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在侵权法中的应用及实证研究
科斯定理的一个案例
"媒体近日报道了广东江门市新会区崖南镇一陶瓷厂捐资建造新崖南中学的事。
当年,该陶瓷厂在崖南镇刚投产,就因该厂排放的气体严重影响附近崖南中学师生而引发纠纷。
学校与工厂仅是一路之隔,南风将工厂排出的废气弥漫校园,师生深受其害,学生家长还联合到陶瓷厂堵住厂门禁止开工,一度造成企业和学校群众之间的严重对立。
后来,经各方努力,该厂出资200万元购买原校区,还捐资100多万元资助新校区建设。
同时也投入设备完善治污设施。
电视镜头上,显示的是新校区整齐的规划和洁净的校容,该厂董事长也被学校聘请为名誉校长。
”
由于市场上对于陶瓷存在持久旺盛需求,于是,空气清洁产权界定依照习俗界定给学校,也不妨碍陶瓷厂通过谈判解决外部性问题。
此案例告诉我们,市场机制和谈判会确保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任何最优的达致,都有当下技术条件下,诸偏好的一个谈判产物。
市场价格表达了这样一个信息,即使哦我给你三百万,我卖陶瓷还是能够赚钱的,因此,我愿意,我出钱,我把你买走,买走你还不行吗?除了了买的200万,我还捐赠100万不行吗。
所以学校就在谈判中把那个地点的空气清洁权卖给了陶瓷厂。
这就是交易。
此例中,如果,市场对于陶瓷的评价很低,如果让陶瓷厂拿出300万,陶瓷厂就会倒闭停产。
那怎么办?那就是它自己搬迁到别处。
这说明,在那个时点,市场对于教育服务的评价高于陶瓷的评价。
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
0
00
0.5 500 0
200 -300
1
10 10 0.2 200 300 190 -10
2
15 25 0.15 150 50 175 25
3
20 45 0.11 110 40 155 45
4
25 70 0.095 95 15 140 45
5
30 100 0.08 80 15 100 30
侵权归责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选择(1)
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取得赔偿,侵权之诉的原告 往往可能要证明下列三点:一是原告有受侵害的事实; 二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侵害;三是被告的行为违 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
理论上可选的责任原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下,原告需证明以上三点,特别是被告的行 为违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预防”的义务), 严格责任原则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被告对 原告应尽的义务)。后两种方法都能够产生最优预防 程度,但是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成本结构:预 防总成本和责任总成本(表3)。
破产、替代责任与保险(2)
替代责任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案(虽然其经济理由与传 统的法学理由有别)。 X控制了A的行为,A损害了B的利益,B可以要求X 赔偿。一方面,X可以要求A依法行事,另一方面,X 也可以要求A赔偿自己。 典型案例:雇主-雇员责任 损失分配,最初的公司负责,但是损失被分配到了社 会的其他部分。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最优的预防措施?法律经 济学理论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 的预防程度。首先我们来分析自己制造风险并由自己 承担风险的情况。潜在的侵权者采用的预防措施在它 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最优,即当潜在的侵权者 采用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带来的收益等于采用 这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所带来的成本,就达到 最优的预防措施水平,不必再提高预防水平了。在给 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见表1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
科斯侵权法经济分析研究摘要 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科斯的思想为基础,在西方经济学界产生了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界则产生了法经济学这门新兴的学科。
尽管科斯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但他的学说对法学的影响远远大于经济学。
他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该文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简单的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被认为是整个法律经济学的基石,它把经济学和法学以一种最科学而有直观的方式联系起来。
关键词侵权法经济分析科斯定理外部性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1科斯定理科斯的文章以对庇古的批评而著称,他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的简单一例入手,进行分析论证。
庇古在所举的一个关于火车头所产生的火花损害了铁路线边的农民的庄稼的例子中分析了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潜在分歧,庇古认为要强制使成本内部化的适当方式是征税,或强令其迁走,他并没有讨论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
科斯认为庇古论证的这种做法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侵权法与分配效率紧密联系。
科斯也引用了铁路火花的例子,他用这个例子强调了一个朴素的观点:铁路和附近的居民都从事生产活动,如果他们能毫无代价的签约,他们就能找到协调双方行为的最有效方式,最终结果和最初的责任规则毫无关联。
可是在有多个买方或多个卖方的情形下,交易成本都是高昂的,比如说搭便车、不履行风险、缔约成本、调查成本等等高昂的成本会将交易阻断,这时应将权利赋予在交易成本低廉时会购买权利的一方。
科斯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英美普通法中一系列涉及有害影响的侵权行为的判例的具体分析。
