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侦查程序中人权的特殊保障
随 着 现 代 社 会 经 济 文 化 的 快 速 发 展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关 注 民 生 ,注 重 人 权 保 障 。 这就 要 求 我 们 的 司 法部 门 ,要 在 法 治框 架 下 合 法 合 理 的行 使 司 法 权 力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特 别 是 在 侦 查 过程 中 注 意 对人 民权利 的维护 。 保 障 人权 在 刑事 侦 查程 序 中 的必要 性 人 权是 指 “ , 因其做 为人 而应 享 有 的权利 ”,是 人在 社会 、 人 国家 中 的地 位 ,是 一 切 社 会关 系 和 社 会 领域 中 的地 位 和 权 利 的 总 和 ,既包 括 社会 、经 济 、文 化及 政治 权 利 ,也包 括人 身权 利 。人权 的 内容 是 十 分广 泛而 又丰 富 的 ,它具 有普 遍 性和 道义 性 两种基 本特 征 。在 当今 的 国际 社 会 , 维护 和 保 障 人 权 已成 为一 项 基 本 原 则 。 是 否合 乎 保 障人 权 的要 求 已成为 评判 一个 集 体或 国家 ( 论 是政 治 无 上 、经济 上 、还 是文 化 上 )优劣 的重 要 标准 。 中国权 威 的人权 专 家 徐 显 明教 授 说过 : “ 治的 真谛 是人 权 。人权 加 法治 等 于 民主 。” 法 也 就 是 说 ,一 个 国 家 法 治 是 否完 整 最 重 要 的体 现 是 在 人 权 保 护 上 , 即只 有人 权 得到 充 分保 障 ,才能 真 正实现 法 治和 民主 的 公平 实 施 。刑 事 侦查 程序 中的人 权 是在 侦查 程序 中 ,每 个人 所处 的地 位和 所 享有 的正 当合法 的权利 。[ 1 】 ,在侦 查过程 中注 重人权 保障 ,具 因此 有 重大 的理论 和现 实意义 ,它们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第 一 ,我 国十 届人 大二 次会 议通 过 的 《 宪法 修 正案 》将 “ 国家 尊 重和 保 障人 权 ”规 定在 宪法 之 中 。刑 事诉讼 中的人 权保 障 ,是 一 个 国家 人权 发 展 水平 的重 要标 志 ,反 映 了一 个 国家 、一个 民族 的 民 主 、法 治 与文 明发展 的程 度 。而 侦查 程序 ,作为 刑事 诉讼 程序 的 一 个 重要 组 成部 分 ,在 中 国刑 事诉讼 程 序 中具有 关键 的地位 ,且 侦 查 活 动经 常 会涉 及 到对 公 民人 身 自 由的限制 、 剥夺 , 隐私权 的侵 犯 , 财 产 的 扣 押 等 人 权 问 题 ,这 也 说 明 了它 和 人权 保 护 的关 系 十 分密 切 。因此 ,在 侦查程 序 中对人权 的保 障问题也 就显得 尤为 重要 。 第 二 , 刑 事 诉讼 中 的侦 查 过 程 是 社会 活 动 中最 能 深 刻 影 响 公 民权 利 的 实 现和 国家 权 力 运 作 的重 要 因 素之 一 。 同时 , 侦 查程 序 的 自身 特 点 也决 定 了我 们在 此过 程 中要 加 强人 权保 障 : i 侦 查 程 序 具有 普 遍 性 。 当有 犯 罪 行 为发 生 时 ,为 了 快速 有 . 效 地 证 实 犯 罪 , 惩 处犯 罪 分 子 ,保 护 人 民利 益 ,侦 查 机 关会 开展 普 遍 性 的 侦 查 活 动 。而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 因为 涉 及 案 件 的 人 或物 的 是 不 确 定 的 , 所 以 ,侦 查 权 的运 行 十 分 广泛 , 同 时也 让 侦 查活 动 不 可 避 免 的 要 与 公 民 的各 项 权 利 发 生 交集 甚 至 冲 突 , 这对 于侦 查 过程 中的人 权 保 障是 有 很大 影 响的 。 2 侦 查 程序 具有 主 动 性 。为 了 对 犯 罪行 为无 论 从 时 间 上还 是 . 空 间上 都做 出准 确 的 回应 与 打 击 ,侦 查 程 序 成 为 国 家权 力 得 以主 动 运用 的突 出手 段 , 即 “ 现 犯 罪 事 实 、主 动 纠 举 犯 罪 , 并且 在 发 侦 查活 动 中可 以享 有 较 大 的 裁 量权 ” ,但 与 此 同 时 也 增大 了侵 犯 人 权 的 可 能性 [ 二 、我 国侦 查程 序 中关 于 人权保 障的 缺 陷 虽 然 我 国提 高 了对 人 权 的 重 视 ,加 强 了对 人 权 的 保 障 , 但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领 域 ,特 别 是 刑事 侦 查 程 序 中, 对人 权 的保 障 还 是 存在 一定 的不 足 ,这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 方面 : 第 一 ,侦 查 权 力 具有 强制 性 ,对 其 监 督 、 制 约不 足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侦 查机 关只 有 在 实 施 逮 捕 这 一 最 为严 厉 的强 制 措 施 时 ,需 要 提 请 检 察机 关 审查 批 准 ,而 其 他 的 措施 则没 有 得 到 有 效 的 监 督 与制 约 ,这 就 使 得 侦 查 活 动 容 易 与人 权 保 障 发 生 碰 撞 , 易 造 成 对 人权 保 障 的不 利影 响 。 第 二 ,在 现 今 的司 法 实践 当 中 ,侦 查 机 关 采 取 的 一 些侦 查取 证 手 段 或 方 法 , 比如 :秘 密拍 摄 侦 查 、强 制 采 样 、 监 听等 ,都 十 分 容 易 引起 人 们 对 人 权 保 障 的担 忧 。 以监 听 为 例 : 监 听 因为 在 侦 查 过 程 中的 重 要 作用 , 已经 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广泛 运 用 。但 是 , 这 一 方 法 的 运 用 ,对 公 民 宪法 性 权 利 有 很 大 的侵 害 ,体 现 在 ;对
浅谈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权利。 在 国际 司 法 民 主 、保 障人 权 持 续 开 展 的背 景 下 ,我 国也 对
依法保障人权作出了相关调整 ,签署 了联合 国 《 禁止酷刑和其 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这是建设 中 国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的基本 要求 。 二、我国侦查程序 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问题 在 刑 事 侦 查 过程 中 ,公 安 司法 机 关 代 表 着 国家 ,追究 、惩 罚恶势力 ,但是任何部 门都有其局 限性 ,尽管犯罪嫌疑人在法 律 界 定 上有 用 很 多 权 利 ,其 侦查 过 程 司 法工 作 人 员 利 用职 权 侵 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犯罪还未得到根本遏制 ,特别是刑讯逼供 、 非法拘禁 等案件仍有发生。侦查的公平公正 ,决定了犯罪嫌疑 人的命运 ,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的正常秩 序 ,忽视 了对 个 人权 利 的尊 重 。例 如 ,2 0 1 2 年7 月 在 河北 某 市 开 发 区 发生 的蒙 面 人 室杀 人 案 ,在 侦 查过 程 中将 某监 狱 支 队 政 治 主 任李 某 列 为 犯 罪嫌 疑人 ,在 审讯 期 间 ,多 名 司法 在 职 人 员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反复长时间的电击折磨 手段 ,迫使李 某 “ 认 罪 招 供 ” 。直 到 2 0 1 4 年的 6 月份 ,浙 江某 死刑 犯 认罪 时 招供于 2 0 1 2年河北某市制造 了人室杀人案件 ,经调查正式就是 当年李某的案件 ,在 8 月对此案件进行重审 , 将李某无罪释放 。 引用 英 国一句 名 言 “ 迟来 的正 义 不 是真 正 的 正 义 ” ,通 过分 析 李某这个案件 ,这就是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 犯罪 嫌 疑 人 在 私 法调 查 程 序 中 地位 有 着 不 平 等性 ,公安 机 关 为 了调 查 案件 的事 实 ,有 着 国家 赋予 的强 大权 利 ,迫 切想 要 对犯 罪 嫌 疑人 进 行 身 份 确 定 。我 国 的刑 事 侦 查模 式 来 源 于 中 国 古代 专 治 的 法 律体 系 ,受 到传 统 思 维模 式 和 价值 观 的影 响 ,整 体权 利 意 识 相对 薄 弱 ,同 时受 中 国传统 文 化 的 渗 透 ,公 众憎 恶 犯罪 行为 ,有 着强 烈 的惩 罚罪 犯 的意 愿 。 三 、刑事 侦查程序 中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保障 完善、强化 措施 ( 一 )侦 查程序人权 中应该 注意的 内容 1 . 律师帮助权 律师帮助权早 已确定 ,但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有经济能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实现 法治 , 就必 然切 实保护 公民合法 权利 的真 正实现 , 理想 的法 障 。 第一 , 办理案件 久拖不决 ,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被 超期羁 押 。 报
