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维护安全和秩序,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保障社区安全和秩序。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公示。
(六)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考评和评估。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的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一、引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户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涉及物业所有人、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方。
二、物业管理主体2.1 物业所有人物业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或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业主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住房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3 住户住户是指在物业内居住或使用住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注册的,负责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物业管理责任3.1 物业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的日常管理、维护、修缮和服务工作,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3.2 业主责任业主有权利参与物业管理,对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合理要求,并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3.3 住户责任住户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公共秩序,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四、物业管理费用4.1 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2 物业管理费用的用途物业管理费用应用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日常运营、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4.3 物业费用的调整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应公开透明,提前通知业主,并经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物业纠纷处理5.1 住户纠纷住户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调解,或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2 业主纠纷业主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3 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住户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1)
《新河南、新物业、新条例》
新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总则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与服务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禁止行为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 改变房屋外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 为其充电 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 天焚烧杂物
报废处理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无改造、修理价值,
的,应当立即采
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
• 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维 修通知,及时维 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
取措施,通知电 梯维护保养单 位
修、抢修
及时公示并报
告业主,积极协调
办理报废事宜
四、车位分配与停车管理(第六十一、六十二条)(法律责任:第 八十七条)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一、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如何处理? 1、劝阻、制止(主动发现或接
河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到投诉举报)
2、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二、犬只管理(第五十七条)(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2017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9 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课件
新版《条例》新增亮点
新版《条例》修订后增加很多亮点,这些新增亮点毫无顺序地分布 在新版《条例》的各个部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风险控制部按照如下 顺序就新增亮点为大家做简要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 物业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划分 已投入 •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使用未 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划分 已划定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的调整 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方法
10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2、物业管理用房方面 (1)物业用房配置(单位: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按照总 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用房,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和昌物业 风险控制部 2017年10月26日
1
序言
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版《河南省 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版《条例》),新版 《条例》于2017年9月30日公布,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
与旧版《条例》相比,新版《条例》做了大 幅度修订,修改部分达到100多处,和老条例相比, 新条例新增内容达到一半以上,从原来的52条增至 95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 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 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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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社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文明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卫等配套工作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按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章社区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物业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社区服务评估,及时了解业主和居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维护。
第四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社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入住人员的登记和管控,对人员的身份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社区安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社区整洁、无公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社区环境的保洁、清理和杂物清运,妥善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绿化和景观的管理,定期修剪和养护植物,确保社区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附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条文。
河南省物业条例
河南省物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物业指按照合同受业主委托,对小区或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维护管理、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2. 物业管理指对小区或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业主专有部分进行管理、维护和服务提供等活动。
3. 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公共事务、基础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修和其他配套服务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小区或建筑物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机构可以以企事业单位、专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公司等形式存在。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的注册和备案物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注册和备案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小区或建筑物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正常使用;2.组织和协调业主履行公共事务,保障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社会秩序;3.提供相关服务,如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4.履行其他由业主委托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要求物业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2.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具备必要的人员和物资设备;4.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5.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成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2.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履职情况;3.参与规划和决策小区或建筑物的重大事项;4.协助解决业主间的纠纷和矛盾;5.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目录一、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定义与解释二、物业管理职责与权益2.1物业管理职责2.2业主权益2.3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三、物业管理与服务内容3.1物业管理内容3.2物业服务内容3.3公共设施设备管理3.4环境卫生管理3.5安全保卫服务四、物业管理与服务费用4.1物业服务费用构成4.2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4.3物业服务费用使用与管理五、物业管理与服务合同5.1合同签订5.2合同履行5.3合同解除与终止六、物业管理与服务监督与投诉6.1监督机制6.2投诉处理七、法律责任7.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7.2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八、附则8.1本条例的解释权8.2本条例的施行日期附件:1.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1.1编制目的为加强河南省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编制依据(1)《物权法》;(2)《物业管理条例》;(3)《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1.4定义与解释(1)物业管理: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3)物业使用人:指承租、借住、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物业管理职责与权益2.1物业管理职责(1)业主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审议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等事项。
(2)业主委员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 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生活环境;(二) 组织居民共同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三) 管理并确保物业共用部份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四) 引导和协调业主、使用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相关纠纷;(五) 安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六)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经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物业公司,可以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基本设施;(二) 注册资金符合法定标准;(三)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五)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物业公司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经营无关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每一个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使物业管理的民主管理权力。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区业主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最高决策机关。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 制定住宅区物业管理规约;(二)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监督和评价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 讨论并决定各项重大事项;(四) 解决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五) 审查和批准物业管理费等有关收费标准。
