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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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条评定标准

地质勘查专业高级工程师须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业绩显著,取得有实际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实际效果;公开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行业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岩土工程勘察与治理(简称岩土工程);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探矿工程;地质实验测试;地质机械和地质仪器(简称地质机械)等生产、科研、开发、管理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各专业的适用范围

(一)地矿专业

1、在较大范围内的从事综合性或专题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的技术人员;

2、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及有关的方法、技术等进行研究和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水工环专业

1、从事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地下水勘查、矿山(区)水文地质的技术人员;

2、从事地下热水、卤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评价的技术人员;

3、从事区域工程地质评价,矿山(区)工程地质、工程建设场地(含水库、铁路、公路、港口、核电站、机场等)勘查,以及市政建设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环境评价、地下水污染和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崩塌、土地漠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震、塌陷等)的调查、监测与防治,以及复原工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岩土工程专业

1、从事各类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

2、从事各类岩土工程治理的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

(四)物探专业

适用于在地面、空中、地下(坑道和井下)运用重力法、磁法、电法、地震及其他弹性波法、放射性法、声波法、地温测量法或其他地球物理勘查方法,以及可见光和近红外光摄影、热红外扫描(或成像光谱)、声纳及侧视雷达及其它微波等物探、遥感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中问题的科研、勘查、方法技术(包括专用仪器、数据处理及软件)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

(五)化探专业

适用于岩石地球化学测量、土壤地球化学测量、水系沉积物地球化学测量、水地球化学测量、气体地球化学测量、生物地球化学测量、同位素地球化学测量及其它地球化学测量方法解决地质领域和非地质领域问题科研、勘查、方法技术、数据处理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探矿工程

运用岩土钻掘工程技术方法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工环勘察、岩土工程、软地基处理、地质灾害防治、堤防整治、隧道及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

(七)地质实验测试专业

1、对地质物料中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物理及化学特性、几何形态等的鉴定分析以及对元素和同位素的含量、存在形式的测定;

2、对微化石、超微系列化石进行鉴定和孢粉分析以及测定岩石地质年代;

3、对水进行物理性质分析和水化学分析;

4、对化学污染物进行鉴别和含量测定;

5、对岩土物理特征、力学性质、水理性质等进行鉴定和测定;

6、矿物综合利用的研究与试验,以及选矿实验和选厂设计。

(八)地质机械专业

适用于地勘行业从事机械、仪器等设备的设计、制造、技术改造、安装调试、检验修理及管理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

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二)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未满5年或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满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四)非公有经济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满7年,且取得非国有企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满

7年,可正常申报;取得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资源并受聘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评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资格。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一至十项、十一至十七项中各一项):

一、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国家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二、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省(部)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三、主持过2项市(厅)级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以本部门任务书为准)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四、主持过2项本部门下达的各类地质勘查、科研项目的全过程(以成果报告名单为准);

五、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1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大型项目的全过程;

六、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3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中型项目的全过程;

七、作为主要人员(前3名)完成过3项各类地质勘查专业区域调查、评价或专题调查、评价项目的全过程;

八、主持编制过1项大型或3项以上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效果良好,并写出了施工技术总结报告或工程竣工报告,并通过有关单位的审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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