治社 会, 应是通 过法律 实现公 共权力 与公 民权 利相和谐 , 民权 第二 , 公 为获取证据 , 刑讯逼供 现象屡 禁不绝 。 三, 第 侵犯 当事人诉 利为 国家所 尊重 、 护和救助 。其次 , 权保障 是刑事诉讼 结构 讼权利 , 保 人 不及 时告知 当事人有 关案件情 况或诉 讼权利 , 不按时送
在侦 查监 督过程 中注 重保障 人权具有 重要 的理论和现 实意 弃程 序, 甚至 为 了追求 实体不惜 违背或破 坏法 定程序 。 伴随 着程 义 。首先 , 权保障 和人文 关怀是 法制 的本 质 内涵和 必然要求 。 人
序 的不被遵 守,诉讼 中 的诉 讼参 与人的人 权也 得不到 有效 的保
L g l  ̄tm r o i e a e A iS c S d 哪
2 0 0 9.1 2(下 )
{占 l 缸金 } I J
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阮 少华
摘 要 在我 国 当前检 察机 关的侦 查监督 工作 中, 一定程度存 在着人 权保障 意识缺 乏、 立法滞后 以及制度 设计 上的结构 性 问题, 限制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用的发挥。本文仅从保障人权的视角出发, 对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 出了相关建
权, 二者是辩 证统~ 的关系 。
公、 法三家之间配合协调为常态, 检、 监督翻约为例外。如, 公、
检、 法三家办案 人员为 弥补办案 时限上 的不足 , 常通过 违规操 常
二、 当前检 察机 关侦查 监督在 保障人权方 面的 主要 问题
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之探讨
官不z, H介入侦查过程 ,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地位不平  ̄ c l 等, 权利也不平 等, 只有侦查机关才具有侦查权 , 犯罪嫌疑人负
方向. 它是诉讼公正和效毕的当然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卅, 没有
侦查J 义, E 就没有刑事司法公止 因此 世界各吲刑事侦查 程件 置, 尤珂 毙注效率 与公正两 大诉 价值, l f tF h于各国刊 佚 盘的性 质 、 及法律制度 的设计怀有 不尉的理念 , 地位 农侦轰程 序中. 对i大诉讼价值的偏露权偷叉迥然有异 世界主要法治 同家关于侦查程序 的设置概述有i种主要模式或类型 : 大陆法 系奉行职权 主望的侦畿构造 .普遍 实行 侦榆一体 化, 检察官领导 指挥侦查活动, 力于保障国家追诉权力的顺 致 利行使 , 强调诉讼中行使不同职能的周家机 跫履职 日标的一 致 陛, 要求法官钗橄介入并充分控制审判活动 . 、 法 l家作 检 警 二
鉴定 、 侦查 实验等各种侦查手段 , 也可 以实施诸如拘留 、 逮捕 、 搜查 、 扣押 、 查封 、 秘密监控等一系列强制侦查措施 , 侦查 自由
度大 , 、 立法 司法实务均不存在 中立的第三方对此加 以制约 , 基
本上是侦查机关系统内的自律。第三 , 被追诉人的权利 易受侵
害 。犯 罪嫌 疑人 有 接受 侦 查 机关 讯 问 和调 查 的 义 务 , 侦查 机 对
维普资讯
职 业学 院 学报
研 究
侦 查程 序 中人权保 障之探 讨
口 张显伟 ( 广西民 族大学, 南宁500 ) 广西 306
新刑事诉讼法下人权保障与犯罪侦查
第1 条上 明确提 出了“ 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 这 是宪 法精神 在实 用法 次讯 问或 者被采 取强制 措施之 日起 , 有 权委托 辩护 人” , 且该 法第 律 上 的首 次体现 , 它 在 中 国法 制 史上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
( 三) 符 合 中 国国情
3 6条 、 第3 7 条 对侦 查阶段 辩护 律师 的权利进 行 了扩张 , 包括 : 提 供 法律帮助 、 代理 申诉控 告 、 申请 变更 强制措施 、 了解 罪名和 案件
笔者以起完善的侦查机关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对于下级机关的为要改变这种模式关键要做到侦查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作为监督同级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监督内部纪检部门对于侦侦查工作重心注重采用秘密侦查与外围证据收集相结合的侦查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全面监督侦查人员是否按手段以扎实的外围证据包括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帮助犯罪照程序办理案件是否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在工作嫌疑人回忆犯罪过程从而击溃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这比漫中有损职业道德等等
战。
一
二、 新 刑诉 法的挑 战
( 一) 延 长刑 事拘传 时 间
《 刑诉解 释》 第1 1 5 条规 定 , “ 案情 特 别重大 、 复杂 , 需要采 取
。
、
逮捕措施 的 , 持 续时 间不得超 过二十 四小时 ” , 该条 同时规 定, “ 不
得 以连 续拘 传 的形式 变相 拘禁 被告 人 。应 当保 证被 拘传 人 的饮 食和必要 的休息 时间 。 ” 在采取 拘传这 一强制措 施 时, 法条 的设 计
《 刑事 诉讼法》 第5 0 条 规定 , “ 严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障人 权 写入 法条 。 在 刑事 诉讼 领域 , 更 加鲜 明 的体现 了一个 国家 欺骗 以及其 他方 法 收集证 据 , 不得 强迫任 何人 证实 自己有 罪” 。 对于 个人 权 利的 尊重 。
公安局的人权保障机制
公安局的人权保障机制公安局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要部门,其人权保障机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公安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框架、完善的工作体系和强大的执法能力,旨在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公安局的人权保障机制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框架的建立为了保障人权,公安局积极参与并推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首先,公安局致力于加强对人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如制定和修订相关刑事法律,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保护被侦查、审判和刑事制裁的人的权利。
