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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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它规定了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措施,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安全和权益的重要依据。
下面是一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根据《治安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注重科学施策、精准执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治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
第五条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公开、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对于具有轻微性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教育、劝导等非惩罚性的措施予以改正。
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应当遵循宽严相济、依法从轻、适用罚款等原则。
第十条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应当及时侦查、定性、处罚,保证社会治安秩序的及时恢复。
第二章制定、修改和废止处罚规定第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二条制定、修改和废止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依法程序,确保合法、科学、公正。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制定前应当经过公安机关内部法规制定审查程序,并报上级公安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应当依法公开宣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秩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扰乱公共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二)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场所;(三)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四)故意侮辱、辱骂他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五)非法携带、使用危险物品;(六)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七)非法聚众扰乱交通,阻碍交通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八)其他损害社会治安、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题注】【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
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一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精编范文系列】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布时间:2020-05-27中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
下文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欢迎阅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一、违法行为定义及处罚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处罚违法行为,制定了本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民、居民和非法人组织。
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它场所,干扰公民、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活动,妨碍社会秩序稳定的行为。
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哄闹、扰乱公共秩序、无故滋事等。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扣留相关物品。
2.非法集会行为非法集会行为指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公开集会、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
此类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对于非法集会行为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轻微的行为将处以警告或者治安警告,并要求其立即解散。
情节较重的行为将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对组织者予以相应处罚。
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指故意毁坏、盗窃、抢夺公用设施、交通工具、文物古迹等公共财物的行为。
此类行为严重妨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对于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行为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处罚程序及权益保障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应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行政处罚程序对于违法行为者,治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并确保当事人享有相关的听证、申辩权利。
当事人有权获得书面通知,并得以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处罚依据不充分。
2.法律援助保障对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自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法律援助请求。
有关机关应当核实申请人资格,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3.申诉和上诉程序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治安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法院提起申诉或者上诉。
上级机关应当依法查实并作出决定。
三、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为提高违法行为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创新社会治理体系,采取诚信记录与惩戒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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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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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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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相关文章: 法律27篇52次行政法规40篇51次部门规章5篇5次司法解释5篇5次其他规范性文件17篇20次地方法规1262篇1484次案例1篇8次法学文献3篇4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文章: 案例1篇4次)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相关文章: 案例1篇3次)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相关文章: 部门规章2篇2次地方法规1篇1次)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相关文章: 案例1篇1次)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体检、刑事与行政相分离、宽严相济。
第二章违法行为第二条本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违法行为犯罪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太危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程度不太严重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给治安带来较大危害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九条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四种。
第十一条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行政制裁。
第十二条罚款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的行政制裁。
第十三条行政拘留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政限制措施。
第四章特别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有组织破坏公共秩序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特别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特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收容教育、收容劳动、行政拘留、退学、停职、罚款、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封存或者查封违法生产、营业场所、设施等十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公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86-9-5执行日期:1986-9-5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治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治安治理,爱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益,侵犯公私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治理处罚的,按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治理行为,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治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治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关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治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能够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治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按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
违反治安治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能够按照规定没收。
具体方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治理造成的缺失或者损害,由违反治安治理的人赔偿缺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治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治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治理的,免予处罚,然而能够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治理的,不予处罚,然而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国家依法管理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违法行为可以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
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警告、口头教育等措施进行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取保候审、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标准和措施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进行判断和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对违法行为人的补救措施和申诉途径。
当违法行为人认为处罚不当或有其他申诉事项时,可以提出申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进行了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责任,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一部法律法规,具体的处罚措施和标准在不同的地方有所差异,具体的适用以当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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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
治安管理法治安管理法简介治安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12月公布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律主要内容涉及以下方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安防范和化解第三章治安管理行政机关第四章治安处置程序第五章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六章治安案件的审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此外,治安管理法还规定了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等有关规定。
章节解析第一章总则治安管理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该章还规定了治安管理的基本原则,即坚持预防、化解和处置相结合,分级管理和责任制原则;建立健全治安信息化管理体系;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治安管理等。
第二章治安防范和化解该章主要涉及治安防范和化解措施的具体规定,如建立治安预警制度、加强治安视频监控、组织群众参与治安工作等。
第三章治安管理行政机关规定了治安管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如治安派出所、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部门等。
第四章治安处置程序该章规定了治安处置程序的各个环节所需的程序,如接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五章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如涉及非法集会、拦截车辆、损坏公共设施、交通违法等行为。
第六章治安案件的审判该章主要规定了受理治安案件的审判机关的位置和职权,以及审判程序和案件的分类、管辖、审理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和责任,如行政拘留、罚款、警告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治安管理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和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
结语治安管理法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人民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重要基础。
各级政府和公民要牢记该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管理,积极参与治安维护工作,为实现国家繁荣、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指国家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一系列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财物、非法拘禁等。
