 法 规政 策 、 章 制 度 、 供 如 规 纪 律 条 例 等 。 式 制 度 都 是 以 某 种 社 会 强 制 力 为 保 障 的 。 会 行 为 正 社 主 体 如 果 置 制 度 规 定 于 不 顾 而 一 意 孤 行 , 么 , 终 结 果 将 会 是 那 最 不 但 达 不 到 个 人 目的 , 而 会 遭 受 自 身 利 益 的 损 失 , 至 还 要 受 反 甚 到 额 外 的 惩 罚 。比 较 而 言 , 度 安 排 的 长 处 是 能 对 各 种 行 为 主 体 制
不 健 全 所 决 定 的 。邓 小 平 说 : 我 们 过 去 发 生 的 各 种 错 误 . 然 与 “ 固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作者:李静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产生于哈特与富勒的一场著名论战,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恶法是不是法”这两个分歧而展开。

哈特认为应分清法与道德,富勒指出法律自身具有道德性,法律秩序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与道德是密切联系的。

本文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且法不溯及既往。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这是源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但是这种联系是一种“偶然的”联系,而不是一种“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富勒基于恶法非法的前提下,认为道德的外延比法律大同时包含着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属于道德的一部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与其他类似规则之间的存在于外部的关系,而是法律规则自身的内在要求。

其表现形式则可以是规定于法典中的各项条文,更可以是种种一般原则,而法院的司法过程则是在凭据他们的良心和知识,以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对种种行为进行衡量,以断定各种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

总之,法律不能违反良知,使人服从规则治理的时候,如果情和理发生冲突,西方普遍的观点是寻求良知的指示。

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强调仁者爱人,仁者先培养其主观之仁心,复按其能力所及由近及远推广其客观之仁行,对人们的内心的道德以及自身修养的要求是比较高的。

法律的规则,其实是将很低要求的道德规制起来,即作为一个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论修养水平是何层次,都不能触碰的底线。

如果把过高的道德转化为法律义务,那定会适得其反。

传统儒家的思想中主张德主刑辅,治国方法为“养”“教”“治”,“养”“教”之手段为德、礼,“治”之手段为刑、政,教化为核心,故以德礼为主,刑政为辅,这是一种比较完善的理想,但是离现实较远,因为规则治理从很高的道德来转化是比较困难的。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关于故意杀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因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所以不能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是很低很低的道德要求了,所以它能得到普遍认可并成为法律。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长久以来就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

通常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类文化史总结、提炼出来的两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手段和制约机制。

法律一般地说是由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合法和违法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规范体系;道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调整行为关系、治理社会秩序的价值导向体系。

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这就是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所说的:“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1](P239) 与法律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具有外在的强制性相区分,道德对义务的履行的制约不具有外在的强制性,道德(律)意味着个人的自我立法、自我命定,道德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行为,即自律行为,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

主体的意志对于道德规范来说是自由的。

在这个意义上,道德是自由的体现,道德使人得到自由,而不是感到限制。

作为某种规范,道德的本质不是强制而是自由。

也就是说,道德行为一定是自由行为。

所以,伦理学尽管肯定道德作为规范也是法律,但强调这是自己给自己立法。

一般意义的法律没有自己的加入,总是带有强制性。

道德(律)通过人自己的加入,自在的必然性就转化成为我的必然性。

规范由法律转换为道德(律),表现为主体自身的行为动机由原来的外在约束转换为内在约束,由外在的立法和命令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立法、自我命令。

尽管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执行道德律也是强制的,道德法则对理性者也表现为一种绝对命令,但道德律作为自律由于是自我强制,所以不体现出被迫性,不让人感到是异己的、消极的。

这是道德律与一般的法律的基本不同。

进一步说,道德规范社会生活靠的是内在的良心。

良心是公民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强烈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一、本文概述《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深入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的法学论文,由美国著名法学家、伦理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创作。

富勒在论文中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internal morality of law)的概念,即法律自身应具备的八项道德原则,包括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清晰性、一致性、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方行为与公布的规则相符。