其次,公安局积极参与人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项评议工作,确保制定出的法规得到民意的反馈和参与,使其更符合社会的需求和公众的期望。
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保障了人权的实际操作。
二、工作体系的完善公安局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体系,以保障人权。
首先,公安机关设立了专门的人权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工作。
这些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处理并纠正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
其次,公安局通过加强对警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警察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人权意识,确保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妥善处理人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三、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安局注重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旨在保护人权。
首先,公安机关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积极响应和处理来自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投诉。
其次,公安机关推动建立了执法记录和案件调查的相关制度,确保执法过程的全程记录和被调查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人权保护得以有效落实。
四、保障被侦查和关押人员的权益公安局注重保障被侦查和关押人员的权益,采取措施防止任何不当对待和虐待。
首先,公安机关建立了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对被侦查和关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其次,公安机关推行了人权监督制度,派驻人权监督员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任何侵害人权的行为。
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实 ,也因其诉讼过程的野蛮 、落后 、不尊 重人权 ,很难为 当事 3 人 , 占3 . 6 0 %。 7 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并很可能使公众通 过司法这个窗 口对社
要 改 变 这 一 现 状 ,应 该 做 到 : ( )设 置 沉 默 权 的 告 知 程 1
会 民主和公 正产生 怀疑 ,对 现实社 会 失去信 心 ,甚 至 产生对 序 , 即在 侦 查 机 关 讯 问犯 罪 嫌 疑 人 前 ,书 面 告 知他 们 享 有 保 持 2 抗。因此 ,刑事诉 讼程序的价值在于对案 件事实的认识起到正 沉默 的权 利 ; ( )限制讯 问时间 ,明确对 犯罪 嫌疑 人连续讯 当化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 的具体诉讼 程序不仅具有保 障 问 的 时 间 界 线 ,特 别 是 要 保 证 在 押 人 员 饮 食 、饮 水 、休 息 等 基
维普资讯
口 梁 永娟
二、 自侦案件侦 查过程 中的人权保 障亟 待加强
( ) 完 善 侦 查 申诉 规 定 。 《 事 诉 讼 法 》 第 9 条 规 定 : 一 刑 6
权保障作为法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价值 目标 ,对侦查工
作 来 说 , 只 能 承 认 它 、肯 定 它 、 保 护 它 , 而 不 是 限 制
它 、剥夺它。 “ 法律按其真正含义而言 ,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 “ 犯罪嫌 疑人在被侦 查机关第 …次讯 问后 或者采取 强制措 施之 ・ 说是指导一个 自由而智 慧的人去追求他 的正当利益 。法律 的 目 日起 ,可 以 聘 请 律 师 为 其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代 理 申诉 、 控 告 。 ” 的不是废 除或限制 自由 ,而是保护 和扩 大 自由 。 以人 权保 障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 加的一种 申诉 。该法 条仪规定 了申 ”
论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问题
利 。而如何在侦查程序中保护相关 ^员的人 权并 且使 侦查活 动顺利 进行 也是 值得讨 论
并且有着重要 的意义。
一
、
侦查 程序 与人 权保 障 的定义 与联
系
刑事诉讼法条文第 8 2 条中规 定 :“ 侦查 是指公 安机关 、人民检 察院在 办理 案件过程 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 工作 和有关的 强制性措施 ” 。具 有侦查主体特定 、个侦查 主体 负责侦查案件的范 围明确 、 侦查行 为的 方式特定等特征 。 侦查是刑事诉讼 的一个独 立诉讼 阶段 , 从立案后开始一直对案件作 出 撤 销或 者移送 审查 起诉 的结论 而终 结的整 个过程 , 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阶段。侦 查有着 收集证据 、 查 明犯罪事 实、确定犯罪 嫌疑人 、预防和减少犯 罪的重要任 务。而这
制社会。我 国宪法规定凡是 中国公民都享有 宪法规定自 g 权利 。公安人员作为国家工作人 员任务就 是为了保护公 民享有的权利 , 对犯 罪 嫌 疑人 的惩 罚也 是为 了保 护更多人 的人 权, 但是犯罪嫌疑人也是我 国的公民 , 他们 的权 利也需要保护 , 这也更能体现出我 国对
就对侦查活动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 , 必须 要求侦查程序迅速及时 、 客 观全面、深入 细 致 、保守秘密 、程序合 法。其 中的一项不符 合要求都会是案件的走 向发生变化 , 事实 的 真想遭到掩埋 。 也会对相关人员造成不可估 量 的伤害 。
我 国宪法规定 , 凡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而人权保障就是要求我 国公 民的合法权 益和 自由不受侵害 , 在侦查程序 中涉及到生 命健康权、人身与人格权 、被推定为无罪的 权利 、 辩护权等一系列权益 。侦查活动本身 就是一种对抗性 的活动 , 这就更加显示 出了 保护相关人员合法权 益的重要 性 , 一旦他们 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护 , 就极易出现屈打成 招 ,冤假错案的发生和悲剧的出现。 侦查 活动 的进行 必定 会涉 及到 人权 的 问题 , 而人权得到应有 的保 障是侦查程序进 行的必要 条件 。二者的联系极为密切 ,不可 分割。通过学习我们 知道侦 查的 目的是为了 惩 治犯罪行为和犯罪嫌 疑人 以保护 国家、集 体和公 民的权利 和利益 , 也 就是对 人 权的保 障。而刑事侦查具有对抗性的特点 ,侦查 程 序 中侦 查人员 与犯 罪嫌 疑人对 抗 的过程 中 包 括了强制性 的措施 , 对罪犯 的惩罚 大多数 也是以剥夺其一定 的权利来进行 的 ,比如人 身 自由权等权利 。侦查程序 的合法进 行能够 促 进对 人权的保 障, 而 在侦查 活动的进行 中 保 障犯 罪嫌疑 人的人 权 能够使 侦查程 序有 序合法 的进行 , 从而避免 了无辜的公 民的人
刑事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吉林 公 安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20 0 2年 第 2期