胡果·吉本斯在《科斯定理与侵权规则》一文对科斯定理做了具体论述,即“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将权利赋予给谁都无关紧要,因为人们会通过交易重置这些权利。
重要的是,创造这些权利的规则要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是什么。
推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明确权利的归属却至关重要,因为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交易对权利进行重置,最终权利只能保持其原有的配置状态。
科斯定理的生活例子
科斯定理的生活例子科斯定理是经济学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可以应用于生活中的多个方面。
下面列举了10个符合标题要求的科斯定理的生活例子。
1. 购买房屋:购买房屋时,买方和卖方需要协商确定房屋的价格和交易细节。
科斯定理指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减少交易成本,例如通过直接交流确定价格、律师文件审核等。
2. 职业选择:当一个人决定选择哪个行业或职业时,需要考虑不同行业的机会成本和收益。
科斯定理强调了个人权衡利益和成本的重要性,以便做出最佳选择。
3. 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例如垂直一体化或外包。
科斯定理指出,企业应该根据交易成本和资源配备的效率来选择最佳的组织形式。
4. 环境保护:科斯定理可以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
例如,如果一座城市的水源受到污染,可以通过制定污染排放标准或实施排放许可证来解决问题。
这些措施可以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并促进环境的保护。
5. 共享经济:共享经济平台如Uber和Airbnb通过科斯定理的思想,将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平台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交易环境,使得供应商和需求方可以更方便地进行交易。
6. 婚姻和家庭:科斯定理可以解释婚姻和家庭的运作方式。
夫妻之间的事务分配和资源分配可以通过协商和合作来实现最优结果。
7. 城市规划:科斯定理可以指导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决策。
例如,在决定建造一座商业综合体时,政府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和居民的协商来减少交易成本,并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率。
8. 合作与竞争:科斯定理可以解释合作和竞争之间的权衡。
在商业合作中,合作伙伴可以通过合同和协议来减少交易成本,实现更高效的合作。
9. 职业分工:科斯定理可以解释职业分工的原因和效果。
通过将工作任务分配给专门的人员,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并减少交易成本。
10. 法律与法规:科斯定理可以指导法律和法规的制定。
通过分析不同的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可以制定出更适合的法律和法规,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这些例子展示了科斯定理在生活中的应用,从购买房屋到城市规划,从合作与竞争到法律与法规,科斯定理的思想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各种经济和组织问题。
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
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及其应用1. 科斯定理的定义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纳德·科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它是研究经济学和组织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理。
科斯定理是指在没有完备契约和存在事务成本的情况下,市场和私有制组织可以通过交易和协商来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
2. 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科斯定理的核心观点是,当市场交易存在交易成本时,经济主体会选择在私有制组织内进行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科斯定理描述了私有制组织相对于市场的优势,即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和协商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并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科斯定理的基本原理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要点:1.事务成本:市场交易存在着诸如搜索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等事务成本,这些成本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复杂性和成本。
2.组织形式:在完备契约和事务成本存在的情况下,私有制组织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和协商来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外部性:科斯定理还指出,市场交易存在外部性的问题,即市场无法内部化外部性的影响因素,而私有制组织可以通过内部交易和协商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3. 科斯定理的应用领域科斯定理的应用领域广泛,涵盖了经济学、组织学、社会学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
以下列举了科斯定理在不同领域中的一些应用:3.1 组织理论在组织理论中,科斯定理被广泛应用于分析企业内部的决策过程。
科斯定理认为,企业内部存在着交易成本,而这些成本会影响企业内部的决策和资源配置。
因此,科斯定理提供了理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
