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法学概论课堂笔记(1-4章)-T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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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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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第一章法律的起源一、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律。

氏族是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

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体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和意志的习惯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三、法律的产生经历了漫长、复杂的过程。

它的最初形式是国家认可的习惯,后来逐渐发展为成文的法律。

四、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五、人类历史上依次存在过奴隶制类型法律、封建制类型法律、资本主义类型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法律。

各种类型的法律建立在各自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不同的阶级意志,并各具特点六、法律的本质是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故而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但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人或个别人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律体现的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七、法律的特征是: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八、法律可定义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力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九、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要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十、依据法律价值的作用,可以把法律价值分为法律的工具价值和法律的目的价值。

十一、法律及其价值之间有许多相对应的范畴,其中最基本的当属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效益、法律与秩序。

十二、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通常认为,法律由以下三要素构成: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十三、法律有其内在本质规定性,也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

自考“法学概论”听课笔记(4)第四节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调整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即调整国家整体和其所属区域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形式:1)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全国只有一个宪法,一个中央机关体系。

2))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3))不论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达到何种程度,地方的权力均由中央以法律加以规定。

2)联邦制:以成员国形式划分其内部组成。

特征:1))除联邦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外,每个成员国也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机关体系。

2))联邦的权力遍及全国,它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加以规定。

2、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诸多因素:1)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2)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

3)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

4)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

3、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历史特点和现实状况提出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4、行政区域:是国家领土内划分的各级行政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五节我国的经济制度1、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2、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的主要分配方式。

2)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

第六节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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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笔记精

本文档整理了超完整自考《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

以下是重点内容的摘要。

第一章: 法学基本概念
- 法律: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强制力量的具体体现。

- 法学:研究法律规范产生、适用与实施的学问。

第二章: 法律规范的分类
- 强制性法律规范:国家制定并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 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禁止的法律规范。

- 授权性法律规范:规定某些行为是被允许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法律的适用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人民一律适用,无论身份、地位和财富。

- 法律禁止一切行为但不禁止心理活动:法律只对实际行为进行规范,不干涉个人的思想和感情。

- 法律有依据而行为无依据:法律要以明确的依据为基础,而个人行为没有类似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损害并具备过错的行为。

- 法律责任的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请注意,这只是《法学基本原理概论》课程的笔记精华,具体内容还需查阅相关教材和学习资料。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法学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第⼀节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法律制定的概念 1、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有的活动之⼀; 2、要遵照⼀定和程序; 3、不仅包括创⽴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 4、本质上是将⼈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原则从实际出发;群众路线与集中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废、改相结合。

三、制定的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能提议案的部门包括五个⽅⾯: 1) 全国⼈民代表⼤会主席团、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民代表⼤会各专门委员会、⼀定数量的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和全国⼈民代表⼤会常委会委员; 2) 国务院;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4) ⼈民法院; 5) ⼈民检察院。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宪法要2/3以上多数通过;⼀般法律由全国⼈⼤或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宪法由全国⼈⼤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

第⼆节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由适⽤条件、⾏为准则-核⼼部分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

法律规范≠法律条⽂ ⼆、种类禁⽌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按所包含的⾏为规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是指⽤以表现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称法律规范的形式。

在我国以规范性⽂件为主要渊源。

⾮规范性⽂件指只对个别⼈或个别事件有效⽽不包含普遍约束⼒的⾏为规划的⽂件。

如判决书、结婚证等。

我国的法律湫源主要有两⼤类:宪法和法律;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其他规范性⽂件。

除此之外国家机关认可的习惯也是。

四、法律规范的系统化 1、法律汇编技术性⼯作,不是⽴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约束性。

2、法律编纂是⽴法活动,实际上是⽤⼀部完整的部门法⽂件代替以前的有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件。

第三节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念法律部门:就是调整某⼀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即社会关系的性质。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法学概论的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P17)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有关法律主体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P19)。

简答3、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P8.9)a.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b.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意外的规范性文件。

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e.规章f.国际条约4、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P18)a.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的人。

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国家。

b.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大体上分为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类。

c.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d.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四章刑法(重要***)名词解释5、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P75)6、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果于自信过失。