刑事 侦 查 程 序与 人 权 保瞪
陆 冬 英
( 苏公安专科学校 江 江苏 南 京 2 ̄ 1 ) 1 2
摘
要 :通 过 对 纠 问式 和 弹劾 式 两种 不 同侦 查 观 的 比较 ,找 出在 权 力 配 置 、监 督 证 明 责任 、嫌
详 细 的程 序 ,而 此 时 侦 查 机 关 作 为 主 体 ,嫌 疑 人 处 于不 对 等 地 位 。 这 种 侦 查 观 是 基 于 保 权 论 而产 生 的 ,是 在 国 家 信 任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前 提 下 ,为 了 保 障 其 权 力 能 够 实 现 而 为 嫌 疑 人 设 立 更 多 的 义 务 ,如 忍受 义 务 、如 实 陈 述 义 务 。讲 究 的 是行 政 效 率 ,把 办 案 质 量 的高 低 寄 希 望 于 不 同 侦 查 人 员 的选 择 上 ,而 很 少 注重 对 权 力 的 监 督 、制 约 ,例 如 中 国 的刑 事 侦 查 程 序 便 属 于 此 类 。虽 然 其 中规 定 检 察 院 对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活
机 关 和犯 罪 嫌 疑 人 及 其 辩 护 人 双 方 独 立 为 审 判
听 、电 子 侦 控 等 侦 查 手 段 。这 些 都 会 带 来 对 公
民 隐 私 权 、 自由权 等 权 利 侵 犯 的可 能 ,这 就更 需 要 我 们 国家 在立 法 中考虑 这些 问题 。
( ) 种 侦 查 模 式 一 两
动 、对 立 案 、对 批 准 逮 捕 以及 起 诉 进 行 监 督 ,
19 9 8年 5月 1 日通 过 了 《 4 公安 机关 办 理 刑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将 刑 诉 法 中有 关 “ 查 ” 这 一 侦 章 做 了 专 门 规 定 ,可 谓 立 法 考 虑 是 非 常 周 到 的 。 为 什 么 违 法执 法 、侵 犯 公 民人 身 权 、 自 由 权 的现 象屡 屡 存 在 呢? 本 原 因是 对 权 力 的制 约 根 与 权 利 的保 障认 识不 足 。 目前 ,公 安 机 关 的 权 力 过 大 ,而且 缺 乏 相互 制 约 。 基层 部 门仍 然 采 用 传 统 的 以被 动 应 付 型 为 主 的 办 案 模 式 ,集 中
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
浅谈人权保障条款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落实【摘要】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直接关系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目的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方面仍有不足,继续转变观念、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侦查程序中保障人权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侦查;人权保障一、我国刑事侦查中人权保障的发展人权主要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尊严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如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普通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人权法体系。
已经加入有关人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有20多个,促进了我国对人权保护的发展。
当今各国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呈现汹涌澎湃的浪潮,我国也于1996年3月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运作施加了一些程序上的控制。
在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方面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权力侵害公民基本人权的情况仍不少见,对公民基本人权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
因此,2012年3月再次修改了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并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多处有关保障人权问题的修改。
使刑事诉讼法成为第一部宣告“保障人权”的国家基本法律。
这又是我国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一次重大贡献。
但仍有问题存在,如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权利仍难以实现,侵犯人权和严重违法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二、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仍存在的问题(一)犯罪嫌疑人权利缺乏保障在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有权自主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
对此,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服从和配合,无从申请司法机关介入和提供保护。
同时,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十分有限,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不享有沉默权,律师调查取证权仍受到极大的限制和不享有讯问时的在场权等。
因此,我国侦查程序的秘密性和封闭性仍没有根本的改变,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仍难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内容摘要]:人权保障乃现代刑事诉讼之灵魂。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被追诉者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人身安危极易受到国家有组织的暴力行为的侵犯,因而,其权利的保障自然成为人权保障的重点。
尤其是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等法律观念根深蒂固的国家,以检察监督为主的侦查控制方式本身固有的重大缺陷,致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
因此,一方面应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扩大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侦查权,司法控制,沉默权,辩护权,人身自由权一、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予以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理念源起于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变革,而且是一场巨大的思想革命。
思想的解放,权利意识的张扬,彻底摒弃了封建社会压抑个性、排斥权利的桎梏,提出了民主、自身、人权的口号。
英国思想家洛克针对封建专制,非人道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1〕这揭示了自由与法有一种内在联系,法应该以自由为前提和基础。
