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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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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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检验检疫综合业务管理系统CIQ20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录入指南通关业务司二〇〇八年十壹月目录1.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1.报检类别的确定11.1.1.1.壹般报检11.1.1.2.预检11.1.1.3.核查货证11.1.1.4.验证21.1.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21.1.3.木质包装和集装箱申报要求71.1.4.货物进出保税区申报要求71.2.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71.2.1.报检类别的确定71.2.1.1.壹般报检71.2.1.2.流向81.2.1.3.验证81.2.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91.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数据录入131.3.1.报检类别的确定131.3.2.有关数据项录入的基本要求142.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172.1.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数据录入172.1.1.综合登记区172.1.2.报检货物信息区182.1.3.货物登记区182.1.4.检验检疫内容登记区192.1.4.1.检验结果登记区202.1.4.2.检疫结果登记区212.1.4.3.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登记222.1.4.3.1.检验不合格区222.1.4.3.2.检疫不合格区232.1.4.3.3.综合不合格区232.1.4.3.4.放行数据区232.1.4.4.检验项目登记242.1.4.5.疫情登记252.1.4.6.木质包装结果登记区252.1.4.7.集装箱结果登记区262.1.4.8.预防性卫生处理登记区262.1.4.9.鉴定结果登记262.2.包装鉴定结果登记录入27为了规范CIQ2000系统各数据项的录入,提高业务管理原始信息的采集质量,完善统计数据,依据CIQ2000系统使用手册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业务数据规范》编制本指南。

1.出入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出境货物报检数据录入1.1.1.报检类别的确定出境货物报检类别分为:壹般报检、预检、核查货证和验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2008年6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海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海关为履行检验检疫职责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第四条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管辖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2001年9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以各种方式出入境(包括过境)的货物、物品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本规定所称“预警”是指为使国家和消费者免受出入境货物、物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

海关总署设立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预警办公室),负责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第四条海关总署根据出入境货物、物品的特点建立固定的信息收集网络,组织收集整理与出入境货物、物品检验检疫风险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风险信息的收集渠道主要包括:通过检验检疫、监测、市场调查获取的信息,国际组织和国外机构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的信息等。

第六条预警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筛选、确认和反馈。

第七条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海关总署组织对筛选和确认后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

第三章风险预警措施第八条根据确定的风险类型和程度,海关总署可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6.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1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蜂产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55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38批次,不合格样品1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

方便食品3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糕点26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酒类3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肉制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8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蔬菜制品113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5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蜂产品34批次,水果制品35批次,特殊膳食食品3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宁波市鄞州下应美购超市销售的标称厦门好士多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龙海市真好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5.2mgKOH/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3mgKOH/g)高出73.3%。

初检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交大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贵阳恒昌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85g/kg。

国家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海关总署人教司关于原出入境检验系统2018年拟录用公务员公告

海关总署人教司关于原出入境检验系统2018年拟录用公务员公告

【导语】根据2018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公务员⼯作有关要求,经过笔试、⾯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由于机构改⾰职能划转,现由海关总署⼈教司对确定为原出⼊境检验检疫系统拟录⽤公务员的郭海姗等758⼈予以公⽰。

⽆忧考的⼩编提醒您公⽰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原报考职位所在的单位反映,具体联系⽅式详见附件。

公⽰时间:2018年5⽉28⽇-6⽉1⽇(5个⼯作⽇) 【公务员录⽤规定(试⾏)_公⽰】 第⼆⼗⼋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员名单,向社会公⽰。

公⽰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

第⼆⼗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各级招录机关拟录⽤⼈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新录⽤的公务员试⽤期为⼀年。

试⽤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的公务员进⾏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期不合格的,取消录⽤。