3.2 市场失灵科斯定理也被用于分析市场失灵的问题。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地分配资源或产生不公平或低效的结果。
科斯定理认为,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
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内部交易和协商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3.3 法律经济学在法律经济学中,科斯定理被用于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效率的影响。
侵权行为法讲义——孙鹏
侵权行为法讲义导论一、侵权行为法的概念调整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行为法本质上就是侵权责任关系法。
两个基本点:1、侵权责任关系以既有法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为绝对权关系),但不是该权利义务关系的简单重复,而构成了一种新的民事关系(从绝对权关系引发的债权关系)作为侵权法律关系前提的原则上是法定的绝对权关系,但是侵权责任本身不是绝对权,而是债权关系。
2、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但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其终极目标是回复权利被侵害前的状态,实现矫正正义。
二、侵权行为法的社会功能(一)被害救济:以补偿为中心1、侵权行为法并非被害救济的唯一方法2,且其有两大缺陷:一是被害人必须举证侵权行为的成立;二是侵害人必须有赔偿能力。
2、受害人保险3。
(潜在的受害人负担损害4)损害保险中的代位、非损害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代位权。
保险代位制度防止了损害保险中对损害的双重填补,但使保险方获得了超越大数法则的利益,故纯为一政策上的考虑。
3、责任保险5。
(潜在的加害人负担损害6)虽然侵害人不太抗辩责任的成立,但受害人仍须证明侵权行为存在。
4、社会保障。
(以国家(广而言之是国民)一般财产弥补损害),救济损害已经与民事责任完全脱钩,根本不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受害人无需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举证,只需要做自己受到损害的举证;亦不存在投保动力的问1见《民法通则》民事责任一章。
2除了侵权救济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补偿途径。
比如受害人保险、责任保险、社会保障。
3缺陷:我们都由侥幸心理,所以投保的动力不足,而没有投保就没有保障。
所以,削弱了保险功能。
4将风险分担于所有的潜在的受害人。
5优点:责任险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投保方往往抗辩的动力不足,对受害人比较有利。
客观上使得受害人举证相对轻松。
缺点:在法律没有强制的强制下,加害人往往投保动力不足。
科斯定理详细分析
Y Y1 Y2 (r F1 ) (F2 r) F2 F1
为 OBAC 所包围的绿色面积。
m1A
0
f 2 ( m1 ) f1 ( m1 ) ,即二者的总利润
1)所以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权利归属于种麦者,资源配置的会达到 帕雷托最优;
4.3.3.2.2 牛吃麦的权利归养牛者 当牛吃麦的权利归养牛者,牛不吃麦子会对养牛者造成损失,养牛者有向 种麦者索要牛不吃麦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对于养牛者的利润为:y2=r-m2p2 ,其中 r 为种麦者补偿给养牛者的牛不吃 小麦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0 0 0 m1 m1 m1
养牛者追求的利润 Y2 f 2 (m1 ) f1 ( m1 ) 最大化。对 Y2 f 2 (m1 ) f1 ( m1 )
0 0
m1
m1
进行求导得到 y2=f2(△m1)-f1(△m1)。令导数 y2 为 0,即 y2=f2(△m1)-f1(△m1)=0, 求得极值点为 m1Ap1(参见下图 A 点) 。由于在 A 点的左边导数 y2=f2(△m1)f1(△m1)>0,则 Y2 在(0,A]区间内单调递增;在 A 点的右边 y2=f2(△m1)-f1(△m1)<0, 则 Y2 在[A,+∞)区间内单调递减,所以极值点 A 点是函数 Y2 的最大值点, OBAC 所包围的绿色面积就是养牛者所获得的最大利润,红色和绿色的面积之 和为养牛者所获的利益,而红色为赔偿给种麦者的损失。二者的总利润
0 m1
润为 0,种麦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什么也没有损失什么。 此时养牛者者的付出的补偿 r 正好等于小麦损失量 m1 的经济损失 m1p1,即 养牛者的利润为: Y2 F2 r f 2 (m1 ) f1 ( m1 ) f 2 ( m1 ) f1 ( m1 ) 。
[科斯,定理,法学,其他论文文档]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法学理论论文(1)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法学理论论文(1)作者:王健张恒山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
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科斯理论现实分析
科斯理论的现实分析中图分类号:f01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043-02摘要本文立足于科斯产权理论来分析和讨论产权理论在中国的实际运用,其在运用过程中所出现的争论和问题,据此提出自已的见解。
关键词产权改革私有化科斯定理一、产权理论回顾科斯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个人对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其主要包括:(一)交易费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它的产生就是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加市场交易,从而降低交易费用。
(二)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关系理论在交易费用为零且对产权充分界定的情况下同不是的产权界定是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
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即产权的不当界定状况会导致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优。