(P76)7、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P78)8、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P78)9、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定时期,又犯应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P86)简答10、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a.起因条件,防卫行为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法学概论整理笔记

法学概论整理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氏族:是由共同的先祖世代遗传下来的以血缘关系连结而成的人们的集团。

P10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5:奴隶制法律是奴隶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它由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是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奴隶制法律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7: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封建主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封建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封建制法律的本质,具体地表现在下列特点之中: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P19:资产阶级法律是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集中体现资产阶级的意志,是维护有利于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资产阶级法律具有下列特点:1.宣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法律的本质P21:1.法律的阶级性2.法律的社会性3.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社的统一法律的特征P26: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法律的定义P29: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价值的概念及其特点P29: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特点:第一,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

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

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

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及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存了许多原始社会标准的痕迹4.封建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对抗5.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那么6.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标准〔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标准〔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标准〔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标准〔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7.法律渊源的种类:〔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8.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6〕公法和私法〔7〕法系9.法律及道德的关系:法律和统治阶级道德之间在根本的社会阶级属性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必须是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和互相渗透的。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1〕存在时间不同〔2〕调整的范围不同〔3〕实施方法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是一元的,而道德体系是多元的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2〕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3〕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2.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4〕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4.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根本原那么:〔1〕遵循宪法的原那么〔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那么〔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及立法活动的原那么〔4〕科学和合理地标准社会关系的原那么〔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那么5.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6.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国务院的部门规章〔5〕军事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7.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特点:〔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它以国家的名义进展活动〔2〕这种活动必须严格地在法宝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展〔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对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8.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原那么:〔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那么〔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3〕正确掌握各种标准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那么9.违法构成的要件:〔1〕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2〕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3〕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当法律责任的人〔4〕违法的主观要件,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特点:〔1〕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3〕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1.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1〕法制是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和制度〔2〕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监视法的实施〔3〕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4〕法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所必不可少的法律秩序2.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要求:〔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3.社会主义民主及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根底①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主权的产生而产生的②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③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开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确实认和保障①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②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引导人民做符合民主的事,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正确实现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保卫民主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作用:〔1〕对社会主义法律确实定和适用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_学习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_学习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笔记第一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1.1土地法的定义1.2土地法的性质1.3土地法的功能1.4土地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第二章:土地的法律属性2.1土地的所有权2.2土地使用权2.3土地的转让与交易2.4土地的抵押与担保第三章:土地的用途管制3.1土地用途分类3.2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3.3土地用途管制的法律依据3.4土地用途管制的实施与监督第四章:土地征收与补偿4.1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4.2征收程序与步骤4.3补偿标准与方式4.4征收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五章:土地纠纷的解决5.1土地纠纷的类型5.2土地纠纷的调解与仲裁5.3土地纠纷的诉讼程序5.4土地纠纷的法律救济第六章:土地法的未来发展6.1土地法的改革方向6.2新技术对土地法的影响6.3国际土地法的发展趋势6.4土地法的社会责任与可持续性第1章: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的定义土地法是调整土地使用、管理、转让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等内容。

土地法的核心概念包括土地的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

土地所有权:是指对土地享有的全面支配权,包括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通常由国家、集体或个人以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包括农地流转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的行为,通常伴随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补偿。

例子:城市扩建需要征收农村土地,政府需依法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考试要点:定义、核心概念、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土地流转的方式与特点、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及补偿标准。

土地法的性质土地法是一种综合性法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性质:公法性质:土地法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政策来管理土地资源。

私法性质:土地法也涉及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土地权利交易,如土地买卖和租赁。

经济法性质:土地法在土地的经济利用、开发和保护上起到重要调节作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课堂讲义笔记