这些原则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要求,是法律实现其社会功能的必要前提。

论文中,富勒首先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的观点,认为法律不应仅仅被视为一种由国家权力制定的行为规范,而应具有内在的道德性。

他强调,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

在论文的主体部分,富勒详细阐述了其内在道德理论。

他认为,一个合法的法律体系应当具备上述八项道德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框架。

在此基础上,富勒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的。

富勒在论文的结论部分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对于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要求的法律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和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他也指出了内在道德理论面临的挑战和争议,为后来的法学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思路。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是一篇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法学论文,它不仅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且为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视角和思考。

二、富勒的法律观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法律观。

他首先强调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富勒看来,法律不仅仅是社会规则或者政府命令的集合,更是一种道德实践,是对人类行为的一种道德引导和规范。

他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和引导,同时,法律也反过来塑造和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尚。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

道德与法律的边界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中两个重要的规范体系,它们分别以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和法律虽然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然而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区别和边界。

本文将探讨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边界。

一、道德与法律的定义和功能道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基于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判断,自觉遵守的一套规范准则。

道德旨在引导人们的行为按照一定的伦理原则和价值观来进行,具有普遍性、灵活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法律是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颁布并公布的,用于规范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则。

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具有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规范,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公平正义。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它们都具有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和界限。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1. 规范性质不同道德是一种内在的伦理准则,基于道德主体的自我约束和自觉遵守。

它并非通过外在的规则和制度来强制人们遵守,而是依赖于个体的良知和道德观念。

法律则是国家制定的,通过外部权威机构来进行管理和执行。

法律具有强制力,通过强制措施来迫使人们遵守。

2. 规范范围不同道德准则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域、文化和社会背景如何,都需要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道德是人类自身行为规范的内在基础,以人为中心。

法律则是特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时空局限性。

法律是国家权威的表现,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为目标。

3. 违反后果不同道德违背通常会导致道德谴责、社会舆论的指责和道德心理上的负罪感等后果。

道德违规主要影响个人的道德形象和人际关系,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违法行为则会受到国家机关的制裁和法律程序的追究。

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可能会面临罚款、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三、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在某些情况下,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可以相互重叠,但在某些问题上,它们又存在一定的冲突和边界。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

试论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随着社会的进步,道德和法律在人类社会中日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调控力量,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更成为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两支强有力的杠杆。

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道德是法律的哲学内涵,法律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

从道德与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及相互关系来看,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中如何有效发挥社会控制作用,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呢?一、道德和法律的关系1.二者紧密联系。

作为同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是统一的,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法律以道德为基础,道德以法律为动力,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价值的功能。

从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和法律应该是一致的。

法律含有浓厚的道德意味,“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

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道德和法律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都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

道德与法律的密切联系还表现在道德与法律在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

一般来说,守法在任何社会都是道德的内容,而任何社会的道德原则也都渗透在该社会的立法原则中,这种渗透还体现在有些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是直接统一的。

2.二者有所区别。

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来看,二者是不能混淆的,也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道德和法律的相互作用及其各自发挥作用的特点决定了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力量上既不能以法律代替道德,完全抹杀道德的作用,也不能一味夸大道德的功能,而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是缺一不可的。

正确认识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正确理解德法并举治国方针的关键。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因其有不同的规范作用和表现形式,所以在维护、协调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把法律的“硬调节”和道德的“软调节”结合起来,从而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法律和道德是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发挥各自的调节功能和作用的,并非是以此可以代彼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法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

道德与法治法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

道德与法治法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道德和法治是社会生活中两个重要的规范力量,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道德是指个体内在的伦理准则,而法治是指社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讨论道德和法治分别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道德的规范性与约束性道德是人们内心深处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它反映了人们对于善恶、公正和正义的判断。

道德的规范性体现在它对个体行为的约束力量上。

道德规范的约束性源于个体内心的自愿和自觉,它不需要外在的强制力量。

道德规范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灵活性。

道德规范普遍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域、文化背景或社会地位如何。

同时,道德规范也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然而,道德规范的约束力量有时存在局限性。

