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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39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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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安办〔2018〕3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多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和国务院安委办5月18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18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结束——。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趋于好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3.9%和l4.2%。

但人员密集场所、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化品等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季度既是生产旺季,也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高发季节,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雷电多,加之生产和建设任务繁重,做好“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细、抓实。

特别是在“五一”节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节日的特点,针对安全生产的重点地区、单位、部位和薄弱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要做好旅游景区、游乐设施、大客车、火灾消防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节日期间安全形势的稳定。

二、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活动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国务院安委办《实施方案》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重点范围和内容、重点时段以及工作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省安委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开展全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对象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劳务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做好企业工程业绩、良好信息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管理。

三、核查内容劳务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评分构成劳务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由五部分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分(满分30分)、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

具体构成如下:1.企业基本信息分。

由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计算得出。

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苏安办[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问题的通知(苏安办[2007]52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组查出问题的通知》(安委办函〔2007〕38号)要求和梁保华省长“对全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再部署、再动员、再推动、再落实,抓巩固、抓深化、抓提高,组织‘回头看、再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空当”的指示精神,各市安委会要认真开展“回头看”和进行“补课”。

重点抓好:一、已排查出隐患的企业。

对已排查出隐患的企业,各市要指导企业抓紧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完毕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资金、措施,限期整改,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二、重点行业领域范围内的规模以下小企业。

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小企业一般事故多发是重要原因之一,决不可掉以轻心。

从督查情况看,不少地区为数众多的规模以下小企业没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必须重新部署,不留死角。

三、隐患申报为零的企业。

这些企业有的可能基础工作比较扎实,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问题暂时还不是很明显、很突出;有的则可能排查治理走了形式、搞了过场。

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的表现,都反映了企业在安全生产问题上的盲目乐观、过分自信,都需要重新“补课”。

四、近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排查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紧紧盯住上述四类重点企业,采取重新部署、重点指导、及时检查督促,以及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必要措施,促使其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苏安〔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督导组工作要求,全面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取得实效,从根本上预防和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并就落实《清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入开展宣传发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发动和推动企业学习贯彻《清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点工作来抓。

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制定宣贯方案,通过组织企业观看《江苏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视频教材——深刻吸取“3·21”事故教训专篇》、发放《清单》宣传手册、组织宣讲团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宣讲“春风行动”,做到辖区内企业全覆盖。

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和整治要求,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宣讲安全生产知识,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单》。

省安委办要协调新华日报社、江苏广电总台、江苏广电网络公司在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广播电台和江苏有线开设宣传专栏,协调通信运营商加大公益短信推送频次,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宣传;各级安委办也要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二、加强典型示范引领。

省安委办、省各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以及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在全省、本行业和本地区选树若干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先进企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苏府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6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十八日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做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环境污染、核设施等领域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苏州市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其他事故,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等级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三)由于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四)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职业危害事故;(五)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六)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七)新闻媒体披露和群众举报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八)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苏安办函〔2018〕1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苏安办函〔2018〕13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苏安办函〔2018〕13号各设区市安委会: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多起涉及污水池的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十分深刻。

6月27日,常州市金坛开发区污水提升泵站进行电器设备安装调试,承建单位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和1名施救人员共2人死亡;7月1日,盐城中绿食品有限公司在进行污水池检维修作业时发生中毒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和3名施救人员共4人死亡;7月4日,常州郑陆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对提升泵站进行电气线路检修时,2人落入污水池中溺亡。

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企业对有限空间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风险辨识不到位、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个体防护器材和应急装备配备缺乏等突出问题,特别是作业相关人员安全知识缺乏,现场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同时,也反映出有关监管部门工作部署不到位、监管措施不力、执法检查不严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与重复发生,现结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明查暗访贵州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情况的通报》(应急厅函〔2018〕154号)(见附件)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重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

