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索赔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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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立法进路研究——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背景王秀卫*目 次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文本解析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的修改建议四、结语摘 要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高度同质性,有望成为首部直接规定该项制度的环境单行法。

在陆海统筹治理海洋生态环境背景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修改完善应考虑海洋生态环境及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民法典》相关条文相衔接,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遵循基本法律的规定,在索赔主体、责任限制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 损害赔偿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海洋局,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转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成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调整。

与此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大修也提上议事日程。

〔1〕《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99年起规定了海洋生态破坏损害赔偿制度,〔2〕开启了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基于海洋生态破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制度先河,后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所吸纳,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即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3〕* 王秀卫,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项目号16ZDA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1〕 参见《〈海洋环境保护法〉迎大修:厘清政企责任沿海产业布局受约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2月3日,第2版。

〔2〕 该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3〕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中在关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公告对象和诉讼支持起诉对象时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做出明确说明:法律规定的机关中有明确规定的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观点可见一斑。这种主流观点由 来已久, 究其原因, 不 仅包括损害难以量化、 认为不符合国际公约、 法律依据 不足等等, 更重要的是, 9 年修订的《 9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提出国家要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 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 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 建立船舶油污保险、 油 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制定这些制度的 具体办法, 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我国当然 也没建立起国际上通行的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所以对 于油污引起的损害, 前只能由船东单独进行赔偿, 目 如 果赔偿的范围太广, 大部分船东将无法负担如此庞大 的赔偿款项, 即使船东能够赔偿, 可能也要濒临破产, 这样不利于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虽然法律不完善, 制度不健全, 损害难量化, 但是 案件还得处理, 环境还得保护, 公共利益还得维护。本 文将从以下四方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纳人船舶油污 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 希望能够抛砖

魏率 沙
浅析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赔偿依据
陈 玲 (广东 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处 广州 5 0 2 ) 12
随着工业的发展, 我国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攀升, 现在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原油进口国,预计 到20 0 年我国石油进口 1 量将达到 1‘亿吨以上1 。大 2 ] 1 量的原油进口 是通过海上运输这种经济、 高效的方式 进行的, 在石油交易的推动下, 油轮的体积数量不断增 加, 我国海域发生的溢油事故也相应增加。 而船舶泄漏 或排放的油类货物、 燃油或其他油类物质一旦进人海 洋, 就会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妨碍渔业生产、 损害 海水使用价值、量。油污首先 形成油膜覆盖在海洋表面上, 影响海水中氧的补充, 妨 碍表层海洋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 降低海洋的原始生 产力; 油污在海浪等因素的作用下形成具有更大伤害 能力的乳化油, 大量的海洋深层及海底生物会因为接 触乳化油而中毒死亡;油污造成仔鱼孵化率下降, 初孵 仔鱼的畸形率和死亡率上升, 对水产资源群体补充产 生长期危害;一些油污还能破坏海鸟的羽毛结构, 使海 鸟的羽毛失去飞翔能力和保温机能, 造成大量海鸟饿 死或冻死;油污对沼泽植物的影响也比 较严重, 而沼泽 植物不仅是滩涂的重要覆盖物, 也是构成河口和近岸 生物食物链的重要环节。 油污使海洋环境发生了改变, 破坏了海洋生物资源, 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是持续的、 长 期的、 严重的, 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的修复。 然而, 我国目 前没有专门的规范船舶油污损害民 事赔偿方面的法律, 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油污损害赔偿 案件的法律适用、 赔偿范围、 责任限制等方面存在很多 争议。 尤其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 是关乎环境保护 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其赔偿与否争议很大, 司法 界似乎难以下定决心将其纳人油污损害赔偿范围。 20 2 年发生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第一案“ 0 塔斯曼 海”案一审判决中天津海事法院认可了环境容量损失 赔偿 (对于其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要求不予认 可) , 引起的反响很大, 这是我国法院唯一一次部分认 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但是从 20 3 年一审判决到 0 现在历时几年, 二审判决仍然没有出炉, 我国司法界严 格限制船舶油污责任范围、限制环境 面赔偿的主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法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5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海域内,因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而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条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海上溢油生态损失赔偿的法律与技术探讨