首先,道德是主观的,不同个体对于道德准则的理解和判断有所差异。

其次,道德规范对于个体的约束力量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单靠道德规范难以保证人们的行为始终符合道德价值。

二、法治法律的规范性与约束性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其规范性和约束性较为明确和具体。

法律的规范性体现在它对个体行为的强制力量上。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公正性和明确性。

法律规范是中立公正的,它不偏向任何特定的个体或利益集团,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法律规范也具有明确性,对于个体的行为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和限制。

相比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具有更强的约束力量。

法律的制裁措施可以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从而保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规范性和约束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然而,法律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法律无法规范人们内心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观。

其次,法律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资源和执行力量,有时可能面临监管不力或执法不公的问题。

因此,完全依靠法律规范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道德和行为问题。

三、道德与法治的关系道德和法治虽然有一定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存在一种互动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论道德的有限法律化

论道德的有限法律化
要位置。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历史阶段的普遍性和适用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让公众选择道德的行为方式, 仍然要靠两条基本途径: 一是 道德教育, 二是制度安排。道德教育即通常所说的有关思想 品德的宣传教育或思想政治工作。它主要是通过用语言文 字、 榜样示范等方式形成社会舆论, 向受教育对象传输正确 的道德观念,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使受教育者明白什么是对 错是非, 什么是善恶美丑, 什么是应该做的, 什么是不应该做

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所决定的。邓小平也曾说过,我们过去 “
发生的各种错误, 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 作风有关, 但是 组织制度、 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
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 好事, 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 而是说 领导制度、 组织制度同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
法制的支持。 可以维系最起码的道德秩序, 并逐渐由较低的 道德要求向较高的道德要求迈进。否则, 就有可能会由道德 涣散走向道德崩溃。 由道德秩序的紊乱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失
调。
其次。 道德法律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道德调节的
生而来的。也就是说, 道德建设的一种基本方式, 就是通过
不断的法律制度化。 把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 规范。 二、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道德法律化既是必要的。 又是可行的。西方 自 然法学派
方式如社会舆论 、 风俗习惯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等都是经过 长期积淀而形成的。 在彼此熟悉并具有长期、 稳定交往的人 们之间往往会起到较好的效果。因此, 在传统的非市场经济 的社会中。 道德的作用体现得 比较明显。然而随着商品经济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的辩论材料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的辩论材料

法律比道德更重要的辩论材料
1一国法律唯一,道德不唯一、法律标准只有一项,道德标准因人因地而异。

因此,惟有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之准则。

2法律有外在强制力保障实施,道德仅靠内在调整,法律之于社会力量远大于道德。

3法律源于道德,并且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因各人价值观差异,仅能、且仅应该要求各人遵守最基本的标准。

同时要求遵守高标准,往往引起不必要的冲突,或限制过多的自由。

4法律有具体的条文、有专业的技术阐述、解释、细化道德标准,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可预测性、可指引性。

道德标准过于模糊,对社会及个人的调整能力有限。

5法律除有根源道德的部分之外,还有专业性程序性的规定,如制裁程序、诉讼程序、卫生防疫标准、度量衡官方标准、行业标准、质量标准等,以适应人们更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制度。

法律不仅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还代表了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

在法律层面,最基本的道德是尊重人的外在和内在的合法利益,并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

在法律中,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律规定了社会文明的标准和行为准则,保护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权利和利益,使人们得以追求自由、平等、公正和幸福。

正是因为法律的存在,才让人们的行为更加合理化,有规可循,使得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需要有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更需要有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对人们最基本人权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公正和良好秩序的维护。

例如,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和惩罚,对于犯罪行为实行打击和制裁。

这些法律规定,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行为规范,对于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对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这样的法律,并不仅仅影响到犯罪者本身,更关乎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在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的地方,法律具有更加明确的特征。

例如,道德上的慰问或支持,并没有更为严格的明确要求。

但是在法律上,这些行为会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和补偿方式。

可以说,法律对社会行为的约束力度,更为强烈且规范。

总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石,它确定了行为的要求和规则。

法律的制度规划是对于社会整体稳定性和秩序的维护,同时也代表了基本的道德思想和精神。

因此,人们必须遵守法律,保持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发展。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限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限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与限制在社会中,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秩序的基石。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对立或互补,而是具有一定的相互制约与互动。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限制与作用。