自由应该是法的灵魂,自由即是法的出发点又是法的归宿,法应该以保障自由为根本目的。
自由是法的灵魂的思想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的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开始用“理性”与“人性”的态度来看待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
“法官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的地位,或者说,法官应该是被告人的同辈。
这样,被告人才不觉得,他是落到倾向于用暴戾手段对待他的人们的手里。
”〔2〕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受到普遍的关注,始于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一书,此书开辟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研究之先河。
提出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最基本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即“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那么,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拥有诉讼程序上的基本人权,国家应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
浅谈秘密侦查中的权利保障摘要:秘密侦查属于侦查的一种,而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秘密侦查的新规定也略显粗略,有待完善。
秘密侦查是一种特殊的侦查行为,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利保障也要特殊看待。
针对秘密侦查中权利保障问题,笔者从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两方出发对人权保障及其中涉及的平衡原则进行讨论。
关键词:秘密侦查,侦查实施方,侦查对象方,权利保障一、秘密侦查中对于侦查对象的人权保障秘密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困境,在秘密侦查尚未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调整范围内的时候,主要由侦查机关内部规则加以规范,造成侦查主体在审批程序简单、侦查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如果为了快速破案而滥用的秘密侦查手段,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甚至生命财产权。
如秘密拍摄的侦查手段(属于秘密侦查中的技术性手段的一种)极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在这里的侦查对象,不光是犯罪嫌疑人,还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员,只要是属于被侦查的对象,都在其中。
(一)侦查实施方:完善审批监督程序与期限限制如今,秘密侦查虽然在新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被提及,但只涉及到了简单的审批程序,而且还是公安机关自己审批,甚至在公布的正式修正案中还将审批的公安机关的级别限制(县级以上)给去掉了,对如何监督却是并未提出有益方案,这样粗略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
检察机关是法定监督机关,它在秘密侦查中的监督职责也应当得到具体规范。
因此有学者提出,鉴于检察院是宪法授权的监督机关,所以可以参照审批逮捕程序将秘密侦查的审批权交由检察院行使为妥。
[1]检察院在接到侦查机关报请进行秘密侦查的案件后,应对案件的严重程度、复杂程度进行审查。
特殊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先行秘密侦查,但事后应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并且在期限上,也要有所限制。
既不能无限地进行秘密侦查以致浪费司法资源,也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做一个标准来界定侦查期限。
(二)侦查对象方:完善司法救济途径秘密侦查必然会涉及到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尤其突出的就是个人隐私权。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与合法性审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正义的重要步骤。
在侦查程序中,合法性审查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旨在确保执法机关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侦查程序以及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和原则。
一、侦查程序的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是指在发现刑事案件后,执法机关依法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步骤,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认犯罪嫌疑人及构成犯罪的证据。
侦查程序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社会正义,为后续的审判提供依据。
侦查程序的基本步骤包括立案、讯问、搜查、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等环节。
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案件的侦查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的一道重要关卡,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法性审查能够遏制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行为。
执法机关在进行侦查时,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的要求,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检验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地防止职权滥用和人权侵害。
其次,合法性审查能够保障案件的证据可信度和自证其罪原则的贯彻。
侦查程序中采集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并且必须能够通过交叉验证来证实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合法性审查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非法证据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再次,合法性审查有助于维护异议人士的合法权益。
被告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取证权等。
合法性审查能够确保这些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执法机关以任意方式对待被告人,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合法性审查的进行必须遵守一些重要原则,确保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