(三)外部性理论经济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影响,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
二、产权理论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一)国有企业改革在中国经济体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整个经济改革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经济改革的路上,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与否关系大局。
改革旧的产权制度意味看改变和重新确立国家的经济职能,国家在财产所有权的地位,以法的形式确定它的行为规则,明确确保公有制人的利益。
1.产权主体的重新塑造重新塑造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终级所有者,对国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清查核算评估,并对资产边界模糊的资产时得界定,确定价值总量,国家对这一财产保持最终所有权,政府行政权与所有权剥离。
2.财产权力结构的重新塑造对财产权在运动中所分解的所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分配权、资产处置权的范围和边界加以确定,防止侵权和越权,确定资产利益关系。
3.财产权客体制度的规定财产权是指为人所支配使用的各类物质财富和资产,包括商誉、特许权等。
财产权客体制度的规定是国家对财产的支配、使用、交换等方面的规定和限制。
废除价格双轨制,任何企业都可以依赖价值规律的要求自主获得财产,并按照财产自身价值购买和售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科斯定理的认识 -回复
科斯定理的认识-回复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又称科斯引理(Coase's theorem),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在他的经典论文《交易成本、财产权和公司的边界》(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中提出的一项理论。
科斯定理探讨了在存在财产权和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式以及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
这一理论对于理解市场机制和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科斯定理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设,即当不存在交易成本时,资源的初始财产权分配不会对最终的资源配置产生影响。
这是由科斯的奠基性研究所得出的结论。
科斯基于这一假设,通过分析财产权的重置过程,解决了许多外部性问题。
其次,科斯定理证明了无论初始财产权如何分配,只要存在充分的交易成本,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种资源分配方式,使得最终的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
这一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否定了早期经济学理论中的“无外部成本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观点,为政府介入的必要性提供了更加深入的思考。
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当市场存在非完全竞争和不完全信息的环境下,交易成本将对资源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获取成本、交易谈判成本、合同监督成本等,并不仅仅是纯粹的交易费用。
科斯定理认为,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市场无法实现经济效率,因为交易成本限制了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合作的可能,导致资源分散和浪费。
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提出了两种解决策略。
一种是通过协商与谈判来解决,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来最佳地分配资源,以便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另一种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财产权制度和契约法律来解决,通过将外部性纳入财产权的界定与保护范围之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这些解决策略实质上是在资源所有权和交易成本之间建立良好的平衡,使得各方能够在交易中获得最大利益。
然而,科斯定理并不是万能的。
它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也需要被认识到。
科斯定理的著名例子
科斯定理的著名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科斯定理的著名例子:
1. 你看那污染的例子呀,一家工厂排放污水影响到了周边居民,这要是没有合理的产权界定和协商,那不得乱套呀!这就像孩子们抢玩具,没有个明确规则,肯定要打架呀!所以说,科斯定理在这里就很重要啦。
2. 想想看那个牧场主和农民的故事。
牧场主的牛羊要是总跑到农民的地里,不规定好谁该负责,那不得天天吵架呀!这不就跟我们分东西一样,得公平合理才行呀!
3. 还记得那个关于无线电频谱的例子吗?如果没有明确谁有权使用,那各个电台不就乱套了,互相干扰得一塌糊涂,就像一群人同时在大声喊叫,谁也听不清谁呀!这时候就体现出科斯定理的厉害啦!
4. 你想想铁路公司和沿线居民,火车经过要是噪音太大影响居民生活,不通过科斯定理来解决,难道就一直这么僵持着吗?那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顶牛,谁也不让步呀!
5. 说个关于森林资源的例子。
没有恰当的产权制度,大家都随意砍伐,那森林不就毁了吗?这跟大家都去抢一块蛋糕,最后谁也吃不到完整的有啥区别呀!
6. 回忆一下那个公共海滩的例子啊。
要是没有好的规则,都乱占位置,那多混乱呀!这不就跟没有指挥的交通一样乱糟糟的嘛!妥妥得用科斯定理来解决呀。
7. 想想海上的捕鱼业,如果大家都无节制地捕鱼,不考虑可持续性,不根据科斯定理来管理,那以后不就没鱼可捕了吗?这就像去银行取钱,只取不存,最后不就没钱了呀!