道德是一种基于人类固有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的行为准则。

它不受外部强制力的束缚,而是源于人们内心深处的自觉。

道德准则通常由宗教、文化、家庭等因素塑造,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而法律则是由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范,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惩罚违法行为。

法律的执行通常需要依靠法官、警察等执法机构的干预。

虽然道德和法律都有规范行为的功能,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区别。

首先,道德是充满主观性和多元性的,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可能有不同的道德准则。

而法律则是相对客观和统一的,制定法律需要依据社会共识和公共利益。

其次,道德的约束是内在的,主要依靠个人的自觉遵守。

而法律则是外在的,违法者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

然而,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关系,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首先,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虑到人们的道德标准和伦理观念,否则将无法取得广泛的认可和接受。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需要依赖人们内心的道德约束,警察、法官等执法人员必须遵守道德规范,才能保证公正和权威。

相反地,法律也对道德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使得人们对道德准则更加明确和具体。

当个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时,这种行为往往也具备了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此外,法律的制定还可以推动道德的进步和变革,例如性别平等、人权保护等法律的出台就对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道德和法律之间并不是完全契合的,存在一些相互限制和矛盾。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难免受到各种利益和权力的影响,可能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而道德准则则可以对法律不完善或不公正提出批评和反思。

其次,道德追求的是人的内心自由和善良,而法律更注重的是行为的规范和结果。

法律伦理与道德约束

法律伦理与道德约束

法律伦理与道德约束众所周知,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范,而伦理和道德则是人们行为的指南。

法律伦理与道德约束紧密相连,相互影响。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伦理和道德的作用发生着变化,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探讨法律伦理与道德约束对个体和社会的影响。

首先,法律伦理约束在社会中起到了规范行为的作用。

法律作为由国家制定和强制实施的规则,对个体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约束个体不得违反。

它具有明确性、强制性和制裁性的特点。

伦理则是对一定社会群体内行为的规范,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道德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和伦理共同构成了社会中行为的底线,它们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持。

其次,法律伦理约束对个体的行为选择和道德判断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其重点在于明确规定禁止和允许的范围,对于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伦理则是一种内在的约束,其作用在于引导和约束个体行为。

当个体面对多种选择时,法律和伦理约束会影响其选择依据和道德判断。

法律规范了个体行为的边界,而伦理则提供了更高层次的道德准则。

个体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需要考虑伦理的要求,这种平衡和协调将产生道德选择的合理性。

再次,法律伦理约束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保护了个体的权益,限制了可能导致混乱的行为。

伦理则是社会道德的体现,它以道德为基础,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等方式来约束个体行为。

法律和伦理的约束抑制着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保障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伦理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伦理规范,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和个体的自我完善。

最后,法律伦理约束在个体行为中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

个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常常成为关注焦点。

法律通过规定明确的行为准则,指导个体在特定社会环境下的行为。

伦理则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约束以及对自身行为的要求。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人们常说道德和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行为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道德与法律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引发人们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就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展开探讨。

首先,有时候道德和法律的标准并不能完全契合。

道德凭借对善恶和公正的内在判断,通常具有强烈的个人主观性和情感色彩。

例如,在伦理层面上,救助他人被认为是高尚的行为。

然而,当法律设置条件和限制,阻碍救助行为时,道德与法律就存在冲突。

比如,有些国家的立法禁止非专业人士进行救助行为,以减少事故责任。

然而,这违背了人们的道德感,因为一个社会应该鼓励人们慷慨助人。

其次,道德和法律在职业伦理中的冲突也时有发生。

一些行业可能需要从事一些看似道德上有争议的行为,以满足法律的要求。

比如,律师在辩护时,可能需要采用一些手段以保护被告,尽管这可能与一般道德观念相悖。

同样地,新闻记者有时会面临揭示不合法行为与道德价值的矛盾,他们需要权衡社会需求与个人伦理,做出选择。

在这类情况下,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局限着人们的行为选择,需要关注职业伦理以及社会利益。