2017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导语】《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的。
下⾯是⼩编为您精⼼整理的关于2017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内容,仅供⼤家参考。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群众的⽣活和⼯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励物业管理采⽤新技术、新⽅法,依靠科技进步提⾼管理和服务⽔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业主及业主⼤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会会议,⾏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物业服务合同; (⼋)对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的管理和使⽤;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下列义务: (⼀)遵守业主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部位和共⽤设施设备的使⽤、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的维护等⽅⾯的规章制度; (三)执⾏业主⼤会的决定和业主⼤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业
二、业主代表大会与业主大会(第十八条)
管 理
条
例
类别
条件
职责
业主代表大会(新增) (针对业主大会筹备困难 的小区。如:社区大人数 多、开会场地难找等)
业主大会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 建筑面积达50%以上的; 2、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 达30%以上的; 3、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的。
河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
南 省 物
业
管
理
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条 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 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 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 位应当接收。(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河
南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
”(第七十二条)管
理
条
例
河
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省 物 业
管
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对号入座)(第七十三条)
理 条
例
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
职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 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监督检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
六、装饰装修(第六十四条)
条 例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行 推销装饰装修材料,不得限制或者阻挠装饰装修材料进出物
业管理区域。
河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南 省 物
业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对于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管理的一系列工作,涵盖了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多个方面。
物业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的发展。
因此,河南省出台物业管理条例,意在强化物业管理,保障居民权益,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首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对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合理、高效的服务。
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职责,包括维修、保洁、安防等方面,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也将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规范其运作。
其次,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加强居民参与物业管理的渠道和方式。
居民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有参与物业管理和表达意见的权利。
条例将明确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保障居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
同时,居民也有权利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
这些规定将有助于实现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良好互动,共同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三,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条例中将明确不合规行为的界定和相应处罚措施。
一方面,对于擅自变更物业使用性质、私自使用物业使用权等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制止;另一方面,对于拖欠物业管理费、不按时维修保养等失职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罚,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条例还将建立物业管理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违规的物业公司和人员进行处罚和限制。
最后,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加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职责和评估标准,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同时,住建部门还将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制定必将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发展。
该条例通过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强化处罚等手段,将提升河南省物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2017年河南省新版《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 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培训PPT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3、明确业主大会相关内容
(五)业主大会的会议制度等规定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 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其限期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 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派员列席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有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满足实名 投票条件下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表决方式。
视为业主的情形
序号 1
情形
因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人
2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3 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4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 有部分的人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 建设单位为业主。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抄送县(市、区) 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 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来源、支付标准;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决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
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管理是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作为这么重要的一个存在,大家知道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新修河南物业管理条例
新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省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
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狠抓基础,重心向下,在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以增强法治意识为目标,以行业监管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广大业主为宣传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掀起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执法的热潮,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设计、行为规范和监管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权利、义务和关系,整顿物业服务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和谐文明小区建设,推进全省物业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和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各项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工作,及时清理、修订与《条例》相违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率100%,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及专业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培训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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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 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30日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与公共事务、开展协商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联络、协调和服务职责,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予以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在许可证的附件或者附图上载明并公示。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和建筑面积,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可销售范围。
第十三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专业经营单位负责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更新,相关费用依法计入成本。
第十四条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施改造事项给予支持。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未实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的老旧住宅小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专有部分分户计量、分户控制。
老旧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需要改造的,按专业经营单位要求改造后,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其移交、运行等事项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物业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与业主大会相同的职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天的。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文件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二)业主名册;(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可以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并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发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
新建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单位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老旧小区、公租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三)拟定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拟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五)拟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六)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