在 国家 海 洋 局 积 极 推 进 下 ,因 蓬 莱 溢 油 事
组 织 由海 事 最 高 官 员 负 责 。 这 起 事 故 发 生 后 , 法 国大西 洋 海 军 司 令 立 即负 责 起 军 事 和 民事 行 动 ,动用 了多 处码 头 和 港 口备有 的设 备 与 物 质 , 共计 4 0 0 0多人 对 长 达 4 0 0 k m 的 海 岸进 行 油 污 清理 、回收 ,修建 了重油 废 物存 储 场 ,花 费4年 时 间处理 溢 油 。根 据 同 质 性 原 则 ,肇 事 者 负 责 支付 所有 相 关 费 用 。这 种 方 式 在 我 国 因应 急 管 理 系统和 物 质 与 技 术 准 备 难 以 达 到 法 国 那 样 的
法 国政府 获得 1 5亿 欧 元 的赔 偿 费 口 ] 。法 国高 等
刑事 法 院是 根 据 法 国溢 油 应 急组 织 所 付 出 的 行
动产 生 的 费 用 来 判 决 赔 偿 费 的 。法 国溢 油 应 急
动物 恢复 费 用 9 3 8 . 0 9万元 ;⑦ 生物 治理 研 究费 和监 测评 估 费 5 7 9 . 8万元 ;共 计 9 8 3 6 . 9 3万 元 。 针对 天 津 市 海 洋 局 的诉 求 ,天 津 海 事 法 院 一 审 判 决 结 果 是 :环 境 容 量 损 失 7 5 0 . 5 8万 元 ,调 查 、监 测 评 估 及 生 物 修 复 研 究 经 费 2 4 5 . 2 3万 元 ,合 计 不到 1 0 0 0万元 ,即原 主张 的合计 诉 求 中只有 1 O 得 到 法 律 认 可 。再 从 湛 江 港 新 加 坡 籍 “ 海成 轮 ” 溢 油 案 件 结 局 来 看 ,从 生 态 损 失
碍经 济 发 展 ,造 成 巨大 的损 失 。 因此 ,我 国经

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浅析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间财产和人身的纠纷 ,行政机关与溢油船舶船东 并非
平等 的民事主体关系 ;另外 ,根据大陆法传统 的当事 人理论 ,当事人应当与案件 有直接 的利害关 系 ,无直
司要 求赔偿损 失 。18 年 7月希 腊籍 油轮 Pt s 95 a mo和
西班 牙籍 油轮 C sl eMo t A ao a i d ne r n在意 大利海 tl o g 域相撞 ,造成超 过 10 吨原 油泄露 ,意大利 政府就 00
据 。并对公 民能否作 为索赔 主体进行分析 ,得 出在我
国现 行 法 律 框 架 下 。海 洋行 政机 关是 海 洋 生 态环 境 损 害 最合 适 的 索赔 主 体 的 结 论 。


国 内 关 于 索 赔 权 主 体 的 争 议
在 我 国海 域发 生 的船 舶溢 油污 染海 洋环 境案 件
维普资讯
研 究报 告
浅析我 国船舶油污损害 海洋生态环境的索赔权主体
陈 玲
( 东省 海 洋与 渔 业 局 资 源环 境 管 理 处 广 州 50 2 广 12 )
前 言 :笔 者认 为 , 索赔 权 主 体 是损 害 赔偿 实现 的 逻 辑起 点 ,但 是 现 行 法律 对 船 舶 油 污损 害海 洋 生 态环
1 0
海洋 与渔 业
2 0 . 0 85
维普资讯
笔者认 为 ,在 目前我国尚无民事公益诉 讼立法模 式 ,法律 制度 不够 完善 ,公民公益意识 、法 律意识 不
强 的前提下 ,应该在法律 中明确海洋行政 主管部门作 为海洋生态环境损 害的索赔权主体 ,并具有 索赔诉讼
理权 的部门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要 求 ,但是仍然 不是民
事诉 讼主体 。 那么 , 到底谁是适格 的索赔主体?谁是适 格的原告 ?以下将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 。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

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3.25•【分类】司法调研正文生态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研究--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为视角金山江彧超、杨丹芳2014年03月25日引言环境污染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造成了损害,然而现实中,污染者往往被处以行政罚款或者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后,损害公共利益的部分即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一直缺乏关注甚至被忽略。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虽然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该条款仍过于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许多核心问题仍旧处于开放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生态损害赔偿在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对象等诸多方面也遭遇难题。