此外,社会潮流和观念的变化也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道德的认知和价值观也在变化。

这就导致了对某些法律是否符合当前社会伦理标准的质疑。

例如,以前某些国家禁止同性恋行为,然而随着对LGBT权益的认同增加,这些法律被视为违反基本的平等原则和人权。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再代表社会的道德观念,因此产生道德与法律冲突的可能。

如何解决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呢?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共识伦理的概念。

共识伦理强调通过对话和合作,达成共识,而不是简单地做出对错判断。

在冲突出现时,我们可以培养理解、宽容和尊重的态度,尝试平衡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

同时,法律制定者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动态和趋势,及时更新和调整法律,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总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一个思考和讨论的重要话题。

当道德和法律的标准无法完全契合,职业伦理存在困境,或是社会潮流变化导致法律与道德观念不符时,人们需要寻求平衡和解决方式。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出现。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有关禁酒的案例,这个案例展示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

在某个小城市,当地政府通过了一项法律,禁止市内所有公共场所销售酒精饮料。

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一系列与饮酒相关的社会问题,例如酒后驾驶、家庭暴力和公共场所的混乱。

政府的道德观点是酒精饮料会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将其禁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有些市民对这一法律表示了反对。

他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人们有权决定自己是否要喝酒。

他们认为,政府不应该干涉个人的选择,并限制公民的自由。

他们还认为,合理的控制和管理酒精饮料的使用是解决问题的更好途径,而不是完全禁止。

在这个案例中,法律与道德发生了冲突。

政府通过了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法律,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考虑。

政府强调的是全面禁止的必要性,即通过禁酒来消除与酒精饮料有关的各种问题。

他们坚信,只有通过严格限制酒精饮料的使用,才能为社会创造一个更好的环境。

然而,一些市民抗议这项法律,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他们主张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人们的个人权利,而不是过分干涉。

他们认为,个人应该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要饮用酒精饮料。

他们认为禁酒不仅仅会剥夺人们的个人权利,而且会给一些酒吧和餐馆等商业主体带来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这样一个案例中,人们可以看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政府通过禁止销售酒精饮料的法律来追求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但一些市民认为这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这种冲突并不罕见,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常常不清晰。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通过深入讨论和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来寻求一个平衡点。

政府可以通过减少酒精饮料的销售量、加大对酒精饮料使用的法律惩罚力度等方式来实现其目标,而不是完全禁止。

同时,人们也应该意识到,个人的自由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及他人利益和社会稳定。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和道德一直被视为维持秩序和道德规范的两个重要支柱。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清晰明确,常常存在着模糊的边界。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并讨论其相互关系以及可能存在的冲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道德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和准则,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为社会提供秩序和公正。

而道德是一种个体内在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是对善恶、对错的判断和选择。

法律通常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而道德则更多地是基于个人或群体的信仰和价值观。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并非总是完全一致的。

有时候,法律可能违背道德的准则,而道德也可能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个人或群体可能面临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和抉择。

一个经典的例子是二战时期纳粹德国的法律,它违背了普遍的道德准则,但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被合法化。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类似的例子。

比如,在某些国家,法律对同性恋行为进行了限制,而在道德上,很多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个人选择和权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能会面临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冲突,需要做出自己的选择。

此外,法律和道德之间的边界也可能因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背景而存在差异。

不同的国家和文化对于道德的理解和评判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例如,在某些国家,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和惩罚可能与其他国家存在差异,这反映了不同文化对于道德的不同理解和重视。

尽管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一些冲突和差异,但它们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促进的作用。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一种外在表现和规范,它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强制执行某些道德准则,保护人们的权益和利益。

同时,道德也可以影响和引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通过道德的力量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例如,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的应用,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讨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讨

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讨在社会治理中,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

法律规范行为,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道德则涉及到个人的品德和价值观,是社会凝聚力的来源。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并不总是完全一致的,甚至会存在冲突。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道德的边界问题,并思考如何找到二者的平衡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道德的定义。