我觉得科斯定理太重要了,它能帮我们解决好多现实中因为产权不清而导致的矛盾和混乱呀!。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
科斯定理的法学评析科斯定理是一个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定理。
本文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在科斯定理中居核心地位的产权和产权界定问题,说明科斯定理与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实践相左,从法学上看,科斯定理是难以成立的,科斯定理不宜作为我国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理论。
一、科斯定理中的产权和产权界定众说纷纭的科斯定理,从表面上看形式多样,但实质上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借产权和交易成本来说明市场机制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
具体说明产权和产权界定在科斯定理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我们引述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所举的农夫与养牛者的例子。
假定农夫和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在两者的土地之间没有任何栅栏,那么,牛群规模的扩大就会增加农夫的谷物损失;农夫将土地用栅栏围起来的年成本为9美元;设农夫和养牛者都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进行各自的经营活动,谷物的价格和养牛所得收益都等于各自所耗费的边际成本,谷物的价格为每吨1美元,牛群数与谷物年损失数的关系为:养1头牛时,谷物总损失1吨,边际损失1吨,均合1美元;养2头牛时,谷物总损失3吨,合3美元,再增加一头牛所造成的边际损失为2吨谷物,合2美元;养3头牛时,谷物总损失为6吨,合6美元,再多养一头牛的边际损失为3吨谷物,合3美元。
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产权明晰化,不论把牛对庄稼造成损失的权利给予谁,在交易成本为零时,通过农夫和养牛者的交易,能使社会总产出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
这是因为:1.若把产权判给农户,养牛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那么养牛者就会自动减少自己养牛的数目,以减少对农夫庄稼的危害。
当两者通过协商后,双方同意养牛者把牛群数目从3头减少到2头,养牛者收益减少,农户收益增加,而且养牛者减少的收益恰好与农户收益增加相等都是3美元,社会总产值不变。
养牛者收益量的减少就是农夫收益量的增加,从社会来说,仍然实现了社会产出最大化。
这时,养牛者不会用给农夫土地加围栏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因为那样需要9美元,对养牛者来说是不合算的。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
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
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
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
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
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
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
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
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
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
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
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
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
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
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
科斯定理及其借鉴意义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什么?
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这一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做既定前提的因素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科斯定理的实践意义,其提出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措施。
科斯定理的提出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可资借鉴之处。