一、生态损害赔偿之价值考量(一)缘起:实体法律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因此该条是原则性地规定了环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

但从该条“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的表述来看,该条只适用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并未涉及公共利益。

同样的表述还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41条。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从该条规定的表述来看,其针对的是污染海洋生态环境及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因此它保护和救济的民事法律客体应当包括生态法益,并将损害赔偿作为责任承担的方式。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

论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一、本文概述国际法,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法的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国家从事不加禁止的行为,这些行为虽然不违反国际法的明文规定,但却可能给其他国家带来损害性后果。

对于这种情况,国际法应如何界定和追究相关国家的责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国际法下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

文章首先将对“不加禁止行为”的定义和特性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国际法中的法律地位。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这类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性后果,包括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人权侵犯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分析国际法对于这类行为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具体机制和程序。

本文还将关注国际社会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实践,分析现有国际法规和国际组织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的作用和挑战。

文章还将对国际法院和相关仲裁机构的判例进行梳理,以期从中提炼出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本文将对国际法在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家责任问题上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提出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和机制的建议,以促进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和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概念与分类在国际法领域,不加禁止的行为指的是那些虽然并未被国际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引发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这类行为在国际交往中普遍存在,由于其并未被明确禁止,因此往往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引发争议和讨论。

不加禁止的行为在国际法上通常指的是那些未被国际条约或习惯法明确禁止,但可能因其实施而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其合法性与非法性之间的模糊性,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根据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加禁止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风险性行为:这类行为虽然未被明确禁止,但因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能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造成损害。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以下是 8 条关于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方案:1. 咱得明确海洋生态补偿的对象啊,就像给对的人发奖励一样。

比如说那些为保护海洋生态做出大贡献的渔民,嘿,他们就应该得到补偿呀!难道不是吗?例子:就像老张,他主动减少了过度捕捞,这对海洋生态多重要啊,他就该是补偿对象!2. 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也超级重要滴!不能随随便便呀,不然怎么体现公平呢?这就好比发工资,得根据业绩来定嘛!例子:要是补偿标准乱来,那岂不是乱套啦!就像给工作不努力的人和拼命干的人发一样多钱,那谁还好好干呢。

3. 补偿资金的来源得想好呀。

可以从那些受益于海洋的企业里收一部分呀,他们从海洋得到好处,出点钱也应该嘛!这像啥呢,就像搭了顺风车得给点车费呀!例子:那些海洋开发企业赚了钱,就得为海洋保护出份力,拿出点钱来做生态补偿呀!4. 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呀,不能让补偿的钱打水漂咯!这就跟管钱袋子一样,得看紧了。

不然凭啥让人相信补偿工作有效呢?例子:要是没有好的监管,说不定补偿就被滥用了呢,那可不行!5. 得鼓励大家都参与进来呀。

政府、企业、老百姓,都来当海洋生态的守护者,这就像一家人一起努力把家打理好一样!谁能置身事外呢?例子:大家都行动起来,保护海洋,才能让补偿工作更好推进呀!6. 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呢,让大家都知道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这就像敲警钟,得让大家有这个意识呀!例子:要是大家都不知道生态补偿是咋回事,那工作咋开展呢,就像不知道游戏规则咋玩游戏呀。

7. 建立动态的调整机制也很有必要哦。

情况变了,补偿标准啥的也得跟着变呀,不能一成不变嘛,这很像根据天气换衣服呀。

例子:海洋环境在变,咱的补偿工作也得跟上变化呀,难道不是吗?8. 最后呀,咱们得持续推进这项工作,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海洋生态保护是长期的事,生态补偿也得一直做下去呀!这就像跑马拉松,得坚持呀!例子:只有一直努力,海洋环境才能越来越好,生态补偿工作才能发挥更大作用!我的观点结论: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海洋生态的健康和人类的未来。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兼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兼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 ) 二 对经 国家 批准的为海域使 用权人所使 用 的特定海域而言 , 海洋环境污染与破坏所侵犯
部 门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中都有权提起索赔诉
讼。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的权益就比较复杂 , 应包括 国家对该海域海洋资
赔偿数额的计算 、 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举证责任 等一系列问题 , 原告资格也是有待进一步明确解 决的问题。原告资格 , 日适格 的主体 , 或 是关系到 案件能否被受理 , 从而也是能否胜诉 的第一步 。 正
所谓“ 无原告 即无法官”没有原告 , , 诉讼也就无从 谈起。在很多因油污损害海洋生态而引起的损害
护主管部 门 、 海洋行政 主管部 门 、 海事行政 主管 部门 、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 沿
失 ” 即可适 用《 洋环境 保护 法》 9 , 海 第 0条 的规
定。
海县级地方 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等有负责保护 海
洋环境 和资源 、 防治污染损害的职责。可见 , 上述
国家重大损害的情形 , 这必然将大量的造成海域生态损害的行为排除在 司法救济之外。 建议进