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权威机构制定并实施的规则和准则,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道德则是关于善恶、对错的价值观和准则,是人们在道义上的指导。

法律强调的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和控制,而道德更多是基于个体内心的自觉约束。

然而,法律和道德并非总是一致的。

有时候,法律可能违背某些道德观念,引发社会争议。

举例来说,某些国家的法律可能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违背了人权的道德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以通过抗议、舆论压力等方式来促使法律作出修改,使其更加符合道德标准。

另一方面,道德的标准也有时会在不同群体之间产生分歧,使法律无法完全契合所有人的道德观。

例如,同性恋婚姻在某些社会中被视为道德败坏,而在另一些社会中则被视为平等和尊重个体自由的表现。

因此,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此外,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稳定。

有时候,为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法律可能需要违背某些个体的道德观点。

例如,为了防止犯罪和保护公众安全,法律可能实行严格的监控和侦查制度。

尽管这可能侵犯到个人的隐私权,但出于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虑,这种法律被认为是合理的。

在法律与道德边界的探讨中,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找到二者的平衡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应该是法律的指导,而不是法律的随从。

法律的制定应该尽可能地符合人们的道德期望,反映社会的共识和价值观。

同时,法律也需要考虑到特定情况下的合理性和实际操作性,以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体权益之间的冲突。

另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两个相辅相成的概念,彼此之间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法律通过规范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而道德则通过内心的自觉和选择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最新罗翔老师说法律与道德 关于罗翔的议论文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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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罗翔老师说法律与道德关于罗翔的议论文素材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伦理粗略来讲也是道德准则。

法律是负责坚守的底线,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谁,在于维护社会和平安定,保障弱者不被强者随意剥削。

比如说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要件,你从主客观相统一来看,确实是故意杀人,但是这符合大众的伦理价值观吗?伦理所提倡的是同不法侵害作斗争,不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正当防卫的人。

这就是为什么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法律要听从民众的声音,要超越民众的偏见。

如果不对自由加以限制,必将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

《虐待动物犯不犯法?》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只有人是会脸红的动物。

——马克·吐温一个尊重人的社会,会逐渐形成动物的尊重。

对人的尊重就可以派生出对动物的尊重。

我们经常会说这个人活的不像一个人,但是我们很少会说这个猪活的不像一个猪,因为猪一定是顺从自己的本性而活的,但是人不应该完全顺从自己的本性而活,人有高尚的一面,人也有邪恶的一面,我们不能顺从自己邪恶的一面而活,我们要顺从自己高尚的一面而活。

本次选取了《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诚信的人》这个视频的文稿改了一下题目,个人认为用作议论文的话,《论功利主义和道德主义》这个题目可能更加适合~以下是我觉得视频中的论证精华部分,在此分享注:一些可以直接用到考场的素材也在此表明了,罗翔老师举的例子可以说是十分生动有趣论功利主义和道德主义罗翔①为什么我们要遵守诚信原则?我们为什么要做一个诚实的人?②在人类历史上,历来有几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之所以遵守诚信原则,是因为诚信能给我带来好处,至少在一个长远的角度,我能赚到更多的钱,这个叫做“功利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之所以遵守诚信原则,是因为诚信本身就是对的,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名言,48字]正如康德所说:“我们之所以遵守道德,不是为了追求幸福,而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这个叫做“道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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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9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 ol.19N o.9 2010年9月Jour nal of M udanj i ang U ni ver si t y Sep.2010文章编号:1008-8717(2010)09-0071-02论法律的道德限制聂海奇郑红英(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摘要:法律在本体上或规范内容上必然受到道德的限制。

法律的“内在道德”是合法性完美状态之判断标准。

对法律的道德限制的论证是为了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更好地利用“法律”这一人类理性工具。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出发,通过论述道德如何对法律进行限制及限制的程度,认为法律既要服从外在道德,也要服从内在道德,最后得出法律必将由道德理念的法律向道德化回归,即认为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社会理想状态的归宿。

