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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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王威、徐静等三位同志任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王威、徐静等三位同志任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王威、徐静等三位
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证监机[2004]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4.10.20
【实施日期】2004.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王威、徐静等三位同志任职资格的批复
(渝证监机[2004]190号)
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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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渝保监发[2013]4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保监发〔2013〕40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相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一、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推行《实施细则》的意义,加强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机构要认真清理现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特别针对目前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和清理;稳妥有序地组织新招录销售从业人员及原有未持证的销售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做好考试报名、考场安排、证书订制和换发等考务工作。

提前安排系统测试,对系统的准确度、运行速度、安全性、便捷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分析和调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并在6月10日前,在报考人员较多的地区安排试考。

四、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登记管理制度,制作资格证书使用台帐,做好证书的领用、核发和回销等工作,定期核对资格证书数量,保障资格证书安全使用。

特此通知重庆保监局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重庆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正文:---------------------------------------------------------------------------------------------------------------------------------------------------- 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1999年6月1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鉴于银行利率再次降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相应降低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寿险保单(包括含预定利率因素的长期健康险保单,下同)的预定利率调整为不超过年复利2.5%,并不得附加利差返还条款。

二、自1999年6月10日接到本通知时起,各公司不得再签发预定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寿险保单。

各公司务必将本通知于1999年6月10日内传达到各分支机构。

三、各公司应立即开始调整保单预定利率的精算工作,将调整后的条款、费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投入使用。

对于条款经过备案、精算公式不变、仅对预定利率进行调整的险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优先审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暂不受理团体两全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

经本次及以后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一律在险种名称和费率表后加括号,在括号内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核准备案表的年度和月份。

四、各公司应借这次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机会,调整险种结构,停办一些业务量形不成规范、市场潜力不大、效益差的险种。

五、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238号【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12.13【实施日期】1999.12.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保监发〔1999〕238号1999年12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现将继续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生命表命名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MortalityTable(1990-1993)》,简称:《CL(1990-1993)》。

其中非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养老金类业务用表三张(见附表),分别是:1.非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1(1990-1993)》2.非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2(1990-1993)》3.非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3(1990-1993)》4.养老金业务用男表,简称《CL4(1990-1993)》5.养老金业务用女表,简称《CL5(1990-1993)》6.养老金业务用男女表,简称《CL6(1990-1993)》二、非养老金业务表适用于不含养老金给付责任的普通寿险,养老金业务用表适用于养老金保险,包含养老金和普通寿险给付责任的综合保险,养老金保险责任使用养老金业务用表,其他保险责任使用非养老金业务用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0]15号2000年2月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执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保险公司进行异地展业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业务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经营业务时,应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业务,在上述区域外开展业务活动为异地展业。

经营区域是指许可证上注明的保险机构经营地域;许可证上未注明的,经营地域按下列规定确定:1.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经营区域为总公司所在地行政市辖区;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内设营业机构、各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经济特区分公司经营区域为所在地行政市(经济特区)市区;3.保险公司设在地市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地市级政府市区。

(二)除(一)项所述,保险机构经营区域扩大到郊县或就近市县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或增设营业网点。

二、关于共保的规定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渝保监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我市非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情况的通报(渝保监发〔2011〕59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保监中介〔2011〕16号),我局于2011年3-7月开展了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现将清理整顿情况通报如下:一、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于2011年3月25日印发《重庆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渝保监中介〔2011〕16号),并于6月27日在《重庆商报》发布公告,要求各在渝保险公司、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和要求对保险中介代理业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截至7月7日止, 34家保险市级分公司按规定上报了清理整顿报告报表。

612家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中,有146家机构按要求报送了相关材料。

二、清理整顿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截至清理整顿自查材料最后报送期限,有466家机构未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二)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模式不符合现行法规。

运输公司在取得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普遍存在代理自有车辆保险收取手续费的违规情况,以及运输公司之间相互挂靠使用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违规情况。

(三)部分非银邮兼业代理机构涉嫌虚挂代理业务、代理自身业务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分类处理意见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我局对中介市场“三集中”的工作思路,结合本次清理整顿情况,现提出如下分类管理意见和措施:(一)对按要求报送材料,符合现行监管法规政策,且无市场不良反映的110家机构予以保留,受理其按期换证的申请,按保险法规加强后续监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1.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安诚财产保险、人保控股重庆市分公司:2006年,重庆保险业信访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不断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合规经营。

全年重庆保险市场没有发生越级访、集体访等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没有出现新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庆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发展环境。

现将相关情况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公司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落实到位。

一、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一)信访投诉总体数量2006年,重庆保监局共接受238件信访件总量,同比增长25.3%。

其中,接受电话投诉117件;接待来访50批次,共77人次;接受并处理书面投诉71件,同比增长31.5%。

在我局正式处理的71件书面信访件中,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违规类信访31件,占43.7%;内部管理类信访5件,占7%;合同纠纷类信访23件,占32.4%;建议咨询类信访3件,占4.2%;其他问题9件,占12.7%。

2006年接受的信访件中,除建议咨询类信访件和反映非保险机构问题的信访件之外,针对产险机构的信访30件,针对寿险机构的信访34件,针对人保控股的信访2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针对产险机构和寿险机构的信访件在总量中占比基本没有变化(在2005年接受的信访件中,针对产险机构和寿险机构的信访件分别为25件和26件)。