中央机关取消录⽤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各级机关取消录⽤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附件:附件2:原出⼊境检验检疫系统招录职位公⽰监督电话及联系地址序号原招录单位监督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1原北京出⼊境检验检疫局010-********北京市朝阳区甜⽔园街6号1000262原天津出⼊境检验检疫局02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街51号3004573原河北出⼊境检验检疫局0311-********河北省⽯家庄市和平西路318号0500514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351-*******⼭西省太原市漪汾街8号0300245原内蒙古出⼊境检验检疫局0471-*******、4341754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街12号0100206原辽宁出⼊境检验检疫局0411-********辽宁省⼤连市中⼭区长江东路60号1160017原吉林出⼊境检验检疫局0431-********吉林省长春市普阳街1301号1300628原⿊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0451-********⿊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街728号1500289原上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21-********上海市浦东新区民⽣路1208号20013510原江苏出⼊境检验检疫局025-********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99号21000111原浙江出⼊境检验检疫局0571-********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126号31001612原安徽出⼊境检验检疫局0551-********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329号230022原福建出⼊境检验13检疫局0591-********福州市⿎楼区湖东路312号350001 14原厦门出⼊境检验检疫局0592-*******厦门市湖⾥区东渡路118号36101215原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791-********南昌市红⾕滩新区赣江南⼤道2666号33000216原⼭东出⼊境检验检疫局0532-********⼭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路2号26600117原⼴东出⼊境检验检疫局020-********⼴东省⼴州市珠江新城花城⼤道66号51062318原深圳出⼊境检验检疫局0755-********⼴东省深圳市福⽥区福强路1011号51804519原珠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756-*******⼴东省珠海市银桦路501号51900020原海南出⼊境检验检疫局0898-********海⼝市海秀西路9号海⼝海关海秀办公区57031121原⼴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771-*******⼴西南宁市滨湖路38号53002822原贵州出⼊境检验检疫局0851-********贵州省贵阳市观⼭湖区黔灵⼭路268号55008123原云南出⼊境检验检疫局0871-********昆明市西⼭区滇池路429号65022824原陕西出⼊境检验检疫局029-********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0号71006825原⽢肃出⼊境检验检疫局0931-*******⽢肃省兰州市嘉峪关东路387号73002026原青海出⼊境检验检疫局0971-*******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道11号81001627原新疆出⼊境检验检疫局0991-*******乌鲁⽊齐市南湖北路116号乌鲁⽊齐海关南湖办公区83006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2]2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02]2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的通知(2002年9月10日国质检通[2002]26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规范第二十六条上报时间,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新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以下简称“业务统计”)工作,确保业务统计数据、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有利于数据、资料系统地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提高业务统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涉及的所有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业务统计行为规范遵循以下原则:(一)涉及检验检疫业务原始数据的收集、处理,以及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等工作环节的检验检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统计行为责任。

(二)凡各级统计管理部门能提供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不搞重复调查,在检验检疫日常工作中做到数据共享。

(三)检验检疫系统报送业务统计数据、资料,一般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需要对外报送、提供或公布的检验检疫业务统计数据资料,须经统计管理部门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有保密要求的业务统计数据、资料,应按密级传递、使用和保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5.2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0号海关总署关于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8年238号),现将全面取消《入/出境货物通关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进口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不再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

企业可以通过“单一窗口”(包括通过“互联网+海关”接入“单一窗口”)报关报检合一界面向海关一次申报。

如需使用“单一窗口”单独报关、报检界面或者报关报检企业客户端申报的,企业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检验检疫编号,并填写代码“A”。

二、涉及法定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口商品申报时,企业不需在报关单随附单证栏中填写原通关单代码和编号,应当填写报检电子回执上的企业报检电子底账数据号,并填写代码“B”。

三、对于特殊情况下,仍需检验检疫纸质证明文件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途中需提供运递证明的,出具纸质《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二)对出口集中申报等特殊货物,或者因计算机、系统等故障问题,根据需要出具纸质《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联系单》。

四、海关统一发送一次放行指令,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单位凭海关放行指令为企业办理货物提离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9日。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食品监管正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出入境检验检疫申请和进出口报关单

出入境检验检疫申请和进出口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账数据号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编号申请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发货人(中文)(外文)收货人(中文)(外文)货物名称(中/外文)H.S.编码产地数/重量货物总值包装种类及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贸易方式货物存放地点合同号信用证号用途发货日期输往国家(地区)许可证/审批号启运地到达□岸生产单位注册号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标记及号码随附单据(划“√”或补填)□合同□包装性能结果单□信用证□许可/审批文件□发票□□换证凭单□□装箱单□□厂检单□需要证单名称(划“√”或补填)检验检疫费□品质证书正副□质量证书正副□数量证书正副□兽医卫生证书正副□健康证书正副□卫生证书正副□动物卫生证书正副□植物检疫证书正副□熏蒸/消毒证书正副□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总金额(人民币元)计费人收费人申请人郑重声明:1.本人被授权申请检验检疫。

2.上列填写内容正确属实,货物无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标志、认证标志,并承担货物质量责任。