关键词:法律;道德;限制;法律道德化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识码:A一、从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说起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长久以来就被认为是解决法律与道德社会问题之核心,也是学界十分关切的话题。

它们虽同为社会规范,但在发挥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之作用时,却有其独有的特点:法律在着重调整人们的外在行为的同时,明确规定着人们之间、甚至人与自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合法和违法为其基本范畴,它不追究人们的思想方式,是社会对人们行为的最低要求;与法律不同,道德以善和恶、正当与不正当为基本范畴,侧重于支配人们行为的内在思想意识,侧重于人们对社会、对他人所负之义务,并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心等非强制性力量发挥作用。

法律意味一种限制,人必须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美国著名法哲学专家博登海默就曾经说过:“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该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在社会中推行法治所必须依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2]而道德是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道德并非通过像法律一样的外在的强制性来强迫人们履行义务,而是一种自律行为,是个体的自我约束,内蕴着个体的自觉与自愿。

作为社会规范,道德的本质不在于其强制性,而是自由的体现,道德行为一定是自由行为。

进一步说,法律基于人性的恶而进行基本的制度架构,道德基于人性的善而设置各种社会规范。

[3]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非外在化、柔性的规范,它重在教化与范导。

道德靠内在于个体自身的每个人的自律、个体在履行其对社会应负之职责和道德义务之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社会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即个体的良心,来规范社会生活,它有对行为之规范要求,却没有对违反道德规范之行为的硬性制裁。

与道德相对应,法律是一种制度化的、外在的、刚性的行为规范,是一种靠国家强制措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硬约束”,是一种权威的、绝对的服从,它重在对与它的命令有任何相悖的行为的制裁或惩罚。

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非如楚河汉界般泾渭分明。

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说,它们之间既有冲突的一面,也有着其内在的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转化。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法律与道德各自有它们的价值导向与价值追求,这就使得它们各自对人们行为形成不同的价值指引、价值导向;另外,当它们对某一具体行为进行评价时会因为评价标准的不同而形成又一类的不一致。

我们必须注意,由于道德调整社会生活的范围远比法律广泛,只有在某一行为属于法律调整的领域和范围时,法律与道德之上述冲突才有可能。

道德作为法律的评价标准和价值尺度,在法的哲学内涵中有其因素,是法律得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伦理依据,而法律却又体现了一定的伦理精神,并保证了道德得以有效传承。

一般说来,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守法都包含有道德的内容,而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原则中也会渗透该特定时期的道德原则。

更有甚者,有些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本身就是一致的,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等,既是法律规范的要求,也是道德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根本不存在截然对立的法律规范领域与道德规范领域之分。

基于人性的多元性,法律与道德才有其存在的根基与土壤并相互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相互不能替代,它们之间收稿日期:2010-04-01作者简介:聂海奇(1984—),男,广东云浮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郑红英(—),女,广西桂平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71 19842008的功能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为对方所克服。

基于此,法律与道德之良性关系得以建立。

二、道德对法律的限制及其程度法律与道德紧密相关,“法律和道德是互相关联的伦理部门,它们预设了一个共同的基础。

”[4]法律并非纯粹的、机械的规则,法律之中蕴含着道德伦理的精神,内含着一定的价值原则和要求。

法律只有体现和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才能被社会普遍地认同,进而变成社会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

[5]现代社会由于人们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强调宪法法律的至上作用,然人类却从未改变其作为社会生活中主体的伦理性质,人们最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准则仍是伦理道德,因此,伦理道德、伦理价值仍是法律之基础,一旦法律与社会的伦理价值相悖离,必会受到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胁而使其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

[6]由此观之,法律必须首先在价值层面上服从伦理道德、伦理价值取向,换言之,应该把道德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保障的社会安全以及追求的社会效率,必须合乎正义的道德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

[7]在具体意义上,法律在本体上或规范内容上必然受到道德的限制,并首先表现为道德是良法与恶法的评判标准。

正如标尺不能自我度量一样,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其性质是良法还是恶法的判定,不是来自法律自身,而是来自法律制定时的社会道德价值标准,即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法律不是良法,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性质是由道德圈定的。