步扩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的原告资格 , 完善《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关键词: 海洋生态; 损害赔偿 ; 原告资格 中图分类号: F 6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6 1 48 ( 0)3 0 1— 3 D 99 A 17 — 282 6 — 16 0 0 0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涉及到赔偿的范 围、 求” 。该规定 明确 了国家作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 诉讼 的主体地位。海洋环境保护法》 《 修订后不久 , 发生的“ 塔斯曼海” 油污损害赔偿案成为我国因海
张 庆 卫
( 山东大学 ,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海洋渔业资源是许多国家及地区重要的经济来源,然而,过度捕捞、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导致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竭和生态系统的崩溃。

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采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行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生态补偿制度。

本文将探讨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与生态补偿的重要性、方法和效果。

一、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海洋渔业资源是海洋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然而,过度捕捞和不合理的渔业管理导致了许多捕捞资源的减少和生物多样性的下降。

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在于:1.维持渔业可持续发展:海洋渔业资源是渔业的基础,只有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才能实现持续的渔业发展,满足人们对于海产品的需求。

2.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海洋渔业资源与海洋生态系统密不可分,合理的渔业管理可以防止过度捕捞和生态破坏,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

3.保护生物多样性: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平衡和稳定的渔业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只有保护好海洋渔业资源,才能维持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度。

二、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方法为了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各国和国际组织采取了多种方法和措施,包括:1.建立合理的渔业管理制度:制定渔业捕捞配额和渔业管理规定,限制捕捞数量和捕捞工具,防止过度捕捞和捕捞方式对生态系统的破坏。

2.推行渔业资源产权制度:通过划定渔业资源的产权界限,让资源所有者充分受益于其资源,激发其对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积极性。

3.建立海洋保护区:设立海洋保护区并加强巡航和监测力度,限制捕捞活动,确保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的保护。

4.提倡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和监测,推进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渔业的科学管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生态补偿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生态补偿是指在资源使用过程中,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方必须向受损的生态系统进行补偿的制度。

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回顾与分析

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的回顾与分析

1案例1.1简要案情2007年5月13日03:00左右,中国航运公司经营的圣文森特籍集装箱船“金盛”轮(4822吨级)与韩国“金玫瑰”号杂货船(3800吨级)相撞,“金玫瑰”轮在山东近岸海域121°41.92′E 、38°14.45′N 处沉没,导致船舶燃油泄漏,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

1.2溢油海洋生态损害评估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事故发生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原告)立即委托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开展此次溢油事故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溢油油品性质为船舶燃料油的特点,应用现场监测、数值模拟等综合判断技术,确定溢油影响海域面积为285.4×106m 2[超出《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中的二类标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指数下降幅度为15%。

采用《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HY/T 095—2007)中的影子工程法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计算方法,估算出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及监测评估费用共计8981644元。

1.3案例争议焦点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司法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

首先,被告认为,根据《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采取或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费用,评估报告中海洋生态损害与恢复费用无关。

其次,被告认为海水质量损害评估依据不足。

被告认为溢油事故发生后,烟台海事局开展了清污作业,海水水质应会得以好转并恢复,水质损害应相应减少甚至消除。

最后,被告认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评估缺乏依据。

1.4溢油海洋生态赔偿此次油污损害事故是“金盛”轮和“金玫瑰”轮碰撞共同侵权造成的,其船东及保险人应依法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此,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依据韩国“金玫瑰”轮沉船溢油海洋生态监测与损害评估报告,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生态损失索赔,分别向“金盛”轮的船东金盛船务有限公司、“金玫瑰”轮的船东韩国延成海运公司及其保险人日本船主责任相互保险协会提起司法索赔生态损害费用8981644元。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系统的机制。