签名:领取证单日期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电子底账数据号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编号:申请单位登记号:联系人:电话:申请日期:年月日收货人(中文)企业性质(划“√”)合资□合作□外资□(外文)发货人(中文)(外文)货物名称(中/外文)H.S.编码原产国(地区)数/重量货物总值包装种类及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合同号贸易方式贸易国别(地区)提单/运单号到货日期起运国家(地区)许可证/审批号卸毕日期起运口岸入境口岸索赔有效期至经停口岸目的地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货物存放地点用途随附单据(划“√”或补填)标记及号码*外商投资财产(划“√”)□是□否□合同□发票□提/运单□兽医卫生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检验证书□卫生证书□原产地证□许可/审批文件□到货通知□装箱单□质保书□理货清单□磅码单□验收报告*检验检疫费总金额(人民币元)计费人收费人报检人郑重声明:1.本人被授权申请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A/B
A
66 3504001000 蛋白胨
A/B
A
其他编号未列名蛋白质及其衍生物(包括蛋白胨的衍生
67 3504009000
A/B
A
物及皮粉(不论是否加入铬矾))
68 3507100000 粗制凝乳酶及其浓缩物
A/B
A
69 3507901000 碱性蛋白酶
A/B
A
70 3507902000 碱性脂肪酶
A/B
A
53 2936290010 胆钙化醇(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4 2936290090 其他未混合的维生素及其衍生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55 2936901000 维生素 AD3(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A/B
A
维生素原,混合维生素原、其他混合维生素及其衍生物
56 2936909000
A/B
A
18 28353110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B
A
19 28353911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B
A
20 28363000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B
A
21 2836500000 碳酸钙(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B
A
22 2836991000 碳酸镁
A/B
A
A/B
A
(包括天然浓缩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57 2938909020 甘草酸盐类
A/B
A
58 2940001000 木糖
A/B
A
其他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蔗糖、乳糖、麦芽
59 294000900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2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罐头、乳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72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14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薯类和膨化食品4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水产制品10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食用农产品116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茶叶及相关制品138批次,蛋制品40批次,罐头62批次,乳制品21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一)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北京立水桥商场销售的标称深圳市洋一食品有限公司经销的UCA木薯片(原味)(原产国:马来西亚),铅(以Pb计)检出值为1.63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5mg/kg)高出2.26倍。

初检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商场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三源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带丝,铅(以Pb计)检出值为1.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0mg/kg)高出40.0%。

初检机构为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南汇分公司销售的不知火柑,丙溴磷检出值为0.49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mg/kg)高出1.45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序号。

HS编码。

HS名称。

海关监管条件1.xxxxxxxx00 供居住或野营用厢式挂车及半挂车。

A2.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短筒靴(过踝)。

A3.xxxxxxxx90 皮革制外底皮革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4.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的短筒靴(过踝)。

A5.xxxxxxxx90 其他皮革制面过脚踝但低于小腿的短筒靴。

A6.xxxxxxxx00 牙刷。

A7.xxxxxxxx00 硅藻土(表观比重不超过1)。

A8.xxxxxxxx00 化学纯氧化镁。

A9.xxxxxxxx00 微晶石蜡。

A10.xxxxxxxx00 其他二氧化硅。

A11.xxxxxxxx00 氧化锌。

A12.xxxxxxxx00 氯化钙。

A13.xxxxxxxx00 氯化镁。

A14.xxxxxxxx00 硫酸镁。

A15.xxxxxxxx00 硫酸亚铁。

A16.xxxxxxxx00 硫酸锌。

A17.xxxxxxxx00 食品级的正磷酸氢钙(磷酸二钙)。

A18.xxxxxxxx00 食品级的三磷酸钠(三聚磷酸钠)。

A19.xxxxxxxx00 食品级的六偏磷酸钠。

A20.xxxxxxxx00 碳酸氢钠(小苏打)。

A21.xxxxxxxx00 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

A22.xxxxxxxx00 碳酸镁。

A23.xxxxxxxx00 芳樟醇。

A24.xxxxxxxx00 甘露糖醇。

A25.xxxxxxxx00 丙三醇(甘油)。

A26.xxxxxxxx00 木糖醇。

A27.xxxxxxxx00 肌醇。

A28.xxxxxxxx00 乙酸钠。

A/B29.xxxxxxxx01 硬脂酸(纯度在90%及以上)。

A/B30.xxxxxxxx00 己二酸。

A/B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已经发布。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
2018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中国质量大会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依法行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科学高效的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着力构建权责一致的内部管理机制,推动**检验检疫事业改革新发展,为切实维护国门安全、促进**经济健康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围绕以上要求,2018年全局要着重把握以下要点:一、依法行政,严明规范履职 1.全面深刻理解依法行政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履行职责,以法治思维开展更高层次、更系统的改革创新。

2.依据法律核心要义开展改革创新研究,积极探索有利于法律实施的创新机制,争取参与质检总局组织的改革创新研究。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进政策理论研究成果落地。

3.坚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主线,认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核心要义。

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评估清理工作,不断完善法规制度。

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探索建立责任追查制度。

4.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强化业务督察和对外稽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做好12365投诉举报处理、信访工作及行政复议工作。