科斯定理指出,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往中的交易费用,达到最优经济效率。
对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来说,它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革者进一步认识产权明晰化的重要性,使人们不仅仅满足于法律上对产权的规定,而重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具体明确产权边界:二是启发人们在探讨更为合理和更为有效的产权配置时,必须考虑交易费用。
科斯定理与侵权法规则的制定
科斯定理与侵权法规则的制定胡果·吉本斯;秦国辉【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年(卷),期】2001(000)003【摘要】为什么违约不构成违法呢?为什么原告要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就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呢?为什么不把这种侵害视为一个交易呢?在此交易中,你受到侵害并得到救济。
而又为什么滋扰案的原告要获得赔偿却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呢?在罗纳德·科斯提出其定理之前,法律被当作固定不变的条文,没有人对上述问题以及普通法上的众多其他根本性的难题给出解答。
但是科斯定理以一个精妙的命题解开了这些谜团。
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将权利赋予给谁都无关紧要,因为人们会通过交易重置这些权利。
重要的是,创造这些权利的规则要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是什么。
推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明确由谁享有这些权利则至关重要,因为此时受这些权利影响【总页数】1页(P)【作者】胡果·吉本斯;秦国辉【作者单位】Professor;of;Franklin;Pierce;Law;Center;中国政法大学1999级;民商法硕士生【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相关文献】1.科斯定理在侵权法制定中的应用 [J], 胡果·吉本斯;秦国辉2.侵权法的现代发展与我国侵权法的制定 [J], 汪渊智3.论侵权法的危机及其发展方向--兼论我国民法典侵权法编的制定 [J], 吴节祥4.侵权法的现代发展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 [J], 汪渊智5.制定《东亚侵权法示范法》的设想和展开——东亚统一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暨东亚侵权法学会第一次年会综述 [J], 张铁薇;王竹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
侵权法的经济分析(二):经济学概念关于侵权的法律理论中充满了规范性。
而经济分析是一种实证分析。
对侵权这种非市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一直可以追溯到边沁和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论》(不过斯密分析的是苏格兰法上的delictual liability)。
霍姆斯《普通法》一书中也有把严格责任视为一种事故保险的洞见。
一、问题的相互性与因果关系1.科斯的思路科斯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1961“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开创了现代侵权法的经济分析。
尤其是科斯的文章,比较了对侵权(侵害、侵入)问题法官和经济学家可能有的不同思路。
“对经济学家来说,法院在决定合法权利时陈述的理由常常似乎很陌生,因为判决中许多因素对经济学家而言是毫不相干的。
”“法院面临的迫切问题不是由谁做什么,而是谁有权做什么”比如在“Bass v. Gregory”中,被告堵住了自己庭院里的井,而该井是原告地下室的通气孔,原告在那里酿酒。
法院的思路是先确定原告是否有空气流通权。
有证据表明,该井用于原告地下室的通风已经持续了40余年,被告应该知道这一点,因为从原告的地下室排出的空气中应该有酿酒的气味(被告之所以封井,可能正是由于酿酒的气味很难闻)。
法院根据的是所谓“丧失授权的理论”(doctrine of lost grant),如果原告行使通风权已经多年,被告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法律就假定该权利有合法的起源,被告就应该一直忍受下去。
但经济学家关心的问题不同。
“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
在‘Bass v. Gregory’中,通过水井得到的新鲜空气有利于啤酒生产,但排出的混浊空气影响了邻居的舒适。
经济问题是要决定在二者之间选择哪一个:是啤酒的低成本和毗邻房屋的主人的不适感,还是啤酒的高成本和增加舒适感。
”换句话说,科斯认为,法院在该案关心的通风权谁属的问题,只是问题的一半。
如果市场交易的成本很低,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权利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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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在侵权法中的应用与实证研究潘醒(甘肃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兰州730070)摘要:依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高昂的情形下,当事各方不可能进行权利的交易,法庭将权利赋予谁都至关重要。