它旨在通过补偿措施,改善或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的海洋利用和保护。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转移支付:政府或企业可以向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提供经济补偿,用于恢复和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这些补偿可以用于生态系统的修复、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保护措施。

2. 生态监测与评估:通过进行生态监测与评估,对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状况进行评估,确定补偿的范围和程度,并监测补偿措施的效果。

3. 法律与政策支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明确责任主体和补偿标准,规范和促进海洋生态补偿的实施。

4. 修复与保护项目:通过实施生态修复和保护项目,恢复和保护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包括植树造林、建立海洋保护区、禁渔区等措施。

5. 公众参与与环境教育:加强公众参与,提高公众对海洋生态补偿的认知和理解,促进公众参与海洋生态保护的行动,并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海洋保护的意识和素养。

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和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促进可持续的海洋利用和保护,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沿海开发等问题日益凸显,给海洋生态系统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制定了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首先,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重点关注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通过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区、禁渔区等措施,限制捕捞和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海洋污染等问题,减少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

其次,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发展。

通过建立海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同时,加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推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良性互动。

再次,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立法和政策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和保护标准,规范海洋资源利用和开发的行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罚。

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的政策支持和激励机制,为海洋生态保护提供政策保障和经济支持。

最后,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将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海洋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海洋环境问题,推动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全球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是我国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将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们期待着通过海洋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实施,能够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实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0101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0101

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整治,恢复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对单位和个人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造成损害、损失的赔偿和补偿,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之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第四条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金额,按照《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省标准号:DB37/T1448-2009)评估确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是指:(一)海上溢油污染;(二)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三)未经批准的海洋倾废,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的海洋倾废;(四)海上热污染;(五)高浓度盐卤污染;(六)未按照要求进行海上施工造成的污染;(七)未按照要求进行水下作业造成的污染;(八)其他海洋污染和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行为的。

第二章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六条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下列海洋污染损害案件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要求:(一)海洋污染事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二)海洋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涉外海洋污染事故;(四)其他应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提出赔偿要求的重大污染事故。

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

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诉讼制度的建立
《 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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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年 第 2期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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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海 洋 生 态损 害 国家 索赔 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海 洋生 态 ① 是指 影 响人 类 生 存 和 发展 的海 洋 生 态 环 境 、 洋 自 然 资 源 和 海 洋 生 物 多 样 性 的 总 海
者 的故 意或 者过 失 , 成海 洋环 境 污染损 害 的 , 造 由第
三 者排 除危 害 , 承担 赔偿 责任 。对 破坏 海洋 生态 、 并
称。 l l 海洋 生 态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系统 。从 整 体 角 ”
度 而 占, 成海 洋生 态 的生 物 和 环 境 是 不 可分 割 的 构 关 系 。海洋 生态 损 害是 指在 海岸 带 和海域 范 围所 包 含 的生 物体 与生 态 系 统 及 其所 依 托 的 自然环 境 , 因
金 额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民事诉讼 , 其起 诉 、 理 、 决 、 受 判
执 行 等程 序都 按 照有 关 民事 诉讼 法 律 的规 定 执 行 。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索 赔 归 根 到 底 是 一 种 由侵 权 行 为 引 起
的损 害索赔 , 在诉 讼 中与 一 般 的 侵 权 民事 索赔 没 其 有 原则 的区别 。海 洋生 态损 害索赔 法 律关 系 的主体 就 是 污染损 害赔 偿权 利 义务 的承 受人 。权 利 主体是
海 洋水 产资 源 、 洋 保 护 区 , 国 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海 给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

试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对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加剧,往往会给当地自然资源以及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多数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用以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本文旨在从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期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生态权益的法律制度。

通俗地说,就是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情况下,责任人应该为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止和纠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行为。

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此类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规,环境污染等损害行为提供赔偿是有必要的,赔偿标准应该通过评估损害程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生态环境价值、司法解释等因素来进行。

如果责任方不能承担赔偿,宣告破产,责任转移,那么就应该由政府出面进行维权。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设计越完善,对保护环境影响力越大。

二、生态环境补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生态环境补偿规定了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的相互关系。

它旨在通过控制污染和环境破坏,以及通过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等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生态补偿主要是政府的责任。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表现为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难以判定、存在赔付困难等问题,生态补偿制度的提出和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的生态补偿制度包括资源开发者、建设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分配机制或协商分配机制,向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补偿和救济措施。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采用综合性的措施解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它们之间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关系。