目前已进入夏季高温,污水处理池等有限空间内极易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安全风险增加,且有限空间作业尤其是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污水池清理等也进入频繁作业时段,极易引发事故甚至较大及以上事故。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实现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现场监管职责,全面提升现场监理监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

监理企业应统一为监理人员配置标识清晰的安全帽和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

现场监理人员应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按规定使用记录,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理监管系统”)。

二、建立“实名制”考勤预警处置机制。

现场监理人员每月在“苏州市建筑从业人员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天数不得低于实际施工日的70%;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实名制”系统将发出预警信息。

项目首次受到预警的,属地住建部门应督促监理机构及时纠正;受到预警2次及以上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对该项目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并在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减该企业信用分1分/次。

三、加强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频次调整为每季度1次。

各市、区住建部门应每月对监理机构落实“实名制”考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质量安全监督主监员应每季度不少于1次通过监理监管系统,对监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监理机构“实名制”考勤和履职情况考核结果,将列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内容。

四、强化工程监理企业责任追究。

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发生亡人事故且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关联责任事故的、监理企业未参加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综合评价的、项目总监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在一定期限内监理企业暂停投标资格;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暂停执业资格(详见附表)。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安全支护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安全支护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安全支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安全支护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搭设临时性内支撑系统作为安全支护,是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的有效措施。

现就装修加固房屋拆改工程搭设临时性内支撑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2002年1月1日前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2.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一半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适用类型和条件1.砖混结构、内框架结构、多孔板楼盖结构或房屋安全鉴定等级为Csu、Dsu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或C、D(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2.涉及到基础和竖向构件加固、钢结构和悬挑结构拆改的;3.房屋建筑工程涉及墙体拆改的;4.其他涉及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

三、安全支护要求应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情况,采取适合的临时支撑措施。

对采用满堂支撑的,应设置逃生通道。

四、加强监管1.各地住建部门在对报监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应搭设安全支护的而未搭设的,应立即责令项目停工整改,按要求搭设安全支护后方可继续施工。

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在巡查监督时,发现辖区内既有建筑改造或小型(临时)建设工程项目应搭设安全支护的而未搭设的,应立即要求项目停工整改,并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搭设安全支护和闭环管理;同时,对于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规行为上报或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3.施工人员参与上述范围及类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现场未搭设安全支护的,可拒绝进入施工现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1•【字号】苏府[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1〕13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苏州市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三区三城”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中央、省驻苏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时,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坚持“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促进政府及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安办[2007]4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09
【实施日期】2007.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安办[2007]40号)
各市安委会:
2007年7月23日至28日,省安委会组成五个督查组,分别对全省13个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

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组织发动,抓“知晓率”。

从督查情况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部署早,行动快,各企业、单位积极响应,上下联动,稳步推进,全省各地专项行动已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

但在督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少数地区和单位重视不够,抓得不紧,统计和上报信息滞后;一些单位工作不扎
实,走过场;极个别的单位甚至还不知道这。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11.23•【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规范安全生产监理行为,强化工程监理企业安全责任落实,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行为通知如下:一、明确施工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标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现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各阶段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2、3)。

该标准为基本要求,若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数量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合同为准。

二、规范监理安全巡视检查行为(一)巡视检查频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理安全巡视检查频次如下: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进行日常安全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对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检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每周组织至少1次安全巡视检查。

巡视检查范围为施工现场、生活区和项目部,包括各单位工程、宿舍、食堂等。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专项巡视检查记录或《监理日志》。

2.在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在超危大工程实施期间,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组织专项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1次。

巡视检查情况记入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六版修订版)《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A.0.18》。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苏安办电[2017]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9
【实施日期】2017.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苏安办电〔2017〕11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当前,我省已进入高温季节,雷电、暴雨、台风等强对流天气增多,加之今年汛期雨水较多,极易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高温季节历来是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多发期。