2. 处罚形式和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和手段,如罚款、行政拘留、取保候审、责令停业整顿等。
3. 处罚标准和幅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不同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标准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处罚的力度。
4. 处罚程序和权利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处罚行为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申辩等程序,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听证权、申诉权、上诉权等。
5. 预防措施和教育宣传。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加强预防措施和宣传教育工作,以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需要注意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规定可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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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_行政法_商务指南频道民法(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裁决与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没收。
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
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负担。
第九条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新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比较
作者: 裴广川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68-69页
主题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治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法制观念;违警罚;公共秩序
摘要: <正> 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取代了一九五○年八月公安部制订的《违警罚则》,这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已经形成。
这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布,对当时整顿社会秩序,培养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发挥了积极作用。
事物的发展规律表明,一部法律经过修订之后,我们仍然要向人民群众进行深入的解释工作,才能保证新法律顺利贯彻实施。
否则,过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4(000)0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9-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相关文献】
1.立法冲突及法规清理--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 [J], 高小珺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J], 陶驷驹;;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J], ;
4.浅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的思考 [J], 李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法规还是法律 [J], 罗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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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项和第一百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
二、罚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三十元。
罚款在裁决后五日内交纳;过后不交纳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由自己负担,不能交纳伙食费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须没收的,应当没收。
一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财物,应当没收。
上述用具和财物,除违禁物品外,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结伙打架的;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场、娱乐场、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四、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五、损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告、封印的;六、污损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的;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画册、图片的;八、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赌博财物,经教育不改的;二、用抽签、设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的;三、造谣生事,骗取少量财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证件,情节轻微的;五、印铸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它证件,违反管理规定的;六、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
第七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在禁止渔猎的地区捕鱼、打猎,不听劝阻的;二、在禁止摄影、测绘的地区摄影、测绘,不听劝阻的;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八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在铁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便车辆行驶发生危险的;二、对火车、汽车、船只投掷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三、损毁交通标志或者其它交通安全设备的;四、损毁路灯的;五、制造、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七、违反消防规则,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绝执行的;八、损毁消防设备或者消防工具的;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设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十、未经当地政府许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财物、合作社财物或者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未经政府许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药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未经政府许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设修理猎枪的工场的;三、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五、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六、渡船超载,或者船身破损有沉没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八、争先抢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驾驶人超载摆渡的;九、公共娱乐场所售票超过定员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十、公共娱乐场所在开放时间内,没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门的畅通的。
第十条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用猥亵的言语、举动调戏妇女的;二、殴打他人的;三、辱骂他人,不听劝阻的;四、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二、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财物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损害公有财产或者公民财产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损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三、损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设施或者其它生产设备,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四、私自砍伐国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五、损害苗圃中的树苗,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挪用、转借车辆证照或者驾驶执照的;二、无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的;三、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或者中途机件失灵不按照规定行驶的;四、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五、指使、强迫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六、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不听劝阻的;七、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违反户口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的;二、假报户口的;三、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四、顶替他人户口的;五、旅店管理人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规定登记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治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污秽公众饮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它水源的;二、在城市内任意堆置、晾晒、煎熬发恶臭的物品,不听制止的;三、在街道上倾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四、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或者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贴广告、宣传品,不听劝阻的;五、故意损害公园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的。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由市、县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警告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告、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委托乡(镇)人民委员会裁决。
为了照顾农村的具体情况,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委员会执行拘留时,用劳动代替。
第十八条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一、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传唤证;对于现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场口头传唤。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作出记录,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签名;如果有证人,证人也应当签名。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必须作出裁决书,交给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原裁决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连同原裁决书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作出最后的裁决。
不服乡(镇)人民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由县公安局接受申诉。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市、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申诉;市、县公安局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五日内进行复查,作出最后的裁决。
六、边沿山区,交通困难,按照第四、第五两项所规定的时间,原裁决机关或者受理申诉的机关确实无法将申诉送出或者作出最后的裁决的时候,可以不受规定时间的限制,但需将超出规定的时间和理由在裁决书内注明。
七、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申诉的时候起,原裁决暂缓执行。
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处,在找到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原裁决才能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了三个月没有追究的,免于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从裁决之日起,过了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免予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规则的;二、出于他人强迫的;三、自动坦白或者真诚认错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一、后果较重的;二、屡经处罚不改的;三、嫁祸于人的;四、拒绝传问或者逃避处罚的。
第二十二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确定处罚,合并裁决。
但是,拘留合并不得超过十五日,罚款合并不得起过三十元,同时处以拘留、罚款的,同时执行。
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当就最重的一种结果处罚。
连续实行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
教唆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所教唆、强迫的行为处罚。
第二十四条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合作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系出于本单位行政管理负责人的命令的,处罚行政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不满十三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罚;已满十三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轻处罚。
但是应当责令他们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处罚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如果家长、监护人确有看管能力不加看管以致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告或者罚款为限。
第二十八条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给以处罚。
酒醉状态中对酒醉者本身有危险或者使周围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当将酒醉的人约束到酒醒。
第二十九条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造成损失、伤害的是不满十八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