第一,合法性原则。
侦查程序中的一切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基础,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执法机关在议事中要遵守法律的要求,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避免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
论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权保障的平衡
①
关 于侦 查 需要 与 人 权保 障 的平 衡 及 其 实 现 , 见 孙 长永 参
侦 查 程 序 与人 权 保 障— — 中 国侦 查 程 序 的 改 革 和 完 善 [ .北 京 M]
中 国法 制 出 版社 ,09: 3 20 1—1. 29
现
代 法 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参与和配合 。 由于被 害人 受 到犯 罪行 为 的直 接侵 害 , 犯 罪 的感 受 最 深 刻 , 们 往 往 能 够 对 案 件 事 对 他 实 做 出相 当 及 时 、 面 而 又 相 对 具 体 的 陈 述 , 而 全 从 成 为 侦 查 人 员 了 解 案 情 、 取 线 索 , 定 侦 查 方 向 获 确 的 重要 依 据 。 因 此 , 是 有 被 害 人 的 案 件 , 查 人 凡 侦 员通常都会将询问被害 人作为 收集证 据 、 查 印证 审 其他 证 据 ( 其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口 供 ) 重 要 手 段 。 尤 的 但 是 , 主 客 观 因 素 的 影 响 , 查 人 员 往 往 偏 重 于 受 侦
成 为 国家 公 权 力 和 个 人 私 权 利 发 生 冲 突 最 集 中 的
诉讼 阶段 。在侦查 过程 中 , 犯罪 嫌疑 人作 为 侦查 指 向的对象和被追诉 者 , 合法 权利 始终 面 临着 国家 其 公权力 ( 主要是侦查 权 ) 侵害 的危 险 , 最容 易受 到 是 侵犯 的 , 因此 , 立法 首 先 应 当保 障犯 罪 嫌疑 人 的 人
在 加 强 犯 罪 嫌 疑 人 人 权 保 障 方 面 , 忽 视 了 作 为 而 “ 事 上 的 对 立 者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 — 被 害 人 的 刑 的
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研究
种 普 遍 权 利 。第 三 ,从 人 权 产 生 的社 会 历 史 来
看 ,人 权是 一种 反抗 权 利 ,即反 抗特权 、反抗 社会
压 迫 、反抗 政 治专制 、不断争 取 自由 、平 等和 民主
[ 稿 日期 ] 2 0— 30 收 0 60—5
“ 人权 ”是 一个 具有 多重 意义 的词 ,它 由 “ ” 人 和 “ 权利 ”两 个 词 构 成 ,意 思 为 “ 的 权 利 ” 或 人 “ 为人 应 当享 有 的权 利 ”】 ( 1 1 。1 作 [ P 0 ) 7至 1 ] 8世 纪西 方 的 启 蒙 思 想 家 把 它 称 之 为 “ 自然 权 利” 与 “ 赋权 利” 天 ,意思 是作 为人 与生 俱来 的权 利 ,是不 可剥 夺与 让与 的 。 我 国有学 者提 出 ,应该 从三 个层 次 去理 解人权
Jn 2 0 a.07
V oI44 N O . .1
侦查 程 序 与 人 权 保 究 障研
徐 腾
( 肃 政 法 学 院 公 安 分 院 ,甘 肃 兰 州 70 7 ) 甘 3 0 0
[ 摘
要 ] 侦 查 程 序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研 究 在 侦 查 工 作 与 司 法 公 正 中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通 过 对 我 国 侦 查 程 序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现
一
使 其得 到最 为有 效 的 保 护 和 实 现 。 没 有 法 律 的 保
护 ,人权 只能 停 留在应 然权 利 和道德 权 利阶段 。人
权 必 须 由法律 来确 认并 由法 律来 保 障 ,最终 才 能成 为实 有 的权 利 。法 律对 人权 的确 认 只是 人权 从应 然 权利 转化 为实 有权 利 的第 一步 ,公 正完 善 的司法 是
试论侦杏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摘要: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程序的基础阶段,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然⽽,由于长期以来侦查机构权利过⼤,得不到有效制约,⽽屡屡发⽣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为此,我们应当构建⼀种能够有效制约侦查权利的司法机制,以实现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完善侦查,系运⽤国家强制权⼒查明案件并缉捕嫌疑⼈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为.侦查权⼒是⼀种国家赋予的权⼒,且有国家强制⼒作为其强⼤的后盾,与其相对的个⼈则相对处于弱势的地位.⽬前,犯罪嫌疑⼈在侦查过程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更有受到随意侵犯的危险.因此,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始终是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犯罪嫌疑⼈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在刑事诉讼领域,维护国家社会安全与个⼈⾃由的⽭盾与对⽴始终是价值冲突的核⼼.”在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都注重把安全和⾃由的追求⾸肯为具有终极意义的⽬标.”[1]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现的是”犯罪控制观”的理念,也就是强调安全⾃在这种理念下”打击犯罪”是刑事诉讼的⾸要任务,刑事侦查机关被赋予⼴泛的权⼒,享有相当⼤的⾃由裁量权,可以较⼤范围的限制被告⼈的权利.这⼀⽅⾯保证及时打击了犯罪,另⼀⽅⾯也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家权⼒滥⽤造成公民合法权⼒被侵害的危险性.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与个⼈之间地位的不平衡是最显著的特点.从诉讼价值追求的⾓度来看,权利保障本就是刑事诉讼价值的应有之意.从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度看,世界各国都⽐较重视⾃由价值,注重安全与⾃由,国家权⼒与个⼈权利的协调均衡是⼤势所趋.从诉讼法的⾓度上看,诉讼的要义之⼀就在于双⽅当事⼈的地位平等.因此,程序⽴法应该从保障⾃由的⾓度作规定.(⼆) 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法律为了保持⽇常司法⼯作的纯洁性⽽认可的各种⽅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误解等.”[2]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就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侦查程序正当性的核⼼应是:”为了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持续定,必须对可能严重侵犯个⼈⼈⾝⾃由、⼈格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的国家侦查权⼒进⾏严格的限制,贯彻程序法定⽐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并且充分保障犯罪嫌疑⼈的程序权利,使其能够以法律⼿段防⽌受到⽆根据的或⾮法的追究或者不⼈道的待遇”.