2006年,针对产险机构的投诉相对分散,而针对寿险机构的投诉则主要集中在老三家。

(见附表1)(二)信访投诉主要特点1、弄虚作假行为较多2006年,我局正式处理的信访件中反映保险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共有9件,有的反映保险机构出具鸳鸯单,与运输公司联合侵占客户保费;有的反映保险机构坐扣保费或违规支付手续费;有的反映保险机构通过作假赔案进行商业贿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04•【字号】渝保监寿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渝保监寿险〔2010〕71号)各在渝人身保险公司:2010年2月,我局向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渝保监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为统一监管尺度,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参照《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见附件)。

由于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参照执行《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时,以下规定可作特殊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仅针对柜面人工收费的情况;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第十五条中关于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够满足批量查询功能的规定,不作硬性要求。

各公司应根据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加强对收费和出单环节的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附件: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在渝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的“非车险”是指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本细则的“见费出单”规定针对非车险,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非车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2.11
•【字号】渝保监发[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公布2013年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渝保监发〔2014〕5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及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8〕81号)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4〕8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3年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203件(参见附件)。

二、废止规范性文件21件(参见附件)。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件(参见附件)。

重庆保监局
2014年2月1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渝保监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8号)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现将《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及报告事项指引(试行)重庆保监局编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二、受理形式三、受理时间四、材料规范性要求五、行政许可申报参考法规第二章行政许可事项第一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第二节保险中介机构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八、保险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九、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审批十、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十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动用保证金审批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十六、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变更组织形式审批十七、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司解散审批十八、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审批十九、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变更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审批二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审批二十一、保险代理、经纪、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二十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二十三、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批二十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审批第三节许可证管理一、许可证类型二、许可证有效期及延续申请三、许可证申领四、许可证保管第三章报告事项第一节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免职、辞职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撤职、开除四、根据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五、根据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解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职务、终止劳动关系六、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暂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职务七、指定或撤销临时负责人第二节保险中介机构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起人、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十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出资人十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重大变更十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十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十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十六、保险公估机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十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八、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指定临时负责人十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二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报告第一章行政许可流程及参考法规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说明行政许可审批流程一般分为受理、审查、决定、文书送达四个环节,其中行政许可决定与送达参照《重庆保监局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新大东方人寿筹备组,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按照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诚信教育的通知》(保监发〔2006〕29号)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重庆保险业诚信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二○○六年五月十二日重庆保险业诚信教育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重庆保险工作会议的要求,扎实推进我市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基础,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行业普遍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

为了使诚信教育有序推进,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今年两会期间,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明确指出要“以诚实守信为荣”,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保险业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项目。

保险业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行业兴衰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对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定富主席在2006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保险业的社会公信力。

诚信教育是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市保险业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意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02•【文号】保监厅函[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1月2日保监厅函[2004]2号)各保监办:近期,杭州保监办向我会上报《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浙发[2003]151号),就太平洋产险、寿险公司以及平安产险、寿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相互代理进行请示。

我会在《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办函[2003]227号)中予以答复,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上述复函内容仅适用于中国保监会已经批准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产、寿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的相关事宜。

其他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事宜,应由法人公司向我会提出申请,未经批准,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根据《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复[2001]41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互代理业务应根据法人机构的相互代理协议及其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以分公司为单位到保监办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保险营销服务部)都应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正文:---------------------------------------------------------------------------------------------------------------------------------------------------- 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批复(保监复〔1999〕25号1999年2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申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成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并核准其章程。

二、同意孙希岳同志担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届会长,戴永保同志担任第一届秘书长。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做好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四、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英文全称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China,缩写为IAC),是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中国商业保险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和自律,规范业务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陶庆希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陶庆希任职资格的批复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陶庆希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渝银保监复〔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陶庆希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陶庆希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平保寿发〔2020〕29号)等材料收悉。

经审查,陶庆希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重庆银保监局2020年4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渝保监产险[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加强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的通知(渝保监产险〔2010〕71号)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我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管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辖区内开展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服务标准化管理一是客户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即在公司办公场所、接听服务专线电话、营业柜面业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受报案、咨询或接待办事的理赔服务人员,要负责给予报案或咨询的客户必要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或将客户问题提交相关业务部门,由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主动联系客户,让客户能够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是各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应着整洁、规范的工作装,服务用语规范、热情周到。

二、加强车险理赔环节标准化管理一是报案受理环节。

各公司设立服务专线电话及服务流程并向社会公布。

统一实行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接报案、查勘、定损、受理咨询和投诉。

二是查勘定损环节。

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应在10分钟内主动联系客户,并在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30分钟内到达城区事故现场,远郊区县也应明确告知客户赶赴事故现场的情况和预计到达的时间。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达,查勘定损人员应主动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原因。

现场查勘时,需出示工作证件,查勘车具有公司标识。

查勘完毕,应主动向客户出具索赔须知,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索赔所需资料。

三是赔款支付环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11•【文号】保监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对外开放和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要求,促进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现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

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二、异地承保,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于在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承保货物运输保险。

三、共保是共同保险的简称,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分支机构)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限和同一保险金额进行的保险。

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称为共保承保人。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

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的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

共保可以采用成立共保集团或者签订共保协议的方式。

成立共保集团需制订相应的章程。

共保集团的成立、变更和撤销及其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应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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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营销服务部等机构改建为支公
司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渝保监寿险[2010]15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0.12.22
【实施日期】2010.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
县营销服务部等机构改建为支公司的批复
(渝保监寿险〔2010〕157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你公司《关于改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营销服务部为重庆市开县支公司的请示》(平保寿渝发〔2010〕268号)等文件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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