论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论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民事主体地位

论国家在海洋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民事主体地位王秀卫(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近年来,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频频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赔偿,国家在此类案件中以民事主体出现,具有深层次的理论基础及现实的法律依据。

国家作为原告参与的民事诉讼既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也与普通环境民事诉讼存在区别,应建立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

应设立国家环境赔偿基金对索赔款项进行管理,确保其有效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重建。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国家民事主体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已经进入海洋时代,陆地资源的日渐匮乏使海洋资源的重要性逐步凸显。

我国拥有38万km2 的领海和近300万km2 的管辖海域,“蓝色国土”占我国领土面积的24%。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无疑将成为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与海洋资源开发同步产生的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污染和破坏的隐忧,尤其是海上石油开发和运输,在产生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对南海海域以及海南沿海地区的环境形成潜在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之外,还应完善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程序等以应对将来有可能出现的海洋环境污染案件。

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如天津市海洋局、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及渤海湾渔民和养殖户等诉“塔斯曼海”号油轮船东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伦敦汽船互保协会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索赔案,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曾与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90个渔民诉上海美亚公司海洋渔业损失与环境污染案等等。

上述案件共同的争点之一在于政府机关在环境资源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作为民事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国家以民事主体地位出现,是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中的新现象。

国家作为环境污染案件原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 , 1983年生效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以行政责任形式规定了污染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明确将赔偿国家损失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加以规定,与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等并列,当事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统一规定了强制执行等保障措施。

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实施方案

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实施方案渔业生态环境是渔业生产的基础和保障,而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往往会给渔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渔业生态损害赔偿方案势在必行。

一、赔偿标准对于渔业生态环境的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明确。

根据损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合理的赔偿金额确定,确保受损渔民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赔偿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赔偿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保证赔偿的公平合理性。

二、责任主体明确渔业生态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包括污染源单位、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

污染源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确保受损渔民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程序建立健全的赔偿程序,包括受损渔民申报、损害评估、赔偿确定和赔偿支付等环节。

在受损渔民申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损害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确定后,应当尽快支付给受损渔民,确保受损渔民的合法权益。

四、赔偿保障建立赔偿保障机制,确保赔偿资金的来源和支付。

可以通过设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由政府出资或者污染源单位缴纳,用于渔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

同时,应当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赔偿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滥用。

五、监督检查加强对渔业生态损害赔偿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对于赔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赔偿程序的合规性等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对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

六、宣传教育加强对渔业生态损害赔偿方案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布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渔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共同维护好渔业生态环境。