[3] 我国刑事诉讼在侦查制度的设计上更倾向于国家权⼒的使⽤,⽽在犯罪嫌疑⼈的权利保障上先天不⾜.在⼀个双⽅地位极不平等的程序下,该程序的正当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国的刑诉与国际公认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要彻底贯彻现代法治的正当程序观念就必须⾸先贯彻”侦查程序的正当性”.因此,切实保障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对进⼀步规范侦查⼯作,完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助于规范侦查⾏为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要求侦查⼈员必须依法办案,对侦查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从程序⾓度,必须按照法定的步骤和程序,规范有序地开展侦查;在采取侦查措施、限制嫌疑⼈⾃由的同时,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应有的权利,使其能够适时有效地⾏使⾃⼰的权利.从实体⾓度,在依法揭露、打击犯罪嫌疑⼈违法⾏为的同时,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便正确定罪量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的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公正是⼈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法和公正相伴⽽⽣.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是⼈类⽂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要求⼀切司法活动的⽬标、依据、⾏为、结果必须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刑事侦查中,规范执法、保障犯罪嫌疑⼈的合法权利,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了,犯罪嫌疑⼈的权利就会得到有效保护,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犯罪嫌疑⼈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多能依法履⾏职责,但违法办案、侵犯犯罪嫌疑⼈合法权利的现象也经常发⽣.其主要表现在:(⼀)强制措施使⽤不规范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的限制其⼀定程度⼈⾝⾃由的⽅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的严重性、嫌疑程度(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急性和必要性相适应.”然⽽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任意使⽤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情况⾮常普遍,致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绝⼤多数都被羁押,在羁押的状态中等待漫长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同时,不依法操作的现象⼤量存在,如⾮法搜查、扣押,不当使⽤拘传、取保侯审和监视居住,滥⽤刑事拘留、超期拘留,超期羁押,滥⽤械具,任意逮捕、羁押,以捕代侦、以罚代侦等.(⼆)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受到限制1996年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律师有权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对于实现会见权的规则没有相应规定,六部委的解释对相应的规则作了规定,即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并将国家秘密解释为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也就是对侦查机关的批准权作了⾮常严格的限制性解释.但实践中,⼀些侦查机关⾃⾏对⾃⼰的批准权作了扩张性解释,我⾏我素,把⾃已的批准看成了律师会见的当然程序,不对案件性质作出任何区分,⼀概要经过⾃⼰批准.有的重⼤案件甚⾄要经过局长批准,对于异地办案的律师来说,⼤⼤加重了律师的办案成本.有的虽同意会见,但设法拖延会见时间;有的限定会见时间和次数;有的对谈话内容严格限制,甚⾄规定不准涉及具体案情,致使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权利.(三)⾃我辩护权不被重视《宪法》第125 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有辩护权,但对于犯罪嫌疑⼈⽽⾔,法律没有规定真正意义上的辩护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在侦查阶段只能⾃⼰为⾃⼰辩护,不能委托律师或其他⼈为⾃⼰辩护.这样,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罪、罪轻或者应当免除、减轻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的诉讼权利,就成为最重要的权利,居于侦查阶段所有权利的核⼼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存在着很⼤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有四种情形:第⼀,有些侦查⼈员对犯罪嫌疑⼈的⾃我辩护权不够重视,限制犯罪嫌疑⼈⾏使⾃我辩护权的情形并不少见.第⼆,辩护和狡辩难以区分和把握,在侦讯过程中,有些侦查⼈员常常将犯罪嫌疑⼈为⾃⼰的⾏为所进⾏的种种辩解看成是其拒不交代犯罪、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把辩解当作狡辩的情况时有发⽣.第三,由于急于破案或者查清案件事实,刑讯逼供的情况屡禁不⽌.第四,有的犯罪嫌疑⼈因为⾃⾝的各种原因,不敢、不能或⽆法为⾃⼰辩护.(四)拒绝回答与案件⽆关的问题的权利⽆法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对侦查⼈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但是,对本案⽆关的问题究竟做何理解?法律没有阐明,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侦查⼈员理解和执⾏的随意性很⼤.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出于侦查犯罪的策略性需要,可能会以“迂回渐进”的⽅式,也可能以“消磨时间”为⼿段,向犯罪嫌疑⼈提出⼀些貌似与本案⽆关⽽实际却⼜间接有关的问题。
论侦查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内涵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 号: 1 0 0 9 — 1 4 1 6 ( 2 0 1 3 ) 0 1 — 4 5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2 — 1 1 - 1 0
【 作 者简介 : 徐立颖 ( 1 9 7 o _ - ) , 女( 汉族 ) , 大影响的冤错案件 , 如杜培武 案件 、 佘祥 属性 。
罪为根本目的, 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都通过法院来加强对刑 事侦查的 司法控