5.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坚持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营造法治文化氛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8年第4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糕点,调味品,豆制品,水果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6类食品978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59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淘宝小妹山茶油(经营者为江西小妹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省婺源县小妹山茶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野生紅花山茶油,过氧化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天猫尚客食品专营(经营者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尚客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艾美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の砖(烘烤类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天猫粮悦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威尔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吃兄绿豆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深圳市利安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销、HUY FONG FOODS. INC.生产的汇丰是拉差香甜辣椒酱(原产国:美国),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五、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分鑫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鞋底诱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羊排(豆制品)和小牛(豆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四次修正)⽂号: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颁布⽇期:2018-11-23执⾏⽇期:2018-11-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报检资格第三章⼊境报检第四章出境报检第五章报检及证单的更改第六章报检时限和地点第七章附则(1999年12⽉17⽇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发布根据2018年3⽉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4⽉28⽇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5⽉29⽇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3⽇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出⼊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为,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境卫⽣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为均适⽤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准⼊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报检⼈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期填写。

(⼆)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员办理报检⼿续。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集装箱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所规定的集装箱,包括出境、进境和过境的实箱及空箱。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装箱进出境前、进出境时或过境时,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必须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报检集装箱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条过境应检集装箱,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离境口岸海关不再检验检疫。

第二章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六条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进境集装箱报检人应当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提运或拆箱。

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布部门】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15.10.21【实施日期】2015.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河北局)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提高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有效控制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依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北局负责河北省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河北局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和处置措施,有效地控制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的过程。

第二章风险分析第五条本办法将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分为企业风险和食品风险两类,企业风险是指因企业违法违规、失信、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所致的食品安全风险;食品风险是指因出口食品本身特性、原料、用途、社会关注度、国家标准、进口国要求等所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并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各出口食品专业协作组负责相关食品风险预警信息和监测结果的汇总整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河北局。

河北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结合河北出口食品特点和检验检疫情况,制定河北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分支机构根据河北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相关的风险监控,必要时,也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监控计划并加以实施。

第七条河北局应适时组织各食品专业协作组和分支机构,依据风险监控情况、风险预警信息、日常检验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以及相关的舆情信息等,开展风险分析,撰写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重点检测项目和监控项目,并对相应出口食品风险等级做出初步评估。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正文:---------------------------------------------------------------------------------------------------------------------------------------------------- 国家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1999年12月23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了规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通关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施“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下简称“三检”)以放行单、证书以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等通关放行形式。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正式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样式见附件1、附件2,略),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三、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另文下达)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原“三检”出境放行凭证的货物,货物出境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凭原“三检”签发的有关单证予以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未列入《目录》范围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另有文件规定外,如海关需要企业提供有关进出口货物数量等检验证明时,也可接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认可或审批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六、全国海关H883/EDI参数数据库中已据此做出相应调整,请各海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1.节点名:ZS312.用户名:BULLETIN3.目录名:(H883APP)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TRADE-MODE-REL.TXT《贸易方式证件表》LICENSEDOCU-REL《监管证件代码表》5.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2月31日为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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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2018版
序言
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出入境货物货值,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等重要因素进行分析,剖析了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趋势变化。

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均请注明出处。

借助对数据的发掘及分析,提供一个全面、严谨、客观的视角来了解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及发展趋势。

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

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数据分析以数据呈现方式客观、多维度、深入介绍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真实状况及发展脉络,为机构和个人提供必要借鉴及重要参考。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比重统计 (3)
四、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比重统
计分析 (7)
四、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8)
五、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分析 (9)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分析 (9)
八、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
(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0)
第四节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指标分析 (11)
一、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1)
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分析 (11)
三、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比重统计分析 (11)
四、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2)
五、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2)
六、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3)
七、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3)
八、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4)
第五节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指标分析 (15)
一、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5)
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 (15)
三、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比重统计 (15)
四、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6)
五、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6)
六、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分析 (17)
七、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 (17)
八、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18)
图表目录
表1: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现状统计表 (1)
表2: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表 (3)
表3: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现状统计表 (3)
表4: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比重统计表 (3)
表5: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表 (4)
表6: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4)
表7: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5-2017)统计表 (5)
表8: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
表9: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批次(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 (6)
表10: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表 (7)
表11: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现状统计表 (7)
表12: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占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比重统计表 (7)
表13: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表 (8)
表14: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8 表15: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5-2017)统计表 (9)
表16: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
表17:河北省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同全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不合格批次(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
表18: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1)
表19: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现状统计分析表 (11)
表20: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比重统计表 (11)
表21: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2)
表22: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2)
表23: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3)
表24: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分析表(比上年增长%) (13)
表25:河北省出入境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4)
表26: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5)
表27: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现状统计表 (15)
表28: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占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比重统计表 (15)
表29: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6)
表30: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6)
表31: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5-2017)统计表 (17)
表32: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7)
表33:河北省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同全国出入境不合格货物货值(2016-2017)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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