七、法律保障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渔业生态损害赔偿方案的顺利实施。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赔偿标准、责任主体、赔偿程序等内容,为渔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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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海岸 及海 岸带 , 以及 各 种 涉海 经 济 责 任 区或 其 他
任, 并从 单Leabharlann 过错 责任 归 责原则 向过 错责 任 、 过错 无 责 任等 多元 化归 责体 系发 展 的过程 。从 我 国环 境保
护 立法 的规定 来 看 , 国 环境 民事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我
特 定使用 海 域 。1 _ 我们认 为 , 海洋 生态 损 害一般 可 理
生 态损 害 的区域 可 以包 括 一定 范 围的 自然 海域 、 自
归责 是指 行为 人 因为侵权 行 为致他 人损 害 的事
实发 生 以后 , 依 据何 种 标 准 确 认 和 追究 侵 权 行 为 应 人 的民事 责 任 。 ]2) 责 原 则 实 际上 是 归 责 的 规 [(5 归 3 P9
解 为“ 接或 者 间接 的把物 质或 者 能量引 入海 洋 , 直 造
应 当是 过错 责任 与无 过错 责任并 立 的二元 化归 责体 系 ; , 于破 坏环 境 资源 的民事 责任适 用 过错责 任 即 对
成 的人 身伤 亡和 财产 损 害 以外 的 海 洋 生物 、 海洋 资 源、 海水 使用 质量 等 的灭失 或损 害 , 以及捕 鱼 和海 上 其他 合法 活 动的损 害 ” _ 。 2 在 国家所 有的海洋生 态权益遭 到损害 时 , 国家 作 为受害 主体 , 有权 向责任 者提 出赔偿 要 求 , 就使 海 这 洋生态损 害赔偿 制度 在 索赔 主体 上不 同于一 般 侵权 损害赔偿 , 甚至也不 同于其他种类 的环境侵权赔 偿 。 另外 , 于海 洋生 态 环 境 的特 殊 性 和侵 权 行 为 由 的 间接性 、 潜伏 性 、 续 性 伴 随性 等 特 性 , 海 洋 生 持 使 态 损 害与一 般 的侵 权 行 为损 害也 有 所 区别 , 文 主 本 要 从 国家索 赔海 洋生 态损 害 的归责 原则 、 构成 要 件 、 损 害范 围和 赔偿 范 围 、 偿 责任 限制 等 四个 方 面对 赔 该 问题 予 以探讨 。
岳 小花 密晨 曦
(- 国 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家 海 洋 局 海 洋 发 展 战略 研 究 所 , 京 10 6 ) 1中 北 0062国 北 0 8 0
摘 要 : 目前 关 于 国家 索赔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的 赔 偿 责 任 问题 主 要 包 括 归 责 原 则 、 成 要 件 、 害 范 围和 赔 偿 范 构 损
围 、 偿 责任 限 制 等 四个 方 面 国 家 索 赔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的赔 偿 责 任 应 对 破 坏 海 洋 资 源 造 成 的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和 因 海 赔 洋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的海 洋 生 态损 害进 行 区别 对待 而 采 用 二 元 化 的 归责 原 则 与构 成 要 件 , 目前 我 国在 赔 偿 范 围方 面 还 很 不 完 善 , 该 借 鉴 国 际 经验 , 来 制 定 政 策 或 立 法 时 ,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赔 偿 范 围和 有 关 责任 限 制 的规 定 。 应 将 进 关 键 词 : 洋 生 态损 害 ; 海 归责 原 则 ; 赔偿 范 围 ; 责任 限制
《 国海 洋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中 (
J OURNAL OF OCEAN UNI VERSI TY OF CH I NA ( o ilS in e iin S ca ce c sEdto )
2 1 年 第 3期 01
N0 . 2O 3. 11
论 国家索 赔 海 洋 生 态 损 害 的赔 偿 责 任
中 图分 类 号 : F 6 D 99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3 5 2 1 ) 30 4 — 4 1 7 — 3 X( O 1 0 — 0 10
近 年来 , 海洋 生态 损害 事故 频繁 发生 , 因此而 引


归 责 原 则
起 的赔偿 问题 也 日益 引 起 了各 国政 府 和 公 众 的重
视 。 目前 , 国 内外 的立 法 和政 策 中 尚无 对海 洋 生 在 态损 害 的确切 定义 。有 学者从 生 态学 角度 对海 洋生 态损 害作 了界 定 , 海洋 生 态 损 害 是 指 在 海岸 带 和 即 海域 范 围所 包 含 的生 物体 与生 态 系统及 其所 依托 的 自然 环境 , 由于外 因而导 致负 面生 态效应 , 括 自然 包 性 状 与功能 的损 害和 多方 面 的价值 衰减 。发 生海 洋
原 则 , 环 境 污 染 民 事 责 任 适 用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对 则 。5P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环境 保 护 法 》 以下 简 称 _(。 ]。 《 (
《 环境 保 护法 》 第 4 ) 1条 明确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 的 , 责任 排 除危 害 , 对直接 受 到损害 的单位 和个 有 并 人 赔偿 损失 。 ” 国家索 赔海 洋 生态损 害 的赔偿 责任 的归 责原 则 也 相应 地应 分 为两 种 情 况 : 因破 坏 海 洋 资 源 造 成 的 海 洋 生态损 害应 适 用 过 错 责任 原 则 ; 因海 洋 环 境 污 染 造成 的海 洋生 态损 害应适 用无 过错 责任 原则 。所 谓 无过 错责 任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则 》 以下简 《 ( 称《 民法 通则 》第 1 6条规 定 : 没有过 错 , ) 0 “ 但法 律规 定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 的应 当承担 民事 责任 ,这 是我 ”
则, 它在整 个侵 权法 中居 于核 心地 位 , 定着 侵权 行 决 为的分 类 , 也决定 着构 成要 件 、 害赔 偿 的原则 和 方 损 法 、 任 限制 等 。 ]2 侵 权 法 的 历 史 发 展 大体 上 经 责 C(7 4P) 过 了从 同态 复仇 到 结果 责任 , 逐 渐 发 展 为过 错 责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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