关键 词 : 尊重和保 障人权 ; 侦查 监督 ; 新 具有强烈的扩张性和任意性 ,侦查机关 制, 而在我国, 由于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
刑事诉讼 法
的职责就是积极 地强化侦查权 ,不断提 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鲜明的司法权属 高打击犯罪的能力。 在此过程中 , 很有可 性。因此 , 在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 , 主要是
一
、
侦查监督具有尊重和保 障人权 对 逮捕这一最严厉 的强制措施进行 司法 抗 。而检察机关审批捕、 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坚 于逮捕, 它是一种司法监督职能, 是为了
人权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 , 决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发现的违法侦查 防止国家任意的将—个人认定为罪犯, 或 也是司法机关恪守的基本准则。新修订 行为及时纠正, 对于侦查中的刑讯逼供、 者是为了防止罪犯受到恣意的人身侵犯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将 尊 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 而给予的较 为充分的实体与程序方面 的 重和保障人权 写入总则第 2 条的。 刑事 任 , 其 目的就是为 了保 障刑事侦查在规 审查。如果说 , 暂时的逮捕从而导致较长 诉讼法的任务 之中, 体现了刑事诉讼法 范、 公正、 讲求效率的轨道内运行, 依法 时间的审前羁押, 是刑事侦查制度不可或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中图分类号] 94 D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05 39 (06 l — 11 0 1 — 42 20 )1 09 — 2 0
作者简介 : 刘忠 , 甘肃政 治学院公 安分 院讲师 。 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 自人权 问题提 出以来 , 享有充 分的人 权是长期 以来人 类追 给社会 造成 了更 大的危 害 , 使无 辜的 人受到惩 罚。不 懂得这个 道理 , 就不能掌握刑 事司法 的精髓 。法律追求 秩序 , 因而它首先 是限制恣意横行 、 法无天 的现象 。 从这个 意义上说 , 无 刑事 司 法首先 是减少和杜绝冤 假错 案的法律 , 查程序作为 一系列侦 侦
师的会见权, 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 律师会见不应存在由
侦查机关批准的问题 。但实践 中犯罪嫌 疑人 要得到律师的会见
“ 人之为人的权利”2 _。所谓人权保障, J 就是保障人的合法权利 和自由不被非法剥夺和侵害。在这里, 就是指保障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利——包括人格权 、 健康权 、 被推定为无 罪 的权利 、 获知被指控罪名的权利 、 辩护 权、 得到法 律援 助权 、 不得 被迫 自证其罪等权利免受侦查机关 的非法侵 害和剥夺 。在本 文 中, 我们着重探讨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 保障问题 , 即侦
查程序与犯罪嫌疑人 的人权保 障问题 。
仍是 十分困难 的, 这并非律 师不愿会 见 , 而是受阻于侦查 机关。 尽管法律规定律 师会见无 需经过 侦查机关 的批 准, 实际上不 但 经批准根本行不通 , 有侦查 机关 的签字 同意看守所 通常是不 没
允许会见 的。
( 申 四) 请回避等大量的诉讼权利被虚置。不能说刑诉法对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 的不多 , 但实 际上在 侦查 阶段 犯罪嫌疑
人的许多权利是被空置的, 很难甚至无法行使。比如 申请回避
权 , 比如根据刑诉法第 1 1条的规定 , 又 2 犯罪 嫌疑人对用作 证据 的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 , 有提 出申请补 充或重新鉴定 的权 利,
侦查程序与人 权有 着极为 密切 的关 系。一方 面 , 侦查 机关
刘 忠
(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 甘肃 兰州 70 7 ) 3 00
[ 摘要]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 人权保障已成为刑事诉讼追求的重要价值 目标之一 , 而侦查程序在人权保障上具有重要 的意 义。刑事侦 查程序是否完善 直接 关 系到人权保 障 目 实现程度 。本 文着重从 犯罪嫌疑人 、 告人 的人权保 障 问题进行探 讨 , 的 被 对现行
把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放在一起考察是有 非常重要的意义的。
一
查活动的总 和, 必须符合这个原则 。
二、 犯罪嫌疑人权 利保护 的现状
近几年来 , 虽然对犯 罪嫌疑人 的权利保 护向前迈 了一大步 , 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和靠拢 , 由于 长期形成的司法弊端 , 但 在现 实生活中 , 犯罪嫌疑人权利被侵犯 的状 况十分令人担忧 , 时甚 有 至相当严重 。’ 】 ( ) 一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尽管 我 国刑 诉法第 4 3条 明文规 定严禁刑讯 逼供 , 刑法 第 27条更是 把刑 讯逼供作为 犯罪 来打 4 击, 但从实践情形看 , 现行法律规定 并未从根本 上形成 对刑讯逼 供的有效防范, 此种现象屡见 不鲜 。 ( ) 二 超期羁押仍十分严 重。司法 实践 中超期拘 留 、 期羁 超 押的现象十分严 重, 有的以各 种理 由变相超期羁押 , 以退侦名 如 义延长办案期 限、 有的甚 至在无 任何 正当理 由的情形下超 期关 押犯罪嫌疑人 , 少的超期数天、 数月 , 的长达数年。 多 ( ) 三 会见律师难。刑诉法第 9 6条明文规定 了侦查 阶段律
、
侦 查 程 序 与 人 权保 障 的概 念 辨 析 与 辩 证 关 系
所谓 侦查程序 。 是指侦查机关 和犯罪 嫌疑人 、 护人 等在法 辩 官的依法介入控制 之下 , 为了查 明犯罪 事实的有 无和刑 事责任 的轻重而进行 的收集证据 、 查获犯罪人等活动的总称。 侦查程序构成刑事 诉讼 一个独立 的 阶段 , 可 以和 审判程 是 序相并列 的。不仅如 此 , 侦查程 序还是 刑事诉讼第 一个 实质性 阶段。由此可知 , 侦查程序 在整个 刑事诉 讼活 动中具有 重要 的 位置。侦查程序既是 侦查机 关实施 侦查权 的程序 规定 , 又是 侦 查机关打击 , 揭露和证实犯 罪的保 证 , 将对法庭 审判阶段事实 的 认定有巨大 的影 响。如果 侦查 程序 的构 造不合 理 、 坚 固, 不 那 么,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有 可能发生偏差 , 甚至导致 对犯罪嫌 疑 人权 利的巨大侵 害。 人权 是个舶来 品, 而不 是土特产。一般认为 , 权就是指 基 人 于人的 自然属性和 社会性 而具有 的不可 剥夺 的权 利和 自由, 是
维普资讯
20 06年 第 1 期 1 总第 18期 5
兰 州 学 刊
L z o U a o .l o6 G l r 1 No 1 8 e1 s. .5 . e
・
法 学研 究 ・
侦查 程序 与人权 保 障
求的共同理想 。严格的刑事诉讼 程序 和完善 的司法 审查 制度被 公认 为现代人权保障的两大发宝。原因在于对人类人权 最大 的 威胁来 自于国家 。而刑事诉 讼又是直接导致 国家与个人 两个个 体相互对抗 的程序 , 其中 的侦查程 序的运 作都将直 接对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的人身权 益、 人身 自由、 定罪量刑产生影 响。因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