科斯定理认为此时应将权利赋子在交易成本低廉时会购买该权利的—方。
科斯定理有—个不朽的重要推论:如果一条规则能够促成市场交易,而不是由法庭定价,那么法庭应采用该规则。
责任规则的适用使法庭取代市场而成为定价者。
科斯定理对该规则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并认为财产规则在交易成本高昂的领域并不适用,因为想进行交易的人会被成本所阻止,因此在此情形下,科斯定理认为所有权人的权利应当由责任规则来保护。
关键词:科斯定理侵权法交易成本责任规则财产规则一、引言为什么违约不以过失为要件呢?为什么受害人要获得加害人(侵权人)的赔偿必须证明对方有过错呢?我们可否把这种侵害视为一种交易呢?企此交易中,你能够受到侵害并得到救济。
而又为什么滋扰菜的原告要获得赔偿却无需证明被告有过失呢?在罗纳德·科斯提出其定理之前,法律被视为死条文,没有人对上述问题以及普通法上的众多其他根本性的难题给出解答。
但是,科斯定理以一个精妙的命题解开了这些谜团。
二、科斯定理及其推理(一)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将权利赋予给谁都无关紧要,因为人们会通过交易重置这些权利。
重要的是,创造这些权利的规则要具有稳定性,从而使人们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是什么。
从科斯定理出发,我们不难得到下述推论: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明确由谁享有这些权利则至关重要,因为此时受这些权利影响的人们不能通过交易对其进行重置,最终权利只能保持其原有的配置状态。
(二)科斯的基本推理科斯从19世纪的大量侵权案件中的简单一例入手,开始了他对上述问题的解析。
该案的案情是:铁路公司的机车迸出的火花致使一位农民的农田发生火灾,试问铁路公司是否应对该农民负责呢?此案中,法庭可以将权利赋予铁路公司和农民中的任意一方。
即可以赋予铁路公司释放火花的权利,从而保证铁路公司不会被农民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赋予农民们免受火花侵害的权利。
由此可见:1.规则会创设权利若有这样一条规则:被机车火花引发的火灾烧毁庄稼的农民不得起诉铁路公司,那么该规则就会创设铁路公司白由释放火花的权利。
而一条认为该火灾可诉的规则会创设农民免受火花侵害的权利。
依据科斯定理,如果铁路公司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较低,那么法庭适用哪条规则都无关紧要。
但我们假定铁路公司给—部机个车装配火花遏止器的成本为1000美元,其所拥真的50部机车共需50,000美元。
我们同时假定,这些火花遏止器在其使用期内会给农民减少500,000美元的火灾损失。
这样的话,铁路公司购买遏止器显然是很有裨益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上述假定下,不论法庭适用哪一条规则,铁路公司最终都会购买遏止器。
如果权利被贩予了农民,铁路公司无疑会购买遏止器,因为这样做与向农民赔偿相比,成本要低得多;而如果权利被赋予了铁路公司,农民就会与铁路公司达成协议,由其负担铁路公司装配遏止器的费用(从而购买了铁路公司的释放火花权),因为这样做会给他们带来450,000美元的收益。
2.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形下,法律需要的是确定,而不是“正确”若法官拥有完美信息,则我们无需杞人忧天,因为法官自会以符合我们每个人最佳利益的方式分配权利,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
而依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低廉的法律领域,法官是否拥守完美的信息则差别不大。
因此法庭无需知晓铁路公司遏止火花与农民不在铁路沿线种庄稼何者成本较低,而只需将权利赋予其中—方即可,当事人随后进行的交易才起决定性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确定性至关重要。
如果农民认为赋予铁路公司释放火花权的法律明年就会发生变动,他们就失去了为铁路公司购买火花遏止器的激励。
所以只有人们预期权利会持续存在时,他们才会彼此进行权利的交易。
这正是调整低成本领域的规则(契约法和财产法)得以长久保持稳定性的原因。
3.被赋予权利者会因而获取重大收益在交易成本低的情况下授予权利不具有资源配置效应,因为不论规则是什么,资源都会得到同样的配置(例如,机车火花遏止器最终都会被装配)。
但是,这样的规则却具有财富效应。
上面的例子中,在两条规则下铁路公司都安装了火花遏止器,但如果权利被赋子了农民,将由铁路公司出资购买遏止器;而如果权利被赋予了铁路公司,则会变成由农民出资。
铁路公司和农民当然都会关心谁将获得权利,但这对整个社会没有多大影响。
4.农民果真会购买火花遏止器吗实际上,科斯有意举了一个交易成本并不低的例子。
我们设想,若法庭将权利赋予了铁路公司,将会出现什么情形呢?我们已经知道,农民会出资购买遏止器。
尽管他们会抱怨连天,但免受火灾的侵害对他们更为有利。
但是,农民们能与铁路公司达成协议吗?事实上可能性很小,因为这笔交易会被其高昂的成本所阻断。
下面,让我们来逐一分析哪种成本会阻断这笔交易。
(1)调查成本指欲进行交易的一方确认交易相对人所支出的成本。
在本案中,调查成本不会成为障碍,因为农民们十分清楚其相对人是哪家铁路公司以及应在什么地点进行交易。
(2)缔约成本指与对方谈判过程中所支出的旅馆住宿费、误工损失等成本,以及需要付给顾]问(如律师)的佣金。
本案中这些成本可能会达到一定数额,但不太可能超过农民对交易的450,000美元的预期收益。