其次,道德对法律的限制还表现为法律理念甚至法律原则直接来源于社会已有的道德思想、道德规则,即法律的原则和规范直接来自道德。

人类最早制定的一些法律,不过是把当时社会成员公认的一些道德准则、社会上盛行的风俗习惯作为其内容,并使之具有普遍约束力而已。

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法律发展历程本身就彰显了法律源自道德的客观事实,并表明法律天然地就对道德具有依赖性。

再次,社会的发展对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它们之间的对峙与冲突不仅要求法律必须服从外在道德,而且还要服从内在道德。

现代新自然法学主要代表富勒就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既要服从外在道德,又要服从内在道德。

[8]法律的内容必须体现外在道德之观念,即由正确与谬误、好与坏、公平与不公平、正义与非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亦即通常意义上人们所指的道德。

而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法律的合法性之基础,是法律的正义,是法律之合法性完美状态之判断标准,它由构成法律制度之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内部协调性、确保法律要求不超出受其约束的人们的能力、稳定性、不溯及既往、立法与司法一致等标准组成,是形式上对法律的要求,它将使立法者制定完备而良好的法律成为可能。

由此,形式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的二律背反,反射到社会伦理生活中则体现为法律形式主义价值与效能的高扬,但又导致了法律自身道德伦理的失落,这种背反恰恰反映了法律对道德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清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应孤立地看待正式的法律,而应把它看作具有自身内在目标与道德性的整个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9]法律必须受到道德的约束与限制,然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没有限度。

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有交叉但不完全重合的社会规范,各自有它们的调整范围与调整领域,在它们不相重合的部分,法律不应干预道德,道德也不应插足于法律领域;在它们重合的部分也必须牢牢把握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约束之基准,应该看到法律对道德的需要只能是对一部分的道德的需要,不应该也不可能将所有的道德作为法律的评价标准或价值尺度,否则道德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根基与土壤,也会削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权利与自觉履行道德义务之积极性。

三、法律本质的源归——法律道德化我们上面所谈的都是在道德理念框架下的法律,要使法律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必须从道德中吸取养分、吸取力量。

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

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10]也就是说,要想创设一项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必须完成由道德理念的法律向道德化回归——法律道德化的历史过程,以求实现由强制到自觉的历史转变。

法律的道德化主要是指作为法律之主体的人把守法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的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它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

由此观之,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实为把法律之外在的制度、规则通过个体自身的道德提升内化为道德品性、道德良心的过程,是法律主体化、心理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我们重新审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过程。

这样一个内化的过程使法律具有了真正代表公意之性质,是经过所有人的同意而制定的、真正意义上体现全民意志的法律,人们遵守这样的法律就像是遵守自己的意志一样,因而是自由的而不会感觉是一种负担。

在法律内在化、道德化的过程中,道德主体自由化的过程得以实现,道德伦理的终极关怀得以张扬。

人们在自由状态下自觉自愿地选择的结果就是一个完善的道德行为,法律只有内化为人们内心世界的自觉自愿的道德和良心发现,才能在实际上发挥作用。

而失去道德之人文价值作为其支撑之法律就会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寄希望于守法主体去遵守这样的法律就会落空,至少会导致人们消极守法。

要想人们在行动上做到对法律的尊重与敬仰并自觉地遵守与维护,必须激起人们感情深处对法律的认同感,使法(下转75页)72为快捷高效解决微小民商纠纷,实现接近法院、接近司法之目标,有必要参考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在简易程序下创造性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诉讼制度,笔者称之为特别简易程序(下称特简程序)或速裁诉讼程序,据《人民法院报》、《当代法制报》消息,山东青州市、长沙市雨花区、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进行了速裁尝试,成效明显。

特简程序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纯数额式标准。

国外小额诉讼制度适用对象大多为小额钱债纠纷,以明确的数额作为适用标准。

如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日本民诉法,创设小额诉讼程序,规定3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800元)以下金钱支付请求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我们不妨以拿来主义态度将其中国化,结合国内经济水平,确定500~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适用特简程序较妥当,具体额度由各高院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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