课堂讲义笔记

课堂讲义笔记
第一章:法学概论
- 法学的定义:研究法律的科学
- 法学的分类:实证法学、规范法学、比较法学
- 法律的特征:强制性、公正性、统一性
- 法学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
第二章:法律规范
- 法律规范的含义和特点
- 法律规范的分类:细分为法律规定的需转化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法律规定的作为直接行为的规范
- 法律规范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
- 法律规范的解释和适用
第三章:公法与私法
- 公法的定义和分类:行政法、宪法、刑法、财法、国际法
- 公法的特点和功能
- 私法的定义和分类:民法、商法、劳动法、家法、国际私法
- 私法的特点和功能
第四章: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刑事责任的种类:主观责任、客观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民事责任的种类: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第五章: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
- 法律关系的分类:主客体关系、平等关系、相对关系
- 法律关系的变动和终止
第六章: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的含义和要素
- 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 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
第七章:法人
- 法人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内容为《法学纲要》的详细复习资料,供课堂讲义笔记使用。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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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体系、原理、意义等方面的研究。

2. 法学的基本特征:抽象性、普遍性、规范性、实用性。

3. 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和法律体系。

4. 法学研究的方法:历史法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分析法学方法、综合法学方法。

5. 法律的含义:以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方式表达的,对人的行为作出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6. 法律的特征:强制性、一般性、稳定性。

7. 法律的种类: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

8. 法的价值体系:社会秩序、公平正义、自由权利、责权利衡等。

9. 法的功能:规范作用、保障作用、解决社会矛盾作用。

10. 法治的概念: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等原则。

11. 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效力。

12. 法律的效力: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

13. 法治的实现路径:宪法法治、行政法治、立法法治、司法法治。

14. 法律责任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不利后果。

15. 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6.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过错、损害后果。

17. 法律权利的概念: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18. 法律权利的分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人格权利等。

19. 法律权利的限制: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他人权利。

20. 司法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公正审判,维护公正和法治的活动。

以上仅为法学概论的部分重点笔记,不完整且简略,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扩充和详细阐述。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5、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注意:法对国家社会的作用是巨大的,不过法的作用并不是无限的,法是有局限性的,而不是万能的。

三、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概念: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2、权利的要素: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主要指胜诉权)(二)、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的、不可分割的。

2、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3、在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法律精神,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四、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要素:1、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肯定会有两个的)(2)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几类:①公民(自然人:享有自然生命的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者中前者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后者不可以,例如学校和学院)③国家(并不具有普遍性,常常出现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国家发行国债等,国家与买国债的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国际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

法学概论的重点笔记法学概论是一门介绍法学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的课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掌握好这门课程的重点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法学概论的重点内容进行笔记整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学习法学概论。

一、法学概论的定义及发展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引导学生进入法学研究的学科领域,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历程。

通过学习法学概论,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法律的起源、性质、理论和实践等方面。

1.2 法学的特点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实践中的法律现象,因此具有实践性和针对性的特点。

1.3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实证法学和规范法学两大类。

实证法学研究的是法律现象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规律,而规范法学则研究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等方面。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2.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规范。

2.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点。

它适用于所有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商法等多个领域。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3.1 比较法研究方法比较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来寻找共同点和差异,以促进法律的交流与发展。

3.2 历史法研究方法历史法是研究法律历史发展的方法,通过对历史文献和案例的分析,了解法律的演变和发展,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3.3 逻辑法研究方法逻辑法是研究法律逻辑和推理的方法,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分析和归纳,揭示法律的内在结构和基本原则。

四、法学的学科体系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劳动法学等多个学科,各个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

五、法学的发展趋势5.1 多元化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学的研究领域不断扩展,各个学科的研究内容也趋于多元化。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

《法学概论(土地法学)》大学笔记第一章:导论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它系统地研究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旨在揭示法律的本质、功能、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的关系。

2. 法学的内涵:a.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

b. 研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分析法、历史法、比较法、实证法等。

c. 研究目的:认识法律、解释法律、完善法律、指导法律实践。

3. 法学的特点:a. 理论性:法学研究具有抽象和理论化的特点,追求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b. 实践性:法学研究紧密联系法律实践,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c. 综合性:法学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个领域,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d. 规范性:法学研究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二、法学的分类与体系1. 法学的分类:a.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的基本原理、范畴、方法论等,如法哲学、法理学。

b. 应用法学:研究具体法律部门的理论与实践,如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c.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思想的演变,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d.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及其原因,如比较宪法学、比较民法学。