进入5月份以来,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餐饮场所燃气爆燃事故、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接连发生,工矿商
贸行业事故呈上升趋势,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给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带来很大压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清做好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细化工作措施,全面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

要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特殊性、复杂性,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堵塞安全漏洞,排查整治隐患,确保夏季高温期间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苏安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办〔2018〕22号各设区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内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实现“一必须五到位”,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我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4月4日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把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自觉落实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切实减少企业“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发生,有效预防和降低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府[2003]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十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的行政领导(含由政府任命的各级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管理公司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四条市长、县级市市长、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县级市副市长、副区长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2.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行动要求,切实压降建筑工地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施工现场人员应统一着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为首次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帽和安全带,并做好发放记录。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制式的工作服或反光背心,并标志清楚单位名称。

同一项目人员的工作制服、反光背心和安全帽可做不同单位区分。

二、施工现场人员统一着装要求进入施工现场的统一着装要求是:头戴安全帽、身穿工作制服或反光背心、佩戴安全带。

施工现场应在实名制考勤通道醒目位置处,张贴“一带一帽”标准佩戴示意图(见附图),每张示意图尺寸大小按照实际空间布置,但不得小于长1米宽0.6米。

三、加强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所有进出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通过实名制通道。

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考勤设备应增设语音模块功能,建筑业从业人员进入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珍惜生命,为了家庭,请您正确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人员离开现场通过实名制考勤通道时,考勤设备同步播报“请您做好实名制考勤,保管好本人工资卡”。

各属地质安监机构应按通知要求对所有报监工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认真审核以上要求的执行情况,对不按通知规定施行的项目,监理单位不予审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2月22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苏安办[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苏安办[2006]8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省安委办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江苏省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并通过加大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切实加快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有效维护乡镇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

二、相关责任(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督促有关部门定期开展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用自备船舶的安全管理,共同促进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生产。

(三)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农用自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和交通安全专业技术指导。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2.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强化高处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2020〕2号)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备案管理维修金额<3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严格按照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管理,业主(工业厂房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至乡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维修金额≥30万元的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报监范围。

二、属地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政府应切实加强工业厂房屋面维修作业的监督管理,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大监督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资质、现场监护情况、安全防护措施、“一带一帽”佩戴等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安全隐患、落实闭环管理。

依法或协助查处非法建设、违章搭建行为。

三、业主管理责任业主(工业厂房所有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业厂房屋面维修,并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共同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

实施维修前,应进行勘查、落实必要的加固措施。

对于涉及屋架、檩条等受力构件修缮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设计方案,否则不得进行维修施工。

四、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配备专职现场监护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编制维修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专项方案进行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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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常熟市安全生产检查整改专项行动综合督查情况汇总表
督查地区:填报时间:年月日
督查要点
督查情况
各地、各领域是否按照“全覆盖”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做到企业单位自查自纠率100%。
相关部门以“四不两直”方式,检查重点企业覆盖率100%。
政府(管委会)领导落实“一岗双责”检查参加率100%。
政府和部门是否对重大隐患落实跟踪监管措施,对不能列出排查隐患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时限。
危化品企业是否做到自查自纠、专家检查和重点单位暗查暗访的“全覆盖”。
“九小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三合一”场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
政府、部门和企业是否建立和落实重要时期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制度。
督查组成员:
附表二:
综合督查乡镇(街道、开发区)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表
附表四:
综合督查企业、单位和场所自查自纠情况表
督查地区:督查时间:年月日
企业单位和
场所名称
所在乡镇(街道)
所属行业
自查自纠情况
督查情况
督查地区:督查时间:年月日
督查要点
工作落实情况
通过何种形式进行专项行动动员部署
政府领导带队安全检查情况
重大隐患名录和整改跟踪落实情况
相关部门检查企业情况
重要时期政府和部门领导值班带班安排情况
附表三:
综合督查三级政府挂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督查地区:督查时间:年月日
挂牌重大隐患名称
整改期限
目前整改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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