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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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司法考试三大本民法资料之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的组成部分,我们小编在这里总结了相关复习资料,为大家新一年的复习进行加油助威,希望大家2017年司法考试都能金榜题名。
缺陷产品生产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包括: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被侵权人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和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只要是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被侵权人就享有选择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的权利。
先行垫付赔偿费用一方有权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