2. 法学的体系:a. 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b. 法律制度体系:涵盖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守法制度等。

c. 法律思想体系:包括自然法学、法实证主义、法社会学、法哲学等不同法学流派。

三、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1. 研究对象:a. 土地法律现象:土地权属、土地利用、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现象。

b. 土地法律规范: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与土地相关的法律规范。

c. 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使用权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等。

2. 研究任务:a. 揭示土地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探讨土地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特征和普遍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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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律的起源一、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到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一)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三)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到一般调整(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至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第二节:法律的历史类型一、法律历史类型: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分类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方式,一般都要经过暴力革命来实现二、奴隶制法律(一)奴隶制法律的经济基础: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二)奴隶制法律的本质及其特点本质:集中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

奴隶制法律的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平等3、以十分残酷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三、封建制法律(一)封建制法律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二)封建制法律的本质特点:1.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四、资产阶级法律(一)资产阶级法律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二)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五、社会主义法律第三节:法律的本质、特征和定义一、法律的本质:(一)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即共同意志(二)法律的社会性(三)法律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二、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三、▲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第四节:法律的价值(一般了解)一、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属性和功能,经过实践,同人的法律需求的某种适合或一致。

法律价值的特点:1、法律的属性和功能是法律价值形成的基础2、人对法律的需要是法律价值形成的主体要素。

二、法律价值的基本分类:工具价值、目的价值(一)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二)法律的目的价值:指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各种工具,把实现一定的法律现象作为目的的价值。

三、法律与其价值之间最基本的对应范畴1.法律与正义2.法律与自由3.法律与效益4.法律与秩序第五节:▲法律的要素、渊源和分类一、法律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结构:1、适用条件2、行为准则(核心部分)3、法律后果:肯定性、否定性分类:A按照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类:1)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3)授权性规范B按照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规则的确定程度分类:1)确定性规范2)委任性规范3)准用性规范(二)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特征:1、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并反映其基本价值目标2、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更为稳定,适用范围更广3、是国家制定可认可,借助明晰的文字加以表达述分类:1.以所属的法律体系层次的级别为标准,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以法律原则的渊源为标准,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以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分为: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三)法律概念:是指对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法律概念的功能:1、认知功能2、构成功能3、规范功能二、法律的渊源和分类(一)法律的渊源:在法学上通常把法律的表现形式称为法律的渊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1.制定法(现代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2.判例法(只有普通法系国家英美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3.习惯法(习俗和惯例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们是经过长期的酝酿而逐渐演变出来的)4.引证法(又称法理或法理法)5.宗教法6.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三)法律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

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

又称习惯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商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

)3.实体法和程序法4.一般法和特别法5.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6.公法和私法7.法系(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旧中国法律受德、日等国法律的影响较大,因而也属大陆法系)第六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一)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二、法律和政治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的焦点是国家政权问题三、法律和道德(略)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一、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的经济需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以及一切旧制度,要根结底在于能够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二、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通过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建立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国家彻底废除旧法律,绝不意味着否认法律文化的继承性。

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还必须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参与。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的特点:它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民主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民主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阶段性和人民性的统一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问题:(一)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二)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和重要手段(三)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一般了解)四、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略)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一、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又称社会主义立法,是把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二)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三)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则直接规定了立法基本原则有如下五项:1.遵循宪法的原则2.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3.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其实质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立法民主)4.科学和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的原则(科学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符合客观情况或规律与符合正义的统一,就是理想立法)5.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派生的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的原则)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导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范围。

1.法律的制定权限根据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规定国家某一方面的基本制度,如有关国家机构组织和刑事、民事、诉讼等方面的基本制度的法律。

2.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行政行规。

)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4.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5.关于授权立法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程序:是把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法定过程或步骤。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产法活动,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重要条件。

法律的立法程序:1.法律案的提出(由特定部门提出):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6)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7)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2.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3.法律案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法律案的公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及其系统化(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略)(二)▲我国社会主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1.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2.法律编纂: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

即法典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部门第四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实质上已经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法律适用和法律遵守二、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总的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法律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取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三)▲正确掌握各种规范性文件相互关系的原则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位法中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3.同位法中新法优于旧法4.不溯及既往5.“变通规定”的法律效力6.法律冲突的解决1)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的冲突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法律冲突4)授权立法与法律的冲突三、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组织、社会团体和公司恪实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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