(3)不履约风险契约相对人不履约的可能性越高,交易的预期收益就越低。
这类成本每天都会阻断成千上万个潜在的交易,因为你根本就不敢信任你的交易相对人。
但本案中这种成本也不太可能成为障碍,因为农民们很容易就能判断出铁路公司是否己安装了遏止器,进而根据安装情况决定是否付款。
(4)搭便车这才是会扼杀农民与铁路公司之间交易的问题所在。
让我们考察一下交易的情形。
交易的一方是一家铁路公司,而另一方则是一百个(假设)有沿线(铁路)土地的农民。
要想进行交易,农民们需要聚到一起就每人凑500美元来购买遏止器取得—致意见。
尽管该交易对每个农民的实际价值部高于500美元,但是,人类的自利本性可能会阻止交易的达成。
假设你也参加了农民们为进行交易而在一处大庄园召开的会议。
你提议每人凑相同的金额即500美元;你—位邻居的土地与铁路的交界线很短,因此他建议根据交界线的长短确定应凑金额;而你另一位邻居的农田与铁路虽有很长的交界线,但他却被八个饥肠辘辘的孩子搞得—贫如洗,于是他主张应根据每人的家产确定应交钱数。
这样的话,交易就无法达成,因为那些人们不论支出成本与否,都会从交易中受益的情形会激励人们坐享其成。
1在任何有复数买方或1依据科斯的理论,这正是需要政府的原因所在。
政府有权以征税的方式向人们索取钱财,而正是这种税收权克服了搭便车的问题。
复数卖方2的情形下,交易成本部是高昂的。
农民与铁路公司的交易即属于这种情形。
此时,法庭将权利赋予哪一方就至关重要了,因交易成本高昂,所以当事各方不可能进行权利的交易。
三、财产权的归属与交易成本1.在交易成本高昂的情形中,财产权的赋予具有配置效应仍以前述案件为例。
我们知道,铁路公司应当安装遏止器(因为这样做虽花费50,000美元,却带来500,000美元的收益)。
然而,如果法庭将权利赋予了铁路公司,这些遏止器将不会被安装,铁路公司也不会遭到农民的起诉,因为此类火灾是不可诉的。
在高交易成本的领域,由法庭而非市场制定配置社会资源的规则。
这样,我们就只能忐忑不安地寄希望于法官有充足的智慧和信息。
俄罗斯与东欧的晚近历史表明,任何将资源配置权置于官僚之手的制度都是灾难性的;而我国的历史表明由法官设计这些规则并无不妥。
其原因何在呢?我们认为,普通法法官与俄国官僚的区别之一,即在于法官的利益与其设计的规则无关,而官僚们却从他们设计的规则中获取个人权力。
当然,这只是解释了为什么普通法法官制定的规则是公平的,却没有说明为什么这些规则是明智的。
科斯(更确切的说是其追随者)认为存在这样一条可以确定应将权利赋子哪一方的规则:在交易成本高昂的情形下,应将权利赋子在交易成本低廉时会购买该权利的—方。
(似乎法官们无意中也发现了这条规则)。
我们已经知道,在上面的例子中,若不是被搭便车问题所困扰的话,农民们将会与铁路公司就购买遏止器达成协议。
依据上述规则,法庭应将权利赋予农民,以使他们免受火花的侵害。
这样,法庭的决策就接近市场的决策了。
然而,法庭又怎能知道谁会购买权利,从而将权利赋子他(她)呢?这个问题很里要,但我们无需作过多分析,因为侵权法的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他人对其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即是科斯定理的很好体现。
侵权法中的过失责任制度与市场交易就十分相近。
对此,我们将作进—步分析。
侵权法主要适用于高交易成本倾域。
在这些领域中,高昂的调查成本会破坏有价值的潜在交易;交通事故即为典型。
如果事先知道你今天早上会在我上学的路上开车撞我,我会事先与你达成协议,要求你多睡一会儿或驾车时多加小心。
但事实上当事各方是无法确知这些信息的。
因此就不会达成任何交易。
通过认可被害人的诉因,法庭把不受过失伤害的权利赋予了在有资力的情况下会购买该权利的—方。
交通事故对肇事者无甚好处,却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若不是交易成本阻断交易的话,受害人就会向侵权人购买不受伤害的权利。
因此,依据科斯定理,应将该权利赋予受害人。
我们发现,我们的正义直觉与理性(以科斯定理为例)的判断出奇般的一致。
当我们最终搞清法律的原理时,竞发现我们的直觉一直都是正确的。
3因此可以说侵权法的规则是由直觉而非理性创立的。
2.在低交易成本下的侵权并非所有的侵权都发生在交易成本高昂的情形下。
譬如,就人身伤害的情形而言,当事人就十分清楚其交易的相对人是谁。
事实上,被殴打的一方通常也会试图与对方达成交易(“喂!不要打我!我给你钱包!”)。
但在这些情形中,另一方往往会拒绝交易,这是人类行为的非常态。
法律和科斯定理都假定人们会通过相互交易各取所需。
但这对拒绝交易的人却不适用。
此时,即使法律将权利赋予了会购买该权利的人(即受害人)也于事无补,因为行为人(加害人)根本2这被称为“拖延”问题。
在存在复数卖方的情形下,他们中的任何人都能够在不想合作时否决整个交易,这会激励人们坚持不让步,即为了从交易中获得份外收益而拒绝交易。
3一些法哲学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在我们的直觉中,即在我们中枢神经系统的电路中存在某种类似法律规律的东西。
从理性层面,我们并不清楚法律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但我们还是制定出了法律。
那些糟糕的观念(例如人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消逝了;而剩下的观念(如伤害可诉)则被证明是与理性相一致的。
就不想交易。
对此,法律必须超山科斯定理的条框,严惩侵权人4——对故意侵权者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3.交易成本与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科斯定理,可将法律划分为如下几个领域:四、应用科斯定理重新解读信贷联盟案该案中,信贷联盟依据过失责任理论起诉阿瑟·安德森(在这里我们不涉及诉状中提到的那些假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